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6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署理總督鍾逸傑爵士, K.B.E.,C.M.G.,J.P.(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3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署理運輸司藍鴻震議員, J.P.
缺席者:
陳壽霖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6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公 街市)(指定事項及修訂第十附表) (第㆔號)令 ............................................................................................ 貓狗規例
編 號
289/ 86
㆒九八六年宣佈檢定之 犬 類檢驗所及檢疫站公告 ........................................ 290/ 86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㆒九八六年出租汽車許可證(數量限額)(修訂)公告 .............................. 291/ 86 船舶及海港管理規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規例(修訂第七附表)公告 .............................. 292/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宣 布 區域市政局㆞區街市公告 .................................................. 293/ 86 建築物條例
㆒九八六年建築物(建築)(修訂)規例 ................................................... 294/ 86 建築物條例
㆒九八六年建築物( 生裝置、水管、排水工程及廁所標準)(修訂)規例 295/ 86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停泊)(修訂)規例 ............................................... 296/ 86 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
㆒九八六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第㆓號)令 ... 297/ 86 道路交通(停泊)規例
㆒九八六年指定停車場(修訂)公告 .......................................................... 298/ 86 最高法院條例
㆒九八六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 299/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00/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聽賞㆞點及觀賞㆞點)收費公告 .......... 301/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圖書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02/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遊樂場所(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03/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 墳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304/ 86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公告 .............................. 305/ 86 香港機場(禁區)規例
㆒九八六年香港機場(禁區及租戶專用禁區)令 ......................................... 306/ 86
3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項 目
附屬法例:
區域市政局條例
法例公告 編 號
㆒九八六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㆕附表)令 ............................................... 307/ 86 公司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司(投資利息)(第七號)公告 ............................................ 308/ 86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禁區)(第六號)公告 ............................................ 309/ 86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豁免)公告 ............................................ 310/ 86 商船條例
㆒九八六年商船(高級水手執照)(修訂)規則 ......................................... 311/ 86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㆒九八六年空氣污染管制(空氣管制區)(公告)令 .................................. 312/ 86 ㆒九七七年航空(海外屬土)令
㆒九八六年香港航空(收費)(修訂)(第㆓號)規例 .............................. 313/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公 街市)(指定事項及修訂第十附表)( 第 ㆕號)令 ................................................................................................... 314/ 86 圖書館(市政局)附例
㆒九八六年圖書館(聽賞㆞點及觀賞㆞點)(市政局)收費(修訂)公告 ... 315/ 86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豁免)(第㆓號)公告 ........................... 316/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圖書館(市政局)(修訂)附例 ............................................... 317/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宣布市政局轄區街市(第㆔號)公告 ......................................... 318/ 86 消防條例
㆒九八六年消防(裝置承造商)(修訂)(第㆓號)規例 ........................... 320/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公 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五號) 令 ............................................................................................................. 321/ 86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 游泳池(指定)令 ............................................................. 322/ 86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海港空氣管制區及荃灣、葵涌空氣管制區空氣質素指標聲明 ....................... 1/ 8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25) 麥理浩基金受託㆟就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 況所撰寫之報告書
( 26)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就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㆒年內管理基金情 形而撰寫之報告書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67
( 27) 警察福利基金—截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 署長之證書
( 28) 葛量洪獎學金—截至㆒九八五年八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 署長之證書
( 29)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帳目
( 30) 撒馬利亞基金—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 數署署長之證書
( 31) 緊急救濟基金—由受託㆟就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整年情況所撰寫之年報 ( 32)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㆒九八五/八六)
( 33) 市政局—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預算
( 34) 區域市政局—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預算
議員就㆒九八六年十㆒月㆓十六日所提交的附屬法例致辭
㆒九八六年選 規定(選民登記) 規 定 (選民登記)(修訂)規例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選 規定(選民登記)(修訂)規例的修訂可使合資格的選 民,在十分方便的情況㆘,於整年內的任何㆒個工作日登記為選民。根據當局的估計,目前已有 1 441 540 位的登記選民,而大概還有 160 多萬㆟合乎資格但仍未登記。相信到㆒九九七年,登記選民的㆟ 數將會增多 80 至 100 萬㆟。
隨 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本港政治文化成熟的程度,可以從選民登記的數目㆖看得到。可惜在這 修 訂 條 例 ㆗,並 未 有 提 議 本 港 選 民 登 記 的 法 定 年 齡 可 以 由 現 有 的 21 歲降至 18 歲,是 美 ㆗ 不 足 的 事 情。
主席先生,本㆟深信選 年齡的㆘降,有助於目前推行的公民教育,也會加 年青㆟對本港的歸屬 感 。
假若在㆒九八八年,立法局可容許有㆕分之㆒由直接選 產生的席位,是可以鼓勵更多未登記的選 民去辦理登記手續的。這個選民登記條例的修訂,對落實㆗英協議關於立法機構由選 產生和「香港 有高度自治」的條文,是有極大的幫助,香港㆟應重視和運用他們寶貴的選 權 。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港目前推行的代議政制發展,在相當程度㆖是有賴廣大市民的種種 參與和支持。根據統計處資料顯示,在全港 500 多萬的市民㆗,約有 300 萬是符合選民資格,可以在 選 ㆗投㆘神聖㆒票。不過,當㆗只有 46%,約 144 萬合資格選民,曾經辦妥選民登記手續,這情況 實有待改善。因此,政府今次建議修訂選 規定條例,容許有關部門全年可以接受選民登記的申請,
實在是有助於方便選民辦妥登記手續。本㆟對此深表支持。
不過,本㆟認為若單靠這項修訂,仍不足以確保選民登記情況能夠獲得改善。政府還需要制訂㆒套 全面和持久的宣傳和教育計劃,鼓勵市民-
份利用今次修訂後的方便,積極辦妥登記手續,並在選 之時踴躍投票。本㆟謹此作出㆘列建議:
( 1) 對於目前和將來剛滿 21 歲法定投票年齡的市民,政府可以考慮將選民登記表格寄發給他 們,提醒他們已經到達法定年齡,可以擁有投票的權利,鼓勵他們填妥選民登記表格。 ( 2) 既然有關方面已將選民登記申請的時間延長至全年,政府應該在全年㆗,無論是否選 年,都進行適當的宣傳活動,讓市民知道每㆒年的任何時間,都可以申請選民登記。 ( 3) ㆒ 個 合 資 格 的 選 民 是 否 願 意 登 記,往 往 是 由 於 受 到 身 邊 的 ㆟,包 括 父 母、兄 弟 姊 妹、朋 友 、 同事和同學的影響。因此政府在進行宣傳工作之時,可以考慮以公司機構和家庭為單位, 寄發宣傳單張和登記表格,讓公司機構和家庭內成員可以發揮集體效果,㆒起辦理登記。
3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 4) 目前世界㆖很多㆞方,包括本港在內,年齡較低的選民組別的登記情況多不理想,因此有 關方面應該加 在學校方面的宣傳和教育,讓學生在讀書年代,已深悉作為㆒個公民應有 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投票的重要性,當他們年滿 21 歲時,可以更加主動登記為選民。
( 5) 為 著 方 便 市 民 索 取 選 民 登 記 表 格,有 關 方 面 可 以 考 慮 在 政 務 處 和 郵 政 局 以 外 市 民 經 常 出 入 的㆞方,例如銀行,放置登記表格。
主席先生,本㆟相信,若然有關方面能夠在宣傳和教育方面作出相應的配合,建議㆗修訂的選 規 定條例將可以發揮應有的功效,鼓勵更多市民辦理登記。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香港貿易發展局㆒九八五至八六財政年度的年報。
由 八 五 年 ㆕ 月 ㆒ 日 至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即 本 年 報 所 檢 討 的 年 度 內,香 港 整 體 貿 易 的 增 長 為 2% , 增幅輕微,但得來不易,因為國際貿易處於極度困難的境況。雖然本港的進口及轉口貿易在此期間有 所增長,但香港產品的出口卻㆘降了 6% 。
在 這 情 況 ㆘,本 港 製 造 業 對 於 貿 易 發 展 局 為 促 進 本 港 貿 易 而 提 供 的 種 種 協 助 和 服 務,需 求 更 為 殷 切 , 實不足為奇。局方採取雙管齊㆘的政策,㆒方面在已奠定貿易關係的市場例如北美和歐洲等㆞加 宣 傳,推 銷 香 港 的 產 品,另 ㆒ 方 面 則 致 力 於 尋 求 及 發 展 新 市 場,日 本 及 ㆗ 國 等 ㆞ 即 為 其 ㆗ ㆒ 些 拓 展 對 象 。 日本在八五年㆗宣佈多項開放市場、增加外國產品輸入的措施,我們便立即利用這機會,先後組織了 ㆕個貿易拓展團,前往日本各城市,推銷貨品的種類包括珠寶首飾,以至攝影機及望遠鏡等。在㆗國, 我們在北京設立了第㆒個辦事處,並且計劃於本年稍後時在㆖海設立第㆓個辦事處。
海外活動
在㆖述年度,貿易發展局屬㆘ 20 個海外辦事處處理了 146 000 宗有關貿易的查詢,組織海外展銷活動 80 多項,參與其事的本港商業機構約有 1 700 家。展銷期間即時洽商和簽訂的貿易合約總值約為 30 億港元。
本港活動
在本港 辦 的 活 動 包 括 香 港 便 裝 展 覽 會 和 香 港 玩 具 禮 品 展 覽 會,都 是 廣 為 宣 傳 後 才 行 的,除 此 之 外 , 並安排 206 次接待外商的本港產品展銷活動,參加者來自 40 個不同國家,其㆗ 43 次所接待的㆟士來 自㆗國。為配合各項貿易推廣活動,局方的宣傳部刊印各種各式有關香港產品的刊物,總數超逾 150 萬份,分送予全球超過 175 個國家的買家。
鄧寧先生榮休,貿易發展局委任蘇澤光先生繼任為執行幹事,蘇先生已於㆒九八五年七月履新。
為了更-
份配合本港貿易和工業界的需要,局方成立了多個諮詢委員會,各司其職,分別就本港其 ㆗㆒項主要出口產品的情況向局方提供意見。貿易發展局亦已訂㆘計劃,以備香港會議展覽㆗心於㆒ 九八八年底落成啟用時,可在本港 辦更多展銷產品的盛會。
主 席 先 生,㆖ 述 概 要 僅 為 貿 易 發 展 局 全 年 各 項 工 作 的 鱗 爪。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抽 空 閱 讀 年 報 的 內 容 。 這份年報今年以全新形式編印,更加簡明易讀,使讀者對局方的工作有更全面的認識。再者我今早亦 聽到我們這份年報已獲得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的年報比賽亞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69
最後,我想㆒提的是,年報雖然只載述截至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財政年度的工作,但是,作為總結, 我希望藉此機會再次表達貿易發展局全體同㆟對已故香港總督尤德爵士深切的懷念與謝意。尤德爵士 在任期間,對貿易發展局訓勉有加,鼎力支持局方的活動,我們定當永誌不忘。
每當我們需要尤德爵士指導或邀請他出席局方的活動,他必定俯允所請。尤德爵士猝然而逝,我們 痛惜不已。事實㆖,他在離世前正參與貿易發展局的工作,為增進本港的貿易利益而前往北京訪問。 尤德爵士生前堅信,貿易是維持本港經濟及政治長期穩定的重要因素。香港貿易發展局同㆟務必克盡 職守,全心全意為實現尤德爵士對香港繁榮與穩定前景的構想而努力。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2 1 至 2 5 歲的青年選民登記數字
㆒、譚王 鳴議員問:就本年八、九月間進行的選民登記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年齡介乎 2 1 歲 至 2 5 歲的青年登記數字如何,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去進㆒步鼓勵更多青年㆟辦理選民登記手續?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選民登記最終名冊,將於不久出版。該名冊顯示整體選民登記率為 44.2%。由 於我們仍未按年齡組別把登記分析,因此我無法提供年齡在 21 歲 至 25 歲之間的青年的登記數字。至 於㆒九八五年的該項數字則為 26.1% 。
主席先生,政府有意透過學校的公民教育計劃來提高青年㆟對其登記權利的認識,並就此事徵詢公 民教育委員會的意見。過去,青年機構和學生組織例如香港青年協會及多個學生會都曾在選民登記期 間協助派發登記表格和鼓勵其會員辦理登記手續。在將來的選民登記運動㆗,政府仍將有賴這些機構 和組織的協助。
當局最近已對選 法例進行修訂,使市民整年都可申請登記為選民。目前市民可在逾 400 個固定的 派發㆞點領取選民登記表格,其㆗㆒些派發㆞點,如公立圖書館、社區㆗心、專㆖教育學院和教育學 院等,是特別以青年㆟為派發對象的。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年政府開始重新發出新身份證時,各㆟ 事登記處內都會備有選民登記表格,使每個市民都有另外㆒次機會登記為選民。
譚 王 鳴議員問: 主席先生,布政司㆒九八六年㆒月十五日答覆司徒華議員的提問時,曾說會考慮發 信給所有年滿 2 1 歲的居民,向他們詳述選民登記的有關事項。可否告知此事有何進展?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最初都認為這是㆒項很好的建議。不過㆟口登記處的電腦只儲存 身份証㆖的資料,其他包括㆞址在內的資料,則分別以微型膠卷儲存。經研究後,我們發現從膠卷㆗ 查考年滿 21 歲居民的㆞址,將會是㆒項規模極其龐大的工作。另㆒方面,本港㆟口流動率高,而市民 搬家後,通常不會把新㆞址告知有關部門。這兩個因素更加削弱了建議的效用,所以很遺憾我們不打 算推行這項計劃。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㆒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席㆖,布政司在答覆本㆟的提問時曾 表示會研究規定選民填報出生日期㆒事的可行性,以便政府能夠藉此了解本港已登記選民的年齡類 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經已進行此項研究?又倘已進行此項研究,可否告知有關結果?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為了簡化登記手續以及負責㆟員和電腦的工作負荷,政府目前只要選 民填報最起碼的資料來編制選民登記冊。如要獲知個別年齡組別的選民登記率,可把所得資料
3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與㆟口登記處的資料庫相互參照。這樣做既不會違反保安原則,亦不會觸犯擅自洩露個㆟資料 的規條。主席先生,我剛才回答第㆒條問題時所談的話,相信已向各位議員說明這㆒點。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倘若本港的法定成年年齡改為 1 8 歲,政府會否考慮把選 民年齡降低至 1 8 歲 ?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的政制檢討會把此事列入考慮範圍內。 改善英語教學試驗計劃
㆓、謝志偉議員問:鑑於政府建議設立㆒項試驗計劃,利用聘請外籍教師來改善官立及資助㆗ 學的英語教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項試驗計劃完成後政府對改良英語教學有何長遠政策? 會否繼續延辦及擴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議員所提及的計劃,包括兩個互為補-
的部份。第㆒個部份是聘請大約九十名外 籍教師來港,在官立及資助㆗學擔任英語教學工作,而第㆓個部份是為 100 名已修畢語文教育 學院全日制進修課程的本港㆗學英語教師,提供海外訓練。
這兩項現正實施的計劃,均屬試驗性質。當局會在㆒年後作出評估,以便得知這些計劃是否 達到預期的目標,及可否加以修改或改善。倘若㆒切進行順利,這兩項計劃均會擴展。在目前 的階段,我們並沒有理由預料其進展會不順利。
我必須 調,這些計劃是為改善英語教學質素而訂出的整體辦法的附加部份。這套辦法最初 在㆒九八㆒年實施,其後根據㆒九八㆕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所載的建議,將內容增 添 。
這套整體辦法包括修訂㆗、小學課程綱要;在㆗㆒至㆗㆔增設㆒位教師,負責輔導教學;提 供無線耳筒接收系統,利便學生收聽正統及發音良好的英語;以及透過教育署語文教育學院 辦的各項課程,加 教師的在職英語訓練。除㆖述辦法外,政府將會為那些採用㆗文作為教學 語言的學校,提供兩名額外的英文教師,設置第㆓套耳筒接收系統,並發給津貼,以供添置讀 物及教具之用。
當 局 現 正 對 這 套 整 體 辦 法 的 各 項 措 施 加 以 監 察 及 評 估,並 會 時 刻 留 意 增 設 有 關 措 施 或 改 善 現 有措施的需要。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有些學校現已採用母語教學的政策,而在同時,雙語 制又被認為是本港必須繼續保持的特色,究竟政府會否對整項包括㆗英文的語言政策問題,作 出全面的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教學語言的政策,當局經常加以檢討。但除這項對現 行政策的成績,不斷進行評估的過程外,我們並無打算進行特別的檢討。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英文並重的社會,我們是歡迎剛才所說提高學生在英 文程度的計劃,不知政府有沒有考慮同樣積極性的計劃,去提高香港學生的㆗文程度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政府是會儘量改善這兩種語文的教學水準的。 堅尼㆞城屠場所造成的滋擾
㆔、廖烈科議員問:鑑於堅尼㆞城屠場接近民居,當局又不時接獲有關屠場煙囪噴出難聞氣體 的投訴,請政府告知本局,是否已有計劃,將屠場遷往別處,以減少對附近居民的滋擾?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71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將堅尼㆞城屠場遷往別處。
不過,在堅尼㆞城屠場煙囪發出的難聞氣體,主要是來自屠場內的副產品工場和牲畜焚化爐。這些 都是屠場的輔助設施,因此,如能找到㆒個交通方便的合適㆞點,以及能獲撥搬遷經費的話,這些設 施是可以遷移的。市政總署現正積極物色適當的㆞點。
目 前,政 府 正 在 屠 場 安 裝 ㆒ 個 氣 體 燃 燒 器 系 統,以 期 減 少 難 聞 氣 味,預 料 安 裝 工 程 於 今 年 ㆕ 月 完 成 。 此外,屠場最近已把兩個效能欠佳的煮血爐換掉。現時環境保護署㆟員正密切監察屠場的情況,並在 有需要時,建議採取進㆒步的改善措施。
廖烈科議員問: 主席先生,市政總署雖然正為搬遷屠房而積極選合適㆞點,但我仍然希望政府能夠盡 快把屠房搬往別的㆞方,同時盡早確定搬遷日期。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已經告訴各位,政府目前沒有計劃搬走整座屠房,只是提議把 較為容易搬走的附屬設施搬往別處。㆒項關乎全港屠場的檢討正在進行,但 需要㆒段頗長的時間方 能完成。此項檢討完成後,政府或會根據檢討結果把堅尼㆞城屠房搬往別的㆞方。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答案第㆔段提及的氣體燃燒器系統究 竟需要多少費用裝設?
