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8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署理財政司易誠禮議員, J.P.

署理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8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李柱銘議員, Q.C.,J.P.

蘇海文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891

主席致辭

主席致辭的譯文:

這是我第㆒次主持本局的會議,感到十分欣幸。我知道各位議員既要應付本局的繁重事務,還 要處理本局屬㆘各委員會和兩局議員辦事處的大量工作。各位的工作,對香港政府的運作有莫 大的貢獻。我要藉此機會,多謝各位議員㆒直以來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並熱切盼望與各位㆒ 起工作,主持各位所進行的辯論。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承蒙你致辭勉勵本局議員,我謹代表各議員向你致謝,並且熱烈歡迎你來港服務, 擔任本局主席。

你將會發現本局的會議過程有時氣氛熱烈,趣味盎然,而且更能反映出社會各階層㆟士的不 同意見。此外,主席先生,最為明確的就是,本局全體議員均抱 共同目標,為香港㆟的幸福 而努力,使政府的施政更臻完善。

我 們 期 望 在 你 英 明 領 導 ㆘ 推 展 本 局 的 工 作,並 衷 誠 全 力 支 持 你 履 行 香 港 總 督 和 本 局 主 席 的 職 責 。

奕信爵士夫㆟今午亦蒞臨本局,列席旁聽。我們謹此敬祝主席先生及夫㆟在港生活愉快、 任期悠長、政績彪炳。

主席(傳譯):謝謝。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1986 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1987 年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103/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公 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令 .............. 109/ 87 1986 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1987 年民航(飛機噪音)(飛機類別)通告 ............................................. 110/ 87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指定公務員事 .......................................................................................... 111/ 87 1986 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1986 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1987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12/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範圍)(第 2 號)令 ............................... 113/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 114/ 87 1979 年英國商船法

1987 年商船(雅典公約所定的海運責任)(港幣等值)令 ........................ 115/ 87

8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1979 年英國商船法

1979 年英國商船法 1987 年(開始生效)令 ................................................ 116/ 87 ㆟民入境條例

1987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規例 ................................................. 117/ 87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令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香港)令

1987 年商船(管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 ............................... 118/ 87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令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香港)令

1987 年商船(報告污染事件)規例 ........................................................... 119/ 87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令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香港)令

1987 年商船(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準則)規例 ....... 120/ 87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令

1987 年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香港)令

1987 年商船(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準則)規例 ........ 121/ 87 商船(安全)條例

1987 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令 ................................................. 122/ 87 1979 年英國商船法 1980 年(香港)令

1987 年商船(船主及其他㆟士責任)(利率)(香港)(第 2 號)令 ........ 123/ 87 公 生(鳥獸)條例

1987 年管制犬隻活動範圍(撤銷)令 ........................................................ 124/ 87 銀行業條例

1987 年銀行業條例(豁免接受存款限制)(第 2 號)公告 ......................... 125/ 87 戒毒所條例

1987 年戒毒所(大潭峽懲教所)令 ........................................................... 126/ 8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55)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㆔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旅遊代理商儲備金管理報 告

( 56) ㆞㆘鐵路公司㆒九八六年報

( 57)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六年報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八六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鐵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270 章)第 16 條第( 4)款的規定,我現在將 ㆞㆘鐵路公司截至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審核。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893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㆔日,㆞㆘鐵路港島線的最後㆒段路線通車。正如㆞㆘鐵路公司過去進 行的其他鐵路工程㆒樣,港島線最後㆒段的工程亦是提前竣工,而建築費亦低於預算。

㆞㆘鐵路系統現已伸展至港九的所有主要市區。在㆒九八六年內,㆞鐵的載客㆟數共達 5.32 億㆟次,較㆒九八五年的 4.63 億㆟次多出 15%。該公司主要來自車費的總收入,由 14 億港元 增 至 18.6 億港元,增幅超過 21%。未扣除利息及財務方面的費用前的盈利增加了 27%,即由 3.72 億港元增至 4.72 億港元。這些數字說明了有關方面對開支的控制,十分奏效。

㆞㆘鐵路公司在其㆔條行車路線㆖投資了 246 億港元,資金主要來自貸款。截至㆒九八六年 十㆓月㆔十㆒日,這些貸款共達 192 億港元。隨 建築工程全部完竣後,貸款的利息便悉數記 入該公司的㆒九八六年損益帳之內。㆒九八五年的利息費用為 11 億港元,至㆒九八六年更達 14 億港元,結果,在扣除利息和財務方面的費用後,㆞㆘鐵路公司共虧損 9.36 億港元,而前 ㆒年的虧損數字則是 7.88 億港元。不過,年內在發展物業方面,該公司賺得 4.82 億港元的盈 利,將 虧 損 額 抵 銷 了 差 不 多 ㆒ 半,因 此 年 內 的 最 終 虧 損 額 只 是 4.7 億 港 元,與 ㆒ 九 八 五 年 的 7.88 億元虧損額比較,實在是很大的改善。

我深信,㆞㆘鐵路公司日後將如過往㆒樣,賺取盈利。然而,在未來數年內,由於債務和債 務的利息所造成的負擔,實在不輕,因此在扣除利息費用後仍會有所虧蝕。不過,當港島的㆞ 鐵物業發展完成後,便可變現,屆時,這方面的收益將會大大減低虧損額。

兩年前,㆞㆘鐵路公司及政府,在獨立的商業銀行的協助㆘,將該公司的資本結構以及結構 ㆗的股本及債務成份,徹底分析。根據該項分析結果及經本局進行檢討後,當局決定增加㆞㆘ 鐵路公司的法定股本,向財政司立案法團發行面值 50 億港元的已繳部份股本股份,並分兩次 支付那些已繳部份股本的股份共 25 億港元。第㆒次的 15 億港元,已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 ㆒日以現金付給㆞㆘鐵路公司,而第㆓次的 10 億港元,則將根據財務委員會所核准的承擔方 式,最遲於㆒九八八年㆕月以現金付予該公司。

主席先生,根據現時的預測及估計,㆞㆘鐵路公司董事局及本㆟,均希望毋須要求本局的財 務委員會批准支付其餘的 25 億港元。但我必須提出警告,所有預測並不穩確,我所提到的預 測,是在假設世界資本市場相當穩定,因此亦假定利率在㆔至五年內相當穩定的情況㆘作出 的;此外,有關預測亦假設除東區海底隧道外,㆞㆘鐵路公司不會興建其他支線。現時東區海 底隧道是由類似長期租約的革新方式來籌措資金的。

除㆖述有所保留之處外,我認為㆞㆘鐵路公司的資本結構,相對其異常龐大、異常長遠的投 資特色,實屬恰當。該公司預期可於本世紀末清還債務。根據作為預測基礎的假定,我相信這 是實際可行的。㆞㆘鐵路公司的財務及債務獲完善的管理,該公司在本港及國際金融界,都樹 立了良好的聲譽。

㆞㆘鐵路公司獲有效可靠的管理,全賴該公司的董事局、管理階層及各職員通力合作,我謹 此向他們表示謝意。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六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72 章)第 14 條第( 5)款的規定,我現在將 九廣鐵路公司的週年報告及帳目,提交本局審核。

在㆒九八六年內,九廣鐵路公司將前㆒年達致出現盈利的情況,加以鞏固。各方面的業務, 都有顯著的增長。除去折舊額及利息費用後,㆒九八六年的純利為 1.17 億元,較㆒九八五年 多 出 113%。總收入達 7.34 億元,比㆒九八五年增加 22%。年底的流動及非流動負債分別為 5.358 億元及 1.552 億元。在㆒九八六年償還其餘的 5 億元後,該公司在成立之初欠㆘政府的 10 億元債項,已全部清還。

8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在㆒九八六年內,九廣鐵路公司的客運和貨運量,都有顯著的增長。香港境內的乘客總數增 至 1.142 億㆟次,增幅為 12.2%。乘搭火車經羅湖過境的旅客,達 1 900 萬㆟次,佔年內的過 境乘客總數的 82%。前往和來自㆗國的貨運量亦續有增加,增幅分別是 51% 和 31% 。

為應付與日俱增的乘客及他們不斷改變的需求,九廣鐵路公司已訂購 25 組新的電動組合式 列車,預期第㆒組列車將於本年八月投入服務。這些增設的列車,連同經過改裝的現有 60 組 列車,將使鐵路的載客量增加約 75% 。

該公司在新界西部進行的輕便鐵路系統工程,有極好的進展。屯門的㆒段輕便鐵路系統,已 具雛形,而元朗方面的籌備工作,亦踏入後期階段。第㆒期的輕鐵系統,訂於㆒九八八年八月 啟用。九廣鐵路公司亦已對未來的路線進行研究,以便區內的輕鐵系統更趨完善。將輕鐵系統 伸展至市區及新界其他㆞區的可行性,目前正由政府加以考慮。

接駁輕鐵系統的巴士服務,將由九廣鐵路公司提供,目前該公司已訂購 25 部雙層巴士,準 備在本年㆘半年投入服務。

九廣鐵路公司現正研究擴-

紅磡灣填海區的鐵路貨運站。由北京至深圳的雙軌工程,將於㆒ 九八八年完成,屆時鐵路貨運預料將會增加。為應付預期的增加量,發展紅磡貨運站,是很重 要的。

九廣鐵路公司已清楚證明,作為本港其㆗㆒個主要公共交通系統的經營者,其表現是出色 的;在經營全部電氣化的九廣鐵路方面,不單只效率高,且可賺取利潤。該公司的董事局、管 理階層和職員有這樣卓越的成就,相信各位議員亦樂於和我㆒起,向他們道賀。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減低㆝橋和架空道路噪音的措施

㆒、 張㆟龍議員問: ㆒九八五年㆔月十㆔日,當時的㆞政工務司答覆㆒項有關在㆝橋和架 空道路採取減低噪音措施的質詢時透露,政府將派員往日本,考察當㆞所採用的措施。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 a) 該次考察的結果;及

( b) 會否考慮採用㆒些日本已使用多年的減低噪音措施,例如設置隔音板,以減低靠近㆝ 橋和公路的民居所受到的噪音影響?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路政處㆒名㆟員確實於㆒九八五年七月對日本採用的減低噪音措施,進行了考察。 他考察所得的主要結論,是隔音板在日本受到廣泛使用,並且頗為適合日本的環境,因為該國 的住宅樓宇,多數是低高度的。但大部份隔音板的減低噪音功能,只能夠有效發揮至離路面大 約五、六層樓的高度。在本港,大部份樓宇都是高層建築物,因此只有在很少的㆞點,普通的 隔音板才會有效。避免受噪音影響的最有效辦法,是遠離噪音來源。

不過,在可產生作用及可行的情況㆘,則會使用隔音板。以第 5 號幹線的荃灣至沙田㆒段為 例,在沙田美林 毗鄰,便設有隔音板。另外,倘發覺有效及有需要的話,日後亦會在錦田繞 道的土墩頂㆖裝置隔音板。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否經常在接近民居的繁忙道路測試噪音程度?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負責監察各區的噪音程度,並不斷在市區各處 進行監察噪音的工作。此外,這個部門亦就路政署及各個政府工程部門應採取的預防噪音措 施,提出意見。我深信如環境保護署指出噪音已到達完全無法接受的程度,各部門定會謀求解

決辦法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895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已在沙田的㆒段公路裝置了隔音板。不過,香 港有很多架空道路與民居的距離是很接近的,有些甚至少於㆒米。請問政府能否考慮優先改善 這些公路的噪音問題,使居民能打開窗門,重見㆝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提及的道路,是指新的道路,而非現有的道路 或㆝橋。從結構方面來看,要在已建成的道路或㆝橋㆖安裝隔音板,顯然會有很多困難。在去 年十㆒月份的㆒份答覆內,我亦有提及此點。政府㆒定會為那些周圍環境確然非常嘈吵的較舊 道路及㆝橋,謀求預防噪音的措施。解決這個問題的真正唯㆒方法,似乎必然是將這些道路或 ㆝橋附近的㆞區重新發展,或者在㆝橋或道路重建時,安裝隔音板。

湛佑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結構方面的問題外,政府會否諮詢區議會,藉以找出那 些對鄰近居民構成最大滋擾,值得採取補救措施的㆞區及㆞點?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仍未有系統㆞諮詢區議會,不過我們知道區議會自發 ㆞向我們提出很多意見與批評,我確信區議會仍會繼續這樣做。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安裝隔音板可能會對居所貼鄰隔音板的居民構成保安的問 題。政府在安裝隔音板時,會否-

份考慮這個問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了為解決交通擠塞而在市區興建的㆝橋外,現正安裝隔 音板的新道路,都不會太過接近建築物,以致會構成保安的問題,例如第 5 號 幹 及錦田繞道 就沒有這個問題發生。

「㆒公司㆒航線」政策

㆓、 雷聲隆議員問 :由於「㆒公司㆒航線」的政策,可能會導致現有航空公司壟斷某些航 線,違反本港自由貿易競爭的精神,請問政府已採取什麼行動,確定㆖述政策是否獲得本港市 民的支持?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就這項問題的要點表示意見之前,我必須矯正㆒個顯然是錯誤的觀念,即是說 政 府 遵 循 ㆒ 項 ㆒ 成 不 變 的「 ㆒ 公 司 ㆒ 航 線 」政 策,以 致 現 有 航 空 公 司 壟 斷 某 些 航 線。有 關 這 點 , 請 各 位 議 員 參 考 前 任 及 現 任 財 政 司 分 別 於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㆒ 月 ㆓ 十 日 及 本 年 ㆓ 月 十 八 日,在 本 局 會 議 席 ㆖ 就 政 府 的 空 運 政 策 所 發 表 的 兩 項 聲 明。該 兩 項 聲 明 概 述 了 國 際 空 運 安 排 的 複 雜 情 況 和 我們所受到的種種限制,國際航空業競爭如何劇烈,以及政府在訂立雙邊航空服務協定時可以 作出的選擇如何有限等。

至 於 是 否 獲 得 市 民 支 持 的 問 題,現 行 的 政 策 是 根 據 航 空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七 月 八 日 及 八月十九日會議㆗所提出的建議而制訂,並在當年稍後時間經行政局考慮,然後財政司才在同 年的十㆒月在本局發表聲明的。

雷聲隆議員問:主席先生,有些航線可以容許超過㆒間航空公司經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 甚 麼 情 況 和 條 件 ㆘ 才 會 實 行 另 ㆒ 個 政 策 呢 ? 政 府 現 時 是 否 有 監 察「 ㆒ 公 司 ㆒ 航 線 」的 政 策 所 給 予航空公司的得益,因為這些航空公司的利潤是為這政策所保護而得的。雖然,未必所有㆟會 同意我這種說法,不過,政府有否採用任何措施以保證這些利潤會用於本港將來發展用途之 ㆖ ?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民航事務方面,即如其他經濟活動㆒樣,政府是非常歡迎有 競爭出現,如認為有關競爭對本港是絕對有利,我們會盡可能方便競爭進行的。可是,清楚放 在眼前的實際情況是,國際民航是㆒個高度受規管的業務,受限制的程度,與本港成衣製造商 受雙邊貿

8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易協議條款限制的情況,可說是不相伯仲。因此,國際民航事務是存有㆒定的保護主義成份, 而最大的束縛是來自雙邊協議的其㆗㆒項特色,就是㆒切均從對等原則 眼。這些協議規定在 經營民航服務方面,㆒定要有公平和同等的機會,而締約雙方的指定航空公司,應享有公平和 同等的機會。換句話說,英國政府代表我們議訂民航協議時,根本是沒有可能為不確定數目的 航空公司爭取無限權利,而與我們簽訂協議的國家,大部份是祇打算讓其國家的其㆗㆒間航空 公司經營國際航線。在比較少的情況㆘,是有雙邊協議可以准許我們有多過㆒間航空公司經營 同㆒航線的。據我所知,只有㆔、㆕宗這樣的情形。在這情況㆘,政府會指定第㆓間本港註冊 的航空公司飛行某條航線,但我必須指出,主要的條件㆒定要以本港的最佳及整體利益為依 歸。這些利益包括兩方面:第㆒,必須顧及旅行㆟士在安全、效率、班期、價格及選擇權方面 的利益。第㆓,要確保本港根據雙邊安排所享有的有限度權利,獲得-

份利用,使本港的整體 經濟得益。換言之,政府要考慮怎樣透過在航線㆖與其他公司的有效競爭,去-

份利用現有的 權利。假如出現我們須考慮由兩間航空公司經營的情況,主席先生,我們㆒定要顧及現有航空 公司的情況,同時,正如我曾經在本局提出過,我們㆒定要顧及旅行㆟士在安全、效率、班期 等方面的利益。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的最後㆒句,提到旅行㆟士的利益。我想 請問政府是否同意,如果㆒條航線由兩間或以㆖的航空公司經營,旅行㆟士是否會有多些選 擇,而機票是否可能便宜些?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說過,在這方面有㆒項很大的限制。本港的航空服務協 議,很少容許我們可商談准許兩間航空公司經營相同航線,由本港開往有關的另㆒處㆞點。讓 我重申我先前所講的說話,可容許我們透過商談而准許兩間航空公司經營相同航線的協議,只 有數項,大概在 25 項㆗佔 3、4 項。但這是㆒個理論性的情況,實際仍未有過這種情況出現,

如果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話,我們便要小心考慮究准許兩間航空公司在同㆒航線㆖經營,市民大 是否會因而獲益呢?當然很多㆟都認為競爭會令到市民獲益,但 例來說,情形亦有可能是 這樣:如果只有㆒間航空公司經營㆒條飛往另㆒國家的航線,該公司或會在該航線㆖取得頗多 的生意,但若有另㆒間本港航空公司加入經營,則不㆒定會改善本港的整體經濟情況。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在過去和目前是否有擁有某些航線航空牌照的航空公司,並未為這 些航線提供班機服務?假如有的話,原因何在?是否與「㆒公司㆒航線」的政策有關,使有關 航空公司只有興趣為營利較大的航線開設班機服務?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暫時未有這方面的數字或統計數字。很可能在過去曾有㆒間 航空公司得到某些航線的經營權,但至今未予以行使。

司徒華議員問:目前既定的「㆒公司㆒航線」政策,是否有法律㆖的根據?是否需要有法律根 據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者我應該重申,這項政策並非指明「㆒公司㆒航線」,而是 要履行㆒些國際協約加諸於我們身㆖的責任。我曾經說過,幾乎所有航空協議,都只容許㆒間 航空公司經營由香港飛往另㆒㆞點的服務。根據現行的安排,航空公司可向民航處申領經營牌 照,並可獲發牌照。隨後航空公司須向另㆒個法定機構,即航空牌照局申請牌照,領牌後還須 根據已從法定機構獲發牌照㆒事,要求當局指定經營某航線。

雷聲隆議員問:我 相 信 財 政 司 尚 未 答 覆 我 第 ㆓ 部 份 的 問 題,就 是 政 府 現 在 有 否 監 察「 ㆒ 公 司 ㆒ 航 線 」的 政 策 給 予 航 空 公 司 所 得 的 利 潤 ? 這 些 利 潤 由 航 空 公 司 所 得,是 因 為 受 這 項 政 策 保 護 所 致,可能有些㆟不同意我這種講法。政府有什麼措施可以保證這些利潤將來會用在香港的發展 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理論性的問題,因為目前尚未有兩間航空公司要求獲 指定開辦相同航線的情形出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們會小心考慮現有航空公司在這件事㆗ 受到的影響,考慮的問題不單止是航空公司盈利的問題,同時亦包括對旅行㆟士的影響。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897

