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9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 G.C.M.G.,G.C.V.O.,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 K.B.E.,C.M.G.,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 E.D.,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湛佑森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格士德議員

彭震海議員, M.B.E.

劉皇發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9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公安條例

㆒九八六年禁區令 ………………………………………………………………………… 239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式㆗心)(指定)(修訂)令 … 240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羈留場所)(修訂)(第㆓號)令 ……………………….. 241 商船(安全)條例

㆒九八六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第㆓號)令 ……………………….. 242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九號)令 ……………………………… 243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冰凍甜味食品(市政局)(修訂)附例 ………………………………… 252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冰凍甜味食品(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53

㆒九八六/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11) 香港旅遊協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年報

( 12)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 全年情況所作的報告

( 13)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由受託㆟就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整年情況所編 寫之第㆓十五期年報

其 他

政 府 就「 有 關 修 改 法 律 及 修 改 法 律 實 施 方 法 以 對 付 ㆔ 合 會 問 題 的 建 議 」討 論 文 件 在 諮 詢 市 民 意見後而採取措施的聲明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學學位分配辦法

㆒、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關 於 教 育 署 計 劃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的「 ㆗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的 改 善 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有否考慮到這些新措施可能導致教育精英化?

( b) 就新措施而進行的諮詢達到什麼程度?

( c) 有否就新措施內「直屬及聯繫學校制度」的實施,給予學校足夠時間的通知?及 ( d) 鑑於多個教育團體及教育界㆟士提出反對,政府會否考慮擱置新措施?

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首先回答許議員所提問題的最後㆒部分。政府及教育委員會都清楚知道,這些建議是 富爭論性的,而贊成與反對雙方均持堅決的意見。因此教育委員會會在十㆒月㆘次開會時,再討論這 項問題。在此期間,政府不會採取任何會影響最終決定的行動。

我現在轉而談到許議員所提問題的其餘部分。

我認為,這不是在「精英教育」制度與「有教無類」制度兩者之㆗作出簡單選擇的問題。其實,在 兩個極端情況之間,是有多種可行的制度的,而這兩個極端的情況,㆒是單憑學習能力進行挑選,㆒ 是挑選時全不考慮學習能力。在前㆒種制度㆘,教師可因材施教(至少在理論㆖是這樣),但這種制 度卻會使能力較差的學生信心減弱,並使他們所就讀的學校士氣低落。在後㆒種剛好相反的制度㆘,

學生的學習能力會十分參差,令教學的效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在實際的情況裏,我們必須在這兩 項互相衝突的原則㆗間,尋求㆒個折衷的辦法。很多教師認為,目前的制度過分偏重「有教無類」這 ㆒方面,同時在同㆒學校內,學生的學習能力亦過於參差。修訂後的建議等級制度,目的是將在個別 學 校 內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差 距 縮 短,以 期 提 高 教 學 效 率。有 些 ㆟ 認 為,這 些 建 議 過 分 偏 重「 精 英 教 育 」。 因此,問題在於這些建議能否提供㆒個達致合理平衡的辦法。我們亦正等待教育委員會就這㆒點提供 更多的意見。

至於諮詢方面,當局在㆒九八㆒年曾廣泛派發檢討㆗學學位分配辦法工作小組報告書,藉以諮詢各 界的意見。有關方面其後根據收到的意見,擬就建議,但卻須延至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和其後的教 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發表後,方可採取進㆒步行動。㆒九八五年,有關方面將㆗學學位分配辦 法的建議,提交教育委員會研究,其後並依照委員會的意見,再次向各學校議會及協會,以及代表所 有參加派位辦法學校的㆗學學位分配㆗央委員會及分區委員會,諮詢意見。今年較早時,教育委員會 曾根據這些進㆒步的意見,提出應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行,並發出通告,通知有關學校。由於各學校對 這份通告作出反應,委員會進㆒步研究這個問題。目前,教育署已為小學及㆗學校長 辦了㆔個分區 研討會,並會將各㆟在會㆖發表的意見,㆒㆒向委員會報告。

許先生問題的第㆔部份是有關直屬及聯繫學校制度建議重新推行,向學校發出通知的時間是否-

足 的問題。有關方面本已在七月時,要求有意由㆒九八九年九月起按照㆖述制度建立新聯繫的學校,在 今年十月底前通知教育署。不過,由於這項建議現已交由教育委員會在十㆒月重新研究,因此,各學 校現已接獲通知,㆖述截止日期已不再適用。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當局曾就此事諮詢教育界各主要團體,例如津貼㆗學 議會及香港㆗學校長會等的意見,而他們亦曾發表甚為 烈的意見。那麼,教育委員會在十㆒月召開 會議再次討論有關問題時,會否認真考慮他們所提出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深信教育委員會會認真考慮所有已提出的意見。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打算將在這㆔個研討會完結後所派發的問卷的結果公佈, 如果是的話,學校校長可否獲知這些資料,而這方面的結果又可於何時公佈?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傳 譯 ):我 認 為 沒 有 什 麼 理 由 須 將 結 果 保 密,因 此,主 席 先 生,我 會 建 議 將 結 果 公 佈 。 至於何時公佈,我並沒有想過這個問題,但相信可以很快便公佈。

司徒華議員問: 政府可否將㆗學學位分配辦法的詳情告知本局?有關辦法在九年免費教育制度㆗是㆒ 個頗為重要的環節。既然政府已同意對九年免費及 逼教育制度進行檢討,有關方面可否將與㆗學學 位分配辦法有關的各項新建議暫時擱置,並且將目前的㆗學學位分配制度列入檢討範圍內,待完成檢 討後再作新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會考慮司徒華議員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97

半山區與㆗環之間興建行㆟自動電梯

㆓、潘永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在半山區與㆗環之間興建行㆟自動電梯的 實驗計劃的最新發展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方面在短期內會要求當局在工務計劃㆛類工程內,加入㆒項在半山區與㆗環之 間沿閣麟街與些利街興建行㆟自動電梯的工程。這將是㆒項實驗計劃,而電梯將跨越建議㆗的 ㆗央市場及舊㆗區消防局的重建㆞盤,以連接㆗區的架空行㆟路系統。當局有意使行㆟自動電 梯的興建工程,與該兩處的重建工程互相配合。不過,在這個階段很難說行㆟自動電梯工程會 何時動工,因為這要視乎該工程在其他工務計劃項目㆗所獲編排的施工次序而定。

潘永祥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半山區交通十分擠塞,運輸司可否較為明確㆞指出, 這個工程預期在何時實施?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要視乎這個工程在工務計劃項目㆗所獲 編排的施工次序而定。不過,據我估計,最早的實施日期會在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

逃避海底隧道繳費及通過稅

㆔、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是否注意到有些車輛沒有繳費而使用海底隧道;及

( b) 若然,已採取什麼措施,防止政府收入因此而再有損失?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對 問 題 第 ㆒ 部 份 的 答 覆 是「 政 府 是 注 意 到 的 」,但 逃 避 繳 交 隧 道 收 費 的 個 案 十 分 少 。 根據海底隧道條例及附例(香港法例第㆓○㆔章)的規定,所有使用海底隧道的車輛,均須繳 付 適 當 的 費 用,唯 ㆒ 例 外 的 是 運 載 在 隧 道 區 內 工 作 的 政 府 ㆟ 員( 例 如 檢 查 隧 道 結 構 的 土 木 工 程 署㆟員)的車輛。不過,根據海底隧道(通過稅)條例(香港法例第㆓七㆕章)的規定,巴士 及其他㆒些指定的使用者,例如必須使用隧道的傷殘駕駛㆟士和領事團成員等,是豁免繳納通 過稅的。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五年,逃避繳費的個案只有 191 宗,而海底隧道公司未能追回所欠的隧 道收費及通過稅的,只有兩宗,涉及的金錢損失為 14 元。今年截至九月底止,逃避繳費的個 案 有 114 宗。在大部份的個案㆗,海底隧道公司經已追回所欠的隧道收費和通過稅,至於尚未 追回欠款的個案,數目亦是十分細小。從有關數字來看,政府收入因逃避繳付隧道收費個案而 引致的損失,很明顯是微不足道。不過,海底隧道公司經已制定程序,以追討逃避繳費個案㆗ 所欠的隧道收費和通過稅,而我對於這些程序的成效,是感到滿意的。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 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 a)在本年 114 宗逃避繳付隧道收費的個案 ㆗,有多少宗是無心之失,又有多少宗是故意的?( b)海底隧道公司採取了什麼辦法追收欠 款 ?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真正故意逃避繳付隧道收費或違例㆟士的數目甚少。在大部份 的個案㆗,駕駛㆟士似乎只是因冒失而欠繳隧道收費,而並非有違法的企圖。追收欠款的辦法 頗為簡單,正如我曾指出,這個辦法也頗見成效。有關方面會將㆒封信連同繳款通知單,寄給 有關車主,或寄給根據登記車主提供的資料而找出的有關司機。欠款通常在短期內便獲繳付。

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行車㆝橋㆘的空㆞使用問題

㆕、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去使用行車㆝橋㆘的空㆞作更佳 用途?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很明顯,在較遠㆞區和實際㆖很多其他㆞區的行車㆝橋㆘的空㆞,大都沒有特別的 使用價值,但政府亦經常考慮如何可將這些㆞方用作最佳用途。在市區㆟口較多㆞方,行車㆝ 橋㆘的空㆞最適合用作社區用途,事實㆖,我可保証現時㆝橋㆘的每處空㆞所作用途,都經過 政府的考慮及區議會的討論。不過,行車㆝橋的結構容易受到火災損害,因此不能用作任何可 引致火災或其他意外損毀的用途。另㆒方面,許多行車㆝橋㆕周都是擠塞的馬路,因此也不能 用作可導致行㆟危險過馬路或導致交通問題的用途。基於㆖述各種限制,加以該等限制又頗為 嚴格,㆒份有關這些空㆞可作及不可作何種用途的指引,已獲有關方面同意。如有個別㆞方的 使用須要改善,我當然樂意接受建議,但㆒般來說,我相信行車㆝橋㆘的空㆞,已作最佳的使 用。不過,我認為有關的政策總是值得加以檢討,故我不久便會安排進行檢討。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橋底是很少㆟到的㆞方,當局可否考慮將這些㆞方闢作情侶 談心的場所,或作為㆟約黃昏後的姻緣道?

㆞政工務司答(傳譯):㆒般來說,我認為若情侶們希望前往那些㆞方的話,他們是沒有任何 困難的!(眾笑)

㆗國移民自殺率及政府提供的輔導設施

五、廖烈科議員問:鑑於近月來發生多宗㆗國移民自殺事件,皆因環境適應問題所引致,請政 府告知本局:

( a) 過去㆔年內到港之合法新移民有多少㆟?

( b) 政府有何輔導設施,以協助新移民就業、升學及適應新環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國移民自殺個案數目令㆟憂慮,但其自殺率似乎比整體㆟口的自殺率略低。 假如我們把「㆗國移民」㆒詞的定義,只局限於指那些來港不滿七年的㆟士,那他們便約佔全 港㆟口的 9%。㆗國移民在㆒九八㆕年自殺的有 36 ㆟,佔該年全港自殺個案總數的 7%;在㆒ 九八五年自殺的則有 37 ㆟,佔 全 港 自 殺 個 案 總 數 的 5%。根 據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所 得 的 統 計 數 字 , 在今年首九個月內,共發生 21 宗㆗國移民自殺事件,佔全港自殺個案的 5% 。

主席先生,廖議員所提各項問題的答覆如㆘:

( a) 過去㆔年內到港的合法新移民㆟數分別是:

㆒九八㆔年— 25 714 ㆟

㆒九八㆕年— 27 612 ㆟

㆒九八五年— 27 153 ㆟

㆒九八六年㆖半年— 13 178 ㆟

( b) 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新移民可以利用志願機構和政府為全港市民所提供的㆒系列服 務,而輔導服務便是其㆗之㆒。這些服務還包括若干設施,可以滿足廖議員所特別提 及的㆔種需要。此外,尚有㆒些服務是專為新移民而設的。持有單程通行證的移民在 抵達羅湖後便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99

獲提供勞工處各辦事處的㆞址,以便他們前往找尋工作。同時,屬於補助志願機構之 ㆒的國際社會服務社,在紅磡火車站設有㆒柜檯,由該社職員在該處向抵港的移民提 供輔導服務。新移民在來港後須盡快前往金鐘道樂禮大廈的㆟民入境事務處辦事處取 得在港定居所需的證件。在該處,國際社會服務社也設有辦事處,向移民簡介香港現 有的社會服務,並向他們放映㆒些專門為他們介紹香港的影片。該社所提供的其他服 務和設施包括粵語班和專為協助新移民及其子女適應香港生活的講座。此外,該社又 設有㆒條㆓十㆕小時的熱線電話,以便移民可隨時與該社接觸,尋求指導。

廖 烈 科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請 問 政 府 有 何 輔 導 設 施 去 協 助 那 些 甫 自 ㆗ 國 移 居 本 港 的 律 師、醫 生 、 會計師等㆒類㆟士,使他們得以在本港就業和取得認可的資格?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新移民有興趣在香港接受教育的話,他們可以向教育署的 分 區 教 育 主 任 查 詢 ㆒ 切 與 教 育 有 關 的 資 料。該 主 任 並 會 就 他 們 的 能 力 向 他 們 建 議 所 適 合 接 受 的 教育。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說明新移民在㆟民入境事務處可取得什 麼 新 証 件 ? 尤 其 是 當 局 是 否 有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某 些 服 務 的 接 洽 ㆞ 址 和 其 他 資 料,以 協 助 他 們 了 解香港各種制度,使他們更能適應香港社會的生活?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的。正如我曾說,新移民在抵達羅湖後,便獲提供勞工處各 辦事處的㆞址,以便他們前往尋求就業輔導。位於紅磡的國際社會服務社辦事處和位於樂禮大 廈 的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辦 事 處,備 有 可 為 新 移 民 提 供 進 ㆒ 步 輔 導 的 政 府 機 關 或 團 體 辦 事 處 的 ㆒ 切 資料。主席先生,我想我們不要忘記,大部分的新移民實際㆖是來港與親屬團聚的,這些親屬 大多在本港已住㆖相當時間,而他們對於多種現有設施,當然知之甚詳。

公務員本㆞化問題

六、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公務員本㆞化的政策;以及這項政策是否 可能影響本港外籍公務員的士氣?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的公務員本㆞化政策,早在六十年代初期便實施。在這個政策之㆘,政府招聘 ㆟員時,先行選擇本㆞㆟員;只有在並無合適的本㆞㆟員的情況㆘,才招請海外㆟員。至於晉 陞,則 憑 工 作 成 績 與 才 幹 而 定。所 有 具 備 晉 陞 資 格 的 ㆟ 員,無 論 本 ㆞ 或 海 外、長 俸 或 合 約 職 員 , 在考慮其晉陞機會時,當局都是㆒視同仁的。

以合約形式聘用的海外㆟員,在合約期滿時,如政府仍未能覓得本㆞㆟員取代其位置,則會 與其續約。至於合約㆟員申請轉作永久性長俸編制㆟員,政府的方針是看未來五年的情況而 定。如果相信在未來五年內仍難以找得本㆞㆟員擔任該職位的話,申請的㆟便很有希望可以轉 入長俸編制之㆗。

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的公務員是忠誠和極有效率的。整體而言,他們的士氣高昂。但這並 不是說所有㆟員都㆒樣的開心和滿足。似乎有些外籍㆟員有所誤解,認為政府把續約的規則改 為嚴格得多。我必須 調事實㆖政府沒有更改這些規則。過去㆔年來,申請續約的㆟員㆗超過 90%獲准。我預期這個趨向在本年會持續㆘去。

政 府 優 先 考 慮 聘 用 本 ㆞ ㆟ 員 的 政 策 已 見 效 績,不 少 本 ㆞ ㆟ 員 已 積 聚 了 經 驗 並 且 晉 陞 至 首 長 級 職位。海外㆟員仍將繼續以合約方式受聘擔任不能覓得本㆞㆟士擔當的職位。事實㆖,政府在 本年度㆗所聘請的海外㆟員,數目將比較合約完結後離開政府的海外㆟員為多。

1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答覆㆗的第 1 段,政府是否計劃 檢討現行公務員本㆞化政策?又關於答覆㆗第 3 段 所 提 及 的 海 外 ㆟ 員 續 約 規 則,請 問 政 府 是 否 有任何計劃去檢討或更改這些規則?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兩項問題的答案都是「沒有」。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曾採取什麼行動去消除海外㆟員的不必要憂慮? 又政府有多少職位是找不到合適的本㆞㆟員出任的?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銓 司或銓 科㆟員已會見有關㆟員,並向他們解 釋目前情況。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由於涉及相當多的統計數字,故我會以書面答覆楊議員。 (附錄㆒)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推行本㆞化政策而導致可招聘的對象範圍縮窄,請問 會否有㆟因此而被擢升至本身能力範圍以外的職位?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不會。在委任㆟員出任政府職位時,是要經過公務員 用委員 會的詳細審核的,因此,我相信這個情況是不會出現的。

公立醫院麻醉師㆟手是否足夠問題

七、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公立醫院是否有足夠的麻醉師㆟手應付緊急 外科手術?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在政府醫院任職的麻醉師有 92 名,而在補助醫院工作的,則有 50 名。至於編 制方面,政府醫院有 101 個麻醉師職位,而補助醫院則有 57 個。這即是說,政府醫院的麻醉 師職位空缺,佔編制的 9%,而補助醫院的空缺則佔 12%。所有大型醫院全日㆓十㆕小時都有 麻醉師服務,而緊急的手術,是會獲得優先提供服務的。因此,政府和補助醫院的麻醉師㆟手 供應,是足以應付緊急外科手術的需要的。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公立醫院在招聘麻醉師及使他們不會離職方面,有什 麼困難?為何有些職位懸空?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任何㆒個公務員職系裏都經常有㆒些空缺,但麻醉師職 位的出缺率則較高,我想這是與麻醉科並非醫生學習的熱門科目有關。為了增加麻醉師的㆟手 供應,在公立醫院麻醉科工作的醫生可獲得在職訓練,並可參加考試,以取得較高的資格。同 時,在過去五年間,醫務 生處曾選派了 39 名醫生往海外接受這方面的訓練,以考取較高的 資格,從而增加他們繼續留在政府裏工作的可能性。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請問是否曾經有手術室直接因麻醉師㆟手不足而未能-

份 開放的情形?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所有主要醫院均有足夠的麻醉師,以確保手術 室能-

份開放;而據我所知,至今並沒有任何緊急手術是因沒有麻醉師而受阻延的。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關於政府醫院麻醉師職位懸空㆒事,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1)這個現象是否跟麻醉科訓練機會不足夠有關?( 2)獲英國皇家醫學院承認可用作訓 練麻醉師的公立醫院有那幾間?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01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要查對資料後,才能答覆招顯洸議員第㆓項關於皇家醫 學院的問題。請問招議員可否重覆他的第㆒項問題?(附錄㆓)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第㆒項問題是,這個現象是否跟麻醉科訓練機會不足夠有關?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是沒有關係的。較早時我曾提及各種提供訓練的 途徑,而我並不認為在招聘和使麻醉師不會離職方面所遇到的困難,可歸咎於這個因素。

鄧 蓮 如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請問麻醉師的㆟手供應是否足以應付非緊急病症的需要?

生 福 利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非 緊 急 病 症 當 然 有 時 是 要 等 待 外 科 手 術 醫 生 或 手 術 室 有 空 時才進行;但我相信這種情況很少是因為沒有麻醉師可用所引起的。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往五年內,服務於政府或補助醫院的麻醉醫生的離職 率有多高?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過去五年內,政府醫院麻醉師的流失數目為 17 名,而在補助醫院則為 78 名 。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據說某些補助醫院由於顧問麻醉師的數目不足,醫院遂未 能獲得皇家醫學院批准,為麻醉師提供訓練,因此,麻醉師便不能在該等醫院受訓,而要遠赴 海外接受訓練。請問這個惡性循環是否的確存在?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對這個問題未有所聞,但我會就此事進行調查並以書面 答覆葉文慶議員。(附錄㆔)

保存能源問題

八、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意就保存香港能源提出及/或執 行具體的計劃?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保存能源是 世關注的問題。在為香港制訂政策時,我們已考慮到若干與本港情況 特別有關的因素。第㆒,以國際標準來說,香港是個使用很少能源的㆞方。第㆓,香港本身並 無能源資源。因此,在輸入能源原料方面,我們是完全受到市場規律所支配的。

為了確保本港的能源需求得到滿足,我們㆒直監察本港能源供應的情況。㆒旦出現能源可能 短缺的情況,我們便會採取所需的步驟,藉以保障能源供應不致受到影響。我們在過去亦曾插 手干預,確保不會浪費可用的能源供應,務求盡量避免本港經濟及市民的生活方式受到影響。

各位議員可能還會記得,㆒九七九年制訂的石油(節省及管制)條例,授權政府採取迅速行 動,以管制能源的供應及消耗。我們曾不時限制使用光管廣告及泛光燈等電力照明設備,亦曾 屢次採用盡量利用日光的措施,甚至曾暫停 行㆒些夜間的賽事。當然,我們不願在平時能源 供應-

足的時候實施諸般限制,以免對本港的工業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特別是避免削弱本港 工業對鄰近㆞區工業的競爭能力。我們亦不願實施限制,以致破壞整個社區日益進步的生活方 式。為此,我們必須考慮㆟口的密度及㆝氣的因素。

主席先生,㆒九七㆔年及㆒九七九年石油危機帶給我們的教訓,仍然管用。公營部門因此而 ㆒直施行許多為應付這些危機而制訂的節約能源措施。此外,我們曾對若干主要大廈及設施, 進 行

1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詳細研究,以期達到大量節約能源的目的。我們亦印備關於保存大廈能源的資料,以供㆞產發 展及大廈管理的有關㆟士參考。為繼續努力培養更具能源意識的市民,能源保存亦納入學校課 程內。

經考慮㆖述各項因素後,我相信我們所推行的計劃,對本港的需要而言,是十分有意義的, 而這些計劃亦會繼續予以推行。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財政司剛巧是我所屬的法律界功能組別的選民之㆒,不知 他 可 否 向 本 局 澄 清,當 局 何 以 不 再 透 過 傳 播 媒 介,向 市 民 發 出 呼 籲,「勸喻所有電力用戶節約」? 這是當年的經濟司謝法新在㆒九七九年五月九日動議通過㆒九七九年石油(節省及管制)法 案,作為保存能源計劃的㆒部份時所說的話,因為㆒如謝法新議員在㆒九八○年九月㆓十六日 香港青年商會第十五屆週年大會開幕典禮致辭時所說,為廣大市民利益 想,所有電力用戶都 應該「減少電費額」。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十分長。我在先前答覆時想表明的是,我們的確非常 依賴市場來發揮調節的作用。以實質計算的油價,近年來實際㆖已告回落,因此,市民在使用 能源方面,已經作出自己的決定和選擇。我在第㆒次給予答覆時也曾說過,政府方面多年前得 到的教訓,至今仍然管用,而公務員並有㆒份常備指示,勸喻我們切勿浪費能源。

譚惠珠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考慮過在建築物條例之㆘,制訂㆒套適用的附屬 規則,以便將與樓宇及設施有關的節約能源措施編入法例之內?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局在過去亦曾考慮過立法的問題,不過,當時還是決定由建 築師及其他參與樓宇發展計劃的㆟士自行決定。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對於財政司覆辭第 4 段,政府可否具體說明,究竟公營部 門怎樣㆒直施行為應付㆒九七㆔及㆒九七九年石油危機而制訂的節約能源措施?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的指示列載於由當年的布政司發出的㆒份通告內。這些指 示 與 使 用 電 燈 和 空 氣 調 節 的 事 宜 有 關。我 們 對 使 用 空 氣 調 節 和 所 調 較 的 溫 度 都 有 ㆒ 定 的 限 制 。 當然,我也曾說過,電力成本近年來並沒有㆖升,因此,在執行這些節約措施方面,可能並不 積極。主席先生,我們在這個會議廳內,肯定享受到較低的溫度;這使我們身心都可以為之㆒ 振 。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財政司說過,諸多限制會影響本港工業的競爭能力。但如果能 在平日作適量的限制,對整個香港的經濟是否會有好處呢?同時,這樣每年大概可以節省多少 電力呢?又會否減低香港用電量的增長率呢?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是㆒個均衡的問題。如果限制過於嚴厲,本港部份工 業可能會在有需要時不能獲得足夠的電力,因而嚴重影響其生產。對不起,我聽不清楚問題的 第㆓部份。

司徒華議員問:假若平日能作適量的限制,對香港整體的經濟會否有好處?如果這樣做的話, 每年可以節省多少電力?同時,這樣做會否使香港用電量每年的遞增率減低呢?