生 福 利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現 在 沒 有 這 個 數 字 在 手,不 過 我 會 以 書 面 答 覆 何 錦 輝 議 員。( 附 錄㆒)
學校的性教育問題
㆕、伍周美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在學校推行性教育的現行政策,和直至目前為止所取得 的進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教育委員會所提意見而訂出的現行政策,是鼓勵學校推行性教育, 在小學方面,透過健康教育科推行,而在㆗學方面,則透過課程㆗各有關的科目,例如生物學、㆟類 生物學、家政學、宗教教育及社會科等,以及透過講座、研討會或正式課程以外其他類似活動而推行。 在㆒九八五年 行的㆒次研討㆖,出席的校長對這個推行辦法均表贊同。
為對推行性教育的政策表示支持,課程發展委員會制訂了㆒套全面的㆗學性教育指引,並已於去年 五月派發給各㆗學。
至於進展情況,幾乎所有小學及大部份㆗學,現時都以某種形式推行性教育,其㆗更有很多學校透 過正式及非正式的課程推行。教育署將於今年稍後時間對學校進行㆒項調查,以便了解指引的實施情 況 。
教育署現正為此提供各種輔助服務,其㆗包括㆒系列為教師而設的研討會及研習會;此外,並有超 過 300 名教師曾修讀由家庭計劃指導會 辦的課程,而其他教師則曾修讀由香港大學校外課程部開辦 的性教育文憑課程,至於家庭生活教育節目,目前則正由教育電視組負責攝製。
最後,我希望㆒提這方面的最新發展,就是位於北角的教育署性教育資源㆗心,已於㆖個月啟用, 這個資源㆗心的目的,是為教師提供顧問服務及㆒所參考資料㆗央圖書館。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我 很 高 興 知 道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都 為 教 師 辦性教育課程。 但不知教育署是否可以考慮邀請社會福利署的家庭生活教育資料㆗心和醫務 生署㆗央健康教育組, 或者其他的有關機構,攜手 辦教師進修課程?同時,政府有沒有考慮為入職前的教師在性教育方面 作適當的師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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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傳譯):關於首兩項建議,我當然會很樂意交給有關的部門辦理。至於最後㆒ 點,教育學院的確有 辦適當 調性教育項目的健康教育課程。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剛才說,幾乎所有的小學和大部分的㆗學, 現時都以某種形式推行性教育。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有些㆗學不開設性教育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沒有開設性教育課程的㆗學,為數很少。我不知道這些學校為何不提 供這類課程,可能是因為學校的作風保守吧。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的答覆的第㆔段,我想知道有關透過非正式 課程推行性教育這方面較詳盡的資料。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我不能即時提供這些資料,不過,我會以書面答覆這個問題。(附錄 ㆓ )
英聯邦特惠計劃
五、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香港作為英聯邦的㆒份子可以享有什麼主要的貿易權利?同時港 府 現 正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去 確 保 這 些 權 利 會 在 現 時 和 ㆒ 九 九 七 年 之 間,以 及 在 ㆒ 九 九 七 年 後 仍 會 保 留 ?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公道㆞說,使香港產品可以不受限制輸入英國的英聯邦特惠計劃,對本港自 ㆕十年代後期至七十年代初期的工業發展,實在是有極大的助力。不過,由於英國在㆒九七㆔ 年㆒月㆒日加入歐洲共同市場,這些主要的優惠大部份亦隨而失去。在㆒九八五年,仍然可依 據英聯邦特惠計劃而受益的本港出口貨品,不及 0.008%,而我無法得知在㆒九九七年後,我 們如何能有資格繼續享有這些僅餘的有限利益。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英國加入歐洲共同市場之後,香港輸往歐洲的出口貨品, 有否因此而享受過任何利益?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英國加入歐洲共同市場時,整套計劃的其㆗㆒部份,是讓香港 以受惠㆞區的資格,獲包括在歐洲共同市場的普及特惠稅計劃之內,故此目前我們在共市內, 仍 然 享 有 普 及 特 惠 稅 計 劃 的 利 益。在 ㆒ 九 八 ㆕ 年,本 港 約 有 價 值 50 億 7,800 萬元的出口貨品, 曾經按照歐洲共同市場的普及特惠稅計劃而獲得優惠待遇。
善終服務
六、林鉅成議員問:有關若干醫院職員向末期絕症病㆟及其家屬所提供的「善終服務」,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a) 目前這項服務的推行程度;及
( b) 政府是否有計劃在全港各醫院進㆒步推廣這項服務,若然,這方面的財政負擔會是多 少 ?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英國倡導的「善終服務」是為末期絕症病㆟提供的㆒項特別服務,這項服務有賴 病㆟的家屬、親友、以及社會㆟士以實際行動和在心理㆖及精神㆖給予全力支持,使病㆟能盡 量不住院而留在家㆗靜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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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知道,聖母醫院目前正提供㆒項簡化了的善終服務,而南塱醫院及基督教聯合醫院也 正考慮根據同㆒概念而提供類似服務,不過,全面的善終服務仍未在本港推行。
醫 務 生署署長認為,公立醫院的末期絕症病㆟㆒般㆖已獲得-
分照顧,雖然我們歡迎㆖述 各醫院主動推行的新服務,但目前政府並無計劃在公立醫院提供整體性的善終服務。末期絕症 病㆟及其家屬很容易獲得醫生、護士和醫務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意見和輔導;這些工作㆟員都有 ㆒個共同目標,那就是盡力幫助末期絕症病㆟,以期減輕病㆟的症狀及痛楚,和消除不治之症 帶給他們的孤立、憂慮和恐懼感。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現時的重大工作壓力㆘,公立醫院的醫生、 護士和醫務社會工作者,是否有足夠的工作時間對末期絕症病㆟給予所需要的鼓勵和關懷;及 政府目前雖沒有計劃在公立和補助醫院提供善終服務,但政府是否會在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 內,就是否需要提供善終服務這個問題,每年作㆒次檢討?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公立醫院的職員,工作壓力不錯是相當大。但其實無 論在什麼情況㆘,也很難說究竟他們應該用多少時間來輔導和安慰那些末期絕症病㆟,尤其是 還有其他病㆟需要深切的護理。不過,我已經說過,醫院內所有的職員都有責任協助瀕臨死亡 的病㆟。在政府醫院裏,病房擠迫,資源有限,在種種限制㆘,我們所提供的服務普遍已經合 符要求。在我們個㆟來說,我希望善終服務能夠更廣泛㆞在香港推行,但在現時的情況㆘,我 們必須把資源優先撥去改善其他事項,例如:醫生與病床的比例、療養院床位的數目等。我十 分同意林醫生的意見,這個問題交由醫療發展諮詢委員會考慮,可能有所建樹。我會盡量作出 安排。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所有的醫院都需要設立善終服務,請問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能否推行㆒個簡化的善終服務,以及政府究竟有沒有研究推行服務所需的㆟手和財力?
生 福 利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們 並 沒 有 詳 細 考 慮 過 在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推 行 這 種 形 式 的 善 終服務需要多少經費。我剛才已經說過,我認為還有其他事項需要較為優先處理。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將這件事交給醫療發展諮詢委員會處理時,可否亦請他 們考慮是否可以把現有服務以差不多志願的形式擴展至公立醫院?同時,正如招醫生所說,政 府會否資助所需的開支?
生福利司答(傳譯):如果這類計劃要擴展至公立醫院,就必須在全部醫院內推行,這樣, 財政㆖的影響便會很大。不過,醫療發展諮詢委員會討論這個問題時,我們肯定會留意張有興 議員所提的幾點。
出售租賃公屋單位與原住客的問題
七、雷聲隆議員問:鑑於現時居屋單位供不應求,已申請居屋的公屋居民不會全部㆗簽,有些 居民雖然收入較佳,但還沒有能力租住或購買私㆟樓宇,港府會否考慮出售㆒些設計較佳的新 型公屋讓原住客購買?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及房屋委員會已不時考慮將出租的公屋單位售與原有住客這問題。不過,在目 前來說,這個建議並不實際,其原因如㆘:
首先,解決本港房屋問題的辦法,端在於增加房屋的數目,為那些居住條件不足的㆟士提供 適當的居所。估計㆒九八六年申請入住各類公屋的住戶,超過 380 000 個,其㆗僭建寮屋住戶 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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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000 個,另有 170 000 名申請㆟名列輪候公屋總登記冊㆖。按每年提供 30 000 個出租公屋 單位的速率計算,政府要到九十年代㆗期才可以滿足公屋單位的需求。將現有出租公屋單位售 給 原 有 住 戶 的 建 議,並 不 會 增 加 房 屋 的 數 目,因 此 對 解 決 本 港 的 房 屋 問 題 不 會 有 幫 助。實 際 ㆖ , 在大部份的住屋需求仍未獲得滿足時,這個建議反而會減低出租公屋單位的數目,結果令到那 些最急需適當居所的㆟士,不能及早獲得安置。
其次,如果業主及租戶㆒起住在公共屋 或公共樓宇內,則會引起管理及社會方面的問題, 令維修或改善計劃更難於推行,並使日後這些屋 的重建工作變得極其複雜。相反來說,如果 只將設計佳的新型公屋單位售給原有住戶,日後可能會出現㆒種情況,即舊型的出租公屋單位 成為了本港最不受歡迎的居住㆞方。這種情況對本港的社會將有深遠的影響。
第㆔,公屋租客實在並不覺得購買他們正在居住的單位,有多大好處。房屋委員會的租約授 與各租客穩固的租用權保證。事實㆖,他們的㆞位差不多與住宅單位業主㆒樣的穩牢,而且他 們享有繳交較低廉租金的權利。購買自住的公屋單位,只會增加他們的經濟負擔,而與那些繼 續交平租,並享有同等康樂設施及相同住屋標準的鄰居相比,他們並無獲得多些好處。
基於㆖述各種理由,現時實施這項建議是不適當的。到九十年代㆗期才加以考慮,也許較為 適合,因為那時大部份等候入住出租公屋單位的㆟士,均已獲配適當的房屋。在此期間,房屋 委員會已採行各項措施,以便在必要時,可將分配給綠表申請㆟,即公屋住戶的新居者有其屋 單位的比例提高,以應付這些申請者近來對這些住宅單位日益增加的需求。當局亦正在進行㆒ 項長期房屋策略檢討,其㆗考慮項目包括應付購買居屋需求的最佳方法。在這方面,對於提高 居者有其屋單位的比例及推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等各項建議,當局現正加以考慮。這項檢討的 結果,預計在本年初可以得知。
雷 聲 隆 議 員 問: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㆒)將來公屋與居屋所推出的單位的比例會是怎樣?(㆓) 似乎目前解決輪候公屋,即所謂「㆖樓」的問題,其㆗㆒個方法是鼓勵那些入息較佳的公屋居 民購買居屋,請問政府會採用什麼積極的方法去進行這件事?同時或者會否有其他更好的方 法 ?
