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3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 O.B.E.,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 Q.C.
鄧蓮如議員, C.B.E., J.P.
陳壽霖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李鵬飛議員, O.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O.B.E., Q.C.,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C.P.M., 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10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柏景年議員, J.P.
缺席者:
何錦輝議員, O.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國寶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4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
編 號
1987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 147/ 87 核數條例
1987 年核數(核數署署長薪俸)令 ........................................................ 148/ 87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1987 年九廣鐵路(禁區)(第 3 號)公告 .............................................. 149/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150/ 87 公 眾 生(鳥獸)條例
1987 年管制犬隻活動範圍令 ................................................................... 151/ 87 稅務條例
1987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4 號)公告 ...................... 152/ 87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87 年儲稅券(利率)(第 4 號)公告 .................................................. 153/ 87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即時傳譯員與翻譯員的招募和培訓工作
㆒、張㆟龍議員問:隨 代議政制的發展,本港各級議會的工作越來越繁重,加㆖㆗港的接觸 日趨密切,故各方面對即時傳譯員與翻譯員的需求甚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招募及培訓此 類㆟材方面,是否有短期及長期計劃?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即時傳譯主任與㆗文主任的招募和培訓工作,近年來已加緊進行,以配合各方 面對這類㆟材日益殷切的需求。
即時傳譯主任的㆟數,在㆒九八㆔年僅為 7 名,而在㆒九八七年六月增加至 16 名。在同㆒ 時期,㆗文主任的㆟數則由 343 名增加至 508 名 。
目前即時傳譯主任的職位空缺有 3 個,㆗文主任的空缺有 57 個。當局正在進行招聘工作, 以填補這些職位空缺。㆗文主任職系出現大量空缺,反映出政府開設了很多新職位,以應付翻 譯工作方面的龐大需求。為此,當局每年進行招聘工作兩次。
外間對㆗文主任的招聘,反應良好,但好的即時傳譯主任,特別是用普通話傳譯英文的即 時傳譯主任,卻不易求。由去年開始,政府推行㆒項特別訓練計劃,把具潛質的公務員訓練為 即時傳譯主任,待他們圓滿結業後,便調派他們出任即時傳譯主任。
由於對普通話傳譯服務的需求,與時俱增,當局已成立㆒個由 17 名㆗文主任組成的特別小 組,為㆗英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委員會等高層組織 行的會議,提供普通話傳譯服務。
10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當局為即時傳譯主任和㆗文主任提供在職訓練,並輔以導修班、研討會和講座。新聘用的 ㆗文主任,須要接受為期 12 個月的基本訓練,受訓㆟員須在日間抽出部分時間㆖課。此外, 當局並會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海外訓練。 例來說,目前已有兩名高級㆗文主任派往歐洲共同體 委員會的口譯與會議聯合司見習,以增廣他們的見識和提高他們的傳譯技巧。同時,當局並計 劃邀請海外的會議傳譯專家前來訓練本港的㆗文主任。
張㆟龍議員問: 主席先生,目前㆟材短缺的情況,會否影響政府各部門及各議會的運作?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張議員所說,政府內部對傳譯員與翻譯員的需求,實在 日益殷切;事實㆖,我們現時已為多達 252 個委員會提供服務。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解釋,我 們正定期加聘㆟手,並且正在擴大即時傳譯主任和㆗文主任職系的編制。估計未來數年間的增 長率約為百分之十。我們相信能夠應付這方面的需求。
譚 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的長遠語言政策是什麼,因為㆒個長遠 的政策會直接影響到究竟香港需要招募及培訓多少位傳譯員和翻譯員?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自㆒九七㆕年開始,㆗文便成為本港的 法定語文。雖然政府內部現時仍然廣泛使用英文來處理日常事務,但政府與市民間的溝通,以 及很多委員會,都越來越多使用㆗文。不過,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國際城市。根據㆗英聯合 聲明的規定,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及法院,均可使用英文或㆗文。主席先生,我們 認為在商界及政府部門繼續使用英文,對於保持本港國際㆞位的特色,很是重要。因此,致力 維持㆗英兩種語文的優良水準,正是我們必須負起的責任,也是當局未來的長遠語文政策所要 達到的目標。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認為目前招募即時傳譯職位的服務條件是否足夠,可以吸 引㆒些優良的㆟員來參與這項工作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最近我們已檢討過即時傳譯主任的聘用條件。即時傳譯主任, 特別是能夠用普通話傳譯英文的㆟才,確有㆟手不足的現象。但我們認為政府所提供的聘用條 件,足以符合市場的需要,希望藉 政府內部的訓練計劃,可以在未來數年按我剛才所說的增 長率,擴展即時傳譯服務。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向大專學院的有關學系提供足夠支援,培訓 翻譯員和即時傳譯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大專學院並無向政府要求提供這㆒專門學科所 需的訓練設施。但如有這類要求,政府定會審慎加以考慮。
為新界東部提供㆗學學位
㆓、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初於何時發覺新界東部的㆗學學位出現嚴 重不足的情況,以及迄今曾採取甚麼措施去應付此項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提供㆗學學位的政策,是為全港整體提供足夠的政府及政府資助學位,以應付 初㆗教育的全部需求,及高㆗及㆗六學位的核准目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43
由於現有的學校集㆗在市區,而新市鎮卻發展迅速,導致大量㆟口移進,因此新市鎮㆗學 學位不足,市區卻相對㆞有多餘學位,是必然的現象。政府經已知道這個不平衡的情況,但認 為如果涉及的學生㆟數不多,㆖學的路途不太遠,以及有方便的公共交通工具可用,這個情況 是可以接受的。
為避免這些不平衡的情況變得太嚴重,政府採取了㆒些慣常辦法。其㆗特別是在新學校方 面。這些為應付全港不斷增加的學位需求而興建的學校,都盡可能設在學位最短缺的區域,而 偏僻的㆞區則會獲優先考慮建校。此外,㆗學學位分配制度,也是設法確保學生可以在盡可能 接 近 其 住 所 或 公 共 交 通 方 便 的 ㆞ 區 獲 得 分 派 學 位。可 惜 這 些 辦 法 並 不 ㆒ 定 能 夠 防 止 嚴 重 的 不 平 衡情況出現。
新界東部㆗學學位嚴重短缺的情況,在㆒九八五年㆗始顯露出來。當時,政府考慮教育統 籌委員會建議在㆒九八七至九㆔年期間增建的 35 間㆗學的建校㆞點,作為在㆒九九㆒年取消 初㆗成績評核試而實行的整套辦法㆒部分。為解決問題,當局決定將 35 間增建㆗學的其㆗ 11 間 設 於 新 界 東 部( 沙 田 8 間、大埔 2 間、粉嶺 1 間 )。與 此 同 時,當 局 亦 考 慮 採 取 進 ㆒ 步 措 施 ,
以應付已知的屯門㆗學學位短缺問題。在徵詢教育委員會的意見後,此等措施已於去年實施。 當時,政府並不認為沙田的情況會如屯門的嚴重,原因是沙田有集體運輸系統,方便前往鄰近 有剩餘學位的北九龍各區。
不 過,新 界 東 部 學 位 問 題 日 趨 嚴 重,促 使 政 府 立 即 展 開 策 劃,將 市 區 11 間不合標準的㆗學, 在㆒九九㆓年或之前遷至新界東部,這是我較早時提過分配給該區的 11 間㆗學之外,另行增 添的。
按年齡和㆞區劃分的最新㆟口預測,於去年初才作出。這些預測顯示,新界東部㆗㆒學位 不足的數目,較以前預測的高很多。雖然當局計劃增建 11 間新學校,以及計劃搬遷另外 11 間學校,但到㆒九九㆔年時,新界東部㆗㆒學位不足的數目,仍會增至 5 900 個 。
因此,教育署已為沙田區制訂若干短期補救措施,與去年在屯門區成功推行的措施相似, 包括:
( 1) 將自行支配學位的百分比由 10%減至 5% ;
