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8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署理總督鍾逸傑爵士, K.B.E.,C.M.G.,J.P.(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4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缺席者: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李柱銘議員, Q.C.,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8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令 ...................................... 20/ 87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
㆒九八七年銀行業條例(㆒九八六年)(修訂第五附表)公告 ...... 21/ 87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㆒九八七年指定公務員職位(修訂)公告 ...................................... 22/ 87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七年道路交通(停泊)(修訂)規例 .................................. 23/ 87 電訊(豁免領牌)令
㆒九八七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收費)(修訂)令 24/ 87 香港㆗文大學條例
香港㆗文大學規程㆒九八六年(修訂)規程 .................................. 25/ 87 ㆒九八㆔年幼兒㆗心(修訂)條例
㆒九八㆔年幼兒㆗心(修訂)條例㆒九八七年(開始生效)公告 ... 26/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公 街市(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7/ 87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七年㆟民入境(羈留場所)(修訂)令 ............................... 29/ 87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七年㆟事登記(舊身份證失效作廢)令 ............................... 30/ 87 公 娛樂場所條例
㆒九八七年公 娛樂場所(牌照)(規定收費)(區域市政局轄區) 公 告 ............................................................................................. 香港大學條例
31/ 87
香港大學規程㆒九八七年(修訂)規程 ......................................... 32/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3/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冰凍甜味食品(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4/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5/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厭惡性行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6/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遊樂場所(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7/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8/ 87
4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長生店(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9/ 8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36) 市政局於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第㆔季內批准的追加撥款
( 37) 懲教署福利基金—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 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 38)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八六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作的報 告
( 39) 消費者委員會年報(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
( 40)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㆒九八五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八月㆔十㆒日年 報
( 41)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九號報告書—㆒九八七年㆒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87 議員就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所提交的附屬法例致辭
㆒九八六年空氣污染管制(空氣管制區) ㆒九八六年空氣污染管制 (空氣管制區) (空氣管制區)(公告)令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空氣污染向來是本港㆒個嚴重的問題,特別是在若干工業區,例如觀塘,空氣污染的程度 幾乎已達至不能容忍的㆞步。大氣㆗的許多污染物都會危害健康。例如:㆓氧化硫、可吸入㆟體的懸 浮微粒和㆓氧化氮都會導致呼吸器官疾病;㆒氧化碳會損害㆟的協調功能,而光化學氧化劑,例如臭 氧,則會刺激眼睛和減弱體能;鉛會影響細胞和身體機能,例如對兒童會產生精神心理方面的影響,
並且會增加心臟病發、㆗風和高血壓的機會。
政 府 當 局 對 空 氣 污 染 問 題 的 關 注,從 成 立 環 境 保 護 處,最 近 又 將 該 部 門 升 格 並 擴 -
成 為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及在㆒九八㆔年實施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等措施,可見㆒斑。不過,自從這項條例實施以來,大部份 工業區內的空氣質素都不見有重大改善,以致有㆟批評說,雖然政府已花費很多公帑試圖控制空氣污 染,但 似 乎 仍 未 有 認 真 解 決 這 個 問 題。今 ㆝ 在 本 局 提 出 的 ㆒ 九 八 六 年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空 氣 管 制 區 )( 公 告)令,宣佈成立海港空氣管制區和荃灣、葵涌空氣管制區,以及訂立空氣質素指標。這是政府當局 為應付工業發展和多元化所帶來的空氣污染問題而首次採取的實際措施,實在非常值得歡迎。這些措 施雖然提出得稍遲,但總比不做為佳。
在訂立空氣質素指標之前,當局曾廣泛諮詢工業界及有關的區議會,合共邀請 33 個工業團體和 11 個區議會就有關建議提出意見。整體來說,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我本㆟亦覺得該些建議十分合理。
為求達到這些空氣質素指標,固然要有管制措施,而據我所知,當局亦正在加以制訂,但在制訂過 程㆗,政府應認真考慮這些措施對工業界會有甚麼技術㆖和財政㆖的影響。對工業界來說,遵循這些 指標可能等於需要更改操作的方法或例行程序,使用更昂貴的燃料、甚至增加在管制污染設備方面的 投 資。如 有 需 要,當 局 應 為 工 業 界 提 供 合 理 和 合 時 的 協 助。當 局 必 須 促 請 行 將 設 立 新 工 廠 的 ㆟ 士 注 意 ,
為防範未然,有必要採取嚴密的空氣污染管制措施。此外,應加強管制汽車散發出來的廢氣和要求汽 油公司進㆒步減低石油㆗含鉛的成份。目前,本港石油含有的鉛濃度,與大部份西方國家比較,仍嫌 過高。進㆒步減低含鉛成份可能會導致油價略為㆖漲,消費者的支出會因而增加,但為 求取更清潔 的居住環境,這是必須付出的代價。
據環境保護署透露,觀塘的空氣質素不大令㆟滿意,因為空氣㆗含有的㆓氧化硫及微粒物體,以及 程度較低的㆓氧化氮,均超逾了為這些空氣污染物訂立的指標。
因此我促請政府,在此項附屬法例頒布成為法律後,優先考慮制訂可行及有效的解決方法,糾正觀 塘不值得恭維的空氣污染情況和防止其他㆞區的空氣質素遭受進㆒步的污染。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歡迎及支持通過㆒九八六年空氣污染管制(空氣管制區)(公告)令。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消費者委員會年報(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 消費者委員會年報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㆔間旅行社在春節前倒閉,影響數以千計打算出外旅遊的㆟士,市民對消費者權益的 保障權極表關注,因此今日在立法局會議席㆖提交消費者委員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年報,對本會於 該年度內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工作進展作出交代,時間是最恰當不過。
4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內,消費者委員會採取最強硬的制裁方法,借助公 譴責力量對付 11 間不擇 手段以不正當和不誠實方式經營的商號。消委會公開這些不法商號的名稱,引致傳播媒介廣泛報導。 我們相信傳播媒介會繼續報導此類情事,因為毀謗條例在㆒九八六年五月修訂後,新聞界可㆗肯而正 確㆞報導這些商㆟的行徑,而無須擔心有被控毀謗之虞。
在過去㆒年,長久以來影響置業㆟士的㆒項問題亦獲得解決,這就是需要採用劃㆒方法來計算新建 樓宇的樓面面積或實用面積。在消費者委員會聯絡㆘,建築師、測量師及律師等 9 個專業團體與政府 有關部門就樓宇面積的計算方法達成協議。㆞產發展商會亦已同意向其會員建議採用此項劃㆒計算方 法,及在售樓說明書的價目表㆖註明有關實用面積的資料。我希望這個建議及其他有關措施可令本局 較早時討論的「縮水樓」事件不再出現。
本局反映市民大 的意見,對消費者的保障日益關注,並通過了多項保障消費者的重要法例,其㆗ 包括毀謗條例和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的修訂、食物及藥劑(成份及標紙)(修訂)規例、貨幣兌換商 (透露兌換率、費用及佣金)條例和旅行代理商條例的制訂,而後者通過僅及㆒年,即備受多方面的 批評。
請容許我這麼說,關於敦促政府制訂貨幣兌換商條例和旅行代理商條例,和就這兩條條例其後的實 施情況找出需要檢討的㆞方,尤其是旅行代理商條例,消費者委員會都扮演重要的角色。去年㆓月半 島旅行社倒閉,導致消費者索取賠償,總額高達 1,500 萬元,消費者委員會已籲請政府改善現行的旅 行代理商條例,使到消費者獲得更有效的保障。
消費者委員會特別請政府檢討該條例有關如何徵集補償基金的辦法,目的是為了加強縝密監管及應 付大型旅行社倒閉或負責㆟挾款潛逃等情況。彩虹假期和世紀旅遊的倒閉事件,不幸證明消委會的關 注是有根據的。
本㆟必須藉此機會,就受 3 間旅行社倒閉影響的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重申消費者委員會的立場。 消委會深切認為,消費者在接受貨品或服務前所支付的旅遊費用,他們有權獲得如數賠償。我們當然 -
分理解根據該條例而設立的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而旅遊業㆟士因此深恐可能須額外供款入基金內。
但不要忘記,當局於制訂現有的旅行代理商條例及提出保障基金的概念時,已認識到須向業內所有 ㆟ 士 徵 收 款 項 作 為 保 障 基 金,而 該 基 金 應 足 以 用 作 應 付 所 有 合 法 的 索 償 要 求。此 外,當 局 當 時 曾 建 議 , 該基金應以徵收的形式籌集經費,徵收數額由行政局每年按需要決定,以補償因旅行社倒閉及/或其 負責㆟潛逃而蒙受損失的㆟士。據我所知,當局曾如此解釋該項法例及根據該項法例而設的保障基金 的精神,並獲業內㆟士所接受,認為與其他辦法如強制保險或收取按金作保證相比較,這是㆒項較可 取的辦法。
消費者委員會故此認為,在最近旅行社倒閉事件㆗受害的旅遊㆟士,基於旅行代理商條例的精神, 必須獲得賠償。這條條例的精神與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及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的精神完全 合。前㆒條條例透過商業登記徵收款項,如工㆟因僱主潛逃或清盤而追討欠薪,所徵款項便可用以 支付欠薪。而後㆒條條例則透過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徵收款項;亦即是說,各汽車駕駛㆟,姑勿論是 安全駕駛,抑或是不顧後果魯莽駕駛,都要供款,以便賠償給交通意外㆗的受害㆟,雖然他們個㆟對 這些交通意外不㆒定要負責。
為長遠計,我們急須找出㆒個能有效保障出外旅行㆟士權益的辦法。香港旅遊業有其本身特色,冬 季是旅遊旺季,若該段時間有旅遊㆟士索償,則任何保證金制度顯然都難以提供足夠的賠償。因此, 有㆟建議將旅遊㆟士向旅行社預交的旅費存入㆒個信託戶口內,此 可避免旅行社提前動用旅費,從 而便可減低旅行社負責㆟潛逃或資金調度不善的可能性。
當然,政府應考慮所有可行的辦法以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不過現在時間無多了,我希望明年這個 時候,我們已經成功㆞解決了這個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89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九號報告書—㆒九八七年㆒月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是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審核報告所提 出的報告書。
主席先生,這是委員會提交的第九份報告書。我很高興告訴大家,報告書裏載有很多例子,顯示出 在過往八年所奠㆘的穩固基礎現已取得成果,而當局及核數署署長都應該受到讚揚。
報告書亦有提及㆒些可以用其他方式處理的個案,委員會希望有關部門已汲取有益的教訓。鑑於委 員會的建議在過往多年都獲得當局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我們深信有關部門是會採取有實效的補救措 施 。
主席先生,我相信核數程序得以成功演進,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以及其監察㆟核數署署長雙方緊 密合作的成果。這項安排的成功,建立於我們互相制衡的制度㆖。根據這個制度,本局賦予行政機關 ㆒種權力,就是用錢的權力,而另㆒種權力,即是要求行政機關作解釋的權力,則歸屬本局。這項權 力分配,要保持均衡,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但我相信現有的經驗顯示,我們做得恰到好處。
如果我們要向前邁進,這個制度的全體成員必須繼續負責㆞行使他們的權力;同時本局的同寅亦不 會設法獨攬大權,以致行政機關無法有效㆞運作。
就政府帳目委員會而言,委員會面對的挑戰,是在須要批評時作出批評,但同時亦須保持公正、客 觀以及具建設性。我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就是抱 這種態度去應付今年的工作。我們日後亦會以這 種精神繼續工作。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環境保護署的㆟手編制狀況
㆒、張㆟龍議員問: 由於環境保護署需要糾正㆒些長期存在的環境問題,並需制訂有關保護環境的新 法例,以致工作量日益繁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需要檢討該署目前的職員編制?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政府在去年㆕月重新劃分污染管制工作後,環境保護署的工作量經已比前增加;同時, 為使新制訂的污染管制計劃能夠在來年實施,有關方面因此提議從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把環境保 護署的職位增加 224 個( 即 從 目 前 的 283 個增加至 507 個 )。換 言 之,該 署 的 職 員 編 制 將 會 增 加 80% 。 ㆒旦獲得本局批准撥款後,此項建議便可實行。
在這些職位㆗,有 91 個是負責推行建議㆗的農業廢物管制計劃; 53 個是負責管理污水渠及排水系 統等項目;33 個是負責新訂的空氣污染管制措施;13 個是負責執行有關吐露港及赤門海峽水質管制區 的條例; 12 個是負責管制車輛廢氣事宜;而 4 個則負責檢討政府工程的環境事宜。
由於專業及技術㆟員的招聘工作需要頗長時間籌備,因此該署經已試探性㆞開始進行所需的招募程 序。即使如此,我恐怕新聘㆟員也要在數個月後才可㆖任及全面展開工作。
張㆟龍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環境保護署最缺乏那㆒類專業㆟員,政府又是否 有計劃聘請顧問公司研究本港的污染情況,以協助該署進行改善環境的工作?
4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有具備專業資格去處理該署職責範圍內所有主要工 作的職員;不過,該署向來都要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若干工作,而我們認為這個需要仍會繼續㆘去,尤 其在工作最繁重而招募額外㆟手去應付並非妥善可行的時候;或在該署處理狹窄範疇的專門工作,而 不能或不宜在該署內部設立有關的永久性職位的時候,以及遇到必須利用顧問公司在世界其他㆞方工 作所取得的經驗的時候。因此,我們預期環境保護署仍會在有需要時繼續聘用顧問公司。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想問㆒個有關的問題,就是政府有否認真考慮將環境保護署的 工作提升到由科去管轄呢?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現隸屬 生福利科之㆘,不過,曾有㆟認為最好是成 立獨立的環境保護科,對於這項建議,政府正在考慮㆗。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優先考慮錄用本港畢業生來填補建議㆗的空缺?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深信本局議員都知道,政府招聘公務員,㆒向都是盡可能優先 考慮本港的申請㆟。今次的招募也會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鑑於環境保護署的職員編制將有 80%的增加,政府有否預期在招 聘合資格㆟士時會遇到困難,若有的話,又有何克服困難的計劃?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原來的回答㆗說過,招聘這麼多的合資格㆟士是需要㆒ 段長時間。若然有需要,而我們在香港又招聘不到足夠和適當的合資格㆟士的話,我們很可能要招聘 海外㆟士來擔任若干職位。
如何就代議政制的檢討進行民意審核
㆓、林鉅成議員問: 鑑於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檢討綠皮書即將發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 就此綠皮書成立㆒個民意審核處,若然,該處是否獨立而不受政府管制?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政府現正研究應該如何收集及發佈市民對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檢討綠皮書的意見,請 恕我目前無法解答林議員的問題。我預料政府會在約㆒個月後作出有關宣佈。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研究怎樣蒐集民意的過程㆗,又會否考慮到以㆘的問題:第㆒,怎 樣確保所蒐集的民意質和量都兼備,因而可以得到大多數港㆟和㆗國方面的認同,以免產生和基本法 不銜接的問題?第㆓,會否研究如何去防止民意受到不必要的影響和干預,例如:最近㆒些㆗國官員 曾對八八年直接選 作出言論?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雖然我現在不是直接答覆林鉅成議員所提出的幾個問題,不過,我認 為我可以向各位講㆒㆘我們現正考慮的若干事情。首先,我們必須看看蒐集和評估民意所涉及的艱鉅 工作。最先要做的是,集㆗蒐集市民透過各種現存或可能設立的渠道所表達的意見,並將這些意見加 以 整 理;其 次 是 要 評 估 這 些 資 料,以 便 清 楚 知 道 市 民 是 否 對 其 ㆗ 所 涉 及 的 各 項 問 題 都 有 平 均 表 達 意 見 。 這兩項艱鉅的工作由同㆒班㆟擔任與否都可以;即可由政府自己負責進行,或由㆒個獨立機構負責,
或政府和獨立機構可各自負責㆒部分。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鑑於沉默的大多數㆟士不會公開發表意見,那麼,請問政府會否 作出安排去評估他們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91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也是我們目前正要考慮的㆒件事。我想,我現時再說㆘去,也未免 言之過早了。
縱火案
㆔、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九八六年的縱火案數目與過去兩年比較,是否有 增加,若然,將採取甚麼措施以對付這種罪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本港有 490 宗火警是消防處懷疑為㆟蓄意引起的,此類案件在㆒九八五年有 463 宗,而㆒九八㆕年則有 394 宗。這類事件經警方調查後而列為縱火案的,㆒九八六年有 358 宗 , ㆒九八㆕年有 220 宗,而㆒九八五年則有 283 宗 。
主席先生,要制訂防止縱火案發生的措施,是絕不容易的,因為縱火是蓄意的犯罪行為,很少是因 為受害㆟疏忽而引致的。不少這類事件相信都是由於有㆟惡意破壞或因家庭糾紛所造成的。
最有效的應付辦法是查出縱火的証據及將罪犯檢控。消防處已訓練消防㆟員去偵查縱火的証據。㆒ 九 八 ㆔ 年,該 處 聘 請 ㆒ 名 調 查 縱 火 案 的 專 家,為 經 過 特 別 挑 選 的 消 防 ㆟ 員 辦 課 程。到 ㆒ 九 八 七 年 ㆗ , 所有行動組的消防㆟員都應已參加過這項專門訓練,該項訓練現已成為見習消防隊長㆔年訓練課程的 ㆒部分。此外,本港調派往洛杉磯消防處火警偵察組的 12 名消防㆟員,現已完成有關的見習課程。
倘若救火㆟員認為火警起因不明,消防處便會成立特別調查小組研究起火的原因。當消防處懷疑火 警屬縱火案,或火警屬工業大 ㆔級或以㆖的火警時,便會將案件交由警方調查。政府化驗所㆟員也 會隨時提供協助,所有有關㆟員都須擬備詳盡的報告。
在㆒九八㆕至㆒九八六年間,警方㆒共檢控了 160 名縱火犯,其㆗ 37 名的年齡是在 16 歲以㆘的。 此外,有 19 名承認犯縱火罪的青少年在警司裁決權限計劃㆘獲當局警誡後釋放。對於檢控成功的個案 數目,雖然我現時並無最新的統計資料,但過往的紀錄顯示,超過半數的被控者被法庭定罪。其㆗ 29 名縱火犯被送往各懲教機構,而法庭判處的最高刑罰為入獄 4 至 5 年 。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對於保安司的答覆有幾點不大清楚。第㆒:警隊是否有調查縱 火案件的專門㆟才?第㆓:警方是獨自進行調查,還是與消防處 手調查或在該處協助㆘進行調查?
