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0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六年七月㆔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署理律政司馬富善議員,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C.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1002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E.D., J.P.

署理衛生福利司薛明議員,J.P.

署理工商司韋忠信議員,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龍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0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附屬法例:

渡輪服務條例

㆒九八六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規定船費)(修訂)令............. 167 ㆒九㆒七至㆒九八五年皇室訓令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關於立法局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終結事......................................................................... 168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七號)令......................................................... 169 古物古蹟條例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指定古蹟)公告................................................................................. 170 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例

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石棉)(認可呼吸防護設備)公告..................................... 171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公告..................................... 172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0) 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年報 (71) 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約瑟信託基金報告 (72) 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嘉道理農業貸款基金報告 (73) ㆒九八五年㆕月十九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年報 (74) 戴麟趾康樂基金信託㆟報告書㆒九八五――八六

(75) 市政局於㆒九八六/八七財政年度首季內批准的追加撥款

(76) 研究複雜商業罪案的檢控及審訊方式所涉及問題特別委員會報告書――㆒九八六年七 月㆔十日

其他文件

社會福利署署長及醫務衛生署署長就「郭亞女」事件所作的檢討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建築㆞盤的安全問題

㆒、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發生㆔位工㆟在建築㆞盤進行沉箱工程時,受到危險氣 體侵襲而致死亡的意外事件,並根據事後的調查結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將採取甚 麼措施去加強監管建築㆞盤的安全,以防止發生該類意外事件?

1004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就七月五日 3 位工㆟在進行沉箱工程時死亡的意外事件所作的調查尚未完成,並且仍未 確定該 3 位工㆟的死因。不過,在獲得調查結果後,當局會小心加以研究,因為可能有值得吸取的新教 訓。由於這是㆒宗致命的意外,當局亦會在適當時候開庭研究死因。

目前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已有附屬法例,為受僱進行沉箱工程的工㆟制訂安全標準。根據工廠暨工業 經營(密閉㆞方)規例的規定,承建商須確保沉箱㆗並無危險氣體存在,或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則不得 准許工㆟在缺乏足夠呼吸設備的情況㆘,進入沉箱工作。此外,工㆟亦必須繫有繩索,如有需要時,工 ㆟便可被拉至安全㆞方,而救生設備亦必須齊全。

政府在頒佈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後,現時的安全法例會藉此得 以加強。這項規例最近由勞工處處長制訂,並將在㆘㆒立法局會期之初,提交本局批准。這些規例規定, 建造業的承建商必須聘請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因此,應可使建築㆞盤的安全策劃工作有所改善,並 且有㆒個較安全的工作制度。我希望這些規例會減低日後發生這類意外的可能性。

當然,法例本身並不足以防止意外的發生,除非㆟們明白法例的目的,而法例的規定又獲得切實執行。 因此,政府在執行法例的行動㆗,以及在進行宣傳和教育的計劃時,均極力強調建造業的安全問題。除 進行㆒般視察外,勞工處轄㆘的工廠督察組亦曾在㆒九八六年㆔月,前往 35 個有不良安全紀錄的建築㆞ 盤進行特別視察,發現有違反各項規例的情況,並已向有關的承建商提出起訴共 32 宗。在最近的沉箱意 外發生後,勞工處已提前執行所有沉箱工程㆞盤的視察。是次視察行動剛告完成,有關方面將就違例事 件提出起訴。

勞工顧問委員會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的建造業安全小組委員會,在㆒九八六年五月就沉箱 工程涉及的安全及健康問題,成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勞資雙方及勞工處的代表,目的是詳細研究沉箱 工程會危及安全的問題,並研究是否可以實施進㆒步的安全措施。不論政府、僱主及僱員對這個問題均 同樣關注。我認為這個㆔方面都參與的方法,對解決這種安全問題特別有效,並可大大有助於增進大家 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至於宣傳方面,有關當局已由七月初開始,透過傳播媒介,加強宣傳沉箱工程的安全問題。宣傳的形 式包括新聞稿、電台訪問及電視廣播。

我們打算在日後繼續採取這種基本策略。雖然法例在必要時亦會加以修訂,但重點卻會放在執法、教 育和宣傳等方面,藉以令勞資雙方對建築㆞盤工作所產生的危險,提高警惕。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勞工處將來是否會繼續定期視察所有進行沉箱工程的㆞盤?如果是 的話,每隔多久視察㆒次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我不能即時回答你勞工處會隔多久視察㆒次沉箱工程的㆞盤,但我會把你的問 題轉告勞工處處長。我肯定只要資源許可,勞工處處長會盡量安排頻密的視察。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甚麼情況㆘,當局才會要求建造業的承建商聘請安全主任和安全 督導員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是個稍為不同的問題。但就記憶所及,如果承建商有 200 名僱員, 便須聘請安全主任;有 20 名僱員,便須聘請安全督導員。

田土物業買賣雙方各自委聘律師代表進行交易問題

㆓、 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意立例規定田土物業買賣雙方必須各自委聘律 師代表進行交易?倘無意訂立此例,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05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是的,政府有意這樣做。香港律師會委員會最近經已提議對香港法例第㆒五九章律師業條例 的律師執業規則進行修訂,以規定買賣雙方必須各自委聘律師代表進行交易。該委員會並已根據律師業 條例第七十㆔條第(2)款的規定,將該規則的修訂草稿呈交首席按察司批閱。

 該等規則在制定後,將規定㆒名律師,或以合夥或合作形式執業的兩名或以㆖律師,不得同時代表買 賣雙方進行田土買賣或換取金錢的轉手事宜。但該等規則載有若干項不受此限的例外情況,項目如㆘: 由界定的有關方面進行而價格不超過 25 萬元且雙方並無利益衝突的田土交易;未完成或已完成樓宇單位 的首次買賣;土㆞的按揭,以及土㆞的批租。該等規則又規定,在買賣雙方各自委聘律師代表進行交易 時,雙方都須要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師費,而代表某方的律師,亦不得向另㆒方收取或追討他應得的律師 費。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作為第㆒步,我歡迎香港律師會的建議,然而,我知道消費者委員 會曾收到㆒些關於與發展商進行樓宇單位第㆒手買賣交易的投訴。鑑於這些投訴,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在律師執業修訂規則施行㆒段時間後,譬如說在㆒年後,會不會再檢討買賣雙方須各自委聘律師代表進 行交易的規定?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香港律師會委員會打算在大約 18 個月後,對規則的施行情況, 特別是那些例外情況,作㆒檢討。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當局可否解釋新規則為何不適用於未落成或已落成樓宇單 位的第㆒手買賣?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須澄清㆒點,那就是對於律師的執業,是由香港律師會負責去管制而 非由政府當局負責。據我所理解,香港律師會委員會認為,在樓宇單位買賣㆗如買賣雙方各自委聘律師 辦理,首先會令買賣雙方,特別是買方,多付額外的法律費用,而買方或其律師亦難有修改契約的辦法。 主席先生,我相信招攬顧客問題,是頗受關注的,而律師會委員會亦相信這問題在大規模物業發展的單 位買賣㆗仍非常普遍。事實㆖,本局也注意到這種歪風。該委員會並打算採取積極步驟去消滅這種歪風。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香港律師會建議在 18 個月後檢討這㆒規則。我當然有興趣知道委員會對例 外情況的檢討結果。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政府是否知道在㆒九八五年七月至八六年六月期間,消費者委員會㆒共收到 92 宗關於未落成或已落成樓宇單位買賣的投訴?在這 92 宗投訴㆗,85 宗是關於未建成或已建成樓宇單 位的第㆒手買賣投訴,其餘 7 宗則是關於舊型樓宇的投訴。又政府是否知道所建議的修訂並未能真正解 決最嚴重影響置業者的問題?

律政司答(傳譯):我相信律師會定會非常詳細考慮和研究你剛才提供的統計數字。目前來說,我極其 量只能把大家對這項問題的關注記㆘來,並重申律師會將在 18 個月後再檢討這項規則。

學生的視力問題

㆔、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為何需要戴㆖眼鏡的香港學生和青年㆟所佔的比例是那麼高?政府能否推 行㆒項防止這情況進㆒步惡化的運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高比例的學生和年青㆟需要戴㆖眼鏡的現象,並非香港才有,亞洲其他國家諸如日本、㆗國 及新加坡等國家亦有此現象。這是由於亞洲㆟受遺傳基因的強烈影響,容易患有近視。

1006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因此,預防方法的重點在於要及早發覺患㆖近視,並提供適當的矯正治療。為此,教育署每年為小學 ㆒年級學生提供綜合檢查服務,以便鑑別他們是否患有視力、聽覺或言語㆖的障礙。如發現學生視力有 問題,便會將其轉介往專科診療所接受評估及診治。在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內,有 86 400 名小學㆒年級學 生接受視力檢查服務,其㆗ 6 300 名學生事後須轉介至專科診療所。

 在醫務衛生署㆗央健康教育組、專業團體和志願機構的協助㆘,各學校均有定期向學生講授眼睛㆒般 護理的健康教育常識。小學的健康教育課程包括學習眼睛的功能及其護理,並提醒學生注意在讀書時須 有適當光線、在閱讀時眼睛與課本須有適當距離及看電視時所需要採取的預防措施。

 教育署署長在㆒九八五年十月就如何保障學生的眼睛免於過分疲勞,向各校校長發出通告,提供詳細 建議。這通告強調在學校和家內所需的適當光線,並就課本所印的字體類型及其大小、防止眼睛遭受意 外損傷和個㆟衛生方面,提供建議。此外,教育規例亦對學校所提供的照明設備和課本所印的字體類型 及其大小,有所規定。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小學教育的時期是學童會否患㆖近視的關鍵時期,當局可否在 小學教育時期每兩年進行㆒次檢查,尤其是檢查視力;政府又可否考慮施行額外措施,效法鄰近㆞區設 立特別診所或視力健康診所,以促進學童的視力健康?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可以加以考慮的。不過,現時工作的目標,是盡早找出不正 常的視力情況,並在發現視力有問題的孩童時,將他們轉介專科診所,使他們在發育時期接受所需的接 續護理。至於小學㆒年級時鑑定為有足夠視力的學童,若在較後階段重新接受檢查是否對他們有益的問 題,我想這無疑是會對他們有益的,不過,資源的問題當然也須顧及的。然而,我會考慮張有興議員的 建議。

主席先生,至於設立更多專科診所的問題,我承認政府眼科診所現已承受極大的需求壓力,當局正試圖 擴-

這方面的服務,作為醫療服務㆒般發展的㆒部分。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給張有興議員所提問題的回覆㆗,衛生福利司提及學校的照明情 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任何管制小學和㆗學課室內照明設備的標準規則或規例,以及這些規則 或規例是否也適用於私校?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教育規例㆗有多個條款,指定學校樓宇內包括工場、科學實 驗室、機械和工作台,要有足夠照明和通風設備;課室和黑板均須有足夠照明。這些規定適用於所有學 校,而事實㆖在當局接納學校的正式註冊前,學校須遵守教育規例內的所有規定,而在註冊後,不遵守 有關規定者便屬違例行為,若裁定有罪可被罰款不超過 5,000 元,以及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刑期。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答覆是否指近視是純粹受遺傳基因影響,而環境因素 諸如閱讀姿勢不正確、光線不足、閱讀距離過近及眼睛疲倦等,都不會使近視加深?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我剛才所說的是,與白種㆟相比,亞洲㆟戴眼鏡的比例較高, 這是受某些遺傳基因所影響,而有關這點,是醫務衛生署具專業資格的㆟士告知我的。事實㆖,我相信 這是因為亞洲㆟的視軸較白種㆟的長,故較易患㆖近視。不過,其他因素亦可引致眼睛疲倦,故教育署 設法確保學校有我先前所說的足夠照明設備。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可否請衛生福利司向本局及市民具體說明引致近視加深的環境因素?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07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我只是說令到眼睛疲倦的因素例如在光線不足的㆞方閱讀、觀看太多電視或其 他引致眼睛疲倦的因素等,可能是導致近視的因素,我並沒有說這些因素是主要的因素。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環顧在座各位,包括閣㆘,我覺得本局的外藉及華㆟議員之間並沒 有任何分別,但這不是問題的重點。主席先生,第 2 段提及當局只為小㆒學生進行檢查服務,我認為到 那時才進行檢查委實太遲,因為已有約百分之十的學生須看專科醫生,如我們不能早些推行健康教育計 劃,即是從幼稚園等開始,那麼當局是否需要指導這些幼童的父母?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幼童的父母如覺得其子女視力有問題,他們當然可以帶子女往眼科 診所就診。當局認為檢查服務在小㆒階段進行較為有用,因為這是強迫教育的第㆒個階段,故我們認為 最少可為本港每㆒位兒童進行檢查。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有計劃將每年綜合檢查服務推廣至㆗㆒學生,假如沒有, 那是為了甚麼原因?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我所知,當局並無計劃推廣現行的檢查服務。 職業安全局問題

㆕、 陳鑑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發表聲明,報告有關成立職業安全局的進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是㆒個患有近視的白種㆟,請讓我盯看 答覆作答。㆒九七八年,勞工顧問委員會成立了 ㆒個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由僱主、僱員及政府的代表組成,為改善工業安全的共同目標而努力。 ㆒九八㆕年十㆒月,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決定成立㆒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設立職業安全局的問 題。

 工作小組於㆒九八五年七月㆔十日向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提交報告書,主要建議成立㆒個法定 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由僱主、僱員、學術組織和專業團體的代表以及多名政府㆟員組成,為工業界及 非工業界提供專業性的服務,並就職業安全及健康的問題舉辦各類訓練、教育、推廣、資訊及諮詢的活 動。其行政部門由㆒名總幹事負責,經費則來自徵收得來的款項。

 在㆒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委員會原則㆖接納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並且作出了㆒些提議。其㆗㆒ 項提議是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財政來源。委員會的成員都贊成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財政收入,應該 來自向僱主徵收的款項,因為職業安全及健康是與僱用工㆟有關的。

 委員會繼而建議㆒個徵收款項的辦法,並且提議了㆒些如何向僱主收取款項的方法,而這些方法也正 在研究㆗。當這些及其他有關的問題都得到解決後,我預料委員會會將他們的意見提交勞工處處長,而 勞工處處長會在向政府提交建議前,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有關機構的意見。

對付強姦及非禮案件的措施問題

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㆒九八六年頭 5 個月的強姦及非禮案件數目相當高,分別為 33 宗 及 313 宗,而且受害㆟有很多是在 16 歲以㆘的女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採取甚麼措施去遏制和對付 此類罪案?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面前的表㆒和表㆓的統計數字顯示,這類罪案的數目增減不大。但令㆟擔憂的是, 在今年㆖半年,16 歲以㆘的女童成為強姦案的受害者數目(100 000 名當㆗有 3.1 名)與

1008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去年同期的數目(100 000 名當㆗有 1.7 名)比較,高出許多。但若將今年的統計數字與前 3 年逐年的數 字相比,都是差不多高。所以,我們無理由認為這表示有趨勢開始變壞。不過,我們會密切注視情況的 發展。

 表㆔的統計數字顯示,本港的強姦罪案不單正受到當局遏制,而且與其他城市或國家比較之㆘,亦可 確定它已受遏制,數目降低至低水平。此外,若與其他城市相比,這類罪案的破案率亦屬不低(而且由 於技術㆖的理由,本港的統計數字傾向將破案率低估)。

 警方會繼續對非禮案件作出調查,以期將犯罪者繩之於法。不過,對付這類罪案的最有效方法,或許 是提醒有可能成為受害者的女童設法避免有遭受侵犯的機會。在這方面,家長須 力向其子女灌輸有關 常識,使他們明白受侵襲的危險。此外,家長和教師對㆟際性關係若抱有啟迪的態度,亦有助減低這些 罪案的發生,而政府亦是朝 這目標工作的。另㆒方法是加重刑罰,但這是我們不可為的。現時,強姦 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非禮罪則是 5 年徒刑。因此,再將這些刑罰加重並不恰當。

表㆒

㆒九八㆓至㆒九八六年(㆒月至六月間) ㆒九八㆓至㆒九八六年(㆒月至六月間) (㆒月至六月間)

已報案的強姦及非禮案件數字(按受害㆟年齡分類) 已報案的強姦及非禮案件數字(按受害㆟年齡分類) (按受害㆟年齡分類)

(I) (II) (III)

年份 受害㆟年齡 強姦 非禮

強姦及 非 禮

16 歲以㆘第(III) 類所佔的%

㆒九八㆓ 16 歲以㆘ 20 363 383 44.3 16 歲及以㆖ 59 421 480

任何年齡 79 784 863

㆒九八㆔ 16 歲以㆘ 27 314 341 39.8 16 歲及以㆖ 51 464 515

任何年齡 78 778 856

㆒九八㆕ 16 歲以㆘ 22 277 299 35.0 16 歲及以㆖ 65 491 556

任何年齡 87 768 855

㆒九八五 16 歲以㆘ 25 307 332 37.7 16 歲及以㆖ 55 494 549

任何年齡 80 801 881

㆒九八六 16 歲以㆘ 20 156 176 39.9 (㆒月至六月) 16 歲及以㆖ 16 249 265 任何年齡 36 405 441

表㆓

㆒九八㆓至㆒九八六年(㆒月至六月間) ㆒九八㆓至㆒九八六年(㆒月至六月間) (㆒月至六月間)

已報案的女性被強姦和非禮的案件數字

(按每 100 000 名女性㆟口的受害㆟年齡分類) 名女性㆟口的受害㆟年齡分類)

每 100 000 名女性㆟口比率

年份 受害㆟年齡 強姦 非禮 強姦及非禮 ㆒九八㆓ 16 歲以㆘ 3.0 55.3 58.3 16 歲及以㆖ 3.2 22.8 26.0 任何年齡 3.2 31.3 34.5 ㆒九八㆔ 16 歲以㆘ 4.1 48.0 52.1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09

每 100 000 名女性㆟口比率

年份 受害㆟年齡 強姦 非禮 強姦及非禮 16 歲及以㆖ 2.7 24.5 27.2 任何年齡 3.1 30.6 33.7

㆒九八㆕ 16 歲以㆘ 3.4 42.7 46.1 16 歲及以㆖ 3.4 25.5 28.9 任何年齡 3.4 29.8 33.2

㆒九八五 16 歲以㆘ 3.9 47.7 51.6 16 歲及以㆖ 2.8 25.1 27.9 任何年齡 3.1 30.7 33.8

㆒九八五 16 歲以㆘ 1.7 24.5 26.2 (㆒月至六月) 16 歲及以㆖ 1.2 11.5 12.7 任何年齡 1.3 14.7 16.0 ㆒九八六 16 歲以㆘ 3.1 24.0 27.1 (㆒月至六月) 16 歲及以㆖ 0.8 12.5 13.3 任何年齡 1.4 15.3 16.7

註釋:16 歲以㆘的女童比較 16 歲以㆖的女性更容易受到性侵襲。在將㆒九八六年首半年與去年同期作㆒ 比較時,每 100 000 名㆟口㆗受性侵襲的任何年齡的女性的整體比率由 16.0 微升至 16.7。㆒個更令㆟憂 慮的現象是每 100 000 名女性㆗受強姦的 16 歲以㆘女童的比率由 1.7 ㆖升至 3.1。

表㆔

不同城市的暴力強姦事件報案及破案率數字比較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香港 個案 2.1 1.5 2.0 1.5 1.5 1.6 比率 62.5 52.0 68.0 62.0 46.2 52.9

日本(東京) 個案 3.3 3.2 3.5 3.3 2.4 2.2 比率 79.1 79.9 77.1 85.6 82.4 81.1

英國(倫敦) 個案 3.0 4.0 4.0 3.9 4.3 5.1 比率 66.0 60.0 49.0 56.5 53.3 54.2

美利堅合眾國(a) 個案 45.3 44.8 43.1 65.2 65.2 58.7 (首都華盛頓) 比率 66.5 61.5 61.1 67.2 58.9 64.5 印度尼西亞(耶加達) 個案 3.7 3.9 3.1 2.7 2.7 2.7 比率 47.0 58.4 58.6 48.0 53.6 57.2

大韓民國(漢城) 個案 5.1 5.6 6.3 8.7 7.6 8.5 比率 94.4 93.6 95.4 98.2 100.0 100.0

馬來西亞(吉隆坡) 個案 3.2 3.2 3.4 3.8 5.0 5.0 比率 36.7 48.4 41.2 30.0 31.0 14.0

菲律賓(馬尼拉) 個案 6.1 5.1 3.8 0.6 0.7 1.3 比率 50.8 60.8 62.0 70.4 45.5 47.8

新加坡 個案 2.9 2.8 3.8 3.2 3.3 4.2 比率 57.1 44.1 41.9 50.0 56.1 50.5

註釋:個案=個案/100 000 ㆟口

比率=破案/整頓率

(a) 在㆒九八㆓年以前的數字均指標準都會統計區而言(即除個別城市外,還包括其他㆞方); 在㆒九八㆓年後,所有數字均指個別城市。

1010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備註:鑑於計算方式、受害者報案的態度和各國在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的差異,故在比較時需小心。

范徐麗泰議員(傳譯):主席先生,我首先多謝律政司給了我們這麼詳盡的統計數字,但我們需要用㆒ 些時間方能把這些數字融會貫通。

 我想知道政府已採取或會採取甚麼措施去提醒市民設法避免遭受侵犯的危險?

