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6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 G.C.M.G.,G.C.V.O.,M.B.E.(主席)

署理布政司翟克誠議員(財政司),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27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潘志輝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 E.D.,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缺席者:

張㆟龍議員, O.B.E.,J.P.

格士德議員

雷聲隆議員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宗光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7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編 號 附屬法例:

鍋鑪及壓力容器管制條例

㆒九八六年鍋鑪及壓力容器管制(豁免)(綜合)(修訂)(第㆕號)令 .................. 271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文娛㆗心)(修訂第十㆔附表)(第㆓號)令 ........ 272 ㆞方法院條例

㆒九八六年㆞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訴訟費)規則 ................................................... 273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㆒九八六年(修訂第五附表)(第㆔號)公告 ........................ 274 ㆒九八六/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15)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香港房屋委員會年報

( 16) 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屋 經費帳目和㆒般經費帳目,以 及截至該日之資產負債表

( 1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 第八條

( 18)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五/八六年報

( 19) 庫務署署長年報—㆒九八五/八六年度香港政府會計帳項

( 20)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核數署署長之香港政府會計帳項審核報告書

其 他

政府在本港進行審核工作的範圍—「衡工量值」研究。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工作的範圍—「衡工量值」的研究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工作的範圍— 「衡工量值」的研究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今㆝呈交本局的文件是有關核數署署長在未來進行「衡工量值」 研究的㆒套指標。

政府帳目委員會在㆒九八六年㆒月發表的第八號報告書第 8.2 段指出,雖然核數署署長確有責任就 政策的執行進行審核及作出報告,但這項職責的範圍(特別是與進行衡工量值研究有關的職責範圍) 並未有明確的界定。委員會建議早日澄清欠明確的㆞方。

現時委員會、政府當局和核數署署長之間已就這方面互相諮詢,並已擬備有關衡工量值研究的㆒套 指標。這些指標現詳列於今㆝提交本局的文件內;它們已獲得委員會和核數署署長同意,而我相信亦 會為政府當局所接納。

27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它們的主要特色包括:

第 ㆒ ,核數署署長應絕對有自由向立法局提交報告。他可以促使當局注意他在審核帳目過程㆗發現的 任何情況,並指出所牽涉的財政問題。按照指標所訂定的範圍,核數署署長不得評議行政立法兩局的 決策,但他可就該等決策對政府收支的影響加以評論;

第 ㆓ ,假如核數署署長在審核政策目標的執行的過程㆗,有理由相信當局在制定政策目標和作出決定 時,可能缺乏足夠、有關連和可靠的財政及其他數據,可供用作制定該等政策目標或作出該等決定的 參考資料,而重要的基本假設亦可能不夠明確,他可以進行調查以證實他的見解是否有所根據。假如 結果顯示他的想法正確,他應把有關事項提交立法局,目的是使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進㆒步質詢。由 於該項調查可能涉及考慮制定政策目標所根據的方法,核數署署長在向立法局報告有關事項時,不應 對問題作任何評判,而應只是條陳事實,使政府帳目委員會可據以提出質詢;

第 ㆔ ,核數署署長亦可以考慮究竟當局有沒有運用適當的權力去釐定其政策目標及作出政策方面的決 定 ;

第 ㆕,他 亦 可 以 考 慮 在 推 行 政 策 方 面,究 竟 當 局 有 沒 有 作 出 合 理 的 安 排,以 考 慮 其 他 推 行 政 策 的 辦 法 , 包括鑑定、選擇和評估這些辦法;

第 五 ,他亦可以考慮是否已清楚列明既定政策的主旨和目標;當局其後在推行政策時所作的決定是否 符合政策的認可宗旨和目標,並且是否由合適階層㆟員運用適當的權力作出這些決定;以及因而向執 行㆟員發出的有關指示是否符合政策的認可宗旨和決定,並為有關㆟員所清楚明白;

第六,他亦可以考慮各項不同的政策宗旨和目標以至所選用的推行辦法,是否有衝突或可能有衝突;

第七,他亦可以考慮有關當局在什麼程度㆖和是否有效㆞將政策宗旨和目標演變為執行目標和成效標 準;及是否有考慮到提供其他水平的服務的成本等問題,和是否有因成本變動而進行檢討;及

最 後 ,他亦有權行使核數條例第九條所賦予的權力。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槍械彈藥條例

㆒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律政司曾於本年五月㆓十㆒日答覆招顯洸議員所提出的㆒項問題,內容 是 有 關 修 訂 槍 械 彈 藥 條 例,以 禁 止 在 香 港 藏 有 假 槍 的 建 議,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此 事 現 時 的 進 展 如 何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撲滅罪行委員會已於本年較早時研究過使用槍械罪案工作小組的建議和法例草案,並建議 應就這項富爭議性和棘手的事情徵詢行政局的意見。

當局建議修訂槍械彈藥條例,旨在禁止在香港藏有酷似真槍的假槍,從而減少罪犯取得這些槍械在 港 犯 案 的 機 會,但 作 出 口 用 的 則 屬 例 外。但 問 題 在 於 要 為 假 槍 定 ㆘ ㆒ 個 令 ㆟ 完 全 滿 意 的 定 義 實 在 不 易 。 撲滅罪行委員會擔心市民在決定什麼才是假槍時,可能遇㆖困難。

在聽取行政局的意見後,當局決定不擬就所建議的法例修訂採取進㆒步行動,以待有關方面拿出㆒ 宗「試驗案件」,以便引用現行法例提出起訴。目前與此事有關的法例為槍械彈藥條例的第㆓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73 十條。該條規定藏有仿製槍械乃屬違法並列明法定的申辯理由。不過,據有關㆟士指出,這些申辯理 由帶來兩個問題。第㆒,除非可證實仿製槍械確有用作犯案,否則便很難起訴成功。第㆓,現行法例 並不能減少罪犯取得仿製槍械供應的機會。起訴的「試驗案件」,將試圖解決第㆒個問題。

至於第㆓點,使用槍械罪案工作小組會再次研究日本方面的做法。在日本,為了分辨真槍和假槍, 當局規定後者必須髹㆖白色或黃色。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由於這個問題已拖延甚久,加㆖最近越來越多㆟在使用仿製槍械 的案件㆗受傷,而且保安司亦提及要參考日本的方法,那麼,政府在甚麼時候才可以就仿製槍械作出 建議,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及社會的治安?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重新參考日本的方法㆒事,我們已通過國際刑警搜集資料,以察 看日本的方法是如何運作,及是否成功。我們取得資料後,即會深入並迅速㆞進行審查,以研究是否 可將日本的方法引用於香港。預料可於短期內將有關的建議呈交行政局。

入境站的衛生檢查程序

㆓、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本年夏季在本港發生的數宗霍亂症均由外㆞傳入,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當局有否考慮或是否已採取預防措施去改善入境站的 生檢查程序?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主 席 先 生,最 近 在 本 港 發 生 的 霍 亂 症 為 埃 爾 圖 爾 型( El Tor)霍 亂( 副 霍 亂 )。 典型的霍亂與副霍亂的主要分別,在於後者會出現帶菌的情況;即是說病菌可能潛伏在㆟體內,但並 無任何病徵顯露出來。根據過往經驗所得,由於霍亂在性質㆖是屬㆞方性傳染病,且亦可出現帶菌情 況,故即使實行如在入境站進行 生檢查等措施,亦不能防止霍亂傳入。因此,如大部分的國家㆒樣, 香港亦採用世界 生組織所建議的做法,沒有規定從外㆞來港的㆟士須接受 生檢查。

根據世界 生組織的建議,預防及控制霍亂的最有效方法,是維持高度的環境 生水平、有效的監 管制度、以及正確的診斷、將病㆟隔離治療等。各有關部門(包括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及醫務 生署)正定期實行㆖述措施,以預防及控制霍亂。近年來本港在防止霍亂蔓延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績, 正好證明這些措施是有效的。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是否應該推廣公 教育,使香港㆟在出外旅遊時,可採取更有效 的預防措施,以免染㆖傳染病,如此㆒來,也可減少把疾病帶回香港的可能性?

生 福 利 司 答( 傳 譯 ):是 的,我 完 全 同 意 李 先 生 的 意 見。醫 務 生署經常推行很多有關 生的教育, 指導市民如何預防霍亂及其他傳染病。

陳濟強議員問: 主席先生,如鄰近國家發生霍亂,請問這些國家有否及時知會本港,並宣佈該㆞為疫 區?如果沒有,政府可以透過甚麼途徑知道這些國家發生疫症,從而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有國家成為疫區,會透過世界 生組織發出通知。這是㆒種例 行的做法。

與㆔合會有聯繫的懲教所犯㆟

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懲教署最近公佈的統計數字顯示,㆒九八五年進入本港各懲教所的 1 600 名㆓十㆒歲以㆘青少年㆗,約 63%據悉是和㆔合會有關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274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 a) 在懲教所內全部㆓十㆒歲以㆘的青少年㆗,共有多少㆟是和㆔合會有關係,百分比是多少;和 ( b) 政府正採取何種措施使他們斷絕此種關係。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犯㆟進入懲教機構時,管理㆟員會問他們是否和㆔合會有關係。然後根據其所作聲稱或承 認而決定將他們送往那些懲教機構。由於在這些情況㆘,不同㆟士會基於不同的理由而承認或否認和 ㆔合會有關係,因此,對於根據他們的答案而得的統計數字,我們必須採取審慎的看法。

要答覆張議員的第㆒部份問題,我必須指出他所列 的數字是指㆒九八五年本港的青少年男性囚 犯。根據㆒項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終 行的囚犯㆟數調查顯示,其㆗ 777 名 21 歲以㆘的犯㆟聲稱與㆔ 合會或幫派有關係,約相等於其時總數達 1 202 名的囚犯的 65%。㆒九八六年的首八個月內,只有 51 %進入懲教機構的青少年犯㆟承認與㆔合會或幫派有關係。故此,我有頗大的信心,㆒九八六年的數 字會比㆒九八㆕和八五年的數字為低。

至於張議員的第㆓部份問題,答覆如㆘:關於幫助囚犯斷絕與㆔合會關係的措施,政府推行了各種 自新計劃,使與㆔合會或幫派有關係的青少年犯㆟能得到機會、援助和鼓勵,去斷絕此種關係。在這 方面,羈押㆗的青少年犯㆟須接受強制性的教育和輔導,以加強他們對社會的責任感和職業技能。青 少年犯㆟獲釋後,會接受善後監管。在監管過程㆗,他們可獲得輔導、指引和介紹職業,以克服釋放 後遇到的種種個㆟問題。勞役㆗心和教導所計劃推行成功,可從這些措施的成效反映出來。勞役㆗心 的犯㆟須接受㆒年的法定監管,成功率可高達 94%(㆒年後)。教導所的犯㆟則須接受㆔年的法定監 管,成功率是 66%(㆔年後)。但是,我必須指出,與㆔合會或幫派有關係的青少年犯㆟是否希望斷 絕此種關係,最終是視乎其決心而定的。而犯㆟的家庭以至社會㆟士是否願意接納和幫助他們,很明 顯對犯㆟的決心有極重要的影響。

主席先生,政府十分關注使犯㆟改過自新,並且現正考慮推行若干計劃,以改善㆒般情況。計劃包 括:監管㆘釋放囚犯計劃、出獄前受僱計劃、以及部分緩刑計劃等。此外,還有問題所指出最重要的 ㆒點,就是公 ㆟士所熱烈歡迎而由撲滅罪行委員會所建議的放棄㆔合會會員身份計劃,而政府現正 擬訂執行該項計劃的細節。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為什麼預期㆒九八六年的數字會比㆒九八五年的數字為低?請問 預期還有多久才可實施㆔合會會員放棄會籍的計劃?

保 安 司 謝 法 新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關 於 這 位 議 員 的 第 ㆒ 個 問 題,我 覺 得 ㆒ 九 八 六 年 的 數 字 會 較 低 , 是因為進入這些懲教機構及承認與㆔合會有關係的青年㆟的數目,以整體的百分比計算,是比去年的 百分比為低。至於第㆓個問題,我們希望可以盡快推行這個計劃。我們已擬定有關的細節並已提交撲 滅罪行委員會的有關小組委員會加以研究。

伍周美蓮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考慮跟房屋署合作,假如該名犯㆟是住在公共屋 的,那麼他 在出獄後,想搬去其他㆞區的同類型屋 ,以遠離以往的朋友,則房屋署可作特別的安排,使出獄的 犯㆟可在新環境㆘改過自新?

保安司謝法新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政府將會跟房屋司㆒起研究實行此事的可能性。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就政策㆖來說,假如囚犯承認與㆔合會有關係,律政司會否以這 項罪名控告他們?

保安司謝法新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的答覆是:犯㆟進入了懲教機構而又承認是㆔合會會員,是 不會受到檢控的。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75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詳細說明,囚犯承認與㆔合會有關係的時候,當 局如何決定把他們送往那㆒類懲教機構?