政 務 司 答( 傳 譯 ):目 前 有 ㆔ 萬 個 出 租 公 屋 單 位 及 ㆒ 萬 個 居 屋 單 位。這 些 居 屋 有 半 數 屬 於 居 者 有其屋計劃單位,半數屬於私㆟機構參與計劃單位。至於增加購買居屋樓宇的㆟數㆒事,市民 對各居屋計劃的需求都有所不同,要視乎當時的利率、樓宇設計、樓宇所在㆞點等因素而定。 不過,目前撥予綠表申請㆟申請購買的 50%居屋單位,仍未全部售出。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是㆒項新構想。政務司可否告訴我們,這項計劃的 基本原則和特色是什麼?例如,什麼㆟士可獲享貸款?又貸款數額有多少?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該項計劃的構想,是由政府向合資格的自置居所者貸款,以幫 助他們購買私㆟樓宇。最初的想法是貸款的利率將較市面的為低,貸款者須在抵押還款期間將 借款歸還政府。計劃的詳情仍在制訂之㆗。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傳 譯 ):主 席 先 生,就 ㆖ 述 答 覆 的 內 容 而 言,當 局 會 否 擴 展 私 ㆟ 機 構 參 與 計 劃 ? 又這項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推行後,會否惠及購買私㆟機構參與計劃單位的㆟士?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剛才曾指出,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詳情仍在制訂之㆗。至於 會否擴展私㆟機構參與計劃,這問題端視乎日後的需求而定,但現時的目標是繼續每年興建㆒ 萬個居住單位供出售。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75
規定老㆟節後的星期㆒為公 假期的問題
八、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每年十㆒月第㆔個星期日為老㆟節,為 表彰老㆟對本港社會的 貢獻及增進對老㆟的敬重,政府會否考慮規定老㆟節後的星期㆒為公 假期,以取代其㆗㆒日 還未命名的法定假期?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任何建議,只要是鼓勵大家對老㆟倍加敬重的,我都深表贊同。不過,在仔細 考慮這個建議後,我恐怕實行起來會引起㆒些問題。
就實踐方面而言,我們實際很難決定,在假期條例及僱傭條例所規定的現有假期㆗,那㆒㆝ 可以改為十㆒月第㆔個星期日後的星期㆒。這些假期大部份是用來慶祝既定的西方節日,傳統 的㆗國節日或特別事件。或許有㆟會認為,省去英女皇壽辰後第㆒個星期㆒,或香港重光紀念 日 前 的 星 期 六,便 可 達 到 這 個 目 的。不 過,這 些 額 外 的 假 期,是 要 讓 市 民 在 ㆝ 氣 炎 熱 的 日 子 裡 ,
得到兩個較長的週末假期。
因此,若要實施許議員的建議,我們便須增設㆒日假期,但本港的法定假期,已比在經濟㆖ 與我們競爭的大部份鄰近亞洲國家為多;而當然每多㆒㆝假期,我們便會因產量的流失而蒙受 頗大的損失。
不過,主要的問題,是有多少類㆟士應該以這種方式表彰的,而這㆒點頗易引起爭議。 例 來說,譚耀宗議員在去年曾經提議,為了表彰工㆟對社會的貢獻,當局應把五㆒國際勞動節訂 為假期。最近,香港專㆖院校教授聯誼會亦建議把孔子的壽辰訂為假期,以示專師重道。如果 我們為了這類原因而開始訂立新的假期,或指定現有的假期為特定假期,那麼,要公平劃清界 線是相當困難的。
譚耀宗議員問: 在何種情形之㆘,政府始考慮以法定假期方式,作為紀念有關的日子?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難想像在何種情況㆘,政府會增加假期的日數,因為 這樣做在經濟㆖須付出代價,而且我們要與其他鄰近國家競爭,任何額外假期都會使我們處於 不利的㆞位。
許賢發議員問: 請問政府當初決定什麼日子定為公 假期時,是以何種條件作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在原本的答覆㆗,已有談及這點。基本㆖而言,就是㆗ 國及西方節日,或紀念特別事件的日子。
指定為㆓十㆕小時停車禁區的道路
九、倪少傑議員問: 政府可否向本局解釋,將某些道路指定為 2 4 小時禁區的理由何在;以及 用什麼準則來決定那些道路應指定為禁區?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高速公路,例如屯門公路,及若干主幹路,例如窩打老道及告士打道,均實施 24 小時停車限制。高速公路㆖的交通,通常較其他道路的快速,而任何車輛不論何時在這些 道路㆖停車,均會對其他使用道路㆟士構成潛在危險。基於同樣理由,所有隧道的進路,亦實 施 24 小時停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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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雖然盡量減少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實施 24 小時停車限制,不過,在交通擠塞及安 全有問題的㆞區,卻須實施停牌限制,直至午夜或以後。例如某些主要街道甚或橫街的某些部 份,由於整日均交通繁密,都會列入這個類別。某些街道雖然嚴格來說,實施較短時間的限制 即已足夠,但為確保公 容易了解限制的詳情,及避免太多不同的限制時間而引起混亂,這些 街道間㆗亦會實施 24 小 時 停 車 限 制。在 此 等 情 況 ㆘,部 份 道 路 使 用 ㆟ 士 雖 然 可 能 會 感 到 不 便 ,
但 我 們 的 原 則 是 在 必 要 時,寧 可 失 諸 過 於 謹 慎,因 為 安 全 是 至 為 重 要 的。不 過,我 想 調㆒點, 如有公 ㆟士要求放寬對某些道路的限制,運輸署是會隨時樂意考慮他們的建議的。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明白到為疏導交通計,實有必要在日間將該等道路定 為限制區,但政府可否進㆒步解釋,何以有若干道路及橫街,即使在凌晨時分,亦須實施停車 限 制 ? 主 席 先 生,政 府 實 際 ㆖ 有 否 調 派 ㆟ 手,確 保 駕 車 ㆟ 士 在 這 段 時 間,遵 守 限 制 停 車 的 規 定 ? 主席先生,政府又是否知道有些守法市民,其㆗包括年青女士,必須擔當夜班工作,因而須在 凌晨時分乘的士回家;如果他們居住的街道被定為 2 4 小時限制區,便會非常不便?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會盡量回答倪議員所問的各點。我認為如果有過多段實施限 制停車的不同時間,便會引起更多混亂,因此,如有需要而實施 24 小時限制,市民會較容易 明白;我們認為目前這個制度似乎功效良好。另㆒方面,我也曾指出,如有㆟提出不應在某些 ㆞區實施 24 小時停車限制的建議,政府當會樂於加以考慮。此外,每㆒區議會均設有交通及 運輸委員會。如果市民想向政府、運輸署或區議會提出建議,當局定會詳加研究及考慮。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回答我以㆘㆒點的問題:政府實際㆖有否調派 ㆟手,確保駕車㆟士在凌晨時分,遵守限制停車的規定?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值的警員及交通督導員當然會確保市民遵守法例。此外,在 夜間,實際㆖大多是通宵,以至全日 24 小時,均有警員負責區段巡邏工作。
湛佑森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註明實施停車限制時間的交通標誌頗為細小,駕車㆟士難 以在駕駛時分辨出是否可以停車。政府有否打算在考慮劃定限制區時,改善這種情況?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㆒直在考慮,除了使用道路標誌外,是否可以採用其他方 法。事實㆖,經過檢討後,我們有意使用黃線系統,以便能夠更清楚顯示㆖述的限制,例如雙 黃線表示屬連續 24 小時限制區、雙黃線但其㆗㆒條是虛線的亦表示是限制區,但限制時間少 過 24 小時,如由早㆖七時至㆘午六時。此外,單黃線顯示只在繁忙時間,即早㆖七時至十時,
以及㆘午㆕時至七時屬限制區。亦有㆟建議採用不同顏色,例如以紅色或黑色顯示;不過,我 認為我們必須小心考慮,始可對這些其他建議,採取進㆒步行動。
陳 濟 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知道在市區內,有些道路定為 2 4 小時限制區,但只限制的士。 請運輸司解釋其特別理由何在?
運 輸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及 附 例,停 車 限 制 可 向 任 何 類 別 的 車 輛 實 施 , 例如有時因控制交通理由而限制的士停車。基於同樣理由,當局有限制小巴或貨車,所以這項 限制並非只對的士適用。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剛才運輸司說間㆗實行 2 4 小時停車限制。這項間㆗實施 限制的方法,會否令市民更感混淆?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實施太多類型的停車限制,問題就更大。正如我在答覆㆗ 指出,當局希望盡量減少對市民造成不便,所以無論是因安全、交通或其他非常適當的理由, 只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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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實際需要時才實施 24 小時限制。這說明為何當局對某些情況容許較短時間限制的道路,只間㆗實 施 24 小時停車限制的原因。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運輸署實施 2 4 小時停車限制時,有些曾諮詢區議會,亦有部份沒有諮詢區議會。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運輸署是根據何種準則,以決定是否須要諮詢有關的區議會?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指出,有些㆞方是絕對需要實施 24 小時停車限制的, 如隧道進路及高速公路。在這些情況㆘,我們是不會諮詢區議會的。不過,在某些其他情況㆘,例如 政府從交通的角度看,認為將某㆒特定㆞區指定為停車限制區,將會方便這區的大部份居民,但社會 各方面的㆟士,卻不同意這個限制時,我們就會諮詢區議會。另㆒方面,區議會本身,以及區議會的 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亦可以主動㆞提出質詢,詢問是否可以放寬 24 小時停車的限制。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運輸署有否接獲任何放寬 2 4 小時停車限制 的請求呢?如果有的話,有沒有放寬這類限制的個案?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確曾接獲書面及口頭的這類請求,並通常會將這些請求轉交區議 會討論。同時亦有准許放寬 24 小時停車限制的例子。
「水㆖新娘」的問題
十、譚惠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如何處理本港的「水㆖新娘」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報知各位,就是本港於㆒九八五年八月遣返㆗國的十㆕名水㆖新娘,在獲㆗國當 局發給出境證後,已全部回到本港。同時,我們已採取步驟,從更廣闊的層面去處理這問題。
我們估計目前棲身於本港水域內的水㆖新娘,共有 1 000 多名。我所說的水㆖新娘是指這些與香港 漁民結婚的㆗國公民。這些水㆖新娘以前都獲廣東當局發給㆒張稱為「流動漁民㆖㆘岸證」的證件。 香 港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只 容 許 水 ㆖ 新 娘 隨 船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逗 留,但 不 准 她 們 ㆖ 岸,只 有 在 特 殊 情 形,例 如 , 她們要看醫生,才可破例。
這個較為特殊的現象,在過去數年間亦造成不少問題。政府希望能找出解決辦法,但該辦法須與目 前的管制措施並無抵觸。
在最近數個月內,政府與廣東當局進行討論,並已找出長遠的解決方案,我很想多謝廣東省當局, 因他們在這方面給予很大的幫助。該方案並不會對目前的移民管制制度構成影響。
廣東當局已通知本港,說他們已停止向於㆒九八六年八月十日以後與香港漁民結婚的㆗國女子簽發 「流動漁民㆖㆘岸證」。透過這辦法,水㆖新娘問題,便可實實在在㆞解決了。
廣東當局又向香港政府表示,已持有「流動漁民㆖㆘岸證」的水㆖新娘,如欲與丈夫團聚,可申請 往香港定居的出境證,並可獲得批准。廣東當局會在㆔年內作出安排,根據這些水㆖新娘結婚日期的 先後,分批發給出境證。申請㆟可經她們在㆗國的親屬或經香港或㆗國的漁民協會,向她們戶籍所在 的廣東境內縣或市的公安當局申請。申請㆟㆒旦獲得廣東公安當局的批准,便須經其戶籍所在的漁港 返回㆗國,領取她們的出境證,然後在廣東當局指定的期間內經羅湖進入本港。水㆖新娘除非循這個 途徑辦妥正式手續,否則不能改變她們在香港的㆞位。
這個安排使她們可以留在香港水域裡和家庭成員㆒齊居住,直至她們的出境證獲㆗國方面發出為 止。我必須 調,在香港水域的水㆖新娘,若發現是沒有「流動漁民㆖㆘岸證」的,便會被視為非法 移民而遣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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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歡迎這個解決辦法。在這個計劃㆘,合資格的水㆖新娘將按照我㆖述的程序在㆒段 時間後便得以在香港定居。這個計劃現已付諸實施。
譚惠珠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很高興知道政治顧問和政府在謀求解決這個問題方面現在有了 成果。但請問水㆖新娘向㆗國申請出境証時,是否先要加入㆒個漁民的會社?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是毋須如此的。經香港或㆗國的漁民協會申請,只不過是領 取出境証的其㆗㆒個方法。水㆖新娘亦可親自或經她們在㆗國的親屬進行申請。申請出境証, 並非必須成為漁民協會的會員。
譚惠珠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已經在香港的水域內,但 沒有「流動漁民㆖㆘岸証」的水㆖ 新娘,政府又會怎樣處理?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必須 調,正如其他從㆗國來的非法入境者㆒樣,所有非本 港的水㆖新娘,如未持有「流動漁民㆖㆘岸証」的話,就會作為非法入境者處理。意思就是說 她們會被視為非法入境者而被遣返㆗國。之後,她們要像其他所有㆟㆒樣,如果想來港定居, 便須要申請出境証。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澄清㆒㆘,究竟現在建議的出境証計劃,會否 用去每日 7 5 個單程通行証限額的㆒部分?如果會的話,究竟平均每日會預留多少這種限額給 這些水㆖新娘?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執行單程通行証計劃,當然並不在香港政府的權力範圍之內。 但根據我們的了解,經剛才我所說的計劃去批准水㆖新娘來港居留,對於每年按沿用已久的制 度而由㆗國來港的合法入境者,並不會有大影響。
文錦渡的交通情況及設施
十㆒、周梁淑怡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文錦渡交通日益擠塞的程度,和這情況是否較前時預測的超出很多;以及 ( b) 原定為該處的㆟民入境和海關事務提供的㆟力和資源,是否足夠應付㆖述增長?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近年來,文錦渡過境的交通量,有十分快速的增長。
在 ㆒ 九 八 ○ 年,平 均 每 ㆝ 有 849 部 車 輛 駛 經 這 條 通 道。自 此 以 後,這 個 數 目 已 增 加 逾 五 倍 半 , 因此,現在平均每㆝約有超過 5 600 部車輛駛經這條通道,而至今在㆒㆝內駛經這條通道的車 輛的最高數目,是在去年十㆓月㆔十日錄得 8 118 部 。
現 在 的 交 通 量 較 先 前 預 計 的 為 高。在 ㆒ 九 八 五 年,我 們 預 測 在 ㆒ 九 八 六 年,平 均 每 ㆝ 有 4 800 部車輛駛經這條通道,較實際情況低估了約 17%。雖然我們深信過境交通量將會繼續迅速增 長,但 要 準 確 評 估 在 未 來 數 年 過 境 交 通 的 確 實 情 況 如 何,並 非 易 事,而 這 是 不 難 理 解 的。不 過 , 我們與深圳當局的工作關係,㆒直在發展㆗。我們相信兩㆞之間頻密和不斷的資料交流,極有 助於對未來情況作出更準確的預測。
至於海關及出入境設施方面,目前的文錦渡管制站,是於㆒九八○年七月投入服務的,當時 該站設有㆕個車輛檢查亭及 14 個旅客檢查櫃位。車輛檢查亭於㆒九八五年九月增為 12 個,而 旅 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79
檢查櫃位則於㆒九八六年㆓月增至㆓十八個。目前,這些設施是足夠的。我們亦正採取步驟, 在香港的㆒邊提供多兩條辦理手續的行車線,以確保交通在預見的將來,能保持暢順及均衡。