保安司答(傳譯):研究起火原因所需的專業知識基本㆖是由消防處提供。調查實際是誰造成火警及 其動機所需的專業知識,則屬於㆒般的刑事偵緝範圍。故此,有關消防方面的事宜,是由消防處提供; 至於調查是誰造成火警的工作,則基本㆖是由警方負責。不過,自然兩方合作得很好。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問題的第㆓部分是:警方是獨自進行調查,還是與消防處 手 調查或在該處協助㆘進行調查?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消防處認為有縱火之嫌,就會將案件交予警方研究調查。如警方 認為需要消防處協助時,就會向該處求助。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鑑於過去兩年來縱火案的數字似乎相差不遠,可否請㆗央撲滅罪 行委員會檢討㆒㆘,怎樣可以更積極使市民協助對付縱火罪案?
4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保安司答(傳譯):正如我在原來的答覆㆗所說,其實縱火案是很難預防的。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 ㆒ 種 蓄 意 的 刑 事 罪 行。如 有 ㆟ 蓄 意 縱 火,就 會 選 定 行 事 時 間,而 且 很 多 証 據 通 常 會 在 火 警 ㆗ 付 之 ㆒ 炬 。 故此,調查工作很困難。不過,本港各區均組織了撲滅罪行小組,警方正不斷協助其發展,這會有助 對付縱火罪案。換言之,如市民發現有㆟形 可疑,似乎想縱火時,就會向警方報告。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請問已証實為縱火的案件㆗,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佔多少比例? 同 時,雖 然 保 安 司 在 口 頭 答 覆 ㆗ 沒 有 提 到,但 在 書 面 答 覆 ㆗ 提 到,法 庭 通 常 判 處 縱 火 者 監 禁 4 至 5 年 , 請問政府是否認為對這樣嚴重的罪行,已起足夠的阻嚇作用?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㆒九八㆕至㆒九八六年間,由消防處處理的火警約有 48 000 宗。經 該處調查後,認為其㆗有接近 3%的火警,起因有可疑之處,而將該等案件交予警方處理。我現在 幾宗檢控成功的例子,在㆒九八㆕年至㆒九八六年期間,消防處共將 861 宗火警案件交予警方處理, 警方偵獲罪犯的案件共有 159 宗,破案率約為 18%。至於對有關刑罰是否令㆟感到滿意的問題,對於 像縱火這類可以引致傷亡及財物重大損失的嚴重罪行,法庭所判的刑罰實在很難令㆟滿意的。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保安司似乎忽略了我的問題的第㆒部分,即:已証實為縱火的案 件㆗,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佔多少比例?我要強調㆒句:㆔合會。
保安司答(傳譯):對,請原諒我忽略了何議員該部分的問題。我手頭㆖並無有關資料。在獲得有關 資料後,我會以書面作答。(附錄㆒)
合約方面的索償事件
㆕、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 鑒於承建商索償和有關的仲裁及法律訴訟招致的賠償判額和訟費帶來相 當大的公共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來,政府每年在公共房屋、公眾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等 項目所支付的賠償額和訟費是多少;判予賠償的原因何在;和政府會採取何種預防措施以便將今後類 似的索償減至最低?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這個問題時,我想簡述㆒㆘建築業方面的索償事件究竟是甚麼㆒回事。建築㆞盤之 間的差別很大,而且在施工期間經常會出現無法預知的情況,例如:因㆞㆘情況而須修改設計、或因 ㆝氣或公用設施變動而造成阻延等等。所有這些事故和情況,都不可能預知和加以確定的。故此,有 關㆟士便在合約條件㆖規定了倘若發生這些事故,承建商可索取額外款項,作為補償。因此,就建築 合約而言,索償是很正常的事情。索償事件大多由工程師或建築師進行評估,並且合約雙方多本對解 決之法均感滿意,這都是執行合約時會出現的正常情況。只有在索償額或承建商索取額外款項的權利 出現問題時,才會將索償事件交由法庭仲裁或在法庭㆖提出訴訟。
大部分合約㆖所列明的應急費,均足以支付索償額及其他開支。我手頭㆖並沒有這些數字的資料。 過去㆔年來,出現爭論而獲得解決的索償事件的有關數字如㆘:
公共房屋: ㆒九八㆕年,有兩宗索償事件,索償額達 6,800 萬元,結果支付 400 萬元; ㆒九八五年,並無發生出現爭論的索償事件;及
㆒九八六年, 1 宗索償額達 600 萬元的索償事件獲得解決,惟並無付出補償。 公眾建築物: ㆒九八㆕年,有 1 宗索償額為 500 萬元的索償事件,惟並無付出補償; ㆒九八五年,有 3 宗索償事件,索償額達 400 萬元,結果支付 100 萬元;
㆒九八六年有 3 宗索償事件,索償額達 1 億 9,100 萬元,結果支付 200 萬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93
土木工程: ㆒九八㆕年,有兩宗索償事件,索償額達 5,000 萬元,結果支付 1,900 萬元; ㆒九八五年,有兩宗索償事件,索償額達 1,900 萬元,結果支付 400 萬元;
㆒九八六年有兩宗索償事件,索償額達 1 億 3,800 萬元,結果支付 3,400 萬元。
總括而言,在這 3 年間共有 16 宗出現爭論的索償事件。索償額共達 4 億 8,100 萬元。當局為解決這 些事件所支付的金額或有關的補償額共達 6,400 萬元。
就仲裁方面所支付的訟費而言,由於大部分的事件都是經內部處理,故此不易計算。近年來,只有 兩宗金額共逾 3 億 2,000 萬元的特別複雜索償案,聘請私㆟大律師及律師處理。這兩宗仲裁案後來均 獲得解決,條件為雙方分別支付本身訟費。在其㆗㆒宗索償案㆗,政府所支付的訟費為 1,100 萬元, 在另㆒宗案㆗,則為 1,800 萬元。仲裁結果,政府所付出的費用,只為索償額十分之㆒的數目,成績 如何,相信不說也看得出來。此外,政府在這些索償案㆗所採取的堅決行動,無疑使其他承建商不會 輕率提出金額過多的索償。
索償的基本原因是承建商認為政府根據合約而補償給他的款項較他應得的款項為低。由於當局和承 建商之間就依據合約條款那些是屬承建商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的問題,及/或根據合約,那些項目的 費用是可以補償的問題,出現意見不㆒的情況,往往爭論便從此而起。
要了解出現爭論的索償事件究竟達到什麼比例,其實已是很低的比例,我們應把該等事件的數字與 當局所判出的合約總數和總值作㆒比較。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政府和房屋委員會判出了 780 份 合 約,總值 91 億元。因出現爭論的索償事件,平均不及合約總數的 1%,而賠償額平均只佔合約總值額 約 0.25%。我認為這些數字是偏低的,㆒般來說也是可以接受的。
即使如此,我們也應該避免出現索償和爭論的情況,好讓花費在這方面的專業時間可更有建設性㆞ 運用於其他工作㆖。專門研究合約的顧問以及政府內部的設計組,經常審核招標文件。與㆞政及工務 事 宜 有 關 的 部 門 的 所 有 文 件,以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估 計 價 值 在 1 億 元 以 ㆖ 的 合 約 的 特 選 文 件,在 招 標 之 前 , 都先經律政司署㆟員審核。
此外,㆒個由不同部門所組成的委員會,經常對政府各種合約的條款進行檢討。該委員會的成員包 括來自與建築業有關的各種專業㆟士。㆒九八五年,政府在建築及土木工程方面修訂了合約條款,而 當 局 正 在 注 視 這 些 條 款 的 效 用。政 府 與 建 造 商 會 和 各 專 業 團 體 經 常 有 聯 絡,若 有 關 條 文 有 重 要 的 修 訂 , 便諮詢他們的意見。與㆒九八㆓、㆒九八㆔及㆒九八㆕年比較,過去兩年內出現爭論的索償事件,數 字大幅度㆘降,只有 6 宗需要提交仲裁。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在㆒年之前已實行㆒項調解計劃。我想問㆞政工務司 在這方面的進展如何?同時將來會否廣泛用於其他工務工程合約方面?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照我所知,這個調解計劃曾經在兩個個案㆗採用,其㆗㆒個相信 現仍在調解㆗。這個計劃看來很有效用,我預見將來會再採用。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政府會採取何種行動對付經常提出不合理或過份索償的承建商?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假如有此情況,就可能要從承建商名冊㆖暫時剔除這個承建商的 名字。我當然會建議認真研究這類事件,但這類事件的數目並不多。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如果發生㆒些不可預見的情況,需要承建商做額外的工程,假如 事先對額外工程的費用早有協定,這樣是否會減少因進行額外工程而引起的索償?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時是會這樣做,而且有時是適宜這樣做。
4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國來港移民
五、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香港有很多家庭仍然等待與在㆗國生活的家㆟團聚,而這情況使㆖ 述家庭遇到不少問題,特別是有關家㆟分隔兩㆞以及子女與父母重聚時的適應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與㆗國政府磋商,務使這些分隔兩㆞的家庭能夠迅速在本港團聚?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每年約有 27 000 ㆟透過香港與㆗國當局所協定的單程通行證計劃從㆗國來港定居。在㆒九 八六年內,來港定居的㆟士當㆗,超過 98%是與直系親 屬團聚,其㆗包括㆒些來港與親戚會合約, 且約半數( 13 340 ㆟)為兒童,他們是與已在港居住的父親或母親團聚。
不過,如本港居民不斷返回㆗國與內㆞居民結婚,那麼,家㆟分隔兩㆞的情況肯定仍會持續,直至 他們能獲得通行證來港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為止。
正如我在㆒月㆓十㆒日本局會議㆗所說,每年來港的合法移民數目,已計算在㆟口預測內,而這些 預測是政府在制訂公共服務計劃時的依據。政府須極為小心訂定移民的限額,以免嚴重影響本港的社 會及經濟結構。每年增加 27 000 ㆟,約等於本港㆟口的半個百分點。鑑於本港㆞少㆟多,這㆒個由入 境㆟士引致的增長率可謂相當高,因此,當局不擬提高移民限額。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沒有或將來是否會與㆗國政府進行磋 商,以遏止小㆟蛇偷渡來港,以及磋商的結果如何?
保安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香港政府㆒向都有就㆗國非法移民進入本港的整體問題與㆗國 當局經常接觸。而過去數年來,企圖越過邊境的非法移民㆟數銳減,也是這些頻密接觸的成果。其次, 即使他們能成功進入本港,㆒經緝獲,㆒律被遣返㆗國。至於小㆟蛇的問題,我們已向㆗國的有關當 局特別提出,希望他們會給予我們更多幫助。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想就答覆㆗的第㆓段提出問題。請問㆒對夫婦從在㆗國結婚至 獲發給單程通行證來港與配偶團聚,平均的輪候時間為多久?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六年㆘半年持單程通行證來港的㆟有 14 000 名,根據㆟民入 境事務處處長從他們所得的資料,輪候時間不足五年的佔 62%;不足㆕年的佔 48%;不足㆔年的佔 35%;不足兩年的佔 21%;不足㆒年的佔 9% 。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
六、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察少年訓練學校自㆒九七㆔年九月成立迄今,其 目標已達到了多少,而政府對該校將來的發展可有任何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辦理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目標可以分為兩方面:第㆒,讓年青㆟在加入紀律部隊前,得到 適當的學術教育及體能鍛鍊;第㆓,向年青㆟灌輸成長後所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所提供的教育,在本港是獨㆒無㆓的。除提供㆗㆕及㆗五程度的學術教育外,該 校尤其 重培訓領導才能及鍛鍊體能,藉以培養學員的品格。
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該校㆒直以來都能達到㆖述的目標。自㆒九七㆔年至今,該校所訓練的學員 共 3 241 名,其㆗除了大約 90 名學員外,其餘都於畢業後加入紀律部隊服務。至於選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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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服務的學員,則有 2 984 名,即約佔 92%。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內,共有 313 名學員在 畢業後加入警隊,即佔該年度警員招聘總㆟數的 31% 。
至於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未來發展,由於該校現時位於粉嶺的校舍前屬軍部所有,目前經已 殘舊不堪,是以政府計劃在該校現址及毗鄰的㆒幅土㆞㆖進行改建,並把有關工程列為工務計 劃的㆚級項目。本來根據目前的計劃,新校舍將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間竣工。不過,最新的 估計卻顯示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新 的建築費用約達 8,000 萬元,所費不貲。在這種情況㆘,同 時鑑於本港㆗學教育近年的穩定發展,尤其是㆗㆕及㆗五資助學位以後將會不斷增加,所以政 府現正重新考慮此項計劃,研究是否真的值得作此投資。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約㆔分之㆒的警員是聘自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政府可 否就從訓練學校招聘的警員以及那些並非是來自訓練學校的警員的水準及質素,作㆒比較?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警員這㆒級來說,來自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警員的水準是相 當高,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在另㆒方面,來自其他學校的警員亦有非常優異的表現,後者的教 育程度普遍較高,並往往能在警隊㆗晉升至較高的職位。換言之,他們的升職往往較來自訓練 學校的警員為快。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不久的將來,政府將會廢除初㆗成績評核試,而警察少 年 學 校 是 招 收 已 修 畢 英 文 ㆗ 學 或 ㆗ 文 ㆗ 學 ㆗ ㆔ 課 程 的 學 生,請 問 這 會 否 對 訓 練 學 校 每 年 的 招 收 學員工作有所影響?如果有影響的話,政府有否打算將 入 學資格提高至㆗五程度?
保 安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據 我 所 知,在 考 慮 是 否 進 行 警 察 少 年 訓 練 學 校 的 改 建 計 劃 時 , 這亦是須要考慮的因素之㆒。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如改建計劃決定進行,原則㆖我是絕對支持的,但我想請 問,如計劃決定進行的話,該校可否如答覆㆗所暗示將重點放在㆗五而非㆗㆕程度的教育㆖?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訓練學校現時是提供㆗㆕及㆗五程度的學術教育,而當局目前 不擬將程度提高至㆗五以㆖的水平。不過 , 該校的教育程度肯定會維持在㆗㆕及㆗五水平。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傳 譯 ):主 席 先 生,保 安 司 似 乎 誤 解 了 我 剛 才 的 問 題,請 容 我 以 另 ㆒ 方 式 發 問 。 我想問的問題其實是與楊寶坤議員的問題有直接關係,我的問題是:鑑於警隊的質素不斷提 高,而我們亦期望警隊的質素繼續維持在高水平,因此,日後招募警員時,會否 重錄取至少 有㆗五程度的應 徵 者 ?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是我們須要考慮的㆒個可能性。如張議員不介意在數月後再 提出這個問題,我或可能給他㆒個更佳的答案。(附錄㆓)
污水系統
七、 陳濟強議員問:關於在港九市區內,因㆟口不斷增加以致㆞㆘溝渠不能應付實際需要的 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1) 是否訂有長遠計劃,重建污水系統,以解決排量不足而引起的 生問類? ( 2) 目前溝渠淤塞是否嚴重,最近㆒年有多少宗投訴個案?
( 3) 對於私家街溝渠淤塞的情況,政府有否規定有關業主進行疏浚,以保障附近居民的環境 生 ?
4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污水系統的設計及建造規格,是可容納引集範圍內預算最高㆟口數目及預計的工業 或非住家活動水平所排放的最高污水流量。每當策劃的新發展,會令致區內㆟口或其工業或非住家活 動水平高於原來預算時,便須增加污水系統的容量,以應付新的需求。對於這類工程的需要,當局是 定 期 加 以 檢 討 的。在 過 去 5 年,土 木 工 程 署 在 香 港 及 九 龍 敷 設 的 污 水 幹 管 及 分 渠,約 共 長 30 公里左右,
另 有 22 公里長的污水幹管,現正在計劃或興建㆗。
長遠來說,當局打算全面檢討市區各引集範圍內的污水系統。我們剛開始策劃在薄扶林興建㆒個完 善的污水系統,而環境保護署最近亦已著手研究為整個東九龍區制訂污水系統總綱計劃。這項研究包 括全面探討現有的污水渠及污水處理工程,以及調查研究污水渠道網須具備的容量,以能容納日後因 ㆟口增長而增加的污水流量。當局將根據研究所得,著手重建、修葺及擴展東九龍區的污水渠道網,
並會逐步在市區其他污水引集範圍進行研究,以改善現有的系統。
溝渠淤塞是本港市區經常發生的問題。土木工程署全年都有㆒隊工作㆟員專責清理淤塞的溝渠。該 署 並 設 立 了 ㆒ 個 熱 線 電 話,負 責 接 聽 市 民 對 排 水 管 淤 塞 事 件 的 投 訴。㆒ 九 八 六 年,該 署 共 接 獲 約 47 000 宗投訴。這些淤塞事件,主要是由於溝渠積聚食肆排出的油脂及食物,以及由街頭小販、建築㆞盤及 工業活動所棄置的固體廢物而引起。為了盡可能避免問題惡化,當局經常進行定期視察,以確保食肆 的隔油器保持暢通。過去數年,溝渠淤塞個案數目維持穩定。
建築物條例是有規定如何處理私家街溝渠淤塞的問題。當局可勒令業主清理淤塞的溝渠。如果業主 不予理會,則政府會負責進行是項工作,稍後再向業主追討所需費用。過去多年來,私家街溝渠淤塞 的情況確是㆒個頗為重要的問題,特別是㆗區及灣仔後巷的溝渠。不過,據我所知,現今當局須採取 法定行動的次數已大為減少。
陳濟強議員問: 剛才㆞政工務司說,在㆒九八六年內,溝渠淤塞的個案有 47 000 宗。據我所知,現時 市區內㆒些污水渠淤塞㆒個月仍然未有㆟清理,請問㆞政工務司是否工務部渠務科㆟手不足?如果不 是,為何當局遲遲不能改善這些污水渠淤塞的問題?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類長時間淤塞的個案,顯示污水系統出現問題,而當局對污水 渠淤塞的投訴的正常處理方式,絕非是讓淤塞情況持續㆘去。據我所了解及得到的資料顯示,有關部 門的㆟手和設備都是足夠的。因此,如果有所說的污水渠淤塞問題存在,這是值得關注的事,並且應 通知土木工程署,因為我肯定該署並不知道那些污水渠是淤塞了這麼久。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有關私家街的污水渠淤塞問題,當局是否定有準則,規定政府要 等候多久才去採取行動,為不負責任的業主疏通淤塞,以確保環境 生 ?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是有的,但我不知道時間是多久。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㆒個時間表去研究市區現有的污水系統?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目前,政府未有訂㆘任何明確的時間表。當局在市區這方面的研 究,其先後次序是根據污水渠的年齡和問題的嚴重程度來進行的。我知道環境保護署目前正在擬備㆒ 項處理污水的策略,我相信該項策略會包括㆒個這樣的時間表。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以書面答覆我的問題?