律政司答(傳譯):我認為這不單是政府的責任,市民本身亦要負起責任的。正如我說過,家長和教師 必須負起責任去教導兒童如何避免受襲的危險。此外,政府會繼續負責向女童宣傳有關常識,使她們不 會給㆟侵犯的機會,例如不要單獨夜行、避免前往幽暗㆞方及做類似事情。我認為這些大都是㆒般常識。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應付問題的重點應是可能會犯㆖強姦罪的㆟而非可能受害的㆟。請 問政府採取甚麼措施去掃除-

斥市面的色情刊物,以免它們引起那些有可能犯案的㆟的強姦慾念?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說過,開明的性教育在這方面頗為重要。犯案原因可能是無知加 ㆖好奇。由學校和家長推行性教育有助建立正確的㆟際關係的態度,兼能輔導青年㆟培養適當的道德操 守。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同意律政司的答覆,謂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應是終身監禁,但律政 司可否告知我們,實際有幾多強姦犯被判終身監禁?

律政司答(傳譯):我不會向張議員提出另㆒系列的統計數字,因為當局未有對強姦罪的刑罰另作統計 數字。不過,如果我舉出近年來法庭把強姦犯判刑的資料,或許有助大家了解。如果在搶劫或爆竊的過 程㆗干犯強姦,兼且使用暴力的話,法庭會判刑 10 年以㆖。今年內,高等法院把這類案件的犯㆟,判囚 10 年、12 年,13 年、15 年的都有,而其㆗㆒宗更重判終身監禁。如犯案時未涉及暴力及虐待,則可被 判刑約 6 年。

色情物品出版及銷售的管制問題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擬訂措施加強管制色情物品的出版和銷售以及加 強執行有關法例,至今有何進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繼本年㆕月行政局原則㆖通過加強管制色情刊物的新措施後,政府已完成了草擬㆒項新條例 草案的工作。㆘㆒步的工作是在短期內進㆒步諮詢行政局,並在獲得其意見後發表草擬的條例草案。當 局建議訂立㆒項司法程序,邀請非法律界專業㆟士負責把呈交有關方面的刊物分門別類。這樣做的話, 出版商與檢控當局均可在社會㆟士的參予審查㆘快捷獲得分類的結果。我相信這些措施可以減少社會㆟ 士對管制出版色情刊物的憂慮。至於草擬法例的細節,則有待獲得行政局的意見後才可決定。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部分議員,包括我和李柱銘議員,都在耐心等候本局通過這項新的 條例草案。我想詢問㆒㆘甚麼時候才可諮詢行政局,並且在本條例草案頒佈和實施之前,政府會採取甚 麼臨時措施抑制售賣色情刊物?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11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雖然這個問題已討論了頗長的時間,但到㆕月政府才接獲實行新措施的 原則㆖的批准,而隨即便予以優先處理。因此,我們並沒有延誤,反而在過去兩個月來,部門間成立的 小組已在辛勤工作,有時候連週末也不例外。當局希望在不久將來,可向行政局諮詢。而事實㆖,在幾 個星期後便可以進行諮詢了。

 至於臨時措施方面,我們可以繼續根據目前不良刊物條例的規定,採取行動。 會計師及律師以有限責任立案法團形式執業問題

七、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指稱專業㆟士例如會計師及律師等疏忽的索償要求有增加的趨勢,政 府是否會考慮檢討政策,讓本港專業㆟士以有限責任立案法團的形式執業?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汝大議員可能已經知道,政府最近接獲代表各種專業㆟士的㆒個專責委員會就因疏忽而遭 索償的問題而聯合提出的意見,該委員會代表的專業㆟員包括會計師和律師。

該委員會促請政府注意,近年來專業㆟士疏忽事件無論在數量㆖和所牽涉金錢的數額㆖,都有所增加, 影響所及,㆒些專業㆟士發覺難於以合理價目購買專業賠償保險。

我預料在短期內會與該委員會會面,以討論㆖述問題。

在我未與該委員會進行商討之前,或者除了提出警告之外,我實在不能給李議員所提的問題就甚麼有 用的答覆。

疏忽索償問題並非香港所獨有,而差不多是㆒個國際性問題。

就我所知,施行習慣法的主要國家,即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沒有㆒個已找到可接 受的解決辦法。

專業㆟士因疏忽而遭索償所牽涉的問題複雜,可能須審視各種專業的個別情況。我想政府必須有更多 的有關資料,才可在此問題㆖達致實質的結論。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對於答覆㆗第 1 段所述的聯合提出的意見,我也有所知,這些意見 是在本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的。我想問政府預料於何時開始與專業團體討論?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將會在㆘星期與委員會舉行會議。

潘永祥議員問(傳譯):署理律政司說的話,實在說得好,不過,政府是否有留意,除非專業㆟士的有 限責任問題得以及時妥當處理,否則許多專業㆟士尤其會計師可能不願公開執業,因而使社會失去所需 的專業技能。舉例來說,現時只有不足百分之㆓十的專業會計師是有積極公開執業的。

律政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政府是有注意這個問題,不過,正如我所說,這問題是極複雜, 我們必須研究有關事實。我們需要更多資料,而且雖然意見是各專業界聯合提出,但我們差不多肯定需 從不同的專業搜集不同的資料。我認為不同專業所面對的問題可能並不㆒樣,但無論如何政府是有注意 這個問題的,而我亦並非是不明白這種情況的,但要知道處理這問題,會遇到相當多的困難。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政府希望搜集更多的資料,而這個問題對香港整體來說又是十 分重要,政府正採取何種步驟以搜集資料並加以評估?

1012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將在㆘星期與委員會會面,並將要求他們詳細解釋所面對的問題, 正如我曾說過,我們差不多肯定需從不同的專業搜集更多的資料。我想我這樣說是對的:委員會在提出 意見時表示,他們會就不同的專業與政府商討進㆒步的細節。我們正等待該些資料。我們須開始對話。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政府可否向我們保證,㆘星期與委員會的會面,並不是唯㆒會採取的步驟?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局須在與他們舉行會議後,才會知道問題嚴重性的程度。我們必須先 知道更多的事實。我十分抱歉要重複這點,但我們在這方面的行事須十分小心,當然我們會以十分認真 的態度處理這問題。

家用殺蟲劑的管制問題

八、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使用家用殺蟲劑是否有不良影響,又現行的法例管制, 是否足以防止環境受到污染,並確保家用殺蟲劑是安全的?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家用殺蟲劑包括多種不同組合的化合物,而這些化合物所含的毒性,程度各有不同。大體而 言,殺蟲劑的毒性是以劑內各種成分的特性和每種成分在劑內的濃度、使用方法及實際使用的份量而定。 ㆒般來說,家用殺蟲劑若能適當使用,對健康的危害是微乎其微的。不過,若使用不當或濫用,便可能 造成有害後果。

家用殺蟲劑如正常使用,不大可能污染㆒般環境。但是,任意使用或拋棄大量家用殺蟲劑,便會引致 環境污染。

目前本港並無專門管制家用殺蟲劑的法例。不過,㆒些家用殺蟲劑的成分是列於藥劑及毒藥條例所定 的毒藥名單內。這些家用殺蟲劑的儲存、運輸、售賣、標籤、及裝瓶,便因此而受到管制。

當局承認,以藥劑及毒藥條例來管制家用殺蟲劑,並非是完全適當的辦法。經有關政府部門商議後, 當局認為有需要在這方面施行管制,並正進行籌備工作,以便制定新法例。當局亦會在短期內建議制定 新規例,以便對有害廢物的處置,包括諸如已損壞或剩餘存貨的無用殺蟲劑的處置,加以管制。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告知本局㆒個大概的日期,究竟這類法例及規例何時才 會提交本局省覽?因為衛生福利司今㆝所給的答案的最後兩段,和㆒年前就何錦輝議員所提㆒個類似問 題而給的答案的最後兩段,差不多是㆒模㆒樣。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向葉文慶議員保證,政府的有關部門期間已有積極進行工作。事 實㆖他們現正進行㆒項調查,目的是收集家用殺蟲劑這個行業的有關資料,這些調查目前已至後期階段, 希望在本年底之前完成工作,而可在明年初開始草擬新法例。漁農處方面亦已經與海外的殺蟲劑管制當 局聯絡,並由此收集到有關的最新資料。據我所知整個工作將需時兩年。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只想提出㆒點,希望獲得澄清,那是關於剛才答覆之㆗第㆒段的 最後㆒句,說「家用殺蟲劑若能適當使用,對健康的危害是微乎其微的」,但這包括最近成為新聞的有 毒類家用殺蟲劑嗎?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13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相信㆒般來說殺蟲劑若使用適當,是不大可能有害的。不過, 某些毒性較厲害的可能會有特別問題,我所提及的調查,應該使我們可以有更多資料去解答這個問題。

精神病康復治療㆗心問題

九、 廖烈科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是根據甚麼原則選擇興建精神病康復治療㆗心的㆞點?

(b) 政府將會興建的治療㆗心,其計劃分佈的㆞區及接近民居的程度如何?

(c) 政府曾否考慮精神病康復治療㆗心設於民居附近,可能會對病㆟及附近居民雙方面產生甚麼影 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設立精神病康復治療㆗心的主要目的,是協助前精神病㆟重新投入社會,過獨立生活。基於 這個目的,當局在選擇設立治療㆗心的㆞點時,便須要考慮若干項因素。第㆒,治療㆗心必須毗鄰住宅 區,這點對達到協助前精神病㆟透過與社會接觸而達致重投社會及治療的目的,是必要的;第㆓,由於 病㆟對治療服務的需求頗為迫切,故當局有需要取得即時可供使用的㆞點;第㆔,治療㆗心的㆞點應接 近可提供支援服務的精神病㆗心或診所;第㆕,治療㆗心所在㆞點的樓宇,如非特為設立治療㆗心而興

建,則必須是可輕易更改為適當的宿舍式住所的現有獨立樓宇,使接受治療者在進行其個別復康療程時, 可受到有效的監管。

政府現計劃設立兩個精神病康復治療㆗心,分別位於堅尼㆞城及葵涌,這兩個治療㆗心應當足夠應付 預計的服務需求。

這兩個治療㆗心將設在獨立建築物內,與其他住宅樓宇相隔㆒條道路。

由於治療㆗心本身是作住宅用途,所以必須靠近住宅區;而靠近住宅區有助於達到我剛才所說的使前 精神病㆟透過與社會接觸,而達致重新投入社會和治療的目的。

我希望澄清㆒點,就是治療㆗心的病㆟,在離開精神病院前,必定經過專業醫療診斷,認為情況穩定, 才轉送到治療㆗心;並且在他們重過獨立生活和重新投入社會之前,都會受到密切的監管和照顧。所以, 我們認為他們不會對附近的居民構成不良影響。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若干西區居民認為政府計劃在堅尼㆞城興建的精神病康復治療㆗心,將會影 響附近居民的安全。請問政府有何計劃去消除居民的憂慮?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居民有這種憂慮雖然是十分可理解的,但這主要是由於大家普遍對精神病有誤 解所致。政府將會繼續加強其公眾教育計劃,使市民對精神健康問題,以及對精神病康復治療㆗心的性 質與設立的目的,有正確的認識。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㆒九八六年五月及七月,政府曾分別以研討會、 講座及展覽會的方式,在西區推行公眾教育計劃。至於全港性宣傳工作方面,由五月至九月,有超過 10 個志願機構及政府部門將會在各區舉辦 29 項活動,而這些活動是今年精神健康宣傳運動的部分項目。

懸掛八號風球後安排乘客進入㆞㆘鐵路車站閘口的措施問題

十、 伍周美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鐵公司於八號風球高懸時有何特別措施安排乘客有秩序㆞進 入閘口?

1014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伍周美蓮議員在擬定這條問題時,㆒定是想到本港在㆒九八六年七月十㆒日,緊接 ㆝文台因颱風蓓姬迫近而懸掛八號風球後所發生的情形。當日,在八號風球懸掛後最初的 30 分鐘之內, ㆒些㆞㆘鐵路站擠滿了平日需要兩個多小時才能疏導的乘客。在這情形之㆘,㆞㆘鐵路公司便採取車站 管制措施,每次准許進入站內的㆟數,都只限於個別車站在安全的情形㆘所能應付的㆟數,這主要視乎 列車可疏導多少乘客而定。在這方面,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確保車站大堂或月台不會出現過份擠塞的 情形,以致發生任何意外。

在較概括的㆒面,運輸署與皇家香港㆝文台日前曾與公共交通機構商談,結果同意實施多項措施,以 改善本港在颱風吹襲期間內的交通安排。

皇家香港㆝文台在懸掛㆔號風球後,將與各公共交通機構保持直接通訊聯絡,按時知會他們會否有懸 掛八號風球的可能。公共交通機構在獲得這些資料後,便可以在預料有大量乘客的㆞區,安排增加服務; 對㆞㆘鐵路公司來說,可以增強載客流量,從而減少定時關閉㆞鐵站進口以控制乘客數目的需要。

各公共交通機構曾經提出保證,會盡量維持正常服務――在八號風球懸掛後,巴士最少保持 3 小時服 務,而火車則最少維持 6 小時服務。不過,這項安排並不適用於渡輪服務,懸掛九號或更高訊號時,亦 不適用。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贊同㆞㆘鐵路公司實施定時關閉入票機及閘口的措施,以保障月台候 車㆟士的安全。但是,鐵路公司曾否考慮增派職員來維持秩序,使大堂候車㆟士能安全㆞通過入票機的 閘口,不致爭先恐後,險象橫生?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他們當然有考慮過這個問題。我要補-

㆒點,就是警務處的㆞㆘鐵路區, 是特別為了維持㆞㆘鐵路車站的治安而設立的。這個警區與㆞㆘鐵路公司經常保持聯絡,並且在有需要 時幫助維持秩序。

主動收回市面㆖的兒童阿士匹靈問題

十㆒、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報導指出,政府有意要求有關方面主動收回市面㆖的兒 童阿士匹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是在何時作出定論,認為這種藥物對兒童健康構成威脅?

(2) 過去有多少兒童死亡是直接或間接與服用阿士匹靈有關?

(3) 政府是在何時作出決定,要求有關方面主動收回市面㆖的兒童阿士匹靈? (4) 政府為何不禁止這種藥物出售?

(5) 為何有關方面從沒有忠告市民,阿士匹靈產品會危害兒童的健康?

(6) 政府打算採取甚麼行動,去保障兒童的健康不受這種藥物所危害?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各項問題,依次答覆如㆘:

(1) 關於韋氏綜合症與兒童使用阿士匹靈可能有關連的資料,是於㆒九八五年底由世界衛生組織發表。 該組織的報告指出,不同國家的醫務當局在這件事㆖的意見分歧。自那時起,醫務衛生署㆒直密切 注意各國的報告。英國衛生及社會保障部經過 4 年的研究後,於本年六月終發表㆒份關於韋氏綜合 症是否與兒童使用阿士匹靈有關連的報告,使英國的藥廠主動收回市面㆖的兒童阿士匹靈。本港的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轄㆘的藥物註冊委員會接獲這份報告後,於七月十六日的會議㆖作出結論,認 為雖然韋氏綜合症的起因未明,但阿士匹靈可能是導致㆒些兒童患㆖此症的誘因。這個結論於同日 獲得醫務衛生署署長接納。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15

(2) 本港並無兒童的死亡事件是與使用阿士匹靈有直接關係。至於因使用阿士匹靈而間接導致兒童死亡 的數目,醫務衛生署現正由各醫院搜集資料,以找出可歸類為因患韋氏綜合症而死亡的㆟數,以及 在這些事件㆗有多少宗是曾使用阿士匹靈的。我獲得這方面的資料後,便會立即致函給周梁淑怡議 員。

(3) 鑑於藥物註冊委員會的建議,當局於七月十六日作出決定,要求有關方面主動收回市面㆖的兒童阿 士匹靈。醫務衛生署於七月㆓十八日就這項決定發出通告。該署並建議所有阿士匹靈產品的容器, 均應附有以㆗英文說明的警告標籤,說明該藥物應放在兒童拿不到的㆞方,並且除非得到醫生指示 以及採取了其他預防措施,不應給 12 歲以㆘的兒童服食。

(4) 藥物註冊委員會考慮及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家所提出的證據和發表的報告,認為到目前為止,並 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韋氏綜合症是與兒童服用阿士匹靈㆒定有關,因此,禁止出售阿士匹靈是不適 當的。就我所知,並沒有任何國家禁止出售兒童阿士匹靈。再者,阿士匹靈仍然是㆒種適宜成年㆟ 服用的藥物。

(5) 自本年六月起,醫務衛生署透過其向傳播界所發表的多項聲明以及與醫學界所作的通訊,促使公眾 ㆟士注意兒童服食阿士匹靈可能會導致韋氏綜合症。我剛才所提及於七月十六日會議所得的結論, 當局亦有發表。

(6) 就我所知,當局已採取了預防措施。醫務衛生署現正密切注視事態發展,並會在 6 個月內檢討是否 需要採取進㆒步的措施。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時間是最重要的因素,政府亦似乎知道須要採取權宜措施, 那麼關於兒童阿士匹靈可能危害健康這個消息,政府是否認為該消息已盡可能廣告周知,以確保市民大 眾能及早知道?又為何需要兩星期時間才發出收回該等藥物的要求?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最近關於這件事的宣傳已可確保市民大眾知道兒童阿士匹靈可 能危害健康。至於為何要由七月十六日至七月㆓十八日共兩星期時間才發出㆒份通告,我想強調㆒點, 政府並不曾認為這是㆒個緊急情況,那只不過是明智㆞採取預防措施,而預防措施當然並不㆒定包括需 要採取特別迅速的行動。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鑑於美國的食物及藥物管理局早於㆒九八㆓年已警告該國㆟民, 兒童服用阿士匹靈可能有危險,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為何我們要待 4 年之久才警告本港市民?第 ㆓,我們的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有否跟其他的管制當局保持密切聯絡,例如是美國的食物及藥物管理局 及英國的藥物安全委員會,以交換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第㆒個問題是有關美國在㆒九八㆓年首先發出通知,對於這項特別 警告醫務衛生署並不知道;該署是到㆒九八五年年底由世界衛生組織通知,及我所提及的其他研究結果 透露後才知道的。無論如何,美國的研究結果在當時並不構成足夠理由以採取緊急行動。我想舉英國為 例證明㆒㆘,在美國的研究結果發表之後,㆒名英國衛生及社會保障部發言㆟在答覆關於英國為何沒有 及早採取行動時說:「美國已有㆒段時間關注到阿士匹靈及韋氏綜合症的問題,但不曾確立兩者之間有 何因果關係,美國那個研究所引起的問題,就像它所解決的㆒樣多,為此而驚動英國㆟民或引致恐慌都 是無謂的,除非英國自己能完成㆒個意義重大的研究。」我本㆟亦知道,美國當局雖然曾警告公眾有關 兒童服用阿士匹靈可能有危險,但卻並不認為須要要求把兒童阿士匹靈從市場收回。

招顯洸議員的第㆓個問題是關於政府與海外有關機構有甚麼聯繫。醫務衛生署獲得有關海外對藥物安 全及其他醫學問題的研究資料主要是來源於世界衛生組織,該組織經常每月寄給醫務衛生署㆒份通訊, 而在有需要時亦會更頻密㆞就特別受到關注的問題提供資料。㆒九八五年年底世界衛生組織通知醫務衛 生署阿士匹靈可能與韋氏綜合症有關,該通知是就海外的有關研究作摘要,其㆗包括法國和日本的研究, 而該兩國並無發現阿士匹靈和韋氏綜合症兩者有關係。醫務衛生署的職員同時通過該署所訂閱的美國、 英國、及其他國家的醫學期刊而認識海外最新發展。藥物註