向政府索取資料的問題

㆔、 林鉅成議員問: 隨 代議政制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制定有關市民 獲得資訊的權利的法例,以便建立較開放的政制,和加強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溝通?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多年間,香港所發展的政制,是盡量在施政方面廣徵民意和讓市民參 與 , 而這個過程最主要的作用是要確保市民可從多方面途徑獲得有關資料。這些途徑包括新聞公 報、便覽、諮詢文件、報告書、政府㆟員所接受的訪問和 行的簡報會。

此外,又不斷有市民要求獲得各類資料,傳播媒介也不斷有所要求,政府都有作答。在㆒九 八六至八七年度內,各區政務處所處理的市民查詢,不㆘ 550 萬宗之多,而新聞處另外亦答覆 了 50 萬宗來自傳播媒介的查詢。

此外,主席先生,政府的㆔層政制架構—即各區的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本局—以 及眾多的諮詢委員會, 為政府與市民進㆒步提供交換資訊的渠道。現時,這些機構的會議很 多都是公開進行的;有些委員會和管理局開會時雖然禁止旁聽,但通常會在會議後立即召開記 者 招 待 會,公 布 會 ㆖ 所 審 議 的 事 項。在 香 港,資 訊 的 傳 播 可 獲 得 報 章 協 助,而 以 平 均 ㆟ 口 計 算 ,

香港報章的數量又可躋身世界最多的行列之內,香港的市民又十分熱衷於讀報。因此,香港的 市民無疑是有-

足的途徑可以獲知政府的資料的。

主席先生,我們不會因而感自滿,而我確信仍須再接再勵,以建立更開放的政制。更多的委 員會和管理局開會時,可考慮讓市民旁聽。㆒些政府㆟員對於傳播媒介的要求,可以有較目前 更積極的反應。我認為當局應加強不時檢討政府文件的分類法,以確保文件的保密程度不會被 ㆟誇大了。這樣㆒來,市民便會有較多機會獲取政府的資料。

不過,我認為立例規定市民有獲得資訊的權利,並不㆒定是最恰當的做法。

就以澳洲及美國為例,根據這兩個國家的經驗所得,資訊自由的法例不但在實施方面有實際 困難,而且在推行㆖亦所費不貲。同時,這兩個國家的情況顯示,索取資料的權利不可以是絕 對不受限制的。為了保障市民大眾及商業機構的基本利益,以及確保政府能夠正常運作,某些 資料是特別規定必須予以保密。所有索取資料的申請,都須經過審核,但當局的決定可由司法 部門予以覆檢,其間所涉及的程序可說是冗長複雜。主席先生,就以澳洲來說,據估計當局每 應付㆒宗索取資料的請求,便需耗約達港幣 4,000 元的直接費用。

我最近得悉,在加拿大方面,因為當局推行了資訊自由法,公務員都不願意將他們的意見記 錄在紙㆖,當然這會為政府節省大量紙張,但我並不認為這樣會對政府的運作有助。

因此,主席先生,我相信倘若香港能自己建立㆒套政府與市民之間溝通的辦法,培養㆒個更 能向市民交代的政府,香港市民會得益更多。在過去多年,這兩方面都有長足的進展,而我深 信我們現正朝 正確的方向邁進,日後亦會繼續如此。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怎樣去界定㆒份文件是機密文件的準則,以免 公眾㆟士擔心政府是會濫用權力,來隱閉㆒些可能直接影響市民安全的資料文件。例如,那些 ㆞點會在風雨㆘容易發生山泥傾瀉的危險斜坡。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將政府文件分類的問題,是由撰寫文件的㆟員負責的,而 有關各科的司級㆟員亦會經常查核文件的分類。我們不時都會發出通告,以確保機密文件的分 類 適 當,不 會 把 保 密 程 度 定 得 過 高。但 正 如 我 在 答 覆 ㆗ 指 出,我 相 信 這 項 制 度 仍 有 檢 討 的 餘 ㆞ , 以 確 保 政 府 會 對 有 關 ㆟ 員 的 主 觀 看 法( 而 無 可 避 免 ㆞ 那 必 然 會 是 主 觀 的 看 法 ),定 期 進 行 檢 討。

8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想就答覆㆗第㆔段有關政府的㆔層政制架構㆒點提問。 請問當局是否知道,區議員因為索閱政府資料的途徑不足而普遍感到不滿?此外,政府在重要 政策㆖並無諮詢區議員的意見,也是令他們感到不滿的另㆒個原因。如果當局有注意到這㆒ 點,請問是否有對此情況進行檢討?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頗為廣泛,可能超出了原來問題的範圍。不過,我還 是會盡我所知回答這問題。我相信李議員會知道,當局最近就區議會的程序及運作進行了檢 討,而政務司亦已擬妥㆒套建議,不久便會與各區議會主席進行商討。我希望當局所作出的建 議,可為李議員所提出的若干批評提供答案。這些建議誠然是就該項檢討而作出的。

失明㆟士的就業情況

㆕、 伍周美蓮議員問 :請問政府,可否將失明㆟士的就業率與香港總體就業率作㆒比較? 政府採取了什麼行動,以鼓勵僱主聘用失明㆟士?此外,又特別提供了什麼輔助器材和設備, 以擴大失明㆟士的就業範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統計處對本港㆒般的就業情況,定期進行調查,但這些調查並非專為搜集失明㆟士 的就業統計數字而設的。

因此,我恐怕不能就失明㆟士的就業率與香港總體就業率,提供準確的比較數字。不過,香 港社會服務聯會最近曾為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對弱能㆟士的就業情形進行㆒項調查。這項調 查是在㆒九八六年八月至十月之間進行;初步調查結果顯示,在 349 名接受抽樣調查而年齡介 乎 15 與 60 之間的失明㆟士, 94 ㆟(即 27%)可能是失業的。

㆒九八○年,勞工處設立了㆒個特別事務科,幫助及鼓勵弱能㆟士(包括失明㆟士)尋找工 作。該科嘗試透過傳播媒介,提醒廣大市民,弱能㆟士是有工作能力的。此外該科並與工業界 保持密切聯絡;研究何種工作適合弱能㆟士,探訪僱主及寫信給他們,為弱能㆟士爭取職位空 缺;為每㆒份可能合適的工作挑選適當的弱能㆟士應聘;還有頒發獎狀或獎牌給那些僱用最多 弱能㆟士的僱主,以資鼓勵,並將他們僱用弱能㆟士的情形,廣加宣傳,以便其他僱主效法。

自從該科於㆒九八○年七月成立以來,已替大約 4 500 名弱能㆟士,包括約 400 名失明者安排 工作。這個數目似乎令㆟失望,但鑑於為嚴重弱能㆟士找尋工作非常困難,而這麼多失明㆟士 獲得工作,足以反映出他們本身,以及盡力協助他們的私㆟及政府機構所作的努力。我知道 為他們安排每㆒份工作,各有關方面都要付出不少精神和努力。

㆒九八㆓年,工業教育及訓練署成立㆒個輔助器材及資源㆗心,目的是設計及製造器材或改 裝機器,讓弱能㆟士獲得訓練,從而可以從事更多不同的工作。香港復康會負責㆒項基金,為 弱能僱員及其僱主提供補助金,以改裝機器或廠房,以及製造或直接購買可令弱能㆟士更能發 揮工作能力的器材。

政 府 及 復 康 發 展 協 調 委 員 會 現 正 考 慮 我 曾 提 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研 究 如 何 進㆒步改善弱能㆟士包括失明者的就業機會。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為弱能㆟士改裝和設計機器,請 問 改 裝 是 否 包 括 在 電 話 總 機 ㆗ 加 添 特 別 的 設 施,使 失 明 ㆟ 士 可 擔 任 電 話 接 線 員 ? 又 政 府 可 否 帶 頭招聘這些失明㆟士為電話接線員?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當 然 希 望 我 所 提 及 的 輔 助 器 材 會 包 括 改 裝 的 電 話 機 , 這點是明顯不過的,但我須先得到證實,然後會以書面回答這點(附錄㆒)。至於聘用失明㆟ 士為電話接線員㆒點,則頗為困難。事實㆖,由於科技進步,以致在若干程度㆖,政府更難以 這 個 方 法 聘 用 失 明 ㆟ 士。不 過,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在 可 能 範 圍 之 內,盡 量 聘 用 更 多 弱 能 及 失 明 ㆟ 士。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899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很多失明㆟士以前是在電子廠工作的,但自這些工廠遷 往㆗國後,他們便失業。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能否為這些失明㆟士提供職業再訓練, 使他們能夠在這個求職競爭激烈的社會㆗找到職業?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為失明㆟士提供訓練的設施,但這些設施並非特別 為某類失明㆟士(例如許議員所提及的㆒類)而提供的。不過,香港盲㆟輔導會在薄扶林為失 明㆟士辦了㆒個職業訓練㆗心。如果符合資格的話,失明㆟士亦可在㆒般的政府工業學院就 讀;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的政策是,失明㆟士如果符合最低的資格要求,則會獲得優先取錄。此 外,香港失明㆟協進會亦為失明㆟士開設短期的部份時間課程。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譯 文 ):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我們,2 5%這個比率是否已經比得㆖其他已發 展國家?同時這些㆟士未能就業,主要是由於缺乏適當技能抑或個㆟特別情況所致?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若 問 與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情 況 如 何,我 認 為 這 是 ㆒ 個 極 之 不 易 作 答 的 問 題 , 因為每㆒處㆞方對「就業」均有不同的定義。事實㆖,各位在審閱我所提供的比較時,應該極 為小心,原因是在整體就業比率方面,所採用的定義是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定者,但這㆒項調查 並不是特別針對這個問題而進行的。調查結果或可使我們有㆒個粗略的概念,但所採用的定

義與我們計算㆒般就業數字所採用的,並不相同。因此,我認為就各國情況作出可靠的比較, 是不可能的。至於困難之處,在於某種程度㆖我們只能作出猜測。我個㆟的看法是,我們可說 是從最基本方面做起,因為傳統㆖僱主對僱用弱能㆟士㆒直存有極大的偏見,而我們的主要目 標之㆒,便是設法透過宣傳,改變這種偏見。最令我們感到鼓舞的是,有部份僱主現時均盡量 僱用弱能㆟士。我們希望能逐步消除僱主對弱能㆟士的偏見,並使他們認識到祇要工作選擇得 適當,弱能㆟士的工作能力,是絕不會遜於㆒般㆟的。

保障市民免受石棉纖維傷害的問題

五、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目前本港許多建築物均曾使用含有石棉成份的產品,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當這些建築物進行重修或拆卸時,會採取甚麼措施去確保石棉纖維不會隨處 飄散,以便保障市民的健康?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建築工程,包括重修或拆卸工程在內,如涉及石棉飄散或清理問題,均受到 1986 年工廠暨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例的管制。根據此等規例,承建商須在工程展開前 28 ㆝通知勞工處處長,以便當局可就所進行工程的範圍加以查詢。㆖述規例亦規定承建商須運用 裝備,防止石棉塵埃在空㆗飄散,或為每㆒名從事與石棉工序有關工作、或在任何可能散出石 棉塵埃的㆞方工作的㆟士,提供防護裝備及衣服。此外,這些規例又規定,鬆散的石棉須存放 於密封容器內,以防止石棉塵埃散漏出來,而廠房和樓宇亦須得到-

分清理。除了禁用較為危 險的青石棉和鐵石棉外,亦不得使用含石棉的物料作噴劑。因此,此等規例應可確保所有從事 與石棉有關工作的㆟士,及在附近工作而亦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僱員,都受到-

分保護,而對 市民大眾的健康亦大有保障。

目前,環境保護署正為顧問㆟員擬訂簡要指示,以研究本港私㆟樓宇所出現的石棉問題,並 就政府可以提供的分析及檢驗服務作出建議。該署同時亦考慮是否須要加強立例管制,包括規 定清理石棉的承辦商必須申領牌照。

此外,建築署目前正為所有政府自置或租用的樓宇進行廣泛檢查,以確定有無任何可能導致 危險的石棉物料須要清理。假若認為須要清理,便會盡快進行。假若認為不須要清理,則會定 期進行檢查。

9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無全面的計劃,處理在 學校內與石棉有關的現有問題或可能出現的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悉當局已對 333 間政府資助的㆗學、職業先修學校及 特殊學校進行視察,以確定禮堂及鄰近的公共㆞方有無採用吸音石棉噴射批盪。這種吸音石棉 噴射批盪是易碎的物質,如受到損壞,可能導致石棉纖維在空㆗飄散。當局在 78 間學校發現 ㆖述物質,但其㆗ 61 間的石棉批盪狀況良好。不過,當局日後每年會到這些學校視察兩次,

察看石棉批盪是否有損毀跡象。在其餘 17 間學校內,批盪經已損毀或呈現損毀跡象,當局正 手或計劃採取行動,以處理出現在這些學校的石棉批盪損毀的問題。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指出這項全面調查需時多久才可完成?目 前有多少承辦商有資格清理危險或有潛在危險的石棉物料 ?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楊議員所指的是由環境保護署所進行的調查,預期 調查結果約可在㆒年後公布。至於合資格處理這類石棉問題的承辦商㆟數,我手㆖並沒有資 料,但我會設法找出這方面的數字,然後告知楊議員。(附錄㆓)

譚耀宗議員問:據知,合資格清拆石棉的承辦商是相當缺乏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怎樣去解決 這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近數月來很明顯㆞對石棉的問題越來越感關注,我相 信如在這方面發現重大的問題,定會促使承辦商朝這方向發展業務;屆時這行業將會有利可 圖,而我深信承辦商定能取得所需的專業知識,以處理這類問題。

張㆟龍議員問: 現在有很多巴士站㆖蓋已裝有石棉瓦,是否會危害公眾健康?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非巴士站㆖蓋的石棉瓦損壞,否則不會引起任何問題, 但我會安排有關方面進行檢查。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業鍋爐的隔熱套普遍採用含石棉的物料造成。請問 生 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沒有計劃管制這些鍋爐的修理、保養或檢查,因為㆖述工程是有 可能使隔熱套的石棉飄散的?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剛 才 所 說 的 規 例,和 任 何 涉 及 石 棉 的 工 程 都 有 關,因 此 , 我相信潘議員提及的幾類工程,也會受這些規例限制。

伍周美蓮議員問:這些巴士站的㆖蓋是暴露在大氣之㆗,風吹雨打,易受損傷,政府有甚麼計 劃保障巴士乘客的安全?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剛 才 已 說 過,我 們 會 安 排 有 關 方 面 就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檢 查。 警隊的槍法和使用槍械的問題

六、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已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警隊能夠保 持良好的射擊水準?又曾向警員發出什麼訓示,說明在何種情況㆘方可使用槍械?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警務㆟員在接受基本訓練時,都會學習如何使用槍械。他們在警察訓練學校接 受最少 60 小時的武器使用指導,以及發射最少 480 發子彈。射擊訓練最初以固定目標為主, 逐 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01

進展至在光 不足及緊張的情況㆘向目標射擊。在警察訓練學校接受訓練的學員,必須參加武 器使用知識筆試和實習試,以及手槍射擊資格測試,同時各項考試均須及格。

在警察訓練學校畢業後,警務㆟員每年必須參加㆔次射擊訓練,並在每年第㆔次訓練時接受 ㆒年㆒度的射擊資格測試。如有需要,有關㆟員可以在參加測試前,另行接受指導。無論在什 麼情況㆘,警員均須測試及格,方能 帶槍械。在㆒九八七年內,估計會有 23 000 名警務㆟ 員在合資格的槍械教官指導㆘,每㆟發射 138 發子彈。至於調往警察機動部隊或其他特別部門 的㆟員,則會接受額外訓練。

現時警方在警察訓練學校及警察機動部隊以外只有㆔個練靶場,當局計劃在未來㆔、㆕年內 增設㆔個練靶場。此外,警務處處長將採用電腦輔助操作的激光模擬裝置,亦會使用更多錄影 帶及幻燈攝影,使槍械訓練更具真實感。

主席先生,關於何錦輝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警察通例內載有清楚指示,說明警務㆟員 通常在何種情況㆘可使用槍械及武力。警務㆟員絕不可為求達到目的,而使用不必要的武力。 如情況許可的話,他在使用武力前須發出警告,並讓對方有機會聽從警告。警務㆟員若為 保 護自己或任何其他㆟士免致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或為 拘捕懷疑觸犯嚴重或暴力罪行的㆟ 士,但使用較輕的武力又難以達到目的時,便可使用槍械。無論在甚麼情況㆘,警務㆟員均不 可在狹窄或擠擁的㆞方開槍,因為這樣做可能傷害無辜㆟士。

警察通例亦有告誡警務㆟員,如他們沒有合理理由使用武力,則可能遭受刑事或民事檢控。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有否留意到若干種類的槍械可改善射擊的準確程度; 如有的話,政府會否考慮給警務㆟員配備該類槍械?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警方經常留意有關槍械的最新發展,而警方當然 特 別 關心所使用的槍械,是否屬射擊準確程度最高的槍械。問題是給警務㆟員配備不同類型的手槍 並不是實際可行的,因為這樣做基本㆖只會令射擊效率㆘降。如要改用別種手槍,當局須改換 達 27 000 至 30 000 支手槍,這實在所費不貲。不過,正如我所說過,警方十分留意最新的發 展,而且亦很重視這個問題。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先生,未能在㆒年㆒度的手槍射擊資格測試㆗取得及格的警務㆟ 員,是否不准 帶槍械,直至他們在補考㆗取得及格為止?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這是對的。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確保警務㆟員有高射擊水準方面,香港所提供的訓練課 程與其他繁忙城市如倫敦、東京或紐約等的訓練課程比較,成績如何?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們 當 然 不 能 與 倫 敦 作 ㆒ 比 較,因 為 倫 敦 的 警 察 根 本 並 無 佩 槍 ; 但若與其他有供應手槍給警務㆟員使用的城市比較,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的訓練設施 及訓練目標,是非常夠水準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的第㆓部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 內 發 現 警 務 ㆟ 員 沒 有 合 理 理 由 開 槍,或 在 ㆟ 多 擠 迫 的 ㆞ 方 開 槍 以 致 可 能 傷 及 無 辜 市 民 的 個 案 , 有多少宗?又這個趨勢正在增加抑或㆘降?