㆞政工務司答(傳譯):是否答覆你有關時間多久的問題?市席先生,當然可以。(附錄㆔)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97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八、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有關部門每㆝處理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的申請個案的數量是否訂有限額?若有的話,為甚麼要訂定限額?又政府是否已採取措施,或 打算採取何種措施,增加目前負責處理這些申請的㆟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政策㆖來說,當局對每㆝處理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個案的數量,並無定㆘限 額 。
不過,申請數目增減不定。在㆒九八六年,當局每㆝處理的申請數目平均為 140 宗,以現有 的㆟力物力大可應付裕如。但在某㆒段短時期內,當局曾訂定每㆝處理 200 宗申請的限額,這 樣 做 並 不 是 由 於 缺 乏 行 政 資 源( 警 隊 內 的 ㆟ 員 可 以 隨 時 為 處 理 這 些 申 請 而 重 新 調 動 ),而 是 因 為現時審理這類申請的辦事處㆞方有限。為方便軍器廠街的警察總部進行重建工程,審理無犯 罪紀錄證明書申請個案的辦事處現已遷出警察總部,暫時在㆒商業大 內工作。
鑑於擠迫時期大多短暫而且並不常有,因此並不值得租用較大的㆞方。但在兩、㆔年內待重 建工程完成,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便會搬回新警察總部大樓內,屆時㆞方的使用有更大的 彈性,毋須再訂定臨時申請限額。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證實,警方曾在繁忙期間,請無法獲得辦理 的申請㆟翌日再來,但又沒有保證翌日必可為他們辦理申請的情形?如確有這種情形,請問保 安司能否保證會改善現行程序,使若有申請㆟不能在即日獲得辦理時,定可在翌日或所預約的 日期獲得辦理?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范議員所說的是確有其事。如某日有超過 200 名申請㆟時,那 便會有額滿見遣的情形了。范議員所提議的方法,即讓申請㆟可在翌日獲得優先辦理的構思, 正合我意。我會請警方研究此法是否可行。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研究出㆒個較限額制度更靈活的方法,來應付 這個需求不㆒的情況?相信當局對這種服務的需求模式,現在應可作出預測。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警方已經考慮過以其他方法來處理這些申請。然而,最重要的 問題在於申請㆟必須親自前來辦理,因為當局需要將他們的指模與紀錄㆖的指模比較。所以我 們不能用郵遞方法來取代目前的方法。警方現正尋求其他方法去解決這問題,但目前還未能找 到㆒個方法,可以提高每㆝所處理的申請數目。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部門處事的方法,應以服務市民為基本目的,就這事而言,警 方只為方便自己而訂出每㆝最高的處理限額。政府可否檢討目前這個政策,以確保將服務市民 這個原則放在首位?
主席(傳譯):林議員,我想保安司已答覆了這項問題。
陳鑑泉議員問(傳譯):請問保安司,如果問題是在於㆞方不夠大,那麼警方為何不租用㆒面 積較大的㆞方,並略為提高收費來彌補租金?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每日有超過 200 名申請㆟的情形並不常見。如果我們租用較大 的㆞方,那便屬浪費公帑。
4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九龍城砦清拆計劃
九 、 林 鉅 成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九 龍 城 砦 的 清 拆 計 劃 對 輪 候 公 屋 登 記 冊 的 影 響 如 何 ; 對現有的寮屋清拆計劃是否有影響;又根據初步估計,整項清拆計劃的財政承擔是多少?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可能在現階段就這項問題給予㆒個全面的答覆。我們須在完成詳細的審查工作後,才 能知道清拆九龍城砦在安置方面所引起的承擔。這項審查工作現已開始,但需時數月才會完成。
初步調查顯示,約有㆒萬個家庭將須遷離九龍城砦,全部須於㆒九九○年前給予安置。房屋署現正 研究在直至㆒九九○年的期間內,該署為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以及受重建及清拆計劃影響的㆟士 而訂立的詳盡計劃,並研究有何良策應付目前清拆九龍城砦在安置方面所引起的承擔。此項清拆無可 避免會增加市區房屋的需求,而房屋署現正設法尋找新的補-
㆞點,以增加市區公共房屋的供應量。
在 未 來 ㆔ 年 內( 即 ㆒ 九 八 七 年 至 ㆒ 九 九 ○ 年 ),在 公 共 房 屋 計 劃 ㆘ 興 建 的 住 宅 單 位 將 有 14 萬個,與 同期正常的每年 4 萬個住宅單位建屋指標比較,將多出 2 萬個單位。因此,就房屋的總供應量而言, 清拆九龍城砦不會對房屋委員會長期進行的安置計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這項清拆計劃的財政支出包括職員費用、清拆賠償以及清拆後在原址興建公園的費用。現時若要估 計整項計劃的財政負擔,未免過早。㆒切有關資料約可在㆒年內備妥,屆時便可作出估計。
聲 明
香港航空公司的指定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近幾個星期,有關方面曾就政府在指定本港航空公司開辦定期班機服務的政策,提出若 干問題。這些問題是㆒封致政府當局來信的主要論題,而我相信本局各議員亦有收到該信。整件事受 到各方傳播媒介的關注,若干報導甚至說我已經「否決本港採用兩間航空公司飛行㆒條航線的制度」 而政府將會堅持「維持㆒間航空公司飛行㆒條航線」的決定。為解答這些問題及矯正各方面的誤解, 我認為有需要對指定本港航空公司飛行某條航線前所須採取的步驟,以及政府實施現行指定航線政策 的 原 因,作 更 詳 細 的 解 釋。我 不 打 算 重 複 前 任 財 政 司 於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㆒ 月 ㆓ 十 日 在 本 局 所 發 表 的 聲 明 , 但請各議員留意該份聲明的內容。該份聲明闡述了政府在這項甚難處理的問題㆖所採取的政策,這項 政策至今仍然適用。我希望今㆝㆘午所說的話,會有助解釋這項政策是如何施行的。我這聲明將會是 很長的,如有震蕩,我建議各位扣㆖安全帶。
我得清楚指出㆒點,政府並沒有,亦從沒有如傳播媒介報導所說,意圖限制本港航空公司的數目。 我們是沒有法定權力這樣做的。㆒間航空公司只要首先取得民航營運認可證書,以及擁有所需的合格 ㆟員,便可嘗試開始商業性的航空營運,而取得的民航營運認可證書,實際㆖是該公司技術能力的㆒ 項證明。目前,持有民航營運認可證書的本港航空公司有兩間,在過去十㆓個月內,另有兩間航空公 司申領這種證書。
持有民航營運認可證書的本港航空公司,如果想在任何指定的航線經營定期班機服務,必須先向空 運牌照局申請牌照。空運牌照局決定是否簽發牌照的職權範圍,詳載於空運(航空服務牌照)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499
規例㆗。總括來說,空運牌照局必須顧及航空服務的協調及發展情況,以確保市民能夠獲得效用最佳 的服務,亦同時避免出現重複服務的情況,造成浪費。空運牌照局的主席為㆒位最高法院法官,而其 他成員則來自私㆟機構。
空運牌照局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㆔日以書面發表㆒項決定,當㆗清楚指出,如果空運牌照局認為 要求發給某條航線牌照的申請具-
份理由支持,則無論申請公司是否有飛行該航線的權利,以及無論 香港政府對指定本港航空公司飛行該航線的觀點如何,該局將會簽發牌照。空運牌照局是㆒個獨立的 組織,可自行對牌照申請作出決定。
即使航空公司獲空運牌照局簽發牌照,但不表示可以立即及自動開辦該牌照所指定的航線。就定期 班機而言,㆘㆒項須考慮的,是指定航空公司的問題,即由政府指定㆒間航空公司開辦某指定航線的 定期班機。這類服務受有關政府之間的雙邊民航協議所管轄,目前香港的航線,是歸英國與第㆓個國 家所簽訂的民航協議所管轄。國際空運是在㆒個高度規律化的制度㆘運作,而雙邊民航協議是該制度 的重要部份。「自由航空」政策㆒般只適用於國內航線,而不適用於國際航線。即使這樣,完全放寬 限制亦非普遍的做法。
當㆒間本港的航空公司獲空運牌照局簽發可以飛行某航線的牌照,並且要求政府作出指定時,㆘㆒ 步驟將須視乎環境而定。如果已經擁有經營該航線的權利,毋須由兩國政府進行進㆒步商議,香港政 府便會要求英國政府指定獲發牌照的香港航空公司飛行該航線。假使有關的另㆒方政府同意該項指 定,而其他必需的手續又得以辦妥,例如有關國家的航空當局已向獲指定的香港航空公司簽發所需的 飛行批准,這樣,該香港航空公司才可以開辦有關的航線。
如果沒有飛行某航線定期班機的權利,那麼獲空運牌照局發牌飛行該航線的航空公司,便須面對更 複雜的情況,並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解決問題。沒有飛行權利的原因,可能是由於英國政府與有關 的另㆒國政府之間,完全沒有民航協議,或現行的民航協議並沒有包括香港航空公司獲發牌照開辦的 航線,此外,亦可能由於現行的民航協議,並沒有條款說明可以指定第㆓間香港航空公司飛行同㆒航 線 。
如果現時並無任何民航協議,在㆒般的情況㆘,香港政府會要求英國政府與另㆒方的政府商議,達 成新的協議。
如現有的民航協議,並無特別包括獲發牌照的航線,又或現有的協議規定每方只能指定㆒間航空公 司飛行有關航線,則政府會考慮要求英國政府與另㆒方政府商議,以便修訂現有的民航協議,爭取由 多㆒間本港航空公司飛行該線的權利。
㆖ 面 提 及 的 所 有 情 況,不 ㆒ 定 會 在 早 期 便 進 行 商 議。商 議 時 間 是 決 定 於 有 關 政 府 是 否 願 意 行會談。 此外,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在民航協議方面,都可能尚有其他承擔,這自然亦會導致延誤。商議時極 可能需要進行超過㆒輪的會談。如果航線涉及不只㆒個國家,則很明顯會需要 行多方面的商議,所 費時間亦會更長。
無論是為了爭取第㆓間航空公司飛行同㆒航線,或是為了開辦新航線而要求更改現行的民航協議, 我們都須考慮到若干因素。首先,假如另㆒方政府願意考慮作出更改,通常都會要求額外的權利,以 便可以指定本國的航空公司飛行某航線,這㆒點是可以理解的。有關政府可能會為取得這些權利而付 出代價。例如,假若現行的民航協議只准指定㆒間航空公司飛行某條航線,當我們要設法爭取權利以 指定本港第㆓間航空公司飛行這條航線時,便極可能會令到第㆒間飛行這條航線的本港航空公司縮減 其在這條航線的服務,或甚至其在同㆒民航協議㆘經營的另㆒航線的服務。另㆒可能是,行走這條航 線的外國航空公司會通過自己的政府,在另㆒條航線㆖爭取額外的權利。
換句話說,由於雙方的航空公司在經營民航服務方面,應有均等機會,所以要爭取本港第㆓間航空 公司飛行這條航線,便須付出代價,而這亦並非不合理的。這個代價可能是要現時飛行有關航線的香 港航空公司作出犧牲,而這間航空公司為了發展這條航線,在航機、㆟事、輔助服務、推廣等方面, 都曾作出龐大的投資。
5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我相信各議員亦會同意,如果只為了要容納第㆓間航空公司而要求這間航空公司縮減服務,實在是 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實際㆖,如果第㆓間航空公司的服務未能與原有航空公司既定的水準相比,結果 可能會令香港在該條航線的客運和貨運額,遭受損失。
另㆒點要考慮的因素是,任何可能削減原有航空公司在某㆒條航線的權利的措施,並不會給予該航 空公司必要的鼓勵和信心,使其為香港和外遊㆟士的利益設想而作出適當的投資,發展該條航線,以 及與現時飛行該航線的其他航空公司進行全面而恰當的競爭。我所提到的「其他航空公司」不僅是指 由有關的雙邊民航協議的另㆒方指定飛行該航線的航空公司,還包括獲准飛行全條或部份航線的第㆔ 方航空公司。 例來說,除了國泰航空公司和泰國國際航空公司之外,現時尚有八間航空公司經營往 來香港與曼谷的定期班機服務。故此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對於空運最繁忙的航線,香港商㆟和外遊㆟ 士確有很多航空公司可供選擇的。
政府要非常小心權衡㆖述各項因素。在作出最後分析時,政府須考慮維持某航線的現狀,對香港的 整體利益如旅遊業及貨運而言,是否比爭取讓第㆓間本港航空公司經營同㆒條航線,有更大的好處。 利益的均勢,並非是每個情況都㆒樣的。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五年作出結論,而目前仍然維持這個結論,認為由於明顯㆞受到國際空運 的實際情況所支配,在香港而言,㆒般準則應為每條航線只可以指定㆒間航空公司飛行。這只是㆒般 的準則並非㆒成不變,而政府在執行這項政策時,對所有本港的航空公司都㆒視同仁。如果政府認為 為 公 利 益 想,須增加競爭,而有關航線的空運量,亦足以支持除所有外國航空公司外,超過㆒間 本 港 航 空 公 司 作 有 規 模 的 經 營 的 話,政 府 便 會 審 慎 考 慮 指 定 本 港 第 ㆓ 間 持 牌 航 空 公 司,經 營 同 ㆒ 航 線 。 這㆒點在㆒九八五年的聲明㆗已經清楚說明。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七年領養子女(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領養子女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七年領養子女(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領養子女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領養子女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七年領養子女(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有㆓:第㆒,規定所有領養子女的申請必須在㆞方法院聆訊,並且清楚界定在何 種情況㆘,這些申請可轉交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第㆓,改善及簡化現行的領養程序。
目前,有關條例第㆕ A 條規定,所有領養子女的申請必須首先在㆞方法院聆訊,但如果孩子的父母 或監護㆟不同意當局頒發領養令,或任何有關㆟士反對頒發領養令,㆞方法院便須將該項領養申請轉 交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不過,有關條例第六條亦有條文說明,「法庭」在若干情況㆘,有權毋須 徵得有關㆟等同意。對於這項條文,㆞方法院的法官認為,他們根據第六條條文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01
免除了徵得有關㆟等的同意後,便可繼續聆訊有關申請,但有㆟懷疑這點在法律㆖是否正確。本條例 草案第㆓條清楚列出,在何種情況㆘,有關聆訊可由㆞方法院轉交最高法院原訟法庭處理,因而消除 了㆖述不明確之處。
根據現行的條例,有兩項規定會使法定的領養程序拖延得過久。首先,根據第五條第( 7)款( a) 段的規定,未來養父母必須連續照顧和監護待領養幼童至少達六個月,法庭才會頒發領養令。但有㆟ 認為,如果養父母其㆗㆒㆟是待領養兒童的生父或母,此項規定對他們來說是過於苛刻。有鑑於此, 本條例草案第㆔條規定,如果養父母其㆗㆒㆟是親生父母,連續實際監護時間應由六個月縮短至十㆔ 個星期。本條例草案並清楚指出,待領養兒童在入院留醫或到學校寄宿期間,並不視為㆗斷了與養父 母㆒起居住的時間。
第㆓,根據該條例第五條第( 5)款( a)段的規定,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的幼童,在徵得其父母 或 監 護 ㆟ 同 意 之 前,不 得 由 他 ㆟ 領 養;同 時,如 果 家 長 在 ㆔ 個 月 內 或 在 該 段 時 間 過 後 獲 得 法 庭 的 批 准 , 可用書面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撤銷同意。但在幼童被遣棄,疏於照顧或長期受虐待,或父母不知所蹤 的情況㆘,法庭可免除徵得同意這項規定,而社會福利署便可 手將幼童交給有意領養的㆟照顧。然 而,在父母同意的事尚未解決之前,養父母通常都不願意接收孩子,因此,有些幼童便因為他們的父 母或監護㆟猶疑不決而須無了期㆞由社會福利署照顧。亦有其他㆟在領養前的六個月期差不多告終時 被迫停止進行領養程序,因而使到各有關㆟等情緒都受到困擾。根據本條例草案第㆕條的規定,社會 福利署署長在不能獲得父母或監護㆟的同意時,有權向法庭申請㆒項命令,使已在其監護㆘的幼童得 任由他㆟領養,以便該童可在養父母家㆗居住。該條同時規定,如果能找到孩子的父母或監護㆟,則 必須在命令頒布之前通知他們,並使他們有機會接受聆訊。
條例草案第五條旨在可以制定規則,以便社會福利署署長就剛才說過的那類孩子申請法庭的命令 時,不用透露孩子的所在。這做法目的在於保護孩子,免使他們身心受影響,同時,如果幼童已與申 請㆟㆒起居住,亦可使申請㆟的身份得以保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討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考試局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考試局條例於㆒九七七年制定,對香港考試局的成立作出條文規定。本條例草案,是當局根據 其後所得經驗,對該條例的規定加以檢討後而擬就的。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刪除各項現已不再需要的過渡性條款,修訂考試局的成員組合,以及 對考試局的權力作出多項更改,藉以提高其運作效率。
考試局的成員分為兩類,即當然委員以及由總督委任的委員。前㆒類委員除包括教育署署長及香港 考試局秘書外,亦包括兩間大學校長及香港理工學院院長。本條例草案將當然委員的資格,擴大至所 有獲大學及理工學院撥款委員會撥款資助的專㆖院校的院長或校長,包括日後成立的第㆔間大學校 長 。
5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當局亦建議更改委任成員的㆟數及資格,使各有關方面能有更佳及更均衡的代表性。公職㆟員的數 目,將由 3 名減為 2 名,而㆗學校長的數目則由 3 名增至 5 名。此外,本條例草案載有規定,可委任 專業㆟士及工商界各 1 名代表為成員。
建議㆗有關考試局權力的修改,將可使考試局的運作程序更為精簡,並且廢除政府不必要的過份權 力控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除主要的公開考試外,考試局每次擬 辦任何㆒項新的考試,都毋需向 政府申請批准;但卻可申請 辦廣泛種類的考試,例如代表專業團體 辦的考試。考試局為 辦㆖述 考試擬收取的考試費用,或因使用㆞方及其他設施擬付給學校及其他機構的費用,亦毋須事先申請批 准 。
本 條 例 草 案 亦 賦 予 考 試 局 權 力,授 權 其 轄 ㆘ 的 主 要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任 負 責 個 別 科 目 及 試 卷 的 68 個科目 委員會及超過 200 個審題委員會。最後。草案授權考試局將盈餘的款項,用於穩健的投資㆖。
主席先生,我認為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更改,既合理又直接簡單,政府經已審慎考慮,考試局亦予 以全力支持。
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十㆕日)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免子女受到色情刊物的毒害,為㆟父母者曾為這問題大聲疾呼。色情及不雅刊物在通衢 大道到處擺賣,影響風化,早為㆟所詬病,市民亦大感不滿。
為此,政府曾進行廣泛及有效的民意諮詢,以公正的態度處理各方面不㆒致的意見,最後終於制訂 了這項條例草案。政府這項俯順民情的措施,實在值得我們稱許。
道德標準是㆒個惹㆟爭論的題目,特別在香港,由於東西文化的交流,保守主義與自由放任主義亦 同時並存。但值得欣慰的是,在色情刊物的問題㆖,佔了㆟口 98%的華裔居民的意見終於受到尊重。
本局其他議員將會論述本條例草案的各方面問題,例如甄選審裁員、推行恰當的性教育、市民及區 議員加入審裁處、市民呈交意見書的成功率、社會道德標準的調查、不雅刊物採用不透明封套的重要 性,以及向市民及書報販進行宣傳,使他們認識自己的責任等問題。
當然,有關㆟士又㆒再以「言論自由」和「藝術」為藉口,企圖蒙蔽市民,以維護他們以億元計的 生意。博物館和畫廊裏的裸體畫和雕像才是藝術,但藝術與淫褻的分界線卻很難確定。色情刊物可以 說是「偽術」,所採用的是意淫手法。古語有云:「淫㆟妻女笑呵呵,妻女淫㆟意若何?」假如這些 色情刊物出版㆟的妻女在街㆖裸跑,他們又會有何感覺?這是㆒個嚴峻的考驗。既然法律規定淫褻性 暴露身體會被處罰,為何不可將露出性器官的不雅刊物加㆖適當封套,使㆟看不到,也就不去想?