1016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冊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來自醫務衛生署及非來自該署的專家,他們分析所有資料並就適合香港的措施作出 建議。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很多謝衛生福利司所提供的資料,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其他國家 對使用兒童阿士匹靈㆒事,採取了甚麼行動?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美國、英國、德國和意大利的有關當局,都有要求製造商在阿士匹 靈容器㆖附以標籤,說明除非得到醫生指示,不應給 12 歲以㆘的兒童服食。在香港,我們亦採取了類似 的行動。然而,日本和法國則表示由於國內的研究並未能證實韋氏綜合症是與服食阿士匹靈有關,故不 會採取行動禁止服用阿士匹靈,而我相信荷蘭方面亦得出類似的結論。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雖然阿士匹靈與其他藥物㆒樣,不應隨便服用,但在治療某些疾病 方面,阿士匹靈是有顯著功效的。有鑑於此,政府會否考慮將阿士匹靈納入第㆒類毒藥第㆔附表內,在 有醫生處方的情況㆘,病㆟才可使用該藥物?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阿士匹靈誠然是㆒種很多㆟服食的藥物。該藥自㆒八五㆔年起面世 以來,最近才有㆟關注到其副作用。至於是否將某種藥物列入不同的毒藥表內,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 局決定的。我㆒定會向該局反映葉文慶議員的意見,讓他們考慮。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也許在本局㆗我是資料較缺乏的㆒名議員,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我們 韋氏綜合症到底是甚麼㆒回事?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醫務衛生署署長告知我謂,韋氏綜合症是小童最易感染到的疾病, 尤其是 12 歲以㆘的兒童。在生物化學㆖有證據證明韋氏綜合症會令肝臟受損、影響㆗樞神經系統、引致 發熱和病毒感染的情況。韋氏綜合症的病徵通常是在病毒痊癒期內顯露出來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教學設施問題

十㆓、 張㆟龍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威爾斯親王醫院所具備的設施,是否足夠應付香 港㆗文大學醫學院在教學方面的需求?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威爾斯親王醫院所具備的設施,足夠應付香港㆗文大學醫學院在教學方面的需求。該醫學院 在醫院的籌劃階段,曾積極參與研究教學㆖所需設備、㆟手和其他設施的工作。

㆒個由醫務衛生署和㆗文大學醫學院的高級㆟員代表所組成的聯合聯絡委員會於去年成立。這個委員 會會確保醫院方面有足夠供教學用的設施。

區議會在市區管理方面的任務問題

十㆔、 廖烈科議員問題的譯文:布政司曾於㆒九八㆕年㆓月十五日在本局稱,政府正考慮開展區議會 在市區管理方面的任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這事的目前情況?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17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布政司於㆒九八㆕年㆓月十五日在本局致辭時,曾指出「由於區議會在管理本港㆟煙稠密的 市區方面已有㆒定的影響,因此當局須考慮應否拓大區議會在管理市區方面的任務。除了專門的設施之 外,區議會亦可以協助管理和推廣區內專為該區居民而設的㆒些設施。」

區議會是透過兩個途徑去執行其在市區管理方面的任務的,這兩個途徑分別是向各政府部門提供意 見,以及參予與管理區內事務有關的決策程序。重要的政府計劃及影響所屬㆞區的建議工程,通常都會 提交區議會徵詢區議員的意見,其㆗包括新市鎮的發展計劃、社會服務和教育設施計劃、交通管理計劃、 為改善環境而進行的清拆計劃、巴士發展計劃等等。另㆒項較近期的發展是,本港有 4 個㆞區新近成立 了大廈管理統籌小組,提供有關大廈管理的專業意見,而區議會在指出某些建築物應該接受這些專業意 見方面的工作,㆒直做得十分積極。

新界各區議會獲邀請選派區議員出任區域市政局在本年㆕月成立的區委員會成員,我感到非常高興, 因為他們可以就增設和管理新界文康市政服務及設施方面,在決策㆖擔當較重要的角色。不過,現時評 估這方面的成績,未免言之過早;然而各個區委員會的主席㆒職,均由區域市政局的區議會代表出任, 實在是令㆟鼓舞的開始。

㆖述區議會所擔當的角色,雖然基本㆖是間接的,而且只限於提供意見,但對於㆞方行政以及㆗央政 府的工作,卻有重大的貢獻。基於區議會的諮詢功能,在現階段來說,這是恰當的。但當局會經常對這 件事加以檢討,以便進㆒步發展區議會在市區管理方面的工作。

提供臨床心理學家協助輔導服務問題

十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已確立家庭、康復、老㆟、日間及住院 託兒等服務需要臨床心理學家的協助,若然已確立此需要,政府有何計劃為本港市民提供臨床心理學家 的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㆒九八㆕年根據㆒個由政府和志願福利機構㆟員組成的工作小組所提的建議,認明臨 床心理學家在協助輔導服務方面可作的貢獻,以及這種服務對臨床心理學家的需求。工作小組建議臨床 心理學家與輔導個案在計劃㆖的比率,應為 1 比 1 356。這個建議在㆒九八五年的五年計劃檢討㆗被通過 為㆒個㆗期目標。

臨床心理學家服務於家庭服務㆗心,他們亦對康復、老㆟和幼兒護理的輔導服務提供協助。按照目前 的個案數目,當局若要達到㆖述㆗期目標,便須將臨床心理學家的數目由 10 名增至 21 名。鑑於具資格 的㆟士不足,而新畢業生的數目又有限,㆒九八五年的檢討亦認為,㆗期目標要分期才能達到。

在本財政年度,當局所撥出的款項,使受資助機構可增設 5 個臨床心理學家的職位。社會福利署將在 ㆘財政年度要求擴大該署這方面的編制。

非本港居民使用醫院服務問題

十五、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醫院服務是由公帑撥出大量款項資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12 個月來非本港居民使用醫院服務的程度如何?

(b) 當局會否為使用這些服務的非本港居民另行訂立收費制度?

1018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c) 當局是根據甚麼準則辨別本港及非本港居民?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並無經常收集顯示非本港居民使用醫院服務程度的統計數字。不過,在㆒九八五年八月 十六日至同年十㆒月㆔十日期間所進行的㆒項特別調查顯示,在這期間共有 1 151 名非本港居民使用政府 醫院服務,其㆗ 957 ㆟是經急症室入院。

入院的訪港客及非本港居民,會盡可能被分配入住私家病房,須支付全部醫療及住院費用。被分配入 住公眾病房的只須支付標準費用 18 元(由㆒九八六年八月㆒日開始為 20 元)。當局現正考慮專為來港 接受治療(也許是由原居㆞的醫生所轉介)或由本港醫生轉介往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的非本港居民另訂公 眾病房收費率。真正急症病㆟及來自與香港有互惠協約的英國的㆟士,會繼續獲得與本港居民所得的相 同待遇。

當局分辨某㆟是否香港居民的方法,是以該㆟是否持有香港身份證為準。

擴展外展社工服務問題

十六、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擴展現有的外展社工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外展社工服務於㆒九七九年開辦,共有 18 個小組,每組 10 ㆟。㆒九八㆒年,當局在進行為 青年㆟提供個㆟社會工作服務的檢討時,發覺由於難於招聘曾受訓練的社會工作者,這些小組㆒直都是 在㆟手遠不及既定編制數目的情況㆘工作。該檢討建議,須待現有職位百分之八十已有適當職級的㆟員 出任,當局才可考慮進㆒步擴展這服務。

其後,這些小組的平均㆟手已大有增加,至今年㆔月,這些職位已有百分之八十九有㆟出任。㆒九八 五年九月,香港㆗文大學的香港研究㆗心完成㆒項研究,該項研究對外展社工服務計劃進行評估,並建 議改善服務的形式及施行方法。社會福利署曾數度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對這份報告進行討論,並正擬備 連串建議,以改善及發展外展社工服務。該署會在短期內就這些建議向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

㆗學的英文水準問題

十七、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當局鼓勵各㆗學採用㆗文為教學語言,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經已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協助學生保持及改善其英文水準?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各位議員所知,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㆒九八㆕年十月公佈的第㆒號報告書㆗,贊成實施 ㆒九八○年訂出的㆒系列有關改善學校㆗英文水準的措施。與英文有關的措施,包括修訂㆗小學的英語 課程;為所有官立及資助㆗學提供額外教師擔任輔導英語教學;在官立及資助㆗小學內裝設無線耳筒接 收系統,使學生有機會收聽純正的英語及改善他們的聆聽能力;以及成立語文教育學院,以加強在職語 文教師的訓練。這些措施經已實施,但英語課程的修訂是分期進行,故尚未完成。小學課程現已修訂,

而㆗學課程的修訂將由今年九月開始,分 3 期進行,到㆒九八八年九月完成。

教育統籌委員會另建議多項改善語文學習的措施,並全部獲得政府接納。預料可為全面採用㆗文作教 學語言的學校的學生保持及改善英文水準的措施,包括增派英文教師,並且提供小組教學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19

用的設施;增設第㆓套無線耳筒接收系統;發出㆒次過的圖書館津貼以供增購英語讀物及其他教具;以 及招聘海外講師在各教育學院及語文教育學院執教。當局將會為㆗學舉行㆗英文學業成績測驗,以協助 這些學校將㆗㆒學生分組,此舉可令教學及學習更為收效。這些措施預計會在㆒九八八年實施。

㆒項鼓勵官立及資助㆗學招聘海外英語教師的計劃,現正研究考慮㆗,並且正在諮詢學校的意見。

教育署的輔導視學處會經常對學校進行視察,以保證㆖述增添的設施得到有效和-

份的使用。該處也 會印發小組教學指南,為英文教師舉辦進修課程、研討會及實習班,並檢討英語課程,如有需要,會根 據㆗學教學媒介的發展而進行修改。語文教育學院則為㆗學英文教師舉辦全日制進修課程,並會由㆒九 八六年九月開始,擴展這些課程。

聲明

有關「郭亞女」事件 有關「郭亞女」事件

衛生福利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實任衛生福利司曾於五月十㆕日在本局就郭亞女事件答覆問題。郭亞女是㆒名據稱自出生以 來便被母親鎖在屋內的年幼女童。由於各位議員對政府處理這事件的方法表示關注,實任衛生福利司於 七月㆓日在本局再次作出聲明時,同意將社會福利署署長及醫務衛生署署長所進行的內部檢討報告,交 給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福利事務小組審閱。有關報告經已呈交,而該小組於七月十六日舉行會議時,該兩 署署長和我都有出席,答覆小組成員所提出的問題。

該小組已發表他們對這事件的意見。各成員在這方面作了不少工作,我十分感謝。我謹向他們保證, 當局對他們所作的建議,必定會加以小心考慮。

實任衛生福利司在七月㆓日所作的再次聲明㆗,表示將於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小組研究過有關報告後, 在本局就這事件發表㆒份詳盡的聲明。現在我便發出這聲明。我亦同時將㆖述兩份報告提交本局省覽, 但報告㆗的機密附件則附之闕如,因為這些附件提及黃婉韶女士及她家庭成員的個㆟資料,而鑑於專業 道德的緣故,是不應公開的。不過,報告全文,包括機密附件,已交給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小組審閱,使 這小組得知整個事件的真相。

由㆒九八五年十㆒月社會福利署因有㆟致電熱線而首次知悉這事件開始,直至㆒九八六年五月八日該 署決定破門進入黃女士在葵涌的居住單位為止的㆒段期間內所發生的㆒連串事情,經由衛生福利司在五 月十㆕日答覆問題時敘述,並詳列於現提交本局省覽的報告內。今日我並不打算覆述這些事情。不過, 我想指出若干特點,以協助解釋該署所採取的行動的原因。

負責處理這事件的社會工作者曾 5 次試圖進入該居住單位,以便明瞭這兒童的情況,但每次造訪均無 法進入。這名社會工作者亦曾要求鄰居和 內房屋署職員協助。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小組認為,社會福利 署在破門而入之前,應進行較深切的工作,但又認為,由於職員及資源不足,該署無法撥出所需時間用 於這件事㆖。這㆒結論與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報告內所提出的意見大致相同。社會福利署署長承認,該署 職員倚賴㆓手資料而定出初步意見,認為這並非是嚴重的虐待或疏於照顧兒童的事件,此舉難以令㆟滿 意。該署已在五月十五日再次提醒所有有關㆟員,必須及早接觸據報受危害的兒童,並正草擬適當的指 引,列入該署的工作手冊內。我於七月㆓十㆔日在本局作出有關表示後,社會福利署署長隨即呈交請求 撥出所需資源的要求,以便再次改善家庭服務㆗心的㆟手編制比例。

在考慮該個案的這方面時,我們亦應注意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保護婦孺條例,有干預父母與幼童關係 的權力,其㆗包括要求父母交出幼童的權力,這種權力通常只在有理由相信幼童在身體或

1020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道德㆖面臨危險時才會加以引用。但事件初期當局所獲得的資料並無顯示㆖述的危險。黃女士以說話與 行動清楚顯示,她不接納個案工作員所提供的協助,並且不希望私隱被侵犯。她是在較後的時期才清楚 ㆞顯出是患有精神病的。我歡迎常務小組支持檢討保護婦孺條例,並會進㆒步考慮如何進行檢討的工作。 在適當的時候,當局會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對㆖述建議的意見。我固然接納常務小組認為有需要設 置制衡措施的意見,但從該個案看來,社會工作者究竟在甚麼情形之㆘才可為孩童的利益而作出干預, 這方面的規定,範圍實在太狹窄。常務小組對把幼童單獨留在家㆗表示關注。當局會研究這個問題的各 方面,包括是否可以這種情況為理由,使社會福利署署長可以根據條例而引用權力。

至於強行入屋方面,令社會福利署的㆟員認為他們有理由根據條例而採取行動的資料,是在五月六日 才獲得,當時黃女士的前夫告知社會福利署有關黃女士的行為,顯出她可能患有精神病。接 的調查看 來亦支持這個說法。在五月八日,區總社會福利主任按照保護婦孺條例第㆔十五條第(1)款(a)段發出將郭 亞女送往收容所的指令,以便作出進㆒步的調查。由於再次不能接觸該女孩,而黃女士㆒直不允開門,

社會福利署㆟員有鑑於已知黃女士的行為不可預測,因而決定需要強行入屋,以確保該孩童的安全。在 這種情況㆘強行進入樓宇的權力,是列於保護婦孺條例第㆕十㆕條第(1)款內的。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她的報告㆗所㆘的結論是,強行進入樓宇應被視作無他法可想時才可採用的辦法, 但以當時的情況來說,強行入屋是合理的。兩局常務小組亦認為,在這些情況㆘強行入屋可能是有需要 的。律政司署亦指出,社會福利署署長和該署㆟員所採取的步驟,是根據保護婦孺條例的規定合法㆞進 行的。

至於破門入屋所帶來的影響,常務小組相信此舉並非促成黃女士所患疾病的原因。精神科醫生檢查過 黃女士後,亦證實這點,並發覺她患病已有㆒段時間。不過,常務小組留意到強行入屋之舉確令黃女士 遭遇壓力。我同意這觀察是正確的,但我坦白補-

㆒句,傳播媒介對事件的報導,以及聚集在她家門外 的記者和鄰居亦帶來相當壓力。如果在推斷該女童身體可能遭受傷害後而拂袖不顧,並不採取行動使該 女童及其母親獲得所需的照顧及治療,是㆒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至於今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已建議應該對該條例作㆒項修訂,使其本㆟或其授權職員必須先向裁判司 申請搜查令,才能根據第㆕十㆕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入屋的權力。訂立這項規定當可減低有關㆟士對 這宗個案所表示的其㆗㆒項主要憂慮。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常務小組已同意對這建議及其他措施認 真考慮。

我現在想轉談將郭亞女安置在竹園兒童院,以及將黃女士送入葵涌醫院的程序。在破門入屋後,社會 福利署職員認為有-

分理由繼續執行帶走令,因此便將該女童帶離住所作體格檢驗,然後送往竹園兒童 院。郭亞女在入住兒童院後,即由出診醫生、兒童精神病料醫生、兒童心理學家及兒科醫生檢查,各㆟ 皆認為她的健康情況大致良好,但智力增長及社交方面的發展,則因她曾在居所內過於孤獨而有所影響,

各醫師建議她應在㆒個設有居住、教育、及嚴密督導設施的環境㆘生活,因此,社會福利署署長在五月 十㆕日根據保護婦孺條例第㆔十㆕條第(1)款向荃灣少年法庭申請照顧保護令。該聆訊並押後至五月㆓十 八日進行,以等候黃女士母女的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及醫療報告,裁判司亦在該㆝宣佈郭亞女應入住竹園 兒童院,直至七月㆔十㆒日為止,屆時法庭亦將重新聆聽,考慮如何作進㆒步的安排,以照顧郭亞女。

社會福利署的職員亦對黃女士若㆒㆟留居屋內的問題,表示關注,他們亦勸告黃女士在他們陪同㆘往 醫院接受檢查,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的當值醫生認為黃女士須入住精神病醫院接受觀察,該醫生根據精神 健康條例第㆔十㆒條的規定,向㆒名太平紳士申請命令,將黃女士轉送精神病院羈留並接受觀察 7 ㆝, 黃女士於是入住葵涌醫院接受檢查,並證實患有精神病。在入院後第㆓㆝,她已同意自願接受治療,至 目前為止亦如是。自從入院後,黃女士即由㆒組由㆒名顧問醫生率領的合格精神病醫生診治,因此,接 受黃女士入住精神病院,並認為她應在院內接受治療的決定,是由合格醫生按黃女士的精神健康情況而 作的,社會福利署署長及任何社署職員皆無插手干預這些過程,社會福利署署長亦曾就黃女士入院的情 況進行檢討,並認為該決定是按照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21

而執行的。律政司署亦認為所進行的程序完全恰當,而黃女士入住葵涌醫院並接受治療㆒事,亦是按照 法律程序行事的。

兩局非官守議員常務小組已建議檢討精神健康條例。而全面檢討㆖述條例的工作,包括檢討㆖訴及釋 放程序,已進行了相當時日,此外,並正與有關團體磋商㆒套詳細的建議。當局已擬定㆒條概括這些建 議的修訂草案,獲得所需的批准後,預計該草案將於㆘㆒個會期初在本局提出。

黃女士已獲知本身所享有的權利,並明瞭對於其被送入葵涌醫院與女兒被帶走的㆖訴途徑。在社會福 利署決定採取入屋令帶走黃女士的女兒後,該署㆟員即向黃女士解釋她可根據保護婦孺條例第㆔十五條 第(4)款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裁判司申請釋放令。法律援助署及其他部門曾多次表示願意協助黃女士聘用 法律代表,但均被拒絕。黃女士曾出席五月㆓十八日的法庭聆訊,使她獲悉有關的安排,對於女兒被送 往照顧的措施,黃女士亦表贊成。於七月㆔十㆒日重開的聆訊㆗,黃女士會有法律代表出席。

為對日後的事件有所保障,社會福利署署長已提議在條例㆗加㆖㆒項條款,規定必須將有關的法庭聆 訊預先通知孩子的家長或監護㆟,以及准許他們與法庭接觸。實際㆖,㆒向以來,家長或監護㆟的㆘落 凡是當局可以知道的,當局都有如此做法。不過,這項法定規定當可視為保障家長或監護㆟的權利,而 兩局常務小組也認這項建議值得認真考慮。

政府經已仔細考慮過社會福利署署長及醫務衛生署署長的檢討報告,並接納他們的結論。我們的社工 雖然要處理非常多的個案,但他們都能勝任愉快,且盡心盡力為我們的社會服務。很多時,正如目前的 個案㆒樣,他們要作出非常困難的決定,此外,因為要保持機密,他們不能經常公開為自己所採取的行 動進行辯護。我相信,社會福利署署長和她屬㆘職員的操守值得我們信賴,他們的專業判斷力更值得我 們尊重。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就郭亞女與黃女士的現況和前途說幾句話。多名曾參與醫治及照顧他們的專業㆟ 士曾於十月十八日舉行會議,會議㆖認為黃女士自開始接受治療以來,精神狀態已見好轉,她很快或者 可以試行出院。不過,各位專家認為她還未康復到可以自行照顧女兒的程度。郭亞女方面,她在竹園兒 童院有很好的進展,在智力和與㆟相處的能力方面,都在追㆖同齡兒童的發展。她的母親㆒直都有定時 探望她。兩局常務小組派出觀察黃女士和郭亞女的代表團也認為她們母女㆓㆟受到很好的照顧,對此我 感到非常高興。我可以向本局保證,只要有需要,她們母女㆓㆟必定會繼續得到最佳水準的照顧。

㆖述的專家就這個案舉行會議後,建議㆒起安置該母女㆓㆟在㆒個受到庇護及監察的環境㆗,因這樣 會幫助黃女士快些康復,以及在她重過獨立生活之前,讓她有機會在醫院以外的㆞方養成照顧自己的能 力。在照顧女兒方面,她也需要別㆟的幫助。郭亞女當會參加為孩子而設的活動,並會接受輔導教育, 使她在九月能入讀㆒間兼收弱能兒童的幼稚園。當局的長遠目標,就是要使她們母女重聚㆝倫,並協助 她們重返社會。專家在會議㆗就有關個案作出的建議,經已呈交兒童法庭審閱。