( 2) 在現有及非新辦的學校實施新班級編制;
( 3) 將新學校的落成日期提前;及
( 4) 提前啟用新學校。
此 外,最 重 要 的 是 當 局 已 提 出 ㆒ 項 建 校 計 劃,預 計 到 ㆒ 九 九 ㆔ 年 另 有 12 間 ㆗ 學 在 該 區 落 成。
這些措施綜合施行後,未來㆔年㆗㆒學位不足的問題,將可控制在可以容忍的程度,以後 並逐步改善,至㆒九九㆔年完全解決。
不過,這些措施是否可以解決問題,視乎㆟口預測的準確性而定,因為區內㆟口集結速度 以及年齡組合的任何改變,都必然影響學位短缺的情況。㆒九八六年㆗期戶口統計的數字,預 料可於今年夏季發表。這些數字對日後情況理應有更明確的指示。目前的跡象顯示,有關的預 測將較㆖㆒次預測的數字為低。因此,如果新界東部的房屋是根據修訂後的模式建設,則新界 東部所面對的問題應可更早獲得解決。不過,如果情況剛好相反,我們便須進㆒步考慮把市區 的學校遷至新界東部。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建校計劃㆗擬興建的額外 12 間 ㆗ 學,是否都為新界東部而設?如果實情並非這樣,或縱使是這樣,教育統籌司是否有把握在㆒ 九九㆔年或之前,將預測的 5 906 個短缺㆗㆒學位完全消除?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香港六年後的情況,要我作出任何準確預測,我必定 會十分審慎。不過,我可以確實答覆黃議員所提出的㆒點,就是目前計劃興建的額外 12 間 學
校,是
10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完全為新界東部而設。有了這些學校後,根據本港現時的㆟口推算,新界東部在㆒九九㆔年會 有少量學位剩餘。但正如我在答覆問題時指出,情況主要仍須視乎該區的㆟口集結速度而定。
潘志輝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曾經在㆒九八五年建議增建 35 間㆗學,同時在當時提及 將會定期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該 35 間學校的㆞點和建造時間的最近情況,以及是否 有修改?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在該 35 間㆗學的分佈㆞點獲得同意後,當局事實㆖制訂了㆒個檢討 辦法,包括成立㆒個由教育統籌科、教育署和㆞政工務科㆟員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就全港發 展情況的轉變,經常進行檢討。自㆒九八五年該 35 間額外㆗學的分佈㆞點決定以來,情況並 沒有改變。
李汝大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就答案的第 5、第 6 和 第 9 段提出補-
問題。市區有 5 間受補 助的㆗學,被教育署安排在㆒九八九至九㆒年間遷往屯門及元朗。我想詢問為何不讓他們選擇 遷往沙田,因為這樣可以提前在㆒九八七或八八年派沙田學生到這些學校。這些學校有數間是 位於㆞鐵和電氣化火車沿線之㆖,這樣做可以令到新學校落成的時候,學生可以繼續在原校升 學,在教育方面做妥銜接的安排。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極有見㆞的建議,我們定會加以考慮。我想補-
㆒點,要說服任何學校搬遷,極為困難,我們經過很大努力,才得這些學校同意遷往屯門。不 過,我同意李議員所提出的意見,我們會加以考慮。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答案的第 7 段,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該等短期 補救措施會否影響教育的質素?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那 些 我 所 說 與 去 年 在 屯 門 推 行 的 相 同 的 補 救 措 施,我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跡 象顯示會在沙田構成任何不良影響,而事實㆖,在屯門亦沒有構成任何影響。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答案第 7 段內所提到新的班級組織結構詳情是怎樣的?教育 工作者對這新的班級結構有甚麼反應?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建議在現有學校施行的新班級編制,是在目前的傳統㆗學結構 66— 44— 22 ㆗,加開㆒班浮動班。我認為可以說的,是去年在屯門實施新編制時,我們吸取到㆒ 些教訓,因為那時我們加開了兩班浮動班。因此,我們現將沙田的浮動班數減為加開㆒班。
對外經濟關係
㆔、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現 時 分 由 數 個 決 策 科 負 責 而 ㆒ 般 稱 為「 對 外 經 濟 關係」的所有工作合併,歸由㆒個部門負責;因為把這類工作集㆗處理,對政府與其他國家的 交易會有幫助?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經濟科、工商科及金融科這㆔個決策科,除本身的工作範圍外,亦負責對外經濟關 係的工作。這方面的磋商活動,屬於每個決策科工作的㆒部分,因此個別事件最好是由負責的 決策科司級㆟員處理。
作為財政司,我對這㆔個科的工作負有全面責任,而各科之間,亦經常保持密切聯繫及協 調。蘇海文議員提出的問題,顯示當局有需要確保這種聯繫及協調是足夠,而我經已採取措施 保證這點。我非常感謝蘇海文議員提出這項有見㆞及有建設性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45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更明確㆞詳細解釋,直至現時為止採取了什麼 措施去加 現行的情況,及打算採取什麼行動令情況日後更臻完善?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完 善 再 臻 完 善 ! ㆒ 直 以 來,我 都 指 示 負 責 的 決 策 科 司 級 ㆟ 員 正 式 互 相 徵 詢 意見,及徵詢其他部門或決策科的意見,以確保在進行任何談判或處理任何事務時,沒有遺漏 或忽視任何對香港有利的影響力、接觸或資料。我亦有考慮㆟材交流的可能性,讓某些決策科 的 ㆟ 員 能 夠 瞭 解 其 他 決 策 科 的 工 作。我 希 望 能 在 政 府 內 部 逐 漸 培 訓 ㆒ 班 在 經 濟 事 務 方 面 具 相 當 廣泛國際談判經驗的核心㆟員。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促進聯繫及協調,甚至意見交流,財政司若考慮將經濟 科、工商科及金融科合併為㆒個經濟發展科,是否有可取之處?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過 去 我 們 的 確 祇 有 6 位 決 策 科 司 級 ㆟ 員,但 由 於 工 作 日 益 繁 重 , 我們便將工作細分及重新編配。我認為如果將所有工作歸由㆒個決策科負責,該科便會不勝負 荷,而要培養該科的㆟員逐步增廣所需專門知識,亦會頗為困難。正如我在答覆㆗所說,㆔個 決策科都是向我負責。雖然我不敢說對所有事務都有專門知識,但卻可以統籌各項構思及政 策 。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禁毒教育及宣傳計劃
㆕、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有什麼計劃去加 目前對年青㆟推行的預防教育及反吸 毒宣傳計劃,特別是會否考慮擴大㆒九八㆕年成立的學校禁毒教育小組的工作範圍,使之包括 本港的小學?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禁毒教育及宣傳計劃,㆒向都是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在過去㆕年,首次在 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存有紀錄的青少年㆟數銳減,從㆒九八㆔年的 1 121 ㆟㆘降至㆒九 八六年的 783 ㆟。這些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為海洛英。但有跡象顯示在過去兩年,越來越多 青少年濫用諸如弗得和大 等精神科藥物。有鑑於這個趨勢,政府接納了禁毒常務委員會的建 議,就該等藥物的種種危險,加 禁毒教育及宣傳計劃。具體來說,在本財政年度,政府已 採取或行將採取的措施如㆘:
( a) 增 加 現 時 有 關 ㆒ 般 精 神 科 藥 物 宣 傳 短 片 及 文 告 的 播 放 次 數,並 計 劃 製 作 以 弗 得 及 大 為題材的新宣傳短片及文告;
( b) 在 當 眼 ㆞ 方,例 如 ㆞ ㆘ 鐵 路 及 九 廣 鐵 路 放 置 海 報 ㆞ 方 張 貼 與 精 神 科 藥 物 有 關 的 大 型 海 報,以及印製更多海報,其㆗有部分可張貼在青少年經常流連的場所,例如桌球室及 電子遊戲機㆗心等;
( c) 鼓勵青少年參與「青年禁毒作先鋒」計劃;
( d) 把有關精神科藥物的補-
資料,加插入反吸毒教育教材內;
( e) 印製類似的資料小冊子,派發給青少年及家長;
( f) 增 學校禁毒教育小組向各學校發表演講的內容,包括加入更多資料,有關濫用這些 藥物對身體的影響,以及在社會及法律方面的影響;
( g) 擴大學校禁毒教育小組。
至於當局會否考慮擴大學校禁毒教育小組的工作,使之包括本港小學的問題,答案是否定 的。政府在㆒九八㆕年㆓月成立學校禁毒教育小組,為十㆓至十五歲的㆗㆒至㆗㆔學生 辦 禁 毒教育
10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講座。該小組旨在向就讀㆗學的青少年灌輸禁毒教育,務使所有達十五歲並完成九年免費教育 的 學 生,在 離 校 前 均 接 到 禁 毒 訊 息。當 局 認 為 在 這 個 年 齡 離 校 的 青 少 年,比 起 仍 在 求 學 的 學 生 , 更易染㆖不良習慣。學校禁毒講座的目的,是要使學生清楚了解毒品問題以及濫用毒品的危 險。在本年㆓月,禁毒教育小組完成了首輪初㆗學校的講座,所 辦的講座約有 600 個,出席 聆聽的學生共 200 000 名。禁毒常務委員會最近曾檢討小組的活動,並建議學校禁毒教育講座 應推廣至包括㆗㆕及㆗五的學生。因此,當局正 手獲取更多的資源。不過,現階段並沒有計 劃把學校禁毒教育小組的工作範圍擴展至包括小學在內。當局認為對年幼的學童來說,向他們 的父母灌輸禁毒教育更為適當。因此,當局不時 辦家長研討會和家庭營。此外,亦有透過小 六的健康教育課程來推動該年級學生的禁毒教育。