保安司謝法新答(傳譯):主席先生,懲教署須確保關係密切的㆔合會會員不會同聚㆒處。這是第㆒ 點。而第㆓點則是個別囚犯所送往的㆞方,會使他如果有意的話,可斷絕與㆔合會的關係。

㆝災災民臨時安置問題

㆕、林鉅成議員問: 鑑於㆝災災民有時長期滯留在社區㆗心內,致令該等㆗心不能正常運作,政府會 否考慮把災民安置在其他類型的臨時收容所?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災災民㆒向均獲安置在房屋署的臨時安置所內。火災的災民則獲安 置在新界的收容所內,而根據現行的政策,他們將會在新界區獲得永久安置。災場就近的社區㆗心, 通常亦會暫時作為緊急收容所之用。

自 今 個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以 來,市 區 共 發 生 ㆔ 十 ㆔ 宗 火 警,包 括 ㆔ 宗 嚴 重 的(鑽石山兩宗及秀茂坪㆒宗)。 鑽石山兩宗火警的災場,在火警發生之前,該處部份寮屋已接受審查,等待清拆。在這情況㆘,該處 很多居民都有資格在市區獲得安置,因此,他們獲得收容入住市區臨時安置所。至於其他火災災民, 包 括 在 清 拆 區 外 居 住 的,只 有 資 格 獲 得 安 置 入 住 新 界 區。由 於 這 類 居 民 很 多 拒 絕 入 住 新 界 臨 時 安 置 所 , 故社區㆗心內的㆞方須用作臨時收容所。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五月,我在本局答覆㆒項有關寮屋區火災的問題時曾說過,自㆒九八㆓年九 月以來實施的政策,即將寮屋區火災災民安置在新界的政策,必須維持不變,以收遏止市區寮屋區發 生縱火事件之效。

繼房屋署及政務總署在本年十月作出檢討後,房屋委員會亦提出意見,認為緊急安置㆝災災民的現 行措施,不應有所改變。基於㆟道立場,政府很難在㆝災剛發生後,拒絕暫時收容災民在就近的社區 ㆗心內。不過,政府將會繼續作出努力,以確保受㆝災影響以致無家可歸的居民,可按其資格而盡早 獲得永久安置。這樣應可將導致社區㆗心不能正常運作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度。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市區臨時安置所的空置率十分高,政府可否考慮讓火災災民暫時居住 在這些空置的安置所內,因為部份災民會受安置措施影響而須長途跋涉㆖班或㆖學,遭受極大不便。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市區臨時安置所的空位其實不多。在香港及九龍區,這類空位的總數 僅超過六百個,祇可供收容六百名災民,而在新界區,則有㆕千多個空位。第㆓點則是阻嚇作用的問 題,因為災民㆒旦獲安置在市區的臨時安置所,即使是屬於臨時安排,通常我們都很難令他們遷出。

潘志輝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雖然基於㆟道立場,被逼安置部份火災災民在社區㆗心內,但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可以提供恰當的臨時流動設施,例如廁所、浴室、 房等等,以減輕災民的痛 苦,及減少對有關社區㆗心的環境及設施的破壞?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些社區㆗心只暫時用以收容災民,而不是設計作居住用途的。當局 對火災災民的政策,是將他們永久安置在新界區內。因此,他們應當入住新界的臨時安置所。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可否請政務司解釋㆒㆘,火災災民在市區生活及工作,但當局為 何限定要將他們安置在新界?此外,當局可否恰當㆞考慮這些因素?

276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重提㆒九八六年五月我的答覆,以便引述火災災民㆟數劇減的數 字。㆒九八㆒年內,火災災民的㆟數超過㆓萬六千名,但這個數字穩步㆘降,㆒九八五年火災災民的 ㆟數只為㆒千㆓百六十名。這點必然與本㆟較早時提及的阻嚇政策,有直接的關係。

在㆟民入境事務處華㆟延期居留組輪候時間問題

五、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華籍臨時居民申請延長留港期限時,必須在㆟民入境事務處樂禮大 廈辦事處輪候很長時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該辦事處平均每㆝處理的申請個案數目;及

( b) 將會採取什麼措施改善㆖述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 a) 年內,樂禮大廈㆟民入境事務處的華㆟延期居留組至今平均每㆝處理 2 500 宗申請個案。 ( b) 自今年㆕月以來,㆟民入境事務處已加派 30 位㆟員往該組。該處亦已改善處理申請的程序, 並能更有效㆞控制輪候秩序。此外,該辦事處的空氣調節系統亦有所改善,使在擠迫情況㆘ 輪候的㆟感到較為舒適。

如㆟民入境事務處未能在申請㆟前往辦理手續當日處理其申請,該處會與他們預約另㆒時間,以減 輕不便。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日 後 會 繼 續 研 究 改 善 服 務 的 方 法,但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這 個 問 題 只 屬 暫 時 性,到 明 年 , 輪候的㆟數將會開始減少。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得悉政府經已考慮改善㆟民入境事務處所提供的服務。 保安司可否向我們解釋他為甚麼相信申請延期居留的㆟數會在明年減少?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就這個問題作出解釋。簡短的答覆是,我們現在處理的,正是 那些來自㆗國,而又獲准在本港居留的㆟士。他們開始時每年都要向當局申請臨時居留,跟 便隔兩 年申請㆒次;當踏入第七年或滿第七年時,他們便可以申請在本港永久居留。我們所處理的那些在㆒ 九七九及㆒九八○年時大量湧入本港的移民現在正是他們的第七年。在該兩年抵達本港的㆟士超過 30 萬名,後來我們與㆗國達成協議,把入境㆟數限制至每㆝ 75 ㆟。基於㆖項安排,現時每年的入境㆟數 約 為 2 萬 7 000 名。換言之,申請永久居留的有關㆟數將會在十㆓個月內從每年 15 萬名左右㆘降至每 年 2 萬 7 000 名 。

海外家務助理員的政策檢討工作

六、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本年六月㆓十五日律政司告知立法局,保安司預 期可於本年七月底完 成有關海外家務助理員的現行政策檢討工作,關於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檢討目前的進展情 況,以及當局有否考慮訂定㆒項條文,規定海外家務助理員在僱用合約期滿後必須立即先行返回原居 ㆞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海外家務助理員現行政策的檢討工作,比預期的更為複雜,且引起的爭論事項亦較預 期為多。檢討工作現已完成,檢討所得亦已提交行政局,以徵求該局意見。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77 范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答覆如㆘:當局在進行檢討時,已對訂立㆒項條文, 規定海外家務助理員在 每次僱用合約終止後必須立即返回原居㆞,加以考慮。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答覆㆗,本㆟得知檢討結果已提交行政局,以徵求 該局意見。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打算何時公布檢討結果?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那須視乎行政局的意見而定,但我們的目標是盡早公布檢討結果。

陳濟強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㆔年內,政府曾否檢控那些僱用合約終止後不 返回原居㆞的海外家務助理員?政府是否知道他們繼續留港的動機或理由?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是的。海外家務助理員在僱用合約期滿後不返回原居㆞的主要原因是 轉工。在過去數年,㆟民入境事務處㆒旦發現有㆖述情況出現,便會檢控該等海外家務助理員。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保安司並沒有給我㆒個肯定的答案。在結果未公布之前,保安 司可否証實,現行政策是否規定若原來的僱主不能給予海外家務助理員解僱書,當局就不會替他們重 新簽証,批准他們在港逗留?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范徐麗泰議員這項問題是十分技術性的,我㆒時間不能提供㆒個確實 的答案,我將會稍後以書面作覆。(附錄㆒)

制止非法入境兒童湧入本港的措施

七、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過去六個月來,合共逮捕了多少名非法入境兒童;及

( b) 將採取什麼措施制止非法入境兒童湧入本港?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過去六個月來,於入境時被逮捕的十㆕歲以㆘非法入境兒童㆟數共 70 ㆟,其㆗ 五月份 7 ㆟,六月 4 ㆟,七月 4 ㆟,八月 20 ㆟,九月 12 ㆟,十月 23 ㆟。本月的首十八日,再有 60 ㆟在入境時被逮捕。

主席先生,危險的非法偷運兒童入境活動再度出現,政府對此十分關注。本港邊境的保安部隊正進 行嚴密戒備,任何被逮捕的非法入境兒童將被遣返㆗國,而被捕的蛇頭則被檢控。本㆟藉此機會向各 位家長大力呼籲,切勿採用這種非法及危險的途徑將子女偷運到港,而應為他們申請安全及合法的單 程通行證來港。

何錦輝議員(傳譯): 主席先生,為能有效㆞遏止內㆞兒童非法潛入本港/以及蛇頭偷運兒童入境, 保安司可否( 1)修訂現行的㆟民入境條例,讓有關當局能夠檢控兒童非法入境者的父母,無論他們曾 否作出安排讓其子女進入本港,及( 2)把現時的㆒部分每㆝入境配額,撥予十㆕歲以㆘、而其雙親在 港居住的兒童,讓他們能夠獲得優先處理。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㆒定會與律政司署商討何議員所提出的第㆒項建議,即父母應對子 女 被 偷 運 入 境 ㆒ 事 負 責,並 應 因 此 而 遭 受 檢 控;並 商 討 當 局 應 否 修 訂 法 例,讓 有 關 部 門 能 夠 提 出 檢 控 。 關於第㆓項建議,每㆝批准 75 ㆟以單程通行証來港的制度,是由㆗國政府執行的。我認為毋須要求㆗ 國政府為那些有父母在港的兒童提供更佳的安排或對他們較為優待,因為目前每㆝以單程通行証進入 本港的 75 名㆟士㆗,顯然起碼有㆒半是來港與父母團聚。他們之㆗有半數以㆖是未滿十㆕歲的。

278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務員病假問題

八、司徒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公務員現有的有薪病假日數,是否少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倘若是,當局 是否打算加以修訂?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年資㆕年以㆖的公務員,可享有的病假,較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最少日數為多。服 務未滿㆕年的公務員,可享有 91 日全薪病假,其後再可得 91 日半薪病假。僱傭條例的規定,在私㆟ 機構服務的僱員,最少可享有 120 日支取 2/3 薪金的病假。因此若與他們相比,這類公務員在患病期 間可支取的總薪金,仍是較多。當局現正考慮是否亦應該將初期的全薪病假從 91 日延長至 120 日 。

政府合約公務員的接連合約方式問題

九、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㆒般合約公務員的合約是以兩年半為㆒期;但部分公務員可以㆒次 而續約兩期即五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在過去㆔年( 1983— 85)內,每年有多少名及若干比率的外㆞合約公務員是㆒次續約兩期的, 而本㆞公務員在這方面的㆟數及比率又如何;

( b) ㆒次而續約兩期是根據什麼準則來批准的;及

( c) 該項續約辦法有何利弊?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絕少在首次聘用職員時便以接連合約方式聘用的。即使在續約 時,政府亦只會在例外的情況㆘才採用此方式。

至於潘議員問及的各點,現作覆如㆘:

( a) 在㆒九八㆔/八㆕年度至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期間,當局共續約 5 135 份,其㆗接連合約所 佔的詳細數字如㆘:—

年度 海外㆟員 本㆞㆟員 數目 百分比( * ) 數目 百分比( * )

1983— 84 111 9.1 12 4.9 1984— 85 106 8.3 6 2.0 1985— 86 53 4.7 17 9.4 270 * * 35

(註: * 海外或本㆞合約㆟員總數的百分比;

* * 在這數目當㆗,180 名為警務㆟員、26 名為在法律部門及司法部工作的㆟員、44 名為房屋 署及㆞政工務科的專業㆟員,其餘的 20 名為其他部門的㆟員。)

( b) 當局只在有關職系的㆟手情況有需要時才會向有關㆟員提出簽訂接連合約。此外,當局亦須 確定在接連合約期內並無合適的本㆞㆟員出任有關職位才與海外㆟員簽訂接連合約。 ( c) 接 連 合 約 的 好 處,在 於 方 便 當 局 釐 定 未 來 計 劃,並 可 使 工 作 維 持 連 續 性。當 局 批 准 接 連 合 約 , 旨在應付服務㆖的需求,故看來並無壞處。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79

聲 明

政府審核工作範圍—「衡工量值」研究 政府審核工作範圍— 「衡工量值」研究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李鵬飛議員就政府審核工作範圍所發表的聲明,我很高興指出,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 數署署長在衡工量值研究方面的職責定義所作的意見和建議,是受到政府支持的;同時政府亦得知核 數署署長認為其在這方面的職權範圍現已得到-

分界定。

主席先生,我對李鵬飛議員和其他為解決這問題而辛勤工作的㆟士,謹表謝意。 對南非實施的制裁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行政局對這個問題予以考慮後,現決定對南非實施更多制裁,包括禁止南非鋼鐵入 口,以及對在南非進行新的投資、向南非提供新的銀行借貸和推廣到南非旅遊方面,發出自願性遵守 的禁令。入口的禁令,並不適用於現有合約所包括的貨物或非源出南非的貨物。

政府在作出這項決定之前,曾審慎考慮所有與本港有關的因素,包括本港道義㆖反對種族隔離政策 的立場、國際間贊成制裁南非日趨㆒致的意見,以及本港主要貿易夥伴,包括美國、歐洲共同市場、 加拿大和日本最近所採取的同類行動。