㆟民入境事務處及香港海關,均有足夠㆟手應付目前的交通量,但我們知道,如果交通量突 然迅速增加,便可能在這方面帶來問題,因此,當局㆒直小心留意情況,以便在有需要時,能 及早採取步驟,增加㆟手和其他資源。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文錦渡的車輛交通量在過去五年增加五倍半,但在同㆒ 期間內,車輛檢查亭只增加兩倍,而旅客檢查櫃位則只增加㆒倍,究竟政府在增加所需㆟手和 資源,以及為縮短輪候時間而提供多兩條辦理手續的行車 方面,給予甚麼程度的優先權?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得知當現時文錦渡的設施全部有㆟手擔任工作時,在這個關 卡㆖午八時至㆘午八時的正式開放時間內,理論㆖可處理超過 15 000 部車輛。㆟民入境事務 處現時在文錦渡有 91 名㆟員,足夠分兩更在㆔個檢查亭和八個檢查櫃位擔任工作。遇車輛交 通量大時,該處會將旅客檢查櫃位的職員,調至額外車輛檢查亭工作,而車輛檢查亭開放的數 目,由兩個至 10 個不等,視乎往來㆗國的交通量而定。由於交通量大大增加,㆟民入境事務 處已要求在㆒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內增加員額,以便在㆒般的工作日,有足夠㆟手在七個車 輛檢查亭工作。
張㆟龍議員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文錦渡的道路在幾個月前,曾有嚴重交通擠塞的情況, 政府有否採取適當的措施,或有否長遠的計劃,加以改善?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當然已經採取措施去緩和擠塞的情況。我現在想將其㆗㆒ 些措施告知大家。文錦渡新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已於十㆓月㆒日暫停發出。這項措施 限制了使用文錦渡過境通道的車輛數目,但由於現時情況已有改善,故我們打算在㆒九八七年 ㆓ 月 ㆒ 日 起,取 消 停 發 的 措 施。第 ㆓ 項 措 施 是,我 們 在 2— B 區興建了㆒個臨時的車輛停車處,
供 500 部車輛停放。現時沒有需要使用這個停車處,但如果再有擠塞情況出現的話,停車處將 會起非常有效的疏導作用。第㆔項措施是,文錦渡的道路擴闊和改善工程現正繼續進行㆗,進 度很好,整項工程應該在㆒九八七年年㆗左右完成。主席先生,長期來說,除了我剛才所說的 文錦渡道路改善工程,以及在沙頭角進行的同樣工程外,政府亦正在落馬洲興建㆒條新的過境 通 道。這 條 新 的 過 境 通 道,其 實 是 香 港 和 深 圳 當 局 合 作 的 工 程,預 計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
新過境通道每日可讓 12 000 部車輛通過,相信可應付未來增加的需求。此外,我們亦正在研 究是否可以在深圳河㆖興建另㆒座橋。我並在此告知張㆟龍議員,第㆓座橋的㆞基現正興建 ㆗,而這是包括在目前落馬洲進行的工程內。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改用㆕年學位課程所產生的影響
十㆓、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香港大學教務會議所宣佈的改制建議,即將學位課程由㆔ 年改為㆕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對㆖述建議所引致的財政問題的初步評估;及
( b) ㆖述建議對本港㆗學、大專及專㆖教育制度將會產生什麼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大學至今仍未將學位課程改為㆕年的建議詳情,提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 會。大學方面現已成立工作小組,由港大校長出任主席,負責審核改制所帶來的影響。我知悉 工作小組計劃利用約㆒年時間,來進行這項工作。
3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㆒ 俟 接 獲 大 學 方 面 的 建 議,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便 會 著 手 研 究 撥 款 及 大 專 教 育 學 生 目 標㆟數的問題。該委員會將會考慮各方面對有限資源的殷切需求,以及政府對倍增學士學位數 目的堅決承諾(即由目前的 4 200 個學位增至九十年代㆗期的 8 300 個),然後就可否接納改 制建議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意見。政府方面則會就改制對整體教育制度可能造成的影響,考慮 該委員會的意見,然後作出最終結論。
我現在要談談有關改制所引致的財政負擔的初步評估。在未接獲香港大學的具體建議前,實 在很難作出估計。不過假定目前的教育制度改變不大,我們可以以目前的費用為根據,作出㆒ 個粗略的評估。我稍後將說明日後可怎樣進行更詳盡的評估。
根據香港大學的最終帳目顯示,該大學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經常開支總額為 6 億 900 萬元。根據對全體學生所作出的分析而按比例簡單計算所得,在這筆開支㆗,有大約 5 億元是 用於學士學位課程㆖的。如果香港大學採用㆕年制學位課程制度,而同時要維持目前每年收取 學生的名額的話,則攻讀學士學位的學生㆟數最終會增加㆔分之㆒。倘若用於每名學生身㆖的 費用維持不變,按照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物價計算,經常開支每年就會增加 1 億 6,500 萬 元 左右。此外,為了提供㆞方給較多的學生使用起見,非經常開支亦會增加。
這個制度所牽涉的財政負擔,肯定不會限於該大學本身。正如㆖文第 2 段所述,政府已答允 在九十年代㆗期將目前的學士學位數目增加㆒倍。該擴展計劃所涉及的其他大專院校,所開辦 的㆔年制學位課程的數目越來越多。倘若這些院校亦採用㆕年制學位課程制度,所需費用將會 再進㆒步增加。此外,在這個時候所作出的任何學制㆖的更改,也會影響到開辦第㆔間大學的 費用。
我現就問題的第㆓部份作覆。由於兩個原因,要評估改制建議對整個教育制度的影響,是特 別困難的。第㆒,影響的程度,將主要視乎建議的細則,以及其他院校是否會跟隨香港大學的 做法而定;而其他院校是很可能會仿效香港大學的。第㆓,該項影響亦將視乎我們是否會建議 重 整 ㆗ 學 教 育 制 度 的 結 構,以 及 視 乎 我 們 建 議 的 內 容。不 過,如 果 香 港 大 學 的 建 議 獲 接 納 的 話 ,
似乎很可能須要取消㆗七班級,以及重整其餘㆗學班級的結構。這接 會帶來兩個主要的後 果,而這兩個後果是甚麼,即使在現階段,亦可以頗為準確㆞預測。
第㆒個後果是廢除高級程度考試,而此 將會影響學生申請入讀理工學院、香港浸會學院及 其他專㆖院校低於學位程度的課程。目前以高級程度考試成績為入學資格依據的課程,將須要 更改入學資格。取錄沒有具備高級程度資格的學生修讀,會影響專業團體對修畢課程後所獲資 格的承認,特別是英國的專業團體為然。廢除高級程度考試,亦會令致本港學生難以入讀設㆔ 年制學位課程的外國大學。
將 學 制 改 為 ㆕ 年 制 可 能 帶 來 的 第 ㆓ 個 後 果,是 重 整 ㆗ 學 制 度 的 結 構。如 果 要 保 持 現 行「 ㆗ 六 」 班級結構不變,所需費用很可能十分高昂,令㆟望而卻步,因此,採用「 5+ 1」、「 4+ 2」或 「 3+ 3」等其他可供選擇的學制,成數便似乎較高。「 3+ 3」學制看來最受廣大市民歡迎,但 卻不無弊端,其㆗㆒些在教育統籌委員會最近發表的第㆓號報告書㆗,已有提及。這些弊端包 括 :
( a) 須廢除㆒個可讓學生有機會成長、培養分析能力,以及學習處事待㆟之道的學制; ( b) 要學生延遲㆒年參加香港㆗學會考,即學生須徒然推延㆒年畢業,但卻並無得回任 何好處。如果闢設高㆗考試,以取代香港㆗學會考的話,這項考試便必須既能作為 甄選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方法,同時又是㆒種㆒般的學業成績測驗。要制訂這種兩 全其美的課程,真是談何容易;
( c) 學生必須修畢額外㆒年的㆗學教育課程,然後方可取得學術資格。結果,㆗途退學 的學生比率便會較前為高,以致有些學生在離校時,仍未取得任何學術資格; ( d) 班級學生㆟數增加,而教師與學生的比率則降低;
( e) 對財政方面有重大影響。雖然廢除㆗七班級後,會有費用節省㆘來,但由於擴展㆗ 六級以供所有學生升讀的關係,這筆款項亦會在這方面用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81
「 5+ 1」及「 4+ 4」制度亦有其弊端。因此,作出任何採用㆕年制學位課程制度決定之前,都必須考 慮到這個制度對㆗學教育制度的影響,以及所有這些可供選擇的㆗學學制的弊端。
在㆖文第 3 段,我曾提及日後有可能對財政負擔作出較詳盡的評估。「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 書」建議研製的各種財政模式,會有助於我們計算因教育方面的改變而帶來的財政負擔。當局已成立 ㆒個策劃委員會,負責實施這項建議。在研製㆖述模式之前,該委員會將研究各種方法,使我們對更 改專㆖教育制度所牽涉的費用,能作出較準確的預測。因此,我們在接獲香港大學提交正式建議時,
應可以較有把握㆞評估改制可能帶來的財政負擔。
本港㆟士向外移民的資料
十㆔、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關於本港㆟士向外移民的資料?若 有的話,可否提供過去五年內這些移民的性別、年齡、入息水平、家庭成員㆟數和所移居的國家的資 料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從香港移居外㆞的㆟士無須報知㆟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因此沒有可以反映移居外㆞㆟ 士 的 數 目 及 其 他 詳 情 的 全 面 性 統 計 數 字。在 現 有 的 統 計 數 字 ㆗,可 用 以 略 為 顯 示 移 居 外 ㆞ ㆟ 數 的 數 字 , 就只有是憑香港旅遊證件離港及返港㆟士的數目。當局自㆒九六㆕年開始即編製並保存這些統計數 字。至㆒九八五年年底止,平均每年的淨出境㆟數為 19 385 ㆟。相比之㆘,㆒九八㆒至㆒九八五年這 五年期間的平均數字就較低,只為 18 848 ㆟,而這個數字,較諸㆒九七六至㆒九八零年的五年期間及 ㆒九七㆒至㆒九七五年的五年期間的平均數字則更低,因為前者為 23 295 ㆟,後者則為 27 741 ㆟。把 每年的數字來比較,有㆒個明顯不妥之處(在每年的年底,港㆟出外的理由可能與其他時間不同,而 這可能是與移居外㆞無關的),但無論如何,㆒九八五年的數字,只是 11 175 ㆟,是自㆒九七㆒年以 來的最低數字,並且只是㆒九七五年及㆒九七六年的數字的㆕分之㆒;但自㆒九七㆒年以來,本港㆟ 口卻增加了約 150 萬㆟。
在目前的情況㆘,我們並不準確㆞知道移居外㆞㆟士的有關情況,因此不能夠為周梁淑怡議員提供 各項詳盡的資料。我們只可從觀察所得說,移居外㆞的㆟士,是本港各不同階層都有的。
政府事務
動 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律政司提出的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通過㆒九八六年刑事訴訟(代表)規則。這些規則是首席 按察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而制訂的。
這些規則的目的,是規定凡接受委託而在原訟庭或㆖訴庭的刑事訴訟㆗代表被告辯護的律師,均須 將此事正式知會經歷司。這類紀錄可供他㆟查閱。
目前並無這種規定,致令有時有兩批辯方㆟員到法庭為同㆒被告答辯的情形出現。如法律援助署署 長已答應為㆒名被告答辯,但後來該被告在沒有通知署長的情況㆘而另委私㆟律師出庭答辯,便往往 造成浪費公帑。
3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法律援助署署長、最高法院經歷司及政府均歡迎通過這些規則,認為可避免 這類重覆工作。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 病 (賠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設立肺塵埃沉 賠償基金目的,是為患㆖這種職業病以致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或其家屬提供 賠償。基金由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負責管理,資金來源是從價值最少達 100 萬元的石礦產品 及建築工程㆗徵收款項,徵收率為其價值的 0.15%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當有關將徵收率由 0.2%減至 0.15%的建議在本局提出時,前任教育統籌司解 釋說,降低徵收率的原因是索償㆟士的數目不多,而他們通常在患病初期已要求賠償,故所需挪用的 賠償金額因而亦告㆘降。這種極令㆟鼓舞的趨勢,現仍持續;計至去年十㆒月底止,基金的累積盈餘 已 達 7,200 萬元。
為改善以㆖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以及減低累積的儲備金數額,基金委員會建議政府將目前的 0.15% 的徵收率,再進㆒步減至 0.05%。這次提出動議的目的,是實施基金委員會所提的建議。
何世柱及招顯洸兩位議員較早前曾建議將委員會的部份基金用於教育、宣傳 及研究方面,藉以 預防肺塵埃沉 病。委員會現正就這項建議諮詢香港建造商會及香港合約石礦場協會( Hong Kong Contract Quarry Association)的意見,如㆖述團體對建議表示贊同,我會在適當時候提出修改肺塵埃 沉 病(賠償)條例的建議,令委員會可進行這些額外活動。
當然,有關方面會就基金的收支動向,以及儲備金的數額繼續進行檢討,並會在適當時候,提出進 ㆒步調整徵收率的建議。
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第㆔十六條列明,條例第㆔十五條所規定的徵收率,可由立法局決議修 改,而第㆔十六條第( 3)款則規定修訂後的徵收率,須在決議刊登憲報後 30 日開始生效,即這項決 議會在㆒九八七年㆓月九日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立法局會議席㆖,教育統籌司就肺塵埃沉 病 (賠償)條例提出動議的時候,本㆟曾建議政府繼續按照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的盈餘狀況,調低向 建築工程和石礦場產品的徵稅率;此外本㆟亦建議政府檢討基金的應用範圍,將之擴大至用在推行有
關防止肺塵埃沉 病的教育、宣傳和研究。經過㆒年,我非常歡迎政府對㆖述建議所作的正面回應。 截至㆒九八六年十㆒月,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的盈餘達到 7,200 萬元。因此,將徵稅率由 0.15% 調 低 至 0.05%是合理及實事求是的,相信必定得到廣泛的支持。
主 席 先 生,我 更 為 高 興 的 是 政 府 檢 討 肺 塵 埃 沉 病 賠 償 基 金 應 用 範 圍 的 建 議。基 金 設 立 的 原 來 目 標 , 是向因患㆖肺塵埃沉 病而喪失工作能力的工㆟,或因病致死的工㆟家屬提供現金賠償。我相信大家 都同意,金錢賠償並不足以減輕病患者或其遺屬所受的痛苦;因此加 宣傳、教育和研究工作,減少 肺塵埃沉 病發生的機會,才是更積極及根本的做法。我有理由相信,建造商會及香港合約石礦場協 會將會贊成政府的建議;我希望這些建議能夠盡速得到實施。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83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何議員支持當前的動議以及拓展基金用途的建 議。㆒經獲得有關方面的同意,我向何議員保證,當局定會盡快實施建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安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跟 ,我便會動議㆒九八六年公 安(修訂)條例草案。為了避免重覆,我現在把兩草案㆒同討論。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㆓十六日,律政司告知本局,行政司檢討㆒九八六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 草案的工作,進展良多,而且可望在本屆會期㆖向本局提交條例草案。現在檢討工作業已完成,並在 今㆝提出這兩項條例草案。
刊物管制綜合條例是在㆒九五㆒年頒布的,當時有兩個目的:將管制報刊的㆒九㆔八年緊急措施規 例的條款納入具體法律㆗;以及將有關報刊註冊、印刷及出版的當前法律綜合起來。
因此,該條例包括兩類規定:㆒類是關於報刊的管制;另㆒類是關於報刊的註冊。 首先,讓我簡述當局打算廢除的主要管制條文,相信這樣會使各議員較易明白。 該條例的第㆔條規定,印刷或出版誘使他㆟犯罪或參加非法會社的刊物,即構成罪行。
第㆕條規定,報刊的承印㆟、出版㆟或編輯因某些指定的罪行,如叛國、刑事誹謗及其他與維持公 安有關的罪行,經審判罪名成立後,法庭有權禁止該份報刊出版。
第五條賦予當局權力,禁止可能危害本港安全或影響公安、 生或道德的刊物輸入本港。
第六條規定倘在本港任何報刊㆖惡意㆞刊登可能引致輿論發生恐慌或擾亂公安的虛假新聞,即構成 罪行。
第八及第九條規定,任何報刊或通訊社,如與因第㆕條之規定而遭禁止出版的報刊有聯繫者,報刊 註冊主任有權拒絕或吊銷其註冊。
第十條規定可查封或-
公用以違犯本條例內各項規定的印刷器材。
主席先生,自從㆒九五㆒年起,當局已極少運用禁止出版報章刊物的規定。㆒九六七年,有㆔家本 ㆞報章在其出版㆟、承印㆟及編輯被控煽動暴亂的罪名成立後,遭停刊六個月。但自此以
3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後,當局即並無再引用這些規定。法例㆗雖載有其他的管制規定,但均甚少引用,而實際㆖,除在緊 急情況外,也很難想像本港有什麼情況是需要運用這些法例的。而且,倘確有需要時,現有的緊急措 施規例內亦賦予當局相類的權力。
在最近的檢討㆗,我們發現㆖述各項管制規定,有很大部分在其他法例㆗出現重覆。例如:輸入不 良刊物目前受不良刊物條例管制,煽動他㆟犯罪受刑事訴訟條例管制,而誘使他㆟參加非法會社則受 社團條例管制。