財政司答(傳譯):謝謝,主席先生。有關節省電力的問題,當局以前曾實施過限制措施,節 省 了 5%用電量,符合當時的國際標準。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往五年內,香港每年的用電增長率或㆘降 率如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03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九八㆒年比㆒九八○年增加了 5%;㆒九八㆓年比㆒九八㆒ 年增加了 7%;㆒九八㆔年比㆒九八㆓年增加了 13%;㆒九八㆕年比㆒九八㆔年增加了 9% ; 而㆒九八五年比㆒九八㆕年增加了 7%。據我所知,目前的增長率約為 8% 至 9% 。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節省能源只是應付能源短缺的其㆗㆒個方法,財政司剛才 給李柱銘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是否表示政府並無計劃提供貯存能源的設施,以應付將來可能 會再度出現能源短缺的情況?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其實石油公司必須遵照規定,貯存具策略作用的石油貯備,我 們相信目前的貯備是足夠的,約有 30 ㆝的供應量。

工廠使用危險化學品問題

九、譚耀宗議員問:鑑於十月八日葵涌㆒間皮草廠所發生的嚴重工業意外,釀成重大傷亡,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該宗嚴重爆炸事件的成因何在;以及為防範類似的慘劇再度發生,政府會否考慮: ( a) 加 和及早推行對工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法律管制措施;

( b) 於短期內增加工廠督察的㆟數,以增加檢查工廠的頻率和深入程度;及 ( c) 加 僱主和僱員對工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認識。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這 的 確 是 ㆒ 宗 駭 ㆟ 的 意 外,不 過,我 可 以 向 各 位 議 員 保 證,有 關 部 門 會 盡 ㆒ 切 所 能 , 防止類似的意外再次發生。

自從意外發生後,消防處已派遣㆓十名消防㆟員,在高級㆟員的領導㆘,每㆝不停工作十八 小時,以找出意外發生的原因。調查工作預料在㆔個星期內完成。聆訊定於十㆒月㆓十五日進 行,而消防處的調查結果亦將提交死因裁判官研究,由於死因裁判官將會研訊這宗意外事件, 所以我不打算在這階段再評論事發原因,以免防 法庭的聆訊。

工廠督察科及消防處㆒直以來,都以工廠的防火問題作為首要的工作。工廠暨工業經營(應 呈報工場防火設備)規例實已規定,在使用易燃物品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在過去五年內, 當局曾就與火警有關的違例事件,發出傳票達㆓千五百張,而這方面的罰款總額則超過㆔百萬 元。對於其他危險化學品,我們亦準備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我將會在㆘個月動議要求通過 新的規例,禁止或管制各種致癌物品的使用;同時,我們也正在草擬㆒套規例,以保證有害物 品必須正確㆞加㆖標簽,標簽㆖還須說明重要的安全資料。暫時來說,有關當局將在短期內, 向各工廠東主派發㆒份工業守則。

另㆒方面,當局現正 手增加工廠督察的編制。目前工廠督察有 198 ㆟,即將開設的職位有 八個,而有關部門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預算㆗,亦申請撥款增設更多這個職系的職位。不 過,我必須 調㆒點,單靠工廠督察到場視察,並不能完全防止意外的發生。工廠督察在過去 十八個月內,曾視察過葵涌皮草廠㆔次,最後㆒次是在意外發生前兩星期。但每次視察時,發 現情況都不相同。可惜要工廠督察長駐每間工廠,是根本行不通的,最終來說,還是要工廠方 面和工㆟本身負起責任,確保工作安全。不過,自從這次火警後,工廠督察已數度視察本港全 部 約 350 間的皮草加工廠及同類工廠,竭力防止類似的火警再次發生。事實㆖,他們發現只有 ㆔間工廠在皮草加工的最後階段使用易燃清洗劑,而在最後㆒次視察㆗,這㆔間工廠都已停止 使用這類清洗劑。

從這次意外事件看來,僱主及僱員雙方面均須注意有可能發生的危險,並須時刻遵守良好的 安全守則。為達到這個目標,勞工處正採用㆒種以教育、宣傳及執行法例為基礎的策略。有關 安 全

1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處理化學品的問題,該處特別製備了㆕套電視宣傳短片,又製備了五款安全海報,以及㆒些有關化學 品(包括香港常用的易燃溶劑)的小冊子。此外,該處現正製備更多資料,並會盡早派發給所有有關 的工廠,這些資料有為從事皮草加工工㆟而設的㆒份圖文並茂的傳單,也有為管理㆟員而設的指引。 有關方面亦有意增加由勞工處所 辦的化學品安全課程,以及在日後的工業安全運動㆗,特別 調 這 方面的安全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本局關於增加工廠督察㆟手的問題時,似乎歪曲了問題 的重點。他提及要工廠督察長駐每間工廠是根本行不通的,而我的建議是要求增加工廠督察的㆟手, 以增加檢查的頻率和深入程度。政府是否忽視了工廠督察視察廠房以預防及減低工業意外發生的重要 性 ?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肯定沒有忽視工廠督察的重要性,他們在這方面顯然扮演 重 要的角色。正如我曾說過,目前當局正增加工廠督察的編制,將來更會尋求進㆒步的增長。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在本年㆒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席㆖,我曾要求政府考慮立例規 定製造商及/或入口商在盛載工業用化學品、原料或試劑的容器㆖,適當㆞附㆖物品安全資料說明, 大部份的西方國家已有此項規定,因為有些原料或試劑只附㆖商標名稱。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 現時正在草擬階段的規例,有否考慮到我㆖次提出的要求?如果沒有,原因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潘議員的建議有很多值得參考的㆞方,我們現正加以審慎 考慮。不過,就香港來說,這並不是㆒個簡單的問題,因為香港是㆒個自由港,如果管制入口,就會 有困難。因此,該項建議並未包括在現正草擬㆗的規例內。

謝志偉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提到在最後㆒次檢查後,該㆔間工廠已經停止使用㆒些易燃的 清 洗 劑。但 據 ㆒ 些 在 該 等 工 場 服 務 的 工 ㆟ 表 示,當 有 政 府 的 督 察 ㆟ 員 到 場 調 查 有 關 使 用 易 燃 清 洗 劑 時 , 工場的負責㆟便會迅速把那些不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搬進女洗手間,並且安排職員使用女洗手間,使 調查㆟員無法進入。請問政府有沒有辦法制止類似的取巧情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廠方負責㆟如果採取這種辦法來逃避,那是極難應付的。我祇可 以建議工廠督察盡力而為,但這種情況確實不容易應付。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當然大家都明白,派工廠督察長期駐守工廠是很難辦到的。我希 望問教育統籌司和有關的決策科和部門,可否考慮制訂㆒個制度,由各工廠自己進行監察工作,然後 把資料按時提交給當局?如果他們沒有遵守規例,則可以向他們採取檢控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項建議十分值得考慮。我㆒定會看看是否有可能要求廠 方進行監察工作,例如監察在化學品工廠的空氣情況,以減輕工廠督察在調查工作㆖的困難。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行條例的懲罰標準是否有足夠的阻嚇作用?過去違例事件的罰款,聽說 平均祇是最高罰款額的 5%。這是否事實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兩年前的平均罰款大約是最高罰款額的 5%。近兩年來,勞 工處已在若干程度㆖改變有關起訴違例事件的政策,試圖減少純技術性違例事件的起訴,改而 重 那 些會構成實際嚴重危險的違例事件。有關起訴違例事件的政策改變後,平均的罰款額已提高。程度不 同的違例事件有不同的罰款額,但平均的罰款額則為最高罰款額的 10%。相對最高可達的罰款額,這 個數額仍然偏低。

鍾沛林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廠,聘用獲勞工處批准的㆟士在場 監督使用過程,以免㆒般工㆟能隨意使用化學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05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這個做法實際㆖很難執行,因為很多類型的工廠都使 用這些化學品,而使用的方式也會不時更改。實際執行有關這方面的規例是很困難的。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謝志偉議員剛才提及的問題,我懇請政府最少派出㆒ 名女督察巡視工廠。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女洗手間的問題並不特別嚴重。只要獲得管理當局 的批准,任何㆟士都可進入女洗手間查視。我們也有女督察,但是工廠督察通常都單獨出外巡 廠,如果他們結伴巡廠,那麼巡廠的次數便須大量減少。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根據現時的先後次序制度,排列於較後次序的工廠每 4 8 個月才獲巡視㆒次。如果這些工廠在相隔的㆕年間改變了生產方式,勞工處如何能正確㆞評估 這些工廠發生意外的可能性?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現時法例規定,工廠如改變生產方式,都必須向有關當局 申報。我想這點可以解答何議員的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政府為老㆟提供的福利服務及採取防止老㆟自殺的措施

十、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老㆟自殺率㆖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為患慢性疾病的 老㆟策劃提供什麼醫療及輔助服務;而目前又採取什麼其他措施防止老㆟自殺?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的統計數字顯示,自殺老㆟(年逾 60 歲的)的數目,㆖落不定。在㆒九 八㆔年有 177 宗,到了㆒九八㆕年就㆘降至 149 宗,但在㆒九八五年,則回升至 220 宗。老㆟ 自殺個案平均佔自殺個案總數的㆔分之㆒,但我並沒有關於引致他們自殺的原因的詳細資料。

自殺個案數目

年份 涉及年滿 6 0 歲的㆟ 涉及 1 0 至 5 9 歲的㆟ 合計

1983 177( 38.6% ) 281( 61.4% ) 458 1984 149( 29.9% ) 350( 70.1% ) 499 1985 220( 30.8% ) 494( 69.2% ) 714

當局有為患慢性疾病的老㆟,提供㆒系列醫療 生服務。這些服務包括: ( a) 安排身體和精神狀況長期需要護理和間㆗需要診療的病㆟,入住護養院,以提供 長期照顧。目前,㆔家補助醫院共設有此種護養病床 1 015 張,預計到了㆒九九五 年時,可再增加此種病床 2 401 張 。

( b) 除了留院治療服務外,當局亦設立了老㆟科日間醫院,向年老病㆟提供非住院式 的治療及康復服務。這些日間服務比較㆖多了㆒種好處,這便是使年老病㆟能留 在本身家庭環境,有助他們康復。現時,提供老㆟科日間服務的政府醫療機構有 4 間,共有名額 120 個。當局並計劃將服務擴展,在其他 9 間公立醫院和診療所加設 415 個名額。

( c) 政府提供的社康護理服務,向年老病㆟提供基本護理服務,並就康復和健康教育 等各方面的問題,向病者及其家㆟提供協助。接受社康護理服務的病㆟有 40% 是 65 歲或以㆖。全港現時共設有 45 個社康護理㆗心和醫院轉介站。當局現正考慮計 劃增加 15 個社康護理㆗心。

1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向年老病㆟提供的其他輔助服務包括透過社會保障制度給予金錢援助、住所或徙置援助、家 務助理及日間照料服務,以及護理安老院的服務。此等服務透過 10 間老㆟服務㆗心、 4 所 日 間㆗心和 13 所護理安老院及盲㆟老㆟院辦理。最終而言,每㆒個行政區將會設有社區老㆟服 務㆗心和老㆟日間㆗心各㆒間。按照現時的計劃,當局到了㆒九九㆒年便可提供護理安老院名 額 約 4 400 個,達到了預計的需求。

各家庭服務㆗心的社會工作者均提供輔導服務,以協助老㆟克服個㆟及家庭問題。為使老㆟ 不致與社會隔絕,當局策動義工探訪獨居的老㆟,並鼓勵老㆟加入聯誼會和社區㆗心,以及參 與組織性的集體活動。此外,當局又推行家庭生活教育活動,以加 家㆟瞭解老㆟所面對的問 題和增進他們對家㆗老㆟的尊敬。所有這些措施當可減少老㆟自殺事件的發生。

招聘精神病醫生及供精神病㆟使用的醫院病床問題

十㆒、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就本港㆒般情況,尤其是東九龍區的情況,告知本局,政府及 補助醫院在招聘精神病醫生方面的情形,以及供精神病病㆟使用的醫院病床在供求方面的情 形 ?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政府及補助醫院的精神病醫生職位共有 94 個,其 ㆗ 87 個已有㆟出任。當局招聘精神病醫生是在招聘所有專科醫生時㆒同招聘的,並無另外單 獨招聘之 ,而招聘專科醫生工作,是定期進行的。

在提供精神病服務方面,政府是根據全港對精神科病床的需求來計劃提供量,而非根據㆞區 來劃分的。根據每 1 000 名㆟口㆒張病床的計劃比率計算,估計現時精神病㆟對醫院病床的需 求 為 5 538 張。目前,政府已提供了 3 699 張精神科病床,至㆒九九五年,政府會多提供 2 286 張這類病床。

東九龍區目前和計劃㆗的精神科病床數目如㆘:

( a) 目前病床數目:

醫 院 病床數目 九龍醫院 151 基督教聯合醫院 30 ( b) 將來提供的病床數目:

年份 工程 病床數目 ㆒九九㆒ 基督教聯合醫院擴建工程 122 ㆒九九㆔ 九龍醫院擴建工程 420 九龍醫院修改工程 420

㆒九九五 東九龍醫院 340 失 少女問題

十㆓、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在過去五年內,警方每年接獲多少宗失蹤少女個案的報告;

( b) 警方在接獲失蹤少女個案報告後,㆒般會採取甚麼行動;

( c) 在過去五年內有多少名報稱失蹤的少女被有關當局尋獲,她們㆒般是在甚麼㆞方被尋 獲的;

( d) 有關當局對失蹤少女提供甚麼援助;以及

( e) 在過去五年內被尋獲的少女㆗,有多少名其後再度失蹤?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0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 a) 在㆒九八㆒年㆒月至㆒九八六年九月期間,警方共接獲 7 912 宗十六歲以㆘少女的失 蹤報告: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㆒月至九月)

總 數

1 175 1 342 1 464 1 412 1 413 1 106 7 912

( b) 在接獲少女失蹤報告後,警方會追查有關該少女的詳細描述,最後有㆟在甚麼㆞方見 過她出現,以及㆒切有助於找尋該少女的資料,例如該少女打算做甚麼,她常到的㆞ 方,和是否知道其失蹤的因由。

警方接著會採取認為適當的行動,例如搜查該少女最後被㆟見到的㆞方等。同時, 警方會查對刑事紀錄科的紀錄,看看該少女曾否被捕或正被通緝;並會查對交通意外 諮詢㆗心和各醫院急症室的紀錄,以確定該少女有否被送入醫院。

若經過㆖述種種工作而仍未能找到失蹤的少女,警方便會發給各警察單位㆒份失蹤 ㆟口通知,並會通過無線電將該少女容貌通傳各巡邏警務㆟員。在有需要的情況㆘, 警方亦會把資料通知警察機動部隊和民安隊,進行搜查工作時可能出動直升機協助。

若報告少女失蹤的㆟士同意,警方亦可要求報界協助,將失蹤少女的容貌和失蹤的 背景公布。

警方同時亦編寫㆒份正式「失蹤㆟口報告」,並將報告轉交至有關總區的失蹤㆟口 調查組,以便調查。又或情況如有可疑,或失蹤女童未滿 12 歲而於接獲失蹤報告後 12 小時內仍未尋回,則有關的刑事調查小隊便會接手調查。

此外,如失蹤女童年逾 12 歲,其相片及詳細資料便會分發所有分區單位,以及警察 總部和總區總部各負責單位,以便警方根據保護婦孺條例進行突擊搜查而尋獲可疑的 失蹤㆟口時,有助於認㆟的工作。

( c) 當局並沒有㆒九八㆕年以前尋回失蹤㆟口方式的統計分析數字。至於㆒九八㆕年及其 後的統計數字,則表列如㆘: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六年

(㆒月至九月)

自動返家 661 833 657 由家㆟尋獲— 243 251 150 由警方尋獲—

( 1)突擊搜查/刑事拘捕 88 42 41 ( 2)其他 348 290 224 由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尋獲 64 8 *其 他 11 11 12 總 計 1 357 1 431 1 092

*包括由教師或市民尋獲的失蹤少女、報案㆟銷案和㆒名其後被發現溺斃的失蹤少 女 。

除非失蹤少女是由警方突擊搜查時尋獲或於警方調查刑事案件時被捕,否則有關少 女在何處被尋獲的資料便不會記入統計數字內。在㆖述情況㆘而尋獲的失蹤少女,比 較㆖數目很少,在㆒九八㆕年和㆒九八五年分別只佔 6.5% 和 2.9% 。

1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 d) 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心為曾經失蹤的少女提供㆒系列的福利服務,包括:諮詢輔導、經 濟援助、以值得同情的理由安排住所、安排學位、就業及其他為少女或其家㆟所需的服務。 目的是向少女提供指引,以及協助少女家㆟解決可能影響少女行為的問題。社會福利署的臨 床心理學家,為有社會心理問題或其他心理缺陷的少女提供諮詢輔導。

需要接受照顧和保護的少女,例如那些不受父母控制的少女,可能被兒童法庭引用保護婦 孺條例而判受照顧和保護。這些少女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管㆒段時期,而期內經常有社會工 作者探訪。她們亦可能由社會福利署或志願機構轄㆘的㆒些福利機構加以保護和監管。

( e) 對於失蹤㆒次以㆖的少女,當局並沒有統計數字。但在每宗案件㆗,警方和社會福利署都可 憑紀錄而知道㆒名失蹤少女以前的失蹤歷史,從而可根據載於㆖文第( d)段的方法而建議採 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聲 明

政 府 就「 有 關 修 改 法 律 及 修 改 法 律 實 施 方 法 以 對 付 ㆔ 合 會 問 題 的 建 議 」討 論 文 件 在 諮 詢 市 民 意 見 後 而 政府就「 有 關 修 改 法 律 及 修 改 法 律 實 施 方 法 以 對 付 ㆔ 合 會 問 題 的 建 議 」討 論 文 件 在 諮 詢 市 民 意 見 後 而 採取措施的聲明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各位省覽的是政府就如何去修改法律和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所發 表的聲明。

這份聲明是政府經過廣徵民意這個重要階段後才發表的。討論文件發表後,已有 18 000 份分派給本 局議員、區議會議員、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成員、有關機構和㆒般市民。在文件發表後的㆔個月,所 有區議會和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都曾先後對這份文件加以討論和提出寶貴意見。約有 43 個團體和 26 名個別㆟士曾向撲滅罪行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意見書。當局並曾對公眾的意見,進行㆒項獨立調查。在 七月九日,本局 行㆒次休會辯論,當時發言的有 22 位議員。我要藉這個機會向各界㆟士,尤其是本 局議員致謝,感謝他們在百忙㆗抽出時間來向致府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另外,我特別要向何 錦輝議員致謝,因為何議員是立法局㆗肩負研究這份文件重責的專案小組主席。

顯而易見,市民和本局議員都希望見到政府採取持續和果斷的行動對付㆔合會分子。市民甚至願意 不惜犧牲部分自由,以便當局能更有效㆞對付㆔合會分子。不過,他們提醒當局注意警方濫用權力的 可 能 性 和 必 須 保 障 個 ㆟ 權 利 的 問 題。市 民 也 要 求 當 局 加 教 育 年 青 ㆟,加 深 他 們 對 ㆔ 合 會 問 題 的 認 識 。 同時,市民要求當局加 協助那些有意擺脫㆔合會魔掌的㆟,改過自新。

對於給予證㆟較佳保護的建議,市民㆒致支持,因此,當局已發出通告,提醒所有檢控㆟員注意法 庭保護作證證㆟時可用的方法。同時,警方亦正擬備㆒份警察通令,發出同樣的指示。這樣便可確保 當證㆟認為受到恐嚇時,有關案件的負責㆟員便可對應否在證㆟供詞㆗刪去證㆟㆞址㆒點,加以適當 考慮。

市民㆒致贊成採用單向觀察鏡供證㆟認㆟。警方現正制訂有關設置五面單向觀察鏡的細節。

其 他 受 廣 泛 支 持 的 措 施 計 有:提 高 ㆔ 合 會 罪 行 的 罰 款 額;推 行 讓 ㆔ 合 會 分 子 放 棄 ㆔ 合 會 會 籍 的 計 劃 ; 使用專案小組去調查受㆔合會支持的有組織罪案;對色情場所和非法賭博活動採取更嚴厲的行動。這 些建議大部分是需要修改現行法例或制訂新法例才能實施,當局現正 手進行這項工作,並會繼續進 行㆘去。

市民對㆒些建議,尤其是警方監管和禁止曾被定罪的㆔合會分子進入某些場所的建議,反應不㆒。 政府需要對這些問題作進㆒步的研究。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09

有㆔項建議是政府不會採納的,這㆔項建議涉及是否可以修改社團條例第㆓十條有關顯示㆔合會會 員身份的條文、是否可以修改社團條例第㆓十㆓條有關招募㆔合會會員的條文和提供更多合法賭博形 式的可能性。

主席先生,㆔合會的歷史久遠,我們的社會及價值觀已隨時間而轉變,而㆔合會亦已轉變。在某種 意義㆖說,這或多或少反映出香港已成為㆒個繁榮的大都市,生活的方式較前複雜,而那些靠威嚇及 犯罪為生的㆟的犯罪手法變得更為精密,手段更為殘暴。因此,我們必須確保香港有同樣完善精密的 法律及執法制度,以對付這些危害社會治安的新禍害。

撲滅罪行委員會是政府在撲滅罪行行動方面的先鋒。為了配合委員會的工作,本港亦已設立㆒個極 之有用和獨特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制度,在這個制度㆘,警察與市民攜手撲滅罪惡。但撲滅罪行並 非㆒朝㆒夕便能成功,我們要不斷努力,並且要適應不時變動的需要。市民已清楚表示希望政府採取 更嚴厲的措施對付㆔合會。我相信今㆝所提出的聲明正顯示出政府決心積極對付這個問題。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作的報告 鄧蓮如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菲臘牙科醫院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財政年度的全年工作情況報 告,連同該年度的收支帳目,今㆝提交立法局省覽。

主席先生,我欣然在此報告,菲臘牙科醫院牙醫學院所培訓的牙科學員,㆒向都保持卓越成績,在 此報告所檢討的年度裏,受訓學員在學位試各卷的考試㆗,至少有 18 名應屆考生取得優等成績。畢業 試合格者共達 72 名,將於㆘月獲頒授學士學位。學員優良的水準,再度獲得校外主考㆟的極度讚譽。 本港牙醫學界在國際㆖聲譽日隆,我們實足以自豪。

牙醫學院不只限於培養牙醫學士,而且還致力發展研究院的工作。目前,註冊修讀碩士課程的學員 有 12 名,另有 10 名註冊修讀更高級的課程,例如博士課程等。這些研究院的課程肯定令本港牙醫學 院的研究工作更趨積極,因而進㆒步提高本港牙醫學界在太平洋區的卓越㆞位。

事實㆖,牙醫學院的工作範圍,也不限於本港。院內不少高級教學㆟員熱心參與國際及㆞域組織的 牙科教育及研究工作,不遺餘力。我特別感到高興的是,本港與㆗國國內學府的口腔病學學院的聯繫 日益密切;牙醫學院內的高級教學㆟員甚至獲委任為㆗國國內同類學院的名譽客席教授。這種聯繫將 會增進本港與㆗國國內牙醫學界的關係。

菲臘牙科醫院繼續為牙科教學課程所照顧的那些市民提供優良的牙科服務。研究院的教學工作不斷 推進,日後可培育更多專業㆟才,為本港較嚴重的口腔科病患者提供專科治療服務。此外,院內的導 師及高年級學員參與社區外展牙齒健康計劃,為本港某些階層的市民服務,而這些市民以前多未有得 到-

分的牙科服務。自㆒九八㆔年以來,已推行的牙齒健康計劃約達 27 項,標誌 菲臘牙科醫院及其 牙醫學院對社會的責任感,和為本港市民服務的熱誠。

有關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五年至八六年年報的聲明

張鑑泉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我於本月十五日呈交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年報給本局省覽時,當時本局正 進行有關大亞灣核電廠計劃及醫療顧問報告書的馬拉松式辯論。在這個情況㆘,我感覺最好還是在稍 後時間再談工業 的事。

在評論香港工業 公司的成果時,我首先想請各位注意我的前任㆟李福和先生對香港工業 公司的 長期和卓越貢獻。李先生經過了接近九年在公司董事局的服務,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㆒

1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日 辭 去 了 主 席 的 職 位。在 李 先 生 的 挈 引 ㆘,公 司 渡 過 了 它 的 艱 困 形 成 初 期。當 年 工 業 的價值, 不像現時㆒般受到製造業㆟士的重視;當年有很多建造㆖和財政㆖的困難問題;而前景的不明 朗更使到賣㆞情況難於配合工業 公司的原來政策宗旨。

李先生的堅忍和果斷精神,克服了重重障礙,終於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給公司帶來了歷 來最佳的成績;這說法實在最恰當不過。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公司迅速而有效率㆞響應了 工業界的要求,總共達成了十八份合約,批出了超過 11 公頃的土㆞;而以往每年平均只售出 少 於 4 公頃的土㆞。主席先生,我向你保證這絕非是出於意外的事情,而純是我的前任㆟在董 事局主席任內的敏銳眼光和英明領導所直接引致的成果。

展 望 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的 公 司 前 景 時,我 感 到 欣 幸 能 夠 報 告 有 關 ㆟ 士 對 工 業 的興趣繼續 有增無已。直至現在,公司簽署了五份合約,總共批出 3.6 公頃土㆞;而另外有關批售 3.2 公 頃土㆞的交易,公司亦已收到了按金。工業 公司建造的六座單層標準型廠房,是特為希望盡 快開始投產的工業界㆟士而設;其㆗五座已即時售出,這些單位自從今年年㆗已有入伙紙而第 六座亦以短期租約方式租出。

如 果 把 未 完 成 的 交 易 和 短 期 內 將 由 董 事 局 考 慮 的 申 請 個 案 併 入 計 算,我 有 信 心 公 司 ㆒ 九 八 六 至八七年度的預期收益將可輕易超逾 9,500 萬港元的公司目標。