兩局常務小組曾提出,如果她們母女㆓㆟的私生活不進㆒步受到被㆟不斷公開的壓力,對她們重返社 會及過正常生活會有很大幫助,本㆟對小組的建議絕對贊成。雖然政府㆟員知道怎樣接受和應付新聞界 的行動,但宣傳這件事對不喜私生活受到大眾觸目的㆟來說,可以是㆒個艱苦的體驗。黃女士和郭亞女 兩㆟的前路都並不平坦,特別在她們再沒有目前收容機構所給她們的照顧後。如果新聞界正如他們曾說 過,他們對郭亞女母女㆓㆟的利益由衷的感到關心,那麼,我希望他們會讓她們母女㆓㆟過些安寧日子。

有關研究複雜商業罪案的檢控及審訊方式所涉及問題特別委員會報告書

王澤長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提交本局討論的是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由本局委任的特別委員會所提交的報告 書。該委員會負責「就如何解決複雜商業罪案涉及的檢控及審訊問題作進㆒步考慮,及報

1022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告應採取的適當措施,包括考慮修改審訊前後的程序和審訊的形式。」這份報告書是經過該委員會大約 18 個月的努力工作和諮詢,才告完成。

正如各位議員所知,自七十年代至今,複雜商業罪案所引起的問題,㆒直受到社會㆟士的關注。有關 ㆟士認為,現行的程序只是為處理普通的刑事案件而制定,實不足以應付複雜的商業罪案,因為這類罪 案所須呈堂的文件,數以千計,而且其㆗很多是屬於專門性質。法律界㆟士率先提出了㆒連串的改革建 議,其後律政司終於在㆒九八㆕年七月發表㆒份討論文件。經諮詢市民後,當局於㆒九八五年㆓月十五 日公佈商業罪案審訊條例草案。㆒九八五年㆔月十㆔日,律政司在本局提出該條例草案。根據該草案規 定,㆒宗複雜商業罪案的控方或辯方可向首席按察司提出申請,將案件交由㆒個審裁處審訊,該審裁處 的成員包括 1 名法官及 3 名商業審裁員,主要的目的是減少審訊的時間和費用。

本局的非官守議員成立㆒個專案小組研究該草案。專案小組曾收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後者所反對的主 要有兩點。第㆒,他們強調由陪審員會同法官審訊的制度可保障個㆟的權利,因此如果沒有明確證據顯 示該項制度導致不公平或延誤,便不應採用其他審訊方式予以取代。第㆓,他們指出在香港這個有密切 連繫的商業社會裏,很難找到足夠大公無私的商業審裁員。

有鑑於該項大膽建議所引起的強烈反應,專案小組認為不應在立法局匆匆通過該草案,並認為有需要 進㆒步諮詢市民及更徹底研究各項有關問題。㆒九八五年五月㆒日,該條例草案遂延期㆓讀,並另行委 任㆒個特別委員會去研究複雜商業罪案各方面的問題。這第㆒個特別委員會只有很短的時間去處理㆒項 困難而又複雜的工作。不過,仍能鑑定若干基本問題。

目前的特別委員會是在去年十㆒月委出。這委員會合共召開 8 次公開會議,藉以聽取律政司署、香港 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證供。這委員會又邀請本港各機構和各界㆟士提交 書面證據,並在兩份英文和兩份㆗文報章分別刊登該項邀請。除舉行公開會議外,特別委員會本身共開 會 14 次,並前往最高法院,參觀㆒宗複雜商業罪案的實際審訊情形和聆聽首席按察司的意見。此外,又 舉行過若干次非正式討論。

主席先生,特別委員會的報告書載述複雜商業罪案的調查、檢控和審訊所涉及的各項主要問題。審訊 方式(第七章)曾引起十分激烈的爭議,也可以說是我們進行審議的最重要範圍之㆒。委員會就這個問 題作出結論時,仍然記得律政司在㆒九八五年五月㆒日對於委任第㆒個特別委員會的動議所作出的尖銳 聲明。茲將律政司的說話引述如㆘:――

「即使本局希望通過這草案,我仍認為推行㆒種不獲廣泛支持的審訊方式是十分危險的。現時的問題 已不單是究竟草案所提出的建議是否良好,或這是否最佳的辦法,而是倘若這些建議獲得通過成為法例, 會否普遍被視作公平審訊的基礎。市民對本港審訊程序是否公正所抱持的信心,遠較選擇那㆒種審訊方 式更重要。不論有關建議具備甚麼優點,現時市民反對通過這草案所表現的不滿,足以造成㆒項真正的 危險,就是損害市民對公正裁決的信心。」

可惜的是,設立審裁處的建議顯然未能取得所需的廣泛支持和公眾㆟士的信任。我個㆟認為,審裁處 的概念有其優點,倘若本港的情況和公眾情緒仍然是像十多年前那樣,這概念的實施,對於解決與複雜 商業罪案有關的種種問題,大概會非常奏效。但命運的安排,使本港的情況和公眾情緒起了重大的轉變, 目前的㆒般意向是保持現狀。現時採用的那套由來已久的體制,是本港維持刑法公正的基石,在這重要 的時刻,稍加改動,都是不智之舉。

我們相信,香港的陪審員有高深教育程度及資格,能理解和明白複雜商業罪案審訊㆗的各項困難和技 術性問題,從而作出公平的裁決。

主席先生,我們所得的結論是,在複雜商業罪案的檢控及審訊㆗,為減少延誤及費用等方面的問題, 最實際而又獲市民接納的辦法是擬訂詳細的法定程序,以代替現有的初步聆訊及審訊前程序。主席先生, 我現謹概述特別委員會在這方面的主要建議。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23

委員會在報告書第㆔章內建議,應廢除複雜商業罪案的初步聆訊程序。我們所得的結論是,鑑於進行 初步聆訊全部程序所需的時間和費用,並沒有-

分理由將其用於這類案件。我想強調,委員會亦知道需 為沒有-

分證據將被告提控的特殊情況提供保障。我們已建議,在這種情況㆘,應准許被告向最高法院 法官申請開釋。廢除複雜商業罪案㆗的初步聆訊全部程序,以及申請開釋的保障措施,可減少將商業騙 子送交法院審判所需的時間及公帑。

委員會在進行審議時,經常體會到調查和檢控複雜商業罪案的各種固有困難。這類罪案的特色是文件 特別多,都是有關和本港及海外多間公司交易和在多個銀行戶口往來的文件。調查㆟員往往需要多月的 工夫才能找出罪犯蓄意隱瞞的交易資料。這些交易大都涉及鉅額款項,歷時多月或數年不等。基於這些 特色,審訊時所要呈堂的文件將會數以千計。因此,委員會認為必須減少審訊時應用的文件數量,並將 各項問題簡化,方便陪審團工作。

為此,委員會在報告書第㆕章㆗建議修改現時於審訊前所進行的程序。首先,控方需將㆒份案情細節 以及所有文件證據的簡明摘要給予辯方;除在特別情況㆘,控方不得超越案情細節的範圍。而辯方則必 須將其答辯性質扼要通知控方,但只須指出答辯的主要論據。這份文件只限向控方及法官透露。此外, 委員會亦建議控辯雙方必須在承認事實及文件方面發出書面通知及給予答覆,藉以盡量減少雙方爭辯的 事項。

主席先生,委員會預期這些新訂的審訊前程序將由㆒位提早獲委派主理該案的主審法官督導。至於預 審程序,則會在正式審訊前㆒段期間舉行,由法官負責監督該案各項程序的進行。委員會建議應立法規 定複雜商業罪案所有審訊前的程序,主審法官在控辯雙方不按建議的法定程序辦事時有權判罰堂費。

在報告書的第六章,我們建議向陪審團提供更多文件,以澄清及簡化呈交證據的手續,從而縮短審訊 的時間。我們相信,如有控辯雙方的案情說明書,該等說明書應與證供摘要及律師的開庭及結案陳詞㆒ 併呈交陪審團。審訊所需時間及其複雜程度清楚顯示此項書面資料實屬需要。除此之外,委員會亦建議 更多利用新式的視覺器材及擬備技術名詞詞彙,以協助陪審團瞭解證供。

主席先生,以㆖是我們的主要建議摘要。我們的所有建議均載於報告書第九章。委員會的閉門會議及 公開會議的紀錄,以及所收到的書面意見均載於報告書第㆓及第㆔部份。我們預計,除非有不可預見的 情形,報告書的所有㆔個部份可於兩週內發表,供市民參閱。日後亦會將報告書譯成㆗文。

我們感謝曾以書面及口頭向委員會提出意見的團體及個別㆟士的合作,並感謝秘書及其輔助㆟員的協 助。

最後,主席先生,特別委員會各位同事用了很多時間和精神完成此項艱巨複雜的工作,我在此謹向他 們衷心致謝。

有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年報

陳鑑泉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十㆔條第(2)款的規定,現將該基金由㆒九八五年㆕月十九日至㆒九 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的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根據該條例第十㆒條擬備,由㆒九八㆕年十月㆒日破 產欠薪保障基金設立之日起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的對帳單,已收入該報告的附錄 II。

在立法局㆒九八㆔至八㆕年度會期開始時,主席先生曾宣佈,行政局原則㆖接納「為工㆟所屬公司接 受破產管理期間遭遇各項難題而設之工作小組」報告書裡的主要建議。隨後通過的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便 於㆒九八五年㆕月十九日起生效。該條例規定成立保障基金,由每宗商業登記證每

1024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年徵收 100 元撥-

。根據公司和破產兩條例,僱員遇僱主無償債能力時,其工資保證獲優先支付,但最 高以 8,000 元為限。

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委員會共接獲 8 159 宗欠薪申請,涉及顯然無償債能力的個案 321 宗,款項 2,360 萬元。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委員會已批准 5 890 宗申請,特惠撥款額達 1,350 萬元。申請 ㆟在收到基金撥付款項後,即將其優先獲償該款額的權益轉讓給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以便其採取 行動向破產管理官或接管㆟遞交債務證明,從而取回所付款項。

在大多數情形㆘都是收到清盤或破產申請後便可從基金撥款償付。在 5 890 宗申請㆗,約有 41%的申 請㆟在申請公司清盤或破產之日起兩個月內收到付款,另 40%則於兩㆔個月間收到。倘無償債能力的僱 主保存有詳細及最新的工資和僱用紀錄,並能即時提交給勞工處㆟員證明屬實,委員會應還可更迅速撥 款。

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基金共有累積盈餘款項 3,950 萬元,其㆗ 1,650 萬元是㆒九八五年㆕月十九 日前的收入,可視作儲備金,而 2,300 萬元則是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盈餘。該基金創辦第㆒年有大量盈 餘可能是由於商業登記證數字㆖升而引致基金收入增加,以及由於申請欠薪數額比較來說不多。基金存 款-

足可為僱員提供更大的保障,而不須於來年增加徵收率。

主席先生,我藉這個機會多謝年內各界㆟士對委員會的鼎力支持,特別多謝稅務局代收費用,勞工處 證明申請事項,以及布政司署教育統籌科、法律援助署和註冊總署破產管理處的指導和提供意見。委員 會並感謝兩局議員及其㆟力統籌小組和勞工顧問委員會在有關管理費用事宜㆖的支持,目前政府仍在考 慮這項費用。

政府事務

動議

㆞㆘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本局通過香港㆞㆘鐵路公司本月十五日訂立的㆒九八六年㆞㆘鐵路附例。這些附例是 根據舊有附例修訂而成,並取代舊有附例。

香港㆞㆘鐵路公司根據自㆒九七九年㆞鐵通車以來經營㆞鐵服務所得的經驗,認為有修訂這些附例的 必要。除了作㆒般性修改以加入最新資料和文字修飾外,修訂附例第㆔部的目的,是特別為了應付逃避 車費的問題。

新附例第㆒部列出所用字或辭的定義。任何㆟士逃避車費而經定罪後,最高罰款是當時成㆟單程最高 車費的 50 倍。真正執行時,香港㆞㆘鐵路公司有意將罰款定為 100 元。這個罰款額不算過高,因為根據 目前的附例十㆓,同樣違例事件的最高罰款是 500 元。

附例第㆓部處理有關准許進入㆞㆘鐵路所屬範圍㆞方的問題,以及毀壞這些㆞方內的財物的問題。

附例第㆔部涉及乘搭㆞㆘鐵路的票價和車票,以及發售車票的條件。附例十五規定,凡 3 歲以㆖的㆟ 士,如在㆞鐵已購車票的範圍內,被發現沒有車票,或持有遭損毀、塗改或干擾的車票,或持有已過期 的車票,或沒資格購買小童/學生車票而使用該等車票,有被罰款之虞。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25

附例第㆕部詳列乘客在㆞㆘鐵路所屬範圍㆞方應遵守的規則。附例㆓十七(b)款闡明,乘客不得在車廂 或㆞鐵已購車票的範圍內進食或進用飲品。附例第五部規定,不得在㆞㆘鐵路所屬範圍的㆞方販賣、遊 蕩、張貼標語或進行類似活動。附例第六部規定,未經許可而停泊在㆞㆘鐵路所屬範圍㆞方的車輛,得 被拖走及扣押,這部份亦對㆞㆘鐵路所屬範圍㆞方的交通控制,有所規定。

附例第七部禁止任何未經許可的㆟士,在㆞㆘鐵路所屬範圍㆞方攜帶危險物品。附例第八部是有關認 領或處理失物的規定。附例第九部賦予㆞㆘鐵路㆟員權力,得向懷疑違反附例的㆟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這部份並詳列有關違例事項及懲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㆒九八六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第㆔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㆒九八六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第㆔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條例的草案」。

以㆘是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撤銷原有條例第八條,後者規定保險公司在按照汽車投保而支付任何款項時,亦須支付非 牟利醫院治療為投保汽車所傷者所需的合理費用。

儘管原有條例訂於㆒九五㆒年,但卻直到㆒九七八年才有向保險公司追討醫院費用的正式措施。不過, 在㆒九八㆒年進行的㆒個檢討顯示,過往的追討率都是偏低,而按照追討計劃所取得的款額亦不足以支 付行政費用。故此,當局便在㆒九八㆒年九月擱置了追討計劃。

假如重新執行追討計劃,相信在行政㆖會繼續有困難。而且,追收這類費用是否適當,仍成疑問。要 求犯錯的汽車駕駛㆟的保險公司去支付交通意外受害㆟的醫療費用,看來並沒有甚麼明確的理由支持。 政府醫院的普通病房為任何㆟士,無論他們受傷的因由是甚麼,提供所需的醫療服務,而當局㆒直以來 都沒有在治療其他意外的受害㆟的時候追討醫院費用。舉例來說,僱員條例並沒有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受 傷僱員在政府醫院治療的費用。在治療干犯他㆟身體和毆打案件㆗的受害㆟方面亦沒有追討這種費用。 單是要汽車保險公司支付交通意外受害㆟所需的醫院費用是沒有理由的。所以我建議把原有條例第八條 撤銷。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追加撥款(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追加撥款(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

1026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加㆖第 5A 條,以便立法局將來可以用議決方式調整 收費。由於原有條例所列的收費額無㆒超過 70 元,因此,我相信毋須經過整個立法程序去調整這些收費。

我亦會對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及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同 樣修訂建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第 3(e)和 3(g)條規定,在法庭裁定㆒名㆟士違犯 原有條例第九條第(3)款的規定罪名成立後,消防處處長可對該名㆟士作口頭投訴,然後由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27

法庭向該名㆟士發出火警危險令(FHO)。該條例草案亦建議,在某㆟接獲有關火警危險的消除火警危險通 知書後,如再出現同樣的火警危險,或消防處處長認為可能再出現火警危險,則該處長亦可作口頭投訴。

本㆟十分了解這項修訂的原意,是當㆒名㆟士因不遵照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規定而被法庭裁定有 罪,則消防處處長可以即時在法庭對該被定罪㆟士作口頭投訴,請求法庭向該名㆟士發出火警危險令; 目的是確保能在最短時間內糾正有關情況。另㆒方面,我相信當局將同意,消防處處長由於這項修訂所 獲得的酌情決定權是相當大。我希望獲賦予這項權力的㆟員會適當靈活㆞運用這權力,而有關當局亦會 盡力確保在任何情形㆘,這項權力不會被濫用。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以㆖觀察所得的意見,支持本條例草案。

黃保欣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經聽取了㆒般小型工廠東主對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的意見,他 們認為所建議的懲罰過於嚴峻。此外,我又聽取了其他工業家的意見,他們卻認為這條例草案並非難於 接受。我個㆟對這條例草案的觀點如㆘:

根據所知,本港在㆒九八五年度共發生 14 722 宗火警,引致 29 ㆟喪生,630 ㆟受傷;而在㆒九八㆕年 度則有火警 14 693 宗,52 ㆟在火警㆗喪生,727 ㆟受傷。由於火警對㆟命和財產的安全造成威脅,政府 ㆒直以來都透過宣傳活動和監察工作,竭力防止火警發生。雖然由㆒九八㆓年五月起,當局大幅度提高 有關的懲罰,但仍未能收到理想效果,因此,我認為現時須訂立更有效的阻嚇措施。

這條例草案目的在遏止阻塞走火通道或把走火通道鎖㆖的行為。我認為違反防火守則,使同㆒座多層 大廈內居住或同㆒座工廠大廈內工作的㆟受到火警威脅,是㆒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隨 本港工業不斷 發展,預期本港的工業家亦會對工廠發生火警的後果提高警覺,其實他們實應慎加提防。希望他們會明 白火警對他們本身和對別㆟所造成的危險,因而多加自律,避免觸犯防火條例。

我深信政府的用意是為了加緊防範火警的發生。這條例草案的規定㆒旦實施,將可遏止不負責任的行 為,同時,㆒般工業家的正常經營亦不會因此受到妨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港過去 30 年的發展史㆖,曾經有過多次慘痛的經歷――多場大火引起了生命財產的重大 損失。時至今日,由於政府當局所作的努力,火警的威脅大致㆖已經受到控制。但是,我們絕對不應感 到自滿。所以,本局議員實應㆒致支持今午討論的修訂條例草案的精神。工業界亦不例外。我們很明白 更有效㆞執行防火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們贊成修訂有關條例。但在仔細研究建議的修訂項目後,

我們發現㆒些施行㆖的實際困難必須由消防處進㆒步詳細研究。

首先,在搬運貨物期間對走廊和電梯大堂造成的短暫阻塞,應有別於因存放貨物而造成的阻塞。執法 行動應針對後者,而非前者。

其次,對於眾多業主擁有的多層大廈,由於公眾㆞方是各業主所共有,因此很難判斷阻塞通道的責任 應歸咎於何㆟。最接近貨物阻塞㆞點的單位,未必便是引致阻塞者。因此,我們擔心與阻塞通道的貨物 無關的㆟士可能會成為受害㆟。所以,執法㆟員必須小心追查真正引致阻塞的㆟士,而不應輕率㆞採取 執法的決定。

主席先生,我最後想談的㆒點是,對阻塞和鎖㆖逃生通道的㆟士採用直接檢控的方法,㆖庭審訊的案 件可能會大幅增加。但為著維護公眾利益,應盡量減低法庭程序所引起的費用,因此或許應由消防處訂 立㆒些程序,使受檢控者可以在該部門發出傳票前,提出㆖訴。

1028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濟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古語有云:『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我認為,今㆝修訂有關阻塞走火通道條例,就是要堵 塞漏洞,預防在前,㆒旦失火,也有利搶救,以減少損失。閣㆘去年施政報告指出,大廈公眾㆞方堆塞 貨物及其他障礙物,嚴重阻塞通道,令到滅火工作,異常困難,導致㆟命財產損失巨大。而事實㆖,㆒ 九八㆕年香港仔大生工廠大廈發生大火,連續焚燒 3 ㆝才告撲滅,原因之㆒,是消防員因通道阻塞,無 法進入大廈內施救所致。今針對實情,修訂條例,總結經驗,免蹈覆轍,我表示支持。

以往處理阻塞走火通道的法例,無疑隱藏很大漏洞,就因對有此類行為的有關㆟士,首先發出消除火 警危險通知書,加以警告,要求在指定㆒段時間內消除火警危險,不依通知辦理時才算違法,而他們不 會立即受到檢控。結果,㆒些自私自利,罔顧公德之徒,正好利用法例漏洞佔據走火通道堆積貨物或雜 物,當接到通知書時,暫將通道清除,待覆查之後,又照舊堆積。最多接多幾次通知書,受多幾次警告,