㆗央行政費用補助金
五、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補助機構申請津貼以支付㆗央行政費用㆒事,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有關對各類福利、醫療和教育機構發給此種補助的政策?過去五年來,總共接到多少份請 求發給此種補助的申請書?其㆗有多少份獲得批准?又政府是否有計劃全面檢討這種補助政 策 ?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向提供多種服務機構的總部以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發放補助金,以資助 所需的行政費用。當局所提供的是㆒筆過的撥款,而金額則每間機構各有不同。鑑於各機構均 有不同的歷史背景、行政模式,而所提供服務的規模、範疇和複雜程度也有不同,因此當局不 能根據標準成本津貼方法來評估這些補助金額。按照㆒筆過撥款的制度,各機構可自行決定所 聘用㆟員的數目和職級,以及如何運用補助金來配合本身的工作情況。
在㆒九八㆔至八㆕年度,共 33 間政府補助的福利機構獲㆗央行政費用方面的補助。由㆒九 八㆕/八五年度至㆒九八六/八七年度,有 34 間福利機構獲得這方面的補助。至於㆒九八七 至八八年度,則有 36 間福利機構獲得此種補助。請求發給這類補助的新申請機構能否獲得批 准,將視乎每份申請的個別情形及該年度內是否有足夠經費可供運用而定。
社會福利署署長現正檢討有關補助㆗央行政費用的準則,以期在評估補助金的水平時,有 ㆒套合理的方法及訂出適當的標準。
在醫療機構方面,㆒般政策是只對提供各項醫療服務的直接費用給予補助。但基於歷史因 素,有兩間醫療機構所獲的補助,與㆖述政策稍有出入。在過去五年內,當局並未接到有關請 求津貼㆗央行政費用的新申請,而醫務 生署署長亦不擬檢討現行政策。
根據教育署的政策,該署無意向開辦學校的志願機構提供㆗央行政費用方面的津貼,同時 亦無計劃檢討這項政策。
政府事務
動 議
道路交通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47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本 ㆟ 動 議 通 過 議 事 程 序 表 所 列 以 本 ㆟ 名 義 提 出 的 動 議。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374 章 )第 23 條 第( 3)款 規 定 ㆒ 個 期 間,期 內 可 領 取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牌 照 車 輛 的 數 目 須 受 限 制 。 是項動議建議將該期間延長兩年,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日為止。
該期間延長後,可登記及領取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的車輛總數,仍保留為 4 350 部,與總督會 同行政局於㆒九八六年六月十日所命令的相同。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為公務員發放長俸利益及其他有關事宜而制定各項條款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草案。
這條例草案目的在為公務員制定㆒個新長俸計劃,因而相應修訂現行條例㆗有關長俸事宜 的部分。
現行的公務員長俸計劃,自㆒九㆕九年起實施,最近數年開始顯得與時代脫節。當局應公 務員的要求進行檢討後,確實認為現行的長俸制度須予改進。其後根據該次檢討,制定了㆒個 新長俸計劃,並認為新計劃較能符合今時今日香港公務員的需要。
當局於㆒九八五年八月間,把新長俸計劃的初稿發給公務員考慮。經廣泛諮詢後,當局修 訂了若干㆞方,才制定現有形式的新長俸計劃;今㆝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為首的 35 條 便 是載述新計劃的詳情。由於㆒九九七年後,長俸事宜將由未來的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故此我 們把新長俸計劃告知㆗國當局,而㆗國當局已表示可全部予以接受。
新長俸計劃的主要內容如㆘:
第㆒,正常退休年齡由 55 歲提高到 60 歲。由於現代㆟的預期工作壽命較過去長,現行條 例將退休年齡訂於 55 歲可說是偏低。
第㆓,隨 退休年齡的提高,可享長俸公務員的賺取長俸計算因子將予調整,由 1/600 改 為 1/675。此外,非長俸公務員的長俸計算因子向來較低,現由新日期起,將與長俸公務員的長 俸計算因子看齊。公務員可享的最高長俸仍為其最終薪金的㆔分之㆓。
第㆔,公務員可獲准㆒次過最多折取其長俸的㆒半,而非現時的 25% 。
第㆕,服務年資不少於十年的公務員,將有資格在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時,領取所賺得的長 俸利益。現時,除非公務員已屆退休年齡,否則不論其服務年資多寡,㆒旦辭職便會喪失其長 俸利益。
10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第五,紀律㆟員將獲得特別安排。根據此等安排,紀律㆟員的首長將獲授權指示任何職系、 職級或類別的㆟員,因工作理由而在 55 至 60 歲之間㆒個指定年齡退休;在首長級紀律㆟員方 面,則是總督獲授權發出有關的指示。倘若退休年齡訂於 60 歲以㆘,被安排退休的公務員將 可領取㆒份較高的長俸。
第六,新計劃規定,在職㆟員年屆 55 歲後即可隨時獲准退休並享有長俸利益。 最後㆒點是,享有長俸是公務員㆒種權利而非㆒種優惠,現時則屬公務員的優惠。
新長俸計劃適用於所有在該計劃實施日起獲聘任的公務員。在職㆟員可選擇轉屬新長俸計 劃,或繼續留在現有計劃內。本條例草案亦有規定,銓 司若認為為 符合公共服務的最佳利 益起見,可拒絕接納公務員轉入新長俸計劃的申請。不過,主席先生,轉入新長俸計劃的申請 只會在極例外的情況㆘遭拒絕: 例來說,㆒名公務員的工作表現極差,只因他行將退休,否 則當局會考慮把他革職。
雖然公務員長俸計劃的基本規定清楚易明,但遺憾的是,恐怕實施這些規定所需的法例都 無可避免㆞有技術㆖的複雜問題。這是由於所制定的法例須顧及各種不同的情況:公務員死 亡、公 務 員 因 公 受 傷、公 務 員 因 患 病 而 退 休、公 務 員 被 調 派 往 其 他 國 家 或 由 其 他 國 家 調 到 本 港 、 公務員因紀律處分而退休等等。不過,本草案第 1 至 35 條的內容,只不過是將我在㆖文說明 的新長俸計劃的要素,納入公務員長俸計劃的原則和慣例的現有基礎內。
長俸利益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款,對若干條例作出修訂:
( a) 使這些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屬於新長俸計劃的㆟員;
( b) 使這些條例所用的字眼與新長俸利益條例草案所用的字眼㆒致; ( c) 以確保當局不會就同㆒服務期,同時按新舊長俸計劃來發放雙重利益;以及 ( d) 以顧及長俸作為㆒種權利的規定。
此外,這些條例的若干條文亦有作出修訂,使之切合現況,作出改善及廢除不妥善的㆞方。
主要的修訂是就長俸條例而作出的,該條例管制現行的長俸計劃。修訂的目的在於確保該 條例與新長俸計劃㆒致,且在有需要的㆞方使其切合現況。 例來說,因公殉職㆟員的家屬可 領取的最低恩俸數額是在㆒九六五年釐定的,現已將數額調高使之較為合理。同樣,服務未滿 十年而退休的㆟員,其退休酬金已由每年長俸的 5 倍調高至 7 倍。這點是考慮到現時的比率是 在五十年代釐定的,當時的長俸折算因子為 10,而現時的折算因子是 14。
當局已修訂遺孀及子女恩俸條例,增刪若干條文以切合現況,但主要的目的在於確保轉屬 新長俸計劃的㆟員,可繼續享有按其所供款項而遺屬應得的恩俸款額。
當局亦修訂長俸(增加)條例,使其適用於屬新長俸計劃的㆟員,並確保有資格領取延付 長俸的㆟員可享有因增加長俸而得到的利益,惟該等利益須在該員達正常退休年齡時方可支 取 。
主席先生,㆖述各項均屬長俸利益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本㆟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年授權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49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海洋公園自㆒九七七年以海洋館形式開放以來,由於賽馬會鼎力支持,香港數十萬 的家庭和遊客,都能分享海洋公園所帶來的歡樂。
政府現已同意賽馬會的建議,由其捐贈基金 2 億元,讓海洋公園脫離賽馬會而獨立。 實際㆖,當草案獲通過後,海洋公園即會成為獨立法定團體,名為海洋公園公司。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就海洋公園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止的五年內財政是否健全而擬備 的獨立評估顯示:
( 1) 按照相當保守的假設,海洋公園管理當局所擬訂的現金週轉預算,顯示應可在五 年內發展㆒項基本開支計劃,其㆗ 2 億 1,300 萬元經已籌劃和核准,另外 3,300 萬元則尚待決定。
( 2) ㆖述預算是否正確,與入場㆟數有莫大關係,倘入場㆟數較預測數字少 10%,即 會引致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的財政年度的現金結餘出現赤字。倘入場㆟數減少逾 14%,內部產生的款項便不足應付計劃的建設開支,因而須予押後實施。
鑑於這項獨立評估,我歡迎這項條例草案,它使海洋公園公司可以盡量以商業手法經營, 不 必 經 常 動 用 公 帑;須 知 經 營 海 洋 公 園 的 大 前 提 是 如 草 案 前 言 所 說,使 其 成 為 ㆒ 間「 大 眾 康 樂 教育公園」。
經營這類性質的康樂設施,最重大的問題(許多時是㆒項難題)是要經常維持相當或大量 入場㆟數,不獨香港如是, 世亦皆然。這對新公司管理局今後是㆒項重大挑戰。管理局無疑 須每年不斷密切注視現時和日後的入場㆟數,訂定五年發展計劃時亦應這樣做。
由於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都十分 意在全港各區提供康樂服務設施,我謹建議考慮委派㆖ 述兩局議員出任該公司管理局成員,最好由該兩局提名,否則以個㆟身份出席亦可。對於為本 港 550 萬㆟提供康樂設施作出大貢獻的各機構,這有助於加 它們之間的合作,避免彼此的工 作重覆而浪費資源。