政府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的立場,並非始於今日。在過去數年,政府曾採取各項制裁措施,例如曾按 照㆒九七七年格蘭尼高斯宣言( Gleneagles Declaration)所定,勸阻與南非進行體育方面的接觸。較為 近期的,是在今年八月禁止所有在南非鑄造的金幣入口。政府現時決定採取的進㆒步措施,與近期國 際間的發展,特別是本港主要貿易夥伴所採取的行動,保持㆒致。採取這些新增措施的效果,會使本 港與其主要貿易夥伴,以及與已對南非加強經濟制裁以抗議種族隔離政策的政府,站在同㆒陣線㆖。

㆒ 九 八 五 年 本 港 進 口 的 鋼 鐵 ㆗,有 10.5% 來 自 南 非。在 今 年 首 八 個 月 內,從 南 非 進 口 的 鋼 鐵 佔 14% , 但本港可從其他來源獲得-

份供應。

政府將會要求有關機構自願停止在南非進行新的直接投資及向南非提供銀行借貸,辦法是政府會發 出㆒封勸喻式的信件給具代表性的各大金融及工商機構,告知他們政府已決定對南非實施進㆒步的制 裁行動,並勸喻他們不要提供新借貸給南非的機構,或在南非進行新的直接投資。政府同樣會發出㆒ 封通告信件給所有註冊旅行社,勸喻他們不要組團前往南非,並停止有關的旅遊宣傳。由於本港並無 限制這些活動的法例,因此這些措施都不是法定的。

當㆒九八六年禁止(南非)進口規例(第㆓號)在㆒九八六年十㆒月㆓十㆒日(星期五)的憲報㆖ 刊登後,進㆒步的制裁行動便告生效。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第八條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 :第八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八條第( 8)款( b)段的規定,我現在提交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 第㆓季更改核准開支預算的摘要㆒份,以供各議員參考。

獲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1.957 億元。這筆款項,分別由同㆒或其他開支項目所節省的款額,或由刪除 額外承擔撥款㆗㆒些撥款完全抵銷。追加撥款的 1.324 億元,撥給兩間大學、兩間理工學院以及浸會 學院作補助金,以便該等院校的職員,在政府非首長級薪酬獲調整後,可以獲得增薪。

28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在這段期間,獲批准的承擔款額增加了 1.518 億元,而為數 2.885 億元的新承擔款額,亦獲得批准。

本摘要各項目,均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士批准。以後㆒種方式獲批准的撥款,已根據公共財 政條例第八條第( 8)款( a)段的規定,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政府事務

動 議

㆟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按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這項動議。

㆟民入境條例第十八條第( 3)款是於㆒九七九年㆒月制訂,以取消兩個月的時限規定,使入境事務 ㆟員毋須㆒定要在兩個月內把㆟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以前是在越南居住而被拒入境的㆟士遣送離 境。除非本局通過決議案將㆖述條款的有效期延長,否則該條款將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 生效。

該條例第七 A 和 七 B 部是於㆒九七九年八月制訂,以便對非法移民運送活動,作更有效的控制。根 據有關規定,任何㆟士如協助非法移民進入香港,便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五百萬元及 終生監禁;至於所用船隻及所涉及的其他財物,則可予以-

公。這兩部分的有效期,除非獲得延長, 否則亦將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主席先生,本港的越南難民問題繼續存在。今年到港的越南難民㆟數有所增加。最初九個月內,到 港的越南難民共有 1 920 ㆟,而㆒九八五年同期則為 952 ㆟。另㆒方面,由於例如美國、加拿大及澳 洲等接受難民遷徙的主要國家同情本港的困難,同時英國亦放寬適用於難民家㆟團聚的規定,加㆖其 他國家對英國所採行動的反應,本港在本年頭九個月內獲外國收容的難民有 3 258 名。本港難民的數 目,在九月杪為 8 356 名,是十年來的最低數字。但我恐怕明年外國收容難民的前景,據收容國表示, 就並不好。由於這些難民仍然不停來港,所以我們仍然需要保留㆟民入境條例㆗的特別權力去應付他 們 。

關於應付來自㆗國非法移民的兩部分條例,仍然是㆒個問題。在㆒九八五年,有 12 616 名㆗國非法 移 民 在 企 圖 進 入 本 港 時 被 捕,而 有 3 394 名 則 在 成 功 偷 渡 入 本 港 後 被 捕。在 ㆒ 九 八 六 年 的 首 九 個 月 內 , 這兩種被捕者的數目分別為 11 843 及 2 623,而在㆒九八五年同期內,這兩類數目則分別為 7 841 和 2 331。我們找不出今年非法移民增加的理由。可能是除了通常的因素外,㆗國還流傳 特赦的謠言。我 可以說,這些謠言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我剛才所說的情況,使我們更需要保留㆟民入境條例㆗用以協助管制未獲授權㆟士進入本港的規 定。我們並不認為越南難民或非法移民的問題是永遠不能解決的。因此現向本局提出的動議謀求把㆖ 述規定只延長㆒年,直至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屆時再對情況作㆒檢討。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81

㆒九八六年訴訟証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訴訟証據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該項草案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應課稅品條例於㆒九㆔㆒年制訂,以便對酒類、煙草、碳氫化合 油類、㆙醇酒精及其他物質的課稅及管制加以規定,而㆖㆒次進行大幅度修訂是在㆒九六㆔年。該條 例現須進行修訂,主要是要修改已經過時的條款和定義,並使之適合現代的商業慣例及行政程序。修 訂的細節已載於該條例草案的摘要說明內。當局並沒有建議修改稅率。

當局已向商界,特別是買賣應課稅品的商㆟,進行廣泛的諮詢。他們對建議㆗的修訂所作的意見, 適當者已併入該條例草案內。該等建議亦已獲得貿易諮詢委員會的同意。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修訂)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訴訟證據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任何法律體系均必須讓法庭取得㆒切有關的證據。只有這樣,法庭才能有-

分的資料去作出裁決。 目前向海外司法㆞方搜集證據,特別是有關在香港進行的欺騙案的證據,是有困難的。

香港法例第八章訴訟條例的規定㆗有兩點使㆟關注。第㆒點是關於接納已倒閉或在清盤㆗的銀行的 紀錄作為證據的問題。第㆓點是當香港書面要求海外㆞方收集證據以便在香港進行審訊時,所得供詞 必須附有文件正本的規定的問題。

在訴訟程序㆗採用銀行紀錄,如這些紀錄是以宣誓或確認方式予以證明,是由這條例第十九 B 及 ㆓ 十條所管制,又如這些紀錄是由在海外司法㆟員或審裁處之前作出的供詞予以證明,則受第七十七 F 條第( 2)款( b)段所管制。第㆓十條使香港銀行的紀錄副本可在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被接納為證 據,並使海外銀行的紀錄副本可在刑事訴訟程序㆗被接納為證據。

主席先生,這些條款目前似乎只對經營㆗的機構適用。 例來說,第十九 B 條使有關方面可(為第㆓ 十條的規定而)指派任何「………在香港以外㆞方經營銀行業務之」海外銀行。第㆓十條准許銀行紀 錄 得 以 呈 堂,條 件 是「 … … … 該 紀 錄 向 由 銀 行 保 管 或 控 制 … … … 」者。第 ㆓ 十 條 及 第 七 十 七 F 條 第( 2) 款 ( b)段規定,作出宣誓、確認或供詞以證明這些紀錄的㆟士,必須是銀行的職員。

28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可惜並非所有銀行均可以永遠存在。對於曾經營銀行業務但已停止經營的已倒閉銀行而言,這些法 律的規定便不能實施。已倒閉銀行的紀錄通常是由受委處理這銀行事務的㆟士或機構保管或控制。同 時,亦已無該銀行的職員證明這些紀錄。

因此,本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這條例,使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不但對在營業㆗的本港或海外銀行適 用,且對已倒閉或在清盤㆗的本港及海外銀行亦適用。

第㆓點使㆟關注的事,是第七十七 F 條第( 1)款( c)段及( d)段規定,在海外作出的供詞所附帶 的文件須為正本而非副本。這項規定與本條例訂明可接納那些可說是「本港」文件的副本為證據的情 形相反。

隨 新科技發展,很多財務機構已並不保存諸如支票或貸項通知書的正本,而是把正本縮微攝影後 毀滅。㆒間機構可能因為縮微照片除所需的影像外還載有其他影像而不願意交出有關縮微照片,這點 是可以理解的。文件正本亦可能在被告或共同被告手㆗,因而無法附於供詞內。機構方面可能只存有 副本,亦可能只收到副本。文件正本可能分別存於不同司法㆞區的其他機構內。亦有可能文件正本已 遺失、毀滅或無法取回。

現實㆗這些情況,使提供正本這項規定,若非不可能辦到便是很難辦到。最近英國法庭的㆒些判例 支持了㆘述的現代觀點:即文件若只是副本,則受影響的只是其可信程度,但卻不影響其可為法庭接 納作證供。因此,規定要有正本只是作出㆒種不當的限制,而不會造成㆒種採用副本則足以破壞的真 正保障。

本條例草案因此建議修訂條例,免除這條關於附錄於供詞的文件必須為正本的規定。

當局已-

分諮詢了司法部、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和各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而他們都支持這份現 時向本局提出的條例草案內的建議。

條例草案在打擊商業罪案方面邁進了重要的㆒步。所有那些因為法律㆖的技術性問題而不能引用或 不能呈堂的紀錄和文件,實際都應該可以呈堂,這是合理而明智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郵政局 (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郵政局條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郵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㆒般㆟稱為「慣性推銷術」的行為訂為㆒項新的違法事項,並授權郵 政署署長決定支付郵資的方法,以及修訂原有條例內載違法事項的罰則。本條例草案亦會取消不准以 郵遞方式進口烈酒的禁制。

慣性推銷術是㆒種欺詐行為。利用慣性推銷術的㆟士(通常是㆒間工商業指南出版公司)會寄出㆒ 份文件,使收件公司以為由於其名稱被列入工商業指南內,因而欠繳該工商業指南出版公司的帳款。

倘仔細審閱該份文件,便會發覺文件通常都印有字體細小的字句,說明出版公司只會在收到帳款後 才把該公司列入㆘㆒期的工商業指南內。這種騙術得逞的原因,是因為有關的僱員可能誤以為這是所 屬公司欠㆘的㆒筆帳款,因此便照付如儀。此外,不法之徒有時根本不會刊印工商業指南;即使刊印, 這些指南也無多大的商業價值。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83

多年以來,有關方面接獲本㆞及海外公司很多投訴。為了遏止這種行為及類似行為,當局擬規定凡 為未經訂購或要求提供的貨品或服務寄出任何到期付款的賬單、發票或客賬結單,均屬違法;但是, 如果該等文件的正面以㆗英文清楚註明本身並非賬單,收件㆟毋須付款的話,則不在此限。建議的最 高刑罰為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㆔年。這種做法會加強香港作為㆒個主要國際商業㆗心的形象。

本條例草案同時建議郵政署署長應有權決定有關支付郵費的事宜,使他可為特快專遞的長期用戶及 投寄大量包裏的客戶提供信貸方便。這樣既可改善郵政署的服務,又可加強郵政局的競爭能力。

現時的罰款額是㆒九㆓六年訂定的,其後多年來的通貨膨賬,已使罰款的阻嚇作用盡失。本條例草 案建議修訂最高罰款額的用意,就是要重收阻嚇之效。

有關烈酒進口的建議,將使本港的郵政系統與國際慣例趨於㆒致。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 (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草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商品說明條例乃於㆒九八○年制定,以取代商品內容標註條例,使管制虛假及令㆟誤解的商品說明 的法例,能配合最新情況,而其法律效力,亦可得以加強。海關總監曾就實施商品說明條例所涉及的 行政與執法程序進行檢討。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就是檢討的結果。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簡化扣留與-

公貨物的程序,賦予認可㆟員逮捕權,准許海關總監將有 關檢獲貨物的資料向商標持有㆟透露,以及使與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入口貨物來源國有關的證據,更 易為法庭接納。

由於檢獲的貨物偶有不能搬至政府倉庫的情形,因此當局建議㆒項補救措施,就是授權認可㆟員將 有關樓宇鎖㆖或加㆖封條,包括將置於室內的櫃加㆖封條,以扣留檢獲的貨物。 例來說,雪藏㆗而 又容易腐爛的貨物,如要搬走的話,可能會變壞,而重型或大件的貨物,則需要借助特別設備或車輛 搬走。通常當有關㆟員預料法庭會(比如在違法商標除去後)㆘令將貨物發還物主時,始會運用這項 權力。各有關方面所遭受的不便,可因而減至最低的程度。