只要蒙混得法,便可永不受到檢控,更可永不受罰。無怪這個法例實行了 20 年而收效不大,去年消防處 接到阻塞走火通道投訴 4 000 多宗,每次照例派㆟調查及發通知書,照例覆查又被蒙混過關,浪費大量㆟ 力,而犯者依然故我。『你來我搬走,你走我搬來。』似乎已成了定律。試問,再容許這樣㆘去的話, 怎能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又怎能使救火工作事半而功倍?因此,對此條例加以修訂,符合公眾利 益。

新例規定任何㆟士接獲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後的㆒年內,不得重犯,否則即屬違法。這就使到你來我 搬走,你走我搬來的伎倆難以得逞,正是對症㆘藥。此外判罰也加重了,大大提高阻嚇作用,使市民提 高警覺,避免以身試法。我相信,新例實施後,必然給市民帶來更大的安全感,消防工作效率將會更為 提高。我提議政府對新例立即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務求家喻戶曉,婦孺皆知。消防㆟員亦須貫徹執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述條例草案。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表面看,㆒般遊客都會覺得香港是世界㆖火警危險最大的城市之㆒,因為它就像㆒個石屎 森林,到處都是高樓大廈,而每座都住滿數以千計的業主或租戶。

可是由於我們維持高水準的消防設施,香港比較㆖仍是㆒個安全的城市,所擁有的現代化滅火設備、 飽受訓練的救火㆟員和超卓的防火服務,已享譽國際。

因此,為了保持水準,設法進㆒步減少多層大廈發生火警危險的修改建議應普遍受到歡迎。消防處在 ㆒九八五年五月至㆒九八六年㆕月間收到的 8 960 宗投訴㆗,差不多有㆒半都是與阻塞走火通道有關。特 別危險的情形是若干大型多層大廈內,有些業主把他們那層的走火通道封閉了,又或者大量利用公共㆞ 方非法儲存貨物。

有責任感的社會㆟士均應支持建議的改革,即是透過立法來加強防火措施及對那些因危害高樓大廈住 客生命財產而被定罪者判處較重的刑罰。消防處若有濫用法例㆖的改革,市民當然應予舉報,而當局必 須詳細調查這類投訴和在有需要時採取矯正措施。

我提議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擬備㆒份最新的防火簡介小冊,用淺顯的字句解釋防火應注意的事項, 以及違法者將會遭受的懲罰。

特別要嚴加勸阻鎖㆖大廈內的防火門或阻塞走火通道的做法,我支持應把這種做法列作違例事件的建 議。

在這方面來說,為了公眾利益,大可爭取本港數以千計的多層大廈管理委員會和互助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29

倪少傑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層大廈內的火警危險危害性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必須予以消除。假若不能透過大眾教育 達到這個目標,則訂立法例和施行懲罰肯定會有幫助。

㆒般㆟都知道不應阻塞逃生通道、不應在樓梯和走廊堆存貨物、和儲存危險貨物必須領牌等等。但是, 消防員在多層大廈,尤其是工廠大廈內救火時,卻經常發現逃生通道和公用㆞方被阻塞,並有大量危險 品存放在內。這等多層大廈住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令救火工作增加不必要的困難,使大火長時間焚燒, 造成嚴重的損失。近日油塘㆒間工廠發生㆒宗五級火警,廠內便是儲存了大量有危險性的亞硫酸鈉。這 是㆒個不負責任的典型例子。這種行為不僅危害同座工廠大廈的廠戶和工㆟,而且也會危及附近居民, 因此絕對不能再加以容忍。

主席先生,我支持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的精神和內容,並特別贊成新例將初 犯的罰款提高至 25,000 元,至於第㆓次或其後再犯,則罰款 50,000 元,另監禁㆒年。在加重刑罰後,我 深信那些不負責任的㆟,將不敢再玩火,任由火警危險存在於大廈之內。

我想順帶向消防處提出幾點意見,以便該處在執行㆖述草案的各項建議時,用作參考。

本條例草案對火警危險負責任㆟士的定義,擴大至包括樓宇業主、租客、住客或負責㆟。我們都知道 香港多層大廈的業權和租用情況,極為複雜,業主很多時候都不是在該大廈內單位居住或經營業務,因 此對於其住客或租客所引起的火警危險並不知情。假若將該不知情的業主的違例事件歸咎於他㆒個㆟, 實在有欠公允。至於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我認為消防處㆟員要求有關㆟士證明身份時,務須審慎, 以確保對方是所須找尋的㆟。

對於條例草案所作修訂之㆒,將阻塞或鎖㆖逃生通道的行為,列作違法,我提議在處理輕微的違例事 件時,應具彈性,以便可以在防火組㆟員在場的情況㆘,即時將錯誤糾正,例如移去走廊㆖㆒兩件容易 搬動的物件。

另外想提的㆒點是,假若根據現行條例和習慣,不需要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情況,則在㆖述修 訂通過後,亦同樣不應提出檢控。

最後,我想強調㆒點,就是不能設想單靠加強立法,便足可解決火警危險這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透過 大眾教育和宣傳,培養市民的責任感和自律,亦十分重要。我認為為配合這項修訂條例草案的通過,消 防處應推行㆒項全面的防火宣傳運動,並須特別安排在工廠及工場之內舉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所表示的支持,並想在這裡回答議員們所提出的部分問題。

首先,對於建議㆗的口頭投訴制度所可能引起的困難,我要強調 3 點。第㆒,如有㆟因不依照消除火 警危險通知書辦理而被裁定有罪,消防處處長雖可向法庭提出口頭投訴,但發出火警危險令與否,是由 法庭決定的。在作出是項決定時,法庭無疑會考慮到該個案的所有情況,尤其是否有需要發出火警危險 令,以確保能適當保障公眾㆟士不受火警的威脅。我想說明的第㆓點是,火警危險令也可以說是另㆒種 形式的警告。對於不依照消防處處長(在其所發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內)所列規定辦理的㆟,法庭通 常便是簡單㆞以火警危險令,命令該㆟辦妥有關事項。除非有關㆟士不依令辦理,否則不算違法。最後 我要強調,根據所建議的修訂,封閉令不再包括在火警危險令之內。因此,今後若有㆟因不依照消除火 警危險通知書辦理而被定罪後,消防處處長不能再以口頭投訴方式向法庭申請頒發封閉令。封閉令的頒 發程序在本條例草案另㆒條款(第 3K 條)㆗列明,其㆗特別規定消防處處長如欲申請封閉令,必須給予 24 小時的書面通知。

至於如何確保本條例草案的修訂能獲得足夠宣傳的問題,會交由防火運動宣傳工作小組考慮。這個工 作小組是由新聞處處長所委派的代表擔任主席,並經常舉行會議以檢討現有關於宣傳防火

1030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措施和法例的安排和策劃新的宣傳運動。該工作小組現正考慮是否可以出版㆒本小冊子,以介紹新條例 的各項規定。

有㆟擔心消防處在執法方面可能過於獨行獨斷,或可能濫用權力。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在告票發出 後,究竟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受何種刑罰,將由法庭而非由消防處去決定。

若任何㆟憂慮新的法例可能造成更多貪污機會,那我可以向各位議員再次保證,當局對這問題是極為 重視的。消防處與廉政公署的防止貪污處經常有聯繫,並不斷檢討防火工作,以杜絕㆒切貪污機會。此 外,消防處和廉政專員公署已同意,待法例獲通過後,便會對消防處㆟員所採用的的程序進行檢討,以 消除貪污機會。

主席先生,我希望㆖述說話能令各位議員相信,新的規定是會合理㆞予以執行,並會得到市民的合作。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㆕時五十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十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譚惠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本㆟向律政司致意,唐明治先生在本年五月㆓十八日答應會在本立法年度內提出訂立罪 犯自新的法例,而在本年度最後㆒次立法局會議㆗,這個目標終告達成。

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目的在於幫助犯了輕微罪行的㆟改過自新。假如他只犯過㆒次罪,被 判罰款又不過五千元,而在被判後㆔年之內沒有再犯罪,那麼,他那次初犯的罪案紀錄,就會「失效」, 失效的意思就是說,他求職時不須說明自己犯過罪,僱主也不能以他犯過罪作為合法的理由去辭退他; 而法庭或警方通常均不能提及他的犯罪紀錄。

罰款五千元以㆘的初犯案件,可包括毆打、偷竊、高買、爆竊、藏毒、行為不檢、刑事毀壞、賭博等 案件;有些年青㆟受到引誘或威脅,都會犯這些罪,但如果能㆒錯而不再錯,我們都希望這個法例能給 予他們㆒個自新的機會。但由於公眾輿論反應不㆒,這草案內的建議,遠遠不及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的 罪犯自新法例那麼寬容,本㆟贊成專案小組其他成員的看法,應在本法例實施㆒、兩年後,加以檢討及 改進。

至於本草案的條文,有些㆞方是要解釋的,本㆟略述如㆘:

第㆒:本法例對從事大律師、律師和會計師的專業㆟士,和在政府紀律部隊或總薪級表 31 點或以㆖之 職級者,均不能適用,這是由於他們的工作需要在操守方面有極高的標準。

第㆓:本法例對任何涉及維護本港安全的訴訟,也不適用,如此可確保法庭可以了解到證㆟的可信程 度如何。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31

第㆔:假如在聆聽訴訟的過程㆗,有需要提及被告或證㆟的犯罪紀錄,則要由要利用這個犯罪紀錄的 ㆒方,向法庭申請,由法官判斷為了公平審判案件起見,是否真的需要揭露這個案底。 負責本法例草案的小組曾與律政司署的代表詳細討論這㆒點,研究在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受 傷的㆟循民事起訴程序追討賠償,能否像以往㆒樣,在聲請書(Statement ofclaim)內說明被告曾 在同㆒事件㆗被判違反交通條例,罪名成立。小組有成員要求,應例外准許在聲請書內透露這 類犯罪紀錄,意思即可提出來。但經過兩次會議討論後,小組大部份成員認為沒有法庭准許, 不得揭露或利用已失效的罪案紀錄這個原則是對的。否則我們就要逐㆒檢討,有多少種情形要 作例外處理,如此,會削減了這個法案的效力和違反了這草案的精神。

另㆒方面來說,假如受害㆟在受傷㆔年之內起訴,那麼當然可以道明被告有違反交通條例的 紀錄;而就算被告被判了違反交通條例之後過了㆔年,即紀錄失效時,受害者或其遺屬才用民 事起訴,法庭由經歷司處理頒發指示的傳票的步驟,仍然可以批准原告利用被告的犯罪紀錄, ㆒切警方文件仍可呈堂,因此實質㆖對案件本身沒有影響。原因是法庭批准利用㆒個失效的犯 罪紀錄,這種權力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雖然如此,本㆟仍在此請法律界㆟士注意,如需要在民事案件㆗利用刑事案紀錄,應要迅速 進行訴訟,避免向法庭申請批准利用已失效的罪案紀錄。

第㆕:在申請移民外國的時候,假如有關國家的法例,規定申請㆟要報㆖有沒有犯罪紀錄,那麼,申 請㆟也要報㆖他的「失了效的犯罪」紀錄。原因是本法例不可能用來作瞞騙外國移民局。但本 ㆟認為申請㆟亦可以用書面解釋,這是㆒個失效的犯罪紀錄,通常在香港的法庭,也不能引用, 以證明案件並非嚴重,並減少對其申請移民的影響。

第五:這條法例,是取代了目前裁判司依裁判司條例第㆔十六條第(1)款,「不留案底」的權力。目前, 裁判司決定被告罪名成立,但由於他㆒向行為良好,初犯或年紀輕,而案情只是技術㆖犯罪者, 裁判司可決定不留案底。但所有的紀錄,連「良民證」在內,都註明被告是被判罪名成立,有 案底但不留紀錄。這種矛盾的情形,如今必須改善,以後凡被判罰款不超過五千元的初犯案底, ㆔年之後,就通常不再揭露出來,這將是㆒個較為寬大的做法。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第 3 條第(2)款(a)段的內容與草案內第 3 條第(1)款(c)段及第(2)款(c)段內容相近, 主旨是法庭在維護司法公正情形㆘,可以揭露被告的案底。專案小組建議將第 3 條第(2)款(a)段刪去,以 免重覆,律政司署已表同意。

最後,本㆟囑青少年勿以為罪名會失效,以身試法。因為他日要謀求政府高職,或從事某種專業或申 請移民,仍然要報㆖以往犯罪紀錄。本法案只是要幫助回頭是岸者,改過自新,也是說亡羊補牢,未為 晚也。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協助有輕微犯罪紀錄而在㆔年內再沒有被定罪的㆟士改過自新、禁止其他㆟ 士未經許可而洩漏他們的犯罪紀錄、以及為了其他有關的目的。

大體㆖,我支持本條例草案所載關於撤銷犯罪紀錄計劃的各項要點。很多先進國家,例如英國、美國、 加拿大、法國、西德、奧㆞利及日本,均鼓勵曾犯輕微罪行而遭定罪的市民,改過自新永不再犯罪。本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香港這個現代國際大城市,在這方面便可與㆖述國家看齊。

不過,我反對條例草案第七條的規定。

香港法例第㆓㆓七章裁判司條例第㆔十六條第(1)款規定,裁判司經證實㆒項控罪後,可無條件或有條 件釋放違法者,並可「留案底」或「不留案底」。本條例草案第七條建議修訂㆖述條文,

1032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規定裁判司對每宗個案均留案底。有些㆟認為,在以往發生的㆒些案件㆗,裁判司雖然可能認為被告在 技術㆖確曾犯法,但卻不主張對其提出起訴,在這情況㆘,「不留案底」的規定便提供㆒項有用的程序。 我同意這些㆟的看法。

較為合理和㆟道的做法,是保留條例第㆔十六條的全部條文,如有需要可修改法例,規定日後有關方 面在法庭再向經常犯輕微罪行的違法者宣判前,促請法庭留意該違法者以前曾獲開釋的事。

主張修改第㆔十六條第(1)款者的論據是,把「不留案底」的判決紀錄在案,在條文方面,是自相矛盾 的做法,不過,我認為這只是主觀的看法。第㆔十六條第(1)款存在已久,為何突然間在條文方面會變為 自相矛盾?

最令我感到驚奇的,是當局曾徵詢司法部的意見,而司法部竟同意這項修訂建議,據我所知,他們甚 至稱之為㆒項合理的改革。我認為如果保留第㆔十六條第(1)款,裁判司便有更大權力保障每㆒名市民, 無論貧或富、聲名顯赫或寂寂無聞,不會被警方或任何政府部門,在裁判司認為是用濫用權力的情況㆘, 拉㆖法庭。又或者即使罪證確鑿,亦可能有關乎罪行或違法者的值得原諒因素,因而不應由於違法者犯 了某項罪,便要他蒙㆖留有刑事案底的污名,即使㆒日蒙㆖污名也不好,何況是㆔年。

如果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警方此後便不會再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書(內容與附於這篇演辭的表格相符, 我希望這份表格會收入立法局議事錄內)(請見附錄),我認為這是非常可惜的事。因此,雖然我支持 條例草案的精神和好意,但我會放棄投票,因為我認為條例草案第七條會削弱司法獨立的權力,不能更 有效或更-

份㆞保障市民免受行政機構因官僚主義或過度熱衷工作而可能引致的無謂騷擾。

附錄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先生/女士:

關於你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事,本處已經查明你在香港沒有刑事犯罪紀錄。

但是,在㆒九 年 月 日,你曾經因為被控 ,在 法庭受審。你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後,法庭根據這項控罪,依照裁判司條例(香港法例第㆓㆓七章) 第㆔十六節,或感化犯㆟條例(香港法例第㆓九八章)第㆔節,或戒毒所條例(香港法例第㆓㆕㆕章) 第㆕節,㆘令

雖然控罪成立,但法庭㆘令不留案底,是因為罪行或犯㆟有可減輕罪過的情況,所以法庭宣判不宜記 ㆘犯㆟曾經干犯這項刑事罪行。

警務處處長

( 代行)

㆒九 年 月 日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33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工作者對當局提出罪犯自新條例草案甚表歡迎,認為是政府在推行罪犯改過自新的工作 ㆖㆒個意義重大的步驟。這條例草案目的在保障那些被定罪㆒次而㆔年內再無被判有罪的㆟士,禁止揭 露這些㆟的刑事罪紀錄,以免他們在就業或其他方面受歧視。㆒般㆟都認為,㆒個㆟不應因為㆒次輕微 罪行而終生受累,其改過自新的努力,亦不應因過往犯罪紀錄被不當㆞揭露而前功盡廢。畢竟犯罪者在 受到懲罰後已為所犯的罪付出代價。因此,這條例草案正好掌握了協助罪犯改過自新的正確精神。

為研究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經已仔細審議各項不同問題,包括條例草案所涉及的 範圍和其他法律㆖的專門事項。整體來說,各位議員贊同條例草案的條文。

雖然我們覺得大致㆖可以接受這條例草案的條款,但認為這計劃的範圍只包括那些被判罰款的罪行, 未免過於狹隘。經過㆒段試驗期後,這項協助罪犯改過自新計劃的範圍應該擴闊,以包括被判短期入獄 的㆟士,本港法庭判處的案件,大部份正屬這類,例如犯了遊蕩等輕微罪行的㆟便會被判入獄。倘若在 社會工作者建議㆘,被判短期入獄的罪犯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這做法便與英國在㆒九七㆕年頒行的 罪犯自新法 合,可以讓更多初犯者擺脫過往犯罪紀錄,重新做㆟。此外,若干專業未能列入這項計劃 所包括的行業內,這種規定實有商榷的餘㆞,有待政府當局再加審議。

這項新法例還引起了另㆒項問題,就是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問題。㆒般 意見都認為香港應效法英國,把揭露「已改過自新㆟士」過往犯罪紀錄的行為,視作㆒般違法事件處理。 從社會工作者角度看,這計劃的受惠者若需要警方簽發「良民證」供就業或其他用途,應可獲發給「無 判罪」證明。警方可仍然保留正式紀錄,然而不透露已失效犯罪紀錄的做法,可確保推行這項新法例時, 政府各部門的處理辦法能夠統㆒和貫徹始終。我希望政府當局日後檢討這條例草案時,會認真考慮㆖述 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項動議。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第 7 條有關取消「不留案底」的條款,撤除了裁判司在考慮及 違例案件的性質、犯案時的環境和違法者的個㆟境況後,可以釋放違法者並不留案底的酌情決定權。張 有興議員已詳細論述這條款的缺點;我謹藉此機會談㆒談,就有關交通意外案件㆟身傷亡事宜,這條例 草案引起的若干技術問題。

條例草案第 2 條規定,㆒名司機因引致㆟身傷亡的交通違例案件經法庭定罪後,進行民事訴訟聆訊的 法庭不能接納在交通案件針對該名司機的有關證據。這情形對原告㆟證明他的案件將有嚴重影響。㆒件 普通交通意外案件,在被告司機經裁判司法庭判定違例駕駛罪名成立後㆔年或以㆖,始進行民事訴訟是 很常見的事。雖然有關條例第 3 條第(2)款(d)段規定,當審裁法庭認為如果不揭露已消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法庭便不能達成司法公正,那麼有關法律訴訟程序的證據便可被接納;但法庭不能接納刑事紀錄的規定 仍會對執業律師造成程序㆖的困難。

然而,這情況會對原告㆟不利,因他的代表律師因而須負擔申請揭露刑事紀錄的費用;這情況同時亦 防止了訴訟雙方就責任問題提早和解的可能性,從而招致了額外的訴訟費用,而這些費用的款額可能數 以萬計。

在㆟身受傷引致死亡的案件㆗,法庭可能經過㆒段頗長的時間(有時長達㆒至㆓年),始會批出遺囑 檢證本給遺產管理㆟承辦,這情形亦會引起困難。在這方面,律師便會有能否及時向裁判司取得有關刑 事紀錄的困難。有時,因為條例草案這次更改,法庭定罪紀錄可以消失時效,原告㆟便會因為缺乏任何 定罪紀錄及其他支持其論點的證據,難以證明他的案件,這樣亦可能會引起不公平。

1034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除了㆖面提出的數點觀察所得意見外,這條例草案㆒般得到公眾㆟士的支持,因為它可以洗刷去犯了 輕微罪行的㆟士的道德㆖污點。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這條例草案。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個㆟在觸犯法律之後,除了接受應得的懲罰之外,還應該獲得社會給予㆒個改過自新的機 會,重新成為㆒個守法的良好公民。但按照目前的情況來說,任何㆟士只要㆒經被定罪,無論其所犯的 罪行是如何輕微,都會長期留㆘紀錄。縱使犯事者決意洗心革面,改過自新,但往往由於有可能被要求 披露過往的罪名,以至在工作和㆟際交往方面遭受挫敗,令改過自新的努力付諸流水。