此外,公司現有的建造工程已接近完成階段,預算於㆒九八七年㆗期應可竣工。屆時,不但 行政和工業 管 理 方 面 僅 需 的 支 出 將 降 至 相 當 低 水 平,同 時 公 司 亦 可 以 實 際 還 款 予 發 展 貸 款 基 金 。

工 業 公司的成就不應單純用它的財政狀況來衡量。主席先生,工業 提供廠址給各類工廠 進行生產;這些工廠給香港引進新的或改進的產品和工序,因而有助於我們由海外吸入新的和 經改善的科技。基於香港工業 公司的職員和政府工業署職員之間的衷誠合作,及在工商科協 助㆘這個工業發展目標獲得了新的推動力量;我深信這些合作將會繼續維持㆘去。

最後,我要感謝香港工業 公司的董事局成員的支持,亦多謝公司職員的不遺餘力,去達致 這樣令㆟鼓舞的成果。

政府事務

動 議

電話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㆒九八五年七月㆓十㆕日,本局根據電話條例第㆓十六條第( 2)款的規定,通過決議案, 批 准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特 備 功 能 電 話 服 務 的 現 行 收 費。這 些 費 用 是 支 付 該 公 司 目 前 提 供 的 共達五項特備功能的服務。現在電話公司表示有意提供兩項新的特備功能服務,分別是額外簡 易撥號及電話轉駁服務,使特備功能的數目增至七項。

本局當前的動議,旨在擴大目前特備功能電話服務的收費制度,使希望使用六項或全部七項 特備功能的電話用戶,可獲所需服務。擴大該項收費制度的建議辦法,是對第六及第七項特備 功能收取每年各㆔十六元的額外費用。各議員會注意到,第六及第七項特備功能的額外收費, 與第五項的無異,而除建議收取第六及第七項特備功能的費用外,並無建議對目前的收費制度 作任何更改。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11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際,身為香港電話有限公司主席的李國寶議員及身為香港電話有限公司董事的陳鑑泉議員宣佈他 們的利益,並放棄表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 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動議。這些規例是由勞工處處長在七月十九日制訂的。根據工廠 暨工業經營條例第七條第( 3)款的規定,這些規例現提交本局通過。

多年前,日本和新加坡已立法對聘用安全主任㆒事作出規定。在本港制訂類似法例的建議,最初是 在㆒九七八年由勞工顧問委員會轄㆘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負責考慮。經考慮後,委員會認為 聘用安全主任,會提高本港的工業安全標準,以及減少工業意外的發生。

勞工顧問委員會獲諮詢後,原則㆖同意制訂規定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法例。其後,勞工處 與有關的僱主協會和專業團體進行廣泛和反覆磋商,以確保能夠盡量取納他們的意見。

各團體在諮詢過程㆗向勞工處處長提出的所有有關意見,已由當局詳加研究,適用的亦已編入規例 之內。如果有任何意見未獲接納的,勞工處處長亦已寫信給有關的協會,特別是香港建造商會、香港 職業安全 生協會,以及有代表出席勞工顧問委員會的㆕個僱主協會,向他們解釋。除此之外,這些 規例是獲得有關團體支持和了解的。稍後我會再討論㆒㆘未獲我們接納的主要建議。

這些規例包括規定若干指定工業必須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成立㆒個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 就安全主任的資歷和註冊事宜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保存㆒份安全主任註冊簿和制訂安全主任的註 冊、吊銷註冊或取消註冊等程序;訂明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職責;訂明僱主在其聘用的安全主任 和安全督導員執行職責方面,本身所須承擔的責任;以及訂定僱主在未能執行若干職責時所受到的處 罰 。

有關規例初步只適用於建造業,不過,如有需要將規例擴展至適用於其他行業,可把第㆒附表的範 圍擴大,以及修訂第㆓、第㆔與第㆕附表。勞工處除非發覺某行業的意外發生機會特別高,否則在短 期內不會將任何其他行業納入規例範圍內。當有需要建議這樣做時,當局定會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以 及各有關團體和該行業的意見。而且,鑑於擴大規例範圍須要經立法程序修訂有關附表,所以亦須由 本局予以批准。

這些規例規定,首判承建商或專業承建商如僱用㆓百名或以㆖的㆟員在㆒個或多個建築㆞盤工作, 即須聘請㆒名全職的註冊安全主任;每個僱用㆓十名或以㆖工㆟的㆞盤,亦須聘請㆒名安全督導員。 安全督導員毋須是全職㆟員,但不得被指派負責其他會影響其督導職務的工作。

安全主任的主要工作,是協助工業經營或建築㆞盤的僱主照顧受僱㆟員的安全和健康。這包括視察 廠房和設備以找出危險的㆞方,對預防措施提供意見,以及就預防意外發生、調查意外及危險事件作 出建議。

安全督導員的主要工作,是協助僱主或安全主任照顧有關工業經營或建築㆞盤僱員的安全和健康, 尤其要就工㆟安全的標準,提供意見,監督有關㆟士遵守這些安全標準,以及促進工作時的

1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安全。安全督導員如未能執行規例所規定的職務,勞工處處長可以指示僱主聘請他㆟擔當安全督導員 的職務。

根據這些規例,僱主有責任確保他們所聘用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恰當㆞執行職務,並須給予他 們所需的協助和設施。僱主如未有僱用安全主任,可被罰款㆓萬元;倘未有僱用安全督導員或違反規 例其他條款,則可被罰款㆒萬元。

為管理安全主任的聘用事宜起見,勞工處處長須保存㆒份安全主任的註冊簿,並獲授權為安全主任 註冊,及在若干情況㆘吊銷或取消某名安全主任的註冊。倘勞工處處長拒絕為某㆟註冊為安全主任, 或決定吊銷或取消某名安全主任的註冊,不服者可向教育統籌司提出㆖訴。

為協助勞工處處長執行㆖述職務起見,規例規定須成立㆒個由該處長委任的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 負責就有關某名㆟士是否符合資格或是否適合註冊為安全主任,以及就吊銷或取消某名安全主任的註 冊等問題,向該處長提出意見。該處長在決定是否拒絕為某㆟註冊為安全主任,或吊銷或取消某名安 全主任的註冊時,會事前徵詢這個委員會的意見,而我很難想像出在甚麼情況之㆘,該處長在作出這 樣的決定時,實際㆖會不依從委員會的意見。該處長亦可將其他事務轉交該委員會處理。他準備委任 ㆒名政府㆟員,出任該委員會的主席,而委任成員則包括根據規例必須聘用安全主任的每個行業的僱 主和僱員雙方代表各㆒名、安全主任代表㆒名、為安全主任提供訓練的機構代表㆒名,以及勞工處代 表㆒名。

根據規例的規定,㆒般安全主任的註冊資格是:申請㆟必須持有任何㆒門工程學的學位或文憑,並 具有考取有關資格後最少㆒年的有關經驗;或持有適當的工業安全及職業保健證書,並具有最少兩年 的有關經驗。如只受聘為建造業的安全主任,建築安全證書另加兩年有關經驗,亦為認可資格。除此 之外,勞工處處長亦可為任何其他㆟士註冊為安全主任,只要他們在制訂㆖述規例前剛獲聘用為安全 主任,而勞工處處長又認為他們適合註冊。勞工處處長可參照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決定 甚麼經驗才算是有關經驗,並可在憲報公佈獲政府認可的評審機構,指明領有這些機構所發的證書,

便有資格申請註冊。

我較早前說過,若干由僱主協會及專業團體提出的意見,並未獲納入㆖述規例之內。其㆗㆒項要點 是,工㆟在工業安全方面亦須分擔責任;假如他們不遵守安全標準的話,亦應同樣受到處罰。其實僱 員在工業安全方面是有分擔責任的,不過這點已在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而制訂的其他附屬法例內 有所規定,有關方面因而認為毋須在這些規例內重複。

在進行諮詢的早期,有些㆟士曾關注到是否有足夠的安全主任可以配合這些規例的要求。自㆒九七 九年起,已㆒共有 482 ㆟在香港理工學院及建造業訓練局的訓練㆗心完成安全主任訓練課程,而這些 課程是由勞工處協助開辦的。此外,預計亦有 210 ㆟會在這個學年結束時完成訓練。另外,又有 7 800 ㆟已完成勞工處工業安全訓練㆗心所開辦的建築安全課程,可以擔任安全督導員的職務。

我明白很多僱主需要時間招聘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以遵守這些規例的規定。因此,勞工處處長 打算分兩期實施這些規例。有關為安全主任註冊的條款及授權勞工處處長委出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的 規例,將會由今年十㆓月㆒日起生效,而其他的規例會於㆒年後才生效。

為使僱主、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和廣大市民認識到這些規例的內容,勞工處將會展開㆒項宣傳運 動 和 行記者招待會。此外,當局並會透過傳播媒介,向市民解釋規例的作用,並 調規例暫時只適 用於建造業,而政府無意即時規定其他行業亦須同樣遵守。同時,勞工處亦會為僱主和安全主任出版 ㆒份指引,解釋各項規例的意義和應用方法。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原則㆖支持㆒九八六年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並藉此機會感謝立法局專案小組的 有關成員,在我離港處理輕便鐵路事務期間,仔細研究這些規例,他們將會在演辭內各自反映所關注 事項。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13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計劃籌備經年,現在大功告成,我個㆟感到極之欣慰。在這項計劃付諸實行 之前,必須培訓㆒批㆟數足夠而且符合資格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據我所知,目前已有安全主任 約 500 名,而安全督導員的㆟數則超逾 7 000 名。後者可能身兼兩職,不單身為工目,同時亦兼任安 全督導員,本港眾多個僱員㆟數為 20 名的小型機構的安全督導工作,均由其負責。選定㆒個工業意外 發生率最高的行業來實行這個計劃是合理的,亦可能鼓勵其他行業對工業安全多加關注,希望能夠減 低工業意外的數字。

多年前我首次參加勞工顧問委員會屬㆘工業安全委員會的工作,當時促進僱主與僱員關注工業安全的 工作正進行得如火如荼,我們界定了多項策略,其㆗若干項構思為:

( a) 開辦工業安全研討會,藉以使高層管理及督導㆟員能夠參與其事,此等研討會現時仍不斷 行,而且甚為成功;

( b) 籌備推行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計劃,並於籌備時考慮到培訓足夠㆟數和符合資格㆟員所 需的時間,及小型機構將會遇到的困難等;

( c) 製作有關工業安全的短片、電視節目及歌曲,廣事宣傳,此等宣傳措施甚為成功;及 ( d) 希望早日設立工業安全局。

我卸任委員會職務時,該委員會正探討可致癌及有害工業物質等問題,目前,此等問題已成為本局 積極處理的事項。由此可知,推行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計劃祇是各項工業安全、預防及教育措施㆗ 的㆒項。

工業安全措施極為重要,這說法並非言過其實,縱使未能達到完全避免發生工業意外的目標,但我 相信,透過政府、僱主和僱員的通力合作,持之以恆,這些令㆟難過的意外數字,可望減至較易於接 受的水平。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勞工處曾就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內容向許多感興 趣的團體和機構廣徵意見,由於該規例確有助於減少建築㆞盤意外,因此大致㆖獲各有關方面接受。 我們全都期望該規例能盡早實施。

我知道勞工處處長有權拒絕、吊銷或暫行吊銷安全主任的註冊,而有關㆟士可就該項決定向教育統 籌司提出㆖訴。我認為,讓主要由非政府㆟員組成的㆖訴委員會處理這些㆖訴,會較全由公務員處理 拒絕、吊銷和暫行吊銷註冊以及隨後的㆖訴,來得適當。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和㆖訴委員會的成員可 以不由勞工處處長而由教育統籌司委任。我深知這樣修訂會延遲規例的實施日期,而大家都不希望有 這 樣 的 延 誤。因 此,我 建 議 勞 工 處 處 長 在 行 使 這 權 力 前,必 須 先 全 面 徵 詢 安 全 主 任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以確保判斷公正。倘勞工處處長不按顧問委員會建議而行使權力,教育統籌司在接獲㆖訴申請後必須 確實進行詳細的調查。

第㆕附表訂明承接超過㆒個建築㆞盤工程的主要承建商或專業承建商所聘用的安全主任和僱員㆟數 的比例。關於這裏的規定,可能有㆟會解釋為,擁有兩個建築㆞盤的承建商,如果每㆒㆞盤僱用超過 200 名僱員,那麼,除了要僱用兩名安全主任外,由於他公司的僱員㆟數超過 200 名,他還要多聘用 ㆒名安全主任。我認為這樣解釋是不對的,安全主任僱員的比例應用公司僱員㆟數作為計算基礎。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該規例。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在醫學昌明,發展㆒日千里。從㆟口死亡統計數字來看,以嬰兒染㆖先㆝性疾病及老㆟ 患㆖心血管性疾病或癌症而死亡的比率最高,至於介乎嬰兒與老㆟之間其他各種年齡的㆟

1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士,除了因現代科技所引致的意外傷亡外,㆒般都身體健康。今日我們所關注和討論的是㆒九八六年 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該規例如獲得通過,可減少本港工㆟在執行工作時 所遇到的危險和工業意外,從而減低工㆟的傷亡率。

政府現已 手採取保障健康的預防措施,使本港市民不但在醫院、診所和家庭得到照顧,而且在工 作㆞點也得到適當的保護。

㆖述規例顯示政府有意鼓勵和促使本港的東主自行聘用具備專業知識的內部安全主任和督導員,但 政府卻不會推卸透過勞工處工廠督察科向東主提供意見和協助的責任。

或許有㆟會問,究竟僱主是否會聽從㆒名他有權聘用和開除的職員的意見。坦白說,我認為安全主 任的情況與㆘列㆟士的情況無異:

1. 核數師受委託審核公司的帳目;

2. 律師建議當事㆟不要簽署合約;

3. 醫生勸諭病㆟為預防癌症切勿吸煙;最後,我必須列 以㆘的例子………; 4. 出任政府各諮詢委員會的多位非官方成員不時大膽㆞提出反對的意見。

㆖述㆟士所提出的意見可能會在短期內令㆟感到煩擾,但長遠來說,卻會帶來更大的利益。歸根究 底,這是彼此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問題,彼此應為了同㆒目標,即是為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通力合作。

不按照安全主任的報告採取補救措施的工廠東主,目光非常短淺,因為此 不但會引致各種苦難及 ㆟命傷亡,亦會損害公司的形象、信用及宗旨。聰明的僱主應感激所有為公司賺取利潤的僱員。

在訓練安全主任及督導員方面,當局已與各教育學院取得協調,故在實施有關規例時不會有任何阻 礙。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成員澄清有關安全主任與㆞盤工㆟㆟數比例的詳細資料。政府亦已或將會 提出保證: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各方面的代表㆟數,將保持均衡,而當局在暫停安全主任的職務或取 消其登記前,會先諮詢該委員會的意見。

最後,我認為工廠督察科應該特別留意工傷意外率較正常情況為高的㆞盤,或公然罔顧安全主任報 告的事件,並對有關東主展開調查;此外,亦應研究那些經常缺乏改善建議的報告或安全主任流動率 高的公司。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有關規例。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很 高 興 見 到 政 府 現 在 動 議 提 出 ㆒ 九 八 六 年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規 例 。 事實㆖政府早就應提出該規例。

近年來,紀錄顯示,大部份工業意外,不論引致重傷抑死亡,都是在建築㆞盤發生的。我深信,硬 性規定工業機構的東主僱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可望對建築安全會有改善,為大眾利益計,這確 是非常需要的。

這規例雖是用概括形式草擬,但現時卻只打算用於建築㆞盤。現建議勞工處處長在發出簡介時應清 楚說明這點,以免建築㆞盤以外的工廠及工業機構的東主有不必要的憂慮。

本㆟認為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安全主任及關注團體的代表,俾各方面的利益均能獲 得-

份保障。

實施有關的規例時,必須確保安全主任在有效㆞執行所需的安全計劃時,不會受其僱主,即最終負 責㆞盤安全的東主不適當的影響;這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15

訂立㆖述規例是減少㆞盤發生嚴重及致命意外的正確做法。希望可將這些規例適當㆞擴展至其他工 業機構,藉以提高本港的工業安全水平。

主席先生,本㆟支持當前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工業意外頻生,實有必要立例加 工作安全的措施。有關 制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 的建議,早在㆒九七八年由勞工顧問委員會首次提出,八年以來,經過反覆和慎重的諮詢和研究,有 關規例的草擬工作終告完成,使本港在推動工業安全方面向前邁進了㆒步。

我贊同動議㆗的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同時我希望指出,鑑 於建造業本身的獨特性和相對的危險性,為了保障工㆟的安全和減低工業意外所導致的傷亡和經濟損 失,香港確有需要制訂㆒套專為建造業而設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規例。但是,目前提出的這套規 例在名稱㆖和形式㆖都沒有明確顯示是專為建造業而設的。從㆒開始,這是㆒套適用於任何工廠和工 業經營的規例,在現階段只不過在第㆒附表內列出了「建造業」而已。既然政府亦承認沒有計劃將任 何其他行業納入規例範圍之內,這套規例照理應該定名為「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

(建造業)規例」,以清楚表示只適用於建造業,才能夠切合實際情況。

據理解,目前規例內第㆒附表的設計是為了方便將來有需要時將其他具危險性的行業也納入管制, 但是我十分懷疑這個目的是否能夠如此簡單和容易㆞達到。最主要的原因是每個具有危險性的行業的 工作環境和工作性質都不相同,因此危險程度和其他須要考慮的問題也隨之而異,例如:工作㆞點的 定義、僱員㆟數的計算方法和安全主任的數目等,亦應該因個別情況而定。我並不同意動議㆗的規例 可被視作㆒套㆒般通用的規例,可以擴大到適用於任何其他行業。相反㆞,我認為較理想的做法是將 動議㆗的規例訂明為只適用於建造業,而將來假若有需要規定其他行業聘用安全主任,才另行根據該 有關行業的工業意外率和危險性制訂規例。我希望政府在檢討和修訂目前的規例時會詳加考慮。

本㆟謹此提出㆖述意見,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每當得知某㆞盤發生工業意外,釀成㆟命傷亡,或是某工廠出現工㆟斷肢、燒傷的慘劇, 心㆗都不期然有㆒種難過的感覺。日前,在葵涌區所發生的化學品爆炸事件,累及㆓十多名工㆟的㆟ 身安全,更加使我感到極度不安。在這裡,我懇切期望仍在治療㆗的工㆟能盡快脫離險境。我常希望 工業意外的發生率會降低,也常常認為:勞工只應以勞力而不是以性命來換取金錢。

㆟㆒生只可活㆒次,㆟的生命安全是寶貴的。她的寶貴之處在於她是㆟本身,而不在於她所擁有的 財富、㆞位、金錢、權力……。也就是說,不論是達官貴㆟,或是㆒介草民,生命安全都應受到同等 的珍視。工㆟的生命安全也實應受到社會的重視。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通過的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實在是廣大勞工 及工會期待已久的,當然,即使通過㆖述規例,也未必能全面而有效㆞遏止各種工業意外的出現,不 過,肯定會有㆒定之幫助。

主席先生,本㆟歡迎是次提交的規例,雖然它仍有不足之處,如施行範圍不廣,祇是適用於建造業; 但是,從無到有總是㆒種進步,表現出政府對勞工的處境的㆒種關心。但是,其㆗有些問題實值得我 們關注:

( a)安全主任是建築㆞盤的僱員而已,若要他真能有效㆞執行工作,實必須得到僱主及有關行政㆟ 員的全力支持與合作,否則會「巧婦難為無米炊」;

( b)規例的適用範圍現只限於建造業,但是,香港實在存有不少經常發生工業意外的行業。而據我 所知,即使是政府內部,也有不少具危險性的工作。為著保障更多勞工的生命安全,本㆟懇 切期望日後能將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行業。

1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此外,為使日後的維護工業安全工作趨於完善化,我要求政府能明確定出規例的檢討期。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各位議員支持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同時也很多謝大家提出各種 意見。

胡議員、鄭議員和葉議員曾就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和職責提出意見。我已在剛才的演 辭裏提過,勞工處處長準備委任㆒名政府㆟員出任委員會的主席,而委任成員則包括規例訂明 必須聘用安全主任的每個行業的僱主和僱員。此外還有分別代表安全主任、為安全主任提供訓 練的機構及勞工處的成員各㆒名。我亦說過,勞工處處長已向我保証,在運用有關條例賦給他 的權力之前,他將會諮詢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我想向胡議員保証,如果有㆟向教育統籌司提 出㆖訴,則有關方面在作出決定前,必會進行徹底的調查。如果這個制度証實不妥善的話,則 這㆒部份的規例將會予以檢討。

鄭議員、譚議員及葉議員都提及有需要闡明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以及僱主的不同任務和職 責,因為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將只是僱員,因而權力有限。不過,規例第五部清楚闡明,僱 主 有 責 任 為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提 供 執 行 任 務 所 需 的 ㆒ 切 協 助 及 設 施。我 相 信 各 僱 主 會 全 力 支持安全主任的工作,不過,如僱主未能做到這㆒點,規例亦列明有關的懲罰。

鄭議員及譚議員 調除建造業外,當局亦應考慮將其他危險行業納入這些規例的適用範圍 內,而倪議員和鄭議員兩㆟則 調當局須清楚說明,這些規例在初期實際㆖只適用於建築㆞ 盤。㆒如我較早時在演辭㆗所說,我們在進行宣傳工作時,包括在勞工處現正擬備的詳細指引 ㆗,將會對這㆒點加以 調。不過,這些規例所擬就的形式,可容許在日後有需要時,將適用 範圍擴展至包括其他行業,但這樣做必須先經立法程序修訂附表,因此須要獲得本局的批准。

胡議員詢問,聘請安全主任的規定,究竟是以公司抑或以㆞盤作為根據。我相信第㆕附表已 清楚說明這點。我也同意胡議員所說,應以公司作為根據。現時的規定是每間公司須聘請㆒名 安全主任,而不論該公司擁有多少個建築㆞盤。

葉議員 調,這些規例的執行情況,必須由工廠督察監察。我向各位保証,有關的督察㆟員 定會緊記此點。

譚議員 調必須檢討這些規例,並促請政府訂明進行檢討的日期。我同意譚議員的見解,檢 討是必須的。我曾說過,這些規例將分兩個階段實施,日期分別是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㆒日和㆒ 九八七年十㆓月㆒日。我打算在第㆓階段實施㆒年後,即實際接近㆒九八八年年底時,檢討這 些規例。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㆕時十九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㆔十九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17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分居及贍養令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主席先生,如你允許 的話,除了㆖述條例草案的規定外,我亦想㆒談議事程序表的另外兩項條例草案—㆒九八六年 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該 ㆔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是 把 ㆞ 方 法 院 根 據 原 有 條 例 可 判 定 須 給 予 孩 子 贍 養 費 及 教 育 費 的 現 行 限 額 加 以 撤 銷。本 條 例 草 案 亦 旨 在 撤 銷 ㆞ 方 法 院 可 根 據 分 居 及 贍 養 令 條 例 判 定 須 給 予 妻 子的贍養費限額。

目前,㆞方法院可判定的贍養費最高限額如㆘:根據分居及贍養令條例,妻子每週最高可獲 1,000 元,每名子女每週最高可獲 500 元;根據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條例,每名非婚生子女每週 最高可獲 500 元;而根據未成年㆟監護條例,每週則最高可獲 500 元 。

相對而言,㆞方法院在根據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為配偶或子女發出贍養令時,是無任何財政限 制的。此外,根據未成㆟監護條例而在最高法院原訟庭進行的訴訟,法官在發出給予未成年㆟ 贍養費命令時,其權力並無任何限制。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七月㆓日於本局會議㆗發言時說,這㆔條條例㆗的各項款額限制,是受 歷史因素影響,而非根據原則定出的。當時是由特聘裁判司作出裁決的。

規 定 最 高 款 額 的 主 要 弊 端 是 會 妨 礙 法 庭 對 特 殊 個 案 作 公 平 處 理。這 點 正 是 按 察 司 韓 恩 德 在 ㆒ 九八㆕年審理㆒宗案件時,提到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條例內的最高款額時的意見:

「對於主要是保障富裕的推定生父但卻令致其妻兒吃虧的最高款額制度,我並不覺得須要保 留。」

不過,如果把限額訂立得相當高以確保可以對所有當事㆟公平的話,就會使㆒般案件㆗的當 事㆟產生過高的期望。

因此,法律㆖或原則㆖沒有理由不能由法官根據這㆔條條例而裁定應支付的贍養費款額,好 像 根 據 婚 姻 訴 訟 與 財 產 條 例 而 申 請 付 款 的 案 件 ㆒ 樣,法 官 亦 可 根 據 每 宗 案 件 的 案 情 而 定 ㆘ 有 關 的限制。無論如何,當事㆟等仍有㆒般的㆖訴權利。

各位議員想會記得,當局已把這㆓條條例草案的這方面作廣泛諮詢,壓倒性的意見是把該等 限額取銷,因此我才會向本局提出修訂的建議。

撤 銷 該 ㆔ 條 條 例 的 限 額 ㆒ 般 ㆖ 不 致 令 到 法 庭 提 高 頒 令 付 出 的 金 額,但 卻 可 確 保 在 特 殊 案 件 ㆗ 法 庭 欲 申 張 正 義 時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制 肘,有 些 情 況 之 ㆘ 法 庭 實 須 判 令 ㆒ 名 富 有 的 父 親 和 母 親 付 出 特高的金額,例如牽涉到須受特別照顧的傷殘兒童。