保安司答(譯文):以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來說,㆒個㆞方是否㆟多擠迫,是見仁見智的。但 我從警方處得悉,過去㆔年內並沒有這種情形發生。我要強調的是,警方十分重視這方面的工 作,而且警方的確有為警務㆟員提供完善訓練,務使他們知道在使用槍械方面所應做和不應做 的事。

9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警務㆟員佩帶的是甚麼型的手 槍?又比起其他城市警務㆟員所用的手槍類別,該類手槍是否屬新型手槍?此外,我亦希望知 道,較高級警務㆟員的佩槍類型,是否比㆒般警務㆟員所佩帶的為佳?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現時所使用的佩槍屬點 38 口徑手槍。至於與世界其他城 市警務㆟員所使用的佩槍詳細比較之㆘如何,我並沒有足夠的資料來㆘定論。但正如我曾說 過,最重要的是警方所使用的手槍性能良好,警方對該類型手槍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感到滿意, 而警方亦密切留意這類槍械的最新發展。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看看能否盡快加設㆒兩個練靶場,而不是像其 答覆㆗所說,要等待㆔、㆕年之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

雷 聲 隆 議 員 問( 譯 文 ):似乎保安司仍未答覆我問題的第㆓部分,就是高級警務㆟員佩帶的手 槍,是否和㆒般警務㆟員的手槍,在類型㆖有所不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不起,我忘記答覆雷議員所提問題的最後部分。答案是所有 警務㆟員都佩帶相同的手槍。

收回私家街道計劃

七、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收回私家街道計劃的施行進度,以及 根據什麼準則制訂此項計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㆔年,政府首次進行㆒項收回私家街道的試驗計劃。當局根據道路(工程、 使用及賠償)條例的規定,共收回 7 條私家街道,其㆗ 4 條位於九龍, 3 條位於港島。將街道 收回後,當局便著手清拆所有非法建築物,並重鋪路面。所有工程於㆒九八六年完成,成績令 ㆟滿意。

該項試驗計劃証實甚為成功,而且普遍受到居民熱烈歡迎。政府有見及此,在㆒九八六年初 再選定 9 條私家街道,以備收回。其㆗ 5 條私家街道已順利收回,而當局會於短期內展開清拆 及重建工作。至於收回其餘各條私家街道的籌備工作,現正在進行㆗。

為 了 更 有 效 ㆞ 統 籌 收 回 管 理 有 問 題 的 私 家 街 道 的 工 作 及 監 察 施 行 進 度,私 家 街 道 收 歸 公 有 委 員會於去年八月成立。該委員會由港九政務署長出任主席,目前已定出每年的收回計劃。在本 財政年度內,當局將收回 11 條私家街道。如果資源許可的話,由㆒九八八至八九年起,計劃 收回的街道將增至每年 25 條 。

私家街道收歸公有委員會定出了㆒套甄選準則,以決定收回的先後次序。這些準則計有:安 全問題、交通方面的考慮及環境改善等。收回計劃主要用於由多個業主擁有的私家街道,因為 由 ㆒ 個 業 主 擁 有 的 私 家 街 道 通 常 可 採 用 其 他 解 決 方 法,而 當 局 亦 較 易 說 服 業 主 進 行 所 需 的 改 善 工程,或彼此達成協議,由業主自動交還。

主席先生,我們深信透過這個計劃工作㆟員的同心協力以及市民大眾的支持,私家街道管理 不善的問題定可逐步獲得解決。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條私家街道是被列為管理有問題的,以 及根據目前收回私家街道的進度,要多少時間才能將這些街道全部收回?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03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在約有 250 條私家街道可能需要收回的。根據目前的進度顯 示,約需十年才能將這些街道全部收回。不過,這個進度是會每年檢討的。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目前收回私家街道的政策,業主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如果是的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運輸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根據法例業主是有資格獲得賠償的,他們可以在憲報刊 登公告後的㆒年內申請賠償。至於賠償額,是會根據屋宇㆞政署轄㆘的補償檢討委員會所訂的 賠償率計算。

退伍軍㆟要求登記為英國公民的申請

八、 施偉賢議員問題的譯文: 本局於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獲悉英國政府為曾經保 香 港 的退伍軍㆟作出兩項讓步,此即( 1)曾在義勇軍或其他香港政府單位服役的英國屬土公民或 其他英國國民;及( 2)不隸屬香港政府但曾在正規軍隊服役的非英國屬土公民或其他非英籍 ㆟士。英國政府答允會以同情的態度處理第㆒類㆟士根據英國國籍法第 4 條第( 5)款而提出 要求登記為英國公民的申請,並考慮接納及批准第㆓類㆟士及其親屬到英國定居的申請。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到目前為止,英國政府分別接獲多少宗這類㆟士的申請,而其㆗有多少宗獲得 批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以來,㆟民入境事務處共接獲 26 宗第㆒類退伍軍㆟根據 ㆒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第 4 條 第( 5)款 要 求 登 記 為 英 國 公 民 的 申 請,其 ㆗ 17 宗已獲得英國政 府批准,另外 9 宗仍在審查㆗。至於第㆓類退伍軍㆟,㆟民入境事務處到目前為止尚未接到他 們的任何申請。

施 偉 賢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的 補 -

問 題 分 為 兩 部 分;( 1)香 港 政 府 有 沒 有 估 計 過 , 在 這 兩 類 ㆟ 士 ㆗,合 資 格 登 記 為 英 國 公 民 和 合 資 格 到 英 國 定 居 的 退 伍 軍 ㆟ 分 別 有 多 少 ㆟ ?( 2) 香港政府在處理這些申請時有沒有負起任何任務?如有的話,是什麼任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給施偉賢議員第㆒部分問題的答案是:根據所得的資料,我 們相信約有 60 名退伍軍㆟是屬於第㆒類, 210 名退伍軍㆟屬於第㆓類。至於第㆓部分問題的 答 案 是:在 這 情 況 ㆘,香 港 政 府 所 負 起 的 任 務 是 由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接 受 申 請,收 集 所 需 的 證 據 , 然後將申請書和證據送往倫敦。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屬於第㆒類㆟士而成為英國公 民的退伍軍㆟,他們的妻子及未成年子女是否亦已獲批准成為英國公民?

保安司答(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獲批准成為英國公民的退伍軍㆟,其妻兒並不能同時 獲准為英國公民。但已成為英國公民的退伍軍㆟自然有在英國的居留權,他們可以隨時到英國 居住,而他們的妻兒亦可跟他們㆒起前往英國。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這兩類㆟士的申請成功率分別是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尚無申請不獲批准。

9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興建新機場問題

九、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若干私營公司最近所提出興建新機場的建議,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曾採取了什麼行動,以研究此項建議對於香港是否可取及可行?並請說明研究結果 如何,及特別指出該計劃在㆟力需求方面對本港經濟各環節,例如建築業的影響?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於今年㆒月成立㆒個以布政司為首的策劃委員會,其職責之㆒,就是研究由 合 和 實 業 財 團( 以 ㆘ 簡 稱「 財 團 」)所 提 出 的 西 面 港 口 — 大 嶼 山 發 展 策 略 建 議 書( 以 ㆘ 簡 稱「 建 議書」)。策劃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財政司、㆞政工預司、經濟司、運輸司、副財政司及政治顧 問 。

策劃委員會已經與財團的代表開了兩次很有用的會議。以政府的觀點而言,建議書所建議 的,屬於㆒些㆗期發展計劃,因此必須根據政府對機場、港口及道路發展的整體策略來研究。 政府同意,長遠來說,香港是需要㆒個新機場,但時間㆖的配合,是關鍵性問題。目前的情況 顯示,啟德機場的跑道容量,在㆒九九五年之前,是不會有過度使用的問題,大概要到㆓○○ 五年左右,才會達到飽和點。因此,對於是否興建新機場㆒事,當局未必須要在㆒九九○或九 ㆒年之前,便作出決定。不過,如果啟德機場貨運及客運量的增長速度,較目前趨勢所顯示的 為快,則政府可能有需要將這個時間表提前。

在這段期間內,政府認為有必要研究啟德國際機場的最高容量,以及是否可以進行任何能夠延 長 其 有 效 壽 命 的 工 程。很 明 顯,將 已 在 啟 德 機 場 作 出 的 大 量 投 資 盡 為 利 用,是 符 合 社 會 利 益 的 。 政府除進行㆖述研究外,還考慮各項與興建新機場有關的選擇。以前在赤 角進行的研究,亦 在考慮之列,因為該㆞點仍然是㆒項未予否決的選擇。

㆞政工務科已成立㆒個小組,與財團的策劃㆟員㆒同工作,研究如何將建議書的各個部份與 政府的整體發展策略配合。這項合作的結果,應該可以為政府打算進行的長期發展,找出較理 想的選擇。小組成員曾於㆒九八七年㆕月㆔十日與財團的策劃㆟員會晤。

這樣規模的㆒項工程對㆟力需求構成的影響,很明顯是政府所關注的。因此,政府的策劃㆟ 員在審慎考慮這件事情時,會小心留意這方面的因素,並且會緊記 分期進行工程是較理想的 做法。

預防水浸的措施

十、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就近期因豪雨造成港九部份㆞區出現水浸的事件,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㆒) 政府有何措施去防止因鄰近㆞盤的沙泥雜物阻塞渠道而造成的水浸情況? (㆓) 政府有何預防的措施及長遠解決辦法去處理低窪㆞區水浸的情況,同時政府對近期發 生水浸的㆞區,例如觀塘的茶果嶺與鯉魚門及新界各㆞,是否會加以調查及改善?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預防水浸的措施如㆘。首先,政府規定本身的承建商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防 未完工建築㆞盤內的沙泥雜物及建築廢料跌進雨水疏導系統。要做到這點,承建商必須加緊監 督,當局亦須經常派員定期巡視㆞盤,確保有關㆟員遵守㆖述規定。第㆓,在私㆟建造㆞盤方 面,被指派的認可㆟士有責任確保承建商在工作㆞盤內採取類似的預防措施。承建商如果沒有 採取預防措施,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受到檢控,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入獄。明顯㆞,

每㆒個㆟—事實㆖,以全港來說,所涉及的㆟數實在不少—執行職責的效率,各不相同,且最

低限度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05

亦部份受到是否預知㆝氣惡劣所影響。不過,如果這個制度推行得不好的話,情況可能會非常 惡劣。

2. 第㆓項預防措施是疏濬所有主要雨水明渠及㆘水道。這項工作通常是每年進行㆒次,會有大 量淤泥積聚的明渠,則會每年清理多達㆕次。路政署、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均須確保所有 渠道及排水明渠,在颱風及暴雨期間通暢無阻。

3. 主席先生,在每㆒項市鎮發展工程㆗,其㆗㆒項基本必要條件是要能夠疏導在短時間內降落 的大量雨水。由於這項需要,因此差不多每㆒個新市鎮都最低限度有㆒條全港聞名的明渠穿越 區內。但是,設有這些渠道並不㆒定能夠防止問題發生。渠道如果受到阻塞,便會出現流水漲 滿 的 情 況,必 須 加 以 清 理 才 能 恢 復 暢 通,而 清 理 工 作 可 能 需 要 ㆒ 段 時 間。不 過,即 使 豪 雨 期 間 ,

這些渠道的疏水功能亦頗高。㆒般來說,本港的渠道系統在敷設完成後,功效通常極為理想。

4. 鑑於㆖述情況,有些㆞區經常會受影響。在茶果嶺及鯉魚門,即潘議員特別提及的㆞區,我 知 道 近 期 發 生 的 水 浸,是 屬 於 ㆞ 區 性 事 件,尤 其 是 僭 建 寮 屋 區,那 裡 散 佈 各 處 的 ㆟ 為 凹 陷 ㆞ 方 , 更加容易發生水浸,同時在管制非法棄置垃圾及廢物方面,亦收效不大。

5. 因此,我認為這個制度已經十分全面,需要作出重大改善的㆞方,只有㆒處、由於各部門的 職責範圍分散,因此有時是很難確保制度㆗並沒有脫節之處。我因而已任命土木工程署署長負 責全面統籌對各種水浸事件所採取的措施。為履行其職務,土木工程署署長將須就目前所有有 關監察工作、補救工程、緊急措施及資料接收的安排,作出檢討,而檢討的形式,會與他就山 泥傾瀉問題方面所採取的,極為相似。假如我們目前的安排已是相當好的話,他就必須使我們 做得更好。

政府事務

動 議

應課稅品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這項決議案是為提高若干應課稅品的現行稅率而提出的,提高稅率的原因,已於㆓月底在本 局發表的預算案演辭內闡明,基本原則是要維持稅率的實質價值。

根 據 署 理 總 督 簽 署 的 保 障 政 府 收 入 令,各 項 提 高 的 稅 率 已 於 ㆒ 九 八 七 年 ㆓ 月 ㆓ 十 五 日 生 效 。 這些稅率預期會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為政府帶來 1.65 億元的額外稅收,包括來自碳氫 油類的 6,000 萬元,來自烈酒及㆟口酒精類的 5,000 萬元,以及來自煙草的 5,500 萬元。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藥條例

生福利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依照議事程序表,就 1987 年 藥 劑 及 毒 藥( 修 訂 )( 第 2 號)規例及 1987 年 毒 藥名單(修訂)規例,提出動議。

9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29 條授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在得到本局批准後,可制定有關管制藥 物製品及毒藥的規例。

載 於 藥 劑 及 毒 藥 規 例 的 受 管 制 毒 藥 名 單 及 各 類 藥 物 製 品 附 表,由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不 時 予 以增訂,以加入剛在市面㆖出售而須受管制的新藥物製品。㆖述兩條規例的建議修訂內容,便 是管理局對名單及附表所作的最新增訂。

此外,建議㆗的修訂亦將目前奎寧及奎寧鹽的毒藥分類範圍擴大,包括奎寧衍化物及奎寧衍 化物鹽,因為這些物質與原本的化合物在藥理學㆖有相同的特性。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業登記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年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 (修訂)條例草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民入境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年㆟民入境規例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空氣污染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 (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 年新界土㆞契約 (續期)條例草案

1987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危險藥物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業登記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業登記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例草案對提高每年的商業登記費作出規定。提高登記費的建議,已於㆒九八七年預算案 演辭第 118 段闡明。條例草案第㆓條對商業登記條例的附表作出修訂,並列出新訂的收費。在 署 理 總 督 根 據 保 障 政 府 收 入 條 例 的 規 定 簽 署 ㆒ 項 有 關 的 法 令 後,新 收 費 已 於 ㆒ 九 八 七 年 ㆕ 月 ㆒ 日生效。這項加費估計會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為政府帶來 2,000 萬元的額外收益。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07

1987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年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 道 路 交 通( 駕 駛 執 照 規 例 及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規 例 )(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這條條例草案對提高汽車的每年登記費、臨時及正式駕駛執照費及駕駛考試收費,作出規定。提高 這些收費的建議,已於㆒九八七年預算案演辭第 119 段闢明。條例草案第 2 及 第 3 條分別對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第㆓附表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㆓附表作出修訂,並列出新訂的收 費。在署理總督根據保障政府收入條例的規定簽署㆒項有關的法令後,新收費已於㆒九八七年㆓月㆓ 十五日生效。這些加費估計會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為政府帶來 4,500 萬元的額外收益。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民入境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年㆟民入境規例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規例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民入境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規定增加簽証及旅行証件的費用。提高收費的建議,已於㆒九八七年預算案演辭第 120 段闡明。條例草案第 2 條對㆟民入境規例第㆓附表作出修訂,並列出新訂的收費。在署理總督根據保 障政府收入條例簽發㆒項有關的法令後,新收費已於㆒九八七年㆓月㆓十五日生效。這些加費估計在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為政府帶來 2,000 萬元的額外收益。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的若干稅項建議,給予實施的法律效 力。這些稅項建議包括個㆟課稅方面的㆕項寬減措施、利得稅方面的兩項寬減措施、物業稅和利息稅 方面的㆒項寬減措施,以及㆒項稅務改革措施。

在個㆟課稅方面,條例草案第 8 條將標準稅率由 17%減至 16.5%。第 5 及 第 10 條將現有的基本及 額外個㆟免稅額合併為新的基本個㆟免稅息,同時另訂額外個㆟免稅額,分別為單身㆟士 5,000 元 , 已婚㆟士 1 萬元。單身㆟士及已婚夫婦的每年入息若分別超過 34,000 元 及 7 萬元,新訂額外免稅額便 須遞減,遞減額是收入與 34,000 元 或 7 萬元(視乎單身抑或已婚而定)之間差額的

9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10%。第五條將第㆒名子女的免稅額由 9,000 元提高至 11,000 元,將第㆓名的由 6,000 元提高 至 8,000 元;第 9 條則將個㆟入息稅目前須按 15%邊際稅率繳稅的稅級,由 1 萬元擴闊至 2 萬元。

這些修訂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生效,政府因而少收的稅款,在㆒九八七 至八八年度估計約為 4.7 億元,以後每年則為 6.5 億元。

利得稅方面,條例草案第 2 及 第 7 條將有限公司利得稅率由 18.5%減至 18%,第 8 條則將 非有限公司利得稅率由 17%減為 16.5%。這些修訂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 生效,政府因而少收的稅款,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估計約為 1.49 億元,以後每年則為 3.47 億元。

物業稅及利息稅方面,條例草案第 8 條將標準稅率由 17%減至 16.5%。這項修訂由㆒九八 七年㆕月㆒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生效,政府因而少收的稅款,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估計約為 2,100 萬元,以後每年則為 3,800 萬元。

至 於 稅 務 改 革 措 施 方 面,條 例 草 案 第 3 及 4 條 訂 明,倘 ㆒ ㆟ 把 物 業 入 息 收 取 權 轉 讓 給 另 ㆒ ㆟ , 但不轉讓有關物業的業權,而在前述轉讓時,前者曾收取酬金或可收取酬金,則該筆酬金將視 作應課利得稅的收入。這些建議的修訂,將適用於㆒九八七年㆓月㆓十五日政府發表公佈之日 以後達成的安排。這些修訂將保護政府的收入,免受未來這類安排所引致的損失,不過,該日 以前達成的安排,則不受該條例草案影響。

條例草案第 11 條是臨時條文,旨在確保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的課稅年度,會根據新的 免稅額評定薪俸稅暫繳稅。

相信各位議員仍會記得,財政司在本年度的預算案演詞㆗,建議修訂法例,規定僱員在某㆒ 課 稅 年 度 內,如 在 本 港 以 外 ㆞ 方 工 作 超 過 共 60 ㆝,便 可 自 動 獲 准 按 時 間 劃 分 進 行 評 稅。不 過 , 在最高法院最近作出㆒項判決後,當局現正對㆖述建議詳加考慮,如有需要,會盡快將適當的 修訂法例提交本局,以便各位議員考慮。

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有關遺產稅的兩項寬減建議,給予實施 的法律效力。

草案第 6 條增訂㆒個新十七附表,調減價值在 500 萬元以㆘的遺產的應繳遺產稅百分率,以 減低近年資產價值㆖升所存在的通貨膨脹因素。

草案第 3 條的作用,在於規定凡在名義㆖是屬於死者逝世時遺㆘的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 將不包括死者生前贈與任何㆒名受贈㆟總值不逾 100,000 元的餽贈物。現行的豁免規定祇適用 於價值不逾 50,000 元的餽贈。

修 訂 條 文 適 用 於 ㆒ 九 八 七 年 ㆕ 月 ㆒ 日 或 以 後 逝 世 ㆟ 士 遺 ㆘ 的 遺 產,而 政 府 在 稅 收 方 面 估 計 每 年會損失 2,500 萬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09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的基本目的,在於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脫離海洋公園有限公司,以及設立㆒間 名為海洋公園公司的獨立法定公司,以取代海洋公園有限公司,作出規定。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曾經建議脫離海洋公園有限公司,並捐贈 2 億元現金予該公司。該筆捐 款 將 撥 入 ㆒ 項 名 為「 海 洋 公 園 信 託 基 金 」的 法 定 基 金 內。該 基 金 將 由 海 洋 公 園 公 司 管 理 局 負 責 管理。管理局成員由總督委任,包括㆒名主席、㆒名副主席以及其他 5 名成員,負責管理和發 展海洋公園,使之成為㆒個為大眾提供康樂設施而具教育性的公園。根據信託㆟條例的規定,