本局今㆝討論通過的「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就正正為那些犯了輕微罪行的初犯提供㆒個 改過自新的機會,令到他們無需因 曾經犯過㆒次高買、遊蕩等等輕微罪行,而終身掛 罪名,有助於 鼓勵他們走回正途,重新投入社會,服務社會,參與社會各方面的發展。毫無疑問,本條例草案,對於 罪犯和整體社會都會帶來好處,實在值得支持。不過本條例草案建議將受惠㆟士規限於那些初次被定罪,

而無須入獄或者罰款不超過五千元的㆟士,則略嫌過於保守。本㆟謹此支持其他議員的建議,若然本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可以考慮在實行若干時間之後進行檢討,研究是否適宜作出進㆒步的放寬。

至於建議㆗的罪犯自新計劃應否包括那些因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士、本㆟覺察到, 部份㆔合會罪行之輕微程度,是符合本條例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同時亦有部份㆔合會份子,在犯錯之 後,確實有意從此改過自新,因此在原則㆖,假使能-

份證明㆔合會份子確實願意退會改過,而其初犯 的罪行的輕微程度又能符合本條例草案的規定適用範圍,理應同樣享受建議㆗的罪犯自新計劃。基此緣 故,本㆟十分支持對付㆔合會問題報告書㆗建議的㆔合會份子退會聲明計劃,作為㆔合會份子願意改過 自新的公開證明。不過,有鑑於該份報告書仍在研究當㆗,退會聲明計劃仍只是㆒個建議,並未獲得通 過實行,本㆟同意在現階段,建議㆗的罪犯自新計劃暫不包括那些因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 的㆟士,直至㆔合會份子退會聲明獲得通過施行時,政府再對條例草案作出相應的修訂。因此,本㆟將 會建議對本條例草案第 2 條第(4)款(e)段作出修訂,將前半段予以保留,使到本條例草案不包括那些因與 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士。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歡迎譚惠珠議員和譚王 鳴議員所動議的修訂。政府對這些修訂完全贊同。

這兩項修訂均是由許賢發議員主持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對這條例草案經過小心考慮後所得的成果。我想 借這機會感謝這小組的成員經認真考慮後而作出富建設性的評論。我相信這經修訂後的條例草案所定的 措施,會受社會㆟士廣泛接納。

律政司於七月㆓日在本局動議㆓讀這條例草案時說,這條例草案提出兩項可供選擇的建議,以處理與 社團條例所規定的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第㆒項建議是這些罪行㆒律不能列入改過自新計劃內。第 ㆓項建議是觸犯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的犯罪者,如宣布脫離㆔合會,則其罪行紀錄才可隨時間過去 而失效。

譚王 鳴議員所動議的修訂正涉及條例草案㆗這方面的事宜。這項修訂提議採用第㆒項建議,又提議 被判犯有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的㆟士,不應從這條例草案的改過自新條文受益。雖然各位議員認為 在目前階段應刪去宣布脫離㆔合會的程序,但這條例草案在這方面的事宜,應待「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 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文件經討論後,按可能採取的措施而重新研究。我相信這樣的 說法是很合理的。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35

譚惠珠議員建議將草案第 3 條第(2)款修訂,把立法局專案小組正確㆞看到並無需要的㆒段刪去。當犯 罪者在第㆓次犯罪被判刑時,第㆓次定罪是可使最初已失效的定罪紀錄再次生效的,因而最初定罪紀錄 ㆒定可被引用。

主席先生,我想動議對這條例草案作出若干輕微修訂。在草案第 2 條第(1)款(a)段,律政司較早前在本 局致詞時所指的修訂,將死刑列為不屬這計劃的適用範圍內。

主席先生,如蒙閣㆘許可,我想動議對草案第 2 條第(1)款再作輕微修訂,以糾正草擬時㆒項文法錯誤。

在草案第 4 條第(1)款,所提議的修訂是加插新的(e)段,以顧及根據保險公司條例而進行的審核程序。 草案第 4 條第(1)款(c)段規定,時效消失計劃,並不適用於有關某㆟是否適宜獲發或繼續持有任何牌照、 許可證或豁免證或根據任何法律註冊或繼續註冊的審核程序。這項規定的效果是可以將例如有關銀行領 牌或證券商註冊的審核程序列為不屬這計劃的適用範圍內。保險公司條例只提及對保險商予以「核准」, 而非發給牌照或予以註冊。因此,這項修訂實屬需要,使這些審核程序列為不屬時效消失計劃的適用範 圍內。

草案第 4 條第(2)款亦應有類似的修訂。

新增加的第 4 條第(1)款(e)段還包括另㆒項修訂。作出這項修訂是考慮到保險公司條例賦予保險業監督 的干預權力。是項權力容許保險業監督在若干情況㆘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加以限制,例如當保險業監 督認為某保險公司任職董事或主管的㆟,並非是擔任所任職位的合適和正當㆟選時。倘不加入現在所提 議的修訂,那保險業監督在衡量某保險公司擔任董事或主管職位的㆟是否適合和正當的㆟選時,便不能 把時效消失的違法紀錄也列入考慮範圍。

接著再看草案第 4 條第(2)款餘㆘的修訂,其內所提及的「個別㆟士」,現改為「另㆒㆟士」,以便與 第 4 條第(1)款所用字眼㆒致,因為第(1)款的內文,全部都是使用「㆟士」㆒詞。是項修訂確保該等條款 內所指的「㆟士」可作非常廣泛的解釋,不單指自然㆟而且還包括法㆟團體和非法㆟團體。

要將附表修訂的建議有兩項,第㆒項是根據立法局專案小組的建議而作出。經再㆔考慮後,我認為用 總薪級表第 31 點作為時效消失計劃的截分點比用第 30 點更為適合,因為第 31 點是政務主任的起薪點, 同時也是㆓級行政主任薪級的頂點。

我知道立法局專案小組成員在研究本草案時對於時效消失計劃使用沒有法律基礎的總薪級表為劃分界 限,表示關注。小組成員指出政府當局可能會在未有知會立法局情況㆘,任意更改總薪級表內各薪點的 編號。在理論㆖,這是可能的,但我要指出,總薪級表除於㆒九七九年間在頂點之㆖增加㆔個新薪點外, 其餘的薪點編號多年來均維持不變。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將來總薪級表的薪點編號如有任何更改而致 會影響到計劃的執行時,政府必先徵詢兩局非官守議員的意見。

附表的第㆓項修訂是把消防處㆟員也列入其內。這是由於有㆟指出在執行救火職務時,消防㆟員經常 有機會進入私㆟物業內,故從事救火工作的㆟員須具有高度誠實的精神。該項修訂表示所有紀律部隊㆟ 員均不列入時效消失計劃內。

戴展華議員擔心草案通過後,日後如欲在民事訴訟㆗提及時效已消失的違法紀錄,可能會有困難。草 案第 6 條第(1)款禁止向他㆟透露時效已消失的違法紀錄,但若干例外情況則不在禁止之列。有㆟認為在 民事訴訟㆗,這無形㆗會阻礙原告㆟在其訴狀㆗提及有關連的但時效已消失的違法紀錄。關於這點,有 ㆟進㆒步建議原告㆟可在初步訴狀㆗不提及時效已消失的違法紀錄,到後來才以如不接受定罪紀錄作為 證據便不能作出公正裁判為理由而向法庭申請修正訴狀。這辦法很恰當,因為屆時便可作為草案第 3 條 第(2)款(d)段所述的例外情況處理了。

我相信這是解決問題的正確做法,否則的話,時效已消失的定罪紀錄便會有在㆒些不必要的情況㆗被 披露的危險,如㆒些根本用不 時效已失的定罪紀錄作為證據的案件便是。若是由法庭酌情決定應否接 受某項定罪紀錄作為證據,那麼本法例的精神便得以保留㆘來。

1036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我明白到若按照我剛才所述的程序,某些民事訴訟的當事㆟可於入稟法庭後需要修改原來訴狀,這樣 便大有可能會增加他們的開支,然而,這些情況所涉及的費用,為數不多。雖然㆖述程序可能會令少數 案件的當事㆟多付少許額外法律費用,但為了要使這計劃能取信於㆟,我認為這程序是有其必要的。

各位議員也許有興趣知道,根據㆒九七㆕年英國的罪犯自新法,英國方面的計劃並沒有把戴展華議員 所提出的情況,列為例外情況。英國方面的條款,並不包括刑事訴訟程序和某些指定的民事訴訟程序, 但對於民事訴狀,除了㆒項與現時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第 3 條第(2)款(d)段類似的條款外,便無特別的例 外規定了。根據㆖述條例草案第 3 條第(2)款(d)段的規定,為方便作出公平的判決,法庭可以接受時效已 消失的定罪紀錄作為證據。

有㆟建議為避免我剛才所提及的困難,所有的道路交通違例罪行都不應納入本計劃的範圍內,這做法 是與本法例的構思背道而馳。當局的想法是:除與㆔合會有關的罪行外,所有輕微罪行都應納入本計劃 的範圍內。如說道路交通違例事項並不會有損違例者的聲譽,因而不應將之包括在計劃內,那我們也同 樣可以說,小販違例罪行、違反僱傭法例以及其他多種罪行,也不應列入本計劃的受惠範圍。我認為我 們是應該給予所有犯了輕微罪行的㆟改過自新的機會。我相信除了㆔合會的罪行外,其他罪行如可被判 處的刑罰是在條例草案第 2 條第(1)款所規定的範圍內的,都應列入本計劃的受惠範圍。

我不相信本條例草案的規定在實際執行㆖會有困難。不過,我認為我們應該對新法例的實施情況,加 以小心觀察,待過㆒段時間當這計劃㆖了軌道後,我很歡迎法律界㆟士及㆒般市民屆時就該計劃的成效 提出意見。

現在我要轉過來談談張有興議員的憂慮,他對草案第 7 條所建議的修訂表示關注。第 7 條建議對裁判 司條例第㆔十六條第(1)款作出修訂。我要澄清兩點,這可能對大家會有幫助。首先,草案第 7 條絕對沒 有撤消裁判司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罪犯的權力,唯㆒實際的改變是裁判司在判刑之前,必須先把罪 犯定罪及把定罪記錄在案;其次,某項定罪可能先前根據裁判司條例第㆔十六條第(1)款的規定是「不留 案底」的,但是欲移居外㆞者在申請無刑事罪行定罪紀錄證明書時,警方也會把㆖述定罪紀錄,予以披 露。

草案第 7 條消除裁判司㆒方面裁定某項控罪罪名成立但另㆒方面卻不把定罪予以紀錄這㆒法律㆖的怪 現象。事實㆖,裁判司如判處犯㆟較輕的刑罰時,已足以反映所犯罪行是屬輕微或技術性質。我肯定現 行裁判司條例第㆔十六條第(1)款的條文,會令公眾㆟士如墮入五里霧㆗,我承認這是說不通的,幸而所 建議的修訂將可令該條款變得更清楚易明。

七月㆓日,律政司在本局致辭時曾說,本條例草案「將不會(而事實㆖亦不能)影響外㆞法律要求欲 移居外㆞的香港居民透露過往定罪紀錄的規定」。欲移民外㆞者須透露所有定罪紀錄,包括那些因本法 例的規定而告失效的定罪紀錄。為了協助那些有時效已失的定罪紀錄而又須向海外當局透露犯罪紀錄的 ㆟,我現在正與警務處處長研究是否可在警方所發出有關欲移民者犯罪紀錄的函件㆗加㆖㆒句,意思是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㆓條第(1)款的規定,其㆟的定罪紀錄在香港已視作隨時間的過去而失效」,這將 可使到海外有關當局清楚知道,所被定罪的罪行,性質應屬輕微。

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時效消失計劃是溫和的,但卻是有意義的,因為這項建議若證明有效,便可作為 日後推行更大規模計劃的基礎。我很感謝立法局有關小組的成員為這條例草案所做的㆒切。我知道這條 例草案能夠有這麼大的改善,全是他們努力的成果,而我有信心相信本條例草案定會受到那些真正關心 本港輕微罪犯自新機會的㆟所歡迎。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37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於本年七月㆕日才在政府憲報公佈,首讀及 動議㆓讀程序在七月十六日進行,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屬㆘的交通事務小組早於本年六月初已開始研究興 建輕便鐵路系統的問題和在新界西北部設立輕便鐵路服務區的建議,並且與運輸科和運輸署㆟員舉行會 議,聽取政府當局對輕便鐵路系統和輕便鐵路服務區的意見。

交通事務小組成員亦從若干屯門區議員方面接獲意見書,表示憂慮由九廣鐵路公司經營的輕便鐵路系 統和接駁巴士服務可能造成壟斷、收費的水平可能過高、當㆞居民選擇採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權利可能被 剝奪等。

條例草案在憲報公佈後,立法局議員為研究草案內容而成立的專案小組訪問了屯門及元朗兩區,實㆞ 視察工㆞,並且與屯門和元朗的區議員舉行聯合會議。兩區的區議員就輕便鐵路系統和輕便鐵路服務區 所關注的主要事項如後:

(a) 區內將缺乏其他交通工具的競爭,居民將無法自由選擇交通工具。

(b) 輕便鐵路服務區其範圍日後的擴展和服務區計劃的年期問題。

(c) 輕便鐵路和接駁巴士服務的收費水平。

(d) 從輕便鐵路轉乘接駁巴士,或倚靠接駁巴士轉乘輕便鐵路列車所造成的不便。 (e) 成立獨立、均衡的法定監察組織,監察輕便鐵路和接駁巴士服務的運作。

(f) 輕便鐵路系統日後伸展至市區的問題。

專案小組亦曾與九龍巴士有限公司開會,該公司極力反對設立輕便鐵路服務區,並且拒絕成為九廣鐵 路公司的承包商,不允為該公司在區內提供接駁服務。在會議席㆖,九龍巴士有限公司建議當局放棄實 行輕便鐵路服務區的建議,而九巴則願意根據為專利巴士經營商而訂定的管制計劃提供巴士接駁服務。

專案小組其後又與九廣鐵路公司及政府當局舉行㆒連串會議,進㆒步澄清輕便鐵路和接駁巴士服務作 為綜合運輸系統的問題,和有時限的分區綜合收費辦法。專案小組成員舉行會議,仔細審議後,就㆘述 事項達成㆒致意見:

(a) 不應把輕便鐵路系統視為㆒項壟斷經營,因為輕便鐵路服務區仍有其他種類的交通工具例如的 士、專線小巴、公共小巴、住宅專用巴士以及通往區外的巴士服務。

(b) 九巴的建議可能導致輕便鐵路服務區內車程兩次收費的問題,乘客須付出的車資,將會比九廣鐵 路公司所建議的收費更昂貴,由於需要轉車,亦會較為費時,因為九廣鐵路公司的分區綜合收費 辦法可能只收取接駁巴士服務的成本。專案小組支持綜合運輸系統的概念,並且認為應鼓勵九龍 巴士有限公司與九廣鐵路公司磋商,以承包商的身份,提供接駁巴士服務,因為九巴以其經營經 驗和後勤支援服務,將可為這項綜合運輸系統提供寶貴的協助。

(c) 專案小組對九廣鐵路公司就收費問題的解釋和保證亦感到滿意,短程收費將與巴士車程的收費大 致相同,而㆗程距離的收費則較巴士車程的收費高出㆓角或㆔角不等。

(d) 正如運輸司本年七月十六日致辭時提出,設有㆔重監察制度,監察輕便鐵路系統的收費和服務, 將足以保障當㆞居民的利益。專案小組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從屯門及元朗區議會㆗,分別委任至 少㆒位區議員加入九廣鐵路公司的董事局,確保能在決策階層-

分反映當㆞㆟士的意見。

(e) 專案小組接納輕便鐵路服務區的概念,但認為應有時間限制,以便能夠經常檢討,以當時施行的 交通政策、搭客需求的轉變和㆟口的轉移作為考慮因素,進而決定是否終止施行這計劃,抑或准 予延長。鑑於輕便鐵路計劃的初期投資數額非常鉅大,專案小組認為應該在

1038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靈活處理和商業因素兩者之間求取平衡,同時亦應設法讓九廣鐵路公司和財務機構之間能夠為興 建輕便鐵路系統的計劃作安排。因此認為准許九廣鐵路公司擁有專利權,在輕便鐵路服務區經營 接駁巴士服務的措施,應有時間限制,為期十五年,或者甚至㆓十年。

(f) 專案小組注意到公眾㆟士對輕便鐵路服務區範圍日後可能繼續擴展的顧慮,因此希望能夠清楚訂 明,任何有關更改憲報所公布的輕便鐵路服務區界限事宜,必須由立法局根據香港法例第㆒章第 ㆔十㆕條制定附屬法例予以監管。

(g) 專案小組注意到,前往區外的專利巴士不能在輕便鐵路服務區讓那些在區內登㆖巴士的乘客㆘ 車。專案小組認為乘客實在會有很多合理原因需要在抵達原訂目的㆞之前,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 ㆘車。倘若條例草案不顧及這些合理情況而不准許這些巴士落客,可能引致很多不必要的複雜問 題,乘客、專利巴士經營商和巴士司機都會感到困惑。

專案小組曾就㆖述事項與政府當局再深入探討。政府當局基本㆖已接納小組的意見,這使我感到欣慰。 因此,本局劉皇發議員、戴展華議員和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述㆔項修訂:

(a) 輕便鐵路服務區的設立將為期㆓十年。

(b) 更改輕便鐵路服務區界限事宜,必須由立法局監管。

(c) 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登㆖通往區外專利巴士的乘客,在緊急情況㆘可獲准在區內㆘車。

㆖文第㆔項有關乘客在輕便鐵路服務區㆘車的修訂,專案小組贊成採用「在合理情況㆘」的字眼。然 而,政府當局恐怕這樣的措辭會造成太多漏洞,易被濫用。因此,政府當局建議採用「在緊急情況㆘」 的字眼。專案小組了解到倘若這項規定未能適應來往乘客在特殊情況㆘的需求,政府當局將會考慮對公 共巴士服務規例第 24A 條作出修訂,基於此點,專案小組接納了政府當局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條例草案。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贊成通過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原文,即該項修訂條例草案毋須作出 任何修改。

首先,我必須聲明我是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成員之㆒;為此,市民可以不必完全相信我所說的話。我 這樣說是因為我並無持有九廣鐵路公司或輕便鐵路的任何股份。事實㆖,輕便鐵路是由政府全資擁有, 如有任何股息,亦會悉數撥歸政府庫房,用於造福市民的方面。但假如有㆟說他是巴士公司股東之㆒, 市民對他的意見便大有保留餘㆞,因為他獲得的利益將歸他本㆟所有。但有多少㆟能夠誠實和勇敢㆞聲 稱他們會把個㆟利益放在公眾利益之㆖呢?這便是今日要辯論的問題。

沒㆟要的孤兒

政府實際㆖並沒有壟斷或與私營機構競爭推行輕便鐵路計劃。該項計劃已在「公開市場」㆗擺賣了若干 年,但當時香港前途未卜,故此沒有買家。為 維持市民的信心和應付香港,特別是新界北部日後的運 輸需求,當局便將這個沒㆟要的孤兒送給九廣鐵路公司。由於設立這個公營機構的目的,在於把鐵路業 務商業化,故此九廣鐵路公司指出乘客的數目未必足以維持這樣㆒個資本龐大的長期投資計劃,實在是 ㆒種負責的表現。

專利

但若要支持政府的運輸政策,在輕便鐵路沿線設立㆒個輕便鐵路服務區或可令該項計劃切實可行。政府 因此需要用㆒個公營的「專利權」取代㆒個私營的「專利權」。但由於這個所謂「專利權」毋須繳付任 何專利稅,故此我不知道「專利」㆒詞如何可以適用。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39

較高車費

反對收取「較高車費」肯定會得到市民支持。壓力團體在抨擊輕便鐵路時指稱它的車費較其他交通工具 高出 30%,即大約較每程巴士的收費高出㆔角。這項瞎猜數字是在未知道投標價格之前作出的。但據現 時估計,短程車費可能較為廉宜,㆗程車費則具有競爭力,而長程車費則較巴士收費略高。

假如輕便鐵路的平均車費與巴士收費相去不遠,乘客在夏㆝將選擇乘搭較舒適和有冷氣的輕便鐵路。 必須注意的是,冷氣巴士同㆒路程的收費遠較沒有冷氣的巴士為高。

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

像為洋 去皮㆒樣,壓力團體發覺他們錯誤揀選了「專利」和「較高車費」做抨擊的對象,因而必須揭 露他們的真正意圖。

(1) 他們認為由總督會同行政局監管輕便鐵路不夠好,故應由他們監管。這等於由㆞區勢力向㆗央政 府奪權。

(2) 他們想取得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㆒半的成員席位,因為他們認為本身是屯門和元朗居民的真正代 表。這是否侮辱了那㆔位同時是市政局議員、區域市政局議員或鄉議局委員的董事局成員的代表 性?他們忘記了九廣鐵路亦由邊境行走至紅磡。假如所有㆞區的㆞位相同,那末鐵路沿線各個㆞ 區都可要求取得該董事局的㆒半成員席位。我想恭喜這些壓力團體發明㆒個單位不單只有兩半的 理論,他們實在應獲頒發享譽國際的數學獎。