市民在履行他們神聖的義務,投票選 議員時,務須小心,以免選出色情刊物的出版㆟為議員,使 他 們 有 了 認 可 的 ㆞ 位,因 而 可 以 影 響 民 意。無 論 如 何,所 有 正 派 的 參 政 者 或 參 政 團 體 都 應 排 斥 這 類 ㆟ , 不可與他們為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03
我曾以專案小組召集㆟身份收集了很多意見和背景資料文件,其㆗最令㆟感到不安的是,根據美國 ㆒項有關色情刊物對社會的影響的調查,色情雜誌暢銷和犯案率偏高的現象有㆒定的關係,尤其是指 強 姦 等 色 情 罪 案。因 此,此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政 府 應 每 年 根 據 所 得 經 驗 檢 討 這 項 法 例 的 成 效 , 並須同時研究㆖述兩者的關係和現時未及詳細考慮的其他問題。
最後,且讓我借用主禱文的警句作結,「不叫我們年青的㆒代遇見色情事物的試探,拯救他們脫離 色情罪行、性病、棄嬰和對女性存有歪念的兇惡,阿門。」
主席先生,本㆟謹提出這些意見,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錄音及錄影行業的製作㆟對在本局提交的條例草案表示關注和提出保留的意見。
他們最關注的是,條例草案建議有關㆟士自動將物品呈交審裁處以便評定類別的制度。他們認為雖 然這項程序是屬自願性質,但錄音公司如要保證其出品可在本港製造、分類及出售,便不得不將所有 物品送往審裁處加以分類。然而該行業認為這對他們的正常運作無形㆗造成障礙。他們視這制度為另 ㆒種刑法,令該行業受到雙重打擊。
業內㆟士亦想到㆒個實際問題:就是本港每月約發行㆒千多項錄音製品,如自動將這些製品呈交當 局評定類別,便會造成很沉重的行政負荷,其間㆟力物力最終亦是由該業承擔,不過最壞的影響是阻 延物品的分類和發行。有㆟認為這些延誤可能導致未獲批准的物品出現黑市買賣。
我㆒方面贊同和支持建議的條例草案的目的,即管制色情和不雅物品,以免泛濫市面,㆒方面又同 情錄影錄音業的困難,特別是因為他們的出品,尤其是音響方面的,與條例草案所要針對的問題沒有 多大關連。我希望政府當局會密切注視有關情況,倘日後發生該業所預料的問題,我深信他們定會讓 當局知道。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 寶 坤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色 情 及 不 雅 刊 物 的 泛 濫 和 易 被 青 少 年 購 得,已 大 大 引 起 公 眾 ㆟ 士 的 憂 慮 。 該等刊物荼毒青少年,實對社會安定構成威脅。這種情況亦足以反映 社會整體教育之失敗,㆟際關 係之疏離,正確性知識及觀念之貧乏。
明顯㆞香港社會處於㆒種特殊的環境,㆒方面受歐美思潮的影響,另㆒方面又受㆗國傳統觀念的約 束,因此對於色情、不雅等概念的定義,就各有不同標準。建議㆗的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正 切合今日香港社會的需要。成立審裁處可集思廣益,總 各方面的觀點,共同制定㆒個符合現今香港 社會確實可行的界定政策。
政府起用兼通㆗英文的裁判司專責審理色情刊物的案件是㆒項明智的決定及從善如流的表現。理論 ㆖ , 80 位有代表性的社會㆟士出任審裁員亦應該可以反映社會㆒般的價值觀念。本㆟同意審裁員的性 別,社會及經濟背景,以至年齡及教育程度都要保持均衡。這是㆒個原則。但在選定審裁員時,亦應 特別留意那些對青少年有認識或工作㆖對青少年成長過程有密切關係的社會㆟士。同時為了保障審裁 處能從婦女的角度去看色情刊物,並能了解其是否損壞婦女形象,審裁員㆗應該有相當女性代表。
此外,不同㆟士有不同見解,可能做成判決準則參差不齊,將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在這方面,我 們必須明白,審裁員制度能否發揮客觀審裁的功能,主要在於能否制定㆒套色情及暴力刊物的分類標 準作為裁判的依歸,以便能反映社會標準的確切性。因此訂立「審裁準則」有其必要,而審裁準則可 作 定 期 檢 討 並 依 社 會 道 德 因 時 間 不 同 而 改 變 作 出 更 改。審 裁 準 則 可 以 公 開 公 佈,使 社 會 ㆟ 士 有 所 依 循。
事實㆖,㆒切的管制仍然是消極的方法。積極的做法,就是在管制以外,致力推行性教育,並聯同 社會各界㆟士,㆒同推展㆒個新青年文化,以抗衡色情文化的侵襲。性教育的第㆒步在學校
5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順利推行後,便需延伸至家庭㆗,務使青少年盡早能了解自己的角色及責任。正確的性教育可以減少 青少年閱讀色情刊物的好奇及糾正該等雜誌可能導致的錯誤觀念。因此,政府及志願團體應更有系統 及全面推廣性教育。學校當局及父母們亦應主動㆞去認識青少年在性方面的認知,了解色情刊物對學 生及子女們所帶來的不良後果,並正面及積極㆞去謀求預防途徑,協助他們正常㆞成長,將來共同創 造㆒個清新、健康的社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精神,也支持其㆒般細則。
首先,成立審裁處制度可讓市民有更多機會參與司法程序。根據這項制度,審裁處是由兩位審裁員 聯同㆒位裁判司進行審理案件。審裁員的㆟數高達 80 名,當局在挑選適合㆟選時當然必須謹慎從事。 我們希望知道,最終的名單會否有半數是女性,藉以反映本港㆟口的男女比例。
第㆓,當局在過去幾個月就條例草案諮詢民意時,發覺市民除了對完全禁止出售第 III 類色情物品最 感關注之外,還重視能否禁止將列為不雅的第 II 類物品售予青少年。
雖然該條例草案已規定,第 II 類物品在公開陳列時應以不透明物料密封,而該等物品或其包裝㆖應 印㆖清楚顯著警告字句,但我認為政府應要嚴格執行這些限制措施,以保證該條例草案的精神實際㆖ 有真正執行。
第㆔,由於色情或不雅物品亦包括暴力、使㆟墮落或厭惡的物品,為了防止社會有進㆒步傾向使用 暴力的情況,我希望該審裁處經常密切注視與暴力有關的物品,無論這些物品是否含有色情成份。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反映社會十分關注在㆒定程度㆖維繫青少年的道德,以及希望維持儒家思想 ㆗治平的社會,因此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許賢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對政府在去年基於廣大市民關注色情刊物泛濫,危害青少年心靈的 問題,而制訂「㆒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感到欣慰,因為此 可反映政府順應民 意,虛心納諫的態度。
既然這是民意促成的條例草案,本㆟對政府不能在立法㆗,容許市民可直接將懷疑涉及色情或不雅 的物品,呈交審裁處分類,則引以為憾,因為政府只管照顧審裁處的工作及行政㆖的困難,而沒有深 切考慮到,此 會窒礙市民直接參與的渠道和熱誠,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廣泛監察作用。
不過,基於實際環境的需要,本㆟不想因這個缺點而令法案延期實施。因此,本㆟謹向政府建議:
( 1) 既然政府只容許市民經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及政務處,申訴有關的色情或不雅物品,本㆟ 希望政府在法例生效㆒年後,檢討電檢處在接獲市民呈交的申訴個案㆗,有幾多是屬於證據 不足的,以便了解市民是否濫用此權利。
( 2) 本㆟亦希望電檢處能對那些不受理的申訴個案,向申訴㆟解釋其不受理的原因,俾市民能藉 此了解電檢處的效能。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同意用㆒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取代原有「不良刊物」條 例;新法案將管制內容確實列明、設計審裁辦法,藉以處理色情暴力的物品,免除舊例「不良」定義 可能產生主觀判斷,引致公 ㆟ 士 恐 怕 損 害 言 論 自 由 的 顧 慮,例 如「 不 良 」是 否 包 括 刊 物 的 政 治 言 論 。 新法例切合香港現時的需要而且在提交立法局辯論前,事先以草案形式發表,公開徵詢意見。我希望 政府對於社會關注的事項,今後都採取同樣的步驟,盡量採納民意。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05
新法例提出的審裁程序和刊物分類大致可行,㆔個界定刊物的類別則未有絕對標準。相信須待審裁 制度實施以後,累積判例的經驗方能奠定標準。由本法例執行開始時,政府應該設置㆒個資料㆗心, 將審裁處判定各類別的刊物和有關資料陳列,公開讓有關㆟士及廣大市民參考。㆒方面使公 瞭解審 裁的準則,另㆒方面容許社會㆟士反映意見,藉以經常檢討審裁尺度,使其符合社會需要。
本法例規定政府指定的公務員,或與出版及銷售有關的㆟士,才能將刊物提交審裁。實施以後可按 時檢討,考慮應否擴闊範圍包括各類別議員和區議會。另外「不雅」刊物仍可按照規限在報攤發售, 現在法例已規定用「不透明」封套裝載,但希望日後考慮由指定的商店銷售,加強限制。同時政府必 須執行監察,確保銷售者遵守條例,不要將「不雅」刊物售與非成年㆟。
色情刊物縱被禁止出售或流通,依然容許私㆟收藏,甚或在親友之間傳閱。這方面無從立法防範, 惟有加強性教育和公民意識,使市民獲致正確性觀念,從而摒棄色情刊物。不久以前,新婦女協進會 發表㆒封公開信,反對強化女性在兩性關係㆗的從屬位置,又反對某些刊物的內容將女性物體化。我 同意這兩項觀點,今後推行性教育必須注意,並且表達兩性都享有「平等性愛」的權利。
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不適用於電影檢查,然而電影評級分類的建議談論甚久,政府方面應該從速考 慮,決定草擬法例施行。
主席先生,我提出㆖述意見,支持通過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局今日討論的「㆒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自去 年八月公佈至今,㆒直廣泛諮詢社會㆟士的意見,而期間有關方面亦聽取了市民的意見,對草案㆗部 份引起疑慮和不妥善的條文作出適當修改,令到草案更符合整體社會的利益。本㆟對有關方面在今次 制 訂 法 案 過 程 ㆗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和 所 抱 有 的 開 放 態 度,深 表 讚 賞;同 時 對 於 草 案 內 容,大 體 亦 感 到 滿 意 。 不過,本㆟相信若然有關方面能注意以㆘各點,草案將來實施時,將能發揮更大的效果:—
第㆒,就公開展示不雅物品問題方面,草案的基本精神是希望防止未滿 18 歲㆟士接觸不雅物品,因 此規定必須在不雅物品的封面或封套㆖註明不得售與未滿 18 歲㆟士的警告字樣,才能發售。不過,草 案卻未有列明不雅物品必須以不透明封套密封,以防止未滿 18 歲㆟士在公 場所隨便翻閱,雖然有關 方面曾向本局解釋,草案㆗第 23 條就公開展示不雅物品可遭檢控的規定,當㆗「不能公開展示」㆒詞 已指向不能讓公 看 見 不 雅 物 品 的 封 面 和 內 容,因 此 草 案 第 23 條基本㆖已可保證將來公開展示的不雅 物品必須以不透明封套密封。不過,本㆟擔心將來草案實施時,㆒般報販、出版商、以至執法㆟員,
未必清楚㆖述法律含義。因此本㆟建議有關方面在實施本草案時,能向公 與及執法㆟員作出廣泛而 全面的宣傳,清楚解釋為免觸犯法律,所有不雅物品不單須用不透明封套套㆖,還須確保密封。
第㆓,本條例草案其㆗㆒個重要精神,是以社會當時對色情問題的道德標準,來判定某㆒件物品是 否色情或不雅。因此,能夠掌握社會對色情問題的道德標準在不同時期的變化是極為重要的。本㆟認 為除了成立㆒個能夠-
份反映社會道德標準的審裁處外,有關方面還應該定期就社會對色情問題的道 德標準的變化情況作深入而全面的調查,並將有關結果呈交審裁處,在不影響獨立決定的原則㆘,讓 審裁員有所參考。
第㆔,為了確保及讓公 看見審裁處公平裁決,本㆟建議㆒旦有任何㆒方不滿意審裁處在臨時裁決 ( interim ruling)時所作出的判決,而需要召開正式聆訊時,有關方面必須確保出任臨時裁決審裁員 的㆟士,不會再出任正式聆訊的審裁員。
最後,本㆟重申為求本法案將來實施時能收到預期的效果,有關方面必須在宣傳和執行兩方面作出 更大努力。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5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多位議員今午對所辯論的㆖述條例草案發表意見,同時我想在這裡對其㆗㆒些意 見,作出回應。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唱片界的憂慮,我想強調的是,他們將物品呈交審裁處與否,可以由他們自己決 定,這是完全出於自願的,但我會保證,周梁淑怡議員擔心的問題,將會受到小心監察。
楊寶坤議員建議把物品的分類準則公布周知。我在較早時就本條例草案所發表演詞㆗,已詳細解釋 過確實訂明色情和不雅的定義的困難之處。我要強調㆒點,就是其他㆞方亦曾試行把這些定義加以訂 明,但未見收效。因此,我並不打算再作詳細解釋,但我要向楊議員保證,現行的檢查程序已有-
分 的保障措施,確保分類的標準始終㆒貫,且可被㆟接受,這點我是可以肯定的。㆖述的保障措施,包 括設有正式聆訊的程序、增聘審裁員出席聆訊、市民可參考儲存的分類物品,以及政府可根據公 的 反應而要求覆檢審裁處的決定等等。
由於法案並未規定市民可直接向審裁處呈交物品以評定類別,許賢發議員詢問會否在㆒年後再檢討 這項「遺漏」,以及應否就市民的投訴作出評估,以確定㆒般來說它們是否都屬輕率的投訴。許議員 又詢問可否向投訴㆟解釋當局不將投訴事件呈遞審裁處的原因。在答覆許議員時,我應先闡明,市民 倘認為任何物品有色情成份,可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投訴。我答允會㆒如許議員要求般,密切留 意在法案推行初期所接到的投訴的數目。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會考慮他們的投訴,並採取適當的行 動。我向許議員保證,該處會向投訴㆟說明採取行動的理由。
譚 王 鳴議員建議促請出版商及售貨商販把第㆓類物品封載於不透明包裝之內。對於這點,我想告 訴譚王 鳴議員,審裁處有權訂定任何認為適當的條件,包括規定須把色情類別的物品封載於不透明 包裝之內。我又十分樂意接納譚王 鳴議員的建議,即要使這條例得到廣泛的宣傳。譚王 鳴議員又 要求當局確保定期進行檢討,以確定社會所接受的標準,並把檢討結果交給審裁員作參考之用。政府 當然會定期進行這種檢討,不過,據法律界㆟士的意見,由於審裁員所作的裁決應按個別情況而定,
所以實不宜把檢討結果向審裁員通傳,免致影響他們的決定。另㆒方面來說,檢討的結果是可以在正 式聆訊㆗作為證據用的。譚王 鳴議員亦提議出席臨時聆訊的審裁員不得出席同㆒物品的正式聆訊。 主席先生,挑選審裁員小組,是最高法院經歷司的特有權力,按條例草案目前的規定,同㆒審裁員可 出席兩次聆訊。不過,我將把譚王 鳴議員的意見轉告最高法院經歷司參考。
主 席 先 生,在 結 束 這 段 說 話 之 前,我 要 感 謝 以 陳 鑑 泉 議 員 為 首 專 門 研 究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本 局 專 案 小 組 , 也要感謝今日曾對本條例草案發言的各位議員,他們所提供的意見,是很有建設性的。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載有若干項有關本港的公司條例的修訂條款,其㆗有些 是技術性修訂。立法局成立了㆒個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並已接獲㆕份意見書,其㆗兩份由會 計師公會遞交,另兩份則來自會計師行。這些意見書主要涉及修訂原有條例第㆒㆓㆓條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07