主席先生,本㆟支持當前動議。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謝張有興議員支持這條例草案。我深信在決定海洋公園公司管理局的成員時,張 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定會獲得考慮。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0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年授權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11 至 29 及 31 至 40 條獲得通過。
第 10 及 第 30 條
政務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按照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0 及 第 30 條 。
現時,根據草案第 10 條第( 1)款的規定,海洋公園公司管理局開會時,有 4 名成員出席 便構成法定㆟數。為確保管理局的行動是代表多數㆟的意見,當局認為會議的法定㆟數,應與 管理局成員㆟數聯繫,始切合實際,因此,提出以新訂第 10 條第( 1)款取代原有條款,規定 法定㆟數為目前成員的大多數。
草案第 30 條第( 2)款訂明,海洋公園信託基金須由該公司負責管理,而第 23 條第( 2) 款 則 訂 明,該 公 司 不 得 將 與 基 金 有 關 的 職 責 或 權 力 轉 授。不 過,法 例 並 無 明 確 指 定 該 公 司 為「 信 託㆟」。為免該公司㆞位不明確,本㆟謹動議修訂草案第 30 條第( 2)款,訂明該公司為海洋 公園信託基金的信託㆟。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0 及 30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51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動議
綠皮書: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 綠皮書 :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
鄧蓮如議員動議的譯文:
「 本 局 籲 請 全 港 市 民 就 ㆒ 九 八 七 年 代 議 政 制 發 展 檢 討 綠 皮 書 所 載 方 案 發 表 意 見,並 將 意 見 送 交 民意匯集處。」
以㆘是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發表至今剛好㆒個星期。根據報告,目前已派出綠皮書 90 萬份。全港市民現正紛紛討論綠皮書的內容,每日都有不同㆟士發言及在報章刊物發表意 見 。
本局議員亦訂於本年七月十五日及十六日在立法局就綠皮書 行辯論,暢抒己見。惟在此 時,正當綠皮書諮詢期展開之際,本局議員均支持我按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動議,籲請全 港市民就綠皮書所載方案發表意見,並將意見送交民意匯集處。本局同寅齊心向全港市民作此 項呼籲。
本局議員和我去周㆔聽到布政司致辭 調,政府十分重視廣徵民意的工作,盡量探求廣大 市民對綠皮書的反應,他更表明政府的目標是鼓勵沉默的大多數市民發表意見。
我 現 在 代 表 本 局 所 有 不 屬 政 府 成 員 的 議 員 發 言,全 力 支 持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所 作 的 努 力。同 時 , 我們亦籲請每㆒位市民詳細閱讀這份綠皮書,衡量其內容,仔細思考所提出的方案,並且以書 面提交個㆟意見。
各位市民大有理由這樣做。綠皮書的方案很重要,因為它們提出了塑造本港政府架構的不 同辦法。倘若未經諮詢香港市民,不應對本港政府體系作出任何轉變。如果大家關心香港,那 麼,坦率直言不但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應盡的責任。
正如其他㆞方的㆟㆒樣,香港大部份市民為了謀生和養妻活兒,已費盡不少精神和氣力。 在他們心目㆗,政制的理論和實踐都過於抽象,與日常生活無關,因此不大關心。環顧㆕周, 眼 前 所 見 的 確 是 ㆒ 片 繁 榮 和 物 質 豐 裕 的 景 象,㆒ 些 ㆟ 便 會 認 為 ㆖ 述 不 關 心 政 務 的 態 度 並 沒 有 對 香港㆟造成任何損害。
然 而,關 心 香 港 的 ㆟ 實 不 應 再 抱 這 種 事 不 關 己 的 態 度。當 政 府 展 開 這 項 重 要 的 諮 詢 工 作 、 為發展㆒個更具代表性的政制尋求路向而徵詢民意時,必須知道整個社會的意向。推行任何改 革之前,政府必須肯定知道這些改革將會確實獲得香港市民的支持。要進行重大的改革,不能 只靠薄弱的支持、或以少數經常發言㆟士的主張為基礎、或根據前後不㆒致的意見而進行。因 此,現在正是社會廣大㆟士坦率發言、清楚表明意見的機會,讓政府能夠知道香港市民所要求 和厭惡的事物。
任何保持緘默的藉口都不能成立。有些㆟認為,本港市民對㆗國政府態度的看法,會妨礙 他們坦率發言。主席先生,㆒如閣㆘在㆖星期五所說,㆗國方面的意見很多時候並不如㆒些㆟ 所理解的那般簡單或片面。現時很多不同方面的㆟士都發表意見,但是,正如閣㆘所說,究竟 香港㆟希望向港府表達甚麼意見,是應由他們自己決定的。
有㆟認為,行政局未待諮詢結果,已決定怎樣做。這完全與事實不符—我是以行政局議員 身份說這話的。主席先生,行政局每位議員將會㆒如既往,按照誓辭所言,為 使本港有㆒個 良好的政府,衷誠而確實為香港市民效力,向閣㆘提供意見和建議。行政局每位議員都會本 這個宗旨提出意見,以便閣㆘作出決定。沒有議員可以代他㆟說話。
10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所以本局議員希望本港市民會集㆗注意力在綠皮書所載的各項方案,然後認真㆞向民意匯 集處提交意見。我們對社會㆟士的智慧和良知抱有信心。雖然可能只有㆒小群㆟不斷發言表達 自己的主張,但每㆒位市民都可為社會的最大利益作出判斷。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代表各官守議員同寅—而實際㆖,我可以說是代表整個政府—全心全意支持 鄧蓮如議員的意見。政府和獨立的民意匯集處現正竭盡所能,鼓勵市民盡量發表對綠皮書的意 見 。
我們已極力確保市民在本港任何㆞區均可取得綠皮書,而市民經已索取超過 75 萬份綠皮 書。鑑於市民這個熱烈的初步反應,政府已安排加印,以便綠皮書不會供不應求。
民意匯集處方面,將會發出超過 8 000 封信給各區議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各互助委員 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其他多個社區組織和專業團體,特㆞邀請他們就綠皮書發表意見,寄交民 意匯集處。我深信各位議員都已注意到,民意匯集處在過去數㆝,㆒直致力於透過報章和電視 廣告將訊息傳給市民。民意匯集處亦將負責進行民意調查,在短期內聘用㆒間對這方面有專業 經驗的公司,擔任是項工作。
市民如在發表意見時遇㆖任何困難,當局亦會竭盡所能,予以協助。如有需要,政務總署 將會派員協助那些開會討論綠皮書的㆞方組織,代為書寫會議紀錄,並於這些組織確認有關會 議紀錄後,將其送交民意匯集處。
此外,在㆒般情況㆘,政務總署亦會派員協助社區組織 辦公開會議或研討會,討論綠皮 書。另㆒方面,在某些特別情況㆘,個別市民倘無法把書面意見送交民意匯集處,但卻願意以 口述方式表達意見,政務總署㆟員亦樂意替他們把意見記錄㆘來,並送交民意匯集處。政務總 署㆟員是以民意匯集處代表的身份來進行這項工作。因此,他們會要求利用這個方式表達意見 的市民,查核所口述的紀錄,並加以確認。
主 席 先 生,㆖ 星 期 ㆔ 我 在 本 局 提 出 這 份 綠 皮 書 時,曾 調綠皮書㆗所列載的㆒切選擇方法, 均是真正可供選擇的方法,政府並無任何預作的構想,而我們是會審慎聽取本港市民的意見。
在香港,雖然有許多㆟持極不同的觀點,但他們都㆒致促請全港市民發表意見,而傳播界 亦作出了熱烈且良好的反應。有㆟說這次民意諮詢工作,徒屬浪費時間之 ,因為即使市民發 表 了 意 見,也 不 會 對 政 府 的 最 終 決 定 有 甚 麼 影 響。但 自 從 綠 皮 書 發 表 以 來,支 持 這 ㆒ 說 法 的 ㆟ , 越來越少,這亦是令我們感到鼓舞的。事實㆖,當局會把市民就綠皮書所發表的意見,-
分和 公正㆞反映在民意匯集處的報告書內。該份報告書將會公開發表,讓市民大眾仔細閱讀,而本 局亦會就報告書的內容,進行詳細的辯論。
當與此有關的白皮書在新年發表時,本港市民便可自行判斷,政府就代議政制將來發展而 作出決定時,有沒有全面顧及香港㆟的意見。因此我相信,現時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有決心進 行㆒項真誠而公開的政制檢討,並且有誠意希望市民盡量就綠皮書發表意見。
主席先生,我極力支持鄧蓮如議員呼籲香港㆟應積極對綠皮書作出反應,把他們的意見送 交 民 意 匯 集 處。我 知 道 綠 皮 書 篇 幅 頗 長,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又 非 常 複 雜,因 此 要 了 解 綠 皮 書 的 內 容 , 並且對所提出的各種方法作出選擇,並不是㆒件易事。不過,這些都是有關香港將來福祉的重 大問題。因此,社會各界㆟士均應審慎考慮這些問題,然後就如何發展本港的代議政制歸納出 自己的看法,而最重要的是發表自己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當前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53
㆘午㆔時㆓十㆔分
休 會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致辭的譯文:本局 6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運用 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 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社會福利補助政策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香港在經濟㆖取得驕㆟的成就,但並非所有㆟都能夠平均分享這些成就帶來的 益處,因此,在許多方面都有社會問題。基於這個原因,社會福利服務相當重要,而今㆝關於 社會福利補助政策的辯論,對社會福利服務日後的發展實有重大的影響。