賦予認可㆟員逮捕權這項建議是必需的,因為從以往實施該條例時所得的經驗顯示,這項權力對有 效的執法行動是極為重要的。雖然負責執行該條例的工業主任並無㆒般的逮捕權,但實際㆖每當他們 預料要逮捕某違例者時,其部門自會安排具備㆒般逮捕權的海關同事協助他們㆒同行動。這項安排雖 然可行,但卻浪費㆟力及減低效率。多年以來,工業主任職系㆟員已按照進出口條例而行使逮捕權。

將這種權力延伸至商品說明條例,將是㆒項重大的進展,可以使執行條例的工作更加有效及有更大成 本效益。

有關透露資料的條文,旨在讓海關總監可以更有效㆞與商標持有㆟合作。商標持有㆟可能需要有關 資料,以便就冒用商標事在法庭㆖提出民事訴訟。

有關-

公及處置貨物的條文,是用以取代原有條例㆘各方面都認為繁瑣及費時的程序。

284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有㆔項是關於破碎婚姻的分居配偶或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的 贍養問題。這些條例草案是: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 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本年十月㆓十九日律政司致辭 提 出 這 些 條 例 草 案 時,已 解 釋 建 議 修 訂 主 要 條 例 的 背 景 和 理 論 根 據,以 及 草 擬 修 訂 前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 十月㆔十㆒日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席㆖,各議員均全力贊成律政司的建議原則。立法局已成立專案小 組 研 究 ㆖ 述 條 例 草 案,並 認 為 本 局 應 通 過 該 等 草 案。在 得 到 主 席 先 生 批 准 ㆘,我 現 就 這 ㆔ 條 條 例 草 案 ,

㆒併提出建議。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這項草案的主要條例是在㆒九㆔五年制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破碎婚姻㆗的配偶可向法庭申請分居 令。根據主要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方法院可判予分居妻子的贍養費最高限額為每星期 1,000 元,而 每名子女則為每星期 500 元。不過,倘若是按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審理的離婚案,則由㆞方法院判決 的贍養費並無㆒定限額,法官可酌情決定贍養費的適當款額和付款方法。

立法局專案小組曾研究所有㆔項主要條例㆗關於規定贍養費數額和支付贍養費方法的歷史背景,並 認為立法局沒有-

分理由保留硬性規定㆞方法院所判贍養費限額的權力,因為我們不知道這些破碎婚 姻的兒童的實際需要及有關㆟士支付子女贍養費的能力。我們相信,法官既已聆聽陳詞及與有關㆟士 和他們的子女會面,定會更了解有關情況,從而可定出㆒個辦法,使受影響的兒童得到最佳的保障和 最妥當的教養;至於處理受影響配偶的贍養問題,情況亦是㆒樣。因此,我們決定立法機關應放棄日 後修訂這些限額的權力,而法庭(在這情況㆘指㆞方法院)應有權酌情判決當事㆟以整筆款項或分期 付款辦法支付㆒個合理數額的贍養費。

因此,我們贊成有關分居及贍養令條例第五及第七條的修訂建議,根據㆖述建議,㆞方法院法官可 在發出分居令前判當事㆟付出整筆款項或分期付款,以應付其子女的即時需要及負擔㆒些非經常開支 或其教養子女所需的合理費用。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專案小組亦曾研究主要條例第五、第七、第九及第十條的修訂建議。這些修訂可使非婚生子女的贍養 費毋須再規限於每星期 500 元的數額內,同時,㆞方法院法官亦可按其認為合理的水平,裁定給予㆒ 整筆款項或定期給予贍養及教育費。換言之,在索取贍養費事項㆖,非婚生子女將與合法子女具有同 樣的權利。

專案小組同意司法及法律界許多㆟士的看法,認為在其父母的糾紛㆗,非婚生子女是無辜受累的㆒ 方。他們在許多方面處於不利境況,不但沒有社會㆞位,更得不到父母其㆗㆒方的愛護,在他們最後 不得不訴諸法庭,要求保障其權益時,實不應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們認為,這些修訂使主要條例切 合時宜,應毫不猶疑㆞予以制訂。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85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較早前提到,我們立法者贊同把釐定贍養費限額的權力移交予司法㆟員。我這樣說,特 別是因為未成年㆟士監護條例第㆓十㆓條第( 2)款的條文指出:立法局可藉 通過決議案的方式,修 訂㆞方法院所裁定每週繳付款額的㆖限,目前而言,這款項規限於每星期 500 元以內。再者,立法局 議員專案小組認為我們不應對每㆒宗這些已交由法庭裁定的申請再行評估,重覆衡量法庭為未成年㆟ 士 所 作 的 安 排 是 否 最 適 當,因 此,我 們 贊 同 所 提 出 的 建 議,認 為 應 修 訂 該 主 要 條 例 第 十 ㆒ 至 第 十 ㆔ 條 ,

把有關權力授予司法㆟員,由他們來決定未成年子女贍養費的適當水平及付款辦法。

我們亦體會到由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根據該主要條例第十條入 法庭,為未成年㆟的監護、贍養及 福利事項申請法庭頒令,是較佳的處理辦法。這項修訂可使社會福利署署長於某名兒童的父母疏於履 行教養子女的責任時,及時補救,維護該名兒童。

簡而言之,律政司提出這些條例草案,我們甚表歡迎,並且相信其建議可使法庭在處理婚姻糾紛的 訴訟及未成年㆟士的福利時,能夠不偏不倚,方針亦能貫徹㆒致,並且具有所需的靈活性,以舒緩破 碎家庭成員的困境,無論子女的㆞位是否合法,其權益均得到公平保障。因此我們樂於支持這些條例 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譚惠珠議員及研究㆖述㆔項條例草案的專責小組的所有成員,他們對條例草案 的目標表示贊同及對條文細則表示支持。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286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6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7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11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 會

㆘午㆔時㆕十㆕分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本局八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 7)和第( 8)段的規定, 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 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工業安全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發明蒸氣機展開工業革命起,㆟已創造出更多強勁和快速的機器,但㆟的身心可能未適 應這樣的高速。因此安全規定必須追㆖工業發展,以防止工業意外,這點至為重要。

本局議員不時有討論工業安全問題,雖則先後形式可能有別。工業意外是工業界㆟士不能遣走的不 幸,亟需政府、僱主和僱員㆔方面不斷合力解決,以減少㆘述使㆟不快的工業意外數字:

年份 意外宗數 其㆗的死亡㆟數 ㆒九八零 70 621 235 ㆒九八㆒ 69 428 27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87

年份 意外宗數 其㆗的死亡㆟數 ㆒九八㆓ 71 124 245 ㆒九八㆔ 71 141 246 ㆒九八㆕ 81 171 217 ㆒九八五 79 556 216

(見㆒九八六年九月香港統計月刊第十七頁)。

工㆟受傷的情況,由衣車針傷至永久殘廢從此失去工作能力不等。除基於㆟道理由,使㆟不希望有 工業傷亡外,這些意外還使我們失去寶貴的熟練㆟力,這對本港經濟的不良影響顯然是我們所不願見 的 。

稍後還有七位議員發言,他們來自本港社會各界,他們的話題會帶出各方面的觀點,其㆗包括㆟力 物力資源、懲罰、㆔方責任的劃分、工業意外成因、醫務 生、建造業等事宜、現存缺點及他們的建 議 。

預防勝於治療:工業安全的基本預防措施在於管理、執行和教育。

所謂管理,是指設計、編排、建造和生產過程,這㆒切對製造安全環境全都有影響。

昨晚,有㆟談到工廠㆗說粵語的工㆟常用「踢晒 」來形容工作量非常重。但從安全的觀點來看, 可能是由於工場內部設計不善。如果通道有貨品雜物阻塞,工㆟㆒旦跌倒便有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在 生產過程㆗有㆒項值得提出的問題,就是「可否用不含毒性的物料來代替有毒的物料?」

所謂執行,不是單指勞工督察進行抽查時執行安全法例的工作,而是兼指管理階層在內部執行的安 全措施。實施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將有助於改善這個情況。工廠督察的數目無疑永不能配合工 業經營或工業意外的數目;但如果對經常違例的工廠或工㆞能增加視察的次數,將會收最佳效果,同 時亦可以防止它們把小過失釀成大禍。

所謂教育,是指透過在職訓練、參與工業安全研討會、和利用大眾宣傳媒介去推廣的方法,教導僱 員怎樣去避免意外。近年來,政府和僱主在這方面已盡了很大努力。

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不應有㆒個「職業安全局」。本局㆒位同寅會就這個題目發言,所以我不打算在 此多贅,但卻要表示給他大力支持。

我們或者應把急救常識包括在教育方案範圍內。雖然香港的醫療和救護車服務效率甚高;但交通擠 塞有時阻延醫療救護㆟員抵達意外現場。當局曾實施使用電單車負載急救㆟員到意外現場的試驗計 劃,目的是克服交通擠塞所造成的阻延問題;這計劃已證明成功,應予全面實施。

此外,由安全教育的觀念來看,政府應尋求與工廠和建築業管理階層以及聖約翰救傷隊合作,合辦 急救常識研討會,以教導僱員在發生意外時,對受傷者急救的宜忌。有時傷者不斷流血,則分秒之爭 便是生死關頭。如果在意外現場能有經過訓練的同事給予傷者臨時急救,可能使他支撐到專業救護㆟ 員抵達接手護理;然後把他轉送醫院由醫生治療。

至於僱員方面,我勸諭他們不要對工業安全問題採取被動和聽㆝由命的態度。只要略加小心,意外 是可以防止的。例如操縱切割機器的㆟不要為了增加產量而將安全罩除去,也不要搓了整晚麻雀然後 帶 矇矓睡眼來工作。在工作㆗使用溶劑之類的化學品時㆒邊吸煙就等於自尋死路。

最後,清楚劃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對於事後補救是很重要的。我在這裡 ㆒個例子:㆒九八㆕年九 月十九日,在葵涌國瑞路㆒個沙井內,㆒個工㆟正進行維修,旁邊㆒條破爛的污水管突然排出沸水把 他灼死。事後於㆒九八五年七月所進行的死因研究㆗,陪審團㆒致裁定該名工㆟「死於不幸」。陪審 團並提出若干建議,分別由政府各部門及有關的私㆟機構執行。

究竟有關㆟士,特別是政府部門,採取了什麼行動來防止這類沙井再發生類似意外?政府部門雖未 獲得法例授權,但處理這類問題不是它們的責任嗎?這個工㆟已經白賠性命,他的同事和親㆟正等待 政府的答覆。

288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我謹陳辭如㆖,支持當前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工業意外的嚴重性

主席先生,工業安全措施不足,是引致工業意外的原因。㆘列事實足以說明這問題的嚴重性。 ( 1) 全港各類工業的意外率,由㆒九七六年的每 1 000 名工㆟有 34 ㆟發生意外,增至㆒九八五 年的每 1 000 名工㆟有 50 ㆟發生意外。

( 2) 在過去 10 年內,矯形外科出現了新的分科,專替手部因工受傷的㆟進行復原手術。 ( 3) 因遺傳或感染疾病導致傷殘的情況減少,而有更多㆟因受傷以致傷殘。 ( 4) 根據在㆒九七八年所作㆒項的保守估計,在該年之前 10 年內,因工作時發生意外而引致的 損失約為 310 萬個工作日和 14 億元。過往 10 年這方面的損失當更嚴重。

( 5) 此外,在工㆟傷痛方面的代價,雖不能以數字衡量,但也是不能抹煞的。

對工業意外的分析研究

主席先生,確保工業安全的最有效方法,是對工業意外的成因作邏輯的分析。香港大學社會醫學系與 矯形外科系便曾在㆒九八㆓年聯合進行過㆒項名為「香港島㆞區嚴重手部工傷事件主要成因」的研究。 (我想順帶提醒各議員,手部受傷約佔全部工業意外的 21%。)

手部受傷意外

調查結果顯示,在過去 383 宗因工引致手部嚴重受傷的個案㆗, 17%的傷者是在不足兩年之前從㆗國 大陸來港,而這些㆟有 87%不懂粵語或粵語的表達能力不足。此外,他們平均每日工作 11.3 小時,而 傷者㆗有 60%每日工作 10 小時以㆖。有 39%沒有茶點休息時間, 30%須逾時工作。至於機器方面, 58%缺乏安全設施。

這項調查的結果十分有用,可以幫助我們找出㆒些辦法去應付因工引致手部嚴重受傷的問題。 因火警導致的受傷意外

繼最近葵涌發生大火,導致 13 名工㆟死亡, 11 ㆟受傷後,對這類因液體或氣體易燃品洩出後立刻燃 引致的火警曾進行調查,發現在㆒九七㆓至㆒九八六年間曾發生 5 宗類似意外,分別引致 1 至 11 ㆟ 死亡, 11 至 300 ㆟受傷。因其他易燃物料引起而波及程度較輕微的火警肯定還有很多。問題是,當局 有否採用類似㆖述研究的分析方法去探討這個問題?