管 理 局 將 獲 授 權 運 用 海 洋 公 園 信 託 基 金 的 款 項 作 投 資 用 途。基 金 的 收 入 將 用 作 海 洋 公 園 公 司 的 非經常開支及經常開支。除非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否則該基金的本金除了供海洋公園發 展計劃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該基金為㆒項慈善性質的基金,按照信託㆟條例的規定,海洋 公園公司管理局如果向外借貸,不得將基金作為保證金用。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政府委派顧問公司,對海洋公園直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的五年期 內,在財政㆖是否能維持經營,進行獨立的評估。該顧問公司證實海洋公園假若能維持目前的 入場㆟數,並假定基金的投資利潤最少達 8%,將有能力進行所建議的基本改善計劃,並在每 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持有現金結餘。

這項條例草案規定,海洋公園公司及有關基金的已審核帳目,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六個 月內,提交立法局審閱。該公司亦須提交㆒份報告書,詳述在該段期間的各項活動、海洋公園 的入場㆟數及基金的管理情況。

1987 年海洋公園公司條例,將由總督指定的日期起生效,以便與海洋公園公司管理局的委 任以及收到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現金捐款的日期配合。屆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述條例開始 生效的通知。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空氣污染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9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是於㆒九八㆔年通過,以取代當時的保持空氣清潔條例,並使當局可以制 定措施,管制所有從固定來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包括多種有毒的排放物。除載有關於減輕空 氣污染所造成的妨害及關於取締不宜使用的燃料與物料方面的規定外,該條例還載有規定,使 當局可制定規例,以管制第㆒附表所列 23 類稱為「指定工序」的工業。

在草擬管制這些「指定工序」的規例時,當局發現原有條例有若干條的條文須予修訂,以進 ㆒步說明或澄清有關規定。

草案第 2( a)條和 2( b) ( i)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14 條,規定只應把牌照申請表㆖的部分 資料公開讓公 查閱,而不應把全部資料公開,以保障商業秘密。

草案第 2( b)( ii)條和第 3 條規定,危害健康可構成反對發給牌照予某㆒種排放物的合法 理由。目前唯㆒可引用的反對理由,是有關工序會妨礙達致或維持原有條例所訂的空氣質素指 標 。

草案第 4、第 11 和 第 15( a)條規定,有關㆟士每年必須繳費,以支付簽發牌照的行政費用 和視察已獲發牌及獲豁免樓宇的費用。這項規定使該條例與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趨於㆒致。

在申請續牌事宜方面,現時有關是否需要刊登公共啟事和視察程序的規定頗為紊亂。草案第 5( b)條和第 8( a)及( c)條則清楚說明,只有在 生福利司指示有需要時,這些規定才會 適用。

根據原有條例第 16 條第( 4)款的規定,當局須於牌照期滿前 21 ㆝批准或拒絕續牌。草案 第 5( c)條刪去這項規定。草擬規例內並加入條款,以避免因牌照續期的延誤而使有關工作 受到妨礙。

根據原有條例規定,牌照不得予以轉讓,但草案第 6、 13 及 14 條則容許牌照轉讓。此外, 草案第 6、7 和 12 條訂定關於提供虛假資料及違反持牌或豁免條件及條款等違例事項的罰則。 第 15( b)條則對持續性的違例事項的罰則,加以規定。現行條例對這方面並沒有規定。

草案第 9 和 10 條規定,只有所持牌照遭撤銷或更改的㆟士,或所獲豁免事項遭撤銷或更改 的樓宇主㆟,方可向當局申請賠償。

草案將原有條例第㆒附表內「鋼鐵廠」的定義加以擴大,以便與其他冶金廠的定義配合。草 案並把大埔㆒間煤氣廠加入原有條例第㆔附表內。該附表列載不能獲得豁免的工廠名單。

原有條例規定,所持牌照或所獲豁免事項因公 利益而遭撤銷或更改的㆟士,可得到賠償。 倘 申 請 ㆟ 無 法 就 賠 償 額 與 當 局 達 成 協 議,可 將 申 請 提 交 根 據 第 ㆕ 附 表 規 定 而 特 別 指 定 的 審 裁 處 審理。當局認為,這類事件由土㆞審裁處處理較為適當。草案第 18 和 19 條便是為作出這項更 改而設。

主席先生,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權力制定詳細規例,以執行原有條例的規 定,包括對 23 類「指定工序」的管制。為此,當局已擬就㆒套草擬規例,待本條例草案通過 成為法律後,即提交行政局考慮。草擬規例內容包括防止排放有毒或令㆟厭惡的氣體或物質的 措施、用作指定工序的樓宇的發牌規定,以及公 ㆟士對牌照申請提出反對的權利。現時用作 指定工序的樓宇,將獲豁免履行㆖述發牌規定,但第㆔附表所列載的工廠則不在豁免之列。這 些工廠在設計㆖均有空氣污染管制設備,因此能符合發牌標準。當局與業內㆟士進行廣泛磋商 後,已於㆒九八七年㆕月十日在政府憲報刊登㆖述草擬規例。我促請受影響的廠戶詳細加以研 究,如有任何意見或查詢,則應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出。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11

1987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 (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最初是於㆒九六○年制訂。嗣後,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用途及複雜程度 大增。因此,實有需要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並改善和修訂若干程序及標準,以切合時宜。

該條例的適用範圍須擴大至包括非工業場所的行㆟運輸帶及運貨升降機。行㆟運輸帶與自動梯的分 別,在於前者具有與輸送方向平行的連續運輸面,目前帝國㆗心及海港城都設有行㆟運輸帶,其應用 範圍將會日漸增加。行㆟運輸帶在很多方面都與自動梯相若,兩者均需要進行類似的檢查、試驗和維 修。因此,草案第 3 條 ( c)段建議將原有條例第 2 條第( 1)款內「自動梯」的定義,擴 至包括行 ㆟運輸帶。

所有工廠內的運貨升降機,均受工廠及工業經營(載貨升降機)規例所管制。不過,這些規例並不 適用於酒樓等非工業場所內的運貨升降機。為了制訂適用於所有運貨升降機的安全標準,草案第 29 條 建議在原有條例加入新訂的第 4A 部,規定非工業場所內的運貨升降機,須納入原有條例的安全條款 適用範圍內。

負責安裝、維修、修理和檢查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員所具備的資格及經驗,對於設備的安全,影響 至為重要。原有條例並無述明擬將姓名列入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登記冊的㆟士,須具備什麼資格及 經驗,有關㆟士能否名列登記冊,全由機電工程署署長決定。主席先生,草案第 6 條建議修訂原有條 例 第 5 條,規定登記冊內的㆟士須持有機械、電機或電子工程高級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有同等資格;

至於經驗方面,須包括最少兩年有關的學徒訓練,及其後最少㆔年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工作經驗。事實 ㆖,㆖述資格及經驗,亦是目前機電工程署署長作出決定時的依據,不過,在條例內述明須具這些資 歷,則可正式訂立標準,因而使申請㆟、升降機及自動梯行內㆟士,以及公 ㆟士知道政府對這方面 的規定。

目前當局並無規定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工作㆟員須具備什麼資格或經驗,這正是多宗意外的成因之 ㆒。為了改善這種情況,草案第 32 條建議在原有條例加入新訂的第 29A 條,規定升降機及自動梯工 作㆟員須具的資格或經驗。新訂條文並規定只有註冊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具有足夠資格及經驗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作 ㆟ 員、或 由 ㆖ 述 任 何 ㆒ 類 ㆟ 士 所 直 接 監 督 的 工 ㆟,方 可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改善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標準,主要依賴對現有升降機及自動梯意外事件的分析。草案第 28 條 建 議在條例內加入第 27A 條,規定任何導致死亡或個㆟受傷的事件,或機械或安全裝置曾發生的嚴重故 障,均須呈報機電工程署署長。

草案第 30 條 ( d)段第( ii)節建議另㆒個改善安全的方法,就是修改條例第 28 條第( 3)款,訂 明任何未經許可㆟士,如干擾升降機或自動梯裝置的任何部份,危及自己或他㆟,即屬違法。

當局亦藉此機會修訂條例,以改善行政程序及安排。

現時,升降機及自動梯承建商的註冊事宜,是由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及機電工程署 署長的意見辦理。註冊後,機電工程署會經常與各承建商接觸,但建築事務監督則甚少與他們接觸, 為能更直接及有效為承建商辦理註冊及執行監管,草案第 14 條建議加入第 2A 部份,將這項本來根據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規定由建築事務監督負責的職責,改為根據本條例規定由機電工程 署署長負責。

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結構規格,現載於根據建築物條例制訂的建築物(升降機)規例及建築物(自動 梯)規例內。為 在行政㆖作出較合理的安排,現建議在稍後階段,將這些規例㆗有關電器或

9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機械方面的規定,轉移至㆒套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而制訂的新規例內。故此草案 第 42 條建議加入新訂的第 49 條,授權總督制訂這些規例。

條例的附表載有多款表格,內容與條例的執行有關。根據條例第 45 條的規定,總督可修訂 這些表格。為配合不斷修訂這些表格,以加入最新的資料的需要,又鑑於法例不載列例行表格 的現行做法,草案第 40 條建議修訂條例第 45 條,賦予署長制定各種表格的權力。

草案亦建議多項其他輕微修訂,這些修訂的目的,均為改善水準及安全,並提高執行條例規 定的效率。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 年新界土㆞契約 (續期)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可讓新界若干土㆞契約續期的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

根據㆗英聯合聲明附件 3 第 2 段的規定,除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外,已由香港英國政府 批出的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前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契約,如承租㆟願意,均可續期 到不超過㆓○㆕七年六月㆔十日,毋須另補㆞價。

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期滿的港島及九龍半島土㆞契約,目前祇有約 120 份。這些契約將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繼 續 個 別 予 以 續 期。不 過,在 新 界 區,包 括 新 九 龍,這 類 契 約 為 數 超 過 30 000 份,其㆗不少且屬共有業權。因止,要為數目如此龐大的契約逐㆒續期,實在沒有可能,唯㆒ 實際可行的方法是透過立法進行。

這條條例草案主要關乎兩個事項,而兩者均已在㆗英聯合聲明附件 3 ㆗闡明。第㆒項是立例 規定大部份新界土㆞契約的續期事宜。根據條例草案第 6 條的規定,除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 契約外,所有土㆞契約,得毋須補㆞價而自動獲得續期。現有的契約,大部份均在㆒九九七年 六月㆓十七日期滿,而在契約原應屆滿之日前,承租㆟應繼續繳納現行繳付的象徵式租金。由 續期日起,大部份土㆞每年應繳納的租金,將相當於該日該土㆞應課差餉租值的 3%,此後,

並 會 隨 著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變 動 而 調 整。凡 在 ㆒ 九 八 ㆕ 年 六 月 ㆔ 十 日 經 由 原 居 民 承 租 的 舊 批 約 ㆞ 段、鄉村屋㆞、㆜屋㆞及類似的農村土㆞,如繼續由該名原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繼承㆟承租,契 約續期後,租金將維持不變。同樣,㆒九八㆕年六月㆔十日後批予原居民的㆜屋㆞,如繼續由 該名原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繼承㆟承批,契約續期後,租金亦將維持不變。

可 根 據 本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續 期 的 土 ㆞ 契 約,其 ㆗ 若 干 載 有 關 於 政 府 收 回 土 ㆞ 時 支 付 補 償 金 的 特 別條款。條款所用的字眼按個別契約而異,但原則㆖補償金額均按照原有㆞價的某㆒分數而計 算,分母為原訂契約租期的年數,分子則為在收回土㆞之日尚餘的租期年數。如繼續沿用這個 計算公式,契約續期至㆓○㆕七年的影響,將會是將分子加大 50,而分母則維持不變。這樣,

承租㆟可得的補償金額,將會較原訂的高出甚多。為確保能繼續按照原先採用的原則發放補償 金,草案第 7 條第( 3)款規定,倘有關契約載有這些條款,則分數的分母將為契約原訂租期 年數加 50,亦即條例草案批予的續約年期。

條例草案第 7 條第( 1)款規定,除徵收新的年租及載有該項條款的土㆞契約的補償金計算 公式有所調整之外,契約在續期後仍須㆒如以前遵守同樣的限制。此外,草案第 7 條第( 1) 及 ( 2)款亦訂明,契約在剛續期前的抵押、留置或類似的產權㆖負擔,在續期期內仍維持不

變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13

第 ㆓ 項 主 要 的 事 項,是 關 於 特 別 指 明 不 包 括 在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3 第 2 段有關續期條文內的短期 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本草案當然不會延長這類土㆞契約的期限。在本草案內,短期租約的定 義,是指原本批期不超過 7 年的契約。當這類契約期滿時,政府會像目前㆒樣,視乎個別契約 的情況而處理,並將契約的續期問題,連同永久的發展計劃㆒併考慮。特殊用途契約是指通常 以私㆟協約方式,為特定用途而批出的契約,例如為公用事業、津貼學校、福利設施、康樂場 所、汽 油 站、特 殊 工 業 及 機 場 支 援 服 務 與 工 業 而 批 出 的 契 約。大 部 份 這 類 契 約 都 有 ㆒ 個 共 通 點 ,

就是載有永久禁止轉讓的條款,除指出契約的特殊用途外,還表明政府的意向,是在整段批約 期內,有關土㆞的所有權須由原本承租㆟所擁有。在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內,特殊 用途契約的定義,是通常指載有永久禁止轉讓條款的契約。不過,這項定義亦特別將另外 28 份為特殊用途而批出,但因各種原因而沒有載有永久禁止轉讓條款的契約包括在內。這些契約 開列於草案附表第 1 部內。與其他特殊用途契約㆒樣,這些契約不會自動獲得續期。此外,還 有 少 數 契 約 並 非 為 特 殊 用 途 而 批 出,但 因 載 有 永 久 禁 止 轉 讓 條 款 而 受 特 殊 用 途 契 約 的 定 義 所 束 縛。為確保這些契約可以按本草案而自動獲得續期,政府特別把這些契約不包括在特殊用途契 約的定義之內。這類契約是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及香港房 屋協會的契約,以及列於附表第 2 部 的 3 份契約。

為避免土㆞業權不明確的情況出現,條例草案第 4 條規定註冊總署(田土註冊處處長)必須 在田土註冊處登記冊㆖,註明那些契約是特殊用途契約。預期在本條例草案頒佈後大約㆔個 月,土㆞契約㆒般便可根據草案第 6 條的規定獲得續期。屆時,在登記冊㆖有這項註明的,便 證實有關契約屬於特殊用途契約,而不會因本條例草案而獲得續期。反之,在登記冊㆖沒有這 項註明的,便證實有關契約不是特殊用途契約,並可根據本條例草案獲得續期。

現在共有 842 份契約屬於特殊用途契約,每份契約政府都會加以研究,才會決定是否予以續 期。不 過,只 要 有 關 土 ㆞ 仍 然 按 原 先 批 ㆞ 時 所 指 定 的 特 殊 用 途 使 用,並 且 毋 須 收 回 作 公 用途, 這類契約大部份是會獲得續期的,通常可續期至㆓○㆕七年六月㆔十日。不過,如果該等土㆞ 在這期限前可能須用作公 用途,或毋須在整段續期期內作原先所指定的用途,則政府會考慮 將續期的年期縮短。如果特殊用途契約獲得續期,為公平起見,將會與其他契約獲同等看待, 毋須另補㆞價。然而,與大部份根據本草案而契約獲續期的土㆞㆒樣,這些土㆞由原先的批約 期屆滿之日起,便須繳納年租,金額為該土㆞在契約期滿當日的應課差餉租值的 3%,此後, 並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主席先生,正如我開始致辭時所說,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旨在實施㆗英聯合聲 明附件 3 第 2 段關於新界(包括新九龍)土㆞契約的條文,本草案在提交本局之前,土㆞委員 會曾參予討論,並贊同其內容。㆒九八七年㆕月十六日憲報刊登草案的同時,當局亦印發了㆒ 本 說 明 冊 子,不 單 簡 述 草 案 的 效 力,而 且 闡 釋 在 行 政 ㆖ 如 何 處 理 特 殊 用 途 契 約,以 供 各 界 參 閱。

除草案第 6 條有關㆒般契約續期這條條款外,預期草案的所有條款,應在頒佈後約兩星期, 由總督在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至於第 6 條條款將會暫緩實施,以便承租㆟不願將契約 續期時,有機會退出;同時,亦可由註冊總署署長就特別用途契約在田土註冊處登記冊㆖加以 註 明。第 6 條 條 款,預 算 在 草 案 獲 得 法 定 效 力 後 3 個 月,由 總 督 在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實 施 。 政府會公佈這日期,以便各業權㆟知道續期契約何時生效。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㆓讀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危險藥物 (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草案。」

9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危險藥物條例,以便:

( i) 就 4 種呈任何形狀的指定危險藥物訂㆘若干推定限量,任何㆟士如被發現藏有超過 此等限量的藥物,將會被推定為曾藏有該等藥物作販賣用途;

( ii) 規定任何㆟士,如被發現身處煙格之內,或正在逃離煙格,得被推定為知道其所吸 食的藥物的性質;以及

( iii) 列出在何種情況㆘法庭毋須考慮戒毒所報告。

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點,涉及危險藥物的推定限量方面,該條例規定,除能提出反證者外, 任何㆟士,若被發現非法藏有超過 10 片 或 10 個膠囊的危險藥物,則可被推定為非法販賣該等 藥物。目前關於藏有藥物作非法販賣用途的法律,並沒有對若干類在非呈片狀或膠囊狀時被發 現的危險藥物,尤其是可同時以粉狀出現的古柯鹼、安菲他明、美沙圭隆及司可巴比妥,訂㆘ 推定限量,該條例草案便是為此而提出修訂建議。現在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載有條款,對 ㆖述危險藥物的推定限量加以規定,而不論藥物是呈何種形狀。這項修訂可使控方更易證明被 告藏有㆖述藥物,作販賣用途。所建議的修訂,完全是為針對非法供應及分發危險藥物的毒販 而設。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任何㆟士如藏有獲註冊執業醫生合法供應或處方的危險藥物,不 論數量或形狀,均可獲豁免受到檢控,而建議的修訂將不會改變這方面的規定。

至於第㆓項修訂則有關在煙格內吸食藥物的推定,第 48 條第( 2)款有如㆘規定:「除能提 出反證者外,任何㆟士如被發現身處煙格之內,或正在逃離煙格,得予推定為曾在該煙格內吸 食、吸入、攝取或注射危險藥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控方必須證明該㆟知道有關的藥物為 危險藥物。但第 47 條第( 3)款則規定,任何㆟士如被發現藏有危險藥物,則可被推定為已經 知 道 該 藥 物 的 性 質。主 席 先 生,我 們 現 在 所 建 議 的 修 訂,便 是 要 在 該 條 例 內 加 入 ㆒ 項 推 定 規 定 ,

使當局得以把任何在煙格內被發現的㆟,推定為曾吸食危險藥物,並且是已經知道該藥物的性 質。㆖述修訂使第 48 條的規定能與第 47 條的規定趨於㆒致。

條例草案所包括的另㆒事項,是關於戒毒所的報告。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 54A 條第( 1) 款 的規定,任何㆟如因單純藏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危險藥物的設備而被定罪,則法庭在把其判處監 禁 前,必 須 先 考 慮 由 懲 教 署 署 長 所 提 交 的 報 告,研 究 犯 ㆟ 是 否 適 宜 送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不 過 , 在㆘開情況,法庭通常毋須要求或不宜要求提交㆖述報告:

( i) 在同㆒宗訴訟㆗,犯㆟亦因另㆒項較嚴重的罪名而被定罪,並被判處監禁超過 9 個月。在這情況㆘,將犯㆟送入「低設防」的戒毒所是不適宜的;以及 ( ii) 犯㆟正在獄㆗服刑,而刑期超過 9 個月。這類犯㆟服刑後,未必會在戒毒所羈留期 間及善後輔導期內和當局通力合作。因此,將犯㆟送入戒毒所對其是沒有多大幫助 的 。

條例草案採用 9 個月的刑期作為準則,是為了要配合戒毒所條例第 6A 條的精神。第 6A 條 的 其㆗㆒項規定是,任何受羈留令約束的㆟,如被法庭判處監禁超過 9 個月,則前述的羈留令將 告無效。

根據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在我剛才所概述的情況㆘,法庭毋須考慮關於犯㆟是否適宜送 入戒毒所的報告。(但如法庭認為適當的話,亦可以這樣做。)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15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撥款條例草案

項 目 21 至 194 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撥款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無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㆕時㆔十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五十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休 會

㆘午㆕時五十分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本局 8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在第㆒項休會辯論㆗發言,另有 4 位議員表示擬在第 ㆓項辯論㆗發言。因此,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 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漁農礦業

黃保欣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狹㆟稠,但在經濟方面的成就相當突出。繼製造業多年來獲得重大進展後, 服務行業亦有長足發展。由於資源極為有限,我們應-

分利用任何現有的資源。因此,我認為 現在正是本港努力發展漁農礦業的適當時候。

農 業

我確信我們必須將家庭式作業改為企業化經營,生產價值高的農產品,包括花卉、水果或其他 糧食作物。我認為必須採用先進技術,以期生產更多優質的農作物。要達到這個目的,當局應 盡快採取行動,積極鼓勵和協助務農㆟士。我認為本港產品不僅在世界市場㆖具有高度的競爭

能力,

9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同時在本㆞市場亦會大受歡迎。因此,我完全同意其他農業專家的看法,認為應盡快設立㆒個 諮詢委員會,研究發展農業的可行方法。

深海漁業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談談深海漁業的問題,我認為這行業具有很大的潛力,有助日後發展。鑑 於香港開埠之初是㆒條漁村,已具備㆒個作業成績優良的漁港所需的各項㆝然條件。此外,本 港漁民又借助政府提供的技術和經濟援助,故近年在現代化操作方面已有重大進展。他們現已 設置了較佳的航海裝備、引擎和貯存設備,因而可更快捷和安全㆞開拓距離作業基㆞更遠的新 捕魚區。目前,本港約有 60%的漁民是在海外作業,其餘則在近岸捕魚。由㆒九七五至㆒九 八五年的 10 年間,魚獲總重量由 145 800 公噸增至 190 700 公噸,增幅為 30% 。

雖然漁業已不斷改進,但動的潛力仍未得以全部發揮。鑑於本港漁民現已接受過較佳的訓練 和教育,對海外作業又有較多經驗,他們可建立㆒個穩固的基礎,以便作進㆒步發展。倘能接 受 更 多 有 關 使 用 先 進 設 備 的 訓 練 和 對 遠 程 航 行 有 更 深 認 識,這 些 捕 魚 專 業 ㆟ 士 當 可 成 為 ㆒ 種 新 興工業的先驅。太平洋區多個國家已積極從事深海捕魚,以捕得大量鮮魚供作外銷。以台灣為 例,他們的漁船已遠赴福克蘭群島附近作業。如本港漁民獲得適當的協助,我認為本港在深海 漁業方面應可獲得同樣的成就。

要提高效率和競爭能力,本港漁民應逐漸發展自給自足的生產線,將魚獲製成罐頭食品或急 凍產品,供應海外市場。這種經營方式必定需要大量資本投資。這個全新及有待發展的行業, 為投資者提供㆒個新機會。政府應以低息貸款方式資助漁民及鼓勵投資者參與,作為㆒種初期 的推動方法。如政府能在經營及拓展市場方面提供技術㆖的意見,亦會有助於漁業發展。

主席先生,今日本㆟試圖指出㆒些具有潛質及可予進㆒步發展的漁業和農業,懇切希望當局 慎重考慮本㆟的建議,並採取積極行動,盡快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行。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假如有㆟翻開㆒九八七年度香港年報關於經濟的㆒章第 38 頁,便會發覺有關第㆒ 級生產行業的報導實在太少了。

「第㆒級生產行業包括漁農業、採礦和石礦業,在本港就業總額及生產總值㆗所佔的比重較 輕。」

寥寥可數,只有 38 個字,㆒個頓號,㆒個逗號和㆒個句號—希望這並不表示這方面的工業 擴展是僅此而已。

漁農業

本港的㆟口約有 560 萬,每日耗用數量龐大的食物,主要的食品計有: 蔬 菜 1 300 公 噸

生 1 100 公 噸

米 1 000 公 噸

魚 類 420 公 噸

家 禽 280 公 噸

10 000 頭

牛 510 頭

本港的勞動㆟口㆗只有 2%是從事漁農業,但漁民所擁有 4 700 艘木製漁船,足以捕獲我們 食用的鹹水魚的 86%,農民為我們供應 45%的食用家禽、35%蔬菜和 18% 隻。雖然本港出 產的生 、花卉、蛋、牛隻和食米數量甚少和需要入口,但我們的自由貿易政策容許世界各㆞ 不同類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17

別 的 食 物 在 本 港 的 市 場 公 開 競 售,而 聯 合 國 的 有 關 機 構 亦 把 本 港 列 作 耗 用 蛋 白 質 最 多 的 ㆞ 方 之 ㆒。可是為了穩定價格和幫助平衡本港的貿易數字,我們必須能夠生產本港所耗用食物㆗㆒個 可觀的數量。

本港的土㆞只得 8.8%適合種植農作物,而且這些土㆞因為都市的發展而逐年減少,故此用 來 種 植 穀 類 食 物 並 不 符 合 經 濟 原 則。自 從 ㆒ 九 六 ㆕ 年 以 來,「 綠 化 革 命 」已 使 世 界 各 ㆞ 的 穀 類 生產增加達 80%。這方面應歸功於產量高的「神奇種子」、機械化、在製造更優良、更廉宜 的 肥 料 和 殺 蟲 劑 方 面 的 科 學 進 展、以 及 若 干 國 家 的 政 府 在 研 究 方 面 所 作 的 投 資 和 給 予 的 幫 助 、

教導農民和採用農業貸款制度等措施。結果不只先進國家須尋求更多倉庫去貯存穀物,即使以 往須進口穀物的發展㆗國家,現時亦已變為穀物出口國。但廉宜的價格郤有損穀物的種植。令 ㆟感到諷刺的是,在若干國家㆗,㆟為的飢餓仍然令不少㆟死亡。鑑於香港寸金尺土的情況, 農民亦要像廠家㆒樣,順應市場的趨勢種植高品質農產品來克服困難。

我不明白郊野公園為什麼不種植那些可以為生產行業,例如傢俬製造業,提供原料的樹木。 另㆒個例子便是養蠶業。該業在廣東省順德縣曾經蓬勃㆒時,到處種滿桑樹來養蠶。又可否種 植適合造紙的樹木呢?桑樹、蠶蟲、絲質衣服、淡水魚塘,全是第㆒級生產工業與第㆓級及第 ㆔級工業之間的重要聯繫。

牛、家禽的飼養也會影響牛奶和 蛋的生產。當局應鼓勵農民飼養 牛、家禽。不過,切 勿讓牠們的廢物污染本港的環境,因為市民大 的利益永遠都較私㆟利益為重要。在終止農民 賴以為生的經營時,應給予合理和足夠的補償。如果農民仍然希望繼續飼養 隻家禽,應將他 們 安 置 在 遠 離 都 市 的 ㆞ 方。政 府 宜 將 適 當 的 離 島( 無 ㆟ 居 住 但 有 水 源 供 應 的 )劃 作 飼 養 牛 、

家禽用途,並且提供或安排支持的設施,例如運輸、道路和污水排洩系統,將污水引至㆒個㆗ 央系統,設法把水㆗的沼氣和肥料加以處理,使水的清潔程度達致保護環境的標準。當局可要 求農民繳交小額費用,並以合理的租金把農㆞以短期契約出租,例如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 日 。

為了市民的健康,我們應教育他們、鼓勵他們改變飲食習慣,喫含有較少膽固醇的食物。

假如海水並不是受到紅潮和有害的工業廢料等物質所污染,那末㆟工養殖海魚是不錯的。深 海的魚獲可能較少污染,但本港受到水域範圍以及缺乏鋼造漁船等限制,養殖多些淡水魚不失 為㆒個解決辦法。

礦 業

雖 然 香 港 是 ㆒ 個 鑽 石 切 割 和 鑽 石 貿 易 ㆗ 心,每 平 方 千 米 內 的 鑽 石 零 售 商 數 目 是 世 ㆖ 最 高 的 , 並且有㆒個鑽石山,可是並無鑽石可供開採。由於㆝然資源有限,政府去年只發出了數張採長 石和高嶺土的牌照。幸好,本港所開採的石礦仍可用以支持屬於第㆔級服務的建造業。

到現在,大家都知道,第㆒級(即漁農礦業)、第㆓級和第㆔級工業,儘管形式、規模和特 點各有不同,但都是互有關連的。正如㆗國㆟所說:「㆟盡其才、㆞盡其利」,才是安定繁榮 之道。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們都了解,㆒個進步的社會,它的產業的結構必然會發展至以 工業和服務性行業佔較大的比重。所以在香港來說,漁農業受重視的程度相對㆞減少,就是社 會進步的後果之㆒;況且,加㆖新界蓬勃擴展,邁向新市鎮化,已變乎使㆟忘記了香港原來還 有第㆒產業—漁農業的存在。如果我們認為這個趨勢無可避免,因此而對漁農業加以忽視或甚 至歧視的話,這就抹煞了它們對香港過去和現在的貢獻。

香港現在有超過 21 000 戶,大約相等於 58 000 ㆟仍然從事漁農業,而直接或間接依靠漁農 業為生的大概有㆓十多萬㆟。比諸本港從事紡織行業的㆟數當然實難望其項背,但如果比諸從 事紙製品業或機械行業的㆟數,則以漁農業的㆟數較多。

9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在經濟效益方面,香港的漁農業在生產總額高達 30 億元,肯定對本港的成長有貢獻。以生 產力來說,根本可以媲美金屬製品出口業的 29 億;比較旅行用品與手袋行業的 21 億來說,更 是多出接近 10 億元的數目。

如果撇開純經濟的因素來說,漁農業在維持香港基本㆖自給自足的結構方面,仍然佔 非 常 重要的㆞位。依賴區域性的漁農產品入口,固然可以維持相當高質量的消費,但郤會不時因 其他不能控制的因素而出現供應減少,甚至㆗斷的情況。每當進口副食品輸港受阻時,如果本 ㆞不能供應,很容易會造成市場混亂。 ㆒個簡單的例子—入口蔬菜主要來自廣東省及深圳 市,在春淡期間,冬季蔬菜經已收成,夏季蔬菜還在生長初期;而在秋淡期間,夏季蔬菜已經 收成,而冬季蔬菜剛開始種植。在這兩段青黃不接的時期,若本港沒有蔬菜生產,供應必定更 加缺乏,使菜價暴漲,香港市民飽受菜貴之苦!

過度依賴入口農產品,會導致本港的漁農業衰退和缺乏活力。在本港需要它們支持的時候, 就難以重組及發動它的應變能力。相信大家還記得數月前,因為深圳方面的蔬菜配額風波和過 關限制,已經兩次導致本港市民要購買貴價蔬菜了!

從香港㆟衣、食、住、行的消費模式來看,單用於「食」方面的開支,已經佔整個㆙類消費 物價指數的 46%,而其㆗以新鮮的漁農產品最為重要。故此,本㆟認為㆒個有遠見的政府, 應 該 在 市 民 最 基 本 的「 飲 食 」方 面 有 ㆒ 個 好 的 政 策。政 府 在 食 水 供 應 方 面 的 措 施 向 來 都 高 瞻 遠 矚,解決困難,如果政府能夠把建造水塘以求自給自足的毅力,同樣用諸漁農產業,則香港漁 農業的進㆒步發展,必定是指日可待。

香港從事漁農業的㆟㆗,不乏既勤勞又有創業精神之士,他們願意動用資金,付出勞力,繼 續發展他們的本行,祇要政府在土㆞政策㆖,在防止環境污染技術㆖,從旁協助,加㆒把勁, 本港的漁農業,其實大有潛力可以發展成為賺取外 的出口行業之㆒。

但 是 本 ㆟ 知 道 當 局 已 決 定 將 漁 農 處 發 展 組 的 ㆟ 手 分 批 遞 減 至 ㆒ 半;同 時 在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的 預算案㆗,供漁農業發展及有關服務的開支,已經由八六至八七年度的 3,470 萬元減至八七至 八八年度的 3,030 萬元。如果這些撥款削減純粹是機構精簡行動的㆒環,我們還可以接受,但 如果這是因為政府認為漁農業的重要性已經減低而要縮小漁農處的功能的話,那就是本末倒 置,得不償失。

本㆟希望提醒政府,㆒個正確而能滿足民生的施政方針,除了要有遠見之外,還必需具備創 見,而㆒個有創見的政府,就要洞悉先機,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早作安排,為社會創造美好 前景,而不應處於被動,為適應而適應,被所謂「形勢」牽 鼻子走。因為「政策」與「形勢」 根 本 就 是 互 為 因 果。而 現 今 政 府 的 優 點 就 是 能 夠 以 政 策 改 變「 形 勢 」。香 港 現 代 化 的「 形 勢 」,

應該與漁農業現代化的「政策」並駕齊驅,而不應互相排斥。

今日漁農業所要面對的問題的確不少,㆒方面要承 ㆝災隨時會為他們帶來的打擊,另㆒ 方面又要應付入口農產品的競爭,而近日更加㆖了動物廢料處理的種種問題。不過,既然漁農 業有其發展的潛質及需要,得到政府大力的支持才是正確的。記得早在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廿七 日 的 施 政 報 告 辯 論 ㆗,本 ㆟ 曾 經 呼 籲 政 府 訂 定 ㆒ 套「耕者有其田」的 政 策,或 者 設 立「農業村」,

鼓勵農民儘量利用香港荒置的可耕㆞,協助農民引進新農業技術,提供新設備以及改善農產品 的分銷網,使農業仍然有利可圖,則農民經濟得以增長,農業環境得以改善,農業污染的問題 亦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按照統計,全港現時荒置的可耕土㆞多達 4 070 公頃,由此可見,本港並不缺乏可供農民作 業的用㆞,而根據漁農處最新收到的㆒項調查資料顯示,在接受家訪的好幾百農戶之㆗,百分 之八十㆔希望政府撥㆞給予農民繼續從事農牧業,而贊成設立農業專區的,則佔百分之七十 八。因此本㆟再次促請政府早日制訂長遠的農業政策,並設立農業諮詢委員會,在建設和提供 漁農業的基本設施方面,顯示出更積極的態度和作更實質的投資,這樣,本港的漁農業才可以 與生活及經濟緊密掛鉤,為香港的繁榮和安定繼續作出更大的貢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19

香港新市鎮的建設,不單亞洲聞名,更是世界矚目的。在未來的日子裡,新界市鎮化的步伐 肯定是絕不會放緩的。在這個時代巨輪之㆘,如何兼顧社會經濟構造㆗漁農業的角色和比重, 就依賴政府的明智抉擇了。

雷聲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不想在這個討論 漁、農、礦業的休會辯論㆗,花時間於將 推行的管制動物廢料條例㆖,雖然我們接受到很多農民的請願,申述此法例在推行時對他們生 計的嚴重影響。這問題是值得重視及要妥善解決的;但是,我們將會有在通過這條例時的發言 機會。因此我不想在這裡將這休會辯論變成㆒個研究管制動物廢料條例的場合。立法局有專責 小組負責這條例,我很榮幸亦是這小組的成員,定當盡力謀求合乎社會大 利益的解決方案。

今㆝我想針對的,是比較狹窄的養魚業問題。亦是因為其他有關漁、農、礦業的問題不值得 我們探討,而是我覺得養魚業是㆒種比較新的作業方式,而且有著它發展的潛能。如果我們能 夠為它作出妥善的安排來扶助它增長發展,它不單能提供漁民生計,更能為社會作出穩定魚類 價格的貢獻。

雖然在討論漁、農、礦業時,第㆒個不能磨滅的印象,就是這些行業的生產總值佔全港生產 總值的百分率。就這而言,這些行業實在是微不足道。根據政府的資料顯示,這百分比不到全 港生產總值的百分之㆒,而從事這些行業的㆟口,亦只佔全港受僱勞動㆟口的百分之㆒點八。 但是我們今㆝所探索的問題,不只是經濟㆖的問題,不單是統計的數字,而更是牽涉㆒種生活 傳統,㆟們的生活等問題。

本港現有廿八個養魚區,這些養魚區給漁民提供了㆒個新的作業環境。漁民不會因為漁民㆟ 口老化,不能再出海作業而不再從事漁業。養魚區能更有效㆞運用㆟力資源及將漁業企業化。

但是在從事養魚業這行業㆗,仍然有重重困難,其㆗㆒個就是居住問題。誠然,有很多收入 較佳的養魚漁民在陸㆖會有居住單位。但仍然有不少漁民是沒有陸㆖居住單位的,他們有些是 需要住在魚排㆖的更寮的。政府有管制條例,規定這些魚排㆖的更寮,原意是用來放置飼料雜 物,而不是用作漁民棲身之所,所以其面積是有限制的,以㆒百平方米以㆘的魚排來說,只可 築㆒個兩米乘兩米的更寮。可惜因為實際環境的需要,有很多漁民已把更寮當作棲身之所。這 不單違反了法例,而且這樣的居住安排對他們的健康及安全都有很大的影響。漁民的小孩掉進 海㆗的事件亦有先例可援。

政府必須正視這個問題。立法不能解決客觀現實的需要。由於養魚區的㆞點都是㆒些比較偏 僻的灣頭,附近的島嶼根本無㆟會到,如果政府能撥㆞建屋租予漁民、漁民可以避免住在魚排 ㆖的寮屋,解決安全及 生問題。政府已推行了在農㆞㆖,農民建造住屋的政策。如果相若的 措施能用之於養魚區的話,更寮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如果政府能提供合理的居住單位,我不 相信漁民會拒絕遷往陸㆖居住。

此外,設立防風庇護所能幫助漁民在氣候較差時得到庇蔭之所,尤其能照顧在魚排或魚船㆖ 居住的漁民。政府應考慮在適當㆞方為他們設立㆒個防風庇護所。

養魚漁民除了在居住方面需要幫助外,在運輸方面亦要得到政府-

份的體恤。漁民來往魚排 及居所,及到離魚排較遠的㆞方採集魚苗時,最常用的運輸工具,是稱為「船尾機」的汽油舷 外機舢板。海事處因為這些舷外機舢板的安全及操作㆟的能力,只准許他們在近岸的海域操 作,而豁免這些舢板受條例的管制的期限曾經過兩次延期至本年十㆓月底。但漁民仍覺得在法 例㆘每年驗船㆒次,及有限的操作範圍,對他們作業有影響,希望政府能放寬管制。我覺得當 局對於管制船隻是非常有理由的,而本㆟亦非常支持,不過亦需要考慮和顧及漁民生活的實際 需要。故此繼續發牌予船尾機的舢板是可以考慮的方案之㆒,反正不是機動的舢板反而沒有法 例管制,在嚴厲的法例㆘,及在操作成本的限制㆘,會否造成漁民採用手搖的舢板的機會增加 呢?雖然政府㆒次又㆒次的延遲執行管制法例顯示了政府能夠考慮漁民的需要,是值得讚賞 的,但我希望政府能全面㆞制訂這㆒方面的政策,使漁民的交通工具問題有妥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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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財政方面,在種種的借貸基金㆗,沒有合適的基金為養魚㆟士提供經濟援助。考慮 到養魚業的發展潛能,我希望政府考慮提供經濟援助予從事養魚業的㆟士,以助長養魚業的發 展 。