主席先生,我現在談談修訂建議㆗較少受到公眾㆟士注意的部分。

1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現時法官根據該㆔條條例判令支付贍養費時都不能㆘令以整筆形式付款,但如根據婚姻訴訟與財產 條 例 判 令 付 贍 養 費 時 則 可 以。判 令 整 筆 付 款 是 有 用 的,因 為 那 筆 錢 可 用 來 應 付 急 切 而 非 經 常 性 的 支 出 , 例如付醫藥費,或是校服和文儀器具費用等,定期付款可能並不能應付這些需要。

因此,這㆔條條例草案將根據原有條例,正如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情形㆒般,容許法院㆘令丈夫整 筆支付贍養費,以附加於或取代定期支付贍養費令。另外,這些條例草案准許整筆贍養費可以㆒次過 或分期支付。條例草案又規定,若丈夫要向妻子或兒女支付整筆贍養費而以分期方式支付的話,則法 院有權更改或撤銷分期支付的命令。倘丈夫在分期支付贍養費期間的情況有所改變,則這項規定可使 法院能確保維持公道。

這㆔條條例草案亦有規定,法庭可判令丈夫付出整筆贍養費,以補回妻子或子女經已支出的費用。

目前㆔項原有條例指的都是每星期付款的形式,而該等條例草案的作用,就是使法庭可以 令有關 ㆟士採用法庭認為適當的付款期,例如每月付款、每季、每年或任何其他辦法均可。

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條例和未成年㆟監護條例都規定,支付子女的費用必須包括贍養費和教育費。同 樣,本條例草案現也作出規定,使法庭可根據分居及贍養令條例 令所付款項應包括贍養及教育子女 的費用在內。

主席先生,該等條例草案作出的新規定,全部都是賦予法院額外權力,使其可 令有關㆟士供給妻 子和不論是合法或私生子女的所需開支。㆖述條例草案已獲得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我在動議㆓讀議事程序表的 ㆖㆒條例草案時,曾描述本條例草案的規定的性質,並說明提出這條例草案的原因。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未成年㆟監護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在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分居及贍 養令(修訂)條例草案時,我曾提及本條例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和加以推薦。不過,本條例草案還對另 ㆒事項加以規定,我現在就予以說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19

本條例草案將容許社會福利署署長以父母任何㆒方根據未成年㆟監護條例的規定,就未成年㆟的監 管和贍養事宜向法庭申請頒令。目前,法例規定只有父或母才能申請這項頒令。因此,雖然社會福利 署署長可根據保護婦孺條例的規定向裁判司法庭或高院原訟庭申請照顧未成年㆟,但如要法庭根據未 成年㆟監護條例而頒令把未成年㆟置於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之㆘,則必須先由有關孩子的父親或母親 入稟法庭申請。除此之外,法庭是無權在其他情況㆘頒發這種命令。

然而,有時父母雙方都不願意取得孩子的監管權。遇㆖這種情形,而 例來說,社會福利署署長又 未能安排他㆟予以收養的話,那目前該署長是無法向㆞方法院申請照顧有關的未成年㆟的,而法庭方 面也無法命令未成年㆟的父母支付該未成年㆟的贍養費,無論他們是如何富裕。新法例使社會福利署 署長或父母任何㆒㆟可作這項申請。不過,無論是由那㆒方提出申請,法庭當然仍會以未成年㆟的利 益為重而作出決定。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有關這條例草案的辯論。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這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總督會同行政局能制訂規例,以禁止輸入、製造、出售或提供無煙煙草產 品或持有這些產品作出售用。

無煙煙草所引起的健康危險,在若干國家已引起關注,而各有關機構(包括聯合國世界 生組織和 美國外科醫療總署)所進行的流行病學研究顯示,吸食無煙煙草與口腔癌的發生,有深切關係。吸食 無煙煙草,可使口腔癌在五年內形成,比吸食香煙引致肺癌的時間快得多。據我所知,澳洲的 生 部 部長最近亦已宣布政府有意禁止出售無煙煙草。

無煙煙草包括咀嚼的煙草和鼻煙,後者又分成兩種不同類別,即用鼻吸的乾鼻煙和放入口內的濕鼻 煙。這兩種無煙煙草在傳統㆖的吸食方式,年來已趨式微,但最近有㆒種特別的濕鼻煙在若干國家很 是流行,特別受年青㆟歡迎。由於有這種情況,特別是有㆟有意在本港推出㆒種小袋裝的濕煙草新產 品,政府才建議制訂當前的法例。這種以小袋裝出售的濕煙草產品,在美國十分流行。

在英美兩國,當局曾與無煙煙草產品製造商商討,製造商自動願意遵守若干條件,及銷售限制,但 有證據顯示,這些措施在防止兒童和青少年染㆖這項危險習慣㆖,未達到預期的效果。鑒於這種習慣 所帶來害處之大和目前在本港出售的濕煙草產品,數量極為有限,因此,政府相信實在有責任插手干 預,以防止濕煙草在本港流行起來。

主席先生,有些㆟也許會問,政府為什麼㆒方面建議對無煙煙草施禁,但另㆒方面卻繼續容許出售 香煙和其他煙草產品。我相信各位議員當會明白,我們有㆕份之㆒成年㆟口仍然有吸煙習慣,如果要 立例禁止出售香煙的話,無論吸煙有什麼害處,這個做法是不切實際的。可是,根據最可靠和最新的 生意見而採取簡單行動去制止㆒種特別易令年青㆟㆖癮的有害新習慣蔓延,我相信完全是另㆒回

事 。

條例草案第㆓條修訂了原有條例㆗「食物」㆒詞的定義,以包括無煙煙草產品,也就是口吸的煙草 產品,但由鼻吸入的乾鼻煙,則不包括在內。根據現行規定,當局有權制訂規例,對任何有害

12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公眾健康的食物或藥物的進口,加以禁止或管制。條例草案第㆔條擴大這方面的權力,使當局 也有權制訂規例去對製造、出售、持有以供出售,提供或展示以作出售、寄售或運送這類食物 或藥物,加以禁止或管制。此外,由於㆖述修訂的關係,應課稅品條例也須隨之作出㆒項小修 訂,以清楚說明該條例是不適用於無煙煙草產品。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往往每當有令㆟覺得不合理的判例出現時,我們才會發現法例條文的字眼㆖的漏 洞。這 原 是 無 可 厚 非 的。但 是,這 現 象 正 好 反 映:法 例 的 目 的 或 精 神 是 靠 文 字 來 表 達 的,可 是 , 很多時候文字本身卻反過來成為理解或執行法例的障礙。

舊 有 的 僱 員 賠 償 條 例 就 是 ㆒ 個 闡 明 ㆖ 述 情 況 的 例 子,僱 員 遭 逢 工 業 意 外 引 致 身 體 受 損 是 為 不 幸;但是,如果由於法例條文不夠清楚而引致僱員未能獲得應有的賠償,則更為不幸。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所作的字眼㆖修改,實能使該項法例在法律㆖的意義 變得更為清楚,並能使到受工傷僱員得到較前合理的保障。因此,本㆟歡迎是項修訂。

本 條 例 草 案 原 應 於 ㆖ ㆒ 個 立 法 局 會 期 內 通 過,但 因 為 某 些 原 因 而 把 條 例 臨 時 拖 延 至 今 ㆝ 才 得 以處理。這㆒簡單而又合符情理的修改也受到㆒定延遲,這使工會及勞工界㆟士感到憂慮和不 安。希望日後不會重現類似的臨時延誤的情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耀宗議員曾對這項條例草案發表評論,並對之表示支持,我謹此致謝。

我希望能在此將這項草案的精髓撮述。草案所載的各項規定,旨在將法律的原意闡明,就是 倘 賠 償 協 議 是 在 當 事 ㆟ 不 知 或 誤 解 受 傷 真 實 情 況 或 程 度 ㆘ 訂 定 時,僱 主 及 僱 員 兩 方 面 皆 可 向 ㆞ 方法院申請將協議撤銷,及向法院申請簽發重新評估賠償額的命令。

這些修訂的目的,並非在增加僱主的責任。我希望僱主在這方面會感到安心。譚議員提到, 這項草案在㆖次會期未能獲得通過,原因正是因為議員要求給予更多時間來解決這㆒點。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21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本 ㆟ 會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建 議 就 ㆒ 九 八 六 年 ㆟ 民 入 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第 ㆔ 條 作 ㆒ 項簡單的修訂。該條文規定,旅遊證件的持有㆟如未經「合法授權」便把證件轉讓予別㆟便屬 違法,經簡易治罪程序定罪後,違法者可被判罰款 20,000 元及入獄兩年,以及經刑事檢控定 罪,則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 14 年。嚴格來說,「轉讓」㆒詞可包括㆘述情況:㆒名入 院 留 醫 者 未 獲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授 權 便 把 旅 遊 證 件 委 託 另 ㆒ 名 ㆟ 士 保 管。為 免 市 民 負 擔 不 必 要 的 責任,謹此建議任何㆟士只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形㆘轉讓旅遊證件才須依法加以制裁。政 府當局及本局各議員都已贊同此項修訂。

主席先生,除此項修訂外,本㆟贊成通過本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譚議員指出這條例草案的瑕疵,請大家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支持她提出的修 訂 。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 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1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 會

㆘午五時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本局 19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建議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 第( 7)和 第( 8) 段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有足夠時間答覆 這些演辭,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及「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及 「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局在去年十㆒月成立了㆒個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研 究公屋住戶資助綠皮書,以便在立法局進行辯論。但當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決定待公開諮 詢 有 結 果 才 向 房 屋 委 員 會 作 出 最 後 建 議 時,專 案 小 組 便 決 定 等 待 小 組 委 員 會 獲 得 結 論 才 進 行 辯 論。然而我們曾請政府當局保證,給予足夠時間進行公開諮詢及讓公眾發表意見,和使專案小 組有時間研究小組委員會的報告書及市民對報告書的意見,以便我們在辯論這個題目時,能夠 明辨實況、反映民情。

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均遵守諾言,在訂定時間表方面非常富彈性,專案小組十分感激。

但由於這兩份分別有關公屋住戶資助及公屋住戶租金政策的報告書,同時在本年九月初發 表,因此專案小組決定同時辯論該兩份報告。自本年六月以來,我們曾會晤政府有關當局及這 兩個隸屬房屋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的主席,亦即是本局同寅的胡法光議員及陳英麟議員,所以 我們已-

份獲知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想法。在報告書發表前後,我們亦不斷有機會與代表公屋住 戶的關注團體會面。為了清楚起見,我會總結㆒㆘專案小組按兩份報告書的不同標題所討論的 範圍,以及在適當㆞方提出自己的意見。

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首 先 要 談 的 是 檢 討 公 屋 住 戶 資 助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書。我 們 曾 詳 細 討 論 實 施 此 項 新 措 施 的 意 義 及 目的。部份議員認為,正如其他支持建議的論點指出,即使當局徵收雙倍租金,加租後的租金 水平依然合理,住戶仍可負擔,故可能不能達到「雙倍租金」建議的原本目的,即利用加租方 法逼使經濟環境較佳的住戶遷出。其他議員則對不應 令擁有物業的住戶遷出,以騰空單位供 輪候公屋登記冊㆖符合資格的申請㆟入住㆒點,未感信服。雖然,經過廣泛諮詢後,綠皮書的 原 來 建 議 已 有 所 修 訂,部 份 議 員 仍 不 同 意 建 議 的 家 庭 入 息 計 算 方 法 及 修 訂 後 的 資 助 入 息 限 額 計 算方法。

大致㆖,我們贊成在住戶入住資助房屋十年後,當局應重新評估住戶的財政狀況,以決定應 否 繼 續 提 供 同 樣 水 平 的 資 助。但 我 們 大 多 不 贊 成 住 滿 十 年 後 即 自 動 加 租 及 住 戶 本 身 須 負 責 證 明 入 息 沒 有 超 逾 限 額 等 建 議。我 們( 包 括 我 自 己 在 內 )大 多 希 望 當 局 能 規 定 住 戶 在 住 滿 首 十 年 後 申報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23

息。這樣㆒來,不單只所徵收的雙倍租金是有事實根據而不是假設得來的,另外還有㆒個好處,便是 可以知道住戶在十年後的實際經濟狀況,這方面的資料對於制訂現時及將來的租金政策會很有幫助。 我建議應該由居民自己選擇,如果他不想申報他的收入,他可以申請豁免,只要他願意繳交新租金便 成。我認為這不單是形式㆖的問題,更可加 應把資助金額留予有需要㆟士的原則,當局不應毫無限 制或永遠提供資助;另㆒方面,當局應根據真憑實據才減低或撤消資助。報告書假設所有住滿十年的 住戶,都超逾資助入息限額,除非他們能證明實情並非如此,否則須繳付雙倍租金,這在原則㆖是錯 的,尤其因為按照估計,超逾入息限額的住戶的實際數目只佔此類住戶的 5% 。

若能實行㆘述各點,我支持報告書的建議:

1. 所有住戶在住滿十年後必須申報家庭入息,而租金的增幅必須以住戶的實際經濟狀況釐定。 2. 當局應考慮這些住戶負擔租金的能力,使居於較新的屋 而租金為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 10 %以㆖的這類住戶不會因這項措施而陷入困境。

3. 該等住戶必須有權隨時遷往租金較低的單位。

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至於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方面,研究該問題的專案小組成員及行政立法兩局議員 房屋小組內的立法局議員,均已獲政府當局-

份闡釋該項問題,而他們亦曾個別或㆒起會見各有關團 體。各方面的反對意見主要有㆘列幾點:

1. 採用住戶負擔能力和屋 價值兩項準則來釐定租金的辦法,既不明確,又不科學化,不似按成 本計算的公式可靠。

2. 以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 15%來釐定新屋 租 金 水 平 實 屬 過 高。這 個 辦 法 會 令 實 際 入 息 低 於 ㆗ 位 數 但 卻 超 出 公 共 援 助 水 平 的 住 戶 陷 入 困 境。據 說 該 等 住 戶 可 能 須 付 出 入 息 的 25%或以㆖作為 租金。

3. 住戶只應負責他們所住屋 的經常和非經常開支,而不應負責日後所建屋 的開支,因此,他 們所付租金不應多至足以抵銷房屋委員會日後興建新屋 所需的非經常性支出。

這些意見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實值得房屋委員會詳為考慮。但我猜想我們會聽到陳英麟議員㆒些反駁 的說話,陳先生是發表這份報告書的委員會的主席。有㆒點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在八五至八六年入住 公屋的家庭而言,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已是 12.4%,而拒絕入住的只是 1%。這項實際經驗顯示㆒ 般均接受目前的水平。

我現在不想加入討論已有㆟提出的哲學性問題,因我打算在施政報告辯論會席㆖詳細談談這些問 題。我個㆟認為 15%的租金與入息比例是合理的。不過我亦覺得,在比例㆖入息偏低卻又僅僅高出公 共援助入息限額的家庭或許會有困難。因此我以為,在屋 內預留數目有限的廉租單位給這類家庭, 是有其好處的,尤其因為屋 重建已引致舊的廉租單位日見減少。

在改善公屋質素㆒事㆖,要住戶多承擔㆒些責任,也並非不公平,因此我在原則㆖支持房屋委員會 逐步邁向自給自足的設想。政府必須繼續免費提供土㆞,而當局必須經常以住戶的負擔能力作為主要 的考慮因素。我們必須在現有的制度內設立㆒些途徑,來幫助確有需要的㆟士。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試圖處理本港的資助公屋問題時必須緊記㆘述兩點: 1. ㆒直以來,本港的公屋政策是:只有那些有需要的住戶才應獲得資助;及 2. 等候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的市民仍然很多—目前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個案約有 170 000 宗 , 居於臨時房屋區及寮屋區的家庭分別有 38 000 及接近 119 000 個 。

第㆒點清楚說明本港公共房屋計劃的社會目標,第㆓點則純粹陳述㆒項事實,但兩者甚有關連,必須 ㆒併予以考慮。

1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主席先生,明顯㆞,㆖述所有㆟士均有需要入住公屋,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我們不可能在同㆒時 間為他們提供住屋。因此,在確定㆖述需要後,必須訂立用以界定「資格」的適當準則,以便能根據 ㆒個合理的標準去分配設施。㆒般而言,獲配公屋的家庭,必須是確有迫切的住屋需求,或符合輪候 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

㆒九八六年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建議在計算家庭入息時,應只包括生財資產所帶來 的收入,換言之,非生財資產不會包括在家庭入息之內。主席先生,坦白說,我認為這是不合邏輯的。 我同意入息是審定資格的準則,但我認為無論住戶所擁有的資產是生財資產與否,這些資產均須同樣 計算在內;換言之,當局應㆒併考慮住戶的入息及其擁有的資產,以確定住戶的真正資格。

為了說明這點,我想大家考慮㆘述㆔個假設的申請個案:

( a) 住戶㆙的入息符合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

( b) 住戶㆚與住戶㆙㆒樣,但他另外擁有㆒項有價值卻不會帶來入息的資產,為方便討論起 見,姑且以港幣 100 萬元為例;及

( c) 住戶㆛與住戶㆙㆒樣,但他另外擁有價值港幣 100 萬元的物業,並且每年可從該物業獲得 港 幣 7 萬 至 8 萬元的入息。

在考慮這㆔個申請個案時,以常理判斷,住戶㆙的需要無疑比住戶㆚或㆛大得多,但假如按照報告 書的建議,由於㆙與㆚的入息相同,同時兩者均符合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故他們同樣符 合入住公屋的資格,而且,倘㆚比㆙更早提出申請,他很可能較㆙更快獲配公屋單位。至於㆚與㆛的 個案,雖然他們的入息相同,同時兩者均符合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並擁有同樣價值的資 產,但當局會認為㆚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而㆛則純粹因為其資產入息令他的家庭總收入遠超輪候公 屋登記冊入息限額而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取消申請㆟㆛的資格似乎不甚公平,因為他所擁有的資 產 總 值 與 ㆚ 的 完 全 ㆒ 樣;但 假 如 我 們 同 時 根 據 入 息 及 資 產 考 慮 這 些 個 案,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 便 只 有 ㆙ , ㆚與㆛均極可能不合資格,而這個結果是正確的。

主席先生,報告書的另㆒項建議是,當局不應 令經濟好轉的住戶遷出公屋。有㆟認為,如果只是 根據住戶擁有物業為準則而 令他們遷出,實在有欠公平,我同意這個看法,不過,我認為根據住戶 所擁有的資產總值去決定應否 令他們遷出,亦是正確和合理的做法。當然,有㆟會認為, 令大批 住戶遷出公屋會對社會引起嚴重的後果,不過,正如我剛才說過,在處理公屋問題時,我們不能只考 慮社會方面而忽略了基本的問題,就是現時仍有許多㆟急需入住資助房屋。 令住戶遷出公屋可能有 其他困難,我完全明白這㆒點,不過,我相信這些問題是可以解決的。當局不能、也不應無限期㆞承 擔為公屋富戶作出的現行安排。我們必須切實作出努力去消除這種反常的現象,當然,㆒些㆟會因此 而感到不快,但許多有真正需要的㆟將會受惠。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由於低入息而有住屋需要的家庭沒有能力覓得適當的私㆟樓宇作 為棲身之所,為這些家庭提供公共房屋是政府表示關懷民生的㆒種方法。從政府經費㆗撥給公屋住戶 的資助金額,應按這些家庭的入息水平而定。這些新建立而又有年幼待養育子女的家庭,對房屋資助 的需要,顯然比起家㆟都已成年,且各自有工作收入的家庭的需要為大。不過,當這些家庭的經濟狀 況日漸好轉時,便有較大能力自行解決居住問題,政府因而應削減或甚至終止其資助,轉撥給其他更 急切需要房屋資助的家庭。由於這個原因,居屋已被視為受資助的租住單位以外另㆒種可以接受的選 擇。這個視乎家庭收入而資助公屋住戶的原則,是「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及「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

兩本報告書的理論基礎,而據我瞭解,這原則受到市民普遍支持,但在實際應用方面,卻引起若干爭 議 。

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為新建租住公屋提出了㆒項指導方針,建議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應 為 15%。我個㆟認為這建議的百分率是㆒個公平而可行的準則,而且是住戶可以負擔的。根據這個標 準,公屋住戶為居所支付的租金只約等於私㆟樓宇租戶的㆔份㆒。此外,私㆟樓宇的租戶更可能需要 繳付差餉、管理費及維修費。由於在㆒九八㆔至八㆕年度及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25

所有類型公屋新住戶的平均租金與入息比例分別為 12.3% 及 13.5%,因此,根據這個 15%的準則而釐 定的租金,對公屋住戶來說應該不會是吃力的負擔。與外國的公共房屋租金比例比較,建議的比例亦 屬合理。此外,將住戶應繳付的租金與其家庭入息㆗位數掛 的計算方法,又可使住戶免受㆞產市道 大幅度波動或經濟不景氣所影響。

不過,入息㆗位數的特點之㆒,是它位於住戶入息分佈統計數字的㆗點,表示有半數住戶的入息高 於這數值,而另㆒半則低於這數值。若收取入息㆗位數 15%的租金,入息低於㆗位數的住戶實際㆖便 須支付高於其入息 15%的租金。而入息在分佈統計數字最低點的住戶或須支付高達其入息 30%的租 金。相反㆞,入息超過㆗位數的住戶則只須支付少於其入息 15%的租金。這現象引致境況較差的住戶 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因此,為 維護社會公平原則,同時為符合公屋政策的社會目標,我認為應向入 息低於㆗位數的住戶收取相等於入息㆗位數 10%的租金,而入息超過㆗位數的住戶,則應支付相等於 入息㆗位數 15%的租金。

我們不應將房屋資助視作終身應得的權利,在房屋成本㆗,住客所應分擔的費用,應該是與其入息 有聯繫。因此,我贊同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所作的建議,認為應要求在公屋住滿首十年而家 庭總入息超逾經修訂的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繳付原來租金的雙倍。由於這些住戶目前的租金㆗位數 約 為 330 元,即使將租金增加㆒倍,料想也不會使住戶遇到經濟困難,對於在舊型屋 居住,有多名 成員全職工作賺取工資的大家庭,繳付雙倍租金更應沒有問題。只要富裕的公屋住戶願意繳交應承擔 的租金,他們的租住權,亦如私㆟樓宇的住戶㆒般,獲得合理的保障。

對於建議設立㆒個隸屬管理小組委員會的專責小組,以便處理特殊情況的個案,實在是值得我們支 持。為 確保該專責小組能夠以公正的態度處理其工作,該小組應該是獨立,不受房屋署支配,而其 成員則應包括房屋委員會以外的㆟士。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在㆓十五年多的時間裡,香港的公屋計劃已由應急解困形式的房 屋 演 變 為 今 ㆝ 現 代 標 準 的 住 宅,居 民 ㆟ 數 幾 近 全 港 ㆟ 口 的 半 數。我 們 大 家 都 對 這 方 面 的 成 就 感 到 自 豪 , 但同時對政府是否應繼續為公屋計劃注入如此大筆的公帑亦不無疑問,因為還有許多同樣重要的開 銷。富裕住戶仍然居於政府大量資助的公屋㆒事,的確引致議論紛紜。有㆟質詢是否仍須將計劃維持 於過去可能非常合理但今㆝卻不然的規模,特別是鑑於㆟們已日趨富裕。

就是由於這個情況,各位議員或已知道,由我忝任主席的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於㆒九八㆕ 年底成立。去年八月,當局發表㆒份綠皮書,其後㆔個月便積極諮詢,盡量向各界㆟士蒐集市民的意 見。在收到各界意見後,小組委員會便重新召開會議,並剛完成最後報告書,以便於㆒九八六年十㆒ 月呈交房屋委員會。

近年來公屋問題㆗最廣泛討論的或許是,應否繼續資助那些經濟情況已有改善的住戶。小組委員會 已深入研究這問題。我們發現,許多公屋住戶自入住公屋後已富裕起來,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統計 數字顯示,由㆒九七㆕至㆒九八㆕年,公屋住戶入息, 在抵銷通貨膨脹後,平均每年仍淨增長 7% ; 而同期公屋租金每年只實質增長 0.6%。由此可見,每㆟的入息既已增加,我們的公屋住戶能夠穩步改 善生活。

我相信本局同寅會同意,沒有良好理由而大量資助不應是政府正常政策,因此在執行資助計劃時必 須倍加小心,特別是當政府資源並非-

裕之時,理由是這方面用度寬裕,其他方面便無可避免感到不 足。由此聯想,似香港這樣龐大的計劃,使如此大量的㆟口安居,在執行㆖必須以廣大市民利益為依 歸,漸次檢討收取租金所根據的基礎。

小組委員會的結論是,政府必須繼續照顧那些最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士,但與此同時卻要在不引 起太多困難和不違反公屋計劃的目標㆘,尋求方法和途徑減少公屋的支出。小組委員會認為沒有理由 繼續容許全面資助的政策,特別是去資助那些負擔得起大部分費用而不會令生活水準有㆘降之虞的 ㆟ 。

最近愈來愈多㆟傾向於認為環境已好轉的住戶應遷出公屋單位,使房屋委員會可以把空出的單位分 配給真正有需要的㆟。對於在公共屋 內有這樣的住戶,房屋委員會考慮到 迫遷出可能煩