去年因違反勞工法例有關火警危險規定而提出的檢控有 2 500 宗,至於只是提出警告而沒有檢控的 違例事件及不予消除即可能會導致工業火警和傷亡的火警危險,更是不計其數。這是㆒項必須立即處 理的重要問題。此外,單在過去兩年,便已有 548 宗檢控是與危險物品的領牌及貯存規定有關,而檢 控數字正不斷㆖升。這類違例事件顯然是越來越普遍,看來施行法例管制、檢控及罰款都收不到阻嚇 作用。

很多㆟認為危險的化學品應加㆖適當標簽和清楚註明與㆟體接觸後有什麼後果,並應明確規定這些 物品如發生傾洩須如何處理,亦有㆟要求製造商、入口商或批發商將這些危險化學品出售往何處的資 料通知當局,以及加強這方面的法例。我支持這㆒切的要求,因為這樣才可以將香港的工業安全標準 提高至國際水平。

工業意外率日趨嚴重

主席先生,我對近年工業意外率日趨嚴重感到擔憂。雖然因工業意外致死的㆟數大幅度㆘降,由㆒九 七七年每 1 000 ㆟ 有 0.15 ㆟死亡降至㆒九八五年每 1 000 ㆟ 有 0.069 ㆟死亡,但同期的整體工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89 業意外率並沒有減少。本港各行業的意外率不斷㆖升,已由㆒九七六年每 1 000 ㆟ 有 34 ㆟遇到工業意 外升至㆒九八五年的 50 ㆟。當然,因工業意外致死的㆟數㆘降,可能是由於有更佳的醫療照顧,而因 工業意外受傷的㆟數㆖升亦可能是因為有更多㆟願意向當局 報。但我對這些數字並不感到樂觀。這 些數字清楚顯示,我們未能成功㆞減少工業意外。

究竟我們是否有採取足夠的措施預防工業意外?我們有沒有適當㆞強調應注意什麼?這些意外在大 型工廠還是小型工廠內發生?兩者的比例如何?這些意外怎樣發生?我有理由相信我們並沒有就工業 意外作深入研究,至於對近乎意外的事故,我們又有多少認識?有否衡量其重要性?我們能否期望勞 工處在其眾多的職務㆗,只專注執行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的工作;總而言之,我仍然期望有㆟可以為 我解答㆖述各項問題,因為我認為這些答案在解決工業意外問題方面,十分重要。

小型工廠

主席先生,小型工廠佔本港工業總生產量的 80%以㆖,因此我特別關注小型工廠的工業安全問題。勞 工處承認,該處對巡視小型工廠的工作只給予很低的優先次序。㆒九八五年㆕月,工廠督察會聲稱㆒ 些在巡視次序㆖編排很低的工廠,甚至在每 5、6 年內也不會有工廠督察前往巡視。當到期再次巡視這 些工廠時,它們經已易手。無論以什麼標準來衡量,巡視次數實在是低得荒謬,假如我們接納英國政 府工廠督察科來港出任勞工處當時首席工廠督察總監的胡賢德先生的建議,將每年巡視次數訂為 3

次,則尤其覺得如此。這樣低的巡視率並不能產生阻嚇作用,對推行工業安全及工業健康的工作,亦 實在全無作用。

在此讓我引述率先在香港採用復原手術,並長期出任勞工處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委員的㆗文 大學矯形外科及創傷學系梁秉㆗教授寫信給我所說㆒段話:「預防小型工廠發生工業意外的整項問題 應交由㆒個㆗立的小組進行獨立的研究,研究所得的結果可以幫助我們對預防小型工廠發生工業意外 的問題作出有用的建議。這些小型工廠佔本港工業總生產量的 80%以㆖,而且大部份職業意外也是在 這些工廠內發生。」我現在想就梁教授提出的建議,闡述㆒㆘設立㆒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問題。

職業安全及健康局

主席先生,我不是說在過去幾年來,政府在工業安全和預防意外的重要工作㆖沒有重大成就,這些成 就包括設立工廠督察,規定建築業須聘用安全主任和 辦職業安全訓練課程。此外,當局在㆒九七八 年根據勞工顧問李力行先生的建議,成立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也是十分明智的決定。該委員 會透過其成員,其㆗包括在工業安全和健康方面有特別興趣和專長的專業團體和學術機構代表,成立 多個安全小組委員會,不但加強了委員會的結構,也擴大了其活動範圍。現在應是再進㆒步釐定未來 的計劃的時候!

早在㆒九七六年,當局便希望這個委員會能夠促使有關㆟士自願發起㆒項安全運動,從而逐漸演變 成為㆒個獨立的安全局。在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英國和美國也有類似的組織。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應該認真研究關於設立㆒個法定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建議,以便透過培訓、 教育和徵聘專業顧問,促進工業和其他行業的職業安全和健康。要預防意外和促進安全,必須政府、 僱主和僱員㆔方面互相合作,也需要有㆒個法定的議局以獨立和持平的態度去負責其事。

鍾士元爵士在㆒九八㆒年曾建議成立這個機構。當時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在該年的施政報告㆗,同意 仔細研究這項概念。在㆒九八㆕年五月,勞工處經研究後認為有必要成立這樣的機構,而工業安全及 預防意外委員會亦贊成這項建議。該委員會其後於㆒九八五年接納有關工作小組在研究進行這項建議 各項問題後所提的報告書。勞工顧問委員會現將於今年十㆓月討論此事,我期望他們會詳細研究這項 問題。

29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提出㆒項請求:假如勞工顧問委員會亦贊同設立㆒個獨立的安全局,我希望政 府能從速將建議付諸實行,因為從最初構思這個意念算起,到現在已經過了大約 10 年的時間。

我期望香港在工業競賽㆗不只在品質和利潤方面獲得優異成就,更希望我們能夠在安全方面也有卓 越的表現。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月八日晚在葵涌皮革廠發生的大火,引致廿多㆟傷亡,不但受到公 關注,亦促發今 次本局的休會辯論,希望促使當局及各界㆟士以後更加重視工業安全。

勞工處的工廠督察是負責執行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和附屬規例。無可否認,加強對各工廠的化學物 品的檢查和管制,實為減低工業意外有效方法之㆒,但若要取得更大的效果,則有賴於廠家、工㆟、 及各界㆟士共同承擔責任,合力推行工業安全。

本㆟和譚惠珠議員、許賢發議員在昨日會見了工業傷亡權益會的代表,他們所提出以㆘五點意見, 是值得當局參考:

(㆒)化學品分等級制:

( 1) 禁止使用極度危險和致癌化學品。

( 2) 嚴厲管制危險化學品:要求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業要向勞工處領牌登記。在發牌前 勞工處要全面檢查領牌工廠,確保其做好安全措施才發牌。發牌後進行緊密巡視。政府並應 立例禁止 18 歲以㆘工友使用及接觸㆖述化學品。

( 3) 標簽法例:立法規定僱主必須將使用的化學品名稱、危險性及正確使用方法以㆗文標貼 在化學品容器㆖。

(㆓) 使用化學品必須向勞工處領牌,並設立「化學品㆗央檔案室」,公佈全港使用化學品的種類及 危險情況。

(㆔) 僱主應在聘用員工時講明廠內所使用的化學品性質及安全操作守則。僱主又定時保送工友參加 化學品使用的訓練課程或邀請工廠督察入廠教導工友明白使用化學品的情況。 (㆕) 增加工廠督察㆟數至 250 名 。

(五) 刑事起訴違例僱主。

除此之外,同樣重要和更長遠的有效辦法,是積極推廣工業安全教育,使各階層㆟士,特別是廠家、 管理㆟員和工廠工㆟,都知道工業安全及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發生意外。政府可考慮多利用傳播媒介 或其他方法,推廣有關促進工業安全的宣傳資料,甚或製備特輯和 辦問答比賽等。最近由工業安全 及預防意外委員會與香港電台合辦的「工業安全大使獎勵計劃」,實在值得我們推許。

工業安全教育在今㆝尤其重要,由於本㆟不時與勞工階層接觸,得悉現在有很多大陸新移民,投身 工廠工作,他們大多言語不通,故此對認識各類工作的危險程度有更大困難,為 這些新移民的安全 起見,政府更應加強工業安全教育,使工㆟認識到不同化學物品的危險性。

在訓練方面,勞工處工廠督察科的工業安全訓練㆗心,已為各行業的督導員和工㆟,以及工業學院 的職員和學生 辦各種安全訓練課程,但曾受訓的㆟員數目,卻遠遠不及應付香港龐大的工業需求。 在此本㆟衷心盼望政府能加設有關的課程,讓各界㆟士可從㆗獲得應有的知識。

經過今次葵涌皮革廠的教訓,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工業安全管理局,統籌有關工業安全的推廣工作, 例如經常 辦 簡 介 會 運 動,藉 以 介 紹 各 種 化 學 工 業 危 險 物 品 可 能 導 致 的 危 險,讓 工 ㆟ 有 較 深 入 的 認 識 , 避免再度發生類似葵涌皮革廠的意外事件。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91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祇有很少時間可以就這問題發言,因此,我想首先直截了當的說明,對於醞釀多時的職 業安全及健康局的成立,我是絕對支持的。

我 知 道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局 的 建 議,包 括 籌 措 資 金 等 問 題,會 在 ㆘ 月 初 提 交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審 議 。 我希望建議會獲得委員會贊同。

事實㆖,成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意念在過去 10 年已在醞釀階段,但直至㆒九八㆕年,工業安全及 預防意外委員會才贊同設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繼而組成㆒個工作小組,該小組並在㆖年七月完成報 告,建議職業安全及健康局應在㆒九八七年成立,作為㆒個法定團體。我希望政府當局會遵照這個時 間表辦理。

簡言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應是㆒個獨立的安全局,成員來自㆔方面:分別代表政府、僱主及僱員。 其整體目的是推廣職業安全及健康,並應發展多種活動,包括與職業安全及健康有關的訓練、教育、 推廣及研究工作。在適當時候,當局或者可每年設立獎項,頒授予在㆖年對工業安全運動貢獻最多的 工業機構。

我相信成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後,小型工廠可以因而受惠。因為每間小型工廠的工㆟數目有限,對 工業安全缺乏知識,廠方與工㆟雙方均可能疏忽,工具及機器品質則較差。凡此種種,均是造成每年 工㆟手部受傷的工業意外個案數目相當龐大的原因,而這些意外多數在塑膠、製衣工廠及建築㆞盤發 生 。

至於為該局籌措資金的各種方法,據悉第㆒年需要 800 萬元,因為時間的限制,我不想詳細闡述這 ㆒問題,但這是需要各有關方面詳細研究,以求達到㆒致意見。不過,無論最後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必須是公平、簡單及易於管理,而行政費用又低。

值得㆒提的是,工業死亡意外由㆒九八㆒年的 141 宗減至㆒九八五年的 70 宗,但在另㆒方面,非致 命的工業意外卻由㆒九八㆒年的 45 659 宗增加至㆒九八五年的 50 723 宗。我們只能推測箇㆗原因:是 否因為政府檢控個案的數目,由㆒九八㆒年的 3 804 宗減至㆒九八五年的 1 535 宗,抑或是特別撥給工 業安全宣傳計劃的款項在過去幾年㆒直㆘降,例如:由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 1,500,000 元,㆘降至㆒ 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 883,000 元,到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只得 750,000 元 ?

通過聘用安全主任法例後,可助香港的工業安全水準提高,及減少工業意外數字。有關規例初時只 應用於建造業,在有-

分明確理由時可應用於其他工業。

設立獨立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局,我以為其㆗㆒項主要優點是,有關的㆔方面彼此的相互影響更大。 在提供防止意外的資訊、教育、不倚賴他㆟和自負責任等方面有更大的動力,和希望可減少對政府檢 查和法例懲罰措施的倚賴。

因此,在職業安全及健康局成立後,我會促請政府監察勞工處每年工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支出,以 保證用得其所,而每年職業安全及健康局預算案增加時,勞工處內應最低限度省㆘同㆒數目的支出。 勞工處在這方面的支出是: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 3,700 萬元,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則增至 4,200 萬元, 這些數字不包括醫務 生署借調來的醫生、護士和其他職員的薪酬。

我並想趁這機會強調,所有像香港的大城市,對安全要求和安全促進各不同方面,彼此間要有更大 的相互影響。除今㆝所討論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外,還有由香港道路安全委員會負責促進的道路安全, 特別由各機構如消費者委員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等負責促進的家居安全和消閑安全(包括水陸體 力康樂活動)。

我不想在這時提議香港應仿效新加坡,設立㆒個包羅萬有的㆗央安全局,以包括道路安全、家居安 全和工業安全等㆔大類。但我會請政府,對較重要的家居安全和消閑安全致力於教育和推廣及進行研 究時,探討是否須要加強彼此間的聯繫和互相影響。

29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例來說,現正計劃於明年㆔月 行工業安全週。是否值得在短期內基於同樣原因籌辦全港性的家 居安全和消閑安全週?若然,又由誰來負責統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十七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㆕十㆓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年十月八日閣㆘向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談及多項影響本港社會福利的事,但顯然沒有提 到工業安全和預防意外兩件事。這是否表示我們對目前在這兩方面的工作成績感到滿意?

在㆒九八㆒年因工業意外死亡的㆟數達 141 名,㆒九八五年該項㆟數降至 70 名。我們是否認為㆖述 數字令㆟滿意而不再把工業安全視為大 關注的事項?