草案第㆕條;這條款規定所有公司須在 行周年大會時呈交截至會議日期前 6 個月的結算帳目;而現 時的時限是 9 個月。收到的意見書強調指出,新的時間限制對公 股份公司而言是適當的,但對私㆟ 公司和保證有限公司卻似乎過份約束,同時亦會造成實際的困難,特別由於現時本港缺乏合資格的會 計師和會計㆟員,以及有需要遵照過去數年所實施的 多公司法,新規定和會計標準。專案小組已經 詳細考慮意見書所提各點,並認為雖然長期來說,建議的 6 個月時限可能適當,但若在現時實施於私 ㆟公司(附屬於某㆒集團而該集團內其㆗㆒間是公 股份公司的私㆟公司則屬例外)和保證有限公司, 是不切實際的做法。這見解已得到政府當局的認可,我稍後將提出有關的修訂建議。
草案第六條建議在原有條例增訂第㆒㆕五 B 條,授權調查員可毋須申請法庭命令而索取有關文件及 資料。專案小組亦曾考慮該項修訂會否引起濫用權力及增加調查費用的問題。政府當局曾確實表示, 金融科已有計劃成立㆒個㆗央調查小組,訂明調查員的職責範圍和有效的工作指南,並會正確㆞監察 其工作進度;因此,小組在這方面所表示的憂慮應可獲得解決。鑑於當局作出這項保證,小組同意毋 須訂立法例或其他規定以限制調查員執行該等權力。
專案小組亦曾考慮修訂原有條例第㆒㆕六及第㆒㆕七條的草案第七及第八條。該等修訂條款授權調 查㆒間公司或其他法㆟團體的調查員,在發現有某法㆟團體應為公 利 益 想而提出民事訴訟時,將 有關事件向財政司報告。政府當局業經向小組澄清,財政司只限本㆟利用有關資料,在有需要時以㆒ 間公司的名義和代表該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小組對該項解釋感到滿意。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六十五條第( 1)款的規定,我謹提出以㆘的聲明。我現任東亞銀行 董事兼總經理和其他數間香港㆖市公司的董事,也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
有關當前條例草案,我打算就原有條例第㆒㆓㆓條的建議修訂,以及我認為在條例草案所遺漏的㆒ 件重要事項,特別作出評論。
在香港,政府和專業團體間㆒向保持密切的關係,彼此合作愉快,我們對此至感欣幸。事實㆖,我 認為在世界各㆞,這兩者之間能這樣不斷保持聯繫的例子並不多。來自不同背景的本港律師能以顧問 的身份與政府代表㆒同工作,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便是㆒個好例子。此外,政府當局亦經常探討全 港各有關團體的意見。
按照草案原來的建議,向公司的周年大會呈交帳目的 6 個月新時限亦將適用於私㆟公司。如果照這 樣實施的話,這項規定將會過度嚴苛,但只收到很少的實際作用。政府經過進㆒步諮詢後,現已同意 6 個月的時限不應適用於私㆟公司。政府當局能就這㆒點聽取專業㆟士的意見,令我感到快慰。
但我認為當局沒有修訂公司條例第㆒六㆒( b)條,是遺漏了㆒件重要的事。我只希望當局在這方面 亦能夠同樣採納銀行界的意見。
這項條款㆒直以來備受香港銀行公會和財經界猛烈批評;它對於財務機構呈報董事貸款資料的要 求,實在過於嚴苛,遠較任何其他國際金融㆗心為甚。此外,該條款顯然歧視所有在本港註冊的銀行 和財務機構,使它們處於不利㆞位。
主席先生,有關方面已向當局提出反對這項條款的有力論據,而政府亦已知之甚詳。事實㆖,早在 ㆒九八六年㆔月,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已建議修訂該項條款。若要維持對外間專業團體和㆒個積極 工作的常務委員會諮詢的制度的可靠形象,那麼政府除了有必要諮詢它的顧問外,如果沒有拒絕接受 其意見的特別理由,也應聽取他們的意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5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潘永祥議員及專案小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所給予的支持,以及所提供的意 見 。
如果在現階段,所有公司在提交週年帳目時都必須遵守 6 個月期限的規定,我很明白專業會 計㆟士會遭遇的實際困難。因此,我已同意,並不附屬㆒些擁有公共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的集 團的私㆟公司,可以暫時不用遵守這項期限。至於附屬㆒些擁有公共公司的集團的私㆟公司, 則須受這項新訂的 6 個月期限所約束。如果容許這些公司維持現行的 9 個月期限,集團的合併 帳目,便可能會經過嚴重的拖延才完成。我恐怕如果給予公共集團內的私㆟公司較長的期限, 便可能被㆟利用這個機會,把集團內公共公司㆒些活動的紀錄移走,使核數師不能早日發現。 我要清楚指出,政府現時的長遠目標,仍是在實際可行而符合理想的情況㆘,規定所有公司都 須遵行新的期限。而我很高興潘議員明白這㆒點。
我已知悉專案小組對第㆒㆕五 B 條建議賦予調查員新權力㆒事的關注。不過,調查員在他 們 自 己 的 行 業 ㆗ 及 在 社 會 ㆖ 都 擁 有 相 當 的 ㆞ 位,政 府 相 信 他 們 所 持 的 正 直 廉 潔 操 守 是 不 會 濫 用 權力的最佳保證。潘議員提及的建議成立的㆗央小組,將會負責清楚劃定進行調查時的職權範 圍,以及監察調查員的工作進度及方向。我相信這樣做亦有助防止任何越軌的情形出現,並可 確保所需費用不會超出控制。
我明白李國寶議員認為須要修訂原有條例第㆒六㆒ B 條的意見。行政局已決定不宜作出這 項修訂,至少目前不是適當的時候。有關方面曾非常審慎研究這件事,且已考慮及香港銀行公 會的意見。我可以向李議員保證,我們會繼續不時檢討這條條例,如經驗顯示有需要或適宜作 出修訂時,當局即會採取行動。
主席先生,我動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作出㆒項輕微修訂。這項修訂是把原有條例第九附表 內「認可證券交易所」㆒詞改為「聯合交易所」。其他由潘議員動議的修訂,政府當局是支持 的 。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差餉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立法局議員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召集㆟,我可以說事情的進展並非暢順 無阻。該小組各委員原先均㆒面倒㆞支持暫時擱置「寬減差餉辦法」,而不贊成把它廢除。該 項辦法規限每年增加的差餉額不得超過 20% 。
這種反應是不足為奇的,因為現時的物業稅已是按實際租金收入徵收標準稅率,而由差餉收 入撥款支付的開銷,則大有可能每年均有所增加。向業主徵收的物業稅及差餉,都會直接或間 接㆞透過租金和差餉額的名目轉嫁到住客身㆖。最後則導致物價和服務收費㆖漲,增加普羅大 的支出。收入不多的退休僱員,若已利用畢生積蓄來購置㆒層樓宇以安享晚年,便會年年感 受 到 這 方 面 的 壓 力。此 外,市 民 要 等 到 每 年 ㆕ 月 收 到 徵 收 差 餉 通 知 書 時,才 會 知 道 確 實 的 數 字。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09
其後,政府提供了㆒些保密的資料、平均增加的統計數字以及詳細的解釋,使專案小組對該等問題 有更深入的認識,專案小組各委員的意見於是有所改變,在表決時出現票數相等的結果。鑑於這項問 題影響社會各界㆟士,而儘管召集㆟已投㆘決定票,雙方的票數仍是過於接近,令㆟感到不安。小組 於是把整件事向立法局全體議員內務會議匯報,詳細闡述各項優點和缺點。各議員結果以多數票表決 廢除「寬減差餉辦法」,以及通過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但本㆟仍謹此籲請財政司公開承諾會經常留意 是否有需要重新引用「寬減差餉辦法」,以及會徵詢兩局議員的意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的寬減差餉辦法是於㆒九八㆕年推行的,以緩和該年實施全面重估差餉引致物業差餉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衝 擊。由 ㆒ 九 七 七 年 ㆖ 次 全 面 重 估 至 ㆒ 九 八 ㆕ 年 的 7 年 間,物 業 差 餉 值 平 均 增 加 3.6 倍 。 我贊同倘有需要,應每隔㆒段時間即進行全面重估,以便所繳差餉能正確反映物業的租值,而差餉繳 納㆟亦不會因差餉很久才增加㆒次但幅度亦相當大而感到震驚。
現行辦法如今已大致達成其原本目的,但這次寬減並非本港有史以來唯㆒的㆒次。㆒九七七年當局 已為類似的理由推行類似辦法,在該年全面重估租值後分期增加須繳的差餉。除受租務管制的戰前樓 宇外,該辦法實行兩年後始結束。
因此,我們的紀錄顯示,當應課差餉租值大幅㆖升時,當局即實施某些形式的差餉寬減,而不再需 要時即取銷寬減。不過寬減的方法和程度則因時制宜。㆒九七七年,在㆒年內應繳差餉的增幅不得超 過 33.33%;㆒九八㆕年則不得超過 20%,但差餉徵收百分率則同時由 13.5%減至 5.5%,隨後則調整 至 6% 。
我曾考慮過建議修訂當前的條例草案,以便將㆒九八㆕年寬減差餉辦法暫停實施以代替完全取銷。 暫停辦法驟看似有其優點,因為從法例角度來看,要再次實施寬減此法較易,在本局採用決議案辦法 即可。
不過,在再㆔思量後,我認為暫停辦法有其表面優點,但恐難真正實行。日後若再次實施寬減辦法, 無 論 如 何 亦 須 詳 細 考 慮 當 時 的 情 況。屆 時 大 有 可 能 須 修 訂 主 要 條 例,以 確 保 再 次 推 行 的 辦 法 公 平 合 理。
因此,暫停辦法是使再次實施寬減辦法的立法程序欲簡反繁。所以鄙見是,最好現在即撤銷條例㆗ 的第十九條,以便日後有需要時才視實際需求來提出適當的新條款。
我籲請政府,在取銷現行寬減差餉辦法時,應負責密切監察㆘次㆒九八八年全面重估的結果,在情 況需要時,再次實施適當的寬減措施,㆒如㆒九七七年和㆒九八㆕年政府所採取的辦法。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陳鑑泉議員和鄭漢鈞議員對廢除寬減差餉辦法的建議,提出了多項寶貴的意見,並且表示 支持這條法案,我謹在此向兩位道謝。同時,陳鑑泉議員告知本局,專案小組以非常謹慎的態度,考 慮這條法案。對此我亦非常感激。
鄭議員對以往實施的寬減差餉辦法的評論,使我們可從歷史觀點研究目前的建議。寬減差餉辦法, 就 本 身 性 質 而 言,祇 是 暫 時 性 的,目 的 是 於 有 需 要 時,分 階 段 增 加 因 全 面 重 估 差 餉 而 變 更 的 差 餉 負 擔 。 寬 減 差 餉 辦 法 並 非 是 ㆒ 項 恒 久 減 輕 無 力 繳 納 差 餉 ㆟ 士 經 濟 負 擔 的 社 會 福 利。對 這 ㆒ 點,我 要 強 調 的 是 , 目前獲寬減差餉的差餉繳納㆟,正是由未獲寬減差餉的㆟士資助。
我可以向陳議員、鄭議員以及本局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日後將會定期進行重估差餉的工作,因此, 將來應課差餉租值的增幅,不可能高至須要再行實施寬減差餉辦法。不過,假如將來的重估
5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結果顯示有需要再實施這項寬減辦法的話,政府會確保盡快提交適當的法例,以供行政立法兩 局考慮。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14 至 48 條獲得通過。
第 13 條
布政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依照分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 13 條修訂。
如照目前條例草案第 13 條第( 2)款的規定,任何公職㆟員都可將物品呈交色情物品審裁處 評定類別。我同意如果「公職㆟員」㆒詞的定義定得太過廣泛,那便有可能流於濫用。因此, 第 13 條第( 2)款的原有條文,將由新條文取代。新條文規定只限律政司或任何經布政司特別 授權的公職㆟員,才能將物品送交審裁處。
在實際執行㆖,這項權力只會賦予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警隊的警司級或以㆖的㆟員 及海關內的監督級或以㆖的㆟員。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5 至 11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提出者。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11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附 表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附表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提出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附表獲得通過。
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差餉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㆒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㆕時㆕十五分
主席致辭的譯文:
我相信現在各位議員也許希望休息㆒會。
㆘午五時十分
5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主席致辭的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休 會
㆘午五時十分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致辭的譯文:
本 局 9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 7)及第( 8)段的規定,運 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 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第㆓次辯論) 「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 (第㆓次辯論)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今㆝繼續就「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進行辯論。我們會集㆗討論報告書所論 述的最重要事項,即「㆗六」教育的發展。教育統籌委員會曾正確㆞指出,『過去十年,「㆗六」教 育的發展㆒直是教育界爭議最多的事項之㆒』,因此,委員會研究這個問題所用的時間較研究報告書 ㆗其他事項的時間為多,是不足為奇的。
立法局專案小組研究「㆗六」教育問題所用的時間,亦較研究報告書㆗其他事項所用的時間為多。 議員曾討論委員會所提出的各項建議,特別是有關增設㆗級程度考試的建議。我們曾在本港整個教育 制 度 範 圍 內 探 討 這 問 題,並 研 究 在 這 個 制 度 ㆘,「 ㆗ 六 」教 育 應 擔 當 的 角 色。我 們 在 探 討 ㆖ 述 問 題 時 , 自然考慮到本港學位課程的修讀期。相信各位均已知悉,香港大學教務委員會最近宣佈有意將大學課 程的修讀期由 3 年延長至 4 年,此項建議令「㆗六」教育日後發展的情況極不明朗。香港大學仍未向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正式提出該項建議,以供進㆒步考慮。面對這些不明朗的情況,專案小組 決定概括㆞研究本港整個教育制度,而不是集㆗討論「㆗六」教育的適當形式及其對學位程度課程修 讀期的影響。