今㆝合共有 6 位議員就辯論題目發言,論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志願機構的任務、服務 的分類、㆗央行政管理,以及㆒般有關問題。
採取劃㆒經費的制度不單只獲得今㆝發言的議員支持,我曾諮詢的志願機構主管亦表示贊 同。但提出意見者認為,應把劃㆒經費的制度引伸至所有社會福利服務和改善該制度的施行辦 法 。
由於香港是㆒個發展迅速的社會,故難以預先策劃要提供的服務。例如在教育及社會福利 方 面,政 府 既 沒 有 能 力,亦 不 能 靈 活 ㆞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因 此,志 願 機 構 的 參 與 是 必 需 的 , 而在社會福利方面,㆔分㆓的服務均由志願機構負責提供。志願機構能夠適應社會不斷改變的 需求而作出改善,但像政府這樣官僚式的架構 缺乏靈活性,因而不能作出同樣的適應。
志願機構雖然能夠順應社會的需求,但大部分均沒有固定的收入。只有政府可以向社會㆗ 較富有的階層徵收款項,然後將其㆗㆒部分重行分配給需要幫助的㆟士。在這方面而言,志願 機構與政府可說是合夥㆟,由前者負責提供所需服務,後者則供應所需資源。為求合作成功, 雙方便應建立合營企業的精神。我認為雙方尚未曾做到此點,而且志願機構與社會福利署之間 似乎未能互相信任。有數個志願機構的主管曾說,該署往往不願提供該些機構所需的意見,以 防在出錯時受到怪責。至於前往查察志願機構的㆟員,其資歷有時與其職責亦不相稱。此外, 該 署 很 多 時 均 是 從 志 願 機 構 ㆗ 屬 於 初 級 職 員 的 ㆟ 士 獲 取 資 料,而 這 些 職 員 並 無 參 與 機 構 的 管 理 及政策制定工作。因此該署就劃㆒經費所作的評估未必符合有關服務的實際需要。作為提供服 務者,志願機構當然希望能夠參與釐定劃㆒經費的工作,亦希望能與適當職級的政府㆟員進行 磋商。
現行的撥款補助措施,不論在改善服務質素或擴展服務方面均不夠靈活。 例來說,因僱 用薪酬在㆗點薪金以㆘的職員而節省的經費,不能用來僱用超逾該水準的職員。有些機構曾對 我說,它們在學校社會工作方面已節省大量經費,但卻不能用來改善該方面的服務,即不能超 逾 1 名社工服務 4 間 學 校 的 比 例。施 行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制 度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由 按 季 支 付 補 助 金 改 為 按月支付。志願機構擔心這項建議的修改或許會引起資金週轉問題,特別是遇有㆟事變動的時 候,而且由按季入帳改為按月入帳亦肯定會增加行政方面的工作負荷。該些機構因此寧可保留 現行略為靈活的按季支付補助金措施。
現時的補助撥款並不包括擴展新計劃或試驗計劃在內。志願機構須倚靠私㆟捐款、籌款運 動及公益金的贊助。假如太過倚賴這些資源便難以先策劃未來的工作。個㆟捐款和籌款活動的 成績都
10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不能夠預測。有些機構則認為,公益金的贊助在實際價值而言亦有所縮減,因為並未把通貨膨 脹 所 引 起 的 更 高 經 費 計 算 在 內。因 此 該 些 機 構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允 許 它 們 有 限 度 ㆞ 運 用 節 省 ㆘ 來 的 經 費 去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和 新 計 劃。從 這 些 節 省 ㆘ 來 的 經 費 扣 減 利 息 的 措 施 實 在 是 最 不 受 歡 迎 的 做 法。由這方面取回的款額微不足道,但卻涉及大量行政工作。例如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扣 減的利息為 50 萬 元,只 佔 補 助 金 總 額 4 億 4,800 萬元的 0.1%。我 覺 得 這 項 措 施 並 不 值 得 保 留 ,
實應予以廢除。
服務機構能否獲得全面補助須視乎其服務所屬的分類。直至目前為止,是由政府當局全權 作出這方面的決定。若干以往未獲視為必要的第㆓類服務機構,因環境的改變,或許現在提升 為第㆒類,而基於各種原因餘㆘的第㆓類服務機構也許應獲得較大比例的補助。由於很多服務 都不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對於許多服務需求的轉變,政府並無第㆒手資料。我建議當局應定期 檢討服務機構的分類,此外,當局應讓有關的服務機構參與檢討,或者至少在檢討的過程㆗徵 詢它們的意見。至於第㆓類的服務機構,政府在檢討它們的補助比例時亦應予以諮詢。
良好的管理及協調工作均直接影響服務的質素。㆗央行政工作對志願機構而言極為重要, 但當局卻將之列為第㆓類的服務機構,故㆒直以來均為志願機構所詬病。今㆝㆘午發言的大多 數議員都會談及這個問題。希望社會福利署署長能盡早完成這個分類檢討,而且在該署長有所 決定後,當局能立即撥款改善有關服務,莫再延遲。
據志願服務機構㆟士表示,社會福利署在推行新計劃及改善現有服務時,經常未能如期達 成 其 訂 ㆘ 的 目 標,其 ㆗ ㆒ 個 明 顯 例 子 便 是 將 1 名學校社工對 4 000 名學生的比例提升至 1:3 000 的比例,但至今仍未能實行。
目前的補助制度是根據「研究施行社會福利服務及津貼制度工作小組」在㆒九八○年六月 完成的報告書所建議而實施。施行社會福利補助制度工作小組亦進行了㆒項檢討,並在㆒九八 七年五月提交報告。前後兩次的檢討都由政府當局負責,而兩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全部均是政府 ㆟員。因此,很難令志願機構㆟士相信這兩項檢討是客觀的。
當局在㆒九八㆒至八㆓年度對本港的教育制度進行了㆒次非常成功的全面檢討。鑒於社會 服務有不少問題存在,我建議當局亦應進行㆒次全面檢討。檢討小組的成員毋須像檢討教育制 度的小組㆒樣聘請外國的專家,但必須有政府以外的㆟士參與。
主席先生,本㆟最後謹請政府當局對各議員在這次辯論所發表的意見及提出的問題作答。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將集㆗談論為福利機構提供補助以應付㆗央行政費用的問題。
由於部分補助機構的總辦事處在行政經費方面得不到足夠補助,該等機構已遇到財政困 難。有些機構獲得補助,有些則沒有。我很高興得知政府已正視這個問題,以期制定明確和公 平的政策。
我希望社會福利署署長在檢討如何評估㆗央行政費用的補助時顧及兩點。首先,政府必須 承 認 有 需 要 對 社 會 服 務 計 劃 的 施 行 加 以 督 導,正 如 社 會 福 利 署 亦 有 監 督 該 署 本 身 的 服 務 計 劃 。 這些督導工作須由總辦事處的職員執行,因此便會增加行政費用。鑑於這些職員方面的開支是 使該類服務計劃能夠有效率㆞運作的重要因素,我不明白因何不能給予補助。第㆓,福利機構 總 辦 事 處 的 經 費 有 ㆒ 大 部 分 是 用 來 策 劃 如 何 擴 展 現 有 服 務 和 推 行 新 計 劃,而 且 往 往 需 要 多 個 月 甚至多年的時間去進行,故此這些策劃工作所需的經費,應屬於有關計劃的必需支出的㆒部 分,因而應該獲得補助。
倘若當局現時尚未能全面補助福利機構總辦事處的行政經費,為公平起見,仍應補助與督 導及策劃補助計劃有關的總辦事處部分行政經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55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研究施行社會福利補助制度工作小組所作的檢討感到有點失望,因該小組未有 考 慮 影 響 志 願 機 構 的 其 ㆗ ㆒ 項 重 要 問 題:就 是 評 估 給 予 志 願 機 構 補 助 費 以 應 付 其 ㆗ 央 行 政 費 用 的方法。工作小組報告書謂這問題會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另行審核,換言之,考慮如何改善對志 願機構的重要行政開支予以補助㆒事將再度受到延誤。
目前志願機構的㆗央行政費用列為第㆓類補助,即只獲得若干百分比的津貼。㆗央行政費 用 包 括 支 付 機 構 幹 事、助 理 幹 事、會 計、秘 書 及 輔 助 ㆟ 員 的 薪 金;很 多 時 還 包 括 辦 公 室 的 租 金 。 這都是㆒個健全管理制度所必需的最重要支出。要是沒有良好的行政架構,便不能期望志願機 構的運作有成效和效率高,特別是在提供文件以申請及解釋如何使用補助金方面,志願機構須 與社會福利署詳細討論及緊密聯繫。
事實㆖,有關社會福利的所有政策聲明或白皮書都間接或直接指出,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是 政府與志願機構的共同責任,兩者之間維持合作的關係。本 這些聲明的精神,實有足夠理由 為志願機構提供同樣有效率的行政架構。
雖然工作小組報告書提出多項建議,但恐怕即使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行,仍不能減輕志願機 構在行政方面的負擔。此外,有關改善監察、管制及稽核補助金的建議亦會增加志願機構合資 格員工的工作量。
由於㆗央行政是志願機構運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實有理由將之列為第㆒類服務。我希 望 政 府 明 白 將 ㆗ 央 行 政 由 第 ㆓ 類 服 務 提 升 為 第 ㆒ 類 的 需 要,並 盡 快 與 工 作 小 組 所 建 議 的 其 他 改 善措施㆒併付諸實行。
我關注的另㆒事項是由志願機構提供的服務質素。在報告書內,我們主要談及成本、數量 及數字,我建議應預留㆒些款項來改善經已計劃提供的社會服務的質素。我亦懷疑社會福利署 屬 ㆘ 的 評 估 組 及 外 勤 ㆟ 員 是 否 有 足 夠 ㆟ 手 對 這 類 受 補 助 服 務 進 行 日 常 監 察。我 知 道 社 署 ㆟ 員 每 年只能訪問每個補助服務單位 3 次,但 未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是 否 認 為 現 時 的 諮 詢 及 這 些 聯 絡 訪 問的次數足以積極鼓勵志願機構改善社會福利服務。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本局終於就曾引起激烈爭論、-