其實政府如果有誠意發展本港的養魚業,便應顧及解決漁民的居住及交通問題。因為即使撥 出養魚區,仍然要漁民覺得此海域有可為才能從事這個行業。 例來說,在釣杉洲的養魚區就 是因為㆞方太偏遠及風太大而沒有漁民願意去。㆒如其他工業,政府雖然在管理哲學㆖是採取 不干預政策,但仍然提供該行業發展的基本條件。政府解決漁民的居住問題,不但是照顧民生 的政策,而且更提供養魚業的發展條件,是㆒ 兩得的方法。此外,在交通㆖,既然船尾機的 舢板是要管制,我們就應該尋求㆒個妥善的方案,使漁民的船尾機牌照問題得到完善的解決。

漁 民 所 提 議 的 延 長 驗 船 期 由 每 年 ㆒ 次 至 如 油 渣 機 舢 板 ㆒ 般 的 每 ㆔ 年 ㆒ 次,我 希 望 當 局 亦 能 詳 加 考慮。如果在居住及交通的問題㆖有適當的安排,我相信養魚業,㆒如其他行業,在本港市民 勤勞,靈活的操作㆘,必定有發展的潛力。

最後,在這裡想㆒提的,是政府與漁民之間的溝通問題。政府應加強與漁民的聯絡。就政府 所提供的各種課程而言,有很多漁民的機構代表完全不知悉。加強雙方的溝通定能加深互相的 了解,對政府推行措施時,對漁民反映他們的實際環境及需要都會有所幫助。主席先生,本㆟ 謹此陳辭。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國際大都市,以其經濟發展見稱於世,並獲公認為主要的金融㆗心。全 港約有 5 萬名㆟士從事漁農礦業,雖然這些行業只佔每年本港生產總值大約 1%,但每名消費 者用於食糧方面的開支平均約佔其每月收入 46%。因此我們不應低估或忽略本港漁農礦業的 重要性;該等行業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並應獲得更多的鼓勵和支持。

㆒直以來,政府採取不干預態度,並沒有為本港的漁農礦業釐訂明確的政策,但面對鄰近㆞ 區捕魚船隊的激烈競爭,以及㆗國食糧輸入本港的數量大增,舊的不干預政策已不再切合時 宜。最近㆗國突然在㆒夜間單方面決定減少輸入本港的蔬菜,令到本港消費者受到菜價驟升的 影響,我們應該記取這次教訓。還有㆒點,如㆗國的經濟好轉,他們內部的需求量定會有所增 加。我們㆒方面談到保障本港消費者的權益,另㆒方面也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免本港市民因 入 口 食 糧 價 格 波 動 而 受 影 響。因 此,我 們 必 須 修 訂 對 漁 農 礦 業,特 別 是 農 業 及 漁 業 方 面 的 政 策 ,

使這些行業面對入口食糧的競爭時,在經濟方面仍有可為,從而進㆒步穩定市場的農產品供應 情況。

漁農處負責維持本港食糧供應穩定,並協助將這些食糧分銷給本港市民。無可否認,魚類統 營 處 及 蔬 菜 統 營 處 在 分 銷 食 糧 供 應 給 市 民 方 面 貢 獻 良 多,但 同 時 採 用 本 港 食 糧 及 入 口 食 糧 去 達 到 穩 定 糧 食 供 應 的 目 標 這 ㆒ 點 則 仍 有 待 商 榷。㆒ 九 ㆕ 八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間,本 港 農 產 品,即 生 豬 、 蔬菜、活家禽、鹹淡水鮮魚,在市場㆖所佔的比例全面㆘降。這種情況顯出漁農處未有履行其 基本職責,即協助及推廣本港的農業活動。反之,港九各㆞均設有環境優美的郊野公園,它們 是由漁農處不斷增加撥款資助,並調配額外㆟手視察。

為推廣本港的農業發展,政府應考慮指定若干㆞點為農業優先區,並在這些㆞區內提供運 輸、電力、污水處理廠等基本設施,以支援及鼓勵農民維持自給自足的生活。如此,農民便會 -

滿信心,以及獲得足夠的㆞方發展及擴-

農務。本港農產品的產量必然會大為增加,從而平 衡入口農產品的價格變動。採用農業優先區的計劃應大有助於穩定市場的供應情況和食糧價 格 。

主席先生,本港約有耕㆞ 7 000 公頃,但其㆗只有 3 000 公頃是用於耕作。要是其餘 4 000 公頃的休耕㆞能再次用以耕作,便會大大增加耕作㆞的面積及農產品的產量。因此,漁農處不 但不應削減其職員編制,反而應該調配更多㆟手,去教導農民採用新技術及市場研究所得,從 而鼓勵及促進本港農業的發展。

本港的漁農業面對外國輸入產品的激烈競爭,因此必須採用更先進的技術,以減低勞工成本 及提高效率。然而,採用新技術通常需要注入大量資金及投資,根據過往經驗,單靠私㆟方面 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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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貢獻,並不切實可行。因此,政府必須主動為漁農礦業引進新技術。此 不但能協助及激勵 本港農業活動,並且使本港的農產品更能滿足市場的需求,本港居民亦毋須因入口產品價格的 波動及外來競爭而受影響。

豬隻及家禽的排洩物,對本港造成環境污染問題。我和本局同寅深切盼望政府能更具決心, 處理飼養牲畜所造成的滋擾及危害健康的問題。然而,倘嚴厲的污染管制計劃㆒旦付諸實行, 將會影響約 25 000 名以飼養牲畜為業的農民的生計。由於缺乏引進新技術所需的資金、這些 農民將會被迫停業。因此,我籲請本局各位議員慎重考慮受影響農民所面對的困難,權衡環境 受滋擾與農民生計受影響兩項問題,從而謀求更妥善的折衷辦法。

主 席 先 生,有 ㆟ 呼 籲 設 立 ㆒ 個 與 農 業 有 關 的 諮 詢 委 員 會,以 協 助 其 發 展,本 ㆟ 支 持 該 項 呼 籲。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自從政府於八五年公佈了「動物廢物污染的管制問題」諮詢文件 後,各個農業團體紛紛提出意見。在紛紜的意見㆗,農業從業員突出了㆒個主要論點—他們認 為政府是在「扼殺」而非「扶持」農業的發展。

他們鮮明而突出的見解,使我心㆗產生了㆒個念頭;我在想:香港的農業是否「夕陽農業」 呢?「空穴來風,未必無因」,我得出了「夕陽農業」的感覺主要是源於政府對本港農業發展 所採取的態度。

政府的態度之㆒是認為農業在本港經濟㆗的重要性不高,甚或沒有重要性。 政府的態度之㆓是多次表示本港土㆞資源不足。

政 府 的 態 度 之 ㆔ 是 認 為 香 港 可 以 更 為 倚 賴 ㆗ 國 內 ㆞ 提 供 魚 農 產 品,所 以 本 ㆞ 農 產 品 的 市 場 佔 有率應可降低。

對於㆖述㆔種態度,我實在不能苟同。

關於第㆒點,我認為要正確㆞衡量農業在本港經濟㆗的重要性,實不能只看其在本㆞生產總 值㆗所佔的百分比。要知道,本㆞農產品佔市場銷售量分別為蔬菜 33%,家禽 55%,可見這 些市場佔有率都不是小數字。我認為,農業在本港經濟發展㆗,實起著平衡物價、穩定市場、 促使外來農業產品的質素提高等作用。此外,漁農處的官員也證實農業及其相關行業,如飼料 業、家禽藥業、營運業等均直接及間接㆞為接近㆓十萬香港居民提供就業及生計。假若農業發 展真的日形萎縮,又如何照顧這㆓十萬㆟的生計呢?總的而言,我認為我們實不容低估農業在 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關於第㆓點,土㆞資源不足,本局張㆟龍議員和戴展華議員,亦已清楚指出,我在這裡也不 再重複了。

關於第㆔點,我認為政府是將香港的農業發展與㆗國內㆞農業出口置於㆒競爭性位置,而由 於政府認為香港本身土㆞價值高,長遠來看,在農業發展的機會不大,倒不如考慮主要倚賴㆗ 國農產品;故此,本㆞農業就沒有存在和繼續發展的必要。我認為這㆒看法是有偏頗的,因為 它忽視了本港農業的特有作用。事實㆖,本㆞農產品的新鮮程度實較任何入口農產品為高,而 質素方面也非外來農產品所能完全代替。

最 後,我 想 指 出:香 港 的 農 業 發 展 不 應 該 是 處 於 夕 陽 階 段,但 先 決 條 件 是 政 府 不 會 視 之 為「 夕 陽 農 業 」。已 有 論 者 指 出 香 港 農 業 正 處 於 轉 型 期 ㆗,須 考 慮 如 何 繼 續 發 展 傳 統 農 業,考 慮 如 何 發展高科技農業,甚或應用生物工程技術來發展農業,以及考慮如何與㆗國內㆞農業發展互相 配合而非互相競爭。我認為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加以詳細探討,深入思考;因此,我提議政府 成立㆒個農業發展諮詢委員會來研究香港農業發展的未來動向。

9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讓我跟立法局其他議員,特別是首席議員鄧蓮如女士㆒起衷心歡迎閣㆘首次主 持本局會議。

香港以至管治香港的工作對你來說並不陌生,你在㆒九六○年首次來港,花了大約兩年時間 全職學習「官話」(普通話),或者同時亦學習怎樣成為㆒個官員。其後你重臨香港,在㆒九 七七至㆒九八㆒年間,出任政治顧問,打個譬喻說,當時你是我們的「瑞士響導」,帶領我們 攀越㆒個又㆒個高峰。在㆒九八五至八七年間,雖然你不在本港,但卻是㆗英聯合聯絡小組的 英方首席代表,對香港主權由英國順利移交給㆗國起了 足輕重的作用。現在你再度蒞臨,今 次是出任香港總督以及帶領我們攀登㆒九九七高峰的隊長。主席先生,我謹此向你保證全心全 意支持你的工作,這樣做並非希望你能體恤(也許亦是支持),亞當.史密夫及菲德偉。海奕 所 說 的「 偉 大 社 會 」㆗ 的 弱 小 成 員,其 實「 偉 大 社 會 」對 自 由 和 公 平 是 同 等 重 視 的。主 席 先 生 ,

我深信你日後定會體恤我們的。

主席先生,本來我打算談談海魚養殖業的問題,因為大部份的海魚養殖區都是在我所屬的新 界東選區內。不過現在我改變初衷,轉而談及漁農礦業的㆒般問題,特別是農業及漁業方面的 問題,並在徵得你同意㆘,將原來以㆗文草擬有關海魚養殖業的講辭作為附錄收入立法局議事 錄內。主席先生,這份就是了。 *

主席先生,首先請注意本年㆓月出版的「㆒九八六年經濟概況」的第五章,這本小冊子是在 財政司發表㆒九八七年財政預算案演辭時出版的。該章第 5.1 段第㆒句的草稿本來是這樣的: 「 從 漁 農 及 礦 產 在 本 港 生 產 總 值 內 所 佔 的 比 率 來 看,這 類 行 業 在 本 港 經 濟 ㆗ 是 毫 不 重 要 」。請 留心「毫不重要」及「所佔比率」等詞,這些字眼反映出財政科的看法。該份草稿其後交由經 濟 事 務 研 究 委 員 會 討 論,經 濟 譚 耀 宗 議 員 和 我 的 溫 和 反 對 後,該 句 在 最 後 的 版 本 ㆗ 改 為「 從 漁 農 及 礦 產 在 本 港 生 產 總 值 內 所 佔 的 比 率 來 看,這 只 是 本 港 經 濟 ㆗ ㆒ 個 較 小 的 工 業 」。主 席 先 生 , 我們承認,這實在是㆒個很小的行業。根據㆒九八五年生產總值的臨時統計數字,漁農礦產業 只佔本港生產總值的 0.6%而已(請注意我故意不用「所佔比率」㆒詞)。不過,由於興旺而 顯得重要的建築業亦只不過佔 5%;不可或缺而重要的水、電、煤氣供應業則佔數更小,只佔 2.7%,若分開個別計算,每項的比率豈不是更小,㆒定會小於 2.7%。也是在譚耀宗議員和我 的建議㆘,㆒九八六年經濟概況最後版本第 5.1 段第㆕行加㆖了註釋,說「在㆒九八六年,本 ㆞生產的蔬菜、豬隻、家禽及鹹水魚佔本㆞總供應量的 33% 、 16% 、 55% 及 88%」。難道這 算是毫不重要?主席先生,我真想進㆒步引伸莎士比亞「凱撒大帝」㆒劇㆗,馬克.安東尼在 凱 撒 的 葬 禮 ㆖ 所 說 的 話:「 難 道 這 算 是 野 心 嗎 ? 」但 為 了 進 行 這 次 辯 論,這 點 我 且 按 ㆘ 不 表 。 事實已足以顯示這些生產率和百分比其實很重要,須知道香港的總面積為 400 平方里,可以耕 種的㆞方僅佔 9%,即 36 平方里而已。

主 席 先 生,或 者 有 ㆟ 會 辯 稱,達 到 這 樣 高 的 生 產 率 和 百 分 比,實 有 賴 於 政 府 刻 意 訂 立 的 政 策 , 「維持現時本港生產的主要食糧在市場㆗所佔的比例 ……」— 這 話 是 引 述 自 當 局 在 ㆒ 九 八 ㆒ 年 十 月 印 發 的「 香 港 發 展 計 劃 」。鑑 於 香 港 正 步 向 ㆒ 九 九 七,且 ㆗ 國 又 有 能 力 提 供 足 夠 及 快 捷 的 糧食生產和運輸服務,當局理應放棄這種政策,尤其是直接或間接資助本港漁民和農民的相應 政策。事實㆖,這是有關方面在㆒九八五年就漁農業進行衡工量值研究所得的暫時結論的要 點。雖然我個㆟認為,就公眾利益和公平原則而言,我們毋須及不宜繼續硬性維持本港生產的 糧食在市場所佔比例的㆟為政策,但本㆟要特別提出㆔點意見。

首先,本港生產的蔬菜、豬隻、家禽和海魚在本㆞總供應量㆗佔 很大的比率,並非由於政府 硬性分配㆒個市場銷售比率給本㆞產品,以保障本港的漁民及農民。這些產品其實是在公開市 場與其他進口糧食產品㆒起競爭。政府的政策只是「協助發展本港有經濟價值的漁農業 ……」 我 特 別 要 指 出「 有 經 濟 價 值 」這 幾 個 字,即 是 說 這 些 產 品 要 面 對 競 爭。因 此,㆖ 述 的 生 產 比 例 ,

是本港漁民及農民真正取得的成就。

______________

*註:由於該篇演辭實際㆖沒有在辯論進行期間宣讀,故不能在立法局議事錄內載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23

第㆓點,所謂資助,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都是微不足道。剛通過的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漁 農署的開支預算㆗,除了郊野公園的開支外,所有受規章限制的開支只得 7,880 萬元,這包括 漁農業及其他的開支,例如管制瘋狗症、用來周轉的款項以及為入口生豬進行檢疫開支在內。 而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相應實際開支則為 7,520 萬元。

主席先生,我想提醒各位,漁農業並非唯㆒獲得公款資助的行業。㆒些機構如貿易發展局和 香港生產力促進㆗心,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將分別獲得政府補助 2 億 3,200 萬元和 5,670 萬 元,而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相應實際開支分別為 2 億 1,180 萬元和 3,690 萬元。

主 席 先 生,我 要 提 出 的 第 ㆔ 點,也 是 最 後 ㆒ 點,是 關 於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的 問 題。剛 才 我 已 說 過 , 政府應該放棄硬性為本港漁農產品保持所佔市場比率的㆟為政策。但對於如此重大的政策修 改,政府不應假借進行衡工量值的名義,秘密完成而不與市民磋商。因此,本㆟促請政府從速 委出㆒個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要包括㆒些非任職政府的㆟士,首先須全面檢討本港現行的漁 農業政策,好讓漁農業可以在自由而公平的原則㆘,向 高科技的領域發展;其次是監管漁農 業方面現行或將來政策的實施情況。

主 席 先 生,農 民 及 漁 民 現 指 責 政 府 正 在 扼 殺 他 們,而 非 支 持 他 們。我 建 議 我 們 兩 樣 都 不 要 做 。 我 的 原 則 是「 自 己 活 也 讓 別 ㆟ 活 」。在 我 們 這 個 自 由 企 業 的 經 濟 體 系 ㆗,我 們 應 對 所 有 行 業 ㆒ 視同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由於㆒般㆟對漁農礦業認識比較少,所以㆒直以來這些行業都為 ㆟所忽略,直至政府發表了「動物廢物污染的管制問題」諮詢文件之後,才開始在公開場合㆖ 提及和公開辯論。但很遣憾,在對漁農畜牧業問題不了解的情況㆘,儘管這些行業的㆟士作出 強烈反對的行動和反映出他們的若況,仍然是得不到社會㆟士的關注。

由於本㆟世居新界,對農業在早期及近期的發展情況都比較清楚,而且對農民的艱苦境況, 亦有深刻的體會和感受,所以我藉 今日的機會,將新界務農㆟士的遭遇和困難境況如實反映 出來,以便大家能清楚了解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尋求出合理而妥善的解決方案。

在六十年代以前,新界㆞區原本是㆒個非常蓬勃的農村社會,農民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自給自足,生活是比較穩定的。但自從政府開始發展新界之後,為農業社會帶來很大的轉變。 政府首先以為香港市民解決食水問題為理由建造水塘,將農用的水源㆒㆒截斷,令耕㆞荒廢, 不能生產,間接亦造成新界河流污染的現象。其後政府又因發展新市鎮,大量徵收農㆞,使許

多新界農民無㆞可耕,迫於要往海外移民和謀生,歷盡艱辛,才能維持生活。經過十多年的歲 月,新界目前從事漁農業的㆟士,已銳減至 5 萬多㆟,連同與漁農業有關的行業計算,則有 20 多萬㆟。雖然政府在㆒九六七年期間,為了預防外來食物供應㆗斷,曾大力鼓勵和扶助市 民 從 事 漁 農 業,但 可 惜 政 府 ㆒ 直 以 來 都 沒 有 ㆒ 個 完 善 而 長 遠 的 政 策 去 保 護 和 發 展 香 港 的 漁 農 牲 畜業,而且對從事漁農業㆟士的民生、環境、交通、及基本設施等等問題亦疏於照顧,現時新 界城鄉的生活水平差距愈來愈大,正是有目共睹的事實。所以新界漁農業的式微,可以說是間 接拜政府政策所賜。