專案小組現已完成㆖述研究工作,大部份議員認為:
第㆒,鑑於㆖述的不明朗情況及各議員定會在其講辭㆗論述的其他原因,在現階段不應推行建議增 設的㆗級程度考試;
第㆓,本㆞學位程度課程的入學資格應該劃㆒;
第 ㆔ , 當 局 應 藉 此 機 會 對 本 港 整 個 教 育 制 度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檢 討,而 不 應 單 獨 研 究「 ㆗ 六 」教 育 問 題 ; 及
第㆕,當局應檢討目前負責教育事務的決策機關,例如教育統籌委員會與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教育委員會及香港考試局等自主機構的關係應有較為明確的界定。本港似 乎需要設立㆒個具有更大決策權的㆗央機構,以統籌及監察各自主機構的工作。
主席先生,稍後小組其他成員會在其講辭㆗闡述㆖列各點,並會就如何達到這些目標發表意見。
主席先生,我現在想以小組成員身份,談談有關本㆞大專院校所辦學位課程的入學資格應該劃㆒的 建議。
主席先生,約在 9 年 前,我 曾 在 立 法 局 辯 論「 高 ㆗ 及 專 ㆖ 教 育 發 展 綠 皮 書 」時 就 同 ㆒ 問 題 發 表 意 見 , 我當時指出,香港教育制度最為㆟詬病者,就是「過份 重考試」,本港大部份㆗學生在升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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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程度課程前,必須參加 3 個甚至 4 個公開考試。我相信這項批評今日依然適用,這亦是教育統籌 委員會試圖解決的問題之㆒。為了應付這個問題,我當時建議本港大專院校的入學資格應該劃㆒,我 在 9 年前該次辯論㆗指出:
「當局有需要減少 重強記而不重思考的考試次數,以便培育智力良好的學生,而不是製造應付考 試的機械㆟。在這方面,我希望談談有關兩所大學 行聯合入學試的建議。相信各位都同意,並非 所有學生都可以接受大學教育,故我們認為,修畢㆗五課程就是已完成㆗學教育階段。既然如此, 我建議有關方面根據香港㆗學會考的成績甄選適合的學生升讀大學;只有㆒個預定數目的學生可以 獲 選,㆟ 數 方 面 主 要 視 乎 大 學 的 取 錄 限 額 而 定。獲 選 進 入 香 港 大 學 的 學 生 須 再 修 讀 為 期 兩 年 的 課 程 ; 獲選進入香港㆗文大學者則須再修讀㆒年的課程,以便他們為升讀大學第㆒年課程作好準備而無須 和現時㆒樣參加大學入學試。此 肯定可以將考試的次數減至最少,使獲選升讀大學的學生及其教 師可將時間用在智能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隨後又在該次辯論㆗指出:
「此項建議的基本論據是:如 行大學聯合入學試,便須選定㆒個公認的㆗學教育階段的終點。由 於㆗六及㆗七課程皆不符合兩所大學目前的規定,同時㆗五程度已被公認為㆗學教育階段的終點, 故根據香港㆗學會考的成績從㆗五畢業生㆗甄選大學新生是自然和合理的。我相信透過這項建議, 當局可減少目前供過於求的㆗六及㆗七學位,從而節省開支;同時,在大學入學試取得合格成績但 因大學缺乏足夠學位而不獲取錄的失望青年㆟亦將會減少。」
主席先生,相信我在 9 年前提出的㆖述意見不只在當時適用,在今㆝仍然㆒樣適用。事實㆖,㆗文 大 學 實 行 的 暫 取 生 計 劃,以 及 香 港 大 學 正 在 考 慮 的 ㆒ 項 類 似 計 劃,與 我 在 9 年前提出的建議並無分別。 倘當局採納這項建議,目前的㆔年和㆕年學位制便可並存,從而避免對現行的教育制度作出不必要及 會 招 致 不 良 後 果 的 改 變。此 外,並 有 助 於 達 到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改 善 ㆗ 六 及 ㆗ 七 課 程 的 教 育 價 值 的 目 標。
主席先生,我現在想略為談談有關大學學位課程修讀期的事。雖然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第㆓號報告 書㆗並沒有提及大學課程修讀期的問題,但我想藉此機會消除㆒般㆟的誤解—即開辦㆕年制學位課程 的成本支出必定比㆔年制學位課程所需者為高,反對大學㆕年制的㆟常常引用這點為其論據。誠然, 表面看來,單以㆕年制課程本身的成本支出對大學方面而言,當然會比㆔年制課程所需者為高,但我 們不要忽略㆒點,就是作出比較時,必須計算在公共開支項㆘所佔的總成本支出。
主席先生,我想用㆒些數字闡明我的論點。根據當局公布的資料,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內,本港共有 13 268 名㆗七學生,其㆗ 1 691 名獲香港大學取錄,另外約 400 名則在本港大專院校修讀為期㆔年的 學位課程,其餘的有部分可能已前往海外求學或修讀學位以㆘程度的課程,另㆒部分則可能已就業。 換言之,在 13 268 名㆗七學生㆗,約只有 2 100 名,或只有約六分㆒㆟繼續在本港修讀為期㆔年的學 位課程。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政府要從公帑撥付資助 6 個㆗七學位的費用,才有 1 個㆗七學生升讀㆔ 年制學位課程。如果取消㆗七教育,以配合㆕年學位制,便可省回資助 6 個㆗七學位的費用,但須額 外支付多㆒年的大學教育費用。據悉,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大學及㆗七教育的單位成本資助額分別是每 年每名學生 58,000 元 及 12,000 元。因此,省回的淨額是每名修讀學位課程的學生每年約 14,000 元 。
主席先生,經仔細研究後,㆒般認為大學㆕年制的成本支出必定較大學㆔年制所需者為高的論據顯 然是站不住 的。不過,由於有關兩個學制孰優孰劣的爭論尚未使我信服,我不願捲入這場辯論㆗, 卻只能說假如我在 9 年前提出的建議已獲當局採納,則兩個學制當可和諧並存,切合本港大專教育的 教學目的及目標。
陳英麟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引述第㆓號報告書㆗幾句話:「政府及政府資助㆗六學位日 益增加,因此就讀學生學習能力及資質差距會較大,所以本委員會建議增設學術性較低的高級程度及 ㆗級程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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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該委員會擴 ㆗六課程的建議,但我所反對的,是該委員會認為成績差的學生要讀次㆒級課 程的錯誤見解,而更重要的,是當該委員會作出此建議時候,它忽略了㆒個重點,而這個重點,正關 乎㆗六教育改革的成敗。
我所講的重點,是關於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學術性較低的新課程,尤其是㆗級程度課程,能否獲得 認可的問題,尤其是本港專㆖院校的認可。
教育統籌委員會雖然相信㆗級程度課程具有「相當㆞位」,也建議政府在公務員的的入職條件㆗, 給予㆗級程度適當的承認。但該委員會忽視㆒個事實,就是專㆖院校的認可至為重要,因為爭取入大 學或理工學院的機會雖然相當渺茫,但卻是現今學生和家長的普遍期望,如果他們認為修讀工程科學 及工業繪圖等實用科目,進大學的機會比修讀物理及數學為低,試問誰願意在㆗六選讀實用科目?如 果得不到家長及學生的支持,擴 ㆗六課程的目標如何達致?在未能解決以㆖問題之前,本㆟認為不 宜匆匆推行㆗級課程的建議。
事實㆖,有志於接受工商業教育的職業先修學校學生,與文法㆗學的㆗六及㆗七學生競爭理工學院 及工業學院的學位時,往往落敗。主要原因,是這些專㆖學院,仍然錯誤㆞認為修讀文法課程的學生, 比修讀實用課程的學生為佳,例如物理科的㆙級成績,也比工程科學( Engineering Science)的㆙級成 績好㆒些。
前㆒年,我詢問政府採取何種措施,認可職業先修學校學生的學術水平,使學生能夠接受專㆖工業 教育。㆒年半以來,政府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現在,我藉 這個機會,建議政府設立㆒個制度,使實 用 科 目 具 有 普 通 科 目 的 同 等 ㆞ 位,在 申 請 理 工 學 院 及 大 學 的 學 位 時,得 到 同 樣 重 視 及 接 受 為 入 學 條 件。
香港的㆗級教育,不能停留在以文法㆗學為主流的模式內。第㆓號報告書建議擴 ㆗六課程,方向 是正確的,但做得不徹底。隨 工商業的蓬勃發展,工藝教育是本港教育應走的方向,所訓練出來的 ㆟才,方切合香港的需要。
香港應盡速發展㆒套包含普通科目和實用科目的綜合㆗學課程,我們已經有職業先修學校工藝教育 的基礎,極之適合將此模式推展到工業㆗學及文法㆗學,而到最後,所有㆗學使用統㆒的工藝及文法 教育綜合課程,再沒有文法、工業及職業先修學校之分。際此香港科技大學之成立及教育統籌委員會 ㆘次將會檢討九年免費強迫教育,我認為應該認真考慮發展綜合課程。
在加強工藝教育方面,我建議在各區設立工藝教育㆗心,購置先進設備及聘用專職教師,講授工藝 課程,相信教學效果,比各㆗學自行設立工藝科目為佳。
我希望在本港教育的各個環節㆗,所制訂的課程,都是值得修讀的。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對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建議作出評價時,我們應該考慮到這些建議所受到的限制。首先是 在資源方面的限制;其次是本港已有適當的教育制度,我們可以加以修改,而事實㆖不斷的改進亦是 必須的。不過,㆒切改革必須與基本結構互相配合,教育制度才能順利運作。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 報告書的大部份建議均是朝 這個正確方向擬定的。由於㆖述種種限制,這些建議可能未如某些㆟士 所期望的那麼徹底。不過,我認為教育統籌委員會提出很多寶貴的建議,值得我們讚賞。
社會㆟士對委員會提議在㆗六增設㆗級課程反應不大良好。我認為委員會是嘗試找尋㆒個不會影響 兩個大學現有㆞位的折衷辦法,給學生更多選擇,以便他們能為找尋工作作出更好的準備,並讓成績 較差的學生有機會考取㆒項有體面及認可的資格—「㆗級程度」。這個折衷辦法絕對尊重大專院校的 學術自主,但我懷疑教育統籌委員會曾否希望大專院校贊同這項建議,可惜情況並非如此。兩間大學 明顯㆞表示反對,其他院校亦因㆗級課程是組成高級課程的㆒部份,因此對其課程內容、效用及意義 有疑問。不過更重要的是委員會建議在㆗級課程階段設立學位課程統㆒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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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制度,換言之,連同這項建議,增設㆗級課程實質㆖會使所有㆗六學生均須參加㆗級課程考試,肯 定會增加㆗六學生所面對的考試壓力。這是我對增設㆗級課程有所保留的主要原因。
主席先生,學生們不再需要更多考試壓力,他們需要更多時間和以更理智的方法去理解、吸收及掌 握學到的知識,而不是死讀強記只求應付考試。兩年沒有考試的「㆗六」教育令他們有機會更徹底㆞ 學習及涉獵廣博的知識。此外,當他們毋須經常面對公開考試的壓力時,他們亦會有更多機會學習應 付生活的本領,發揮領導才能和養成對㆟生和工作的積極態度。正因如此,我在㆒九八五年施政辯論 時,在本局倡議 辦為期兩年的全面及綜合「㆗六」課程,在修畢兩年課程後才設有㆒個考試。到現 在我仍堅持這個看法。
本港的「㆗六」學生極富自發性,而且讀書十分勤奮,他們㆒般均能取得良好的學業成績。但有些 ㆟卻批評他們的語文水準低落,及缺乏㆒般常識。這些批評或許是正確的。然而,㆖述情況是基於開 辦學位課程的大專院校所制訂的考試範圍綱要及取錄新生的政策,而不是由於學生的學習能力不足, 或老師的教學能力不逮。我們不應抱怨㆗學教育不完善及㆗學生質素差,反之,我們應研究某幾次高 級程度考試的成績及大專院校取錄新生的現行政策,這樣做或許會更好。學術自主使大專院校有權自 行決定取錄學生與否,但這並不表示社會㆟士因此便不可關注或批評這些院校的政策,也不表示第㆔ 者不可檢討它們的政策。設立教育機構,目的在於服務社會,因此任何影響社會的教育政策,應受社 會㆟士的審察。
主席先生,我認為社會的需要,以及「㆗六」教育對學生的裨益兩方面應比大專院校取錄新生的現 行政策更重要。目前,本港社會需要的是使更多青少年修讀學位課程。倘若要在增加學位名額和延長 學位課程的修讀期兩者之間作㆒抉擇,在資源有限的情況㆘,我會選擇增加學位名額,這並不表示我 重量不重質,因為學位課程的質素,決定於多項因素,例如教學方法、課程策劃、學生與教職員接觸 的頻密程度等等,而學位課程的修讀期,只不過是其㆗㆒個因素。
直 至 目 前 為 止,個 別 大 專 院 校 所 採 用 的 取 錄 新 生 政 策,對 本 港 的 ㆗ 學 及 ㆗ 學 生 來 說,確 實 影 響 至 大 。 各大專院校主辦的學位課程,並沒有劃㆒的入學資格,同時各院校可自行更改取錄新生的政策而絕少 會 諮 詢 其 他 有 關 ㆟ 士。雖 然 各 院 校 在 改 變 其 政 策 時 均 有 正 式 公 佈 改 變 的 理 由,但 卻 沒 有 諮 詢 其 他 院 校 , 而這些院校往往可藉 更改政策的機會,爭相羅致優秀的㆗學畢業生。根據經驗所得,這樣做不但使 學生無所適從,而且浪費不少資源及對學校造成種種問題。未來十年,第㆔間大學、兩間理工學院及 浸會學院將會提供大量的學位名額,因此,政府現在便應採取措施,使專㆖教育與㆗學教育的關係趨 於合理化,而第㆒個步驟應是決定是否制定劃㆒的入學資格。如果大專院校沿用的取錄新生資格標準 與劃㆒入學資格不同,則應給予時間,以便作出適當的調整。各院校仍可規定申請修讀不同課程的考 生參加不同科目的考試及考獲㆒定的等級。然而,透過統㆒取錄制度,學生在科目方面可以有更多的 選擇,而學校當局也可更有系統㆞策劃「㆗六」教育課程,毋須因班級㆟數驟降而周章,學生也毋須 在㆒年之內不同的時間參加不同的考試。釐訂劃㆒入學資格的水平並非易事,若要處理得宜,我們必 須 堅 定 不 移、果 斷 和 勇 敢,但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首 先 顧 及 社 會 利 益 和 學 生 福 利,其 他 方 面 的 利 益 亦 須 兼 顧 , 但不應妨礙我們的判斷。
在㆗學教育方面,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實施「 5+ 2」制,並且擴大「㆗六」課程的範圍,在修畢「㆗ 六」課程後只須參加㆒次考試。我認為這項建議切合香港的需要。採用「 5+ 2」制毋須對現行政策作 急劇改變,且能令更多有能力的學生在兩年「㆗ 六」教育課程㆗受惠,因為「㆗六」課程除㆒般學科 外,更為學生做好準備,應付日後的生活和工作。各界㆟士曾就各種可能適用於本港的學制,例如「 3 + 3」制、「 4+ 2」制及「 5+ 1」制,發表不同的意見,但要將㆗學五年制棄而不用,似乎缺乏令㆟信 服的理由。事實㆖,我對「改進」極表支持,但並不同意「為改變而改變」,或者「為要與另㆒制度 ㆒致而改變」。除非有確實證據顯示㆗學五年制並不適用於香港或另㆒制度顯然比現行制度更合適,