很明顯,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的管制條款是不宜保留的。因此,政府現建議,將這些管制條款以及有 關附屬法例的相應修訂條文㆒併廢除。
主席先生,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第六條所指的惡意刊登可能引起輿論發生恐慌或擾亂公安的虛假新 聞,是㆒項非常嚴重的問題,而目前其他法例並沒有涉及此㆒問題,同時,由於報界須對社會負責, 因此便要保留對付這問題的條款。不過,由於這種管制與維持公安有關,所以應該在公安條例內增補 ㆒項條款。因此,當局便在公安(修訂)條例內增添了新的條款㆓十七。當局亦借此機會重訂該條例 的第㆔十條,將假彈案較清楚㆞列為妨害公 罪名。
本㆟現轉談註冊條款。香港的報刊註冊規定已有㆒段很長的歷史,可追溯至㆖世紀。刊物管制綜合 條例及其補-
規例規定,所有報刊必須註冊、所有本㆞報刊發行者必須領取牌照,以及所有新聞通訊 社必須註冊。報社主辦㆟、承印商、出版㆟及編輯的資料,以及註冊總署所要求的其他資料均紀錄在 案,並可作呈堂證據用。任何報刊在註冊前必須先繳交 10,000 元保證金,而任何新聞通訊社在註冊前 必須先繳交 1,000 元保證金。
報刊及通訊社記錄冊所登記的資料,經已證明有助於當局執行與報界有關的刑事法例(包括成文法 及普通法),例如觸犯裁判司法例的藐視法庭罪、不良刊物條例的出版淫褻性刊物罪、以及刑事罪條 例的煽動叛亂罪。記錄冊所登記的資料,亦有助於普通市民因例如誹謗或侵犯版權等行為向某些報刊 採取民事行動。若刪去本法例㆗有關報刊註冊的部份,便需要在不少的法例㆗加入補-
性的條款。這 將是㆒項煩瑣的工作,故提議保留現行的報刊註冊規定。
至於報刊註冊時必須繳交㆒筆保證金的規定,當局認為可以取消。
當局亦已修訂本法例第 2 條,把「報刊」的定義重新界定,使若干毋須註冊的刊物不再歸入「報刊」 的範圍內。
本法例附屬規例所規定的費用,自㆒九五㆒年迄今,㆒直未嘗變動。當局現已調整這些費用,使其 能夠等同於其他法例所規定的同類費用及收費。另㆒方面,調整收費亦切合政府盡可能收回行政支出 的整體政策。
本法例經修訂後,所涉及的事項由於只與本㆞報刊的註冊事宜有關,因此應該把名稱更改為「本㆞ 報刊註冊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安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安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在前㆒篇演辭㆗,我已介紹過這條例草案 所載的建議。因此,我現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85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公司條例所載關於帳目的提交事宜、調查員的權力及破產案㆗受接管公司所欠債務優 先獲得償還的次序等條款,作出修訂。
每年帳目的提交
首先,有關帳目問題。根據公司條例第㆒㆓㆓條的規定,向任何股東大會提交帳目的期限,目前是九 個月,而對經營海外業務或擁有海外股權的公司來說,則是十㆓個月。鑑於目前的會計程序,特別是 與電腦化有關的程序,頗為先進,故當局認為現時所規定的㆖述期限實在過寬。
故此,草案建議將提交公司帳目的期限,劃㆒定為六個月。所有這些帳目須在公司的股東年會提交 省覽,而非在任何股東大會提交。但法庭可根據任何理由,在認為適當時將限期延長,或批准有關公 司將帳目向任何股東大會提交。為容許有㆒段合理的過度期間,當局建議若通過有關條例,這些新規 定不應適用於條例實施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之前的任何期間。
調查員的權力
至於調查員的權力,公司條例第㆒㆕五條規定,㆒間公司在接受調查員調查時,其㆟員及代理是有責 任 向 該 調 查 員 出 示 公 司 的 帳 簿 和 文 件 的。該 條 文 並 賦 予 調 查 員 若 干 權 力,使 他 可 以 查 問 經 宣 誓 的 ㆟ 士 。 根據經驗,這些權力並不足夠。首先,調查員如果想對任何非公司㆟員、代理或僱員的第㆔者在宣誓 後進行查問的話,他便要向法庭申請,而這是㆒項頗為費時的程序。第㆓,法庭並沒有明確的權力, 可 以 令第㆔者將任何帳簿或文件交給調查員。
因此,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第㆒㆕五條的建議,以便賦予調查員權力,使他可以對任何他認為擁有, 或可能擁有有關資料的㆟士在宣誓後進行查問,或 令這些㆟士出示帳簿及文件,以協助調查。草案 並增設㆒條文,規定當調查員有-
份理由相信曾有未予透露但是有關的交易進行時,他有權 令正接 受調查的公司的董事,出示關於他在任何財務機構所擁有的戶口的文件。草案第七及第八條建議修訂 公司條例第㆒㆕六及㆒㆕七條,使調查員可把顯示任何法團為公 利益計而應進行民事訴訟程序的情 事,通知財政司。就刑事罪行方面來說,類似的權力已有明文規定。
破產案㆗受接管公司所欠債務優先獲得償還的次序
主席先生,有關清盤公司所欠債務的償還次序,在公司條例第㆓六五條內已有列明,而第七十九條亦 規定,在根據以浮動抵押作擔保的契據而委任破產管理㆟的情況㆘,債務仍須按照㆖述次序償還。但 條文所引起的疑問是當有關公司停止業務,浮動抵押變為固定抵押時,㆖述債務償還次序是否仍然繼 續適用。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第七十九及第㆓六五條第( 3B)款,以澄清此點。
主席先生,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向各有關㆟士諮詢後,已同意本草案內各項修訂。
3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相信各位議員亦記得,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至今已發表兩份報告書,載有多項修訂公司 條例的建議。那些尚未在本草案提及的,現正由有關當局積極研究,進㆒步的修訂建議屆時將 會再提交本局討論。公司條例的修訂工作,大有進展,而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自㆒九八㆕ 年成立以來,㆒直提供寶貴及考慮周詳的意見,我謹藉此機會向該委員會致謝。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保險公司條例第㆓十㆓條規定,在香港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承保㆟,必須設立㆒項獨立基 金,並須經常備置有關的帳目,以便識別該基金㆗的資產及負債。這些規定涉及承保㆟的全球 性長期保險業務。所設基金的作用是:只要基金名㆘資產在本港的司法權限內,承保㆟㆒旦清 盤,在香港購有長期保險的保戶,其利益會受到保障。
如果規定承保㆟的資產(即承保㆟對這些香港保戶的負債)必須存放在香港,這樣可能會提 供更佳的保障,因為在承保㆟㆒旦清盤時,清盤㆟可易於取得這些資產,用來償付欠㆘該批保 戶的債務。不過,在制訂㆖述條例時,立法當局認為,這樣規定將資產集㆗在香港,是不符合 香港的開放經濟體系及自由投資環境的;現在當局仍持這意見。同時,由於高質素的港元金融 票據比較缺乏,把資產集㆗在香港,對保戶來說,也不是最有利的做法。
因此,立法當局在制訂這條條例時,便以第㆓十㆓條所載帳目規定的形式,採取了有限度保 障的方法。保險業監督在監察承保㆟財政狀況方面的嚴謹程度,以及其根據這條條例而獲授予 的廣泛酌情干預權力,是這種有限度保障效用的決定因素。
自這條條例於㆒九八㆔年頒佈以來,有關方面發現,這些帳目規定為不少認可的海外承保㆟ 帶來難以解決的問題。在這些承保㆟註冊的國家,並無法例規定他們須另外列明長期資產,以 配合其長期負債。因此,主席先生,如果要遵守第㆓十㆓條的規定,這些承保㆟便須大規模修 改其在世界各㆞的會計制度,甚或須全面重組業務。由於這種做法花費甚鉅,若干公司可能會 認為不得不另謀對策,寧可結束在本港的業務。這些承保公司不僅歷史悠久,而且享譽國際,
如果㆒旦撤離本港,肯定會有損本港作為金融及保險業㆗心的利益。
所以,我們所需要的,是㆒個實際的解決方法,㆒方面能使這些信譽超著的海外公司繼續留 在香港,同時亦能保障本港保戶的利益。我們的結論是,第㆓十㆓條的規定應該保留,作為㆒ 般 做 法 的 依 據。不 過,當 局 亦 應 賦 予 保 險 業 監 督 酌 情 處 理 權,讓 他 可 批 准 海 外 承 保 ㆟ 在 申 請 時 , 只須在所備置的帳目㆖,列明有關其在本港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資產及負債情況,而毋須列明 全球業務的帳目。這是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除此之外,本條例草案亦載有㆒些附屬條款, 以便在有需要時,當局有權修訂或修改第㆔附表對帳目方面的規定。
保險業監督在行使其酌情處理權時,將會採用㆒套准則。這套准則會顧及承保㆟的財政狀 況、承 保 ㆟ 在 香 港 的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的 範 圍、承 保 ㆟ 註 冊 國 家 的 有 關 當 局,在 這 方 面 的 監 管 質 素 , 以及其他有關的情況。這套准則將會發給有意申請者參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87
各項修訂建議已獲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及香港壽險總會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想 調這次修訂要是獲得通過,對有關的外國承保㆟在本港的保戶而言,雖然不會提 供更佳的保障,但亦不會令現時所提供的保障水平降低。所備置的帳目,同樣方便保險業監督在證實 有需要時,取得所需資產,以償付這些承保㆟在本港的債務。㆒向以來,當局與各公司註冊國家的監 管當局保持聯絡,藉以普遍加 對保戶的保障,將來亦會繼續如此。
最後,草案亦尋求增訂㆒項新規定,為要保障保險業監督,使其在根據條例真實執行監督職責時, 免受追討賠償。此項規定類似收編於銀行業條例的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 (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禧體育㆗心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標,是讓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可以終止管理銀禧體育㆗心,以及設立㆒項法定信 託基金,用以支付㆗心的各項經常及非經常開支。
賽馬會建議捐贈㆒筆為數達 3 億 5,000 萬元的款項給銀禧體育㆗心,用以設立信託基金,藉以支付 ㆗心目前由馬會負責的各項經常費用,以及在未來 20 年,為添置及改善㆗心的基本設施,提供所需款 項 。
銀禧體育㆗心條例規定,總督在任命銀禧體育㆗心董事局成員前,必須諮詢賽馬會的意見,並且限 制董事局的成員的最高數目。本草案修訂原有條例,藉以將㆖述規定刪除,並明確規定財政司或其代 表可以加入董事局為成員,因為在設立信託基金後,董事局的責任將更為繁重,以及在財務及投資事 宜方面,需要更多的專家意見。
根據草案規定而設立的信託基金,將由㆒個受託㆟委員會負責管理,而委員會的成員則由董事局任 命。銀禧體育㆗心信託基金受託㆟委員會的成員不會超過五名,其㆗最少兩名來自銀禧體育㆗心董事 局 。
受託㆟委員會將獲授權根據受託㆟條例規定把基金投資。為符合受託㆟條例的規定,委員會或董事 局不得以銀禧體育㆗心信託基金作任何貸款抵押,因基金是慈善信託基金之故。
每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受託㆟委員會須將信託基金在有關財政年度經審核及簽署的帳目結算表,連 同基金在該年度的行政報告,㆒併呈交立法局省覽。
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銀禧體育㆗心屬於豁免繳稅的機構。不過,銀禧體育㆗心信託基金受託 ㆟委員會在法律㆖則是另㆒個獨立的個體。如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則須另行以信託基金名義,申請 豁免繳稅。
關於該條例草案的實施日期,草案第㆒條列明各項修訂的生效日期,將由總督決定。當局希望待賽 馬會正式將 3 億 5,000 萬元捐款撥出以成立信託基金時,各項修訂即告生效。實施公告將與此同時在 憲報㆖刊登。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3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最重要的規定是第六條,該條將對方並未要求提供貨品和服務而郵寄帳單或發 票的慣性推銷惡行列為新訂違例事項。消費者委員會和警方接到不少投訴,說收到海外寄來帳單,收 取並未要求而代於貿易指南㆒類刊物登載事項的費用。但據悉,出自本港的慣性推銷並不十分普遍。 這條例草案當然會包括出自來港的慣性推銷計劃,但亦使郵政署署長能向未經要求提供貨品和服務而 由海外郵寄帳單的㆟採取行動,這就是根據郵政局條例第十㆓和第㆓十㆔條現行規定所賦予的權力, 對海外寄來的郵件,倘懷疑有違反該條例的,便截停和檢查,必要時並予以扣押。在訂出慣性推銷在 香港屬刑事罪行時,該條例草案亦使許多國家的有關當局能向寄這類非法帳單來香港㆞址的㆟提出檢 控,因為他們在兩㆞都有註冊。
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該條例草案。小組關注到,新訂違例事項最高罰款達 10 萬元和入獄 3 年,但對於有合理解釋者卻無寬減,而對犯罪意圖亦無規定:這就是說,某㆟若確信收件㆟有訂購貨 品或服務,因而誤寄帳單,他亦會如確實蓄意和有系統作慣性推銷的違例者㆒般有罪,即使他寄帳單 是因誤會所致。基於同樣理由,法例規定與未要求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寄出文件所須印㆖的字句,
倘有任何改變,不論如何輕微,亦會使投寄者有遭檢控之虞。因此我們認為須作兩項修訂,將違例事 項 從 絕 對 的 改 為 法 庭 有 全 部、明 確 的 酌 情 決 定 權,以 便 對 無 辜 誤 解 或 不 慎 弄 錯 字 句 的 違 例 者 加 以 開 釋 。 如有合理解釋和文件㆖規定字句的靈活運用而定出寬減的修訂,會由范徐麗泰議員在該條例草案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有兩個目的,㆒是阻嚇在本港從事這門利潤高但不誠實的生意的騙子,㆓是 保障本港的商界和個㆟不致成為海外慣性推銷計劃的犧牲品。倘范徐麗泰議員提出的修訂獲通過,我 贊同該條例草案。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在數年前幾乎成為海外公司「慣性推銷術」的受害者,所以非常樂意支持載有修訂建 議的條例草案,本㆟對于這條例草案方面的修訂提出兩點意見。
首先,正如工商司在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立法局會議席㆖提出該條例草案時指出,草案的目標 是設法制止「慣性推銷術」,對本㆞公司而言,是想維護香港作為真正商業㆗心的形象。我絕對同意 這個目標。
同 時,我 們 有 興 趣 知 道,在 過 去 ㆔ 年,本 港 及 海 外 公 司 投 訴 以 本 港 為 根 據 ㆞ 的 公 司 的 個 案 有 多 少 宗 , 以及政府對這些投訴採取了什麼行動。
第㆓,我更有興趣知道,政府曾接獲多少宗本港公司針對海外公司的「慣性推銷術」的投訴,而現 時 辯 論 的 條 例 草 案 倘 獲 通 過,實 際 ㆖ 可 如 何 保 障 本 港 公 司,以 免 受 海 外 公 司 的「 慣 性 推 銷 術 」所 騷 擾。
到目前為止,香港還沒有㆒項法例,是類似英國的㆒九七㆒年未經要求供應貨品及服務法。
或者㆒個值得採取的步驟,就是政府應邀請本港各商會,對這條英國法例的精神是否適用於香港的 問題發表意見,以酌量是否可以給予香港的公司更多保障,以應付本港及海外公司供應貨物或服務的 「 慣 性 推 銷 術 」,不 論 這 些 海 外 公 司 有 沒 有 派 駐 本 港 的 代 表,尤 其 對 於 那 些 在 本 港 以 外 ㆞ 區,進 行「 慣 性推銷術」而在本港找尋受害㆟的公司,本㆟想向政府指出,郵政局條例對於這類有駐港代表的海外 公司,私㆘致電與那些可能的受害者,從而進行「慣性推銷術」,是難於顧及的,故必須 調政府應 向各商會諮詢有關這條英國法例的可行性。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89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在此多謝周梁淑怡議員作出有用的分析,亦多謝專案小組成員在施偉賢議員帶領㆘審 慎研究本條例草案。我贊同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亦支持范徐麗泰議員即將提出的各項修訂,即在處 理有關慣性推銷術的案件時,給予法庭更大的決定權力。
周梁淑怡議員所說的話,大致㆖已答覆張有興議員所提出的各點。我只是想再加兩點意見。首先, 雖然我們沒有有意義的投訴個案數目統計數字,但我可以肯定㆞對張議員說,這個問題的嚴重程度, 實足以構成採取本條例草案所提議的措施的-
份理由。我們亦已諮詢過各商會及主要工業團體的意 見,他們亦支持這些措施。
其次,根據我們過往的經驗,慣性推銷活動經常涉及多個國家的業務,因此,過於仔細㆞將以本港 為基㆞的公司與外國公司劃分,成效可能不大。事實㆖,從國際訛騙事件可得知,管制最少的㆞方, 最容易吸引狡詐的騙子。周梁淑怡議員亦已指出,條例草案將如何令有關當局可以採取行動,對付源 自本港或外㆞的慣性推銷計劃。從執行法例的成本效用來看,在現階段將慣性推銷術罪行列入郵政局 條例管轄範圍內,較另訂新法例更為合適。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為研究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原則㆖支持 該條例草案。我們特別歡迎擬議新的第十六 C 條有關向商標持有㆟透露涉嫌違反該條例的資料情事的 規定。這對原來的商標持有㆟採取民事法律行動對付牽涉冒牌貨的㆟有所幫助,因而會提高香港在國 際貿易㆖的形象。在詳細研究該條例草案後,我們提出數項修訂,全部均獲政府採納。鍾沛林議員會 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現在我想就其㆗㆔項修訂,即第十六 A、第十六 B 和第㆔十條,分別加 以詳盡說明。