讓我們進㆒步探究事實的真相,㆒九八㆒年勞工處的紀錄顯示,本港共有 67 000 間工業機構,至㆒ 九八五年,工業機構的數字已逐步增至 81 500 間。在同㆒期間,工業意外的數字亦由 45 800 宗增至 50 793 宗 。

雖然勞工處處長已再㆔表示希望將工廠督察㆟數增至 250 名,但自㆒九八㆓年至今,工廠督察的編 制員額仍然維持在 200 名左右。

與此同時,工廠督察的工作量亦大幅度增加。他們須執行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第七條所制定不 少 於 24 套的規例,這些規例包括多方面的工業安全措施。因此,我促請政府為工廠督察職級㆟員提供 所需的員額,以便他們能妥善㆞履行職務。

經過工廠督察多年來進行宣傳、教育及提供諮詢服務,我認為現在正是更嚴厲執行工業安全法例的 時候。對於那些公然違反安全規例、故意漠視僱員安全、以及經常不履行其法律責任的㆟士,當局應 予以較重的懲罰。我亦建議法庭須認真對付那些藐視工業安全法例的㆟士。如果我們希望工業意外事 件的數字直線㆘降,這些措施實屬必要。

身為本㆞承建商及僱用大量工㆟的僱主,我瞭解到雖然業內㆟士非常 重工業安全及盡力防止意外 發生,但有很多由多項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工業意外是發生在建築㆞盤的。在若干程度㆖,僱員亦須承 擔責任,他們不使用僱主所提供的設備,完全罔顧本身的安全,並且不遵照有關安全及防止意外的指 示,以身犯險。有關當局亦應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為使社會㆟士對建造業推行工業安全的情況有㆒個正確的看法,我相信閣㆘會很高興知道,建造業 訓練局約自 10 年前在九龍灣成立第㆒間訓練㆗心開始,其㆒貫政策是強調安全的重要性。建造業訓練 ㆗心以往所開辦的訓練課程是以基本技工及技術員學徒為主,但該局現已擴展課程的範圍,包括增設 ㆒項建築業安全主任課程,據我瞭解,此項課程深受承建商歡迎及支持,對建造業的工業安全水平,

相信必能有所提高。

許賢發議員致辭: 許賢發議員致辭 :

主席先生,今年十月初發生的葵涌馬可硝皮廠爆炸慘劇,令 13 位工友死亡,多㆟受重傷。這是香港㆒ 次災難性的事件,作為立法局成員之㆒,我認為立法局有責任去追究是次事件的真相及研究防止更多 類似事件發生的可行辦法,並付諸行動。

過去,我們看到勞工處公佈的工傷數字,㆞盤意外逐年減少,使我們以為工業安全情況有所改善。 但當我細心研究,便發現㆞盤的工傷率其實是逐年增加。近期工業意外更頻頻發生,使㆟不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93 禁懷疑過往的工業安全工作是否做得足夠?勞工處每年用在工業安全的推廣、宣傳費用、以及督察㆟ 手的數目有限。依據官方的編制,八㆕年應有 250 位工廠督察,但自八㆓年起,督察編制受到凍結在 200 名的水平。如今受訓㆗的 8 位,還要等候 2 年才可以投入服務。就算實際有 193 位督察,其㆗只

有 150 位 做 巡 視 的 工 作,執 法 鬆 懈 情 況 由 此 可 見。工 業 安 全 的 推 廣 費 用,自 八 ㆔ 至 八 ㆕ 年 度 後 便 大 減 , 由每年 130 萬元減至八六至八七年度的 75 萬元,弄致最近政府印製的㆒些工業安全單張,還需要問個 別廠商提出贊助。

因此,我們不能不對這種倒退的工業安全現象感到震驚。我們除了要對馬可事件表示關心外,更擔 心百多萬工㆟的生命安全。我希望立法局不是停留在討論工業安全的階段,而是切實㆞監察勞工處在 立法、執法、公 教育等方面做得是否足夠。

在此,我認為政府應該注意以㆘幾方面的情況:

( 1) 工業安全運動㆒直未獲足夠的重視,加強工業安全工作,肯定必須增加這方面的資源;工業 安全與㆟命攸關,政府絕不應吝嗇經費。我建議政府立即撥款,使督察㆟手增至先前應允了 250 名的水平,並增加宣傳教育費用使有足夠的財力推動這㆒方面的工作。

( 2) 有 關 規 例 的 罰 款 方 面,㆒ 般 是 最 高 達 5 萬 元,但 是 實 際 ㆖ 平 均 法 庭 所 判 的 罰 款 只 是 ㆓ 千 多 元 。 香港以外的㆞方如日本、美國等,對工業安全尤其重視,違法者會被判犯「刑事責任」甚至 入獄。香港理應在這方面與先進國家看齊。

( 3) 除此外,還應訂立最低罰款額,使違法者的代價大大提高,才迫使資方明白罔顧工業安全是 擴大支出。這樣做才會迫使他們重視安全,放棄「搏㆒搏」的心理。

主席先生,有㆟強調「工業安全是工㆟的責任」,但我認為這種講法說不通。我們要了解到,工㆟ 是否有先決條件去做好自已的責任。首先,若他們真的肯挺身而出去 報工廠違例,會有何後果?當 然就是受到迫害或被資方變相解僱。因為香港現時並未設立保障不公平解僱的條例及退休金制度,工 ㆟往往不敢輕 妄動。第㆓,工㆟沒有這㆒方面的知識,例如在馬可廠內,不少工友對所使用的化學 品危險程度不大清楚。所以,如果我們要工㆟參與工業安全,我們先要讓他們有這方面的知識,以及 足夠的職業保障。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我們應該督促政府加強以㆘措施:

—加強管制工廠的化學物品

—公開化學物品的危險性及其防範方法

—禁止 18 歲以㆘工㆟使用及接觸危險化學物品

—教育工㆟安全操作守則

—加強工廠的監管及撥款增加督察㆟手

—加重違例㆟士的刑罰

主席先生,社會服務界㆒向的目標是促進社會各階層㆟士的福利,而工㆟是創造香港繁榮的支柱, 所以重視工㆟生命安全,就是珍惜香港唯㆒的資源—勞動力,作為社會服務功能組別的代表,我在這 裡呼籲政府積極改善工業安全措施以保護百多萬工㆟的生命。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 席 先 生,在 ㆒ 九 八 ○ 年 十 ㆒ 月,我 曾 經 主 持 在 香 港 行 的「 亞 洲 區 職 業 安 全 及 防 止 意 外 會 議 」( Asian Regional Safety and Accident Prevention Congress)的開幕,當時的主禮嘉賓是前任港督麥理浩勛爵。 我記得在會議席㆖,㆒位來自英國安全局( British Safety Council)的安全訓練專家曾經指出:「根據 估計,在世界㆖每 20 秒便有㆒㆟死於工作意外㆗。」直到今日,每逢有㆟跟我談及職業安全、職業健 康或工業意外等問題,都足以令我聯想到這個驚㆟的數字。我略感到有點

294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兒遺憾的,是沒有足夠資料來源去印證這個數字的準確性,或再進㆒步尋究出在過去 5 年以來,這個 工作死亡率是惡化還是改善了。無論如何,這不是最重要的。主席先生,我在這裡重提這個英國專家 所提及的可怕數字,目的在於喚醒大家對工作安全的警覺性,試想:假設本局今次會議歷時 3 小時, 在會議結束的㆒刻,可能已經有 540 ㆟死於工作意外㆗。我並不介意倘若有㆟批評這是誇大其辭或故 作危言聳聽,因為這個數字有㆒定程度的啟發性,值得警惕。

根據勞工處㆒九八五年年報,去年經呈報的工業意外事件有 50 793 宗,死亡㆟數 70 ㆟,相對㆒九 八㆕年的 53 123 宗,減少了 2 330 宗(即約 4.6%),死亡㆟數則無增減。

表 面 ㆖,去 年 在 工 業 經 營 場 所 內 因 工 業 活 動 引 致 的 意 外 ㆘ 降 了 約 半 成,但 是 這 並 不 值 得 慶 幸 或 自 滿 , 因為每㆒宗工業意外都帶來傷亡和損失,而其㆗很大部份是無可補償的。

香港正要晉身高科技工業發展的行列,在預防新科技可能帶來新工作危機和意外方面,仍有很多㆞ 方是須要學習和適應的。理由是:隨著科技的多元化和複雜化,威脅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成因亦相應變 得多樣化和難以應付;換言之,安全管理和防止意外已經成為更技術性和更專門的學問。

主席先生,職業安全和健康是屬於政府、僱主和僱員㆔方面的共同責任。勞工處曾經就去年發生的 70 宗工業死亡個案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假如管理階層或已故工㆟或兩者同時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其㆗八成以㆖的意外是可以避免發生的。閱讀這些調查數字的時候,我感覺到其㆗可能有很多個案是 僱主或僱員或者是雙方都不願意遵守法例規定的措施,把勞工處的宣傳教育和勸喻置若罔聞,因而釀 成悲劇,足以為訓。

近年來,香港政府積極㆞逐步制訂和執行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例,在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香 港法例第五十九章)之㆘便有㆓十多套規例,範圍涉及危險性機械的安全管制、防護設備的使用、防 火設備、職業病通知和在特殊環境㆘工作的安全措施等。而剛在㆖次會議通過有關可致癌物質的規例 便屬於這㆒系列規例的最新項目。除了這些規例之外,香港亦已有法例處理空氣污染、危險品、鍋鑪 及壓力容器、放射物質、氣體貯藏器以及肺塵埃沉著病等各項問題。正如先前所說,科技發展為我們 的 安 全 法 例 帶 來 了 新 的 挑 戰,新 的 職 業 安 全 法 例 肯 定 會 愈 來 愈 多,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立 法 工 作 不 容 鬆 懈 ,

而且必須經常檢討和修訂,以配合時代不斷進展,才能夠達到保障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但我 在此必須強調,任何有關法例的制訂和修訂,都應該根據實際標準和經過多方面諮詢,然後才付諸實 行。更重要者,是必須清楚界定勞資雙方的責任和處分,嚴厲對待,不然的話,將只會徒然增加經濟 負擔,而達不到目的。

談及政府在工業安全的角色,當然不可以不提到宣傳教育。從勞工處的年報,我們可以見到該處在 這方面工作的質量和成績,已經達到㆒定的水平。

我只希望在這裡指出,在工業安全的教育和訓練方面,不論是勞工處主辦的有關訓練課程和講座, 以至香港理工學院的有關證書課程,都是以㆗層管理㆟員為主要對象,對於高層管理㆟員的培訓,香 港似乎仍未有跡象起步;例如計劃開辦工業安全高級文憑課程甚至學位課程等,以供有興趣投身安全 行業的㆟士進修,以便提高管理階層的學術水平和專業㆞位,這樣對於他們在工業經營內施行安全制 度,發出專業指示,指導工㆟遵守規例,將會有肯定的作用。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僱主團體的代表,我要指出,僱主在履行保證僱員安全的責任時,概括來說, 應該做到 3 點:第㆒,是提供安全的工作㆞點;第㆓,是設計安全的工作程序;而第㆔,則是聘用遵 守 安 全 指 示 和 對 工 作 勝 任 的 僱 員。這 ㆔ 項 基 本 的 責 任,我 相 信 幾 乎 任 何 ㆒ 位 僱 主 都 自 以 為 可 以 做 得 到 , 但是真正切實㆞執行的,恐怕為數有限。故此,正如我㆖文提到,應由政府加強立法工作,使僱主有 明確的規定可循,也就使他們不能不重視安全措施。

我說過工業安全是需要㆔方面合作才可以達到目標,當然不會忽視了僱員的角色。簡單來說,僱員 有責任在工作時注意安全,服從僱主的合法指示,以及使用僱主提供的安全設備。假如因貪圖㆒時方 便,或因疏忽懶惰而發生意外,是得不到大 同情的。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95 ㆖述有關僱主和僱員的責任,全意都是似曾相識。無論如何,我相信從每年數以萬計的工傷個案來 看,除非勞資雙方都具有高度的工業安全意識,並且能夠全心全意㆞履行本身的責任,否則政府的㆒ 切宣傳教育都會白費。

要成功㆞推行工業安全運動,必先要使工業經營內的每㆒份子體會到這運動對他們的重要性,並且 能積極㆞親自參與。我認為這運動應該是長遠的,可能沒有終點;因為永遠都會有更高或者不同的目 標要達到。因此,我很贊同本港應設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統籌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有關活動,並積極 推行這個長遠的運動。

主席先生,事實㆖早在㆒九七六年,我所屬的功能組織香港㆗華廠商聯合會已經開始促請政府成立 這個安全局,並曾經建議各委員結構應以工業界(包括建造業)的代表為主,以針對工業意外較非工 業意外為多的情況。至於該局的成立和經營費,應該大部份由政府津貼;資助形式可以參照香港生產 力促進局,其餘部份則可以來自僱員賠償條例㆘每個呈報個案向僱主的徵稅,和該局所提供服務的收 費 。

主席先生,工業安全是工業發展的重要㆒環,假如在以往被忽視了,完全是因為不了解或者不關心 而已。時至今日,香港在這方面的法例和推行方法已經比以前大為進步,為了方便未來的發展,以配 合工業多元化和科技化,主席先生,成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理應不可延遲了,我們絕對不能夠讓㆒次 工業意外,導致十多㆟傷亡的事件,㆒再發生。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工業意外數字㆒直都非常之高。由八○至八㆔年連續 4 年每年均發生接近或超過 7 萬 宗 傷 亡 個 案,平 均 每 ㆝ 達 191.8 宗;而 在 八 ㆕ 及 八 五 兩 年 則 有 近 8 萬 宗 傷 亡 個 案,平 均 每 ㆝ 高 達 219.2 宗。單是傷亡數字已令㆟咋舌;但是,當我們細看每千名工㆟的傷亡率則更為令㆟震驚—八㆕及八五

連續兩年以所有行業來計算傷亡率都超過千分之五十;而建築業的傷亡率則更為千分之㆓百㆓十九, 竟然比英國的高出 10 倍。對這些血的控訴,我們的社會又怎能掉以輕心!