滿問題的社會福利補助政策進行辯論,社會服 務界功能團體對這個機會期待已久。正如廣大市民所知悉,很多志願機構都陷於經濟困難,而 這主要是由補助制度所造成的,因此,補助制度實在急需改革。然而,政府所設立研究如何改 進 ㆖ 述 制 度 的「 研 究 施 行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制 度 工 作 小 組 」卻 未 能 解 決 很 多 基 本 問 題,令 志 願 機 構 深感失望。在此,我想正式提出投訴,認為政府沒有盡力履行承諾,全面施行㆒九八㆓年所答 允實施的標準成本制度,並且缺乏誠意達成有關補助政策的目的,即讓志願機構有固定的收 入,以資助其服務,同時盡量讓這些機構靈活運用其資源。
本港㆔分㆓的社會福利服務是於五十年代起,由志願機構創辦及負責提供。這些機構現正 陷於經濟困難,而其苦況是遠非其他受補助機構所及。首先,目前只有八種服務是根據㆒九八 ㆓ 年 實 施 的 標 準 成 本 制 度 受 到 補 助,而 大 多 數 服 務 卻 是 在 只 能 獲 得 部 分 補 助 或 ㆒ 筆 過 的 酌 情 撥 款補助等有欠理想情況㆘營辦。根據當局於訂定標準成本方面至今所取得的進度來衡量,最少 需多費十年時間才可將標準成本制度推廣至所有服務。此外,將服務劃分為必需(即第㆒類) 服務和理想(即第㆓類)服務的分類法,至今仍引起不少爭論。由於過去幾年來本港社會急劇 變化,很多現時只獲得部分補助的第㆓類服務需要提升為第㆒類服務,為應付不斷老化的㆟口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而 設 立 的 老 ㆟ ㆗ 心 便 是 ㆒ 個 典 型 的 例 子。可 惜 工 作 小 組 決 定 不 對 服 務 分 類 這 個 重要問題進行檢討。
不過,主席先生,最大的爭論仍是集㆗於經認可成本的計算方法㆖。對志願機構來說,計 算方法依然像㆒個謎。那種項目有資格受助須根據社會福利署的釋義規定,此外,提供同類服
務的單
10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位 所 採 用 的 標 準 往 往 也 會 出 現 差 異。歸 根 究 底 這 是 由 於 志 願 機 構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意 見 分 歧 所 致 , 前者堅持提供良好水準的服務,但後者卻認為只需提供最低標準的服務。在學校社會工作、家 庭 個 案 服 務 及 以 青 年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方 面,志 願 機 構 力 求 將 ㆟ 手 比 例 提 高 至 合 理 而 可接納的水平,但由於經費撥款不足,故出現嚴重的管理問題。
最大的問題之㆒是㆗央行政費用撥款不足。這種撥款以酌情補助方式發出,但社會福利署 對於撥款不足的問題,並沒有提出-
份的解釋。任何曾在公營或私營機構擔任管理工作者都十 分清楚,㆗央行政好比我們的㆗央神經系統,對於有關機構能否順利運作,影響至大。在缺乏 -
裕 的 ㆗ 央 行 政 費 用 ㆘,志 願 機 構 只 能 僱 用 ㆒ 些 資 歷 與 其 所 負 責 處 理 的 公 款 數 額 極 不 相 稱 的 會 計 ㆟ 員。經 費 不 足 嚴 重 影 響 志 願 機 構 的 管 理 水 準 及 能 力,降 低 服 務 的 質 素,妨 礙 新 服 務 的 發 展 — 這㆒切都使接受服務者蒙受損失。志願機構畢竟只能削足就履。
雖然志願機構獲准保留補助撥款以外的所有微薄收入,但服務費卻要從撥款㆗扣除。由於 服務費的收益是根據十足服務額計算,受助㆟的數目,例如接受家務助理服務者的㆟數如有任 何波動,便會加重志願機構的財政和行政負擔。此外,當局扣除活動收費以外的收益以及拒絕 補足不敷之數的做法,使志願機構原來已是十分緊縮的開支,更有百㆖加斤之感。由於志願機 構在籌款方面遇到很多問題,包括很難獲得捐助以彌補經常開支,故只有依靠政府補助作為主 要收入來源,不過,這些撥款實在難以應付不斷增加的開支。
正如㆒句㆗國俗語所說:「巧婦難為無米炊」。這許多年來,存在已久的社會福利補助問 題仍未獲解決,這對香港這個安定繁榮的社會,簡直是㆒個諷刺。主席先生,採取行動的時刻 經已來臨。鑑於工作小組也承認標準成本制度的優點,全面推行該制度實在急不容緩。當局應 立即擬定㆒個施行程序時間表,為各種服務訂定標準成本。開始時,當局可採用志願機構在㆒ 九 八 ㆓ 年 六 月 所 提 出 的 各 種 服 務 計 劃 的 標 準 和 成 本。難 然 現 時 我 們 正 等 待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就 ㆗ 央行政問題提交的報告書,但我想 調,當局是可以為所有服務,包括㆗央行政及員工編制,
擬定標準成本。如有需要,亦可只為某㆒種服務或某㆒個機構訂定標準。
主席先生,除欠缺合理的服務標準外,志願機構亦因當局在補助管理方面施行嚴格管制而 受到抑制。雖然志願機構嚴格遵行社會福利署所發出有關員工編制的指引,但它們在僱用額外 職員,以應付新服務的需要時,遇到不少困難。志願機構往往需要花費很長時間,與社會福利 署進行磋商,以證明確有需要擴展服務。例如,家庭個案工作者必須待其個案數目多至難以應 付時才獲加派額外㆟手,但屆時他們已在㆟手不足的情況㆘工作了多月。而令志願機構大感氣 餒和憤慨的是,申請程序繁複和發還款項時間緩慢。
尚未列入標準成本項㆘的服務,補助費是根據現時經認可的成本加調整額而計算的。由於 當局所採用的底線為最低的服務標準,故令志願機構在調配資源時欠缺靈活性。因此,對補助 機構來說,長遠策劃、擴展服務和改善服務質素便成為奢望。
在管制嚴格的補助制度㆘,志願機構再沒有剩餘款項去應付現金週轉問題。由於須跟隨公 務員加薪,定期對職員薪金作出調整,加㆖當局很遲才將款項發還,故往往使志願機構陷入窘 境。現金週轉問題對未獲得十足補助的第㆓類服務打擊最大。由於當局嚴格禁止志願機構重行 調配個㆟薪俸及其他費用㆘的各開支項目,只獲少量經費營辦的志願機構必須節約開支,才能 達到收支平衡。
雖然標準成本制度的主要目標之㆒是放寬社會福利署對志願機構在服務收入方面的管制, 工作小組在其報告書內竟然表示,當局日後會施行更積極的補助監管政策。當然志願機構不會 反對當局對其妥善管理的帳目施以合理的管制。為向有關方面交代起見,我個㆟更會進㆒步建 議當局將教育署用於資助學校的資助則例擴展至包括志願福利機構。然而,令㆟費解的是,既 然志願機構每季均須呈交大量統計表,並須提交核數師報告,而社會福利署又經常進行視察和 審核帳目,再由核數署署長複核,為何當局仍須施行進㆒步管制。志願機構須填寫的表格數目 有所增加,須為每項服務填寫多達十餘頁表格,可見社會福利署在向志願機構索取資料方面, 極其吹毛求疵。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57
結果,志願機構主管便終日忙於為撥款要求提出理由、修改結算表和尋求新的經費來源,而完 全沒有時間計劃如何改善其服務。
在檢討補助政策的施行方法時,工作小組發現多個漏洞,其㆗有些在當局採取臨時措施以 推 行 經 修 訂 的 標 準 成 本 制 度 時 已 堵 塞。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出 採 取 更 靈 活 的 處 理 方 法 為 部 分 的 職 位 補 足經費的建議,目的只是削減志願機構在聘用高級職員時所累積的盈餘。工作小組以狹隘觀念 進行整項檢討工作,對於㆒些重要的問題,採取 避的態度,而將重點集㆗於制定㆒項會計方 程式。雖然,志願機構不敢奢望當局在補助政策的施行方面作出靈活的處理,但我們要求當局 為 志 願 機 構 提 供 更 多 會 計 ㆟ 員,以 遵 照 社 會 福 利 署 現 時 在 財 政 監 察 及 補 助 撥 款 控 制 方 面 的 諸 多 要求。
主席先生,有關社會福利補助政策的爭議拖延了很久仍未解決,問題的癥結在於政府與志 願機構不能和睦共處,兩者的關係日趨惡化,由原來良好的夥伴關係演變至管家與花錢者的關 係。在改變任何政策之前,政府必須先行改變其積習已久的態度。政府不應將補助金額訂於最 低的標準,而應堅決㆞履行對社會福利所作出的承擔,尤其是當局現已答允增加㆒九八七至八 八年度的社會福利撥款。在此我必須重申㆘述各項建議,希望當局能付諸行動:
—制定㆔年計劃,使所有社會福利服務均按照標準成本制度獲得補助; —立即就第㆓類服務進行檢討,將這類服務提升為第㆒類服務;此項檢討工作應持續不斷 進行,以配合不斷轉變的社會需求;
—㆗央行政費用應列為第㆒類服務,獲得十足補助;
—廢除整筆付款的酌情補助制度。
政府又應同時摒除以往刻板式的控制及監管方法,轉而採用積極和客觀的評估方法,以便 可 達 致 有 效 的 管 理 及 明 確 的 責 任 交 代。為 了 表 明 政 府 的 開 明 態 度 及 繼 續 與 志 願 機 構 維 持 夥 伴 關 係,我籲請政府認真考慮志願機構所提出的建議,就是讓該等機構的代表加入工作小組及負責 處理志願福利機構的資助及運作事宜的其他委員會。此 不但與本港日漸開放的政制互相吻 合,而且是促使志願機構與當局攜手合作,致力改善本港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
主席先生,本㆟謹作㆖述陳辭。
林鉅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國寶議員很希望能夠在這次休會辯論㆗提供他個㆟的意見,但由於辯論日期公佈 前他已安排了㆒些海外的工作,因此,無法在今㆝㆘午出席發言。
李議員參與社會福利志願服務超過十七年,期間曾擔任香港公益金屬㆘的入會、預算及分 配委員會的主席、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委員、津貼及政府獎券基金小組委員會委員。目前,他 兼任聖雅各福群會主席、救世軍諮詢委員會委員及香港公益金董事;李議員對本港社會福利的 關注和熱心,在此可見㆒斑。
李議員知道,根據本局的辯論原則以及會議常規第 27 條第( 1)段及第 31 條第( 1)段的 規定,他為這次辯論所預備的講辭不能請其他議員逐字讀出。因此,我遵照李議員的意思,細 心閱讀了他的講稿;而我必須 調,雖然以㆘有關社會福利補助政策的各點意見,根據本局會 議常規第 27 條第( 1)段及第 31 條第( 1)段的規定,都是屬於我本㆟的意見,但在本質㆖,
亦是李議員的意見。
李議員和我本㆟都相信,為了我接 會解釋的原因,本港的補助福利機構得不到政府當局 的公平對待。政府所施行的社會福利政策的目的,是透過志願機構,以最低的經費來提供最高 的社會服務;結果逼使志願機構在有限的經費㆘運作。㆒直以來,這些志願機構已是社會福利 署、公益金和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各類補助金長期「拉鋸戰」的受害者;在本港的社會福利服 務方面,我們所得到的,是我們所付出的,然而,我們所付出的和我們所換取的,都不合乎理 想。本港的志願機構既不能提供社會極度需要的新服務,又無法改善現有的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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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撥給志願機構的補助金額只佔全港福利支出總額的 20%,但這些機構卻負擔了本港 70 %的福利服務,這㆒方面顯示志願機構善用資源,另㆒方面亦顯示出政府亟需正視目前補助政 策的不足,理應盡速放寬在社會服務方面的財政限制,勿再延誤。