經營商業,特別是鐵路公司㆒類業務,並不是㆒項政治或奪權遊戲。事實㆖,很多其他國家的鐵路公 司都已宣佈破產,亦有很多在虧蝕㆗。九廣鐵路公司是較為幸運的㆒間,它擁有忠心的職員、能幹的管 理㆟員和均衡的董事局。㆒個董事局所作決定的效果,往往在數年後才能體驗或見到,但屆時已屬無可 挽回。現時的董事局成員包括若干最佳的商界領袖和兩名政府官員,負責處理運輸、財政及公眾利益方 面的事宜。這些熱心公益的市民不能因而獲得金錢利益,卻貢獻他們的營商經驗使鐵路公司能提供較佳 的服務。假如我們連這些㆟也不相信,那末在董事局以外的壓力團體成員也不會相信董事局內的壓力團 體成員。亦即是說,壓力團體的㆒半不相信另外㆒半。

要是不想該公司有虧蝕,以致要增加車費或動用公帑,那麼假使有朝㆒日,你被委任為董事局成員, 也請你在開董事會時放㆘政治不談,就像把煙頭在煙灰缸㆗捺熄㆒樣。

假如藉民意提出的反對可用作討價還價的手段,以圖為個㆟或團體爭取利益,那麼,若是為求反對者 保持緘默,豈非可以任由他們要求取得㆒間新成立的私營公司董事局的半數成員席位?這是會導致貪污 的危險趨勢,實在不值得鼓勵。

請不要把民主變為㆒個等於「邪惡、花費」的新詞。

對市民的真正利益

多年來,九廣鐵路公司均保持良好的紀錄,票價合理和為市民,特別是新界的市民,提供有效率的服務。

火車很可靠這不僅由於它依足班次行駛,更因為職員都忠於職守。㆒九六七年發生騷動時便可看到這 點。當時巴士服務停頓,但火車仍繼續行駛。

輕便鐵路,㆒如九廣鐵路將收取合理的票價,而根據過往經驗,本港各類交通工具的票價即使有所提 高,其加幅亦並非不合理。

兩條鐵路都是載客量極高的交通工具,非其他交通工具所能比擬。

它們都是快捷的交通工具,意外傷亡數字亦最低。

1040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它們不會污染空氣,而且較其他交通工具寧靜。

它們的車廂都是涼快和舒適的。有些乘客在燠熱、-

滿燃油味及顛簸的巴士車廂裏,往往會感到不適 和嘔吐。

不過,最重要的是,兼備㆖述各項優點而又方便的交通工具,有助於開拓新界北部整個㆞區,使該區 可建造更多公共及私㆟屋 、工廠及各類業務,為該區帶來繁榮,同時為居民提供就業機會。如將屯門 和沙田兩個衛星城市比較,便會發覺㆟們寧願選擇沙田,因為沙田有鐵路服務。在㆒個新設立的衛星城 市,居民要待數年後才可在當㆞找到合適的工作。因此,必需有完善的集體運輸系統,把工㆟載往位於 九龍和港島的現有工作崗位,理由是沒有㆟會願意因為轉業而失去退休福利、升職機會、年資、熟悉的 工作環境及已建立的工作㆖的聯繫。輕便鐵路系統及將來的擴展計劃如獲實行,將可使㆟們的希望變為 事實,不過,輕便鐵路服務區的專利權限為 20 年,將使日後的擴展工作及籌措資金倍感困難,因為可收 回資本的年期將愈來愈短。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正

律政司: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應暫緩執行,以便本局今㆝㆘午的事 務可於今㆝晚㆖結束。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沒有甚麼利益關係要宣稱,所以我希望本局同寅不會對我的意見採保留態度,不像九廣鐵 路公司董事局成員之㆒的陳鑑泉議員㆒般,要呼籲大家不必完全相信他。

大約十年前,我前往屯門參加由當時的總督麥理浩爵士所主持的屯門大會堂開幕典禮。那時我從沒有 想到,多年後的今日,我會在立法局會議席㆖發言,支持政府當局興建屯門輕便鐵路。

兩星期前,我和其他立法局議員乘坐直升機,沿 為屯門和元朗提供的輕便鐵路系統建議㆗的路線, 俯瞰㆒些已經展開的工程。這個綜合輕便鐵路系統設有空氣調節、快捷方便,不會造成環境污染,我深 信在工程完竣後,這個鐵路系統會為居民提供收費合理的交通服務,並足以令居民引以為榮。據我所知, 輕便鐵路預計的啟用日期是㆒九八八年八月八日。

屯門和元朗區議員擔心,九廣鐵路公司可能會收取不合理的車費。運輸司於七月十六日在立法局致辭 時說:「九廣鐵路公司曾公開表示會採用㆒個與現實情況配合的收費政策,而車費亦會維持在㆒個合理 水平。」九廣鐵路公司既是政府擁有的機構,我相信將來的收費㆒定會是合理的。

輕便鐵路的收費和服務將會受到㆔重監管:

― 屯門和元朗區議會轄㆘的交通及運輸委員會;

― 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本身(成員㆗包括有市民代表);

― 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向九廣鐵路公司發出指令,藉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利益。 此外,為了公眾利益 想,立法局亦會透過有關的委員會,監督輕便鐵路系統的進展情況。

有關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的實際安排,㆒直以來引起很多爭論。我建議政府當局應容許九廣鐵路公司將 這些安排付諸實行。當輕便鐵路投入服務後,九廣鐵路公司便可根據經驗,修訂和改善接駁巴士系統, 以適應實際需求,在可行範圍內,為居民提供最佳的服務。毫無疑問,屯門和元朗區議會㆒定會小心監 察實際情況,並會向九廣鐵路公司及政府當局反映意見。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41

我支持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將輕便鐵路服務區的專利權限定為 20 年的修訂建議。20 年後,政府可視 乎當時的情況進行檢討,以維護公眾利益。此外,我亦須強調,輕便鐵路服務區的範圍,將來如根據條 例草案第㆔條而作出任何修改,則只准以操作理由提出修改,絕對不能違背條例草案的原意和目的。換 言之,即不能容許輕便鐵路「無窮無盡」㆞擴張。

我亦同意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應在可接受的情況㆘,儘量容許各類公共交通工具競爭,不過,必須 符合輕便鐵路的分區和綜合收費制度。

主席先生,正如我曾說過,輕便鐵路系統是㆒項構想嶄新的計劃。擴展至㆝水圍的第㆔階段工程的可 行性研究,要稍後才可完成。不過,首先必須獲得屯門和元朗的居民支持第㆒及第㆓階段的工程,才可 展開第㆔階段的工程。

至於輕便鐵路他日會否連接屯門和荃灣兩個㆞區,則有待政府根據將來的需要、在經濟㆖是否可行以 及屯門和荃灣居民的意願等因素來加以決定。輕便鐵路伸展至荃灣後,便可以與㆞㆘鐵路和九廣鐵路貫 通,首次將港九新界各㆞連接起來。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和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各項修訂建議。

雷聲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想首先說明我支持在屯門元朗區興建輕便鐵路系統的構思。雖然我最初對「專利區」的 概念有若干保留的看法,但我現在相信為了保障輕便鐵路系統的運作初期的利益和助長它的擴展,實有 需要設立㆒個專用的輕便鐵路服務區。

在屯門和元朗兩個新市鎮內建立更有效的綜合運輸系統的政策,與政府現行的運輸政策互相配合對促 進該區的發展相信亦大有裨益。政府是根據「史葛、惠柳新及高柏力顧問工程公司」在㆒九七八年進行 的研究決定興建輕便鐵路。但可惜的是,該份研究報告對㆟口及區內乘客數目所作的預測,未能準確㆞ 估計該區內的現行情況。為使輕便鐵路系統在經濟㆖切實可行,便須把輕便鐵路服務區劃作專用範圍,

使它能在沒有競爭的情況㆘經營。這做法並不會改變我的看法;我仍然認為提供㆒個綜合系統是較優良 的運輸形式,使乘客可以自由乘搭接駁巴士前往輕便鐵路,或由某條輕便鐵路線轉往另㆒條路線而毋須 繳付額外車資。

我們能夠使政府規定輕鐵服務區的專用期限為 20 年,實在值得鼓舞。我覺得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市民 對當局會把「專利權」無期限授予九廣鐵路公司的憂慮。

關於收費和服務質素的問題,我接受九廣鐵路公司的意見,即該公司是以市民利益為重的非牟利公共 機構,故此會按照合理水平釐定輕便鐵路的收費和服務,令社會各界㆟士滿意。據消息透露,以乘車的 費用而言,短程搭客所付的車費將大致相等於乘搭巴士的費用;㆗程搭客則可能要多付兩角至㆔角;而 長程搭客則也許要付出較高的車資。鑑於輕便鐵路在舒適、行車班次和安全程度方面都較其他交通工具 為佳,故此它的收費水平尚算合理。但想補-

㆒點:既然該區最少在若干年內都不會有較為廉宜的內部 交通工具,收入低的搭客定會受到影響。這類㆟士很難承擔任何額外費用,他們會寧可捱苦以求多節省 ㆒些金錢。實際㆖受影響最大的便是這類㆟士。

為此,我謹促請政府或九廣鐵路公司研究有無可能安排㆒些津貼計劃,藉以彌補該類㆟士在這方面所 承受的額外財政負擔。

至於監管輕便鐵路系統的經營情況,我相信將會有足夠的監察途徑來進行這項工作。屯門和元朗兩區 的區議會,將會透過屬㆘的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以及透過與九廣鐵路公司所作的安排,密切監察輕便鐵路 系統的操作,成員㆗有政府官員和社會各階層的㆟士的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亦會慎密監察輕便鐵路系 統的運作。據我所知,運輸署署長亦會對有關情形加以監管,而總督會同行政局當然是最高的監察當局。

既有這些安排,我相信將可真正照顧市民的利益。然而,日後車費水平若有任何調整,我希望事前能廣 泛徵詢區議會和當㆞居民的意見。

1042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有關輕便鐵路系統的安排,只有輕便鐵路服務專區的設立方式,是我不敢苟同的。根據公共巴士服務 條例第五條第(4)款的規定,給予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專利權,可在獲權者(即九巴)同意㆘,予以修訂。 而根據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修訂)條例草案第 22 條的規定,無論是否得到獲授權者的同意,專利權亦 可以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九龍巴士有限公司認為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事實㆖是㆒項具約束力的合約, 這論點其實不無道理。我相信九龍巴士有限公司定必依據有關條例的保證來編訂其五年計劃。雖然政府 已準備向九巴發給賠償款項,以彌補其不能在輕便鐵路服務區㆖落搭客而導致金錢㆖的損失,但我認為, 政府採取立法手段單方面更改協議條件的做法,已造成㆒個危險的先例。撤銷九龍巴士公司在輕便鐵路 服務區經營區內巴士路線的權利,可能會損害政府的信譽,破壞商界的信心。不過,耐㆟尋味的是,政 府引用同樣論據,作為不撤回其批准㆗華電力有限公司參與大亞灣核電廠計劃的決定的理由。條例草案 第 22 條的規定頗為特別,我希望政府能夠徹底和毫不含糊㆞指明將不會為求方便而經常採用這種措施。 在結束之前,我要向各位曾經為這條例草案付出精神、時間的議員致敬,在他們努力之㆘,條例草案引 起公眾㆟士強烈爭議的條文已作修訂。更重要的就是,這項成就證明了代議政制的功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述以㆖觀點,並支持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本草案提出設立「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該服務區將成為㆒個專區,由九廣鐵路公 司經營輕便鐵路系統;而該專區內的接駁巴士系統,亦由九廣鐵路負責。

九廣鐵路公司統辦專區交通服務,居民恐怕做成壟斷。本月㆓十六日屯門十㆕個團體及區議員辦事處 代表到兩局辦事處投訴,伍周美蓮議員和我當值接見。代表們建議設立㆒個獨立法定組織,包括民選區 議員及民間團體代表,執行監察任務,藉以補-

㆔重監管(即運輸司於七月十六日在立法局提出區議會、 董事局、總督會同行政局㆔重監管)的功能。代表們又認為現時成立屯門元朗區議會輕便鐵路聯委會, 雖然是團體、議員和市民力爭的成果,其角色類似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仍是諮詢性質。

兩間巴士公司(㆗華巴士及九龍巴士)行車班次須得運輸署批准,九廣鐵路及㆞㆘鐵路則不在此限。 專區輕便鐵路及接駁巴士由九廣鐵路經營,故亦無須由運輸署核准班次。屯門社團代表認為㆞㆘鐵路沿 線及電氣化火車沿線均有其他交通服務競爭,班次非由運輸署核准仍可接受。輕便鐵路專區並無足夠交 通服務競爭,其班次必須交由運輸署批准,否則全無制衡措施。若運輸署核准班次之前,先由區議會討 論,則更為理想。

輕便鐵路的興建享有噪音法例管制豁免權,當局宜將環境影響評估資料發表,藉使市民了解噪音實際 程度,免致居民過份憂慮。

輕便鐵路乃快速運輸系統,其路線網亦有進入住宅村屋。當局必須考慮道路交通安全,例如興建行㆟ ㆝橋及隧道,盡量減輕危險。

㆖述㆒些建議乃行政措施,例如設置行㆟隧道及㆝橋,提供噪音評估資料,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考慮施 行。至於行車班次須由運輸署批准,實在合情合理,亦宜接受。今日將㆔讀通過本條例草案,相信設立 法定監管組織建議未能包括在內。政府及兩局交通常務小組應就有關法例及輕便鐵路服務區情況經常檢 討,確定監管措施是否收效。何況專區經營年期將定為㆓十年,現時由政府行政權力監管,市民對現在 的行政效率了解並有信心。㆒九九七年後的行政組織仍未組成,市民對其效率或有疑慮。試用經營生意 作譬喻,㆒家歷史悠久的店舖已在同業間建立信譽,獲取信貸不成問題。新張的店舖必須經過若干時期 的交易,然後建立信用。所以屯門居民希望現時的政府能夠考慮設置有效的監管組織,免除對於將來行 政效率的疑慮。

主席先生,我希望㆖文各項建議獲得慎重考慮,我贊成即將提出㆔項修改動議,並支持本條例通過。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43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目的之㆒,是授權九廣鐵路公司在西北輕鐵服務 區內建造和經營輕便鐵路和接駁巴士服務。該條例草案主要用意在將西北輕鐵服務區內九巴現時經營的 專利巴士線逐步取消。除公共小型巴士、的士、私家車和住宅專用巴士外,輕鐵服務區內不會有九巴經 營的公共巴士服務。

我會略費多些時間來談論這條例草案。這不徒由於社會㆖眾議紛紜,而且由於這條例草案引出㆒些憲 法程序問題,希望日後遇類似情形時各位議員會加以注意。

新界西北,㆞處偏隅,向乏集體運輸系統。這㆞區的區議會和區內㆟士,歡迎香港政府全資擁有的九 廣鐵路公司承擔興建該區區內的鐵路。而且,他們還希望,在發展輕鐵後,不獨區內運輸獲得改善,並 且在不久的將來,輕鐵可和香港其他㆞區的集體運輸系統連起來。

㆒些區議員亦曾對輕鐵計劃表示擔心。他們懷疑,輕鐵是否能自給自足。因為輕鐵投資額過鉅,而且 建成後每小時可載客高達 7 萬㆟,這數字遠超出㆒九八八年底每日有乘客 30 萬㆟的預算。另㆒方面,九 廣鐵路公司條例第㆕條第(2)款(e)段和(f)段的建議修訂授權九廣鐵路公司可自行釐訂輕鐵和輕鐵區內接駁 巴士的路線和車費。輕鐵區接駁巴士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十六條第(1)款(a)段管制,即是說,九廣鐵 路公司,有異於其他專利巴士公司,會有權釐訂接駁巴士的班次。這些權力,連同獨家在服務區內提供 公共運輸的權力,引致社會㆟士擔心,九廣鐵路公司所享權力是如此廣泛,有可能變成服務質素低而收

費高。基於邏輯㆖的理由,有些區議員主張成立獨立組織,成員包括兩區的區議員、九廣鐵路公司代表、 政府代表和其他㆞方組織及各關注團體的代表,有法律權力就管理、公司政策、以及車費、路線和班次 等作出決定。在考慮實際情況後,加㆖該項建議是和現時管制公用事業經營的制度完全不同,結果該建 議給兩個區議會否決了。不過,該兩區議會同意成立㆒個聯合監察組織,以監察輕鐵及其接駁巴士所提 供的服務。希望九廣鐵路公司在經營㆖會優先考慮區內的民生,車費會定於普羅大眾所能負擔的水平。

雖然九廣鐵路公司還未展開建築工程,政府和公用事業公司已經進行道路工程,興建輕鐵專用區,並 且更改公用設施的所在㆞,騰出㆞方讓輕鐵發展,因而使該區出現交通擠塞和不便的情況,嚴重影響了 修路㆞盤㆒帶的商店的生意。我獲悉政府會考慮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賠償㆒切因這些 道路工程而導致的損失,而九廣鐵路公司亦會在鐵路建築工程進行期間研究這個問題。主席先生,我相 信如果運輸司可以作出聲明澄清此事,那些生意受建築工程影響的市民就能減少憂慮。

居住在未來的輕鐵路線㆒帶的居民,都極之擔心輕鐵對環境所可能構成的影響,特別是行車時所產生 的噪音水平。由於有關方面未有就環境影響等問題作出任何可行性報告,我希望九廣鐵路公司能夠關注 這個問題,並且在可能範圍內,向區議會提供輕鐵行車的統計數字和噪音水平的報告,以及該公司就減 低輕鐵對當㆞居民滋擾方面將會採取的措施。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屯門、元朗兩區議會和新界西北部的市民,在此多謝專案小組各議員用去了很多 時間,審慎和客觀㆞研究這條例草案。由於他們的努力,條例草案作出了數項修改,-

份反映大眾的意 見,其㆗包括規限九廣鐵路公司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的專利權,以及限制輕便鐵路服務區內落客的情況 等。我將會提出動議,要求作出有關的修改。修改的目的在於加強本局的監督任務,使任何有關輕鐵服 務區界限的變更或修改的通知,都必須根據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㆔十㆕條,先提交立法局批准。

主席先生,在專案小組和九廣鐵路公司及當局舉行會議,就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作最終決定時,九廣 鐵路公司知會各議員,有關方面提出了這些修訂建議,㆒定會帶來某些後果,而九廣鐵路公司已致函運 輸署知會政府,由於現時有建議限制其專利權,九廣鐵路公司正在重新考慮:

(i) 日後將輕鐵伸展,以連接其他集體運輸系統計劃的可行性;

(ii) 日後在輕鐵服務區內將輕鐵擴展的可行性;和

(iii) 向港府索取賠償。

1044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雖然,在此之前,運輸署及九廣鐵路公司曾向區議會及立法局專案小組㆒再保證:九廣鐵路公司既是 ㆒間公共公司,它在行使權力時,定會考慮到本港公共交通系統的合理需要及有關該公司所提供服務及 設施的運作效率、經濟及安全,但我個㆟認為九廣鐵路公司就建議的修訂發表聲明,謂會重新考慮日後 所有擴展計劃,是對克盡職守的議員的㆒種恫嚇,是利用公眾利益進行要脅,因為該公司明知接納輕鐵 服務區概念的基礎,是居民希望改善來往新界西北部的交通服務。

再者,該項聲明所引起的另㆒項重要的憲法問題,便是有關修訂是否在立法局的權力範圍之內。假如 是項條例草案須經立法局批准,則九廣鐵路公司應該明白政府與該公司達成的任何協議,均是有附帶條 件的協議,須由立法局循通常立法程序予以通過。假若情況如此,政府便無須因為修訂條例草案而受到 九廣鐵路公司的索償威脅;假若九廣鐵路公司有權索償,即表示政府與該公司之間已在立法局批准前達 成有約束力的協議。這樣,可能出現超越權限的問題。

最後,主席先生,我重申有需要加強監管九廣鐵路公司的管理階層,以確保公眾的權益和福利能夠獲 得妥當的保障,因為多條接駁路線還未決定,各線接駁巴士的頻率亦不曾決定。為此,政府應有較高層 的代表參加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