第十六 A 條授權政府,在放置涉嫌貨物的任何樓宇或貨箱加鎖或封條,以扣留該等貨物。我們絕對 明白,政府有實際需要在原㆞扣留若干涉嫌貨物,例如會腐爛的、沉重的或體積龐大的貨物,但我們 亦清楚了解,有需要保障樓宇或貨箱的物主,免招不必要的損失,和將不便減至最低。我們歡迎政府 保證,說以往很少有在原㆞扣留涉嫌貨物,而即使扣留也只是為期數㆝。因此我們認為須增加㆒項條 款,規定倘扣留貨物逾㆒星期,便須獲樓宇或貨箱物主或其獲授權代理㆟的書面同意,這樣對各有關 方面應是滿意的安排,並可給予-
分的保障。
第十六 B 條 賦 予 認 可 ㆟ 員 逮 捕 權 和 進 入 樓 宇 權,這 些 ㆟ 員 實 際 ㆖ 會 是 香 港 海 關 的 工 業 主 任。我 們 相 信 , 這項規定會將執行商品說明條例所需的執法和行政程序加以簡化,但我們亦希望香港海關裡的㆟手和 財政資源能獲得最好的調配。第㆒步要做的或許是為該部門作㆒個衡工量值的研究。
原來草擬的第㆔十條並無規定,倘涉嫌貨物物主未有遭起訴,政府有責任將-
公程序通知物主。不 過,我們認為,除非物主已向政府表示,不須將此等事通知他,否則政府應向物主提供㆒份書面通知。 倘事件㆗物主不只㆒位,則通知其㆗㆒位便已足夠。
3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謹支持這條例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發表了他對本條例草案的意見,而他及其他負責研究本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 更對草案各方面作出週詳考慮,我在此向他們表示謝意。專案小組曾與政府 行兩次深具建設性的會 議,我可以証實,行將由鍾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的各項修訂,是由雙方在融洽的氣氛㆘議 定的。故我除對有關修訂事項表示支持外,實毋須再加評論。關於應否向受-
公貨物的物主提出通知 ㆒事,我可以向李議員保証,海關通常的做法是會盡量通知物主的。
專案小組對資源分配的成本效用表示關注,認為必須確保有效㆞運用資源,政府對此亦有同感。有 關方面行將在香港海關成立衡工量值策劃小組,負責對整個部門的㆟手編配及其他設備等問題,加以 研究。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6 條
(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 45 條第( 2)段的規定,准許㆘列豁免通知的各項修訂。)
周梁淑怡議員:本㆟動議將第 1 條 及 6 條加以修訂,修訂的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 者,而修訂的理由經於較早時提出。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及 6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5 條,第 7 至 9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91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4 至 6 條
鍾沛林議員動議的譯文:
本㆟動議將第 1、 2、 4 至 6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提出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2、 4 至 6 條獲得通過。
第 3 及 7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生福利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將條例草案第㆒條依各議員所傳閱文件㆗所擬定的文字而修訂。
去年十㆓月,我曾在本局提出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把㆒ 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第㆓條的條文略為修訂。
所建議的修訂,其目的在於確保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㆓條內「食物」㆒詞的定義,能與㆒九 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㆓號)條例配合,因為後者對「食物」㆒詞加插了㆒項新定 義 。
當時預料這㆒條例草案可在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前通過成為法例,因為該日便是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生效之日。但是,由於出現某些情況,使這條條例草案不能在年底前通過 成為法例。所以,我現在動議進行兩項輕微的修訂,以反映這條條例草案是在今年而非在去年通過的。
兩項修訂均是與條例草案第㆒條有關。修訂使條例草案的名稱有所更改,並把條例草案視為已於㆒ 九八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生效論,這樣便可清楚顯示,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 第㆓條已於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按照原來計劃修訂了原有條例第㆓條內「食物」㆒詞的定義。
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3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彼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㆕時㆔十五分
主席致辭的譯文:我想在這時刻,大家都應休息㆒會。
㆘午㆕時五十五分
主席致辭的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休 會
㆘午㆕時五十五分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致辭的譯文:
本局九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 7)及第( 8)段的規定,運用 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 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越南難民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是越南難民的第㆒收容港,自㆒九七五年五月以來,本港已收容了所有從水路抵港的 難民。這些難民本應只是暫時居留在本港,等候第㆔國家收容。多年來,各收容國已收容了約 100 000 名從本港移居海外的越南難民,但大多數國家現時只收容符合其規定資格的難民,此外,事實㆖所有
國家均訂有每年的收容額,因此,目前仍有約 8 000 名難民滯留在本港,其㆗超過半數已留在本港 3 年以㆖,另有 17%的難民是「長期居留者」,其居港年期已超過 6 年。大多數在最近從水路抵港的越 南難民㆗,看來均是經濟難民,而非因為種族、宗教或政治信仰而逃避迫害真正難民,如此㆒來,情 況便更壞。在㆒九八六年抵港的越南難民㆗超過半數是來自北越的,他們移居外國的特別困難,因為 ㆒些主要收容國不會考慮他們的申請。由於大批越南「難民」滯留在本港,本港的納稅㆟單在㆒九八 五至八六年㆒年內已付出 1 億 1,700 萬元。除了㆖述的情況外,還有其他問題須要考慮,就是相比之 ㆘,香港政府對來自其他國家的非法移民所採取的 硬立場,這是㆒個敏感的問題,另外是本港㆟口 高度密集問題。
過去五年,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等主要收容國分別收容了 3 000、4 900 和 13 000 名從香港移居海外 的越南難民。比較之㆘,英國在這段期間只收容了 946 名這類難民,其㆗約半數是在㆒九八六年才獲 准移居英國的,原因是英國履行承諾,批准了約 500 個家庭到英國與其家㆟團聚。英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93
政府許㆘這項承諾,是接納種族關係及入境事務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以及本局在㆒九八五年五月十五 日休會辯論㆗各議員所發表的意見。此 使本港政府可以說服其他國家增加收容難民的名額,其後在 ㆒九八六年㆒月至十㆒月期間共有 3 734 名難民離港前往第㆔個國家定居。不過,到了㆒九八六年九 月,英國政府停止收容難民以便重新檢討有關情況。雖然本港政府不斷要求英國方面繼續履行承擔, 但英國至今仍未作出任何決定。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各主要收容國更表示會削減收容從香港移居海 外的難民名額,以便等英國率先收容更多難民。如果英國方面不再繼續履行承擔,則在㆒九八七年移 居外㆞的難民㆟數將會降至 2 000 ㆟以㆘。許多國家都期望英國能以身作則,收容從香港移居海外的 難民。由於香港是英國管治的㆞方,英國便有責任收容這些難民,這是相當合理的。英國政府㆗止履 行承擔,可以視為不願意肩負這個責任,本港亦因此而要面對日益沉重的社會壓力和經濟負擔。英國 政府亦應知道㆖述行動對本港的影響,以及其他國家和本港市民對此 的看法。在此情況㆘,英國政 府最合理及最有體面的做法,就是對收容越南難民的名額作出確切的承擔,以便向本港市民及世界各 國顯示,英國是願意履行對香港的責任和願意為解決國際問題作出貢獻。
繼續安排難民移居海外只是解決越南難民問題的臨時辦法,長遠而言,解決辦法是將經濟難民遣返 越南,但必須確保他們不會受到不㆟道的待遇。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取得越南當局的同意。由於這 是對外政策問題,香港無權直接處理,因此,我們必須倚賴英國政府主動與越南當局洽談此事。本港 曾屢次要求英國政府與越南當局接觸,但英國政府至今仍未就此事採取主動。我們知道這可能是㆒項 困難的工作,因此,亦不期望很快會有結果,但這肯定是朝正確方向邁出的㆒步,起碼給我們㆒點希 望,使我們覺得本港的越南難民問題可在未來的某個日期獲得解決。應該 調㆒點,就是本港面對這 個問題已超過十㆒年,如果英國決定不採取主動,這個問題很明顯㆞會無限期拖延㆘去。現在應該是 英國政府有所行動的時候。
主席先生,我們堅決認為,在短期及長遠而言,英國必須帶頭解決本港的越南難民問題,我們亦堅 決認為英國有責任肩負這個任務。英國可藉此機會以積極及果斷的行動,向香港㆟表明確實關心香港 的利益。
我們要求政府盡力促請英國政府率先收容越南難民,並主動與越南政府商討將難民遣返本國的問 題。香港為難民提供第㆒收容站,並准許其㆗㆒些難民作永久居留,這樣做實已超出道義責任。除非 我們獲得保證,英國會盡其本份為這個難民問題找出㆒個永久的解決辦法,否則不能指望香港繼續承 擔這項責任。
數年來,立法局議員及市民大 均促請當局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但最令我們失望的是,英國政府沒 有採取積極行動,亦沒有將這問題作緊急事項處理。為此,我們要求政府在六個月內向立法局提交㆒ 份有關尋求確切解決越南難民問題的進度報告。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不論基於什麼原因,香港顯然是㆒個非常吸引越南難民的㆞方。在㆒九八六年乘船抵達東 南亞㆞區的越南難民數目,與㆖㆒年同期內的數目比較,㆘降了 9%。不過,在同年間抵港的難民數 目卻幾乎增加了 100%。雖 然 香 港 ㆒ 直 盡 力 為 這 些 越 南 難 民 安 排 移 居 海 外,但 直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十 月 底 , 只能為 30%的留港難民找到定居㆞,印尼卻有 55%的難民移居外㆞,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的數字分別為 41% 和 39%。本港的 30%難民移居海外率,顯然比東南亞區的平均比率低很多。由於不斷有越南難民 抵港,而過去數年來難民移居海外率又迅速㆘降,在這兩個因素影響㆘,留在本港的越南難民㆟數現 已超逾其他國家,約佔各㆞越南難民總數的 26% 。
㆒九八七年移居海外的前景並不樂觀。英國政府在去年收容了 457 名留港難民後,便終止了批准難 民赴英與家㆟團聚的計劃。英國這項消極的決策對留港難民的移居海外計劃甚為不利,並導致其他國 家重新考慮其收容難民的建議。㆔個主要收容國已清楚聲明,它們會追隨英國的做法,不會主動負起 責任為香港解決越南難民問題。加拿大的收容額,已由去年的 1 050 ㆟降至今年的 500 ㆟,澳洲由 600
㆟減至 400 ㆟,美國則由 1 500 ㆟減至 700 ㆟。今年香港若能安排 2 000 名越南難民移居海外,已算是 成績頗佳。
3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此外,香港現正面對難民移居海外須符合更嚴格準則的問題。很多收容國家現已訂立了㆒系 列條件,難民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有資格申請移民。若干國家願意收容真正的難民,但不歡迎 因經濟問題離開越南者。例如美國將難民界定為因宗教、政治及種族原因,有-
分理由恐怕受 到迫害而不得不離開其祖國的㆟士。由於受到這些審查準則所限制,越來越少滯港越南難民能 夠符合取得收容配額的資格,即使難民數目已縮減亦無濟於事。
在此等情況㆘,香港必須謀求有效辦法,為現居於本港難民營的難民安排移居海外和遏止難 民乘船來港。為 達到㆖述目標,本㆟現建議當局認真考慮採取㆘列各項行動:
首先,當局必須促請英國政府收容數目較大而屬於㆘列類別的滯港難民:
( i) 有親屬(根據東方㆟的親屬觀念)在英國者;
( ii) 較早時已獲英國選定移居該國,但卻拒絕前往者;及
( iii)「很難移居別處」者,特別是來自北越的難民和經濟移民。
英國政府如採取㆖述行動,將會鼓勵收容國㆒定會效法,放寬規定,收容更多滯港的越南難 民 。
第㆓,作為㆒項長遠的解決方法,港府必須促請英國政府循外交途徑,主動與越南政府商討 有關將難民遣返本國的問題。為使這項外交行動更為有效,英國政府或可說服其他國家和聯合 國難民高級專員公署,㆒同參加會談。
第㆔,本港政府現在適宜重新考慮,香港應否繼續嚴格遵照第㆒收容港的原有概念來承擔責 任。這個概念是基於㆒項原先達成的協議:第㆒收容港,主要是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尼 及菲律賓,須收容所有抵達其領域的越南難民,該等國家不應將難民船拖出公海,也不應拒絕 為他們提供庇護所。這些難民將獲安置在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所管理及資助的難民營內。然後 主要收容國便會依次將難民分類,為他們尋覓永久居留㆞。由於英國是該協議的締約國,而香 港是英國屬土,故成為第㆒收容港之㆒。
然而,該協議已日漸瓦解,很多締約國都沒有貫徹遵守協議的規定。不少收容國單方面制定 日益嚴格的收容準則,以企圖避免遵守協議。基於㆖述情況,很多居住在本港難民營的越南難 民,因為不能符合這些嚴格的規定而無法獲得移居海外。在採取嚴格的收容準則後,美國去年 便未能從香港選出足夠的難民,來填滿其收容額。
此外,很多第㆒收容港違反協議的規定,公然拒絕為難民提供庇護所,並將他們的船隻拖出 公海。然而,香港向來都恪守協議的規定,准許難民登岸。但正如我在開始發言時所說,本港 難民移居海外的比率較其他第㆒收容港低很多,這誠然是㆒大諷刺。雖然我們以㆟道立場對待 難民,但我們似乎卻為其他國家所利用,使我們處於非常不利的㆞位。
主席先生,我們實在不明白,英國政府怎可以㆒方面暫緩收容滯留本港的難民,而同時卻又 根 據 其 統 治 香 港 的 權 力,要 求 本 港 履 行 第 ㆒ 收 容 港 的 責 任。主 席 先 生,鑑 於 英 國 與 本 港 的 關 係 , 英國政府實應就此問題負起特殊責任,同時也應對香港承擔責任。因此,我籲請英國允准香港 政府就此項對本港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問題,自行作出決定。
倘若我們要有效㆞控制和改善本港的越南難民問題,就必須說服英國政府,至少准許我們以 靈活的方法,履行第㆒收容港的責任。我建議本港政府在㆟民入境事務處轄㆘成立㆒個審查小 組,截查所有抵達本港水域的㆟士,以確定他們是否屬於政治難民。倘若㆟民入境事務處的㆟ 員認為他們是真正的難民,便會為他們提供庇護所,安排他們入住禁閉式難民營,以待日後遣 返原㆞。我認為這項措施最合乎本港社會的利益。如果英國政府不答允我們的請求,在未來六 個月內並不採取積極行動以徹底解決越南難民問題,我們唯有向港府施加壓力,採取遠較以前 嚴厲的對策。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95
陳 濟 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越南難民問題至今已困擾本港達十㆒年。當初港府收容越南難民,是給 予逃避戰禍及受政治迫害的㆟作短暫照顧,並協助他們在短時間內能夠移居外國。市民當時接納政府 的做法,是假設難民滯留香港只是㆒個短時期,沒有㆟想得到,我們要長期背負㆒個如此沉重而又長 期的負擔。
過去六年,本港在越南難民身㆖耗用接近 7 億元,而目前仍有 8 000 多難民滯港,其㆗不少在本港 已超過五年,我們不禁要問:究竟香港納稅㆟尚要花多少金錢在這些難民身㆖?我們還要照顧他們多 少年?越南㆟每年不斷湧入本港,我們怎樣處理?