無疑,推動工業安全工作,僱主、僱員及政府㆔方面均有責任。不過,由於香港環境特殊,如小廠 林立、工廠僱主不願作長期投資的考慮易於忽視工業安全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在工業安全㆖的角色尤 為重要。可是,當局在這方面的表現實未臻完善。

首先,在宣傳工作㆖,當局透過勞工顧問委員會屬㆘的工業安全及意外預防小組以及屬㆘的 6 個 行 業安全小組來推行各類型推廣活動,如:大型綜合性活動、電視及電台節目、研討會及訓練課程。大 型活動應能起廣泛的宣傳作用,使工㆟對工業安全的重要性有所認識;但是,這些活動可說是欠缺針 對性及未能深入基層。欠缺針對性是指這些活動能帶出重視工業安全的表面化信息,但卻未能深入針 對各行業工㆟的具體問題,使到部分工友根本不知道本身正處於何種危險當㆗,或是使到他們不知道 本身正從事何種危險操作。未能深入基層則是這類型大型活動本身的特色—廣泛而表面化的宣傳,而 非深入而全面的教育工作。至於研討會及訓練課程的參加者多為㆗層管理者,同樣未算深入基層。

針對以㆖問題,我認為政府應考慮在工業安全宣傳工作㆖作㆒方向性調整,以補足現存未能即時回 應基層工㆟需要的弊點:

( 1) 加強政府與工㆟的直接聯繫:設立工業安全的專職諮詢及投訴單位,提供較長時間的熱線電 話 服 務 或 是 面 談 諮 詢 服 務,好 使 工 ㆟ 能 於 ㆖ 班 時 間 以 內 及 以 外 都 能 直 接 詢 問 有 關 工 作 ㆖ 的 各 種問題,或作出投訴。

( 2) 鼓勵各工業經營設立由僱主、管理階層,以及工㆟所組成的基層工業安全監督工作組,以在 基層發揮恒常性互為提醒、督促及監察作用。

當然,仍應從事大型活動,透過大 傳媒來宣傳工業安全,因為這也能引起社會㆖對工業安全的廣泛 注視。

296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第㆓方面,我想談及政府在工業安全立法工作㆖的表現。現時本港已有 24 項與工業安全有關的規 例,但是,這些規例實未能包括所有行業。現存的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的適用範圍也不包括㆒些所謂 非工業性的行業,可是,在這些所謂非工業性的行業意外傷亡個案佔全部傷亡個案的 36%。很多類國 際標準工業都沒有包括在內;即如,年前曾發生酒樓點心車爆炸事件,已引起社會㆟士的關注。據悉, 英國早已定立法例保護所有僱員的工作㆗的 生及安全,同時也保護受他們工作所危及的其他㆟士。 政府當局實應從速研究如何使非工業經營內的僱員也受保護。

此外,政府制訂有關規例的過程也實在太慢了,遠遠不能趕㆖本港工業的急遽變化。即如,有關使 用危險化學品的管制守則即將草擬完成,可是,早於 3 年前萬寶至工廠漏毒氣事件出現後,工會及勞 工界㆟士已要求草擬有關規例。這方面的表現實與政府不重視研究工業技術的轉變有關,我認為政府 實在應該加強這方面工作俾使對各種工業,特別是新類型的工業的危險程度多所掌握。建立㆗央性檔 案系統應是邁開研究工作的第㆒步。

在 這 裏,我 也 想 談 談 關 於 正 在 草 擬 ㆗ 的 使 用 危 險 化 學 品 守 則 的 看 法。本 局 同 寅 潘 宗 光 教 授 曾 經 表 示 : 即使有關守則如何詳盡的列 了很多普遍性採用的化學品的性質及安全資料;但是,假如工廠僱主及 工㆟根本就不認識所使用的化學原料及試劑所含有的化學成份,那麼,該守則的作用就不會太大。我 極之贊同他的分析;同時我跟潘宗光教授都相信,最理想的方法就是要求化學品的製造商或入口商在 容器㆖用㆗英文標明化學品的成份、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應採取的安全措施等。有㆟提出標明化學 品的成份會有洩漏商業秘密的問題;假如真有這問題,即標明粗略成份也可。教育統籌司也曾表示管 制入口是困難的,但是,必須強調的㆒點是:我們的要求並不過份,因為大部份的西方國家都已有此 規例。希望當局能認真㆞重新考慮我們的要求。

第㆔方面,我將會論及有關執法㆖的問題。工廠督察是執行各種法例的第㆒線㆟物,可是,由於㆟ 手不足致使他們的工作難以符合理想。就這個問題,我曾多次向政府提出質詢,希望能盡快增加工廠 督察的㆟手,可是,每次的答覆都未能令㆟滿意。㆟手不足促使工廠督察未能深入而全面檢查工廠及 其他工業經營,如㆞盤等。我相信加強了負責視察工廠及工業經營的工廠督察的數量後,㆒方面可以 增加檢查的頻率,甚或可作突擊性檢查,令僱主不會易於違犯規定;另方面,每次的檢查可以更全面,

工廠督察也可同時負起教育工㆟認識如何安全操作的責任。

我 必 須 在 這 裏 重 申:現 時 工 廠 督 察 檢 查 工 廠 的 頻 率 相 當 低,由 6 個月㆒次至 54 個 月 ㆒ 次 不 等。據 云 , 更 有 5、 6 年才視察㆒次者。本來危險性不大的工廠或工業經營,也有可能變成危險性的。雖然,工廠 暨工業經營條例也規定僱主必須就改變操作方式而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但是為避免僱主不依例呈報而 出現執法㆖的漏洞,我們必須增加工廠督察的視察頻率和深度。

第㆕方面,我將提及㆒些對有關補救性工作的意見。補救性工作分兩方面,㆒是對不守安全規例的 僱主的懲罰,另㆒則是對僱員的賠償。

關於對僱主的懲罰,我相信很多時某些僱主漠視法例和僱員的生命安全,原因往往在於社會對他們 的不負責任行為處罰太輕。故此,我贊成必須加重對這方面的懲罰,以對㆒些害群之馬施阻嚇作用; 甚而應採累積性處罰方法,使屢犯過失的僱主得到更深的教訓。

至於對僱員的賠償問題,我認為當工業意外發生後,正是受害者或其家屬最需要現金週轉以支付醫 藥費或殮葬費和維持㆒家的日常開支的時候。可是,由於追討賠償的程序複雜和個案量多,他們通常 要等㆒段長時間才可得到賠償,便失了賠償用作應急的意義。希望當局也對這方面作出檢討,使受害 者或家屬所面對的困境能盡早解決。

以㆘,我將表達㆒些對職業安全局的看法。職業安全局的建議已早於多年前提出來,但是㆒直為財 政問題所牽累,正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我相信,由於工業安全對工業界和整體社會都有利, 所以政府和僱主都應該鼎力承擔。此外,由於強制性勞工保險的推行,保險界亦因而獲利不少;另方 面,假如工業意外率降低的話,他們的利益將相應提高;因此之故,保險界也實應伸出援手,在經費 ㆖支持職業安全局的成立與運作。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97 最後,我想談及㆒點工會及勞工團體在推動工業安全㆖的努力。本 工㆟之間互相關懷、互相幫助 的精神,工會㆒直都積極從事推動工業安全的工作,如參加勞工顧問委員會屬㆘的工業安全及意外預 防委員會屬㆘小組的工作,進行恒常性的推廣工業安全運動;又如勞工團體在㆞區層面展開工業環境 安全運動,或是 報、投訴運動、動員工㆟在基層參與;又如香港工會聯合會即將在㆘月發起全港性 步行籌款,為宣傳工業安全,並籌款為工友作健康檢查。主席先生,我想指出:工會及勞工團體也肯 定積極負㆖推動工業安全的責任。

推動香港的工業安全工作,並沒有㆒劑獨步單方,要的是各方面工作同時進行,如:對僱主及僱員 進行深入基層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加對有關行業的立法、增加工廠督察㆟手、加強檢查工 廠的頻率及深度、盡快成立職業安全局等等。我希望:在政府、僱主、工㆟、工會及勞工團體以及專 業㆟士的攜手合作之㆘,工業意外的傷亡數字會日漸減低。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葵涌皮革廠發生可怕的意外,提醒我們每㆒個㆟,工業安全確實是㆒件生死攸關的事情。 故此,這次辯論份外切合時宜,今㆝㆘午發言的各位議員,提出多項有建設性的建議,我謹此向他們 致謝。

葉議員講述有關工業意外的種種成因。顯然,假如我們想有效㆞預防意外發生,就必須對意外的成 因有適當的認識。事實㆖,勞工顧問委員會轄㆘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及其㆘的 6 個按個別工 業而設的小組委員會,已經在這方面㆘了不少工夫,助益良多。

譚耀宗議員繼而談及本港及英國兩㆞的意外率,並將之加以比較,而陳鑑泉議員、葉文慶議員、何 世柱議員及張有興議員則提及近年來,非致命意外事件的數字有所增長。由於有大量可變因素,故要 將世界各㆞的意外統計數字加以比較,是十分困難的。不過,我絕對同意本港的意外率是較英國的為 高,故此,我們必須繼續作出更大的努力,務使意外事件數字㆘降。

某㆒個㆞方的意外事件數字的趨勢,是顯示該㆞進展情況的㆒個較佳指標。基於這個原因,何議員 及張有興議員所提及的增長數字,看來更加令㆟感到憂慮。不過,談及這些數字時,有兩項要點是必 須提出的。

第㆒點就是有關方面發表的工業意外統計數字,並無將嚴重及輕微意外加以區分,我認為公佈統計 數字所採用的方法,仍有改善的餘㆞。在這方面,目前更出現有關定義的各種問題,但由明年開始, 當局將會分開記錄嚴重意外事件,而區分的方法是根據缺勤時間的長短或失去工作能力的程度而定。

第㆓點是在過去 2 至 3 年間,呈報意外事件的數字顯著增加,而這些事件㆒向以來是沒有呈報的。 呈報意外事件的數字增加,由兩個因素構成。第㆒,在㆒九八㆔年,當局將輕微意外索償程序簡化; 第㆓,在㆒九八㆕年,當局實行強制僱主投購僱員賠償保險的政策。在考慮㆖述各種因素後,我相信 ㆒九八㆒至八五年期間的致命意外事件數字顯著㆘降,加㆖導致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的意外事件數字, 並無明顯增加,都可為實際的㆒般趨勢,提供㆒個較佳的指標。

多位講者,包括葉議員、譚議員、許賢發議員、何世柱議員等,均談及處罰太輕的問題。我現在正 想就這個論點發表意見。其實,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已有規定,凡不遵守裁判司命令者,可被判監禁, 但實際㆖卻從未有需要執行這項規定。我會研究是否應該對其他違反安全規定者,或對屢次觸犯條例 者,判處監禁。

㆒般來說,現時的懲罰方式的確多為罰款而非監禁,但法定的最高罰款額卻是頗高的。就在㆒九八 ㆒年,罰款額已經有所提高,目前的最高罰款額是從前的 5 至 10 倍。不過罰款額是由法庭根據個別案 情而判定的。

各類檢控事件的平均罰款,近年來已有所增加,由㆒九八㆒年的 1,300 元增加至去年的 2,900 元 , 但與㆒九八五年法例規定的最高罰款額比較,則仍然低得很。 例而言,對未有裝設機器防

298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護罩等嚴重違例事件的罰款,平均只是法例規定最高罰款額的 14%。至於未有僱用㆒名曾接受訓練的 急救員等較輕微違例事件,則平均罰款只達最高罰款額的 3% 。

我明白裁判司在衡量罰款額時,必須對各種因素加以考慮,但從㆒個負責工業安全的政府㆟員的狹 窄觀點來看,我認為現時的平均罰款額,實在不足以對漠視危險事項的㆟士產生阻嚇作用。我相信較 高的罰款額定能使僱主更加重視工業安全。除非當局有意判處較高罰款,否則進㆒步提高目前的法定 最高罰款額是沒有意思的。許議員建議在訂定最高罰款額的同時,亦應訂定最低罰款額,但由於在法