12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擾社會㆟士,故排除這個辦法作為可行的解決方法。此政策只能在將來遇有必要而又有足夠的居屋單 位或私㆟參建計劃單位時,才會考慮使用。大家都明白到,市民有適當的居所是㆒項極大的資產,為 社會及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固的基礎。

另外㆒個較明智的辦法便是要求這些住戶繳付較實際的租金,以減少給予他們的公屋住戶資助;此 不但保證可用的有限資源能夠再次給最有需要的方面使用,而且能幫助達致較公平的局面;這便是 達成雙倍租金建議的原因。

租金較高亦可促使富戶認真考慮購買居屋單位,特別是當所繳租金與每月按揭還款的差額不大時。 遷往居屋單位實在是解決公屋住戶資助問題的長遠辦法,同時也是公屋住戶提高生活水準的最理想方 法。此外,購買了居屋單位的住戶遷出後,空出的公屋單位便可分配給已輪候公屋多年或受清拆等影 響的㆟士居住。

自從小組委員會的報告書在㆖月發表以來,我注意到大家對當㆗的建議發表了很多意見,其㆗有褒 有貶。現在藉這個機會澄清若干最多㆟討論的論點,應該會有用處。

其㆗㆒項引起評論公屋政策㆟士批評的修訂建議,便是在計算家庭總入息時,把所有有入息成員的 全部入息包括在內。有㆟爭辯謂由於很難計算每個㆟拿多少錢回家,特別是不知年青㆒輩會負責多少 家用,因此認為此 過於苛刻。有㆟甚至擔心這規定會導致家庭㆒分為㆓,使入息低於要繳付雙倍租 金的水平。

雖然這些擔心並非完全沒有理由,但我可向各位同寅保證,小組委員會是在仔細研究過所有有關因 素後才作出建議的。現時的建議無疑已普遍較綠皮書內的建議寬容。在㆒切公平的原則㆘,家庭內各 個有入息的成員都應有同等責任去分擔家庭的共同開支,而最典型的開支便是租金,因此把每個有入 息成員的全部收入都計算在總家庭入息內,亦非無理。家庭㆗其他有入息成員仍可把相當大的部分的 收入用作個㆟的開銷。此外,由於用作徵收雙倍租金準則的資助入息水平,亦獲提高至輪候公屋登記 冊入息水平的兩倍,因此受影響的住戶亦較少。

在小組委員會結束研究工作前,曾有㆟認為,要所有公屋住戶申報家庭入息是較有用的辦法,因為 據估計,約有 95%的住戶為了可以繼續繳付原有租金而會申報家庭入息,這樣㆒來,當局便可制定長 遠的房屋政策。

制公屋住戶申報家庭入息,雖然或可協助當局知悉目前屋 居民的經濟狀況,但我必須指出,此 至少可以說是侵犯那些不願意申報家庭入息,但願意繳付雙倍租金的住戶的私隱,甚至可能引起他 們的不滿。再者,房屋署統計組亦備有公屋住戶家庭入息及其變動的㆒般資料,而查詢這些資料也十 分 便 當。因 此,在 各 項 可 行 的 辦 法 ㆗,以 要 求 那 些 希 望 繳 付 原 有 租 金 的 公 屋 住 戶 申 報 家 庭 入 息 的 建 議 ,

最為切實可行,而且不便的程度也最低。

小組委員會也討論過實施各項建議的成本效益。在這方面,當然沒有㆟能確定實施各項建議會帶來 多少收益。 例來說,如果所有家庭入息超過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都選擇繳付雙倍租金,在實施建議 第㆒年所得的額外租金收入會是 1,400 萬元,這是按㆒九八五年價格計算。預計實施各項建議所需的 非經常開支約共 330 萬元,而第㆒年的經常開支則約為 530 萬元。

主席先生,較這些數字更重要的,是必須能公平分配社會資源,只要所付的費用合理,對市民造成 不便是在可容許的限制,但卻可以造福社會,使大部分市民受惠。

㆒向以來,我們努力謀求制定㆒個公平合理、廣為㆟接納的公屋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亦為那些 因種種原因家庭入息驟降而無法繳付雙倍租金的住戶提供-

分的保障。房屋委員會將設立㆒個專責小 組,處理這些個案。為了配合不斷轉變的經濟及社會情況,小組委員會建議應定期檢討削減對公屋住 戶房屋資助的問題。

主席先生,本港的公屋計劃對香港經濟增長及社會安定饒有貢獻。小組委員會和我都深信,報告書 所提出的修訂建議是切合實際的,並且是削減毋需資助的公屋住戶房屋資助的第㆒步,我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27

說㆒次,這是第㆒步。當局現應確保真正有需要的㆟士能繼續獲得資助,同時亦使本港的財政開支調 配得宜。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原則㆖支持有關公屋住戶資助及公屋住戶租金政策的兩份報 告書。

興建公共房屋的原意,是為了「提供大量適當住所予居住於㆟口過擠㆞方或環境惡劣及無能力租住 適當住所的市民」(㆒九七○年香港年報第 124 頁)。

就以適當住所來說,假如我們拿最近的公屋模式與私㆟唐樓單位比較,便會發現公屋的空曠㆞方和 公用設備都較大及較好。

至於「大量」市民方面,現時已有 270 萬㆟左右,即 45%的㆟口住在公共房屋內。這是最近㆒份資 料便覽所顯示的。

要是比較租金,公共房屋的租金比私㆟樓宇的廉宜得多,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排隊輪候公屋了。

㆒九八㆔年五月㆓十五日,當本局進行有關㆒九八㆔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辯 論時,我曾指出為求徹底解除租金管制,我們應首先研究他們對房屋的需要。我們應把全部富裕住戶 或掛名住戶遷出公屋,改為入住居屋或私㆟樓宇,使那些輪候㆗貧困而不能負擔私㆟樓宇的申請者得 以遷入因此而空置的單位。我們不應讓公屋住戶擁有永久租住權或容許他們像有權㆒樣把單位傳給子 女或承繼㆟。公屋的新租約應訂為 10 年期,然後按住戶屆時的普遍經濟環境來決定終止或延續租約。 就讓更多貧困的㆟享有該十年資助租金的休養期,俾能儲蓄財富及培養對香港的歸屬感。這是重新分 配社會內部財富㆒個較得體的方法。我這樣說的原因是由於我認識㆒些本身已擁有五間物業及入息㆗ 等的㆟士,但他們卻仍然居住在公共房屋。對資助他們的納稅㆟及很多貧苦的公屋輪候者來說,這實 在是很不公平。經過㆔年之後,我重新檢討我的演辭,然而我的觀感卻並沒有改變。

自那次後,當局在㆒九八㆕年進行了㆒次「檢討公共房屋編配政策」,而同時進行的另㆒個獨立民 意調查均顯示很多㆟都支持訂立定期租約要住戶在約滿時接受入息審查。入息超過某㆒限額的住戶應 被 令 遷 出,但 可 以 選 擇 購 買 居 者 有 其 屋 單 位。然 而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都 不 贊 成 令住戶遷出的做法, 但卻普遍同意把資助公屋限於提供給最有需要的㆟。因此,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及檢討公屋 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便分別於㆒九八㆕年十月及㆒九八五年七月成立,而它們提交的報告書便成 為今次辯論的主題。房屋委員會的委員所看不見的,就是我們不是要將環境好的住戶趕到街㆖去,而 是要他們遷入更好的住所,即居者有其屋單位。

物有所值

任何社會的資源都是有限的,故我們必須物盡其用。假如㆒個家庭在公屋單位住了十年便受誘導遷往 居屋單位,那麼另㆒個有更大需要的家庭便可入住該公屋單位了。假如我們的公屋在興建時沒有偷工 減料的話,同㆒單位在大廈的壽命裏便可先後讓數個有需要的家庭受惠。永久而且可繼承的租住權只 會促使不斷需要興建更多公屋,造成政府財政㆖的沉重負擔,同時令有需要的㆟等候更長的時間。我 希望較溫和的加租策略能夠代替 令遷出這個做法。

從社會角度及流動性較大的角度出發,單身的老㆟在公屋分配方面應獲得較佳的優先權。 入息、物業等的申報

我建議這不應只是普通的申報,而是法定的申報,俾能對公眾產生較 的心理效果。這類法定申報在 很多㆞方都可以進行,例如勞工處㆒些適當的㆟員便已獲授權執行破產欠薪個案㆗追討欠薪的法定申 報所作的宣誓。當局可以頒授類似權力予房屋署的職員,使他們在處理虛假申報時有㆒定的權力。

12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謬誤的說法

有關侵犯私穩權㆒點,何以住戶最初申請入住時透露入息情況卻不算是侵犯私穩權。假如我們不堅守 自 己 的 路 線 或 把 計 算 方 法 簡 化 以 讓 市 民 易 於 明 白,壓 力 團 體 便 可 能 會 誤 導 市 民,利 用 它 製 造 政 治 資 本 , 使住戶相信可以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便能獲得公屋單位的業權。這樣將使政府透過房屋委員會所作的努 力,全變作可疑的行動。免費土㆞、償還後已貶值的成本、不能收回的象徵式利息,大大低於市面的 租金及樓價等都會全部被㆟漠視或忽視;動用了的公帑便會像若干給予未發展國家的「外國援助」㆒ 樣,換來的只是憎恨。

另外㆒個謬誤的說法是謂保養費用應由商業租戶的租金㆗支付,因為是住戶令到屋 繁榮的。我想 請這些壓力團體在㆗環租用㆒間在鋪位樓㆖的單位或寫字樓,然後叫業主從店鋪收取的大筆租金㆗支 付保養費用;也許業主會㆝真得每月把支付保養費後的盈餘分發給他們。

這種違反邏輯的說法,最好是用㆘面的事例去說明:有㆟到酒吧叫了㆒杯白蘭㆞酒,後來卻要求改 換㆒杯威士忌酒。當他喝完威士忌後便想離去;酒保於是叫他付威士忌的酒錢,但他說那是用白蘭㆞ 換 回 來 的。於 是 酒 保 叫 他 付 白 蘭 ㆞ 的 酒 賬 時,他 卻 說 自 己 根 本 沒 有 喝 過 白 蘭 ㆞ 而 且 把 它 退 回 了 給 酒 保 。 其㆗的詭計當然是在於白蘭㆞首先並不屬他所有,而土㆞和建於其㆖的公屋也同樣不是他的。

主席先生,鑑於㆖述的觀察所得,假如較溫和的路線不能維持公正的話,我希望政府能夠採取較 硬的路線。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的同事胡法光和陳英麟兩位議員都是房屋委員會的成員。剛才「檢 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主席胡法光議員已解釋了該小組委員會所作的建議,而「檢討公屋住戶 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主席陳英麟議員亦將詳細講述該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因此我現在集㆗談論今日 我們所辯論的問題的較廣泛層面。

首先,我想談論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認為不應更改房委會的現行租金政策,簡括來說, 即是租金不應完全按成本釐定,而應斟酌㆒般住戶繳付租金的能力,以及考慮㆒些每個屋 都不盡相 同的因素,例如康樂設施、單位設備和交通是否方便等等。考慮到香港公共房屋的發展歷史和政府與 房 委 會 目 前 所 作 的 財 政 安 排,我 同 意 這 是 釐 定 本 港 公 屋 租 金 的 合 理 方 法。小 組 委 員 會 又 提 出 ㆒ 項 準 則 ,

建議新屋 的租金不應超逾未來住戶入息㆗位數的 15%。這個所謂租金與入息的比例在過去兩個月引 起了不少爭議。代表公屋住戶的團體批評這個 15%的比例定得過高。他們的反應並不令㆟感到意外, 因為在較舊型公共屋 居住的很多住戶,目前所付的租金只佔其入息的㆒個頗低比例,故他們恐怕日 後租金會大幅度提升至入息的 15%。作為房屋委員會的成員,我可以向這些住戶保證,這種疑慮是毫 無根據的,房委會不打算把所有租金提高至這個極限。

另 ㆒ 方 面,㆒ 些 較 少 發 表 意 見 的 ㆟ 士 則 認 為,建 議 ㆗ 租 金 佔 入 息 15% 的 比 例 是 定 得 太 低,他 們 指 出 , 有些國家的公屋租金是定於較高的水平。我很高興知悉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在建議訂定 這個限額時,沒有把它定得太高或太低,而是明智㆞根據未來住戶支付租金的能力作出考慮。同時小 組委員會在報告書內提出大量證據,證明住戶應能負擔佔入息 15%的租金。

第㆓,我想指出,興建公共房屋須耗費大量資源。雖現在當局已為近半數的市民提供居所,但我們 不可忘記,仍有很多符合資格的家庭居住在私㆟樓宇內,耐心㆞等候入住公屋。若考慮到㆒些較新的 公共屋 所提供的優美環境和設施,我們必會對那些必須居住在私㆟樓宇的㆟士所獲的不公平待遇感 到不安。這些私㆟樓宇的住戶經常要較公屋住戶付出更多租金。私㆟樓宇的住戶所須支付的租金,往 往高達其入息的 40%。因此,我支持建議㆗的 15%入息比例準則。我們不應忘記,有統計數字顯示, 住戶遷入公屋後,生活水準不斷獲得穩步改善。

現在我要談談公屋住戶資助報告書。本局議員曾就這問題進行討論,並研究提供公共房屋應該是㆒ 種社會福利抑或是㆒種社會服務。這兩個名詞實在令㆟感到異常混淆,大家最好避免替它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29

㆘任何定義。無論公共房屋應是什麼,我深信它應該是為最有需要的㆟而設的,提供公屋的目的應該 是幫助這些㆟,使他們可以幫助自己。腦海㆗有了這樣的概念後,便應可較容易支持公屋住戶資助小 組委員會所贊同的基本原則。大家不應把受政府大力資助的公共房屋視為終生都可享有的權利。公共 房屋應該是提供予最有需要的㆟。當㆒個家庭渡過了最需要在房屋㆖獲得援助的困難時期後,便不應 再獲得大量的房屋資助。對待那些在遷入公屋後經濟狀況已大為好轉的家庭,要是 令他們遷出,可 能引起更廣泛的社會及經濟問題,除此之外,提高租金便是唯㆒的解決方法了。現時小組委員會建議 修訂的雙倍租金制度,只適用於在公屋居住超過十年的住戶;小組委員會在考慮過很多意見,包括名 列輪候公屋登記冊㆖的㆟士的意見後,才訂定這項建議。當局必須緊守不偏不倚,力求均衡的宗旨;

如果順應若干公屋住戶的要求而進㆒步放寬資助水平,便等於袒護他們的利益,違反更公平處事的目 標。考慮過㆖述種種因素後,我可以肯定說我支持當前的建議。

有些評論者懷疑房屋委員會提出這些建議的背後動機,是要利用這些建議來達到財政㆖自給自足的 目的。身為房屋委員會的成員,我知道我們不單要對公屋住戶負責,也要對全港市民負責;我們的責 任是確保本港有限的資源能有效㆞用在有需要的各方面,不但用於興建房屋,也用於其他社會計劃。 從長遠計,房屋委員會的方針應該是自給自足,同時以住戶負擔得起而又不會令其生活水準大為降低 的租金,為市民提供-

足的房屋。

最後,我謹向該兩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和房屋署協助該兩小組委員會工作的㆟員致敬,他們在過去多 年來為預備當前這兩份報告書而努力工作。他們受到不少壓力和㆒些惡意批評,卻表現無比的耐心和 得體的處事方法。另㆒方面,房屋委員會對於市民的需求作出理智的反應,並給予市民-

份時間研究 報告書內容和表達意見,本㆟亦甚感欽佩。報告書的建議大都很㆗肯,我認為現在是決定接納這兩份 報告書的時候,因此,我建議各位接納這兩份報告書。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租金是公屋政策最主要的㆒環,因此,在討論租金政策之先,讓我們再 次檢討香港公屋計劃的社會目標。在這些方面,我同意㆒些區議員和關注團體的見解,認為房屋既是 民生基本需要,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應優先處理公屋問題。

為達成這個目的,公屋計劃的規模在過去這些年來經已大為擴闊。我們若將最早期的徙置區房屋和 今㆝的新屋 比較,自會覺得新屋 的設計和許多新設施都已有很大的改善。而租金依然是大部份入 息較低的住戶所負擔得起的。

這就是公屋對社會的最大貢獻。這些不但能安居而且居住環境不錯的公屋居民,可說是社會的鉅大 資產。因此,我們不單要為無適當居所的㆟提供棲身之所,還必須致力於提供良好的環境,使他們能 夠追尋更豐盛的㆟生。

現時香港有幾近㆒半的㆟口居於公屋。住戶享有高度保障。除非他們嚴重違反租約的規定,否則當 局不會 令他們遷出。他們㆒向所付租金都是遠低於市值,又不必擔心會大幅加租。

公屋因此幫助居民安居樂業,住戶可以專心努力工作,不獨為求改善生活,亦可促進香港繁榮。目 睹公屋住戶生活水準已日趨豐裕,實在使㆟感到欣慰。統計數字顯示,公屋住戶家庭入息㆖升步伐遠 較租金增幅快速。

根據㆒九七七年釐訂的現行租金政策,公共屋 租金是依照住戶㆒般入息水平及屋 比值而訂,因 為主要考慮因素是住戶能負擔多少租金。成本計算雖然亦在考慮之列,但租金和成本並無直接關連。 在釐訂租金時所有成本計算數額都沒有列入土㆞成本。政府免費撥㆞和優惠貸款說明公共屋 租金水 平為甚麼長久以來相應較低。

至於剛才周梁淑怡議員提及公屋關注團體認為住戶負 能力及屋 比值不夠科學化,我知道這些團 體並不反對用這兩個原則來釐訂租金,因為現行租金政策經已證明可行和為㆟接受。檢討公屋住戶租 金政策小組委員會贊同繼續採用現行政策。該委員會在其報告書提議將新屋 的租金和入息比例㆗位 數定於不超過 15%。目的亦可使住戶負 能力這個原則更加具體化。

13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這提議基本㆖是為保障住戶的負擔能力,但卻引起公屋住戶多所爭論和反對。有些㆟擔心, 申請入住公屋的居民收入低微,因此 15%的準則太高,殊非住戶所能負擔,而且太接近私㆟ 樓宇租金,不符合公屋政策的目標。此外又有㆟擔心舊屋 住戶會面對大幅加租以求達到這 15%的水平。

我希望藉此機會澄清這種疑慮。家庭入息方面,新入住公屋的㆕㆟家庭,入息㆗位數約為 4,000 元,而根據昨㆝公佈的㆗期戶口統計,㆒九八六年的住戶月入㆗位數為 3,386 元,這個 數字是以㆒九八㆒年幣值折算的數字,以現今價格計算,實則為 5,160 元,這個數目為全港家

庭的統計數字,但因為以㆕㆟家庭最多,亦可反映出㆕㆟家庭的收入,由此可見,新入住公屋 的㆕㆟家庭入息,雖然比全港數字為低,但仍然以月入 4,000 元者為大多數,因此,本㆟深信 按 照 15%的準則而釐定的租金是住戶所能負擔的。資料顯示,過去數年來,新屋 的租金與 入息比例㆗位數已非常接近 15%的基準。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入住公屋的住戶㆗,超過 70%繳付少於 15%入息作為租金,這點完全符合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而繳付超過 15%的住戶 ㆗,很多是接受公共援助的㆟士。有些住戶選擇面積較大的單位,因此他們所須繳付的租金超 過其入息的 15%。至於不能負擔新屋 租金的住戶,可入住租金比較低的較舊屋 。

有些評論者指出,私㆟樓宇的租金約佔住戶入息的 15% 至 18%,公屋的 15%準則太接近私 ㆟樓宇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但我們必須清楚界定兩者的分別,15%的準則是指住戶入住新屋 時的租金,相對而言,私㆟樓宇的新住戶,其比例數字遠較這個為高,部分更高達 40%。檢 討租金報告書所列 的私㆟樓宇租金,即 15% 至 18%,是指私㆟樓宇的舊住戶的租金。而公 共 屋 的舊住戶目前每月繳付的租金,約佔其入息的 7%,由此可見公屋與私㆟樓宇在租金方 面的差距。而根據昨日公佈的㆗期戶口統計,兩者的㆗位數分別為 350 元 及 1,794 元,相差達 五倍。

較舊屋 的部分住戶擔心他們的租金會提高至 15%的水平。他們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事 實㆖,為更能正確反映他們的屋 價值,以往曾有部分較舊屋 的加租幅度較通貨膨脹率為 高,但報告書已作出保證,對於設施沒有新屋 那麼好的舊屋 而言,這些屋 的住戶所須繳 付的租金仍遠低於 15%的水平。

有 關 檢 討 公 屋 住 戶 資 助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書,我 贊 成 建 議 住 滿 十 年 而 能 夠 負 擔 的 住 戶 應 繳 付 雙 倍租金的原則。住戶在申請入住公屋時,必須符合㆒項主要的資格規定—他們的入息不能超逾 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因此,當局在釐定屋 租金時,必根據入息限額考慮住戶的負擔能 力。屋 舊住戶的入息如超逾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兩倍,便應繳付雙倍租金,這項建議 是合乎邏輯的。無論如何,住戶所繳付的雙倍租金將不會超過其入息的 15%,這應是住戶所

能負擔的。

主席先生,貫徹及務實的租金政策是本港公共房屋計劃成功的主要因素,檢討公屋住戶租金 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亦再次確定此點。我衷心希望並且確信,房屋委員會定會以本港的公屋 住戶的利益為依歸,貫徹執行這項政策。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大致㆖贊同公屋資助綠皮書的原則和精神,並且樂聞檢 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現已提出修訂建議,對不再需要公屋資助的公屋住戶減少資助。這 些已考慮市民意見的修訂建議,我絕對支持。

社 會 ㆟ 士 曾 熱 烈 爭 辯 公 共 房 屋 應 作 為 社 會 服 務 抑 社 會 福 利 來 處 理。雖 然 正 如 小 組 委 員 會 所 見 「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間的分別並不明確,但我未敢同意公屋應屬社會福利,因為我認 為,若非公屋住戶就沒法獲得這種福利。大量資助顯然違反公平的原則。我這樣說純以市民大 眾整體利益為前提。

房 屋 委 員 會 不 採 取 要 那 些 經 濟 狀 況 已 有 改 善 的 住 戶 遷 出 的 辦 法,理 由 是 這 樣 可 能 煩 擾 社 會 ㆟ 士,這做法已是十分慷慨。我又同意小組委員會的意見,不應罔顧公眾利益來使資助公屋成為 某些㆟的終生權利。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31

我㆒方面絕對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認為應向經濟狀況已有改善的住戶收取較高租金,但亦促請 政府認真考慮增加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數量,以盡量容納這些公屋住戶,從而空出更多出租公屋單位 讓確有需要和有急切需要的低入息㆟士入住。我認為這是解決房屋問題的合理方法,既可為這類市民 提供較佳居住環境,又可讓他們住在自己的物業,因而有歸屬感,成為社會㆖負責任的市民。

由於㆚類屋 維修、改善和修葺費用高,以致這類屋 每年出現大量虧蝕。我對此十分關注。㆖述 情況說明較舊屋 因為建造和設計水準低而影響深遠。虧蝕雖然可能由於重建計劃和非住宅屋 流 通 帳撥出大量盈餘而告漸次減少,但這樣無限期的資助確是不當,因此應立即採取措施,利用商業樓宇 和㆙類屋 的盈餘建造更多房屋單位,不再資助現時住戶。

主席先生,現在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其對基於㆒九七七年所定的住戶租金政策 的檢討。是次檢討透徹審慎,我大致㆖贊同其最後的結論。

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推行的公屋政策,主要在適當運用公眾資源,通過資助和分配方 法,力求做到㆟㆟有屋住,從而穩定社會,改善民益。

最近,督憲閣㆘已給我們定㆘㆒個新的發展目標,閣㆘說:「到㆒九九○年代㆗期,輪候公共房屋 單位的市民,便可『全部』獲分配房屋。」這顯然是㆒個有利社會民生的新十年建屋計劃,我衷心希 望此計劃能如期實現。因此對於房委會報告書的具體建議及有關問題,我認為值得大家加以注意和審 慎考慮的應最少有如㆘兩點:

第㆒,以入息㆗位數的資助限額來作為加租雙倍的計算法,這對於到達「限額邊緣」的㆟家就似乎 有欠善之處。比方說,公屋住戶的每月收入剛好加到「超額」,於是乎要交雙倍租,如此資助,便有 可能反令受薪㆟士在遇㆖僱主加薪時,反而會使自己陷入「因加得減」的情況出現,因為他要把所得 的加薪全部繳給房屋署都還恐怕不夠。長遠而言,這類收入於邊緣升降的情況,在受薪㆟士佔數不少 的公共屋 裏將會不時出現。

因此,我建議:對家庭入息處於「限額邊緣」的住戶,當局應給予㆒個相當於入息㆗位數百分之㆔ 的寬免數額。例如:㆒家㆟原有入息 13,100 元,交租是 330 元;現在成員㆗加了 200 元薪水,總收入 便成了 13,300 元,於 是 超 越 了 入 息 限 額 100 元,便 要 加 倍 交 租 660 元,結 果 就 是 加 薪 還 不 夠 應 付 加 租 。 但如對入息扣回百分之㆔約等於 400 元的寬免額,就不會出現這個不合情理的問題。其次對於遇有特 殊困難的個別家庭,尤其是租金已佔入息㆒成半的個案,當局應認真給予另案考慮,或就在雙租範圍 內訂㆘㆒些可以例外的條款。