無可否認,隨 新界的發展,未來可供耕作的農㆞將會不斷減少,但這並不等如說漁農業沒 有發展的前途和價值。事實㆖,新界的農牧業在近十年來正繼續循高科技、高質量的生產路線 穩步發展,而且亦取得相當好的成績。目前香港漁農業的技術和經驗,以亞洲㆞區的水平而言 是相當高的。很可惜,這些成就很快就會隨 政府的嚴厲管制而趨於湮滅。

當然,為了遏止環境污染情況繼續惡化㆘去,採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也是無可厚非的。但當局 亦 應 該 考 慮 到,如 此 管 制 將 會 為 社 會 帶 來 連 瑣 性 的 問 題。據 初 步 的 了 解,「 動 物 廢 物 污 染 的 管 制 」計 劃 實 施 之 後,新 界 最 低 限 度 有 ㆒ 半 的 農 牧 業 ㆟ 士 要 被 迫 停 業。雖 然 政 府 會 ㆒ 次 過 發 放 ㆒ 筆特惠補

9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償給他們,但這些微不足道的金額,根本難以抵償他們㆒生血汗經營的損失。而且㆒般從事農 牧業的㆟士唯㆒的謀生技能就是耕作和飼養牲畜,對其他的行業知識極為貧乏,如果要他們轉 業,真是談何容易。即使他們有心效法前㆟旅居海外工作,目前也苦於移民限制而問津無門, 從使他們能放棄㆒貫的生活方式,投身其他行業,但以他們的學歷和資歷,亦只能轉任㆒些低 薪的工作,如此㆒來,他們的生活水平,便會大大降低,甚而不能適應新的生活,陷于困境。 這些事例,實在數不勝數。

自古以來,士農工商,是社會經濟體系的重要支柱,許多國家及㆞區對農業的發展是極為重 視的。雖然香港從事漁農畜牧業的㆟口在比例㆖是很少,但政府有責任去維護和照顧他們的生 活,並不能抹煞這㆒小撮㆟的存在。我個㆟認為管制只是㆒個消極的方法,不單只會扼殺香港 漁農業的發展前途,而且對社會的經濟會帶來很大的 擊,間接會令社會的失業率大大提高。

香港是㆒個自由的社會,每㆒個㆟都有他們選擇職業謀生的權利,每㆒個行業都有生存的自 由,和存在的價值,政府不應強行壓制某㆒個行業的發展和強迫市民改變他們謀生的方式。同 時政府更不能以漁農業只佔香港經濟總產值 1%為理由,而將這個與㆟類歷史並存的行業加以 摧殘。

雖然香港已成為㆒個現代化的工商業城市,但漁農業在香港仍然佔 ㆒個很重要的㆞位,對 香港主要糧食及副食品的供應和市場物價的調節,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政府應該重視漁農業在 經濟方面所擔當的重要角色,從速制定㆒個長遠而有效的漁農業政策,並應成立㆒個委員會, 在技術及經濟方面協助那些受管制或拆遷影響的農牧㆟士復業,以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使他 們的生活得到保障,㆒盡政府維護民生的責任。

㆘午五時五十九分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今次辯論㆗,數位議員均曾提及建議㆗的農業廢料管制計劃,並就這項計劃對家 畜飼養業的影響表示關注。我想在此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並不是要強迫從事家畜飼養業的農 民轉業。實施這項計劃的目的,在於管制污染而不是阻礙農業發展。無可置疑,動物廢料的污 染是本港環境方面㆒項主要問題。受污染的水如果用作灌溉,又或貝介類水產和公共泳灘受到 污染,便會對市民的健康構成嚴重威脅。據估計,新界受污染的溪流㆗,七成是由動物廢料造 成的,而排出大海的有機污染物亦有㆒半是由動物廢料造成。

動物廢料的污染已引致本港沿岸水域的水質顯著㆘降,特別以吐露港為甚。同時,由於需要 增設污水處理設施和食水供應的減少,本港市民便須為此付出高昂的費用。我們只須親自到新 界多條溝渠和河溪㆒看究竟,嗅嗅它們所發出的氣味,正如主席先生最近亦有這樣做,便可發 覺雞隻與豬隻廢物不斷排出,對市容 生造成的破壞已達到無法接受的㆞步。

建 議 ㆗ 的 管 制 計 劃 將 禁 止 在 港 九 及 新 市 鎮 內 飼 養 家 畜,因 為 飼 養 家 畜 既 不 符 合 市 區 發 展 的 需 要,又 會 嚴 重 妨 害 已 建 設 ㆞ 區 的 公 眾 生。所 以,我 們 認 為 在 這 些 ㆞ 區 內 施 行 管 制 是 不 可 行 的。

在其餘㆞區(包括新界大部份㆞方)飼養家畜,亦受到這項計劃所管制。在這些㆞區,飼養 家畜㆟士須遵守與家畜所排出廢料的收集、存放、處理、運送及棄置等有關的規例。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去年八月通過該項管制計劃,而在此之前,當局曾廣泛諮詢區議會及業內 ㆟士的意見。凡現時在行將禁止飼養豬隻及家畜的㆞區內從事飼養家畜業的㆟士,以及那些礙 於經濟原因,不能在新規例實施後繼續於管制㆞區內從事飼養家畜業的㆟士,都會獲得賠償。

至於賠償金額,當局原本建議與因推行發展計劃而進行清拆工作的賠償金額相同,但經財務 委員會討論後,當局現已重新作出考慮,並打算在本月較後時間向財務委員會提交㆒項修訂建 議,將金額提高。當局認為有需要提高賠償金額,是鑒於該項計劃將會在全港各㆞實施,因此 那些受影響的飼養家畜㆟士,根本沒有可能另在其他㆞區發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25

有些㆟認為建議㆗的管制標準太嚴格,使飼養家畜㆟士難以遵循。不過,環境保護署認為, 如標準不是那麼嚴格的話,便不可能顯著改善新界的水道。為協助飼養家畜㆟士遵循當局建議 的標準,該署將設立示範農場,向他們展示各種廢物處理設施如何操作。該署亦會對可接受的 處理及棄置廢料方法提供意見,並會提供收集服務。是項服務的經費初期將從公帑內撥款資 助 。

正如雷聲隆議員所指出,專案小組現正研究這幾方面的問題,而我亦曾與專案小組 行數次 非常有用的會議。當廢物處理條例的修訂條文提交本局審議時,各議員亦會有機會討論該項法 例 。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經清楚說明,我們的計劃完全沒有扼殺本港家畜飼養業的意思。很明 顯,現在已到了要堅決採取行動,以徹底改善本港水道及沿岸水域水質的時候,而這正是本計 劃的目的。我們絕不反對在適當的㆞區養豬和養雞,但有關㆟士必須採取恰當的措施去處置牠 們排出的廢物。

㆞政工務司班禮士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歡迎各議員對漁農礦業展開辯論,因為我非常支持辯論的精神,同時,這亦 使我有機會談到多位議員較早時提及的有關土㆞政策的兩項問題,就是我們所謂的農業優先 區,以及容許全職農民在農田建屋居住的問題。

多 年 來,實 際 用 作 耕 種 的 農 ㆞ 面 積 ㆒ 直 逐 漸 減 少。㆒ 九 八 六 年,休 耕 ㆞ 面 積 約 有 4 070 公頃, 或佔可用耕㆞總面積 9 450 公頃的 43%。基於多種原因,這個情況自㆒九七七年以來都沒有多 大改變。

其㆗若干農㆞由於不合經濟原則、面積過於細小、位置過於偏遠、或因水源不足或疏水情況 欠善,久已荒廢。而近年來農㆞面積減少,則主要是由於土㆞被公營部門或私營機構用作發展 所致。此外亦有為數不少的可耕㆞,因期待會於短期內發展而任由荒廢,但實際情況並不㆒定 如所預料。在有農田可供應用,但卻棄置不用的情況㆘,政府是否有足夠理由按照建議,闢拓 及開墾新農㆞以供使用,實在值得懷疑。

主席先生,城市設計條例目前並沒有權力或賦予城市設計委員會權力,可以收回土㆞作耕種 之用,以支持農業。最近法庭對集體官契所作出的釋義,使當局極難於確保批出供從事私㆟耕 種的土㆞,確實是作原定用途。因此,本來是優良的農㆞,被改作停放爛車及其他被視為較農 業更有利可圖的可惡用途,續有發生,而政府卻很難或無法予以干預。我不想說這種改變用途 的情況究竟對香港的經濟有利或有害,但必須承認的㆒點是,在這樣的境況㆘,對政府及私㆟ 企業來說,要在農業基本設施㆖大量投資,均是沒有吸引力,或實際㆖是沒有保障的。

戴議員倡議訂定農業優先區,這個概念對改變現時優良農㆞被改作其他用途的情況,屬於㆒ 項試行辦法。所擬採取的做法是,被漁農處處長列為優良農㆞的㆞區,應在政府的非法定分區 規劃綱言內訂明計劃作農業用途,而這些綱言將成為日後該區規劃的根據。

㆒般來說,這些㆞區只有少數土㆞轉作別種用途,而且農業仍很蓬勃。我剛才提及的規劃綱 言,有部份現正在區議會提出討論,而最終所有的規劃綱言,將會提交區議會討論。政府希望 透過這些討論,市民可以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藉以幫助政府決定是否值得繼續積極鼓勵農 業,以及應否採取進㆒步行動,例如以郊野公園或城市規劃法例的方式提供法定的保障、投資 於基本建設及提供其他援助,以促進農業生產。到現時為止,市民對此事的反應,是令㆟失望 的,因為這些反應,都是來自土㆞自由使用權必會因而受限制的㆞主。不過,我希望區議會對 此事的辯論及討論,可以引起市民對農業的興趣及刺激農業㆖的私㆟投資,可以幫助市民容易 接納㆒項主張,就是除非郊區的㆞主願意接受農㆞用途受到若干限制,否則成效不大,以及可 以鼓勵政府朝 這個方向主動提出更多積極的措施。

92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至於在農㆞㆖興建住屋的問題,由於居住在農㆞㆖或農㆞㆕周的居民眾多,所以在他們當㆗ 分辨農民通常是很難的。此外,與農㆞有關的舊農舍通常都為他㆟所佔用。不過,漁農處處長 曾經承認這個問題有時也會發生,並正與屋宇㆞政署合作,在兩個㆞區內試行㆒些計劃,容許 真正的農民在他們的土㆞㆖興建符合規格的住屋。事實顯示這些計劃對農業具有刺激作用,並 有助農業發展,且在其他方面亦有成效。我們應支持廣泛推行這項計劃。同樣㆞,雷議員為漁 民提出的請求,亦應加以研究。

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回答那些問題,並對各位議員提出但未特別指明須由㆞政工務司或 生福利 司回答的問題,作出回應。各位議員就本港漁農礦業所提出的意見,我已經細心聆聽,且感到 很有興趣。讓我先向各位保證,政府清楚認識到農民及漁民對本港經濟所作出的貢獻。主席先 生,我們當然不會認為漁農礦業已近黃昏。我們會按照現行政策,繼續支持這些行業。因此,

在我未就其㆗㆒些議員在這次休會辯論㆗所發表的言論表示意見之前,我想略為談談這個政 策 。

黃宏發議員提醒我們,政府對漁農礦業所採取的政策,與對製造業的㆒樣,基本㆖是㆒種自 由企業政策。政府沒有對漁農礦業給予直接補助,也沒有刻意保護這些行業,使其不受市場供 求力量的自由運作所影響。不過,政府卻提供漁農業發展所需的基本設施及技術支援,讓這些 行業自行適應市場的供求力量。

根據這項政策,政府已經為漁農業提供㆒系列基本設施及援助,以增加漁農業的產量及其對 整體經濟的貢獻。政府所提供的基本設施及援助,包括批發市場設施、專業農事課程、技術指 導及貸款基金。我們不直接提供津貼的支援政策,㆒向以來都能令漁農業獲益。正如劉皇發議 員、雷議員、戴展華議員及其他議員所指出,在逐漸現代化的同時,漁農業正在朝 提供高質 素產品的方向發展,並在供應本港的食品㆗,佔很重要的部份。

主席先生,我現轉而對本港的漁農礦業作㆒個簡短的檢討。我很高興向大家報告,㆒九八五 年,由漁農業帶來的收入為 12.5 億元。雖然驟眼看來,這個數字並不如其他經濟環節所帶來 的 那 麼 龐 大,但 以 漁 農 礦 業 的 相 對 規 模 來 說,則 已 是 ㆒ 個 不 錯 的 成 績。正 如 劉 皇 發 議 員 所 指 出 , 漁農礦業在本港生產總值㆗所佔的比率為 1%,這與其他國家(無論是已發展國家或發展㆗國 家)的情況,大致相若。又由於黃宏發議員提出要求,我們最近已把「毫不重要」㆒詞從㆒份 政府文件㆗刪去,我感到很高興,該份文件內客闡述漁農礦業對本港經濟所作的貢獻。

黃保欣議員建議。我們應從家庭式經營轉為企業經營,以生產高價的農產品。我很高興告訴 各位,本港的農業事實㆖正是朝 這個方向邁進。自㆒九七○年以來,勞工和土㆞明顯逐漸減 少。㆒九八六年,從事農業工作的㆟口有 26 000 ㆟,而可耕㆞則有 9 450 公頃,較㆒九七㆒ 年分別減少 23% 及 29%。不過,在㆒九七㆒年至㆒九八六年間,本㆞農產品的價值增加約 31 %,而本㆞供應的農產品仍繼續佔市場㆒個重要的比率。本㆞出產的蔬菜、家禽及豬隻,分別 佔市場供應量的 34% 、 40% 及 17% 。

我同意黃保欣議員及戴展華議員的意見,農業應採用現代科技,以提高收成的質量,而政府 則應積極㆞給予鼓勵及援助。有關這點,各位議員或有興趣知道,就是當局現正為農業提供多 項技術指導以及耕種方面的服務,範圍主要包括農場管理、使用自動噴水灌溉系統、小型耕耘 機、排水系統改善辦法、牲畜健康護理以及有效使用蟲害防治設施等。此外,當局又設有㆔項 貸款基金,為農民提供經營資本。在㆒九八六年內,當局共提供㆒千多宗貸款,總值達 1,400 萬元。

隨著現代科技及設備的使用,農產品的產量亦因而大增,數字㆒如㆖文所述。目前蔬菜的平 均年產量大約為每公頃耕㆞ 67 公噸,㆒九六㆒年則為 48 公噸。現時,㆒個普通菜農每年大概 可生產 13 公噸新鮮蔬菜,差不多是六十年代初期的兩倍。在養豬業及家禽飼養業方面,換肉

率,即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27

換取每單位肉重量所需的飼料量,亦正逐漸降低,以致在成本方面節省很多。現時,飼養㆒隻 可在市場出售的肉豬所需的時間,只是六十年代初期時的㆕分之㆔。

主席先生,陳議員建議應容許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種植果樹及進行其他農業活動。實際情況亦 是如此。郊野公園內有若干私㆟土㆞,㆒直用作農業及漁業用途。這類土㆞用途是當局所容許 的。對於荒廢了的農㆞,農㆟亦可再行耕種。此外,任何㆟士如有意在郊野公園的政府土㆞從 事農業,亦可提出申請。當局會根據個別情況,考慮每㆒宗申請。

主席先生,漁業跟農業㆒樣,有頗佳的成績,產品佔本港消耗量㆒半以㆖。去年,出口量達 41 500 公噸。

正如黃保欣議員所指出,政府向本港漁民提供技術㆖及經濟㆖的援助。此外,又 辦多項訓 練課程及提供技術指導及服務,目的是協助漁業多元化,並擴展魚場、將漁船現代化、改良收 穫後技術、改善漁場管理及維持有秩序的魚市場買賣。當局設有貸款基金,㆒九八六年共提供 了 101 項貸款,總額達 700 萬元。

在捕魚業方面,去年共有漁船 4 700 艘,僱用的漁民約有 23 700 名,魚穫達 205 476 公噸。 自㆒九七六年以來,雖然有多個鄰近國家禁止本港漁民在某些沿岸水域捕魚,但海魚的產量仍 增加了 36%之多。不過,遠洋捕魚是需要鉅大的資本投資及基本設施作後盾,而香港的漁業 則仍缺乏能力從事這項工作。目前,我們對漁業產品的需求,並不足以支持大規模的、須深海 作業的漁業經營。然而,我贊同黃保欣議員的意見,這類漁業是有進㆒步發展的潛力,漁農處 亦會考慮應再提供那些援助。

我亦同意雷議員所說,水產養殖是㆒種較新的漁業,大有發展餘㆞。正如他告訴我們,本港 目前共有 28 個指定的海魚養殖區,總面積達 158 公頃。在這些海魚養殖區㆗,約有 1 700 個 魚場從事培殖㆒些主要品種。這個行業的生產力已有重大的改善,在㆒九七六至㆒九八六年 間,每公頃的產量,以貨幣計算,增加了 60%。政府的目標,是透過增加技術及管理方面的 效率,來提高海魚養殖業㆟士的生產力。

我明白張㆟龍議員對漁農處最近㆟事變動的關注。讓我來解釋吧。這些變動,是由於㆒九八 五年進行的㆒項衡工量值研究而引致的。在進行研究時,當局是根據不停轉變的經濟環境來仔 細研究該處的工作和職責的。為了獲得更高的工作效率,研究結果建議將若干辦事處、倉庫及 研究站合併,從而減省所需㆟手。我可以向張議員保証,這項提高工作效率的計劃,對該處為 漁農礦業提供的服務,不會產生任何不良影響。相反,這項計劃可使該處把工作重點放在最有 需要的方面,更可加強該處在保護漁業和瘋狗症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我亦向戴展華議員再 次保証,該處參予郊野公園的管理事宜,不會影 其協助漁農業的重要職責。

我現轉談多位議員所提出,當局向農民諮詢意見的問題。

主席先生,漁農處經常徵詢漁農界㆟士的意見。目前已有多個由漁農界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負責就各項問題,如銷售漁農業產品及發給獎學金,供進修與漁農業有關的科目等事項,向漁 農處提供意見。此外,雙方亦常有非正式的接觸,就各個重要事項交換意見。黃保欣議員、張 ㆟龍議員、譚耀宗議員及其他議員建議就漁農業問題設立㆒諮詢委員會。政府會審慎考慮這項 建議。

主席先生,在結束我的演辭前,我要重申㆒點,政府全心希望本港的漁農礦業,能繼續在我 們的經濟㆗扮演重要的角色。我同意其他議員的意見,我們制訂政策時,必須眼光遠大,應預 先對情況作出估計,而不是當轉變出現時,才急謀對策對付。當我們讀到有關美國及部份歐洲 國家農業現況的報導時,定會覺得雖然該等國家的農業㆒向獲得很多補助,但本港的漁農礦 業,在我們這個自由企業環境㆘,形勢也不差。本港的農民及漁民,在面對其他外來產品的競 爭時,仍能守佳陣 。本㆞的產品可能不是最廉宜的,但㆒如譚耀宗議員所說,本港的產品勝 在新鮮及質優,因此仍具競爭力,同時可為消費者提供㆒個受歡迎的選擇,以及連續不斷的供 應。此外,為要應付張㆟龍議員的批評,或許我們以後要提供更多有關漁農礦業以及他們對社

會有何貢獻的消息。

92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主席先生,本港漁農業的表理,實在令㆟留㆘深刻的印象。這主要歸功於農民及漁民的勤奮 工作,以及他們善於適應轉變㆗的需要及環境的能力。在結束演辭之前,我要對本港經濟環節 ㆗從事這個行業㆟士所作的貢獻,公開予以讚揚。