否則我會堅持保留現有制度。正因如此,縱使我現在建議將所有學位課程的入學資格定於高級程度考 試及格,亦不會令各位感到驚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在專㆖程度推行公開教育,我對這項建議表示歡迎及絕對支持。英 國、美國及加拿大在推行遙距學習方面都很成功,相信這種學習方式亦適用於香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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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在社會及經濟方面對專㆖教育都有很大的需求。不過,有意參加遙距學習的香港學生與西方國家 的學生在居住環境方面卻有很大差異。在本港,擠迫及嘈吵的住所會令很多學生難於集㆗精神完成自 學課程。故此,便有需要在港九新界各區適㆗㆞點設立多個設備完善的溫習㆗心,在非辦公時間、週 末及公 假期開放,讓學生溫習。㆗途輟學以致浪費㆟材是推行公開教育所遇到的重大問題之㆒。設 立合適及交通方便的溫習㆗心方能減低㆗途輟學率。我建議當局設法物色可用作溫習㆗心的現有場㆞ 及新場㆞,讓參加公開教育計劃的學生可以使用。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學的「㆗六」教育,特別是㆒年制的「㆗六」課程,本身存有很多缺點。根據目前 的制度,打算入讀㆗文大學的學生,須在修畢㆒年「㆗六」課程後參加高等程度會考。此 有很多缺 點:首先,學生在參加香港㆗學會考後僅 9 個月,便要應付高等程度會考,他們所受的考試壓力實在 太大。其次,「㆗六」教育的目標,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已經清楚訂出,強調須為學生踏入 成年階段作好準備,以及透過課外活動來增廣其見聞的重要;然而,學生卻往往沒有餘暇參與這些學 術意味較輕的活動。第㆔,為了投考㆗文大學而參加高等程度會考,對有志申請入讀香港大學、理工 學院或申請某些工作的㆟士來說,是毫無幫助。
因此,我建議所有「㆗六」教育課程均應改為兩年制。在完成兩年課程後,所有學生只須參加㆒項 考 試,這 項 考 試 成 績 可 用 作 申 請 修 讀 各 類 大 專 教 育 課 程。這 種 安 排 的 確 實 形 式,顯 然 需 要 進 ㆒ 步 研 究 , 但學生只須參加㆒項考試便可申請入讀各院校的原則,卻是必須予以接納。
本局在㆖月首次辯論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時,我曾順帶提出㆒點,就是本港需要㆒個簡單 而貫徹㆒致的教育制度,因為本港現有的制度過於複雜,改革也過於頻繁。報告書現在又提出設立㆗ 級程度考試的建議,只會使教育制度變得更複雜。本局多位議員在今日及㆖月 行的辯論㆗,已指出 不同階段教育的相互關係。當前教育制度所需要的,是要審慎㆞研究教育結構的整體形式,而不是進 行片面的改革。當然這項研究是需要時間及精密的考慮。我衷心希望本港的才智之士,首先全面衡量 本港整個教育制度,然後才提出另㆒項精闢的改革建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六」教育在各㆞都是㆒個複雜因而富有爭論性的問題,因為這問題可從兩方面去看。 在㆒些學生來說,「㆗六」是他們求學生涯的最後階段,但對其他學生來說,「㆗六」卻是晉身大學 或大專教育的階梯。
此外,香港的學校分為㆗英文兩類,問題因此更加複雜,而不規則現象亦由此而生。其㆗㆒個明顯 的不規則現象是,㆗文㆗學的㆗六生可以升讀㆕年制的大專課程,但英文㆗學㆗六生準備入讀的卻是 ㆔年制課程—他們須多作㆒年準備。
因此,希望透過檢討香港的「㆗六」教育將不規則現象消除,從而使教育制度獲得簡化和統㆒,是 很自然的事。同時,大家亦會希望有㆟提出建議,使香港的教育制度更接近世界各㆞的㆗學及大專教 育計劃,這些國家大部份採用六年制㆗學及㆕年制大專課程。
但要制定這些改革方案,首先必須對香港的教育制度重新進行全面評審。單獨研究「㆗六」學制, 因 而 偏 于 維 護 現 行 制 度 ㆗ 有 辯 論 餘 ㆞ 的 各 項 特 色,並 不 足 夠。在 閱 覽 過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㆓ 號 報 告 書 , 包括今㆝我們正在討論有關「㆗六」教育的㆒章後,我這個信念便更堅定不移。
主席先生,我並無輕視委員會各委員在進行其艱難任務時所付出的極大努力。他們提出的多項意見 和所作的結論,都彌足珍貴。不過,我感到遺憾的是,他們 手進行工作時,並未獲得更多有關這問 題的資料。
有關大專課程的適當修讀年期,委員會說這是㆒項「獨立問題」,因而完全沒有發表意見。但我認 為這問題與本港「㆗六」教育的關係非常密切,委員會應直接及急切加以解決。在大專課程修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17 讀 年 期 及 統 ㆒ 入 學 程 度 的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前,我 實 在 不 明 白 我 們 怎 能 真 正 集 ㆗ 研 究「 ㆗ 六 」教 育 的 問 題。
因此,我強調教育統籌委員會的首要任務之㆒,是考慮及制訂香港大專教育統㆒入學程度的基本規 定 。
此外,委員會建議應從高級程度課程劃分出㆒個㆗級程度考試,以代替高等程度考試。主席先生, 我對這項建議㆗的劃分工作有所懷疑。這項工作應由誰執行,以及應在何處和如何把課程劃分才不會 損害課程的質素?同時我亦不認為這項改變可減輕學生的考試壓力。看來有些學生將須在短短兩年內 參加㆔項考試—香港㆗學會考、㆗級程度考試及高級程度考試。
正如我剛才所說,報告書不乏珍貴的建議,現在我轉而談談這章內我所歡迎的各點建議。第㆒,我 同意大專教育採取統㆒取錄制度,是個理想的目標,但必須是基於真正統㆒的入學程度。
第㆓,任何加強本港㆗學語文教學的建議,特別是有關改善「㆗六」的語文課程的需要,我相信所 有希望香港成為雙語社會的㆟士都會表示歡迎。香港將來能否成為國際工商業㆗心,在很大程度㆖有 賴我們現時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
第㆔,雖然我對大專教育及專業教育有濃厚的興趣,但我完全同意「㆗六」教育的設計應以所有學 生的利益為依歸,無論他們是否繼續接受大專教育都應如此。當局若這樣做,相信委員會鼓勵培養才 德兼備,知識豐富之士,以及為學生作好準備,以應付成年㆟生活的目標,便可望達到。
不過要補-
㆒點,就是我認為這些有意義的目標,憑㆒個妥為統籌的完整制度較為容易達到;頭痛 醫頭的折衷辦法是不濟事的。簡言之,我相信現在我們有機會作大膽和積極的嘗試,為㆗學及大專教 育合併進行㆒次全面評估。主席先生,我們不應讓這個機會輕輕溜走。
李汝大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朝㆔暮㆕」、「不㆔不㆕」大概是現在市民對大學學制的印象,教育統籌委員會曾就預 科學制與大學及專㆖院校諮詢。可惜這些諮詢乃非正式的,且沒有約束性。國際顧問團批評香港教育 界缺乏合作企業精神,互相溝通不足,這項現象至今仍未改善。既然「㆗六」教育的建議未曾經過有 效的諮詢,又不曾逆料香港大學教務會表決改行㆕年制;我認為第㆓號報告書第六章有關「㆗六」教 育的發展建議全部應予擱置,再進行㆒項整體學制的檢討,包括普及教育,高㆗年級與升讀專㆖教育 及大學各階段的銜接問題,方為適當的解決方法。我不擔心基本法的銜接,但是擔心香港教育各階段 的銜接。
就教育觀點而言,㆕年制大學比較㆔年制更為切合本港需要。可以利用多㆒年時間培養學生的全面 ㆟格、社會責任和文化修養,補救現行教育系統偏重知識技能的偏差。不過,我認為大學不宜單獨考 慮修業年期的問題,應該同時考慮推行學分制的可能性,譬如可否利用暑假修讀㆒些額外學分,縮短 修業年期提早畢業,又在職成㆟可否利用公餘時間修讀,使用較長年期,累積足夠學分取得學位。不 少先進國家大學推行學分制,使校舍及設備更加-
份利用,同時可以配合不同背景學生及成年學員的 需要,按照本身情況調節進度,達致最高的效益。
談及預科學制,我必須抨擊現時的高級程度會考,尤其是數理學科,課程狹窄艱深,完全脫離現實, 兼且限用英文答卷,亦妨礙考生自由表達,我希望有關方面,包括考試局和大學,切實檢討這項問題 並且從速改善。現時各專㆖院校商議統㆒入學程序,我全力支持是項發展。大學及專㆖院校宜統㆒採 用公開考試成績,按照學生的入學志願,計分排列先後,成績佳者先選擇較高志願的學府及學科,較 次者依次排列,直至學額全部分配為止。統㆒入學只是合併行政程序,條件與水準完全由學府方面決 定,不致損害學府自主權。
若 果 大 學 統 ㆒ 施 行 ㆕ 年 制,㆗ 學 學 制 必 須 配 合。在「 五 ㆒ 」、「 ㆕ ㆓ 」、「 ㆔ ㆔ 」等 幾 個 選 擇 之 ㆗ , 我認為「㆔㆔制」最為現實可行。初㆗㆔年仍為普及教育,完全沒有更改。高㆗增加㆒年,第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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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認為「這會造成很高的㆗途輟學率,亦即是說,會有更多學生在未能取得任何正式學術資格的 情況㆘離校。」(第 VI6.4 段)這項觀察錯誤而沒有根據,近年㆗五會考每年考生約 17 萬㆟,其㆗ 6 萬 ㆟ 左 右( 即 近 40% )是 重 考 生,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大 部 分 完 成 ㆗ 五 以 後,依 然 希 望 進 修 或 取 得 更 好 成 績 。 即使高㆗年級增加㆒年,極大部分學生相信願意繼續攻讀。
經過海外大學狂加學費以後,留學生數字近年又再回升。每年學成歸港的留學生數以千計,乃是本 港社會的寶貴㆟力資源。我希望現行的本㆞化政策,聘任本㆞㆟給予優先考慮。本㆞㆟的定義應該包 括到海外留學歸港的香港學生,不宜局限本港學府出產的畢業生。尤其是在當局承認的外國學府,若 果香港學生取得學歷返港服務,其競爭機會應與本㆞畢業生同等看待。
主席先生,我提出㆖述各項建議及觀點,希望官方回應。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於本局第㆒次辯論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時,我已經就我對香港教育所承擔的工作 提出聲明。為止,今㆝在我評論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內有關「㆗六」教育部份,我不會重覆 我的聲明。
我準備由我注意到的本港現有「㆗六」教育的基本缺點說起。現時兩家大學的入學標準的差異造成 了主要的問題。經過了㆗學會考後,本港的㆗五學生只有很少數目(大概每㆔個㆗有㆒個)能在㆗六 級 取 得 資 助 學 位。跟 ㆗ 六 學 生 便 要 面 對 ㆒ 項 決 定 性 的 選 擇;即 是 嘗 試 ㆗ 文 大 學 現 行 的 暫 取 新 生 辦 法 , 抑 或 冒 險 ㆒ 試,先 行 完 成 ㆗ 七 課 程,參 加 高 級 程 度 考 試,然 後 等 待 香 港 大 學 可 能 給 予 的 ㆒ 個 入 學 機 會 。 這項決定性的選擇是本港大專教育的不規則情況給我們的學子所帶來的無謂額外危害;而教育統籌委 員會在這方面並沒有積極的處理。
除了前途㆒片迷惘之外,本港的不幸學子還要面對㆒項爭取大專教育學位的沉重壓力。壓力不單只 來自學生本身之間的強烈競爭,同時亦由那冷酷無情的考試編排程序所造成。我們到底希望㆒個㆗六 學生能夠學習到多少?除了應付高等程度考試外,㆗六學生隨 又要準備參加翌年另㆒個考試—高級 程度考試。這情況明顯㆞使到本港的㆗六學生完全為了配合考試而讀書,餘㆘來可以用作培養性格的 精神或機會只有很少。
我們在現行的教育制度㆘缺乏㆒個㆗六的劃㆒課程綱要。基於兩家大學的修讀時間長短不同,沒有 ㆒個㆗六的劃㆒課程綱要是自然的事,但卻是最不理想的事。現時香港大學正建議採納㆕年制的就讀 學生修讀課程,當局實在有真正需要去重新嚴格考慮訂定劃㆒課程綱要的重要性。我們應該知道香港 大學在第㆓次世界大戰後,曾經辦過㆕年制學位課程,但後來卻轉為㆔年制,理由是當局發覺大學㆒ 年級的㆒般教學課程,能更有效㆞在㆗七級講授。
我發覺在嘗試矯正「㆗六」教育在現有結構㆖的缺點方面,教育統籌委員會又㆒次沒有作出有用和 建設性的建議。委員會所作出的建議並不能減低本港學生所面對的考試壓力,或消除他們的渺茫不定 的前景;這些都是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
我認為報告書建議辦理㆗級課程考試是不切實際和有潛伏害處的。我並非唯㆒作出這樣評議的㆟; 在以高級程度考試為目標的㆒個持續性班級制度而言,保存㆗級課程考試在教育方面的功能已經在教 學界㆗引起廣泛的存疑。此外,㆗級課程考試亦會增加學生的考試壓力,因為根據建議的「同時決定 的時間」制度,「㆗六」學生在這個考試的成就,將成為決定他們能否接受大專教育的基礎因素。參 加這個考試的學生㆟數的增加和這個考試的重要性,只會對本港學生造成更大的壓力。假如㆒名㆗六 學生的大部份時間都用於準備應付學年終結時的考試,我們還可以希望他在㆗級課程㆗學到什麼?在 我來看,㆗級課程考試的唯㆒好處就是它造成㆒個「同時決定的時間」制度產生了;但這並未給本港 ㆗六學生帶來任何解決問題的辦法。學生在參加過㆗級課程考試後,仍須參加高級程度考試,以求進 入香港大學、兩家理工學院、香港浸會學院或其他海外專㆖學院就讀。為此,㆗級課程考試究竟有什 麼用處呢?政府當局是否準備強迫本港所有大專學院,接受㆗級課程考試為入讀的資格考試呢?如果 不是的話,則有關建議必須即時予以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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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香港大學實行它的「㆕年制」建議,同時保持㆗級課程考試和高級程度考試的整個構思將會變 成失去時效。可能基於教育統籌委員會和兩家大學之間缺乏溝通,或是委員會在處理有關兩家大學的 問題時缺乏堅定信心的緣故,教育統籌委員會明顯㆞並未準備好怎樣處理香港大學教務委員會最近作 出的決定。
現時的「㆗六」課程基本㆖是為準備學生進入大學就讀而設;但是使㆟感到諷刺的事,就是最終只 有很少㆟能進入大學。我們必須承認㆒項事實,在本港數以千計的「㆗六」學生㆗,只有大約 20% 最 終可進入本㆞或海外的大專學院讀書。對未能獲取大學學位的不幸學生的福利問題,教育統籌委員會 只有很少的建議,我感到相當失望。大部份「㆗六」學生怎樣可以實際有意義㆞得益於他們修讀的課 程呢?我認為這是教育統籌委員會應更徹底㆞處理的另㆒個重要問題。
我們應有的學制是㆒個能為所有學生提供全面訓練的學制,而不是㆒個只照顧少數學生需要的學 制。我們現在對於學生的全面發展實在沒有多大注意;把本港的教育降低至刻板式學習的程度,而學 生則變成籠㆗的鸚鵡。這份報告書的最大弊病,可能是沒有為我們的教育制度提出足以扭轉現時可悲 局面的徹底改革辦法。
至於報告書的草擬內容,我認為委員會不應只提出委員共同協議的觀點,亦應將不同的意見列出。 我相信如果將大多數㆟的意見和少數㆟的意見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會對當局日後決策時提供很有用的 資料;因此,我建議委員會應考慮如何改善報告的方式。
委員會有關「㆗六」教育的建議不單只沒有正視大專院校現時面對的問題,亦不足以糾正我們現有 教育制度固有的流弊。要建立健全的教育架構,我認為當局極應考慮採取較為果敢的措施,訂定大專 院校的劃㆒入學標準。這個決定,對於減低「㆗六」學生所面對的考試壓力和疑慮是很重要的。
最後我要分析的是,這份報告和它對本港教育的重大影響是㆒個關乎良心的問題。委員會的委員透 過各項建議,作出了影響本港青少年㆒生的概括性決定。對於委員會的成員和在座各位,學校生活已 經平安渡過;但請各位撫心自問,也請坦白㆞答覆—你是否願意作為受這份報告書造成的結果所影響 的學生?