第㆓,報告書估計,初步受雙租影響的住戶約有 13 000 個家庭。但在另㆒方面,政府將在明年內繼 續建成的居屋單位有 10 000 個以㆖。在這情況㆘,我認為房屋政策的積極目標,應該要使公屋與居屋 能在現有基礎㆖做到兩者的供求關係趨於平衡。

我建議:政府考慮用最適當的經濟方法,以發展房屋政策的社會目標。原則㆖優先幫助公屋住戶購 買居屋。具體辦法:供樓免首期,或由房委會安排保證全部百分之五的首期供款,至供滿此數時,即 自動退出擔保,同時按最低本息計算,每月付款最高約為家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令㆟感受到「購買 居屋」與「租住公屋」的經濟負擔相去不遠,供屋年期就由這個低水平的每月分攤額來決定。這項建 議,可以把新公屋政策的影響程度減到最小,亦可以使居屋的發展計劃擴到最大,最重要的是還可以 創造較多機會讓輪候公屋的市民㆖樓,結果是㆒ ㆔得。同時就有關居屋銷售方面最好增加㆔種吸引 力 :

( 1) 向購買居屋的公屋㆟士保證,在必要時可申請退回居屋,重返公屋,免致有長期供款的後 顧之憂。

( 2) 對於不受入息限制而可以獲配公屋的市民,例如受拆遷計劃或意外事件影 響的㆟家,可 以享有直接選購居屋的優先權,使能減輕公屋的壓力。增進居屋的發展。

( 3) 發展各種大、㆗、小型及不同售價的居屋,以便適應各種買家的廣泛需求。

1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主席先生:公屋住戶如果普遍住到能夠交雙倍租金,並有較多更好的經濟條件進而成為居屋 業主,這才是本港房屋政策的成功。現在基於擴大房屋資助及發展資源的實際需要,我認為房 委 會 報 告 書 的 檢 討 結 果,如 果 在 條 件 許 可 時,用 包 括「 公 屋 租 金 」來 促 進「 公 屋 資 助 」的 發 展 , 加㆖本㆟的兩項建議,應是基本符合公平原則和公眾利益的。

㆘午六時

布政司: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本㆟動議暫緩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 以便立法局今㆝㆘午的事務可於今㆝晚㆖結束。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許 賢 發 議 員 致 辭 的 譯 文:主 席 先 生,編 撰 政 府 文 件 需 要 特 別 的 技 巧,以 隱 瞞 重 要 的 事 實 和 數 字 , 只 有 感 覺 敏 銳 的 讀 者 才 能 察 覺 字 裏 行 間 言 外 之 意。「 檢 討 公 屋 往 戶 資 助 」和「 檢 討 公 屋 住 戶 租 金政策」兩份報告書就是兩個好例子。

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設法使我們相信,新建公屋住宅單位的租金,是定於「合 理」的水平,原因是租金不會超逾住戶入息㆗位數的 15%,大部份住戶均能「負擔得起」。 小組委員會卻沒有 調,在 3 萬個新住戶㆗,半數家庭的收入是在入息水平㆗位數之㆘,這些 家庭的租金與入息的比例,會自動調高至 15%或甚至遠超此百分率。如果小組委員會所發表 的數字確實是可靠, 22.3%的新住戶,亦即大約 7 000 個家庭,將需花費 15% 至 25%的入息 在租金㆖。小販、苦力、建築工㆟及木屋居民每月收入微薄,很難達致收支平衡,對於這些收 入低微的家庭來說,租金是沉重的負擔。雖然房屋署 調,由㆒九八㆔年至八五年,只有 1% 的申請者因嫌租金昂貴而拒絕入住公屋,但事實㆖ 60%的新住戶是因火災、㆝災或清拆行動 而喪失家園,除了遷往公共屋 外,他們根本沒有其他選擇。

主席先生,我 烈要求小組委員會重複審核和整理其所發表的統計數字,將租金與入息比例 的頂點定為入息㆗位數的 15%,俾使租金佔入息 15%以㆖的住戶可以申請減租。

由於在未來的租金檢討㆗,具有相同價值的舊型及新型屋 將會獲得同等看待,當局如施行 較寬仁的租金政策,當會引起廣泛的影響。對於構成屋 價值的各種因素、用以計算租金佔入 息 15%的方法以及加租所根據的準則等問題,公屋現時的住戶均甚表關注。自㆒九八○年以 來,公 屋 每 兩 年 加 租 ㆒ 次,每 次 的 增 幅 由 15% 至 48% 不 等,比 較 薪 金 和 通 貨 膨 脹 的 增 幅 為 高 , 使住戶陷於困境。我們可以預測,由於不斷加租,日後租金終會超逾大部份住戶的負擔能力。 有關此方面,小組委員會所提供,結合了㆒九七七年以前和以後租金與入息比例的數據,是極 其令㆟誤解的。小組委員會應停止玩弄數字遊戲,發表正確的資料數據給市民討論,然後才訂 定新租金政策。

有關房屋資助的建議,社工界㆟士贊同有能力負擔較高租金者應獲較少資助的原則。不過, 由於計算家庭入息時,是把㆒切有入息的成員的全部收入計算在內,故此,對於「富」戶的籠 統定義,我們並不苟同。根據新建議安排,㆒個由㆕㆟組成、每㆟每月平均賺取 2,550 元的家

庭,是被列為富戶而須罰繳雙倍租金;另㆒個同樣由㆕㆟組成,但只有㆒㆟賺錢養家,每月入 息 為 10,100 元的家庭,卻能擺脫繳交雙倍租金的厄運。這點再次證明,小組委員會過度 眼 於家庭入息數字,因而不但忽略了出外工作的家庭成員的開支是較大,而且忽略了現今出外工 作的子女並不是將整份月薪拿回家交給父母。因此,新建議會促使年青㆟不與家㆟同住,並會 引致社會出現更多核心家庭,使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者的㆟數進㆒步增加。此外,擔任兼職、 臨時或散件工作的㆟士很難證明其確實入息,而遇到經濟衰退時,首當其衝的往往是入息低微 的日薪工作者。對於大部份收入微薄的住戶來說,建議的公屋資助政策是不公平的,而這事的 起因,只不過是由於若干政府官員,突然認為㆒小撮㆟,即 5%富戶,繼續享用房屋資助是不 對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33

我們因此建議,在計算房屋資助時,只將其他家庭成員的 60%入息計算在內,這樣大多數的住戶便 可省除每兩年申報㆒次入息的麻煩。

我們不可忘記, 49 萬家庭為了入住公屋而苦候多年,只不過是貪圖比較廉宜的租金而已。由於他們 是依賴政府現時所提供的房屋資助,才能維持目前的生活水準;資助㆒旦被削減,生活水準必然會受 到影響。為 繳交雙倍租金,這些㆟必須削減其他開支、逾時工作或兼任其他職務,難怪他們詛咒建 議的政策。

主席先生,為 以正確觀點研究整個問題,我全力支持立法局房屋小組的建議,對在公共屋 住 滿 十年的所有住戶,進行㆒項大規模的入息檢討。這項檢討可以結束㆟們對公屋富戶數目的種種猜度, 同時又可以澄清官方所公佈的統計數字出現差異的㆞方。

公 屋 在 解 決 市 民 的 基 本 需 要、改 善 他 們 的 生 活 質 素 和 保 持 社 會 安 定 方 面,肩 負 極 其 重 要 的 社 會 任 務 。 過去㆔十㆔年來,香港為接近半數的市民提供了廉宜居所,取得了輝煌的成就,我們必須保持這種成 就,即使房屋委員會的收入因而略減也在所不惜。事實㆖,房屋委員會應尋求其他開源節流的方法, 例如改善管理以削減成本、興建更多居屋單位、 令將單位空置的住戶遷出、將單位售予現時住戶等 等。須知申請居屋單位者達 13 萬㆟之多,卻只有 3 萬 2 000 ㆟獲得配屋,這點正好證明住戶的經濟情 況㆒旦好轉,便很樂意遷出公共屋 。

比起硬性執行檢討「公屋住戶租金」和「公屋住戶資助」報告書所載的公式和使用大有疑問的數字 去支持站不住 的理論,㆖述各項建議措施是較為切實可行。

最後,㆖述兩份報告書可視為㆒種警告,提醒我們早該對政府的總體房屋政策進行全面的檢討。

雷聲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記得㆒年前本㆟也曾在施政報告辯論會㆖發表對「公屋住戶房屋資助問 題綠皮書」的意見,當時,本㆟評論「綠皮書」有如廢紙㆒張。時至今日,經過整年對有關問題的仔 細研究及最近分別在觀塘及荃灣區作廣泛的民意諮詢後,依然沒有㆒點有力的論據使我改變初衷。在 修訂後的「公屋富戶政策」仍然引起多方面的爭論,甚至乎相當多社會㆟士的非議,我相信這是基於 ㆕大基本問題:

( 1) 官民對公屋發展有不同的社會目的

從資料分析,房署側重於最有效㆞分配有限的社會資源,希望公屋資助應給予最有需要的㆟ 士。但對㆒些勞苦大眾來說,公屋是社會的投資;興建公屋是政府的責任,入住廉租公屋是 市民應有的權利,因為大眾市民辛勤工作,為香港繁榮安定作出很大的貢獻;同時,私營樓 宇的昂貴租金令市民依賴低租金才能維持本港節節㆖升的生活指數。

基於㆖述對公屋社會目的之不同理解,官民之間對「富戶政策」推行的原則便有絕大的分 別了。

( 2) 房屋政策的連續性及局部性

在本港發展公屋的歷程㆗,建設公屋目的在不同的歷史環節有不同的社會目標。㆒九五㆔年 以前,港府在房屋問題㆖未曾對市民作出任何扶助,直至㆒九五㆔年的石硤尾大火後,政府 即時成立徒置區安頓火災災民,並成立屋宇建設委員會,為低入息居民提供廉居居所,明顯 ㆞,政 府 目 的 是 幫 助 最 有 需 要 入 住 低 租 金 公 屋 ㆟ 士;至 ㆒ 九 七 ㆓ 年,總 督 麥 理 浩 爵 士 提 出「 十 年建屋計劃」,讓市民擁有㆒個合乎標準的獨立永久居所。以㆒九八㆓年度為例,因配合社 會發展計劃而住所遭清拆的入住公屋居民就達八千㆟,佔當年有㆒萬㆓千㆒百七十㆟名列登 記冊申請者超過半數以㆖。因此,過往房屋入住政策的多類標準,是足以令致現在「富戶政 策」未能適應各類公屋居民的獨特性而受到廣泛的不滿和批評。

( 3) 對「富戶政策」的參與性

房委會在八五年八月公佈「綠皮書」,作全面性的民意諮詢,其精神是可嘉的。但令㆟略感 意外的是在計算子女入息比率㆖,房委會未有依據市民㆒般的意見而作出修訂。在這個民

13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主、開放的社會,政府的政策制定應聽取及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尤其在公屋問題㆖,公屋居 民有其切身的關係,他們亦最了解公屋問題的獨特性。可是,往往公屋政策卻缺乏公屋居民 的參與決策,使政策的具體實行和細節都未能有-

份顧及。因此官民對「富戶」政策形成對 立的情形。

( 4) 「富戶政策」的精神和細節互相違背

該政策原意是使最有需要入住公屋㆟士可以更快㆞入住,縮短輪候時間,因此而要㆒些有 能力負擔居屋或私㆟樓宇租金的居民能搬出公屋,騰空更多公屋單位。但是,根據房委會 的建議,家庭㆟數多的住戶須付出更大和額外的租金才能繼續入住公屋,但另㆒方面,他 們亦未必有能力租用租金較高的私㆟樓宇。他們只好付雙倍租金,或除去入息最多的家庭 成員戶籍,藉此減低總家庭入息。而此結果則與原意有極大的出入。

「富戶政策」除了㆖述㆕大基本問題外,在推行時必然會遇㆖諸種困難。最明顯的是審訂住戶入息 方面,必然花費大量行政費,可謂「未見官先打八十大板」;況且施行時必會極度擾民,騷擾居民情 緒,因而導致社會的不安。

房委會建議將子女收入百分百計算在家庭收入內是不實際的,因為住戶為了免交雙倍租金,只有將 原有高入息的子女脫離住戶戶籍,這樣只會促使原有家庭的細分化,實與㆗國傳統的家庭觀念大相違 背 。

基於㆖述各種問題,本㆟絕對反對「富戶政策」,希望港府擱置推行此政策,並於短期內制定有效 方 法 迫富戶或有樓收租的住戶遷出公屋,使更多㆟受益,並且廣泛㆞㆒次過諮詢真正富戶的界定及 調查富戶的數量,避免非富戶及邊緣的公屋居民受到波及或滋擾。

長遠來說,房委會應加 與市民溝通,讓更多公屋居民參與公屋政策的制定。房委會亦要訂明公屋 的社會作用、目的,避免日後再有個別政策的嚴重意見分歧。鼓勵性的政策往往都比 迫性政策來得 有效;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多建各類型居屋,並增加其吸引力,使公屋居民有多重選擇,創造更好的 居住環境。

我想在這裏提㆒提,本㆟相信香港社會現時較前繁榮安定,㆒定是跟香港㆓百多萬㆟口能夠入住租 金低廉的公屋有直接關係的。

本㆟現轉過另㆒環節,討論「租金政策」。

㆒直以來,房委會所訂㆘的公屋政策都為㆟所爭議,尤是涉及公屋的社會目標部份。現行的公屋社 會目標是為急需住屋的㆟士提供資助房屋,主要對象包括輪候家庭及因特別事故而需要入住公屋者。 ㆖述的界定與其說是公屋的社會目標,不如說是公屋的入住資格。如果只基於這些局限的基礎㆖檢討 租金政策,是次的檢討必然是流於片面及缺乏主動性。

在檢討租金政策前,房委會應先行確定公屋的社會目標。從長遠計來說,公屋的社會目標的訂定應 同時考慮本港的實際環境及公屋的社會功能。

本㆟認為公屋的興建是提高低收入的住戶居住環境質素。除改善居住環境外,公屋更肩負 幾點非 常重要的社會功能:( 1)調節貧富懸殊;( 2)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3)助長社會穩定及繁榮,使勞 資關係得到和諧發展。房署若能確認公屋的社會功能,從而建立㆒個完整的社會目標,定能就政府及 市民對公屋應有的承擔作出較公正的建議。

政府及市民對公屋的承擔

從是次租金檢討的過程得見,房委會將逐步轉向自負盈虧的政策。本㆟同意公屋住戶就如其他社會㆟ 士㆒樣應承擔部份的未來建屋責任,但對政府完全推卻建屋資助㆒點,本㆟則不敢苟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35

報告書建議「房委會轄㆘住宅及非住宅樓宇的收入,在支付經常開支後,剩㆘任何盈餘應用 來興建更多租住屋 。」本㆟同意將屋 盈餘應用作未來建屋。但是,政府不能因為屋 盈 餘 的增加而減低其對公屋興建的承擔。樂觀㆞說,政府和居民如能同時承擔建屋的責任,是可以 加速建屋計劃的完成。

本㆟建議房委會詳細考慮政府及住戶建屋承擔的比例,不能採用「你增我減」的蹺板原理 ( see— saw theory),而導致公屋居民對建屋的責任不斷增加,直接加重了居民的租金壓力。

住戶負擔能力的爭議

報告書㆗的建議主要是把公屋租金與住戶入息掛 ,而 其 釐 訂 標 準 是 住 戶 入 息 比 例 的 百 分 之 十 五。從樂觀的角度看來,公屋租金將來不會超過住戶入息的百分之十五。對居民來說是㆒個保 障。但從悲觀角度看,這是否㆒個低入息住戶可以負擔的比例呢?這又是否合理呢?

報 告 書 羅 列 了 ㆒ 些 數 字 說 明 住 戶 願 意 及 可 以 負 擔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租 金,包 括 過 去 多 年 安 置 類 別 而 入 住 公 屋 住 戶 的 租 金 入 息 比 例 ㆗ 位 數 是 百 分 之 十 ㆔ 點 五;八 五 / 八 六 年 入 住 公 屋 的 家 庭 入 息 與租金比例的㆗位數是百分之十㆓點㆕。事實㆖,這些數據並不能有效㆞說明住戶能夠負擔百 分之十五的入息與租金比率。試問這些家庭若因租金昂貴理由而拒絕入住公屋的話,他們在居 所安排㆖還有另外的選擇嗎?

㆗位數的計算法似乎很合理,能顧及絕大部份公屋住戶的收入情況,但當㆒般家庭的收入提 高時,住戶入息㆗位數也相應提高,但這不等於每個家庭的入息都提高,要入息沒有提高的家 庭負擔同樣的加幅,肯定為他們帶來困境。

報告書㆗亦列出外國例子來說明建議的租金比率是合理的。但是,我們要清楚㆒點是外國住 屋的標準往往較香港的為佳。只在租金數值㆖比較而不看住屋設施的優劣,對居民來說是不公 平的。在這不公平的基礎㆖付出的租金水平當然是有偏差的。

總 結

總括來說,本㆟認為是次的租金政策檢討是片面的,而其㆗的建議亦是基於錯誤的假設和論 據而作出。

本㆟建議房委會在檢討公屋的租金政策前先對現行的房屋政策作出全面而客觀的檢討,包 括:公屋的社會目標、居民與政府對興建公屋的承擔及居民的負擔能力問題等。只有在確立這 些基礎後,房委會才能在租金訂定㆖作出㆒個公平及合理的建議。

㆘午六時㆔十五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六時㆕十八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應屆諾貝爾經濟學得獎者布格南教授( J.Buchanan),在其所著 的《公共財政》㆒書㆗,曾指出㆒個財政制度( Fiscal Institution),與其社會目標有千絲萬 縷的關係,因此,㆒個財政制度的好與壞、是否能夠最-

份及最有效率㆞去分配其資源及服務 給每㆒位消費者,是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如果我們同意「資助只應給予最有需要的㆟士」這 個原則,我們便要考慮到這個原則,是否會應用到九年免費教育、醫療服務、或其他的社會福 利服務方面?若答案是正面的話,政府有沒有㆒個整體性的計劃,去釐定其先後次序?

13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主席先生,今㆝辯論的兩份文件,其最重要的目標是去釐定㆒個合適的原則和指引(如租金水平或 富戶的定義),使有限的資源能夠較公平㆞分配。對於這個原則,本㆟是支持的。然而,在這個決策 過程㆗,是否有足夠的民主及公平的參與,以及有否考慮到其背後所存在 的政治與財政的涵意呢? ( Financial and political implication)

1. 在檢討公屋資助的報告書㆗,其最可能的涵意是嘗試為本港市民界定㆒條「貧窮線」。我們知道 目前本港有㆓百㆓十多萬公屋居民,他們有 不同的資產及入息,但是,何者是貧?何者是富? 卻很難明確㆞界定。因此,本㆟懇請政府在執行㆖述建議時,必須謹慎從事,否則便會「欲速則 不達」,得不償失。

2. 「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的㆒名委員,曾指出這份報告書有些缺點,例如: (i) 資料不足及有誤導成份;

(ii) 錯誤的結論;及

( iii) 論據㆗的不完整及混淆。

可惜他的指責仍未得到有關方面的回應。建議㆗的新屋 住戶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這㆒點,是不應該與外國比較的。事實㆖,當局在去年的施政報告辯論㆗,便是用這樣的 邏輯,去回答許賢發議員有關「本港社會福利的支出與其他國家的比較」的質詢,因此,租金應 否釐定在入息㆗位數百分之十五的數目㆖,仍是疑問!

3. 有關房委會的財政管理及控制,根本存在 ㆒些疑問及值得商議的㆞方。其㆗㆒個最值得關注的 ㆞ 方 是,它 常 慣 常 把 不 同 帳 目 的 收 付 差 額 互 調 或 用 特 別 方 式 去 處 理,以 達 到 其 政 策 所 指 示 的 目 標 。 例 如 77/ 78 至 84/ 85 年度:

4.

㆙類住宅公屋帳有 3.658 億元盈餘

㆚類住宅公屋帳有 8.459 億元赤字

但 是,倘 若 把 ㆖ 述 兩 個 帳 目 與 ㆙ ㆚ 類 非 住 宅( 商 戶 )帳 加 ㆖ 時,由 73/ 74 至 84/ 85 年度來計算, 仍然存在 9.724 億元的盈餘,當局在解釋這份租金報告書時,只 調住宅的赤字,致令㆒些市 民誤會政府有意誤導及隱瞞事實,認為房委會在財政控制和管理㆖玩弄數字遊戲。

主席先生,公屋政策直接影響㆓百㆓十萬市民,他們對公屋政策的關注,更甚於大亞灣。政府可否 清楚告訴市民公屋是否㆒項社會福利?「自負盈虧」是不是房委會的㆒貫政策?

因此,對於這兩份報告書,本㆟要求當局暫時擱置,以便當局能有-

份的時間去作更廣泛的諮詢和 分析民意,然後作出㆒個更客觀及公正的檢討。

主席先生,對持有相反意見的議員,本㆟絕對尊重,但我並不知道在這次辯論會發言的議員當㆗, 曾經出席各屋 分區委員會所 辦的租金及資助政策討論會的有多少位,而出席的次數又是多少次, 我相信更多、更親密的接觸,更多的親身經驗和感受是會使我們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有更深入的瞭解。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的公屋發展已有㆔十年歷史,容納㆓百餘萬㆟,發揮㆔項社會功能: 1. 調節貧富差距,維持社會穩定。使低入息㆟口安居,有助勞資關係和諧發展; 2. 承擔補償作用,使政府有效的收取土㆞,促進整體社會發展;

3. 利用興建公屋,推行新市鎮發展,藉以疏導市區㆟口,促進整體經濟效益。

既然公屋負擔重要的社會功能,我同意應該制定全面公平的政策。不過,由於百分之㆕十幾㆟口居 住公屋,略過半數的㆟口則居住私㆟樓宇。無論租金或資助政策如何取決,大致都有約㆒半㆟口批評 或 不 滿。增 加 公 屋 租 金 則 有 ㆓ 百 餘 萬 公 屋 居 民 反 對,優 待 公 屋 居 民 則 受 沒 有 居 住 公 屋 的 ㆔ 百 萬 ㆟ 批 評 。 公屋發展的確有㆒定的成績,使近半數㆟口安居同時卻成㆟口分化,大致將香港㆟口分成公屋居民與 非公屋居民各佔㆒半左右,在享受公共社會資源㆖處於對立㆞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37

這現象反映㆒般㆟比較以自我為㆗心,自己沒有享受某項利益則批評別㆟。例如極少數公屋 居民擁有財富或物業,可能千㆟或萬㆟之㆗只有㆒位。批評者往往指為普遍現象,提出凡有物 業或富裕住戶必須勒令遷出公屋。我同意資助小組不作 令遷出的建議,因為我估計極大部分 的公屋居民,如果富裕起來或擁有物業,㆒般都會自願遷離。當然或有極少數例外,大家可以 運用言論批評指責,使他們自覺不再佔住公屋。香港㆟往往對政府苛求,㆒些例外的不平事件 都要立例 制矯正。其實市民亦有維護社會公義的責任,主動發表言論批評不平事件乃是履行 公民責任,不該每事要求政府立例管制。

檢 討 公 屋 住 戶 租 金 報 告 書 建 議 租 金 定 為 住 戶 入 息 ㆗ 位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之 ㆘,現 時 新 租 金 不 超 過 住戶入息平均的百分之十㆓。報告書建議將被視為加租政策,必然受到公屋居民反對。檢討公 屋住戶資助報告書提議住滿十年公屋住戶交租雙倍,擬付原有租金者須接受調查,證明入息在 資助限額以㆘。這項建議將被視作擾民,而不受公屋住戶歡迎。若果不作加租建議,非公屋居 民又肯定不滿。所以無論如何取捨,都有接近㆒半香港㆟反對。我希望房屋委員會考慮報告書 之後,先將擬採納各項,以綠皮書形式發表,公開諮詢民意。市民既有機會表達意見,而意見 亦能影響政府決定。經過諮詢和綠皮書階段,無論贊成反對都有表達途徑,實行建議時市民較 易適應,而阻力亦將減低。

主席先生,我十分同情入息超出申請公屋和購買「居者有其屋」限額的「夾心階層」。他們 大部分是文職或年青的專業㆟士,入息某些部分納稅高達百分之㆔十,而且勤奮工作促進香港 繁榮。我重申設立購買自住樓宇貸款基金的建議,以較優惠的利率貸款夾心階層,作為購買私 ㆟樓宇的首期。當然可以限制每個家庭貸款㆒次,而且必須作自住用途。如果是項建議獲得接 納實施,將有助消減非公屋㆟士對公屋居民所享受優惠的不滿,解決本港㆟口分化對立的問

題。主席先生,我這項建議不在檢討公屋租金及資助兩本報告書的範圍內,但我相信必定獲致 社會㆟士的響應和支持。

潘志輝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房屋是市民日常生活㆗最重要的㆒部份,它不但對市民重要,同 時對整體社會的發展及安定繁榮有很大的作用。事實㆖,過去政府在公共房屋建設為㆓百多萬 市民解決居所問題及改善居住環境的卓越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政府不斷興建公屋及居屋,並將 公屋租金維持在㆒個較低水平,既可讓普羅大眾安居樂業,使他們有更多機會創造美好的將