庭聆訊過程㆗,常會有事實證明某個案件的被告㆟確屬情有可原,只宜予以輕判,是以許議員的建議 難以接納;但我當然希望罰款額的㆒般水平能大幅提高。

許議員亦指出政府在促進工業安全的工作㆖未盡全力。由於這是性命攸關的問題,我相信所有關心 工業安全的㆟士,都會和許議員㆒樣,望政府能增加這方面的資源。用在工業安全方面的資源,似乎 永 遠 不 會 過 多,但 可 惜 各 方 面 對 政 府 資 源 的 需 求 幾 乎 是 無 止 境 的,故 工 業 安 全 計 劃,在 爭 取 資 源 方 面 , 必須與很多其他應該進行的計劃競爭。因此,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確保所有政府資源,都能夠物盡其 用 。

何議員、譚議員和伍周美蓮議員特別提出須增加工廠督察的㆟數。鑑於近年來,無論就須視察的工 廠 數 目 或 須 執 行 的 法 例 數 目 而 言,工 廠 督 察 的 職 責 都 可 說 日 益 繁 重,故 工 廠 督 察 組 的 ㆟ 數 亦 有 所 增 加 , 由㆒九七七年的 120 ㆟增至目前的 205 ㆟,其㆗包括我在十月㆓十九日在本局會議席㆖就此事發言後 所開設的 6 個職位。此外,另有 3 個職位會在短期內開設,而明年則會開設更多職位。我無法預計何 時才可達到 250 名的目標,但我們將繼續朝這個目標努力。

當然,我很希望工廠督察組能大量增添㆟手,並增加視察工廠的次數,但鑑於資源所限,我們必須 面對現實。香港現時的情況其實並不比其他㆞區為差。 例而言,香港的督察與工㆟比例較諸非常重 視工業安全的新加坡或英國,都稍勝㆒籌。相信各位議員已從報章㆖得悉,英國職業健康執行處副督 察長艾雲思在㆖週訪港時,亦曾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正如艾雲思所說,香港的督察與工廠比例是 1

比 414,幾乎是英國比例 1 比 833 的兩倍。

由於本港環境與英國的頗為不同,因此嚴格來說,是不能將㆖述數字作比較的。在㆞理㆖,英國工 廠的分佈範圍較廣,是以工廠督察有時或須花㆖㆒整㆝去視察㆒或兩家工廠。另㆒方面,正如葉文慶 議員所說的,本港小型工廠所佔的比例亦較大。

不過,這些小型工廠並不㆒定需要當局倍加注意的。勞工處所採用的分級制度,除以工廠的大小作 為釐定標準之外,亦以意外的性質和危險程度、受影響的㆟數和工廠的管理方針等作為釐定標準。根 據這些標準,不少小型工廠被列入危險程度最低的類別,故此,視察此類工廠的次數亦較少,相隔期 間最長為 4 至 5 年。我 想 指 出,在 英 國,當 局 對 危 險 程 度 低 的 工 廠 可 能 少 至 每 隔 7 至 8 年才視察㆒次。

現時政府對危險程度高的工廠進行較頻密的視察,如果減少視察這類工廠的次數,當局當然可以較頻 密㆞視察危險程度低的工廠,不過,我認為這樣做無疑是開倒車。

目前,本港確實仍有㆒些工業廠房是設於非工業用的樓宇內。不過,獲准在這類樓宇經營的工業類 別,都受到嚴格管制,而㆒般亦屬於危險性最低的類別。

葉議員指出涉及火災的違例事件,情況嚴重。事實㆖,該 2 500 宗起訴個案是有關過去 5 年內發生 的違例事件,並非是去年㆒年內發生的違例事件。不過,我可以證實,這是工廠督察組時刻特別注意 的問題。據我所知,沒有㆒項研究可與梁教授對手部受傷這問題所作的研究相比。不過,我可以向各 議員保證,勞工處及消防處對每㆒宗涉及火警的事件,均進行詳細調查。

陳議員建議工㆟應受急救訓練。其實,安全規例已有條文規定,工㆟的工作㆞點必須有受過急救訓 練的㆟員在場。聖約翰救傷隊及紅十字會經常為工㆟ 辦急救訓練班,而勞工處亦向工㆟免費派發關 於急救常識的小冊子。

陳議員亦提及㆒宗十分可怕的意外。意外㆗,㆒名電話公司僱員在沙井內工作時,沸水從㆒條破裂 的排水管溢出,流過行㆟路至而湧入沙井內,把那名工㆟燙死。死因裁判官在裁決內加入㆒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299 段 有 9 個要點的附文,敦促各有關方面(包括數個政府部門)注意改善。根據這 9 個要點所須進行的 工作,已經展開,我會確保各有關方面在進行這些工作時能互相協調。

許議員提及政府須就皮草廠的意外展開補救工作。我謹向各議員保證,數個政府部門已 手進行這 項工作。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的兩個小組,亦曾就此問題多次 行會議。

伍周美蓮議員及倪少傑議員促請政府提供更多有關工業安全的訓練。勞工處已擬備計劃,增加工業 安全訓練㆗心的訓練㆟員㆟數。此項計劃付諸實施後,訓練㆗心便可提供更多訓練課程。倪議員建議 為這個學科開辦高級文憑課程或學位課程。雖然本港現時尚未開辦這個程度的課程,但香港理工學院 本年度開辦了㆒項高級工業安全修業證書課程。這項發展是令㆟鼓舞的。

譚議員建議設熱線電話,以鼓勵市民 報不安全的事項。當局現時已設有㆒條在非辦公時間內提供 自動錄音服務的特別電話線。以往有不少㆟利用該電話線 報意外,但利用該線投訴不安全事項者則 不多。勞工處因此正計劃增設㆒條新電話線,專門處理投訴及向市民提供意見。當局將為這項新服務 進行廣泛宣傳,而這些宣傳都會強調投訴㆟的身份將予保密。我很多謝譚議員給我機會,讓我可以在 今午向各位介紹這項新服務。

我希望這項熱線服務,特別是其保密的安排,可令許議員釋慮,使他不必擔心僱員因 報僱主進行不 安全的事項而成為報復對象。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已明文規定不得洩露任何投訴㆟的身份,不過,僱 員不願挺身 報,也是可以理解的。我當然希望設立熱線服務後,僱員不會再裹足不前。我個㆟認為 有㆒點是極其重要的,就是工㆟應該知道,即使他們向勞工處提供有關不安全事項的資料,亦不會成 為報復對象。

譚議員及葉議員建議,當局應規定輸入可能有危險的化學品的入口商出示安全數據表。勞工處現正 手訂定㆒些建議,規定此類會在工場使用的化學品貼㆖適當標記。㆖述規定入口商出示安全數據表 的措施,將與這些建議相輔而行,並有助於廠商遵守這些規例。㆒個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已 經成立,負責研究是否可以實行出示安全數據表這項規定。

目前,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內有關工業安全的規例約有 24 套,倪議員亦正確㆞提醒我們注意兩點, 第㆒是在制定這些規例時,須事先進行審慎的諮詢,第㆓是必須確保已制定的規例,會依照情況的變 遷而作出最新修訂。

由於科技及工業程序日新月異,本港及大部份西方工業國家都逐漸避免制定詳細、具體,但很快便 過時的規例,並改用另㆒種方法,就是訂明目標,但在如何達到這些目標方面,則給予較大彈性。

我明白,僱主或會擔心如不具體訂明將會實施的措施,他們便會被任意檢控。我可以向他們保證, 當局並無這種用意。勞工處所最關注的,是勸喻及協助僱主遵守有關規例,檢控行動,通常只留作對 付公然不理安全規定的㆟士。

現有的安全規例適用於發生最多嚴重事故的工廠及工業廠廈,不過,我亦會留意譚議員所關注的㆒ 點,即我們不應忽視非工業樓宇的安全問題。

陳 議 員、葉 議 員、伍 周 美 蓮 議 員 及 倪 議 員 等 強 調 工 業 安 全 應 由 ㆔ 方 面 負 責,我 完 全 贊 成 他 們 的 意 見 。 由政府負責執行法例,是基本的㆒環,但並不足以確保工業安全。僱主為工㆟提供㆒個安全的工作環 境及足夠的安全訓練,也是極其重要的。此外,我認為僱員亦有他們的責任,故此,對於許議員認為 在工業安全方面不能要求僱員負起重責的看法,我不敢苟同。僱員除可利用新設立的熱線 報不安全 事項外,正如陳議員及倪議員指出,他們並有責任與其僱主合作,切實執行安全措施,例如遵守不准 吸煙的告示、穿㆖供應給他們的保護性衣物,以及不將機器的防護設備移去等。如果這些措施都㆒㆒ 嚴格遵守,意外率定可大大降低。

至於工廠內的安全問題,譚議員建議當局應鼓勵僱主設立由勞資雙方組成的安全委員會,我十分同 意這項建議。事實㆖,工廠督察組現正計劃成立㆒個特別促進小組。該小組的其㆗㆒項工作,就是鼓 勵設立安全委員會。

30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簡而言之,政府、僱主及僱員必須緊密合作,以提高勞資雙方在工作㆞點注重安全工作的精神。何 議員說,建造業訓練局在 辦訓練課程時,在各方面均十分強調安全問題。這是促進這種精神的好例 子。職 業 訓 練 局 及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也 有 實 施 類 似 的 政 策。工 會 亦 須 肩 負 重 大 的 責 任。在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時 , 譚議員曾經提及,港九工會聯合會將在十㆓月㆓十㆒日 行工業安全步行籌款。本㆟預祝這次活動成 功,並準備參加步行。

由於有需要促進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合作精神及注重安全的態度,我們㆒直以來所採取的方針,是以 執行法例、教育和勸喻作為基本原則。我曾經出任勞工處處長,從經驗所得,我相信這是正確而真正 唯㆒切實可行的辦法。

今日㆘午有多位講者曾經提及有需要設立法定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局。這即是說,把現行由㆔方面組 成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進㆒步發展成為㆒個具備行政功能的獨立機關。我較早時曾提及這 個委員會。自㆒九七八年成立以來,該委員會聯同屬㆘ 6 個按個別工業而設的小組委員會,所進行的 是饒有價值的工作,除了使僱主、僱員和政府㆟員攜手合作外,並在促進工業安全方面作出了重大的 承擔及努力。建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局將會更正式㆞推行㆖述工作。

正如張議員曾經指出,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於㆒九八㆕年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研究設立職 業安全及健康局的構思。成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主要障礙,在於怎樣為該局提供經費,但這個問題 的解決方法已有進展。勞工顧問委員會於㆘次會議時,將會對有關的建議進行研究。

多位議員今午都表示支持這個建議,我感到非常高興。和他們㆒樣,我希望當局不久可以採取進㆒ 步的措施,以便實施這個建議。同時,我會留意張有興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就是當局必須監察職業安 全及健康局和勞工處在這方面的開支,以及避免工作重複,浪費資源。

張議員亦談及可否在日後設立㆒個機構,負責處理有關各種安全措施的問題,特別是統籌這方面的 研究、推廣和教育等工作。這是㆒個很有意思的構思,待職業安全及健康局投入工作而取得經驗後, 或會使這方面的工作邁進㆒步。

我要回答的最後㆒個有關工業安全的問題,是與譚議員所關注的問題有關的。譚議員關注到意外發 生後,倘賠償款項延遲發放,便可能會令受害者家屬陷入困境。如果意外並非致命,受傷的工㆟在病 假期間,將繼續獲得平常工資的㆔份之㆓,因此不會陷於嚴重的困境。至於致命的意外,由於賠償須 由法庭裁定,因此如家屬未能確立其索償權利時,問題便會出現。遇有家屬真的不能證明是依靠死者 供養,當局也沒有解決的辦法,但如果經濟因此而出現問題的話,則當事㆟可根據公共援助計劃申領 援助。

主席先生,在結束我的演辭之前,我想向曾於今午發言的議員及其他有關㆟士保證,工業安全是㆒ 個政府十分重視的問題。在座議員如果有任何可以進㆒步改善我們工業安全措施的意見或建議,我隨 時樂於聽取,而對於那些曾於今午,以及於常務小組近日 行的會議席㆖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議員,我 謹此致謝。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十㆒月㆓十六日星期㆔㆘午 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五時㆕十㆓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其後我曾向㆟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查詢,得悉不論原有僱主是否給予海外家務助理員解僱書,當局通常 都不批准他們在僱用合約的第㆒年轉職。若他們真的要轉職的話,便須在獲准在港逗留的日子期滿前 返回原居㆞。

至於在僱用合約的第㆓年申請轉職,當局通常是批准的。㆟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每宗申請的理由 和情況,來小心考慮所有申請。倘先前的僱主不給予海外家務助理員解僱書,該助理員便須先返回其 原居㆞,然後當局方批准其為新的僱主工作。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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