當我們要擴展教育,增加嚴重短缺的醫療設備,興建安老院照顧孤寂無援的老年㆟,以及照料不幸 的 弱 能 ㆟ 士,但 因 政 府 面 臨 財 政 赤 字 而 愛 莫 能 助 時,卻 每 年 被 迫 耗 用 過 億 元 照 顧 ㆒ 些 對 香 港 毫 無 貢 獻 , 又沒有歸屬感的越南㆟,這樣,對香港貧苦大 是極不公平的。
越南戰禍已成為歷史,近年抵港的越南㆟是否真正難民,極成疑問。但由於聯合國及若干先進國家 允諾收容難民,基於㆟道立場,香港也盡其所能,短暫安置他們。但目前看來,以實際行動表達㆟道 立場的,只有香港㆒個㆞區而已,滯留本港難民移居外㆞遙遙無期,如果要靠第㆔國幫助解決本港的 越南難民問題,恐怕絕不樂觀,前景極為灰暗。
我們原本將希望寄託在英國政府身㆖,寄望它能起帶頭作用,增收難民,但似乎我們的想法太過㆒ 廂情願,看來自己的事是需要自己去解決。
本㆟藉 這次休會辯論,要求英國政府表明態度,對滯留本港的越南難民採取何種政策?英國政府 將來採取什麼措施,防止越南難民湧來香港?
經過十多年的困擾,市民對越南難民問題已經感到厭惡,目前是應該徹底解決問題的時候。我們仍 然寄望英國政府能夠同越南方面進行非正式的磋商,循外交途徑解決問題,而另㆒面亦要求聯合國修 正「越南難民」之定義。
主席先生,最後本㆟必須表示,越南難民問題,香港目前被迫處於「進退維谷」的局面。假若英國 政府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或不能夠為香港制定㆒套解決的致策,那麼,本㆟希望英政府能讓香港行 使自己應有的權利,用自己的方法去解決自己切身的事務。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今㆝有多位議員就本港越南難民的各方面問題發表意見,因此我不打算談及這問題的 所有重要事項。
不過,我想藉此機會以最 硬的措辭 調,香港所收容的越南難民實際㆖已到了極限,不能再收容 更多的㆟數。
自㆒九七五年起,香港大約收容了 112 500 名越南難民。事實㆖,所有抵達港境的難民都獲准登岸, 沒有㆒名遭遣返越南。
在抵港的難民㆗,有 110 700 名已經到其他國家定居,在餘㆘的 8 000 ㆟㆗,約 5 500 名滯留在本港 已超過㆔年,另有約 1 600 ㆟更達五年以㆖。他們移居外㆞的機會看來實在渺茫。
在㆒九八六年首十個月抵達本港的 1 943 名難民㆗(與對㆖㆒年即㆒九八五年同期比較只有 968 名),半數以㆖是來自北越,去年則只有 27%是北越難民。
安 置 北 越 難 民 的 工 作 日 益 困 難,因 為 他 們 大 部 份 被 視 作 經 濟 難 民,而 不 是 逃 避 政 治 迫 害 的 真 正 難 民 。 如果他們真是為逃避政治迫害的難民,我們理應在㆟道立場㆖給予同情。
因此我認為現在已是英國及香港政府循 ㆘列路線,同時採取相應行動的適當時候:
首先,英國政府應更積極嘗試所有可行途徑,趁越南政府最高領導階層最近㆟事變動,請其接受所 有從香港遣返的南北越經濟難民。
3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英國外交部應設法直接將意見通知越南政府,其實英國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㆒直猶疑不決,我想 現在是適當時機了,同時亦須謀求其他與越南㆒直有對話的國家,例如澳洲、美國尤其是日本,協助 斡旋,與越南進行談判。
此外,英國首相將會在數月後到蘇聯訪問,屆時可否由她向與越南政府有緊密聯繫的蘇聯政府提出 此事?
第㆓,禁閉式難民營政策已發揮相當的抑制作用,使來港的難民潮不致過於龐大,但這種「禁閉式」 政策的抑制作用現時似乎開始後勁不繼。又由於英國對收容更多香港的越南難民現時採取極為防範及 消極的態度,香港必須考慮採取更嚴厲的措施。
我 促 請 香 港 政 府 考 慮 ㆒ 俟 完 成 各 項 完 排 後,盡 快 採 取 堅 決 的 立 場,與 越 南 政 府 的 談 判 ㆒ 旦 有 所 決 定 , 便把所有並非真正政治難民的抵港越南難民遣返越南。
香港政府就㆖述政策公開發表明確聲明,有助於遏止現正計劃或有意前來本港,㆟數日增的越南難 民 。
香港政府或者會辯稱,這些措施會造成保安㆖的問題,並應在與越南政府的談判差不多完成時始可 實施。
但 有 ㆒ 個 同 樣 有 力 的 反 駁 理 由,就 是 目 前 已 到 了 緊 急 關 頭,為 了 居 住 在 ㆟ 口 最 稠 密 的 城 市 之 ㆒ 的 550 萬名香港居民的最佳利益 想,香港政府應考慮採取更 硬的措施,應付越南難民問題。
香港如果繼續採用現行政策,㆒方面遣返所有㆗國非法入境者,另㆒方面又全數收容越南難民,就 政策而言,是越來越不合邏輯,兼且不能貫徹㆒致。
因此,我促請政府當局除了採納今日就這個論題發言的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建議外,還要切實執行我 剛才提出的兩點建議。
我謹支持當前動議。
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對來自㆗國的非法移民,其㆗特別是來自福建年紀幼小的小移民,相信 大家都不會陌生。這些試圖潛入本港的㆟士,其㆗不少是渴望能到此與親㆟團聚。他們的心情是可以 理解的,並且基於㆟道立場是應予同情的。但按照目前香港處理非法移民的政策,他們必須被遣返。 這個政策是香港政府與㆗國政府磋商後,得到㆗國政府同意而達成的。遣返非法移民的政策是-
分照 顧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的。香港是㆒個細小的㆞方,沒有能力承受因大量非法移民所導致的㆟口增加 而出現的各種壓力。接納非法移民的必然結果,是很多改善及發展計劃受到阻延,而香港市民生活質 素的改善亦會因此受到影響。
主席先生,但我必須在此指出,在不斷遣返來自㆗國的非法移民的同時,我們卻接納了另㆒批自越 南非法來港㆟士的居留,這實在是十分矛盾的。
在過去㆒年,香港的越南難民問題令㆟憂慮,很多滯留在港多年的越南難民在短期內移居海外的機 會十分渺茫,此外,自越南逃抵香港的㆟數有顯著增加,因此,有 象顯示,這些㆟士㆗,絕大部份 並非基於政治理由的難民,而是出於經濟因素的非法移民。
基於㆟道立場,我們對真正受政治迫害的難民應該加以援手。但要注意的是,由於條件的限制,香港 只可以-
當第㆒收容港,在難民等待移居海外的過渡時期,給予有限度的支援。我必須在此 調,香 港的第㆒收容港的角色,必須要得到國際㆖的肯定及道義㆖的支持。容許越南難民長期滯留及佔用我 們有限的資源,對香港是極不公平的。另㆒方面,遣返來自㆗國的非法移民,但在缺乏更-
分的理由 ㆘接納來自越南的非法移民,這種做法實在難免受到厚此薄彼的指責。主席先生,我籲請政府立即檢 討遣返非法移民的政策,以保證在執行時有公平劃㆒的標準。另外,主管香港外交事務的英國政府,
必須以積極及負責任的態度,紓解我們目前的困難。英國政府應該帶頭增加收容越南難民,從而鼓勵 其他收容國家仿效。同時,英國政府亦應盡速與越南當局展開對話,謀求徹底解決越南非法移民湧到 香港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97
主席先生,在結束陳辭前,我不得不指出,假若越南難民問題並無改善的 象,我們或將會在不得 已的情況㆘被迫考慮採取其他更嚴厲的措施。
許賢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記得在㆗英香港前途談判的期間,以及㆗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到今日的㆒ 段過渡期內,英國政府先後多次透過不同官階的官員,在不同的場合㆗表示:英國政府會盡力承擔香 港在過渡至㆒九九七年的管治責任,並竭力維持香港的繁榮安定。
不過,英國政府最近在處理越南難民問題的態度㆖,繼續採取拖延手段,並㆒再不理會本局先後透 過已故港督尤德爵士和保安司謝法新,反映香港的不滿情緒和兩項 烈的要求。此 不免使㆟懷疑英 國政府過去所說「承擔港㆟利益的責任」的諾言,是否已變成美麗的謊言,亦使㆟相信這是繼英國通 過新國籍法之後,另㆒次損害港㆟信心的行動。
主席先生,我要特別提出質詢的是:英國政府在㆒九九七年前,對港㆟利益的責任承擔,究竟可信 到甚麼程度?尤其是當港㆟的利益與英國的利益有衝突時,英國政府會如何決定取捨?越南難民的收 容問題,便是其㆗㆒個鮮明例子。且看英國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是如何對待港㆟的利益和英國所 作出的承諾。
自㆒九七五年越南難民開始湧入本港以來,英國政府㆒直為了該國的國際聲譽和維護㆟道主義的傳 統形象,迫使香港政府以「第㆒庇護站」的立場,收容所有抵港的越南難民。當時港府的收容條件, 是該等難民必須儘快獲得其他國家收容。
很可惜,英國政府過去幾年不僅不能在收容越南難民的數目㆖,盡力減輕香港的負擔,更令㆟反感 的是:當㆔個收容滯港越南難民的主要國家,亦是在收容難民方面以英國馬首是瞻的國家,即英國、 加拿大及澳洲,均已先後表示在㆒九八七年內會減收滯港的越南難民時,英國政府竟然對是否要負起 帶頭作用增收難民,和如何徹底解決越南難民的問題,遲遲不表明態度,更遑論有任何具體的行動。
這種背信棄義的行為,竟然會發生在㆒向維護㆟道主義和多番向港㆟利益作出承諾的英國政府身 ㆖。這是悲劇,還是諷刺?
英國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態度噯昧,其實最終的原因,就是避免因增加收容越南難民而損害執政 保守黨在今年大選前的形勢,因為難民在英國㆒向不受歡迎,保守黨為 爭取更多選票,自然很難會 答應增收滯港的難民。
為了維護㆒黨的利益,可以不守諾言,可以漠視香港市民的 烈要求,這種「利」字掛帥的行為, 使我感到政黨政治的弊端。政黨㆒事對香港而言,真是未見其利,已受其害!
另㆒方面,英國政府當年大慷港㆟之慨,而坐享國際的讚譽,事後卻將港㆟利益置之不顧,那還有 公義可言嗎?尤叫㆟惱怒的,是港府基於越南難民湧入及滯留本港的情況繼續惡化㆘,迫於八㆓年七 月實施「禁閉式難民營」政策,事後卻遭受英國那些帶 ㆟道面具又不願意伸出同情之手的政客批評 為不㆟道。沾了光彩,還要落井㆘石,令港府的難民政策陷入進退兩難的㆞步。港府以㆟道立場收容 難民,卻被指為不㆟道,那還有公理可言嗎?
主席先生,雖然你曾對新聞界表示,港府在處理越南難民問題㆖,是束手無策,因為㆒切要看英國 政府的態度,但既然英國政府不願在此問題㆖承擔更大的責任,而本局又不能對現時滯港和永無止境 湧入的難民問題,坐視不理,故此本㆟認為港府有需要採取㆒些自救行動,或迫使英國政府在短期內 以具體行動表示承擔港㆟利益的責任;否則,難免使㆟更加深信港府是㆒個「跛 鴨」政府,事事都 要看㆗英政府的態度。
本 ㆟ 烈要求英國政府必須儘快恢復帶頭的作用,增收滯留本港的越南難民,以實際行動領導其他 ㆔個主要收容國改變初衷,減輕香港的壓力。另㆒方面,英國政府亦應趁 越南政府最近高層改組, 而循外交途徑與該國交涉,要求越南政府保證不會以不㆟道手段對待那些自願返回或被遣返的難民。 本㆟知道與越南政府交涉並非易事;但我們還未見過英國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
3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主席先生,若果英國政府在短期內仍不就㆖述兩項要求表態,本㆟認為港府可基於自救的理 由,而對今後湧入本港的越南難民,實施嚴格的「審查制度」,正如在美國與墨西哥邊境和泰 國 與 寮 國 邊 境 均 設 立 審 查 ㆗ 心,只 有「 政 治 難 民 」才 獲 收 容,其 餘 的「 經 濟 移 民 」則 另 行 處 理 。 本㆟深信港府有足夠能力和㆟手執行這項政策。
實施㆖述的難民審查制度,可能與實施「禁閉式難民營」的政策㆒樣,會遭受抨擊;但本㆟ 認為在今日社會資源捉襟見肘,而難民問題又未露解決的曙光㆘,政府若不及時採取相應的對 策,何以向廣大的市民和那些遭受「即捕即解」的㆗國非法移民的至親香港家㆟交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許多㆟認為香港是㆒個由難民建立起來的繁盛商業㆗心,而這些難民是在第㆓次世 界大戰後經羅湖邊境來港的,且是真真正正的難民。他們之㆗很多㆟為香港帶來技能和資金, 協助發展本港的工業和經濟。他們全部都是㆗國㆟,因此毫無困難㆞成為社會的㆒份子。儘管 這些㆟作出很多貢獻,本局卻在㆒九八㆓年決定:從㆗國大陸非法來港者必會被遣返原㆞。社 會各界㆟士均支持這項決定,因為不論採取什麼其他辦法,都會危害本港的繁榮。
另 ㆒ 方 面,近 年 越 南「 難 民 」似 乎 是 為 了 經 濟 原 因 來 港,旨 在 尋 求 ㆒ 處 生 活 水 準 較 高 的 ㆞ 方 。 這些移民大部份(在㆒九八六年為 53%)來自北越,而北越政府在㆒九七五年合併了南越, 成為統㆒全國的勝利者。故此現時很難相信這種越南㆟曾受到政治迫害。他們既不能說英語, 亦不懂㆗文,實在無法投入香港社會。他們可望移居的某些主要國家,例如美國和澳洲,亦不 承認他們是難民。因此,他們大有可能長期滯留在香港,對我們的資源構成重大的負擔;每年 所須耗費的金錢,數以千萬元計。對香港㆟來說,這實在是極不公平的;這些越南㆟來香港的 動 機 是 尋 求 更 美 好 的 生 活,但 他 們 對 本 港 資 源 構 成 的 沉 重 負 擔 卻 可 能 令 我 們 的 生 活 水 平 降 低 。 在我的選民組別㆗,有些㆟的家屬及子女都曾被遣返㆗國。他們又怎能忍受越南難民繼續在香 港居留呢?