來,同時又可平抑市面樓價租值,從而提高市民的消費能力,對各行各業及對整體利益是有利 的。以㆖種種都是保持社會安定繁榮的要素,亦符合㆗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及目標。作為對社會 穩 定 的 ㆒ 項 長 線 投 資,政 府 實 有 責 任 繼 續 在 房 屋 方 面 盡 其 應 盡 的 義 務。今 ㆝ 所 辯 論 的「 公 屋 住 戶資助」及「公屋住戶租金」兩份報告書對社會及市民影響深遠。

本㆟就兩份報告書有以㆘的意見:

1. 公屋住戶資助方面

首 先 本 ㆟ 絕 對 支 持 小 組 委 員 會 所 確 定 公 屋 住 戶 房 屋 資 助 問 題 綠 皮 書 的 基 本 原 則;即 削 減 不 需 資 助公屋住戶的資助,但必須合乎以㆘兩個條件。

( a) 必 須 將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或 資 源 全 部 用 作 增 建 公 屋,以 求 改 善 公 屋 輪 候 的 時 間 和 早 日 解決香港居住的問題。

( b) 無論所得的額外收入或資源是多或少,政府仍須繼續其㆒向在公共房屋方面的責 任,絕不可減少對公共房屋建設的承擔。

由 於 社 會 的 資 源 是 有 限,在 現 今 階 段 要 使 全 港 需 要 公 屋 資 助 的 市 民 全 部 受 惠 是 絕 不 可 能 的 。 所 以 ㆖ 述 的 精 神 及 原 則 實 可 令 ㆟ 接 受 的,而 且 對 受 惠 或 非 受 惠 的 納 稅 ㆟ 以 及 輪 候 入 住 公 屋 的 普 羅大眾才是真真正正公平。可惜的是報告書的建議,不但未能按照原來將真正富戶遷出的原 則,而且在計算家庭入息時,又將全部有入息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包括在內。但需知道大部份 的家庭成員子女,在完成㆗學後,出外工作,其收入除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之外,更須將部份收 入作為將來升

1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學之用,以便改善及創造美好的將來;亦有部份作為日後成家立室,建立新家庭之用。所以將其全部收入計算 於理不合。

報告書的建議只是為了增加收取約百份之五住戶雙倍租金,但是使到其他百份之九十五不需交雙倍租金的居 民不便,另外支付調查百份之九十五不需交雙倍租租戶的行政費是否浪費或是否明智之 ,有關當局實在應再 詳加研究。

對㆒些超出限額只㆒千幾百元的邊緣富戶家庭,他們可能為減輕交雙倍租的壓力,被迫考慮將有收入子女取 消住戶名冊登記,搬離原有家園,這樣間接拆散家庭及造成老㆟ 等問題,實有違㆗國傳統幾代同堂,安居樂 業的精神與原則。

報告書未有按照原來提議將真正富戶遷離屋 ,騰出更多單位以供更需要的輪候市民之用,這無疑是將入住 公屋之現有資格全部取消,改為可交雙倍或㆔倍租金的㆟士便可申請入住,無大分別。基於㆖述種種因素,本 ㆟有以㆘建議:

( a) 首先應將超級富戶及不須繼續提供居住單位的居民,將其遷出屋 。例如:證明擁有兩間或以㆖物 業 的 居 民,或 生 意 資 產 在 ㆒ 百 萬 或 以 ㆖ 的 居 民,或 已 居 於 私 ㆟ 樓 宇,但 為 了 租 平 抵 住 或 為 了 發 跡 好 , 風 水 佳 等 等 自 私 心 理 而 不 肯 交 出 單 位 者。但 在 施 行 ㆖ 述 提 議 時,政 府 必 須 有 週 詳 的 安 排,按 部 就 班 , 避免因大量公屋住戶搬出,造成私㆟樓宇需求特增,樓價急升的現象。

( b) 從速增建廉價居屋,以鼓勵更多入息較好的公屋住戶申請,從而騰出更多的公屋單位。而事實㆖, 現在使用綠色表格申請的屋 居民亦有不少申請多次仍然未有機會被抽㆗。

( c) 待㆖述( a)及( b)點建議切實實行後,才再重新檢討進㆒步有關住戶資助的建議。 2 . 公屋住戶租金政策方面

無可否認,租金的釐訂有㆒個合理標準是必須的。因此報告書所提議採用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作為釐定租金 的指標,其原則及精神是合理而可支持的。但至於所建議㆗位數之百份十五及部份的細則實有商榷的必要。例 如 :

( a) 對低於百份之十五㆗位數入息的家庭不但加重其生活負擔,如非節衣縮食,實難以應付過高的租 金 。

( b) 根據資助報告書內「附件七」所提供的政府統計處 8 4 至 8 5 年度住戶開支統計所顯示平均每月㆕㆟ 家庭全部開支約為 5,254.7 元,已超過現行㆕㆟家庭 5,100 元入住公屋的限額,而其房屋開支 417.71 元 即 7.95%,故相對現建議 1 5%㆗位數甚為差距及矛盾。

( c) 七㆔年前落成的舊型屋 約 有 2 8 萬多戶,其居住面積 生環境及其他設施等與新落成的屋 有 很 大的差距。雖然報告書提到,其租金將不會提高至 1 5%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水平,但另㆒方面又 提到,逐步調整租金以配合屋 價值,根據附件十㆕,現時住戶㆕㆟家庭入息比例 7.1%。若將舊 型 屋 租金提升過高,則對這 2 8 萬多戶居民實有不公平之感及令㆟難以接受。

就租金問題方面本㆟有以㆘的建議:

( 1) 租金釐訂以入息㆗位數作為指標是值得支持,但所建議的㆗位數百份之十五實有重新檢討商榷的必 要 。

( 2) 對於 2 8 萬多戶的舊型屋 居民,及㆒部份低於㆗位數入息家庭,要考慮他們環境因素,適當分別 處理。

主席先生,居住房屋是市民衣食住行的主要部份,而事實㆖入住公屋佔全港㆟口約百份之㆕十之多,故此任 何在房屋政策㆖的修改對整體社會及市民都有深遠的影響,倘若推行恰當及合理是市民社會之福,反之,則會 產生㆒連串不良後果,甚而影響社會穩定與繁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39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這兩個報告書,在「引言」後的第㆒章,都開宗明義㆞談到「公屋計劃 的社會目標」。這的確是㆒個很重要的課題,是整個公屋計劃的政策基礎。但很可惜,都沒有指出真 正的歷史背景和社會作用, 避了問題的本質。這樣,也就模糊了和轉移了社會㆟士對這兩個報告書 的視線。

㆒九五㆔年石硤尾大火後,政府開始興建徒置大廈;㆒九六㆓年以來,更興建各類公屋。目前,大 廈林立,近半數的㆟口得到居所,成績可說是驕㆟的,但在背後,也有無數的血汗和淚水。我們要問 ㆒問:在與此同時的㆓㆔十年間,㆞價、樓價和租金,暴升了多少倍?為什麼能夠這樣㆞暴升?在這 畸形的發展㆗,為什麼社會的矛盾沒有激化?為什麼社會的安定繁榮仍然能夠持續?從公屋計劃㆗,

得到最大利益的到底是什處㆟?

請想㆒想,計算㆒㆘:

㆓㆔十年來,政府每年的賣㆞收入,在全部收入㆗佔了百分之幾?為什麼不單只原有市區的㆞皮, 能夠㆒塊㆒塊以億元計算㆞賣出;在以公屋居民為開荒牛的新市鎮,原來的荒㆞也變成了寸金尺土?

㆓㆔十年來,㆞產業製造了多少個億萬富翁?每年㆞產商們的盈餘總和是多少?在整個國民生產總 值㆗,又佔了百分之幾?

㆓㆔十年來,銀行業向㆞產商、建築商放款,向分期付款購置物業者放款,所得的利息,佔了所得 利潤的百分之幾?

㆓㆔十年來,各行各業因樓價租金暴升所增加了的成本,最後轉嫁了在什麼㆟的身㆖?在通貨膨脹 ㆗,這個因素又佔㆒個怎樣的㆞位?

㆓㆔十年來,工資雖然有所增加,但為什麼與樓價租金的暴升完全不成比例,而使出口在世界市場 仍具競爭能力?

㆓㆔十年來,多少未能入住公屋的㆟,為了自置居所或交付租金,幾乎整生或大半生要節衣縮食, 加班兼職,流了多少血汗和淚水?

㆓㆔十年來,假如沒有越來越龐大的公屋計劃來作為緩衝,能不能夠容許有這樣畸形的發展呢?在 這樣畸形的發展㆗,社會矛盾能不能夠不致激化而像火山㆒般爆發起來呢?社會的安定繁榮能不能夠 仍然持續呢?

公屋計劃的最大得益者,並不是公屋的居民。公屋計劃的得益者,並不單只是公屋的居民。

其㆗的㆒本報告書提到:很難界定「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的定義。其實,不必去界定,因就 本質而言,公屋計劃並不完全是兩者㆗的任何㆒種。公屋計劃的本質,是㆒個關乎整個社會經濟和政 治 的 極 其 重 要 的 政 策。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從 這 樣 的 角 度 去 探 討 這 兩 個 報 告 書,從 而 得 到 公 平 合 理 的 結 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自六○至八○年代以來,本港的生活水平經已提高,同時,教育、 醫療服務、房屋和交通等各方面的質量亦有顯著的改善,這是有目共睹的。香港能獲致㆖述的成就, 主要是由於市民勤奮努力,適應力 ,以及本港有健全的經濟政策。

雖然政府經已努力不懈,但隨 ㆟口不斷增長,本港市民對房屋的需求仍然吃緊。目前,差不多有 ㆒半的本港市民居住在公共房屋。倘當局調整公共房屋的租金,公共屋 居民的生活便大受影響,這 是不用多說的。有關公共房屋的兩份報告書,內容極具爭論性。總的來說,各界㆟士的意見大不相同。

首先,我想談談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1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第㆒個爭論㆗的要點是:在現行租金水平㆘,公屋住戶實際㆖是否已獲得資助?第㆓個要點是:發 展公共房屋是否旨在提供㆒種社會福利?抑或只為協助入息低微的市民解決對房屋的需求,並在若干 程度㆖協助無以為家的㆟?現在,我們必須提出㆒個問題,就是以本港有限的資源來說,我們應否要 求有經濟能力而又在偏低的租金水平㆘受惠十年或以㆖的公屋住戶繳交較高的租金,以便當局可協助 有需要的㆟士,以及達到其他社會目標及履行其他承諾?

報告書建議向住滿十年、同時收入超逾申請公屋入息限額兩倍的公屋住戶收取雙倍租金。這項建議 無疑會影響㆖述居民的生活。因此,在實施是項建議前,我們必須考慮到輪候公屋㆟士的利益及因實 施建議而獲得可用以履行其他承諾的額外收入,以及公屋住戶以外其他㆟士的利益和㆖述額外收入為 這些㆟士帶來的利益。為減少公屋住戶因是項建議而遭遇的困難,我有㆒個提議。倘住戶能提出證據 證明在連續六個月內其家庭平均收入,已降至那個所謂資助入息限額之㆘,便應准許他們照舊繳付現 時的租金。

關於委員會建議對家庭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的特別個案詳加考慮㆒點,當局應 重於明確界定那 些情況或開支是應列入「例外」或「無可避免」的支出,以便減輕住戶的憂慮。

主席先生,我對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有㆘述意見。

首先,本港所推行的房屋政策,應否以為所有市民提供㆒種社會福利為目標,而不論他們的收入是 多少?抑或應該達到報告書所定的目標,除考慮本港目前的經濟情況外,亦特別注重「資格」及「住 屋需求」?

為公平計算公屋住戶的租金起見,應將屋 的非住宅單位所帶來的收入亦計算在內,因為非住宅單 位的存在價值及租用情況主要視乎附近是否建有住宅單位而定。

委員會建議租金不應超過家庭入息㆗位數的 15%,當局在釐定加幅時亦應考慮個別屋 的設施、康 樂設備、㆞點及落成年期。所得額外收入除用以支付日後興建更多公共屋 的費用外,亦可用以改善 所有屋 的環境及設施。此外,應特別注意加租對低入息住戶的影響,以免建議的租金調整對他們的 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難。為達到報告書所述的社會目標,我建議成立㆒個特別委員會,研究有困難的 低入息住戶的個案,以決定個別的住戶應否獲得豁免加租。

主席先生,表面看來,香港社會富庶,但本港仍有很多㆗等入息家庭在房屋方面的支出負擔沉重, 因為他們不符合申請入住公屋或購買「居者有其屋」單位的資格,以致生活捉襟見肘。我想借此機會 建議政府研究可否給予本港納稅㆟若干稅項優惠,使他們能在個㆟入息稅項㆘報銷樓宇的按揭利息, 我深信此項建議可減輕市民對公屋及「居者有其屋」單位的需求。

很多關注團體及區議員曾就這兩個報告書向專案小組提交多份意見書,他們亦曾提出若干項有建設 性的反駁論點,這些論點值得我們進㆒步考慮。但另外㆒個同樣重要的問題是,這次我們要記得我們 的社會責任了。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閣㆘在本年度的施政報告結語㆗指出要不斷提高市民生活的質素。我很 欣賞閣㆘所表現出的決心,而我相信:政府在實踐提高市民的生活質素這㆒理想時,必須達到保證及 促進市民能夠「安居樂業」的目標。

以 香 港 的 實 踐 經 驗 來 看,香 港 政 府 已 成 功 ㆞ 為 ㆓ 百 ㆔ 十 多 萬 市 民 提 供 安 定 的 居 所,這 是 值 得 讚 許 的 。 但是,從輪候公屋的數字來看,肯定的說,仍有大量市民因經濟條件而必須入住公共房屋。我認為: 協助香港市民都能居住在獨立自足的居所,令他們能夠滿足基本住房需要,是政府理所當然的責任。

政府實踐其照顧市民的責任,提供公共房屋,對低㆘階層而言是㆒種福利;對整體社會而言,公屋 計劃卻是㆒種社會投資,為我們帶來不少好處:㆒方面可以消弭內部矛盾、穩定社會發展,第㆓方面 有助於社會經濟發展,助長繁榮,第㆔方面則有助城市規劃發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41

事實㆖,我相信無論從滿足個別市民的住房需要的角度出發,或是從公屋計劃的多方面社會角度來 出發,政府都應該積極承擔公屋計劃的發展。以㆘我將論述政府在公屋計劃的承擔問題,以及對兩份 報告書的意見。

現時,按照政府與房屋委員會之間的財政安排,政府在興建公屋㆖的承擔主要是:免費撥㆞以及低 息貸款。免費撥㆞對居民有益處,但對整體社會而言,又何嘗沒有得益:透過公屋發展,可以導致鄰 近私㆟住宅、商業、或工業用㆞價格㆖升,為政府庫房帶來鉅額的賣㆞收益。至於低息貸款,則是由 房委會以年息五厘向發展貸款基金借取。房委會毋須以現金支付利息,但必須在帳目㆖列出,作為政 府對重建舊屋 及興建新租住屋 的資助;但房委會必須分㆕十年來攤還貸款本金。換句話說,政府 只是以低息墊支來協助房委會發展公屋計劃,而房委會賴以發展的資源乃主要來自政府的低息貸款以 及住戶租金收入。

近期卻有 象顯示政府意圖退卻在公屋計劃㆖的承擔,而這種退卻會直接加重了房委會的負擔,更 間接加重了市民的負擔。以㆘本㆟將作出解釋。

據資料顯示,政府的貸款將不斷減少,計劃由 86— 87 年度佔公屋建設開支的 57%,減至 89— 90 年 度的只佔 31%;而據悉至 92— 93 年度房委會將完全不須政府貸款。由於房委會在規劃㆖有所謂「自 負盈虧」的目標,它必須「減少對政府撥款的依賴」,「進而自籌足夠的經費來興建公共屋 」。明 顯的,假若房委會仍要繼續重建舊屋 及興建新屋 ,但賴以發展的部份資源—政府貸款卻日形減少 以至於完全沒有的時候,房委會惟有加重其對另㆒部份資源—住戶租金收入的依賴。簡而言之,面對 貸款日少的局面,房委會只有採「開源」的辦法,開源者就是向居民收取更高租金;不開源的話,就 只有「節流」,也就是拖慢建屋速度,這對於廣大有住屋需要的市民來說是憾事。

政府所發表的「公屋住戶資助」及「公屋租金政策」兩份報告書的產生背景,看來就是為了使房委 會「加速開源」,方便政府退卻承擔。對於這兩份報告書的評價,除了在原則㆖難以接納外,我更認 為其很多建議不切實際。

住戶資助報告書只是針對約 5%的入住公屋十年或以㆖的住戶,它的建議㆒方面有違提供安定居所 以鼓勵創造更多財富,提高生活質素的期望;另㆒方面在執行㆖更有很多問題,除浪費大量行政費用 之外,更產生擾民效果。不符合有關資格的住戶,很容易掌握各種利用法律漏洞的方法,屆時,實際 ㆖的財政收益就不會如報告書所稱的那樣大。事實㆖,報告書聲稱將會有大量金錢㆖的收益,我則認 為 從 整 體 成 本 效 益 來 計 算,建 議 ㆗ 的「 富 戶 政 策 」實 在 是 浪 費 資 源,得 不 償 失 的 提 議。與 其 用 壓 迫 性 、 負面的方法來促使所謂「富戶」搬離公屋;我認為反而應該用正面的、積極的誘因促使他們自動購買 「居者有其屋」,搬離公屋。

至於建議㆗的租金政策,至少也出現㆘述問題:( 1)「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以不超過 15%為合 理」這項建議,理論㆖意味將有㆒半家庭的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 15%,而對於入息愈低的家庭而言, 他所須付出的租金與入息比例將愈高。最需要照顧的㆟,竟成為政策的受害者,試問政策的合理性何 在?( 2) 15%的訂立,與私㆟樓宇租金水平過於接近,有失公屋計劃的原義。( 3)關於住戶的負擔 能力,報告書所提出的論據也未能成立,試問面對高租金的私㆟樓宇,環境惡劣的寮屋,誰會願意放 棄入住公屋的機會?( 4)與外國的租金水平對比這㆒點實難作為支持論據,因為不同㆞方有著不同的 社會福利制度,片面比較只會失諸武斷。

歸納而言,本㆟認為整個問題的焦點在於:政府與房委會之間的財政安排,以及政府應否退卻其僅 有的承擔。

最後,本㆟有㆘列建議:

1. 政府應儘快制訂港督在施政報告㆗所提及的長遠房屋政策。我相信只有先行確立政府對公屋計 劃應有何種承擔,公屋居民本身的責任,以及政府與房委會之間的財政安排等等整體性問題, 才是解決建屋問題根本之策。㆖述兩份報告書,實過於片面;我不同意在未有長遠而整體的房 屋政策的今㆝,採納有關富戶政策及租金政策的提議。

1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2. 長遠房屋政策的制訂,須有廣大市民的參與。它所影響的不獨是現存的公屋居民,也包括正在 輪候以及將會輪候公屋的市民。政府在討論過程㆗,不適宜片面 化所謂公屋居民受鉅額資助 的形象,因為這實無助整體社會共同探討㆒個合理的房屋政策。

謝志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關於「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和「住戶資助」問題,本㆟從九龍城區部份 公屋居民的接觸㆗,發覺他們大致㆖都接受新政策所持的原則,就是「有能力負擔較高租金者理應繳 付較高租金」的精神。他們願意在家庭經濟條件改善之後根據自己的能力,逐步提升對租金的承擔。 但使居民感到迷惘的是,在報告書㆗,由始至終都看不到租金隨著負擔能力相應增加的建議,所見到 的只是堅持「雙倍租金」的政策。這種㆒旦超越入息限額,即作㆒倍跳升的「㆒刀切」計算方法,不 但在邏輯㆖不合理,在實行㆖也會造成限額兩邊的居民之間的尖銳矛盾。況且,這種毫無彈性的計算 辦法,對處於限額邊緣而又非固定受薪的居民,勢必造成極大的心理威脅,因為些微的收入升降便會 導致㆒倍租金的分別。同時,這些在限額邊緣浮動的個案亦將會引起租金計算的混亂,構成㆒個複雜 的行政問題。雖然按照報告書的估計,受這項政策影響的住戶只佔公屋居民百分之五,實在是個很小 的數目。但反過來看,房委會㆒年來勞師動眾㆞推行這「㆒刀切」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如果它結果 只能獲得百分之五的矯正果效,是否會使㆟有「割雞用牛刀」的感覺,認為這政策是㆒項無謂的擾民 措施呢?事實㆖,有些居民已經提出,與其推行這種威脅大、收效小的政策,倒不如將租金漸進㆞分 幾級提升,使住戶真正可以按自己能力在租金㆖作有效而公平的承擔。我個㆟同意這種想法。

另㆒點使居民反感的是房委會在支持「雙倍租金」政策時所採用的例證。根據「檢討公屋住戶資助 小組委員會報告書摘要」的第 30 段顯示,就家庭入息超過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而言,其每月入息㆗位 數 為 13,200 元,但目前繳付的月租㆗位數僅為 330 元(包括差餉),若淨額租金增加㆒倍,住戶所繳 新租金的㆗位數將在 600 元左右(包括差餉)。這例子驟眼看來予㆟的感覺是:公屋居民現時獲得的 優待實在太大,即使加雙倍租金,也只佔他們入息百分之六。所以如果他們仍然反對,那就真的是太 過貪得無厭了。我起初也有這樣的想法,後來與九龍城區的居民代表討論後才發覺第 30 段的表達方式 實在有誤導之嫌。試以有十年樓齡的何文田愛民 為例,這屋 最小的居住單位是㆕㆟單位,每月的 租金是 678 元(包括差餉),九㆟住的大單位現時要 1,109 元,加雙倍淨租後,前者要付 1,243 元,後 者則要 2,034 元。所以,愛民 ㆗超過入息限額的家庭固然要交比㆗位數高㆔至六倍的租金,甚至連 不超過限額的家庭,現時的實際最低租金也已超過㆗位數的兩倍以㆖。

這樣看來,把所有公屋(不論樓齡、類別)完全放在㆒起而計出的租金㆗位數,用作反映公屋居民 租金負擔的根據,實在是沒多大的意義,如果硬要用這種數據作為支持政策的 例說明,就會有故意 誤導的嫌疑。

最後我要再 調㆒次,至少在九龍城區內,我所得到的印象是,大部份的公屋居民並非蠻不講理, 他們很欣賞廿多年來政府在公屋建設㆖所作的努力,使㆓百多萬香港市民能以負擔得起的租金獲得可 接受的棲身之所。如果「居者有其屋」計劃能夠繼續迅速㆞發展㆘去,絕大部份有足夠經濟力量的㆟ 都會選擇自置的居所,但在這理想未達到之前,在支出不受突然和沉重打擊的情況㆘,他們是願意按 部就班㆞隨著自己收入的增加而多負㆒點安居的代價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盼望房委會能切身處㆞的體諒公屋居民的心情,使將來制定的公屋租金 及資助政策能達到易於接受和更有效㆞使用社會資源的㆞步。

最後,我想指出,我們目前的公共房屋政策實在已超出為最急需的市民提供居所的目標,我們的政 策已經成為社會工程的㆒部份,因為很多公屋的建設和新城市的發展計劃產生不可分割的關係,而差 不多半數的香港居民已經入住公屋的事實亦說明公共房屋已經成為香港㆒項永久性的社會結構。

黃 宏 發 議 員 致 辭 的 譯 文:主 席 先 生,誠 然,最 後 發 言 而 不 是 作 出 總 結 或 答 覆 是 ㆒ 項 使 ㆟ 氣 餒 的 工 作 。 事實㆖,剛才發言的議員已分別談過「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及「檢討公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43

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的各方面,我現在要談的是㆒個簡單的問題和㆒些值得深思熟慮的 事 。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可以引以為榮的,要算它在推行公共房屋計劃方面的成就。目前來說,約有 270 萬㆟是分別租住公屋或入住居屋的,這個數目佔本港總㆟口的 49%。這項成就並不是輕易可以取得。 不過,在各項公共政策㆗,引起最多投訴和爭論的,亦以公共房屋政策為首,這種情形與毛主席的名 言:「拿起石頭砸自己的 」正好 合。今日的辯論可證明這點。

自七○年代初期我實行認真㆞研究和思考有關公共房屋的問題時開始,我經常都提出同㆒個十分簡 單的問題,就是㆒向以來,政府和房屋委員會為什麼要興建公共房屋?或問得更恰當點:在為市民提 供住屋方面,政府有什麼理由要直接參與其事?這個問題實際㆖十分簡單,但答案卻毫不直截了當。

首先,假如政府的原意和現時的目標仍是解決房屋供應量不足以應付市民基本需求的問題,那麼, 最合理的做法肯定是由政府提供更多土㆞給私㆟發展商興建房屋,這樣做亦符合自由市場經濟原則。 當然,批㆞條款必須訂明,有關土㆞只供興建基本房屋之用,換言之,只興建小型單位,並規定建築 工程必須在指定期間內完成。這是土㆞政策和建築政策的問題。其次,設想政府的原意和現時的目標 均是解決貧苦㆟家因付不起租金而要露宿街頭的問題,那麼,最合理的做法肯定是由政府給予這些貧 苦㆟家㆒筆包括租金資助款項的福利金。這事屬於福利政策問題。再其次,設想政府的原意和現時的 目標均是解決以㆖所述的兩個問題。那麼,適當的解決方法肯定是透過土㆞和福利政策,㆒併使用㆖ 述兩個辦法,而不是透過房屋政策,因為透過房屋政策去解決這問題不僅擾亂房屋市場,同時亦使那 些仍未能享受公共房屋福利的貧苦㆟家受到歧視。因此,政府似乎沒有-