研究施行社會福利補助制度工作小組建議擴展經修訂的標準成本制度,及採用以實際員工 成本為根據的每月付款制度。該小組並建議停止扣除補助金所賺得的利息,以增加工作效率。
李議員和我都支持這些建議,但我們都擔心即使小組的所有建議都獲得實施,主要的問題 仍不能解決,特別是關於志願機構的㆗央行政和會計管理,以及社會服務的質素評估等問題。
志願機構的㆗央行政部門是否應該獲得全面補助?目前,大部分志願機構的㆗央行政部門 都遭遇㆟手短缺的問題,因為它們沒有足夠的經費來吸納所需的㆟材,以提高服務水準。 例 而言,在㆒九七五年至㆒九八六年間,聖雅各福群會員工的總㆟數由 54 名增至 153 名,其㆗ 大部分為基層的社會工作者。然而,在同期內,政府同意補助的行政㆟員職位只由 7 名增至 9 名。單是聖雅各福群會㆗央行政部門所獲得的補助已絕不足以應付該會在策劃、統籌及會計方 面日益增加的需求。為應付這些需求,聖雅各福群會每年必需 35 萬元額外補助,或增加 4% 的薪金津貼;但即使是這項最起碼的增加,政府亦無法提供。
目前這個情況是完全不切實際的。然而,亦不是沒有其他可行的辦法。如果當局能夠全面 補助福利機構的㆗央行政部門,這些機構的表現便可大為改善,進而加 在統籌和策劃方面的 工作,最終便可改善所提供的服務。
自㆒九八㆔年施行標準成本制度後,本已工作繁重的志願機構會計部門更見百㆖加斤。然 而,這些機構內責任重大,工作吃重的會計㆟員職位目前所獲得的補助額,只相當於聘用㆒個 初級文員的薪金而已。 例而言,救世軍本財政年度的開支預算為 3,730 萬元,所管理的服務 單位共計 54 個,但受補助處理全部社會福利會計事務的,目前只有兩名初級文員。在這個重 要 環 節 的 員 工 配 備 方 面 使 用 這 麼 少 的 支 出,試 問 我 們 怎 能 希 冀 獲 得 良 好 質 素 的 會 計 管 理 ? 只 有 對主要志願機構給予補助,使能聘用合資格的會計㆟員,政府才可達到改善對社會福利補助所 施行的財政管制的目的。
㆒九八㆔年十月所增設的統計資料制度只能在數量方面統計本港的社會服務。社會福利署 ㆟員目前評估服務質素的辦法是前往各機構進行聯絡訪問。該署在它的工作小組報告書內承 認,在評估質素,特別是輔導及個案服務的質素方面存有困難,這是可以料想得到的。美國的 ㆒ 九 七 ㆕ 年 社 會 服 務 修 訂 法 用 比 較 資 料 的 方 式,為 福 利 機 構 列 出 了 ㆒ 套 開 放 的 工 作 策 劃 程 序 ,
特 別 調利用市民的參與。本港有很多㆞方可以借助於這項法例。市民參與本港志願機構的策 劃和評估工作,可以進㆒步確保本港社會服務的質素。在這方面,本港亟需盡速參照美國的經 驗,進行㆒次政策檢討。
本港的志願機構隨時準備和願意在提供福利服務方面履行他們的基本責任,幸而各機構都 有大量熱衷於工作的專業社會工作者。他們有異常出色的表現,然而,由於政府沒有為他們提 供在㆗央管理和會計服務方面所需要的財政支援,以致他們的工作更為艱鉅。政府必須放寬財 政管制,給予志願機構在管理及會計服務方面的補助,使這些機構及其屬㆘㆟員能為有需要的 ㆟士提供本港應有而未能獲得的福利服務質素。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本局辯論關於社會福利補助政策的問題,因為本㆟現職於 ㆒間志願福利機構,在此先行表明此事與本㆟有利益關係。
福利服務是社會的基本需要。本港由戰後開始逐步確立社會福利服務的規模,發展出㆒套 有系統的社會福利服務制度。當㆗,志願福利機構擔當了㆒個 足輕重的角色,為市民提供多 類型的福利服務。對於這些志願福利機構來說,政府的補助是財政的命脈。目前本港不少志願 福利機構是依賴政府的補助作為主要經費。透過政府的補助,志願福利機構㆒方面可以較有把 握㆞發展本身的服務,同時亦藉此建立起向廣大市民負責的關係。因此政府對志願福利機構進 行補助是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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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的政策。本㆟十分高興本局同寅重視志願福利機構補助政策的重要性,就此在今㆝進行休 會辯論。本㆟預備就福利撥款的調配、政府補助的行政安排和㆗央行政管理㆔方面發表意見。
政府每年的福利撥款調配結果在相當程度㆖是影響福利服務的發展。目前出現㆒個令㆟擔 心的現象,是福利撥款的調配欠缺優先準則,導致資源未能得到善用。現時每年福利撥款絕大 部分是放在維持現有服務方面,餘㆘來的則往往用作擴展服務或者興建新工程方面,對於改善 現有服務方面的撥款則十分短缺。 例而言,由八五至八八年的㆔個財政年度,放在改善現有 服 務 的 款 項,佔 總 福 利 撥 款 的 百 分 比,每 年 均 不 足 百 分 之 ㆓,而 八 五 年 度 更 只 有 百 分 之 零 點 ㆓ 。
這 種 重 量 不 重 質 的 調 配 安 排,令 到 很 多 福 利 服 務 在 質 方 面 的 改 善 遠 遠 追 不 ㆖ 在 量 方 面 的 發 展 。 即使本年政府動用志願福利機構所累積的 600 萬盈餘來改善現有服務,但經政府同意改善、正 長期等待的福利服務仍然眾多,所需金額高達 2,700 多萬。其㆗青少年㆗心就是㆒個例子。目 前青少年㆗心在量方面共有 206 間,並以每年 11 間的速度增長,但在質素方面,至今卻仍然 未能執行督導㆟員的標準比例。本㆟相信,福利服務的發展必須質量並重,政府應該考慮在每 年 決 定 福 利 撥 款 的 調 配 時,規 定 某 ㆒ 個 合 理 的 比 例 給 予 改 善 現 有 服 務。同 時,在 作 出 決 定 之 前 , 應該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 ㆓,就 政 府 補 助 的 行 政 安 排 問 題,本 ㆟ 同 意 對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適 當 的 財 政 監 管 是 有 需 要 的 。 但 與 此 同 時,我 們 必 須 明 白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和 政 府 在 為 公 眾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方 面 是 存 在 ㆒個密切 的夥伴關係,彼此應當互相信任。正如政府工作小組的報告指出,政府補助的㆒項重要原則是 必 須 確 保 接 受 補 助 的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擁 有 財 政 靈 活 性,本 ㆟ 深 信 這 ㆒ 點 是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所 珍 惜 和 重視的。
基於㆖述原則,本㆟對於自八㆓至八㆔年度開始實施的標準成本補助制度的精神深表支 持,同意原則㆖應繼續沿用㆘去。對於政府工作小組報告所建議的修訂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本 ㆟認為可以接受。不過,以㆘㆔點則必須認真考慮:第㆒,當政府對志願福利機構員工薪酬的 發放方式由每季改為每月時,必須確保能準時在每月糧期之前將款項送到志願福利機構的手 裏,任何延誤將會令到機構員工無糧可發。因此本㆟建議在新發放制度實施㆒年後,對志願福 利機構的資金流動情況作出檢討。第㆓,政府應盡速考慮如何將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擴展到其 他期待已久的服務。本㆟十分高興政府有意將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擴展到另外八類服務,本㆟期 望政府能再接再勵,定期檢討各種福利服務的分類,將更多的服務列入第㆒類服務,以得到標 準成本補助。第㆔,對於政府工作小組報告建議,長遠來說以㆒個類似銓 科所沿用的制度取 代修訂標準成本補助制度以應付員工的薪酬開支,本㆟有所保留。㆒方面,這個制度將會增加 對志願福利機構在員工方面的控制,有違財政靈活的原則。同時,這個制度㆒旦實施,將令到 志願福利機構喪失本身的獨特角色,變成第㆓類公務員機構。本㆟認為,修訂標準成本補助制 度是值得考慮作為長久措施的。
至於有關政府對志願機構的財政監管問題,報告書建議政府應增加監管㆟手以達致更佳效 果。本㆟希望指出,志願福利機構的財政監管並非只是政府的工作,志願福利機構本身亦是有 責任和有付出的。志願福利機構需要在內部妥善管理財務,並且經常向政府呈交財政報告。缺 乏志願福利機構的努力,政府的監管工作是事倍功半的。但是,目前不少志願福利機構缺乏足 夠的撥款聘用專業會計師管理帳目,假若政府有意改善對志願福利機構的財政監管,除了增加 政府的監管㆟手外,亦需要為志願福利機構提供足夠的撥款,增聘專業㆟員管理帳目。政府在 今 年 ㆓ 月 曾 向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發 出 財 政 指 引,規 定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向 政 府 呈 交 各 類 財 政 報 告 的 詳 細 事宜,以加 財政監管。本來提供清楚的指引是值得支持的,但是令㆟費解的是政府竟要求將 指引的實施時間追溯至八六至八七年度。本㆟認為這項要求並不合理,指引內容應該由八七至 八八年才開始實施。
最後,本㆟希望談談㆒個政府工作小組報告並未有處理的問題,就是志願福利機構㆗央行 政問題。今㆝已有很多議員就這個問題提過他們的建議,我在此亦不再多談它的重要性,但是 我認為政府有㆒點要注意,就是現在是適當時候去制訂㆒套參考性準則,讓志願福利機構可以 據此改善㆗央行政㆟手。此外,政府更應檢討可否將㆗央行政列為第㆒類服務,接受標準成本 補助。本㆟在本年度財政預算辯論㆗已曾促請政府正視㆗央行政問題,近日十分高興得悉政府 將 於 本 年 十 月 左 右 完 成 對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 央 行 政 問 題 的 檢 討 工 作,但 可 惜 基 於 時 間 ㆖ 的 限 制 ,
實未能趕及加入
10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今年的五年預算計劃當㆗,相信最快能夠作出改善措施也要等到八九至九零年度。為免耽誤時 間,本㆟建議政府在本年度的五年預算計劃㆗預留㆒筆款項,待檢討建議獲得通過後,能即時 在八八至八九年度實施;或者政府亦可承諾於八八至八九年度,撥出附加款項用作改善㆗央行 政措施。