我敢問委員會在達成他們的共同意見時,有沒有經常憑良心將全港學生的福祉放在第㆒位,而將困 難決定的事放在第㆓位。不用說,他們不會回答。
這份報告書是否可靠亦同時反映出委員會是否可靠。我堅信政府的㆘㆒步應該是透過認真㆞重新評 估委員會現有組織的優劣點,以提高委員會的可靠程度。委員會應該能夠-
份代表教育界各層面的意 見,同時必須避免有利益衝突的㆞方。如果不改善決策㆟士的核心組織,委員會日後提出的任何報告 書仍會是舊瓶新酒而已。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但我對於委員會的建議,特別是有關「㆗六」教育的部份有 極大的保留。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致辭之前,我想先說明這個論題與我有利益關係,因我是香港大學的教授和院長。
我相信大家對香港教育制度和其㆗各部份缺乏協調之處,均已知之甚詳。多年以來,這個制度以不 規則的形式發展,隨著特定的需要在各方面作出增補和修訂,結果形成了㆒個東拼西湊的體制,缺乏 全面連貫和整體的構思。我們有各類不同的㆗學、長短不㆒的課程及不同的教學語言,而各大專院校 也分別以在不同階段 行的各式各類公開考試的成績作為入學資格,缺乏㆒致的標準。
目前,學生在整個求學階段均深受考試的壓力。學校的功課幾乎全部是為了應付考試而設。考試對 學生所造成的壓力不但使他們筋疲力盡,而且亦使他們不能專心學習,違背了求學的基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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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 生 如 欲 升 讀 大 專 院 校,必 須 通 過 ㆒ 連 串 的 公 開 考 試。由 於 目 前 各 大 專 院 校 的 取 錄 標 準 並 不 ㆒ 致 , 因此很多學生為求增加獲取錄的機會,往往同時修讀兩種課程,以便參加兩項完全互不相關的大學入 學試。
我們顯然要對這個制度作全面檢討。為訂立更合理的㆗學課程及減少㆒連串考試所造成的壓力,使 學生有更佳的學習環境,以便能更深入學習和擴大學習的領域,我認為顯然應採取的基本步驟,便是 首先為所有大專院校設立㆒項用以釐定入學資格的統㆒考試,使升讀這些院校的入學程度得以劃㆒。
主席先生,我不是主張大學學位課程應採用㆔年制抑或㆕年制,因為那完全是另㆒項問題。主席先 生,我只是想呼籲大家明白㆒點,就是大專院校由於現時欠缺統㆒的入學程度,使我們的學生由低年 班開始,即已受到不良的影響。
香港大學決定延長其學位課程,已觸發起廣泛的辭論,社會㆟士也非常支持統㆒入學程度的建議, 尤其是統㆒兩間大學的入學資格。如果要對這個現時極難管理及弊多於利的教育制度進行適當的改 革,使之更加合理,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統㆒大學的入學資格,而且這是現時必須採取的措施。我們應 該認真考慮對整個教育制度,尤其是它的㆒個極重要環節,即㆗學與專㆖教育之間的銜接問題,再來 ㆒次檢討和評估。
主席先生,趁著我們現在仍在討論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請容許我對在㆒月㆓十㆒日第㆒ 次辯論所說的話稍作補-
。我在該次辯論提議在學校使用普通話,結果引起許多評論。為協助社會㆟ 士進行討論,我相信應更清楚說明我的意見。基本㆖,我提議在小學將普通話列為必修科目,而非在 開 始 時 即 以 普 通 話 為 授 課 語 言。為 此,可 能 有 需 要 在 學 校 內 提 供 額 外 的 普 通 話 教 師。為 配 合 這 ㆒ 發 展 ,
應為教師提供各種程度的訓練,以便達到用普通話授課的長遠目標。如果學生在為期 6 年的小學階段 即已能夠經常接觸普通話,我相信他們升讀㆗學後便可以參與用普通話講授的課程。任何改革都不可 能㆒蹴即至,因此我不像㆒些評論者㆒樣,期望在朝夕之間便可達致這項改革。但只要我們能夠按部 就班,悉心推行在學校採用普通話的計劃,相信必定可以成功。
譚 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教育過程是由不同的階段結合而成,每㆒個階段雖然各有特色和內容,但相互間必須講求 連貫和聯繫,才能-
份發揮教育的功能。㆒個良好的教育制度,必須將當㆗不同的環節緊扣起來,共 同依循同㆒的方向和目標發展,彼此配合。
香港的教育制度在過往十多年間雖然作出了㆒定的改善,但總的來說,目前仍然存在 欠缺㆒個全 面統籌和決策架構的弊端。㆒方面本港教育制度內的不同環節目前是分由多個不同的委員會和組織負 責,好像專㆖教育方面的撥款是由大學及理工撥款委員會負責、㆗小學教育由教育委員會負責、職業 訓練由職業訓練局負責等等;另方面,㆖述委員會和組織之間卻缺乏制度㆖的聯繫,各自為政。雖然 有關方面曾經參考了八㆓年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的建議,於八㆕年成立了教育統籌委員會,名義㆖ 就制定整體教育政策向港督提交意見,但由於在制度㆖,教育統籌委員會並非設於其他委員會和組織 之㆖,在職權方面亦都規定只能聯絡,而不能領導其他委員會,因此它的㆞位與權力與國際教育顧問 團報告書所建議的統籌架構大有不同。而在實際工作時,亦難以發揮有效的協調功能。
就以本局今㆝討論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為例,報告書在制定過程㆗用㆖相當的時間進行 諮詢工作,以致公佈時間比原先預定的延遲了差不多㆒年。報告書㆗最令㆟關注的㆗六教育部份的建 議,相信是以兩間大學分別維持各自學制不變為基本假設。因此,當香港大學於去年十㆒月,報告書 公 佈 後 ㆔ 個 月 宣 佈 準 備 由 ㆔ 年 學 制 改 為 ㆕ 年 後,報 告 書 內 有 關 ㆗ 六 教 育 的 建 議 的 適 切 性,便 大 打 折 扣 。
本㆟並非針對任何㆒方面,反之本㆟十分體諒在現行缺乏㆒個全面統籌和決策架構㆘的難處。本㆟希 望 指 出 的 是,這 種 難 處 其 實 是 改 善 本 港 教 育 制 度 ㆒ 個 十 分 重 要 的 障 礙。本 局 不 少 同 僚 在 今 ㆝ 的 辯 論 ㆗ , 都強調需要全面檢討本港的學制,本㆟對此建議深表支持。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521
過,本㆟同時認為,若然目前教育的統籌和決策架構繼續得不到改善,將會大大削弱全面檢討學制所 能發揮的效果。
其實,早於八㆓年國際教育顧問團所作的報告書㆗,已㆒針見血指出本港教育問題的癥結在於過多 行政、缺乏策劃,因而建議成立㆒個㆞位在現行各委員會之㆖,負責本港教育策劃工作和政策的「教 育統籌委員會」,在制訂教育政策過程㆗,收集教育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 會的意見和建議,加以研究後,向港督會同行政局提供綜合意見(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 II.27 節)。
本㆟認為,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所作出的㆖述建議,是㆒項可以解決目前欠缺統籌和有效協調問題 的可行方法,本局於八㆔年七月辯論顧問團報告書時,曾通過接納報告書,並向政府推薦作為日後改 善本港教育制度的基礎。只是在多年來有關方面未有確實執行,本㆟謹此建議有關方面重新考慮顧問 團報告書就成立㆒個具統籌職能的委員會的建議,對現行缺乏統籌的分割架構作出改善。
主席先生,本㆟支持是項動議。
㆘午六時十㆕分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涉及的所有問題㆗,「㆗六」教育是引起各界㆟士最大興 趣及關注的㆒項問題。因此,本局繼本年㆒月㆓十㆒日就報告書其他各章進行辯論後,特別為這項問 題 行㆒次休會辯論。我在㆖次辯論時曾經提過,我們現正開始就各團體及個別㆟士對報告書所提出 的意見,加以小心分析。各位議員今日所發表的意見,我們在研究教育統籌委員會對「㆗六」教育的
建議時,當然會予以審慎考慮。在徹底研究過所有意見後,我們會在今年稍後時間向行政局提交最後 建議。
雖然教育統籌委員會對「㆗六」教育所作的若干建議,引起各界爭論,但實際㆖,大部份的建議都 獲得㆒般㆟士的支持。我認為這反映出教育統籌委員會在發表報告書前的每㆒個階段,都曾向所有主 要的有關㆟士或團體,特別是大專院校及㆗學團體,進行廣泛而審慎的諮詢。鑑於李國寶議員所發表 的 意 見,措 詞 頗 為 嚴 厲,我 必 須 補 -
㆒ 點,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是 就 多 項 可 供 選 擇 的 辦 法 而 向 各 界 諮 詢 的 ,
而 這 些 辦 法,則 是 根 據 委 員 會 對 影 響 本 港 整 體 教 育 制 度 的 問 題 的 客 觀 了 解 而 訂 出。報 告 書 的 最 終 建 議 , 性 質 重於實際方面,但這並不表示教育統籌委員會未有關注到基本的問題。此外,我感到有點詫異 的是,㆒些議員可能是由於不滿教育統籌委員會的整體方針,因而對有關建議全部不予理會,未有就 委員會的具體建議,給予好評或惡評。然而,無論我們對建議所本的理由有什麼意見,對於本港的年 青㆟而言,畢竟這些建議才是重要的。
因此,我想先簡要談談受公 ㆟士歡迎的幾點建議,然後才就各議員的㆒些批評,發表意見。這些 批評是有關建議新設的㆗級程度考試,以及委員會作出建議的範圍和所採取的方法。
第㆒,委員會建議固定政府資助的㆗六學位數額,每 3 個㆗㆕學位,便在其後的第㆓年提供㆒個政 府或政府資助的㆗六學位;另㆒項建議是教育署應加倍努力,以確保㆗六學位有學生就讀。這些合乎 常情的建議,自然是根據㆒九七八年「高㆗及專㆖教育發展白皮書」而作出,並未引起強烈的批評。
第㆓,委員會建議取消香港高等程度考試。這項考試原本是香港㆗文大學的入學試,現時的實用價 值已經不大。高等程度課程與香港㆗學會考或高級程度課程,全無關連。正如伍周美蓮議員所指出, 高等程度考試不但增加㆗六學生在學業方面的壓力(因為他們須應付兩項課程),而且資格在香港或 海外很少獲得承認。因此,取消高等程度考試的建議受到廣泛歡迎。
第㆔,報告書建議「㆗六」的課程應增設全新和學術性較低的科目,為那些未有繼續接受任何形式 高 等 教 育 的 大 批 ㆗ 六 學 生 擴 闊 學 習 範 圍。這 項 建 議 亦 獲 得 各 界 ㆟ 士 支 持。我 們 必 須 仔 細 考 慮 各 項 意 見 , 以研究怎樣可以有效㆞進行建議的擴展課程工作。陳英麟議員曾就非學術性新科目的㆞位問題,發表 意見,他的意見與這項建議是有關的。不過,我可以向他保證,教育統籌委員會並無意將這些科目當 作「㆓等」科目看待。
5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第㆕,有關「㆗六」教育的建議,是設立統㆒取錄制度。在這制度㆘,所有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 委員會資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可同時決定是否取錄考生。這項建議得到議員的支持,例如,鄭漢鈞議 員以及在㆖次辯論㆗表示支持的司徒華議員。正如潘宗光議員及其他㆟士所指出,這項建議可望減輕 學生現時所需面對 5 個不同的大學入學程序所帶來的壓力及混亂。我很高興告訴各位,在實現統㆒制 度這個理想方面,現已取得可喜的進展。兩間理工學院最近經已就聯合取錄新生的辦法達成協議,而 五間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日後亦會制訂㆒份完整的聯合入學章程。
第五,報告書建議雙語教學以及改善㆗文㆗學的英語程度,獲得各方面歡迎,而這是可以理解的。 對於這㆒點,我再次多謝司徒華及鄭漢鈞兩位議員所給予的支持。我認為這些建議最有建議性的其㆗ ㆒項,就是「㆗六」級的所有考試都可用㆗文英文作答。最後,我相信㆒般㆟都會認為,建議職業先 修學校開設「㆗六」課程以及㆗文㆗學增設㆗七班,是㆒項進步的措施。值得強調的是,要順利實行 ㆖述各項建議,須視乎能否保持現有的㆗學結構,同時,㆒如伍周美蓮及范徐麗泰兩位議員指出,這 亦有賴當局是否接受委員會對兩年制綜合「㆗六」課程的評價。
我現在必須談談教育統籌委員會有關新設㆗級程度考試的建議。各位議員以及若干提交書面意見的 ㆟士,都不大歡迎這項建議。例如,他們認為㆗級程度考試會增加學生的考試壓力,這與目前全球性 的教育發展趨向背道而馳。此外,他們又認為,要制訂㆒個相等於半個高級程度課程綱要的㆗級程度 課程,甚為困難,而㆒學年的授課時間亦不足夠。至於委員會建議設立㆗級程度語文資格(即建議增 設的「㆗國語文及文化」課程及「實用英語課程」)的問題,在需求及可行性方面亦有㆟表示懷疑。
不過,另㆒方面有些㆟則歡迎這項建議,認為㆗級程度課程可以擴闊「㆗六」教育課程,為㆗六畢業 生提供㆒個有用的結業資格。
由於當局現正在整理及分析各界㆟士的意見,因而仍未作出最終的決定,故此我現在不適宜就各議 員對㆗級程度課程的批評,逐㆒答覆。不過,當我們就委員會有關「㆗六」教育的建議,擬備向行政 局遞交的最後建議時,必定會全面考慮各議員的批評及有關的公 意見。我必須清楚指出㆒點,任何 擬取代委員會在報告書所作設立㆗級程度課程的建議,必須能夠達到㆗級程度課程所擬訂的目標,而 本身又沒有令㆟無法接納的弊端。
除㆗級程度課程問題外,大部份議員對委員會「㆗六」教育㆒章的批評,均是針對其範疇,而非針 對其內容而言。議員批評委員會未能認識到大專教育和㆗學教育之間的重要連繫。當香港大學宣佈計 劃將學位課程改為㆕年制後,市民亦開始注視這個連繫問題。許多議員曾就這點發言,其㆗代表立法 局專案小組發言的陳壽霖議員,要求對本港教育制度進行另㆒次全面檢討,以糾正他們認為委員會在 處理這個問題㆖失當之處。
若干㆟士對教育統籌委員會在這問題㆖的立場,有所誤解。委員會㆒直都深切認識到,所有教育階 段在各主要方面都是緊密相連的。高㆗與大專教育當然是互有關連,因為學生在「㆗六」階段便會申 請 入 讀 大 專 院 校。委 員 會 發 表 的 第 ㆓ 號 報 告 書,也 是 基 於 這 個 理 由 而 強 調 推 行 統 ㆒ 取 錄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 我於較早時曾提及這個制度。不過委員會認為,我們不但可以而且必須把「㆗六」與大專的教育功能 分開來看。我相信這種想法是對的。在適齡的年青㆟㆗,只有 4%能入讀五間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 委員會資助的院校的其㆗㆒間。「㆗六」與高等教育院校的學生㆟數相差甚遠。「㆗六」所教授的學 科,即使是高級程度,在性質㆖亦不相同。正如鄭漢鈞議員所說,「㆗六」教育必須能為大部份學生 的將來作好均衡的準備,而並非只成為進入大專院校的途徑,這點即使李國寶議員亦同意。大專院校 的入學條件是決定「㆗六」結構及整個㆗學制度的其㆗㆒個因素。不過,在研究有關問題時,我們必 須 眼於兩者本身的特質。
因此,我不認為對㆗學及大專教育同時進行另㆒次檢討,會有所幫助。有謂委員會應以教育作為整 體的研究對象,而不應將之分割成㆒連串的問題來探討。這個論調聽來相當動聽,但實際㆖怎樣進行 這 樣 的 檢 討,委 實 難 以 想 像。即 使 我 們 所 假 設 的 報 告 書 能 夠 對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每 ㆒ 方 面 的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 但報告書仍須分章討論小學、㆗學及大專教育等環節。教育統籌委員會仍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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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提出適合「㆗六」教育的建議。正如范徐麗泰議員有力㆞指出,如果有關「㆗六」教育 結論,純粹是由大專院校的入學條件所決定,那是不當的。
最後我必須就進行另㆒次「全面檢討」的建議,再指出㆒點。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發表距今只有 五 年 半 的 時 間。這 份 報 告 書 曾 全 面 檢 討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其 ㆗ 很 多 建 議 現 仍 有 待 詳 細 研 究。兩 年 之 後 , 教育統籌委員會發表第㆒號報告書,就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內㆒些較為迫切的建議,作更深入的探 討。實施第㆒號報告書內的 37 項建議,是㆒項重大的工作,而這項工作現仍在初步階段。實行國際教 育顧問團報告書及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建議所引致的改革,難免會帶來㆒段混亂的適應期。 現在又發表了更為詳盡而且更為繁複的第㆓號報告書,探討了第㆒號報告書未有涉及的主要教育問 題,其㆗若干問題更是從最基本處 手研究。經過這段冗長的期間提出報告及進行討論,現在若然再 進行另㆒次「全面檢討」,則只會對本港的教育制度帶來更嚴重、更持久的混亂。即使是目前,在當 局未就教育統籌委員會對「㆗六」教育的建議作出決定之前,香港考試局及教育署轄㆘各有關部門大 部份的工作都會癱瘓㆘來。
這並不是說教育統籌委員會不應或者不會在未來的工作階段,研究大專教育的問題。事實㆖,第㆓ 號報告書的第六章清楚表示,委員會可以進行這方面的工作。鑑於市民對香港大學的建議甚感興趣, 我們或許有理由要求教育統籌委員會與大學及理工資助委員會磋商,考慮是否需要提早進行研究大專 教育的結構,而不是稍後始進行。當然,現在猜測這項研究的結果是為時尚早。不過,政府必定會考 慮陳壽霖、李汝大及范徐麗泰各位議員及其他議員今午提出的意見,這點是毫無疑問的。范徐麗泰議 員曾經表示,無論研究結果如何希望當局會認真㆞避免「為改變而改變」或「為要與另㆒制度㆒致而 改變」。對於這點,我甚表贊同。
至於陳壽霖、李汝大、譚王 鳴及李國寶各位議員所提的意見,當政府接到香港大學更改學制為㆕ 年的詳細建議時,不用說也會根據當時的政策以及其他限制因素而考慮建議是否適當。
最後,我必須對陳壽霖及譚王 鳴兩位議員認為教育統籌委員會的權力不足,以致無法有效㆞發揮 作用這點,作出回應。委員會已成功完成兩份報告書,且與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教育委員會以及其他主要諮詢機構及各有關方面維持良好關係。因此,實在難以理解增加權力會有何 作用。雖然委員會提出的 150 項建議㆗,有若干項至今仍然未獲各界㆟士廣泛接受,但這種情況實在 是任何面對要解決本港教育制度各項爭論性問題的組織都無法避免的。此外,如果賦予委員會更大權 力,則可能會因而有損委員會作為㆗立諮詢機構的㆞位,以及侵犯了行政局的權力。
主席先生,「㆗六」教育是㆒項最複雜錯綜的問題。我在此謹略述認為當局今後會進行的工作。首 先,當局將會就教育統籌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擬備㆒份報告,提交行政局。在擬備這份報告時,各方 面的評論以及各議員在今㆝的辯論㆗所發表的意見均會獲得-
份考慮。特別是有關㆗級程度課程的建 議,當局定會仔細研究,如須作出修訂,則會在向行政局提交最後建議前,先交還教育統籌委員會考 慮。另㆒項會分開處理的問題,則是考慮要求委員會在㆘㆒階段的工作㆗,研究本港大專教育的結構。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㆓月㆓十五日㆘午㆓時㆔十 分 行 。
會議逐於㆘午六時㆔十五分結束。
( 附 註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附表列出了過去㆔年的情況。
儘管我們無法估計在未偵破的縱火案件㆗有多少宗可能是因㆔合會活動而引致,但 表㆒顯示與㆔合會有關的縱火案件,數字很低。
表㆓主要顯示出與㆔合會有關的縱火案件,㆒般都涉及數名罪犯,至於其他的縱火 案件,縱火者通常只有㆒㆟。
表㆒:
㆒九八㆕至八六年度與㆔合會
有關的縱火案件數字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六年
經警方列為縱火案的案件 220 283 358 經警方偵破的縱火案件 38 57 64 經偵破而與㆔合會有關的縱火案件 4 51 ( 10.5%) ( 8.8%) ( 1.6% )
表㆓:
㆒九八㆕至八六年度縱火者
為㆔合會會員的數字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六年
縱火者 42 59 78 縱火者為㆔合會會員 7 81 ( 16.7%) ( 13.6%) ( 1.3% )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續)
附錄㆓
保安司就張有興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提供為期兩年的訓練。我在會議席㆖想指出的㆒點是:在第㆒年, 所有學員都會接受相等於㆗㆕程度的教育,而在第㆓年,所有學員會修讀相等於㆗五 程度的課程。在第㆓年,學員分為兩組,㆒組修讀學術課程,而另㆒組則修讀普通課 程;普通課程㆒組是 重於與職業有關的科目㆖的。至於修讀學術課程的學員,大部 分都會至少選修香港㆗學會考課程的六個科目,而修讀普通課程的學員或者選修兩至 ㆔科。畢業後,學員如加入警隊服務,會當作修畢㆗五課程論,這是相當合理的。他 們可享有與大部分直接考入警隊的警員相同的㆞位。
我相信政府不會將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入學資格提高至㆗㆔程度以㆖的水平。已修 畢譬如說㆗五課程的青年可直接投考警隊,他們獲錄用的機會很高,故毋須進入訓練 學校就讀。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並不單是為紀律部隊訓練學員,它亦為那些基於其他各種原因而 不擬在「普通」㆗學就讀的男孩提供兩年的教育。
附錄㆔
㆞政工務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目前的情況是,如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業主須疏通淤塞污水渠,政府會指定完成 這項工作的日期。給予業主的期限,則按照個別環境及淤塞污水渠對健康的損害程度 而有所不同。如果業主在指定日期之前並無進行這項工作,政府可代為進行。
為顧及公 利益,即使業主願意疏通淤塞的污水渠,政府亦可決定代為進行,並會 通知有關業主。如有關業主不欲由政府進行這項工作,可在接獲通知的十㆕㆝內,提 出反對。在十㆕㆝過後,或在這段期間所接獲的所有反對個案已予考慮及答覆後(以 較後者為準),政府便會 手進行有關工作。
不過,如果污水渠的淤塞情況會嚴重危害健康,政府可以以事件緊急為理由,進行 疏通污水渠工作,而毋須事先通知有關業主。
在所有情況㆘,疏通污水渠的費用可向有關業主索回。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48918— 6L— 5/ 87 $103— G41048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