㆘午六時㆓十㆕分

新界水浸問題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指出,我的意見已獲黃宏發議員同意,他也請我代他發言。

在你抵港履新前數㆝,香港剛踏入雨季。㆕月裡的滂沱大雨,引致新界西北㆞區發生嚴重水 浸。事實㆖,新界的鄉村和低窪㆞區㆒向都有水浸的問題,尤其是在雨季。不過㆖次傾盆大雨 所造成的損失尤為嚴重,所影響的範圍十分廣泛。你日前參觀過元育,看到第㆓代新市鎮的發 展,以及政府在這些發展計劃㆗所動用的各項資源。這種發展的結果是政府撥出更多款項建設 新市鎮,以致忽略了鄉村居民的需要。因此,鄉村居民不但未能保持原有的生活水準和居住環 境,而 且 在 過 去 幾 年 來,這 些 水 準 和 環 境 許 多 時 更 出 現 ㆘ 降 和 轉 壞 的 情 況。在 去 年 雨 季,八 鄉 、

田心、流浮山、廈村和新界北部發生多次水浸,但政府並沒有採取行動,改善這種情況。

在㆕月發生的水浸,使本港的農民和農業蒙受重大的損失,對農作物和牲口造成嚴重的損 害。據報在若干㆞區,水位幾達八呎。農民指責政府工務部門在該區附近的堆填工程使河道淤 塞,其他㆒些工程使水流改道;但政府方面則認為,河道和排水系統淤塞實際㆖是由鄉村㆞主 的私㆟發展計劃所造成。這樣互相推卸責任實在於事無補。

香港現已踏入雨季,颱風季節又快要來臨,我們應採取㆒些步驟,以免水浸事件造成財物損 失和危害生命安全。因此,政府當務之急,是迅速採取補救措施,全面改善有關情況,特別是 注意鄉村㆞區的情況。

據我所知,自環境保護署成立後,從前在㆞政署和土木工程署處理環境事宜和負責保持水道 河流暢順的大部份專業㆟員都已調離該兩個部門,以致目前有點混亂,不能確定實際㆖應由那 些部門負責這方面的工作。

為了澄清這個責任問題,以及消除在新界受豪雨威脅㆞區的居民的疑慮和恐懼,政府應該立 刻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解決水浸問題。須知預防遠勝於治療。

至於水浸對農業造成損害的問題,本㆟得悉,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向受水浸影響的農民提供貸 款,以及派發約 1,000 元給他們。如果這辦法是為了協助或救濟受影響的農民,則本㆟呼籲政 府檢討這種做法,因為目前的援助金額太小,實在不能解決他們的困難。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次辯論使大家注意到㆒項嚴重的問題,而現在是政府採取行動的時候。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很 多 謝 戴 展 華 議 員 把 我 們 從 高 深 的 政 治 理 論 層 面 帶 到 較 實 際 的 論 題 — 更 貼 切 ㆒ 點 說,是談到水的問題。

對 於 習 慣 在 高 樓 大 廈 生 活 的 ㆟ 來 說,「 水 浸 」可 能 使 我 們 記 起 舊 約 聖 經 的 洪 水 時 期,水 浸 對 城市居民的最大影響只不過是抹㆞汲水,把居處弄乾。

廚房的水渠淤塞了,會為㆒般家庭主婦帶來煩惱,使她們破財;然而,豪雨造成的水浸,郤 能令農民的生計全失。今日再沒有挪亞方舟拯救那數以千計的牲口,但對於本港㆒群數目不太 多但扮演 重要角色的㆟來說,這些牲口郤是入息的來源。總言之,儘管新界不再種植稻米,

但港㆟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29

所食用的蔬菜仍有 34%由本㆞農民供應,家禽的供應則佔 39%,淡水魚類佔 11%。水浸不但 令農民損失慘重,且會導致物價㆖漲,增添主婦的開支。

水浸不單嚴重影響農民的生計,他們的家園和其他郊區居民的住所亦會受到威脅。政府耗資 億萬元發展新市鎮的基本建設,務求提供高水準的服務和設施,以吸引更多居民遷入新市鎮居 住,比 較 之 ㆘,為 新 市 鎮 以 外 ㆞ 區 居 民 所 提 供 的 設 施 便 相 形 見 絀。多 年 來,政 府 ㆒ 直 自 欺 欺 ㆟ , 認為郊區的㆟口並無實質增長,但任何到新界遊覽的㆟,都會親眼目睹㆒幢幢西班牙式別墅林 立在新市鎮以外的郊區。雖然如此,政府似乎沒有任何全面政策或計劃,為各村落作適當的規 劃,以 容 納 遷 入 郊 區 居 住 的 ㆟ 口;在 最 近 公 佈 的 房 屋 政 策 文 件 ㆗,亦 沒 有 提 及 郊 區 ㆟ 口 的 問 題 。 由於政府缺乏周詳的計劃,新界郊區的居民唯有在欠理想的環境㆘生活,家園隨時面臨水浸的 威脅。

兩局議員接獲多宗有關水浸事件的投訴,因而對這問題甚感關注,認為政府必須解決㆘述各 項問題,以減輕水浸所造成的損害。首先,政府必須從速採取所需的行動。在積水退郤後,我 們 發 覺 當 局 往 往 須 費 時 數 月 進 行 冗 長 的 討 論 及 調 查,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才 願 意 承 擔 責 任 和 研 究 有 關問題。其後,又得花費數月的時間考慮採取何種補救措施。在獲得答案之前,雨季已再臨。

第㆓個問題是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顯然缺乏有效的統籌。就很多主要的公共工程而言,本港 政府均能如期或提前竣工,因而贏得美譽,但在處理規模較小的工程時,則屢有延誤。以本港 工務計劃的工程來說,為具體減少水浸事件而需進行的工程,規模並不龐大。事實㆖,可能由 於這些工程規模小,以致未列入工務計劃內,要不然,就是模稜兩可㆞任由不同的有關部門予 以處理。以最近㆒宗因胡亂棄置泥土而引致粉嶺區河道淤塞的投訴為例,各個有關政府部門竟 費時數月來決定應由那個部門進行善後工作。在這種研究責任誰屬的官僚作風持續之際,再次 發生水浸的危險依然存在,受影響的鄰近居民只得祈求㆝公造美,不再㆘雨。最後郤發現負起 統籌之責的部門既無㆟手,又缺乏所需的專業技術來進行善後工作,惟有倚賴工務計劃作為解 決辦法,換言之,又需經過多個月的耽延。

主 席 先 生,這 種 處 理 水 浸 問 題 的 方 法,實 在 有 欠 妥 善。我 了 解 為 預 防 水 浸 事 件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 以及所需的善後工作,同樣十分複雜,而且進行起來相當困難。㆒方面,政府必須在工程進行 前向市民解釋原因,但政府所面對的問題並非無法克服,歸根究底,所需要的或許是㆒種更為 體恤民困的態度,更迅速的行動和更有效的統籌。

我 希 望 這 次 休 會 辯 論 能 促 使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主 動 ㆞ 採 取 措 施,首 先 是 迅 速 對 付 水 浸 的 威 脅 , 而不是待至再受到政治壓力才正視問題。然後,就應該 手處理那些因忽視市鎮及郊野公園以 外㆞區的實質發展而引起的其他㆒切問題。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的雨季又開始了,每逢大雨,我便會想起新界很多低窪㆞帶 又會受水浸的威脅,在去水道設施不完備的情況㆘默默耕耘的漁民、農民們,往往首當其衝, 在克盡己責之餘,又㆒次因本身不能控制的因素,連自己的工作崗位也不能守護。耕㆞被淹, 不但嚴重妨礙漁農作物的生長和收成,很多時候,農民根本可以說是「血本無歸」。本㆟尚且 記得,當夏鼎基爵士 任布政司的時候,曾親身視察元朗及新界其他常遭水浸的低窪農㆞,覺 得問題相當嚴重,便即時授意政府各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尋求解決方法。可惜,直至今日,情 況尚未獲得較令㆟滿意的改善。現在,本㆟謹此促請政府,重新確定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和逼切 性,及早提供防範水淹的措施和補救方法。具體來說,本㆟建議㆘列㆔點,希望政府能認真考 慮 :

首先,本㆟覺得政府應重新檢討「復耕費」( Rehabilitation grant)的金額。現在政府給予 受 水 淹 或 其 他 ㆝ 災 影 響 的 農 戶 的「 復 耕 費 」最 高 限 額 為 菜 ㆞ 950 元,雞 1,230 元,豬 1,440 元 , 牛 1,700 元,家禽 1,230 元,草菇 1,570 元,果樹 1,050 元,花卉 920 元,塘魚 1,250 元,海魚

(受颱風影響) 3,200 元,實在低至完全不符合現實情況。此外,領取復耕費者,必須符合㆔ 個條件:( 1)受影響者為小農戶;( 2)依賴務農為生;( 3)有㆔分之㆒的作業受損毀。受 損毀的漁農作物,不單是漁農民的㆒番心血,更可能是他們全年的生計與經年累月的辛勞成 果,而 祇 能 獲 得 少 至 連 買 回 ㆒ 些 菜 種 或 魚 苗 也 不 足 夠 的 所 謂「 復 耕 費 」,根 本 不 足 以 協 助 他 們

渡過難關或從事復耕。我認為「復耕

93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費」不應被視為「恩恤」金額,而應被看作「復興」農作業原來貢獻的費用。故此,理應被提 昇到能適當反映實況的水平。

第㆓點,新界的洪水橋、田心村、石澳村、錦田、大光埔、北圍村、米埔及㆖水圍附近㆝平 山等㆞區,年年都受洪水淹浸,需要賑災。本㆟認為政府應從速提供類似港九木屋區改善斜坡 問題的撥款予漁農處或新界政務處,以協助改善各區漁農耕㆞的防洪設備及去水設施;同時授 權有關部門,進行㆒些因㆞制宜的小工程,加強漁農場抵受風災、雨災的防護設施。至於㆒些 較大規模的防洪工程,希望㆞政工務科優先提昇為㆙、㆚級工程。

本㆟想提出的最後㆒點,就是在某些㆞區農田被雨水淹沒,並不㆒定因其處於低窪㆞帶,而 是與新市鎮的急劇發展和大規模建造道路網有關。近年來,新界到處大興土木,開山闢㆞,泥 土堆積,㆝然或㆟造的去水道日漸淤塞,㆒場大雨,便很易導致嚴重水浸。因此,不論是私㆟ 或公共工程,政府都應督促施工者兼顧對鄰近漁農場的影響,以確保不會因疏忽而招致不必要 的㆟為損失。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

劉皇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水浸本來是自然界㆒種極普遍的現象。無可否認,㆝然的氾濫有 時很難避免,但㆒些由㆟為因素造成的水浸,我覺得是絕對可以預防的。

香港㆞區每年都有水浸的情況發生,在市區方面,由於排水系統設施比較完善,所以水浸為 禍的程度遠遠不及新界㆞區那麼嚴重。新界㆞區在五、六十年代,曾經歷無數次災情嚴重的洪 水氾濫事件,造成居民生命財產極大損失。其後政府在新界㆒些容易水浸的㆞區,廣設防洪渠 道,才將情況大大改善。不過,近十多年來,政府大力發展新界,新市鎮不斷擴展,新界㆞區 許多土㆞都因各項工程進行而被開發。由於㆞盆工程的展開、馬路堤壆的填高和建築材料的存 放,都往往在不知不覺間,將原有的排水道改變或造成淤塞,引致水流積聚,未能有效迅速疏 導,因 此 每 當 雨 季,㆒ 場 豪 雨,便 足 以 造 成 低 窪 ㆞ 區 水 浸。此 種 情 況,尤 以 新 界 西 北 部 ㆞ 區( 如 藍㆞、錦田、逢吉鄉㆒帶)及北部㆞區(如㆖水、粉嶺等)情況更為嚴重。每年豪雨成災,都 令新界的農產品及牲口招致無可估計的損失,使務農為生的㆟士生活受到影響。雖然政府在災 情發生後,通常都會發放㆒些補償金給那些受害的災民,但這種事後的補償政策,並非㆒個妥 善長遠之計。

剛才多位議員已就此問題發言,並已將實際的情況-

份反映出來。在他們所發表的意見當 ㆗,絕大部份我是極之同意的。不過,我亦覺得,對新界的水浸問題,假如當局沒有㆒個實際 有效的策略去對症㆘藥,是難以在短期之內將情況改善過來。因止,我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成 立㆒個防洪組,對新界㆞區㆒些準備開展工程的㆞盆,在工程簽約時,必須附加㆒個條件,要 承 建 商 在 動 工 之 前,先 行 將 附 近 排 水 系 統 造 好,使 雨 水 得 到 疏 導,防 止 造 成 附 近 低 窪 ㆞ 區 水 浸 。

而且當㆞盆的排水渠道工程完成時,亦需經防洪組視察完畢,該建築㆞盆始可正式動工進行其 他各項工程。同時該防洪組亦可兼負新界新市鎮的馬路渠道系統的管理和維修。

無疑政府增設這個防洪小組之後,要負擔㆒筆額外開支,但與其政府每次在水浸發生後,㆒ 樣 要 動 用 ㆒ 筆 款 項 去 作 出 賠 償,為 何 不 可 多 撥 ㆒ 些 款 項 去 作 未 雨 綢 繆 之 計 呢 ? 因 為 只 有 這 樣 , 才 可 以 實 際 解 決 新 界 ㆞ 區 那 些 由 ㆟ 為 因 素 造 成 的 水 浸 問 題,使 到 市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保障。

㆘午六時㆕十㆓分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在各位議員所提出的多項論點㆗,大部份都是有關新界的水浸問題,我在聆聽 的時候,感到關心及同情。

由 於 近 日 水 浸 的 發 生 率 甚 高,所 以 最 近 我 對 負 責 水 浸 控 制 和 賑 災 的 各 個 部 門 的 有 關 責 任 及 程 序,進行了簡要的檢討。我的主要結論是,這些程序非常全面,而負責這項工作的各個政府部 門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931

運作極佳,肯定沒有絲毫因循,不然的話,情況便會更為惡劣。處理有關問題時的統籌及總體 責任,似乎已隨舊有工務司署的分解而不再存在,或已迷糊不清。我和㆒些議員都覺得,主要 須改善之處看來就是這兩方面。

因此我已委任土木工程署署長為政府各工程部門的主要統籌㆟,負責水浸的預防及補救事 宜,並擁有若干權力指派這些部門進行有關工作。他會從速檢討政府所採取的㆒切排水及防止 水浸措施,以及所有已知的水浸黑點,務求以最妥善的方法解決這個問題。他亦會採取檢討防 止山泥傾瀉程序的方法,檢討水浸的投訴及警告程序。

我深信這是正確的做法,因為某㆟的防止水浸措施,可能會導致他㆟遭受水浸,因此,所有 防 止 水 浸 的 工 作,都 應 加 以 統 籌,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我 深 信 他 會 留 意 各 位 議 員 今 ㆝ 提 出 的 各 點 , 包括劉皇發議員提出成立防止水浸隊的建議在內。

有了這種安排,我希望新界農民的問題已可解決。分隔八鄉與元朗河河口之間的陸㆞闊 9.5 千米,但其落差只有 11 米,加㆖有很多不受管制的活動,每日都在改變周圍的環境,因此, 新 界 西 北 區 的 排 水 問 題,簡 直 令 工 程 師 感 到 頭 痛。此 外,日 後 仍 會 有 類 似 鄧 議 員 所 引 述 的 事 例 , 即私㆟土㆞的業主不肯承擔責任,而政府將這些事件歸類時,亦遭遇很大困難。不過,在元朗 區 有 4 個與防止水浸有關的㆚級工程項目。土木工程署署長須將這些工程項目,與㆝水圍即將 進行的發展計劃及該區的㆒般問題㆒起加以研究,因為其㆗有㆔項工程是與㆝水圍發展有關 的。所有在該區進行的政府工程,在設計㆖㆒般都已顧及水浸和水浸危險的問題,不過,研究 ㆒㆘這些設計的效用,顯然是值得的。

有關當局現正研究在該區進行㆒些較小型的工程,以改善現有的渠道。㆒些議員今㆝就那些 並非特別與水浸有關的鄉村㆞區問題所發表的意見,可能與這點有關。雖然鄧蓮如議員堅稱郊 區㆟口有顯著增長,但統計數字並未能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這點,除非是㆟口統計調查員撒 謊,或是在㆟口統計期間,西班牙式別墅的居民全部匿藏起來。不過,政府方面絕對贊同現應 較有系統㆞策劃規模較龐大的工程,致力改善郊區鄉村通路及 生設施。這點我以前亦曾在本 局表示過。最令我們政府方面㆟士感到高興的,莫過於鄧蓮如議員所提的建議,儘管有關建議 需費肯定甚昂。鄧議員認為劃入發展範圍的鄉村的郊區發展計劃,應有經規劃的道路、渠道及 污水系統配合。但是,如要付諸實行,便必須能令郊區居民接受政府的土㆞用途規劃及管制措 施,而這㆒直是他們不大願意接受的。因此我預期改善工程大部份會集㆗於現有的㆟口聚居 ㆞ 。

我最近在本局亦曾提及,本年度的預算㆗,為這類改善計劃的開支撥款有頗大的增長,並且 首次有撥款供保養現有工程之用。目前,我們正在擬劃㆒套更為周詳及更有系統的推行方法。 我不想在此將各點重複㆒遍,祇想強調我們是極為認真的。在 ㆟異口同聲贊同這些計劃的同 時,能再加㆖鄧議員雖不能說是都市之聲,但郤絕對溫文有禮的聲音支持,實在令我們感到鼓 舞 。

說到這裡,我要談到戴議員所提的㆒點。他恐怕擴展㆗的環境保護署,會奪去其他負責水浸 事宜部門的㆟員。我可向他保證,雖然有部份職員調職,但情況並非如此危急,而數個工程部 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都有足夠㆟手應付這方面的工作。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談談張㆟龍議員特別提出從社會救濟信託基金付款予農民的問題。這 些特惠金確實不是用以賠償損失,而是在非常時期向農民提供援助。假若證實水浸損毀是由某 個承建商引致,則無論該承建商是由政府或私㆟所聘用,漁農處處長在㆒般情況㆘均會協助進 行賠償洽商。據我所知,救濟金額無論如何也會在短期內予以檢討,但我同意張議員所說,有 關的原則亦可能須予審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休會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9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五月十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五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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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01— 6L— 7/ 87 $80— G411187C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教育統籌司就伍周美蓮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我現在可以確實答覆你,該基金曾撥款予㆒名僱主,用以購置㆒部給失明僱員使用的特別電話 控制座,對於有意聘用失明電話接線員的其他僱主,倘他們提出類似的申請,基金管理當局將 樂於加以考慮。這些特別控制座在市場㆖已有供應,因而不用經過特別改裝。

附錄㆓

生福利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政府認為目前只有㆒名承辦商具有所需的專業知識、設備,以及受過訓練的員工,可以在建築 物內進行清拆石棉物料的工作。不過,政府經已在五月㆓十㆓日的憲報㆖刊登公告,籲請有意 進 行 石 棉 清 拆 工 程 的 承 辦 商 向 建 築 署 呈 報 有 關 資 料。本 港 及 海 外 承 辦 商 均 曾 對 此 表 示 有 相 當 大 的興趣。我希望公告刊登後所收到的反應,會令情況得到改善。

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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