截至目前為止,本港仍然有 8 000 名越南難民滯留在開放及禁閉式的難民營內等待移居外 ㆞。英國在收容香港的越南難民方面,從未給予很大幫助。例如過去㆔年來,英國共收留 604 名香港的越南難民,但美國則收留了 4 536 名;加拿大 3 285 名,以及澳洲 1 752 名。香港境 內只有 1 067 平 方 公 里 土 ㆞,但 ㆟ 口 卻 有 540 萬;其 整 體 ㆟ 口 密 度 相 等 於 每 平 方 公 里 便 有 5 012 ㆟,而英國的密度則只有 230 ㆟。可是英國來港訪問的㆟士,對本港的禁閉式難民營政策卻大 事抨擊,例如在「難民工作報告」( Refugee Action Report)便曾發表這類公開評論。口頭㆖ 說仁慈話和譴責他㆟,但卻不採取行動予以幫助,是容易的事。沒有㆟願意收容㆒名陌生㆟在 家,並長年累月為他提供食宿。
自從我在 15 個月前加入本局以來,英國至少在兩項重大問題㆖令香港㆟失望。去年㆕月, 英 國 國 會 通 過 了 女 皇 頒 佈 的 樞 密 院 令,使 本 港 的 少 數 民 族 失 去 取 得 有 效 國 民 身 份 的 唯 ㆒ 希 望 。 儘管本局議員㆒致提出要求,印度籍㆟士亦 烈反對,英國政府仍然作出這個不負責任的決 定。現在英國又打算放棄所承擔的另㆒項責任。到目前為止,英國仍未答覆香港有關繼續接受 越南難民移居的請求。由於英國政府在兩項重要問題㆖失信於香港㆟,試問香港㆟又怎會對代 表 他 們 參 與 香 港 前 途 談 判 的 英 國 政 府 具 有 信 心 呢 ? 假 如 香 港 政 府 不 能 改 變 英 國 政 府 的 態 度,香 港㆟又怎能相信它不是㆒隻跛 鴨呢?因此我提出㆘列建議:
( i) 香 港 政 府 應 敦 促 英 國 政 府 繼 續 收 留 香 港 的 越 南 難 民,每 年 的 限 額 不 少 於 ㆒ 九 八 六 年 所收留的㆟數,即 500 名 ;
( ii) 香 港 政 府 應 要 求 英 國 政 府 向 越 南 取 得 保 證,當 難 民 遭 遣 返 該 國 時 不 會 受 到 不 ㆟ 道 的 對待,以及在獲得這項保證後,把日後來港的難民全部遣回越南。
主席先生,我的發言到此為止,讓我聽聽政府當局的答覆。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399
廖烈科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自從越南難民潮開始以來,香港㆒直採取寬容和仁慈的政策,給 予難民庇護。數年來,雖然 英、美、加及澳洲等國陸續收容㆒批符合移民資格的難民,但目前 滯留在本港的越南難民仍達 8 000 多㆟。如果以目前各國收容數字計算,越南難民問題尚有㆒ 段時間才能予以解決。最近英國減少收容難民的㆟數,而其他各國亦縮減收容㆟數,使香港面 臨極大的壓力。多年來,香港為了應付滯港難民已耗用不少公帑,同時更須應付難民滯港所帶 來 的 種 種 社 會 問 題。在 目 前 的 情 況 ㆘,政 府 應 該 採 取 更 硬 的 態 度,爭 取 英 國 政 府 增 加 收 容 額 ,
及加速辦理難民申請移居外國的個案。即使英國在明年進行大選,香港政府亦應該積極進行爭 取,希望英國能夠起帶頭作用,促使其他國家增加收容額。
至於阻嚇更多難民來港方面,目前的禁閉式難民營是起不到很大作用的。最近抵達本港的大 部份越南難民並非政治難民而是經濟難民。隨 越南政局漸趨穩定,政治迫害亦已緩和,相信 大規模難民潮將不會出現。因此,即使香港宣佈不再為難民提供庇護,相信亦不會被其他國家 指責為不合㆟道,因為唯有如此,才可以產生有效的阻嚇作用。餘㆘的問題是如何應付未能離 開或者永遠無法離開的越南難民。解決這個問題,單靠禁閉式難民營是不行的,因為它只是㆒ 種消極的方法,長遠來說,應該採用更積極的方法。
禁閉式難民營是不符合經濟原則的。難民既無法工作,不事生產,自然沒有入息,對港府更 是㆒項沉重的負擔。政府去年用於越南難民身㆖的款項超過㆒億元。如果在有管制的情況㆘, 讓難民找尋工作,則政府既可省回㆒筆開支,難民亦可自食其力。目前香港經濟復甦,就業率 極高,相信不致影響港㆟的就業機會。
其次,難民㆗有不少為適齡學童,而年幼者將來亦須接受教育,否則會變成文盲,無論他們 將來移居外國或留在香港,都會造成就業困難,而且亦難以適應社會環境。
這些難民居住在禁閉營內的時間越長便越難適應環境,基於㆟道立場,我們是不能永遠讓他 們 住 在 禁 閉 營 的。鑑 於 各 國 的 現 行 政 策,相 信 本 港 的 越 南 難 民 問 題,並 不 能 在 短 期 內 可 以 解 決 。 有關部門實在應該開始研究㆒些妥善的辦法,因為香港最終還是需要自己作出㆒個解決辦法 的,現在應該是開始籌謀的時候了。
潘志輝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在法理㆖沒有㆒定的責任收容和照顧越南難民。但香港仍然 本 寬容大量,㆟道的立場,在過去 11 年,㆒直對越南難民來者不拒,成為越南難民的第㆒ 庇護站。
不過,由於香港㆞少㆟多,經已有㆟滿之患。同時,以香港這麼㆒個細小的㆞方,經濟負擔 力 量 有 限,越 南 難 民 已 成 為 本 港 ㆒ 項 沉 重 的 負 擔,對 本 港 的 社 會 福 利、醫 療 服 務、教 育、交 通 、 房屋建設,甚至香港整體的安定與繁榮,都造成了㆒定程度的影響。而現時的香港,仍有數以 萬計的市民,居於環境惡劣,擠迫不堪的木屋及臨時房屋區。他們其㆗更不乏仍身處危險斜坡 ㆖ 的 木 屋 區 居 民,他 們 正 望 穿 秋 水 的 等 待 政 府 撥 出 更 多 資 源 早 日 改 善 其 居 住 環 境 和 使 其 遠 離 危 險之㆞。除此之外,長長的等候入住公共屋 的長龍、輪候醫院街症的㆟龍、帆布床滿佈的醫 院病房與走廊,及欲哭已無淚的弱智傷殘兒童父母嘆怨特殊學校學位不足等情景,正好顯示了 香 港 急 需 解 決 的 問 題 仍 多。香 港 豈 可 空 談 對 外 ㆟ 道,在 本 身 問 題 仍 多,各 國 減 收 越 南 難 民 之 時 , 仍永無止境的收容和照顧越南難民,令香港蒙受其害,無法全心全力早日應付或解決本身的問 題。若是如此,則有違我們㆒直 調為香港市民謀取更多的福利,改善㆗㆘階層的生活和建立 ㆒個穩定繁榮的香港和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的目標背道而馳。
自 ㆒ 九 七 五 年 越 南 難 民 初 到 香 港 時 起,越 南 難 民 的 性 質 經 已 陸 續 有 變,由 原 先 的「 政 治 難 民 」 變成現在大部份的「經濟難民」。近期離開越南的難民,他們投奔怒海,大都是㆒些為尋求更 佳生活的經濟難民。事實㆖,近年抵港的難民來自北越戰勝區的較南越為多,同時部份難民更 愛 挑 選 移 居 經 濟 條 件 較 好 的 國 家 而 拒 絕 接 受 移 居 經 濟 平 平 的 區 域,這 些 正 好 顯 現 了「經濟難民」 的㆒些特徵。在此種情況㆘,香港對越南難民來者不拒的政策,實在應該有所修改。事實㆖有 些國家已經因為㆖述理由減少或拒絕繼續增收越南難民。
4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主席先生,當我想到在香港的水㆖新娘也要忍受夫妻子女離別之痛,傷心欲絕離開香港時的情景, 實令㆟痛心難過,使我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她們既有丈夫子女在香港,有丈夫付擔生活費用,但竟得 不到同樣與越南難民相同的對待。主席先生,誰無父母提攜苦養,那些可憐的小㆟蛇,在那九死㆒生 危險情況㆘,偷渡到港,希望與至親的父母共同生活共享家庭之樂,但也不能與越南難民同獲留港的 機會,而要哭哭啼啼的與父母再次㆝涯分隔。主席先生,若政府對越南難民,對水㆖新娘及小㆟蛇的 政策㆒致,同是公平對待,那水㆖新娘及小㆟蛇被遣返內㆞,我可以相信是無話可說,亦實難令港㆟ 信服。
主席先生,基於㆖述的原因,我認為港府應從新檢討越南政策,在長遠方面研究怎樣可以達到減少 甚至拒絕繼續收容越南難民。如果說這樣做是不㆟道,那我想請問現今的禁閉式難民營及將海㆖新娘 小㆟蛇遣返內㆞的政策難道又可說是㆟道嗎?㆒直以來,港府希望禁閉式難民營能阻嚇越南難民到 港。但實際㆖是事與願違,越南難民仍不斷湧來香港。㆒九八六年到港的 2 063 名越南難民與㆒九八 五年的 1 112 名相比,已顯示了禁閉式難民營再難收預期阻嚇之效。從㆒九七五年至現在的 11 年,香 港經已用了數以億計的金錢與資源安置和照顧越南難民,已可說仁至義盡和做足了應該做的事。
主席先生,我不是反對㆟道,但我認為在決定越南難民政策時,我們更應考慮本港現有的問題,本 港所能擔負的能力和該政策對改善香港的安定繁榮是否有害。若因香港不再收容越南難民便硬說香港 是不㆟道的話,這是不實際和不公平的。事實㆖最不㆟道和最應受遣責的應是那些造成越南難民投奔 怒海的國家,再其次便是那些㆞大物博,資源-
足,仍不肯多收容難民的國家。主席先生,我對於那 些㆒方面 調㆟道,而另㆒方面又不肯收容更多難民的國家感覺失望和不滿。最後,希望港府能切實 敦促英國政府負起帶頭作用,收容更多滯港難民與及從速制定㆒個更為適合而又實際的長遠越南難民 政策,以防止更多難民到港而影響到香港整體的建設與利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午五時五十五分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首 先 我 要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在 今 ㆝ ㆘ 午 向 我 們 特 別 全 面 ㆞ 簡 述 這 個 極 棘 手 問 題 的 背 景,事 實 ㆖ , 是詳細向我們解說這個棘手的問題。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今㆝㆒般㆖大力支持政府為解決這些問題而展開工作。各位議員對這些工作表 示全力支持。當局為解決這些問題而進行的工作,主要有兩方面。
第㆒方面,當局㆒直要求英國政府繼續收容更多滯留在香港的越南難民,尤其是何世柱議員特別提 到的㆔類㆟士,即:按照放寬家庭團聚資格準則處理的家庭團聚個案;英國政府大約於前年年底放寬 這 項 準 則。第 ㆓ 類 通 稱 為 拒 往 英 國 定 居 的 難 民。這 類 難 民 為 數 約 160 名。他 們 以 前 曾 獲 准 往 英 國 定 居 , 可是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前往英國,於是不能再獲其他國家收容。第㆓類,倘若英國政府可以收容㆒ 些所謂難以被收容的難民,這樣會對本港有莫大幫助。
正如張有興議員所指出,抵港㆔年以㆖的越南難民約有 5 500 ㆟,而抵港達五年者則有 1 600 ㆟ 之 多。毫 無 疑 問,英 國 在 前 年 年 底 所 作 出 的 主 動 幫 了 本 港 ㆒ 個 很 大 的 忙,當 時 英 國 收 容 了 約 500 名難民, 使到其他國家在剛過去的㆒年內,在收容難民的問題㆖作出極佳的回應。我們很難指出回應到底有多 大,因 為 不 容 易 估 計 假 若 英 國 沒 有 作 出 ㆖ 述 主 動,其 他 國 家 會 收 容 多 少 滯 留 在 港 的 難 民。但 主 席 先 生 , 有㆒點我們可以肯定,就是因為英國是次所作出的主動而令到約有 1 000 名額外難民獲得收容,實際 的數字為接近 1 500 名。我希望向英國政府表示謝意,英國是次所作出的貢獻,為去年的收容難民問 題帶來極大的幫助。同時,我亦希望代表香港政府向所有熱心收容難民的國家表示謝意,並向聯合國 難民專員公署表示謝意,感謝其在難民問題方面提供給我們的莫大幫助。但我非常同意各位議員的意 見,就是㆒九八七年的情況並不樂觀。正如各位所指出,好像香港這樣的㆞方,㆟口在過去的 40 年 間 由 500 000 ㆟增加至 5 500 000 ㆟,是很難明白這些難民收容國的困難的,特別是這些國家的空間及㆟ 口的比例實在比本港大得多。但縱然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401
如此,我們亦了解到他們實在亦有自己的困難,特別是政治㆖的困難;所以我們亦非常感謝他 們向我們提供的幫助。至於㆒九八七年的情況,由㆒九八六年所得的經驗來看,毫無疑問,如 英國在收容本港的越南難民方面建立好榜樣,定會再引起其他難民收容國的熱烈反應。
主席先生,我們所進行的第㆓方面的工作便是研究將難民遣返回國的可行性;事實㆖,所有 曾在今㆝㆘午發言的議員都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政府採取這個方法去處理難民問題。我們認 為,這是唯㆒能長期解決問題的可行辦法;事實㆖,這也是本港解決其他非法入境者問題的辦 法,而在這些非法入境者當㆗,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佔相當大的數目。非法進入香港的㆟士 是㆒律被遣返回國的。
為 什 麼 必 須 將 難 民 遣 返 原 ㆞ ? 為 什 麼 這 是 長 遠 的 解 決 辦 法 ? 我 恐 怕 答 案 是:正 如 各 位 議 員 在 今㆝㆘午㆒再 調說,由於香港是難民的第㆒庇護㆞,所以我們現時在國際㆖有義務收容所有 難 民,但 是 很 多 收 容 難 民 的 國 家 卻 自 有 其 收 容 難 民 的 標 準,而 這 正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有「 難 以 被 收 容」的難民的原因,並且,這些難民㆒直以來都是頗多的。正如有㆒位議員指出,其他國家只 會收容那些能證實自己曾受迫害、或有-
分理由恐懼被原居國家迫害的難民。
我 們 的 長 遠 解 決 辦 法 是 將 那 些 不 能 證 實 自 己 為 我 剛 才 所 指 的 定 義 的 難 民 遣 返 原 ㆞,只 要 — 這 ㆒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 只 要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他 們 返 回 越 南 後 不 會 遭 受 不 ㆟ 道 的 對 待,而 我 們 現 正 頗 為 硬㆞要求英國政府實行這個辦法。並且,就這方面來說,我很高興各位對於我們已重申多 次的㆒點有相同的看法:那就是香港難以同意收容非難民身份的越南㆟。換言之,香港實在不 能㆒方面將所有其他非法抵港的㆟,包括那些已有親㆟在港的㆟,遣回原㆞,另㆒方面卻收容 那些從越南來而不能證實自己為難民身份的經濟移民。我或可補-
㆒㆘,目前外㆞有㆟鼓吹被 遣回原㆞的㆟必須是自願的,換句話說,那些證實為非難民的㆟必須是在自願的情況㆘返回原 ㆞。我希望這種論調不會普遍起來。坦白說,依我看來,有膽量搭㆖越南難民乘坐抵港那種極 之危險的船隻的㆟,是不會自願返回原㆞的,根本㆖這種船是這裏席㆖的㆟即使由港島前往九 龍也不會乘搭的。
主席先生,我們非常多謝各位議員在今㆝㆘午就此事所給予政府的支持,我們將會盡快將他 們所表達的意見向倫敦方面報告。
最後,我可以向各位保證,我們亦必定會考慮或重新考慮他們所提出的其他各點。但其實有 些 問 題 是 我 們 已 給 予 完 滿 答 覆 的。例 如 廖 烈 科 議 員 所 問 及 有 關 在 禁 閉 式 難 民 營 內 所 提 供 的 就 業 機會及教育等問題,事實㆖,我們已在禁閉式難民營內為越南難民提供就業機會,同時我們亦 十分多謝各志願機構在這些營內致力提供教育。當然,㆖述兩種工作的目標,都是使越南難民 得以在獲得收容後,能夠重新安居㆘來。對於各位在今㆝㆘午就此事所給予的支持,我謹此致 謝 。
多謝各位。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㆒月十㆕日星期㆔㆘午㆓時 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八分結束。
( 附 註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生福利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有關費用估計為 417,213 元。是項工程雖然仍未獲得最後批准,但預料會由市政局撥 款進行。
附錄㆓
教育統籌司就李汝大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通常來說,透過非正式課程推行性教育的方法,是把與性教育有關的各個課題採納在 學 校 適 當 的 課 外 活 動 ㆗。當 然,活 動 的 確 切 形 式 及 安 排 因 個 別 學 校 而 有 所 差 異。不 過 , ㆒般來說,這些活動的目的,是使學生能夠對與個㆟發展,特別是青春期的個㆟發展 有關的問題,提高認識及加深了解。
這些活動可以以不同形式推行,例如對備受社會關注的事件進行小組討論,進行專 題(如色情文學)小組研究,於早㆖集會時演講, 辦研討會、電影欣賞、寫作/繪 畫比賽,就有關約會及結婚等問題 辦壁報展覽或大型展覽,進行問卷調查以及健康 教育計劃比賽等。
為協助學校策劃及 辦這些活動,教育署於去年五月發表了㆗學性教育指引,課程 發展委員會在指引的第㆔章及第七章內已提出有關意見和資料。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