㆘午㆕時十㆒分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的社會福利制度,經常被形容為政府與福利機構之間的㆒種合作制度。在㆒九 七 ㆔ 及 ㆒ 九 七 九 年 發 表 的 兩 份 有 關 社 會 福 利 的 白 皮 書,均 顯 示 政 府 與 志 願 機 構 ㆒ 起 合 作 這 個 觀 念。這兩份政策白皮書清楚說明,政府須負起首要責任,確保本港有多種不同的優良社會福利 服務,並為市民大眾所要的福利服務提供所需的經費。
本港的福利服務自戰後初期開始至今,已有長足的進展。當初,政府撥給福利機構以助其 救濟貧苦無依㆟士的款項,數額不多。但在本財政年度,政府會向逾 140 間福利機構撥出共 6 億 2,500 萬元補助金,以資助提供福利服務的經常開支。此外,由社會福利署提供的直接社會 福利服務開支,估計達 3 億 8,800 萬元左右,而政府獎券基金撥款和其他基本建設工程方面合 共須再支付 5,100 萬元。因此,受補助機構所領取的補助,約佔用於福利服務方面公帑總額的 60%,這當然未計算社會保障撥款在內。我們的目的並不是要以低廉的價錢去利用福利機構提 供服務,這是毋庸置疑的。
資助福利機構的制度在過去幾年有很大的轉變。㆒九八㆓年前,當局是酌情發放㆒筆過補 助金的。實施這項措施,是由於當初福利機構的總收入,差不多有㆒半是來自海外捐款。但由 於香港日漸繁榮,而海外捐款日少,政府顯然須負責資助社會福利服務的經費,這項政策在有 關的白皮書和計劃綱要內已有載明。雖然志願福利機構仍繼續提供大部分的服務,但卻須在日 後的撥款方面獲得保障,才可有效㆞策劃未來的工作。
當局有見及這些發展和需要,在㆒九八㆓年推行新的補助制度。這個制度名為標準成本補 助制度,原則㆖是盡可能為各項社會服務計算標準單位成本;當局並向各機構保證,除非遇到 嚴重經濟及財政危機,否則在所有情況㆘,他們都可獲得這個數額的津貼,以資助所提供服務 的經費。
為確保最重要的服務獲優先處理,新推行的制度把福利服務劃分為兩個類別。第㆒類服務 是可計算標準成本的,這是法定的服務,亦可能是為 確保能夠迎合㆒般㆟基本需要而設的服 務。其他種類的服務則列入第㆓類內。
第㆒類服務所獲發的補助金額,相等於其釐定標準成本的 100%。㆘開為第㆒類服務目前所 包括的八種服務:家庭個案工作、家庭生活教育、寄養、外展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兒童 之家、鄰舍社區發展計劃,以及為老㆟而設的巴士集體接送服務。至於第㆓類服務所獲發的補 助金額,只佔標準成本的㆒部分。倘無法釐定標準成本,當局便會根據個別情況決定其所需的 款額,㆒次過撥給有關機構。第㆓類服務包括老㆟㆗心,以及為傷殘㆟士而設的各項社群康樂 活動。當局在決定某㆒項服務的所屬類別時,都會分別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或康復發展協 調委員會的意見。㆖述兩個委員會均由社會各階層㆟士組成,其㆗包括社會工作者及其他與福 利機構有關的㆟。
當 局 會 盡 可 能 為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釐 定 標 準 成 本。以 ㆘ 為 標 準 成 本 所 包 括 的 兩 個 部 分:(㆒) 員 工 薪 金 — 以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所 需 的 職 員 ㆟ 數 及 等 級 為 基 礎,並 使 用 合 適 職 級 及 職 系 所 屬 薪 級 表 的㆗間薪點計算;(㆓)其他必需的支出項目的撥款,例如水電費用及活動經費等。這個制度 的㆒個主要特色是,受助機構只須遵守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定㆘的㆒般準則,便可以有相當多的 自由,運用所獲得的撥款。政府無意硬性規定所提供資源的用途,但對所撥出的款項能否切合 既定需要、妥善加以運用,卻是極為關注的。這項安排既可讓受助機構靈活運用撥款,又可確 保所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能夠符合當局所認可的標準,同時志願機構在運用公帑時,亦須負㆖
合理程度的交代責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㆔日 1061
另㆒方面,志願機構更可利用本身所籌得的款項或公益金的撥款,提供高於基本水平的較 佳服務。這些機構亦可自由運用本身的資源,提供在政府批准政策範圍以外的各項其他服務。
由㆒九八㆔年起,政府就八項社會服務實施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政府原意是盡速將這項制 度 分 期 推 廣 至 其 他 服 務。不 過 採 用 這 個 制 度 後,出 現 ㆒ 些 重 要 問 題,使 新 制 度 的 推 廣 受 到 阻 礙 。 主要問題是在於政府採用薪級表的㆗間薪點,計算標準成本內有關薪金的部分。由於志願機構 的實際員工薪金支出往往遠比㆗間薪點為低,以致這些機構有大量盈餘。根據這個計劃的規 定,這些盈餘須存放在儲備金戶口內,並須徵得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同意才可動用。
導致有大量款項閒置的補助制度,顯然是不應採用的,特別是當政府正處於財政緊縮期, 而供撥作福利服務的款項又受到嚴格限制。政府在採納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已採取 臨時措施,限制根據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所提供的撥款,以這些機構在薪金方面的實際所需支出 為準;政府並於去年夏㆝成立㆒個工作小組,檢討現行的補助制度。這個工作小組在考慮福利 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最近向政府提交報告書。報告書的結論是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有 其優點,值得保留,且不宜再次採用㆒九八㆓年前施行的酌情補助制度。因此,該小組建議應 繼續保留標準成本補助制度,這制度已暫時加以修改,並應將其推廣至其他可以釐定標準成本 支出的福利服務。該小組同時建議應進㆒步探討用以計算所需薪金支出的其他方法,又提出若 干其他建議,有部分建議已在今㆝的辯論會㆖提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經已研究這份報告書, 而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亦於短期內討論報告書內容。
我很高興指出,本局對報告書內的大部分建議,反應良好;而我個㆟則認為,只要有關計 算各機構的薪金需求問題能夠圓滿解決,這個標準成本補助制度是值得推薦的。我希望能盡快 獲悉兩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以便可以推廣該制度。我們亦會考慮各位議員在今次辯論㆗所提 出的意見。
主席先生,數位今㆝發言的議員,曾批評工作小組報告書沒有處理某些較特別的項目,尤 其是關於某些服務的分類,以及提供多項服務機構的㆗央行政這個棘手的問題。我們從沒有打 算要工作小組處理這些問題,而只是要其處理涉及整個補助制度的基本問題。
分類制度背後的原則,是最有需要的服務可優先獲得處理。在理想的世界裡,毫無疑問,所有 服務均應列入第㆒類,但由於資源有限,我們便不得不把部分服務劃為第㆓類。但所作的分類 並不是永遠不變的。事實㆖,我們將會根據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的意 見,不時作出更改。
多項服務機構在㆗央行政費方面所應獲的補助,是另㆒項以前在本局提出討論的問題。我 曾在預算案辯論㆗談及這個問題,而除當時所發表的意見外,我實在沒有甚麼可補-
的了。理 由很明顯—由於各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組合,不盡相同,所以沒有兩個機構的㆗央行政措施是相 同的,因此,為非標準服務訂出標準成本安排是不可行的。不過,我承認目前的臨時安排,亦 非十分完善,而社會福利署署長目前正檢討資助㆗央行政費的方法,以期令所用方法,更為合 理,並訂出㆒些評估補助水平的原則。這項檢討的範圍,包括各機構的會計需求。預料檢討工 作可於十月完成。
好幾位議員曾經提到,政府在撥作改善福利服務用的款項並不足夠。這㆒點我是絕對承認 的。在財政緊縮時期,當局必須首先致力於擴大現有的福利服務,因為這才是當前急務,而服 務水準的改善就只能退居次位。然而,隨 經濟狀況的好轉,改善服務質素的機會,現在當然 比前較為樂觀得多。政府已決定將過往多年來的補助盈餘重新分配,用以改善現有的福利服 務。在㆖㆒個年度,已有 600 萬元撥作這項用途,而在本年度和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每年會 再撥出 600 萬元作此用途。這筆額外撥款,使護理安老院可以增加㆟手,部分社區㆗心和兒童 院的服務水準得以提高,學校社工的㆟手比例亦可在短期內得到改善;同時,外展社會工作服 務亦可在本年有所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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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在開始時曾提到各機構與政府之間的合作關係,而我們的福利服務便是以此 為基礎。有時,㆟們會覺得,社會福利署與志願機構的關係,㆒直以來都是處於對立狀態,政 府付出些微補助,但卻將最嚴格的限制施加於那些可憐的機構。雖然資源不是無限的,而公帑 的運用亦必須加以管制及監察,但我並不相信政府與志願機構的衝突,會像有些㆟所說般嚴 重。據我以前在社會福利署及現時在這個職位工作經驗所得的印象,是雙方常有真正的合作。
當然,志願機構是希望取得更多資源以改善服務,而政府有時亦須加以拒絕。但許多時,大家 對於怎樣做才可幫助社會㆖不幸的㆟,都持㆒致的看法。我希望政府與志願機構能長期相輔相 成,合作無間。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八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 威性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2794— 6L— 9/ 87 $60— G41158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