分理由去直接參與為市民提 供房屋的事。

不過,令㆟遺憾的是,政府經已參與這事。借用莎劇㆟物麥克白的說話:「事既無奈何,做了過河 卒 子,唯 有 拼 命 向 前。」特 別 是 ㆗ 英 聯 合 聲 明 已 說 明 及 同 意 未 來 的 政 府 可 以 批 ㆞ 興 建 公 共 房 屋,因 此 , 我認為我們現在不能退縮,不過,我對勇往直前的做法仍有所保留,我認為我們必須就㆖述透過土㆞ 及福利政策的兩個適當解決方法,以及使用這兩個方法的理論根據,審慎研究現行的房屋政策,同時 嘗試採用㆒個比較轉折的辦法。為此,我想請房屋委員會、房屋科和行政局考慮以㆘㆕點。

第㆒,政府應開發及提供大量土㆞,供房屋委員會及私㆟發展商為市民興建小型單位。這當然要經 過適當的策劃,甚至好像謝議員所說般計及新市鎮的發展。倘房屋委員會不能發展這些土㆞,則即使 投標價格低於土㆞開發成本,當局亦應將此類用㆞售予私㆟發展商。這樣,過了㆒段時間,小型住宅 單位的市值及租金便會㆘降,使收入較少的市民能夠較易負擔得起。

第㆓,當局不應按照公屋的發展成本(即㆒九七七年之前所採用的準則),或住戶的負擔能力(即 自㆒九七七年沿用至今而「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建議作進㆒步修訂的準則)來 釐定公屋的租金,而應根據市場情況予以釐定。目前公屋單位的租金介乎市值租金的 11% 至 37%之間

(或平均 24% ),受 管 制 的 私 ㆟ 住 宅 樓 宇 的 租 金 則 為 市 值 租 的 60%左右。為要公平對待居住在私㆟樓 宇的㆟士,又避免影響公屋住戶的生活起見,我認為當局應每兩年調整公屋租金㆒次,以期經過某段 時間後,公屋租金能逐漸達到市值租金的某個水平,譬如說,經過十年後達到市值租金的 60%。公屋 住戶無需為此擔心,因為正如前段所述,隨 政府供應更多土㆞及更多小型單位得以發展,市值租金 將會㆘降,即使公屋租金每年持續向㆖調整,仍是可以接受的。

第㆔,我們的注意力應從所謂公屋「富裕住戶」轉移到公屋及私㆟樓宇的低入息住戶身㆖,並應就 住戶的入息劃定限額;入息在限額之㆘的住戶將有資格透過範圍擴大的公共援助計劃獲得更多租金資 助。當局亦無須向公屋富戶徵收雙倍租金,因為在未來十年內公屋租金會逐漸接近市值租金的水平, 這些住戶有可能遷出公屋,轉而購買「居者有其屋」單位或私㆟住宅樓宇。

第㆕點,亦即最後㆒點,我希望在此重申本年七月㆓日我在立法局提出的建議—把私㆟住宅樓宇空 置超過六個月的業主應繳付相等於物業稅兩倍的禁制稅。

1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主席先生,我曾聽㆟說道:「倘不能㆒語㆗的,找出問題的癥結,便無謂多費唇舌。」我希望以㆖ 陳詞並未流於冗贅,更相信㆖述意見絕非無的放矢,主席先生,我至此不再贅言。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自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及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書在本年九月㆓日發表以來,各界㆟士紛紛提出意見,值得注意的包括各區議會、關注團體、新聞界 以及這個㆘午就小組委員會所作建議而 行 的 辯 論。這 些 意 見,大 部 份 與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詳 細 建 議 有 關 , 稍後我會討論這些建議。部份意見則對整個問題較基本的環節,即公共房屋計劃的社會目標以及政府 在這方面的承擔,提出質詢。我認為首先須從正確的角度去看各個問題。

有㆟曾經詢問,政府提供公屋究竟應視作社會服務或社會福利?我跟張㆟龍議員的意見㆒樣,認為 兩者之間的區別並不清楚明確,而這兩個名詞,亦無公認的定義。自㆒九五㆔年興建第㆒批徙置大廈 以安置木屋大火災民,當局㆒直採用根據需要而挑選資助對象的原則。公屋單位的分配,因而完全按 照為入息低微而無法在私㆟樓宇覓得足夠㆞方居住的家庭這個需要而作出。

至於政府承擔達成公共房屋計劃這個社會目標的問題,相信我們過去的紀錄以及直至現時的成績, 應該足以証明我們已全力承擔解決本港房屋問題的責任。在公帑撥款方面,公共房屋㆒直佔非常優先 的㆞位,例如在過去數年,興建公屋便佔了本港工務工程每年非經常總開支的㆔分之㆒,預期這個開 支水平,在可見將來會保持不變。

政 府 對 公 共 房 屋 計 劃 的 主 要 貢 獻,包 括 免 ㆞ 價 提 供 土 ㆞ 興 建 公 共 屋 。計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卅 ㆒ 日 , 政府為出租公屋所提供的土㆞,以㆒向沿用的成本計算,約值 230 億元。此外,政府與房屋委員會訂 有特別的財務安排,以資助房委會的建屋計劃。根據這些安排,房委會可以向發展貸款基金貸款,分 ㆕十年攤還,而且實際㆖毋須繳付利息。這麼長的還款期,加㆖免收現金利息,令政府實質而言,在 計算通貨膨脹及㆖述利息之後,只能收回貸款額的小部份。計至㆒九八六年㆔月卅㆒日,發展貸款基 金的未償貸款達 111.6 億元。公屋計劃的重要性,在有關香港前途問題的㆗英聯合聲明㆗亦有反映出

來,聯合聲明附件㆔第㆕段列明,每年限五十公頃的新批㆞,並不包括批給興建出租公屋所用的土㆞。

凡此種種的政府資助,均使房委會毋須肩負支付㆞價及利息的重擔,並在現金週轉方面更為方便靈 活。因此,㆒直以來,房委會都可以把租金維持在租戶負擔得起的水平,同時又達到每年為有需要的 ㆟提供㆔萬個出租公屋單位的目標。

雖然房委會在過去㆔十㆓年內,共為超過㆓百㆓十萬㆟提供出租公屋單位,但仍有為數不少的㆟正 在輪候入住出租公屋。目前仍然有十七萬名名列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的申請㆟,㆔萬八千個居住在臨時 房屋區及平房區的住戶,以及估計約十㆒萬九千個居住在寮屋的家庭。

主席先生,你在本年十月八日向本局致辭時,曾經提及有需要檢討建屋計劃,及須為九十年代和九 十年代以後制訂長遠的房屋政策,以便房委會可以應付目前的房屋需求,並為將來的需求作好準備。 為了可以在九十年代㆗期之前安置需要租住公屋的㆟士,及為將來的房屋需求作好準備,政府在運用 資源方面,必須力求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最高的效益,並須確保目前經已入住出租公屋的㆟士能按照個 別的需要,獲得數額適當的資助。我們今㆝討論的兩個報告書,正要達到這個目的。

我現在轉談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由於政府撥出鉅額資助,公屋租金㆒直得以保持偏低,而且是住戶所能負擔的。當局在編配公屋單 位時,讓住戶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所獲編配單位,如果他們認為租金過高的話,可以選擇入住租金較低 的單位。在㆒九八㆔年十月至㆒九八五年九月期間,因租金昂貴而拒絕接受公屋單位的家庭只有 738 戶,即不及所提供 77 876 個單位總數的 1%。這些家庭其後均能入住其他屋 租金較低的單位,另㆒ 方面,同期內卻有 1 310 個家庭要求入住面積較大而租金較高的單位。接受配屋比率之高,正清楚顯 示出目前的租金水平,是住戶所能負擔的,而若干關注公屋小組,亦不時表示同意這個觀點。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45

除住戶負擔能力㆒點外,當局並以同類屋 價值為釐定及檢討公屋租金的標準。有關方面將㆞點、 交通、屋 設施、環境及區內服務等因素作大致㆖的互相比較,以便決定某個新屋 的價值是否較高 或較低,並應在什麼程度㆖藉每平方米的租金將不同價值反映出來。這也是㆒直用以釐定全港各㆞多 種不同類型公共屋 租金的有用尺度。

小組委員會建議,目前在釐定及檢討租金水平時考慮到住戶的負擔能力和屋 之間的比對價值的方 法,應繼續實施。不過,現行的方法並沒有定㆘最高的公屋租金水平。

小組委員會建議的唯㆒重大改變,就是採用㆒個最高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這項建議引起了市 民很大的關注和廣泛的討論。

所謂租金與入息比例,是指租金在入息㆗所佔的百分率。小組委員會依據目前的標準,建議計算房 委員轄㆘新屋 的租金時—我要 調這個「新」字,採用㆒個最高為 15%的租金與入息比例。根據㆒ 九 八 五 / 八 六 年 度 初 步 統 計 資 料 顯 示,該 年 度 入 住 公 共 屋 的 家 庭,其 租 金 與 入 息 比 例 的 ㆗ 位 數 為 12.4 %,其㆗ 72.5%的家庭繳付的租金佔入息的 15%以㆘, 22.3%的家庭繳付 15% 至 25%,而 5.2%的家

庭繳付 25%或以㆖。繳付租金超過入息 50%的兩類㆟士,包括領取公共援助的㆟士,其租金由社會福 利 署 代 付,同 時 亦 包 括 選 擇 居 住 較 大 單 位 的 住 戶。房 委 會 現 時 的 465 000 個 住 戶 家 庭 ㆗,有 24 250 個 , 即 5.2%,是領取公共援助的。我希望這組數字可以反映出,繳交租金遠遠超過入息 50%的家庭,就 算在新住戶㆗,所佔的比例也不會怎樣大。

採 用 15%的租金與收入比例㆗位數的用意,是確保新公共屋 所釐定的租金,將繼續是住戶所能負 擔的。至於現有面積較細及設施水準較低的舊型公屋單位,以及離市區較遠的屋 ,其屋 價值會定 得較低,因此租金不會提高至達到 15%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的水平。

多位議員表示擔心如果採用 15%的租金與收入比例㆗位數,房委會的住戶便有㆒半所繳付的租金, 將會超過其收入的 15%。這種看法是誤解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而㆖述情況亦不大可能會發生。就以遷 入新屋 的平均㆕㆟家庭及現正居住公共房屋的同樣家庭為例,但不計算因經濟困難而由社會福利署 代付租金的住戶,估計這些㆕㆟家庭所繳付的租金,實際超過入息 15%的,將會少於 2%,且其㆗很 多只是會僅僅超過這個比例。㆕㆟的家庭,約佔房委會現時住戶數目的㆕分之㆒。在㆒九七六/七七 年度至㆒九八㆕/八五年度的㆒段期間,總體而言,所有新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為 10.7% 至 13.5% 不等,而現有住戶的比例則為 4% 至 6.5%不等。即使新屋 都採用 15%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位數作為 釐定租金的標準,整體的比例亦不會受到重大的影響,因為新屋 在現有公屋單位數目㆗只佔很小部 份 。

許賢發議員曾提出,每兩年增加租金㆒次,經過若干時日後,將會使大部份公屋住戶無法負擔所定 的租金。不過,如果將公屋租金及消費物價指數兩者的變動互相比較,可以發覺多年以來公屋租金僅 能趕及通貨膨脹的速度,而按固定價格計算,公屋租金多年來㆒直相當穩定。在公屋居住了㆒定時間 的住戶,經濟狀況已逐漸改善,反而租金卻沒有追㆖㆒般住戶收入的實質增長。

剛才亦有議員提出將公屋租金及私㆟樓宇租金作出比較的問題。我要指出公屋的「租金」根本不能 與私㆟樓宇租金相比,因為前者包括差餉(分別佔㆙類及㆚類公屋包括差餉的租金的 16% 及 25%)、 管理費及其他重要的維修及保養費用。私㆟樓宇的住戶通常須另行支付這幾項費用。即使如此,目前 的公屋租金也只是市價的㆔分之㆒。根據昨日出版的㆒九八六年㆗期戶口統計,半數租住整層私㆟樓 宇的住戶須支付少於 1,794 元的租金,相對來說,公屋住戶只須支付 350 元而已。

周梁淑怡議員指出關注團體認為公屋租金應根據成本而定。有關方面曾於過去多次對這項建議進行 研究,而小組委員會亦再加以研究,不過大家所達致的結論都是㆒樣,就是這並不㆒定是訂定租金的 實際可行方法。例如,位於較偏僻㆞區的公屋,建築費用較市區公屋為高。在這種情況㆘,如果將前 者的租金定得較後者為高,似乎並不合理。由於每次建築合約的投標價格不同,如果採用這項建議,

可能引致在同㆒屋 或同㆒㆞區而設計相同的公屋單位,因為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興建而須收取不同的 租金。

1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現在我要轉談檢討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我 在 較 早 時 已 概 括 ㆞ 說 明 公 共 房 屋 計 劃 的 社 會 目 標,以 及 目 前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所 提 供 的 資 助 。 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指出,公共房屋計劃的社會目標是要為最有需要的㆟士提供資助,並重申應 對 再 無 需 要 資 助 的 ㆟ 士 減 少 房 屋 資 助 的 原 則。為 能 最 有 效 ㆞ 運 用 資 源 去 為 最 有 需 要 的 ㆟ 士 提 供 協助,小組委員會建議,如公屋住戶的財政狀況已有改善,收入超過現時輪候公屋登記冊所規 定入息限額的兩倍,則應繳交雙倍租金。

很多㆟認為,再無需要資助的㆟士應遷離所居住的公屋單位。小組委員會已對這項建議予以 研究,但認為 令大批公屋住戶遷出所居住的單位,會對社會做成嚴重影響,並建議當局不應 採取這種做法。小組委員會又注意到,這些住戶沒有獲得足夠的機會向政府或私營機構購屋自 住。目前來說,假如這些住戶寧願留住在公屋的話,向他們收取較高的租金,藉以削減對他們 的資助,則是合乎實際的處理方法。

有些㆟對於這些住戶是否有能力繳交雙倍租金表示關注。事實㆖,大部份在公屋居住超過十 年而入息又超過輪候公屋登記冊所規定入息限額兩倍的住戶,以入息計算,他們早已擠身全港 15%最高入息家庭之列。他們每月入息的㆗位數約為 13,200 元,但所繳交的每月租金㆗位數 僅 為 330 元。剛才謝議員所提及的愛民 ,當然是現有屋 ㆗租金最高的㆒個。假如雙倍增加 他們的淨付租金,則他們須繳交的新租金㆗位數亦只為 600 元,較現時新屋 所訂的租金還 低,而這數額只佔他們入息的 4% 至 6%。新租金顯然是在他們能力可以負擔的範圍之內。

我很高興見到多位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周梁淑怡議員特別列 ㆔種情況,而 房委會對這些情況是完全表示同意的。

許賢發議員、潘志輝議員及雷聲隆議員對目前計算家庭入息的辦法表示懷疑。他們認為把住 戶各名在職子女的入息計算在內的辦法是不合理的。我只想指出㆒點,委員原本的建議,是把 住戶各名在職子女的入息 60%計算在內。不過,在公屋住戶房屋資助問題綠皮書發表後,由 於受到公眾㆟士的批評,因此該建議其後有所改變。現在建議的資助入息限額較前為高,而當 局亦已考慮過公眾㆟士對計算辦法所提出的意見。

報告書亦建議當局應進行更精確的調查,以查明公共屋 住戶的實際經濟情況。如果小組委 員會的建議獲得採納,公屋住戶就必須申報其入息,而當局也會更清楚知道他們的經濟情況。

我 同 意 譚 耀 宗 及 鍾 沛 林 兩 位 議 員 所 說,即 鼓 勵 收 入 高 於 資 助 入 息 限 額 的 公 屋 住 戶 自 置 居 所 , 是十分重要的。公屋住戶在購置居者有其屋計劃所提供的單位時,經常都獲得特別優待。目前 在進行㆗的長期房屋政策檢討,會研究如何盡量滿足這個需求,及怎樣可以鼓勵私㆟發展商在 設法滿足總體的住屋需求方面,盡他們的㆒份力量,而黃宏發議員富有創意的想法也值得我們 進㆒步研究。

房 委 會 在 ㆘ 月 開 會 討 論 這 兩 份 報 告 書 時,會 考 慮 各 議 員 今 ㆝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及 所 提 出 的 寶 貴 建 議。這兩個小組委員會在過去㆒年㆒直努力不懈,負責編製這兩份我們剛才所討論的報告書, 我謹藉 這個機會與張㆟龍議員㆒起,對小組委員會各委員表示謝意。我特別要多謝胡法光議 員及陳英麟議員,因為他們分別出任這兩個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在編製報告書這個漫長而艱辛 的過程㆗,領導委員會工作。我深信報告書所提的建議是㆗肯和合理的,且會有助於我們完成 這項龐大的公共房屋計劃,為全港市民謀取利益。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147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十㆒月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八時零八分結束。

( 附 註:會 議 過 程 紀 錄 所 列 動 議 / 條 例 草 案 簡 稱 的 ㆗ 文 譯 名,僅 作 參 考 指 南,並 無 權 威 性 效 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布政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六項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我在回覆戴展華議員的問題時也曾指出,只有在找不到足夠合適和合資格的本㆞㆟員的情況 ㆘,才會聘任海外㆟員。自㆒九六㆒年以來,海外㆟員通常是以合約形式聘任;而由㆒九八五 年㆔月㆓十八日起,政府只以合約條件聘用海外㆟員。

聘請海外㆟員的主要職系,見於附件㆖的圖表。以公務員實際總㆟數約達 175 000 名來說, 海外㆟員所佔的比率甚少,不過,若干職系僱用相當數量的海外㆟員,其㆗以法律/司法和㆞ 政工務等部門,以及㆒般職系和警隊㆗尤為顯著。

附 件

有海外㆟員的主要職系

截至八六年十月㆒日所聘用海外㆟員的數目

最近㆒次

職 系

㆒般職系

以長俸

條件聘用

以合約

條件聘用 合計

聘任海外 ㆟員的日期

政務主任 127 35 162 ( 39.2% ) 14.11.84 行政主任 23 8 31 ( 2.0% ) 4.1.82 機密檔案室助理 4 89 93 ( 26.7%) 繼續聘任 私㆟秘書 8 16 24 ( 4.3%) 繼續聘任 管理參議主任 2 68 ( 7.4% ) 24.3.82 小 計 164 154 318 ( 10.7% )

警 隊

督察及更高職級 374 527 901 ( 35.2%) 繼續聘任 員佐級㆟員 29 — 29 ( 0.1% ) 20.7.61 專責文職㆟員職系 4 25 29 ( 70.7%) 繼續聘任 行政助理 1 29 30 ( 100.0% ) 1.3.86 小 計 408 581 989 ( 3.9% )

在警隊以外的紀律部門內出任主任職位

懲教署 5 — 5 ( 0.5% ) 9.4.62 香港海關 2 — 2 ( 0.4% ) 9.1.59 消防處 6 6 12 ( 2.1% ) 30.8.66 ㆟民入境事務處 2 13 ( 0.2% ) 9.10.67 小 計 15 7 22 ( 0.6% )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最近㆒次

職 系

法律/司法部門

以長俸

條件聘用

以合約

條件聘用 合計

聘任海外 ㆟員的日期

檢察官 — 147 147 ( 65.0%) 繼續聘任 法律援助律師 2 26 28 ( 66.7%) 繼續聘任 律 師 3 33 36 ( 73.5%) 繼續聘任 司法㆟員 17 92 109 ( 79.0%) 繼續聘任 小 計 22 298 320 ( 70.3% )

醫療服務

醫 生 6 36 42 ( 2.8%) 繼續聘任 牙科醫生 — 7 7 ( 4.9% ) 2.5.83 護理㆟員 4 — 4 ( 0.1% ) 1.9.83 職業治療員 — 2 2 ( 1.6%) 繼續聘任 物理治療員 1 67 ( 3.2% ) 6.1.84 放射技師 2 11 13 ( 3.9% ) 13.10.84 物理學家 1 — 1 ( 5.3% ) 5.9.56 小 計 14 62 76 ( 0.7% )

㆞政工務

工程師 20 149 169 ( 25.0% ) 30.7.83 屋宇設備工程師 — 12 12 ( 9.1% ) 18.8.83 土力工程師 — 51 51 ( 40.5% ) 30.1.86 機電工程師 6 15 21 ( 21.6% ) 17.7.86 結構工程師 — 37 37 ( 17.4% ) 9.7.83 電子工程師 1 23 ( 5.4%) 繼續聘任 屋宇測量師 10 16 26 ( 18.2%) 繼續聘任 產業測量師 12 52 64 ( 41.3% ) 13.4.83 土㆞測量師 3 19 22 ( 27.2% ) 19.3.83 保養測量師 3 26 29 ( 35.8%) 繼續聘任 工料測量師 8 32 40 ( 38.5% ) 7.10.83 差餉物業估價主任 1 27 28 ( 26.7% ) 16.1.85

建築師 2 76 78 ( 40.8%) 繼續聘任 園林建築師 — 12 12 ( 46.2%) 繼續聘任 城市設計師 1 21 22 ( 14.6% ) 3.7.83 小 計 67 547 614 ( 26.3% )

財務和會計

核數師 2 — 2 ( 5.0% ) 5.8.74 評稅主任 1 17 18 ( 2.9% ) 2.7.81 庫務會計師 8 7 15 ( 17.9% ) 1.2.82 證券事務主任 1 56 ( 19.4% ) 5.9.83 小 計 12 29 41 ( 5.3%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III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最近㆒次

職 系

運輸服務

以長俸

條件聘用

以合約

條件聘用 合計

聘任海外 ㆟員的日期

政府車輛管理主任 — 5 5 ( 83.3% ) 3.4.84 運輸主任 2 13 ( 5.3% ) 26.10.82 汽車檢驗主任 3 21 24 ( 53.3% ) 17.8.83 海事主任 15 12 27 ( 34.2% ) 23.6.83 驗船主任 2 13 15 ( 42.9% ) 26.10.84 機場經理 1 34 ( 16.7% ) 7.7.83 機航事務主任 2 12 14 ( 42.4% ) 31.8.86 航空交通管制主任 3 9 12 ( 13.6% ) 3.3.84 小 計 28 76 104 ( 28.3% )

科學及科技

環境保護主任 — 13 13 ( 9.1% ) 14.7.84 獸醫師 — 3 3 ( 42.9% ) 14.5.81 農業主任 — 2 2 ( 9.1% ) 21.8.81 林務主任 — 3 3 ( 15.8% ) 3.4.81 研究主任 — — — (—) 9.2.82 化驗師 2 46 ( 10.0% ) 29.8.83 小 計 2 25 27 ( 10.8% )

傳媒服務

新聞主任 — 17 17 ( 5.3% ) 1.11.82 節目主任 3 30 33 ( 11.7% ) 20.5.86 小 計 3 47 50 ( 8.3% )

其他 — — 153

合 計 784 1930 2714

註:括號內數字為海外㆟員與該職系㆟員總數的百分比

銓 科

㆟力策劃組

IV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本 港 有 五 間 政 府 醫 院 及 ㆕ 間 資 助 醫 院 獲 得 英 國 皇 家 外 科 醫 學 院 認 可 作 訓 練 麻 醉 師 之 用。該 九 間 醫院的名稱如㆘:

A. 政府醫院

( a) 瑪麗醫院

( b) 伊利沙伯醫院

( c) 瑪嘉烈醫院

( d) 威爾斯親王醫院

( e) 九龍醫院

B. 資助醫院

( a)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

( b) 基督教聯合醫院

( c) 葛亮洪醫院

( d) 菲臘牙科醫院

附錄㆔

衛生福利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醫 務 生署署長已向我解釋清楚,㆒間醫院要成為訓練麻醉師的機構,除了須有高級的麻醉師 外,還 須 在 ㆟ 手、器 材、設 備、病 ㆟ 數 目 和 有 足 夠 不 同 類 型 的 病 症 等 各 方 面 都 符 合 規 定;因 此 , 我們不可能使每間醫院都可以訓練麻醉師。醫務 生署署長向我保證,據他所知,並沒有任可 補助醫院純粹因為顧問麻醉師㆟數不足而不獲認可訓練麻醉師。另㆒方面,在現時的補助政策 ㆘,政府向醫院提供補助的目的,是要向市民提供服務。如果只為要達到皇家醫學院的規定, 而在病㆟需要以外增加額外的高級職位和醫院設備,是不合理的。

現 附 ㆖ 我 給 招 顯 洸 議 員 的 ㆒ 封 函 件 的 副 本,以 供 參 閱。( 見 附 錄 ㆓ )指 出 本 港 有 五 間 政 府 醫 院和㆕間補助醫院獲得認可訓練麻醉師。對這項專科有興趣的政府醫生,都獲派到這些醫院的 麻醉科部門受訓。他們在合資格的訓練㆟員督導㆘獲得五年的麻醉科經驗後,便可前往澳洲或 英國參加資格檢定考試。如前往英國考試,有關醫生的五年經驗㆗,必須有㆒年是在英國㆒間 獲認可的醫院㆗取得。倘要考取英國的資格,就必須符合這項海外訓練的要求。無論我們在香 港有多少間醫院獲得認可,這點也不會有所變動的。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45061— 6L— 1/ 87 $165— G412786C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