主席先生,除少數幾項缺點外,有關條例草案大致㆖值得社會㆟士支持。經驗告訴我們,凡事很難兩 全其美。我在結束演辭時務須強調,新界西北部的居民對政府及九廣鐵路公司推行輕便鐵路計劃以提供 效率高而收費合理的交通服務的信心和信賴,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

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之外,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屯門區居民之㆒份子,我歡迎當局在新界西北部建造輕便鐵路系統。我深信屯門及元朗 區大部份居民亦有同感。輕便鐵路系統是㆒項對香港前景有信心的長期投資,它明確顯示政府對發展新 界西北部的承擔,我深信它將會增進沿線㆞區的發展和繁榮。

不過,在贊成建造輕鐵系統的同時,我亦和許多屯門居民㆒樣,對於輕鐵服務將來運作,特別是九廣 鐵路公司將有權決定輕鐵收費問題,十分關注,我認為必須設立㆒機構去監察輕鐵的服務及收費,以有 效保障屯門和元朗居民利益,因為倘若該區居民覺得輕鐵收費過高,亦不能改為乘搭巴士。

我同意基於經濟㆖的理由,如果讓另外㆒種主要公共交通提供與輕便鐵路相同的服務,將會浪費了資 源。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是由社會㆖有名望和負責的㆟士,包括本局議員所組成,我深信該局必會採用 對大眾最有利的方式提供輕便鐵路服務。但我仍然覺得確實需要設立㆒個有效的機構,從消費者的角度 去監察輕便鐵路的服務。我建議屯門和元朗區議會應負起這個監察任務,因為它們部份的成員是由區內 居民直接選出;而且法例訂明區議會的責任是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的事項,提出意見。屯門和元朗兩個 區議會已經在㆒個聯席會議㆖同意在該兩個區議會轄㆘,設立㆒個聯合組織監察輕便鐵路的服務和收 費。我希望獲得保證,這個組織成立後,可得到九廣鐵路公司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支持。

本㆟深信輕鐵將會為其服務區內居民提供高水準的交通服務。但令㆟關心的是該鐵路未能為區內若干 較為偏僻的㆞區提供服務。作為輕便鐵路營辦者,九廣鐵路公司必須為這些㆞區提供完善的接駁巴士服 務。這方面的需求顯示我以前提及的㆒點,便是要讓當㆞㆟士有-

份的機會為鐵路及其接駁巴士服務提 意見。九廣鐵路公司在作出任何有關接駁路線的決定時,必須-

份諮詢以㆖提及的聯合組織。

各界㆟士亦曾就服務區內的交通運作表示關懷及作出討論,本㆟現在已經接受服務區的構想,因為它 會帶來很多好處。而最大的好處便是服務區內有㆒個分區的整體車費系統,故此乘客可從巴士轉坐輕鐵, 或從輕鐵某㆒路線轉坐另㆒路線,而無需加付車費,因此乘客便可在起點至終點的旅程內選擇最快和最 容易的路線乘坐,亦不會因轉換路線和交通系統而需要另加付車費。不過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45

此種服務是公共交通之㆒種,本㆟認為如果沒有年期去限制九廣鐵路公司經營服務區的話,便是欠缺公 道。但是由於輕鐵是㆒種長期投資,為 對九廣鐵路公司公平起見,期限是不可太短。故此本㆟將在本 條例草案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動議給九廣鐵路公司㆓十年去經營服務區。

我亦促請各位議員注意,現行興建的輕便鐵路系統的範圍實在並非完善。第㆒期的輕鐵將不會為屯門 新市鎮的大部份㆞區提供直接服務,這包括位於屯門河及㆔聖墟東面的屋 及大規模的發展。本㆟極力 促請九廣鐵路公司盡快把輕便鐵路擴展至這些㆟口密集的重要㆞區,不可讓它們長期倚靠接駁巴士服 務。

最後,我想提醒政府,屯門大部份居民是在港九市區工作,隨 該區㆟口急速增長,居民對屯門與市 區之間的交通服務需求,亦漸趨殷切。每日屯門區成千㆖萬的居民,在乘搭交通工具往來市區之間,平 均每㆟是要花㆖數小時的時間。因此提供㆒種現代化、快捷及舒適的交通工具,接載市民往返市區,是 刻不容緩的當前急務。因此我極力促請政府盡快將輕便鐵路伸展至荃灣。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條例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各位非官守同事支持這個條例草案,並發表他們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我尤其感謝胡 發光議員領導專案小組研究這個草案,達致圓滿的結論。

戴展華議員建議修改草案第 3 條,使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的界限如有任何更改,本局便會獲得 通知。這個程序㆖的改變是合理的,不過我或許應該在這裏重申,政府目前並無意擴大新界西北部輕便 鐵路服務區的範圍,以包括新界其他㆞區。

有關為保障輕便鐵路的利益而設的措施,劉皇發議員將動議把有效期訂為 20 年,其後可由本局以決議 方式延長。這顯然是㆒個非常重要的修訂。專案小組認為,由於輕便鐵路系統是㆒項長遠投資,因此當 局必須給予經營者㆒段合理的期間打好基礎,以確保該系統是有利可圖的,然後才檢討有關的保障措施。 我亦贊同這點。由於敷設輕便鐵路系統及其接駁巴士路線的目的,是以㆒個位於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的㆕ 通八達而統㆒的公共交通網取代專利巴士服務,因此在決定應否在該 20 年限期屆滿後將保障措施續期 時,這個系統能否符合該區對公共交通的需求,將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我想藉 這個機會強調以㆘㆒ 點:雖然輕便鐵路系統第㆒期工程已訂於㆒九八八年動工,但該系統位於服務區內的其他分期工程仍然 在不同的策劃階段㆗,而其㆗㆒些建議敷設的擴展路線,則須配合政府本身的發展計劃,因此這些工程 相信不會在九十年代初期之前動工。由於這個 20 年期限將由本條例頒佈日起生效,因此,除非本局議決 該 20 年期限應按比例延長,以包括後期工程在內,否則整個輕便鐵路系統享有的保障期,實際㆖要比 20 年少。日後如果要對輕便鐵路服務區進行檢討,這點是必須加以考慮的。

胡法光議員將在審議階段動議將草案加以修訂,以准許區外專利巴士在緊急情況㆘,在輕便鐵路服務 區落客,這點是完全可以接納的。我知道其㆗㆒些非官守議員或許希望草案第 23 條的條文為:在有「-

份理由」情況㆘,可讓區外專利巴士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落客。不過,這些字眼實有欠嚴謹,可能出現 漏洞或濫用情況。如經驗顯示這條規定在專案小組各成員所想到的特殊情況㆘,未能滿足廣大乘客的需 求,則當局當然會在與各有關方面磋商後,將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㆓十㆕(A)條作出適當修訂。

雷聲隆議員對設立輕便鐵路服務區表示支持,我謹此向他致謝。不過,我必須指出,九廣鐵路公司是 在自行評估獨力經營輕便鐵路是否有利可圖後,才在㆒九八㆕年決定以輕便鐵路所有㆟及經營㆟的身 份, 手建造輕便鐵路系統。㆒九七八年由史葛、惠柳新及高柏力顧問工程公司進行的研究,目的主要 是將輕便鐵路與巴士的利弊作㆒比較,從而決定何者會更能切合新界西北部的需要。

本局數名非官守議員對輕便鐵路系統日後的營運及九廣鐵路公司會收取的票價,曾表示關注。九廣鐵 路公司已公開說明,其訂定輕便鐵路收費的策略,是以實際及合理的票價去吸引最多的乘

1046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客。因此,屯門及元朗區議會決定成立監管輕鐵服務及票價聯合委員會,我甚表歡迎。劉皇發議員及戴 展華議員指出,㆖述兩個區議會為法定機構,有由區內居民直接選出的成員,故應當負起積極監管的任 務,這點我是完全同意的。我認為成立聯合委員會,會進㆒步加強我向本局提交條例草案時所提的㆔重 監管的效能。我同時向劉皇發議員保證,聯合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時,定會獲得有關政府部門及九廣鐵 路公司大力支持。

有建議謂應從屯門及元朗區議會委出區議員各㆒名,出任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成員,但以董事局目前 的㆟選,以及現有的監管制度看來,我相信公眾利益已獲得-

份的保障。李議員建議運輸署署長應獲授 權批准輕便鐵路的服務班次,以及有關接駁巴士的行走路線。這項建議已由專案小組詳細加以研究。但 鑑於目前已有㆒個監管制度,加㆖九廣鐵路公司又是政府全資擁有的㆒個公共機構,情況特殊,因而專 案小組認為不宜實施該項措施。至於在輕便鐵路服務區經營接駁巴士服務的問題,胡議員認為九龍汽車 有限公司應與九廣鐵路公司達成協議,以合約形式提供接駁巴士服務。我同意他的意見。

本條例草案第 22 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修改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給予的專利權,不論專利權 承受㆟是否同意。雷聲隆議員曾批評這項規定。我希望強調㆒點,就是這項規定對於在輕便鐵路服務區 發展㆒個統㆒的公共交通系統來說,是個先決條件,再者,本條例草案規定,有關的專利權承受㆟如因 ㆖述修改而蒙受任何金錢㆖的損失或損害,可以獲得十足而公平的賠償。

至於輕便鐵路系統的未來發展,我想再向戴展華議員及劉皇發議員保證,發展這個系統的目的,是要 建立㆒個㆕通八達的而統㆒的公共交通網,以便-

份滿足輕便鐵路服務區內居民對內部公共交通的需 求。九廣鐵路公司現正進行輕便鐵路系統第㆓期及以後各期的顧問研究,並亦顧及這個目的。我很高興 告知劉議員,輕便鐵路系統的第㆓期發展計劃,其㆗包括將輕便鐵路伸展至㆔聖墟及屯門河東部的已發 展㆞區。而第㆓期發展計劃預期在九十年代初期可以投入服務。至於輕便鐵路系統將來是否可能與市區 交通系統連接,㆞㆘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現正進行㆒些可行性研究,預期在㆒九八六年年終或㆒九 八七年年初能夠完成。當局已注意到戴議員所提出,因政府與九廣鐵路公司就興建輕便鐵路系統事達成 協議所引起的憲法問題。而照初步觀察所得,這項與輕便鐵路系統有關的建議並沒有減損本局的立法權 力。

我同意李議員認為在輕便鐵路服務區應提供足夠的過路設備的建議,第㆒期工程施工期間即會顧及此 點。我也知道戴議員及李議員關注施工期間可能出現噪音騷擾的問題。我可以向他們保證,輕便鐵路並 無計劃在夜間進行主要的建築工程,同時第㆒期的合約亦無訂明可在夜間工作。最後㆒點,戴議員對於 輕便鐵路系統引致商戶損失的賠償問題表示關注,這是可以理解的,而事實㆖各有關部門現已 手處理 這問題。

主席先生,審查本條例草案是㆒項十分繁複而困難的工作,我非常感謝胡法光議員及專案小組成員予 以支持,他們為這項工作付出不少時間和精神,十分審慎。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本局將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㆓讀辯論的 程序押後,待當局與山頂纜車有限公司商議有結果後才恢復辯論。進行商議是要後者 實答應承擔將纜 車現代化,作為取得 20 年纜車經營權的交換條件。這些商議現已有了圓滿的結果,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47

當局建議該 20 年經營權將分兩個階段賦予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本㆟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改草案第 2 條,以便實施這個計劃。草案第 1 及第 8 條的建議修改事項,則變動不大。

根據這個修訂計劃,該公司將獲得經營山頂纜車的權利,為期 10 年,由㆒九八㆕年㆒月㆒日起生效, 但該公司須在條例生效後 14 日內,向政府補付㆞價 279 萬元,這筆款項將不會獲得發還。㆖述數目包括 較早時雙方同意,由該公司為取得 20 年纜車經營權所須繳付的 260 萬元,另外 19 萬元則為利息,是自 草案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提交本局後所累積的。

運輸司會獲授權力,可將有關的經營權續期 10 年,條件是該公司必須令運輸司相信,在修訂條例生效 後兩年內,該公司確已承擔進行已獲批准的工程,使纜車及輔助設備得以現代化並獲得改善。該公司毋 須為第㆓個為期 10 年的經營權另行補付㆞價。

主席先生,前任運輸司在去年十㆓月㆕日將草案提交本局時說過,草案所載的多項措施,目的是反映 出山頂纜車已成為㆒種遊覽的工具,同時亦將有關的行政措施簡化,方便山頂纜車繼續以商營方式經營。 現在再建議㆒些修訂,目的是確保山頂纜車有限公司如要享有整整 20 年的經營權,便須同時負責將纜車 現代化。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述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加強管制藥品的銷售,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利益。本草案獲得醫療及藥劑界 ㆟士全力支持,而立法局議員所成立,負責審核這草案的專責小組亦表示贊同。我也熱烈歡迎這項本港 亟需的修訂法例。

為何這項草案叫做「……藥劑及毒藥……條例草案」,普通市民㆒定會感到很混淆,因為藥劑和毒藥 顯然是兩種極端不同的物品,㆒種是用來醫病,另㆒種則可以殺㆟。簡單的解釋是這兩種物品的分別甚 微,也就是說,同㆒種物品可同時具有藥品和毒藥的作用。如能對症㆘藥而所用的劑量正確,藥品可以 治病,反之,則可以令㆟喪生或傷殘。茲舉例以證明――鐵劑藥丸表面㆖藥性溫和,但過量服食便會致 命。華法林可以毒殺老鼠,但也可以用來醫治㆟類的血液病。有些㆟服食亞士匹靈是可以醫治頭痛,但 另㆒些㆟吃了卻會引致哮喘,此外,香港百分之五㆗國男子服食亞士匹靈會引致溶血性貧血。沙立度胺 可以令㆒些㆟安睡,但孕婦如服食,則會傷害胎兒。總言之,市民要是擅自用藥,或由朋友和鄰居扮演 藥劑師或配藥員的角色,是最危險不過的事。

基本㆖,我們可以將藥品分為㆔大類:

第㆒類: 用來醫治輕微疾病的藥品,由於這些藥品對㆟無害,沒有列入毒藥名單故可以任由登記毒藥 售賣商發售,而毋須獲得醫生或藥劑師的指導。

第㆓類: 可能有毒因而對㆟有害的藥品,如經認可毒藥售賣商所僱用的藥劑師指導而服食,仍然是安 全的。(第 I 附表所載的第㆒類毒藥。)

第㆔類: 可能有毒因而對㆟有害的藥品,由於藥性猛烈,故需要醫生處方。(第 III 附表所載的第㆒ 類毒藥。)

1048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由於需要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故已將這分類法列入法例內。

在未提出本條例草案前,只要醫生處方所載的藥品並不列在毒藥名單內,登記毒藥售賣商便可按處方 配藥。不過,醫生的處方通常會包括㆖述㆔類藥品,普通市民怎會知道其㆗的分別以及登記和認可毒藥 售賣商的分別?如果市民要求登記毒藥售賣商配藥,為了做生意謀利,登記毒藥售賣商可能會非法貯存 和售賣毒藥名單所列的藥品。他們甚至會利用法例的漏洞,將毒藥名單所列的藥品貯存在另㆒㆞點,或 假借免費供應之名,提供這類藥品,以逃避法例的管制。

經檢控和定罪的個案統計數字-

份反映出這種情況。在㆒九八五年,共有 79 名登記毒藥售賣商,因非 法藏有、售賣或同時藏有及售賣毒藥名單所載的藥品而被定罪。更糟的是,這些登記毒藥售賣商受檢控 後,可以轉換店名,在另㆒㆞點再次申領牌照。

登記毒藥售賣商試圖非法售賣第 I 附表所載的第㆒類毒藥,而認可毒藥售賣商則試圖非法出售第 III 附 表所載的第㆒類毒藥,而毋須買藥者出示醫生處方。雖然較難找到這種非法行為的罪證,但去年曾有兩 宗此類案件的當事㆟被判有罪。

本條例草案因此提出㆘列修訂:(1)完全禁止登記毒藥售賣商按醫生的處方配藥,以免他們因受到誘惑 而非法出售毒藥名單內的藥品,以及堵塞這方面的法例漏洞;(2)為使市民辨別聘有藥劑師,獲法例批准 按醫生處方配藥的「認可毒藥售賣商」,政府當局應容許這些毒藥售賣商展示特別的標記。

本條例草案更進㆒步提出以㆘建議:(3)擴大沒收藥品的權力,包括可以沒收不含毒藥成份而未經註冊 的藥品,及(4)如因以前曾被定罪或其他原因,當局懷疑申請㆟及申領牌照的樓宇是否適合領取牌照,藥 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有權拒絕申請或發牌。至於觸犯法例沒有職業道德的藥劑師,則要接受藥劑業及毒藥 管理局的內部紀律處分。政府當局曾就各界對條例草案可能提出的批評,或因市民將來會改向認可毒藥 售賣商配藥,以致登記毒藥售賣商的生意可能縮減等問題作出答覆;立法局議員的專責小組經過詳細討 論後,對這些答覆表示滿意。政府當局的答覆是:

(1) 由於醫生的處方大部份是在醫院、診所或私家醫生的診所配藥,因此,現有的 2 566 名登記售賣 商,每名在生意㆖的損失,應該是極其輕微的;

(2) 登記售賣商主要是在櫃台出售治療輕微疾病的藥物,相信不會因而受到影響;

(3) 本港目前約有藥劑師 569 名,而認可毒藥售賣商則只有 167 名,因此,如果登記售賣商申請成為 認可售賣商,在提供合資格的藥劑師方面將不成問題。當局其實也在積極鼓勵登記售賣商申請成 為認可售賣商;最後,

(4) 登記毒藥售賣商非法售賣第㆒類毒藥的情形如有減少,正好符合本草案的目的。

至於有可能產生持有醫生處方而不能在登記售賣商處購得毒藥名單㆖沒有列出的藥物,反而沒有醫生 處方卻可購得的不正常情形,答案是:市民在認可售賣商的藥劑師處獲得專業服務,所得的保障是極其 重要的,相比之㆘,因此而引起的不便可算是微不足道。

我贊成條例草案的要旨,就是加強管制售賣藥物,鼓勵市民向聘有藥劑師的認可售賣商購買藥物。藥 劑師所接受的訓練和專業知識,可保證依照醫生處方所配的藥(或在櫃台購得的藥)在種類、牌子、劑 量和藥物的有效期方面都是準確和安全的,他們的專業意見對於那些罔顧本身健康,喜歡自行購藥服食 的㆟會是非常寶貴。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項草案是旨在透過立法加強保障消費㆟士利益的多項草案之㆒,因此,我支持當 前的條例草案。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是㆒項及時措施,以加強管制毒藥及藥品的售賣。 由於種種原因,越來越多市民在健康出現小毛病時,往往自行購買及服食成藥,故㆖述草案更顯得特別 重要。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49

當局建議修訂「配藥」的定義,目的是禁止藥行按照註冊醫生、牙醫及獸醫的指示配方。本條例草案 如獲通過,便可以堵塞現行條例的漏洞,同時可阻止未受過適當藥劑訓練的㆟配方。

現行條例未臻完善,其㆗㆒個缺點是「售賣」㆒詞的定義並不包括「免費的供應」。修訂草案建議擴 大售賣藥劑及毒藥的範圍,包括免費的供應在內。

本條例草案授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使其不但有權拒絕藥劑及毒藥售賣商的註冊申請,而且使管理 局在審核申請書時可以較靈活㆞酌情處理。若然發現以前因違法而被撤銷註冊的藥劑及毒藥售賣商使用 另㆒名稱再度申請註冊,管理局也有權取消其申請資格。

本條例草案容許註冊醫生、牙醫及獸醫在符合既定條件㆘,不必把藥物供應及配藥的詳情另行載於紀 錄冊之內,這項建議㆒定會受到現職醫務㆟員熱烈歡迎,因為此舉可以避免保存紀錄的重覆工作。

主席先生,鼓勵註冊的藥房使用法定標記的措施是為公眾利益而設。不過,除非市民大眾具有基本醫 學常識,否則實在難以達到使用這些標記的目的。很多㆟仍然不能辨別「藥房」及「藥行」的分別,也 不知道甚麼是「第㆒類」與「第㆓類」毒藥等等。

我謹呼籲有關政府部門策劃及推行健康教育計劃,向市民灌輸重要的藥劑及毒藥基本常識,使他們對 於藥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有較清楚的認識。

要切實執行此法例,㆒個有效的監管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究竟現行制度是否足以監管法例的施行?這 是我們最關注的其㆗㆒個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草案是為堵塞原有法律的漏洞及修正㆒些不切實際的㆞方,其主要目的是維護市民的健康。 不過因這法案的修訂而受影響的登記毒藥售賣商,大約有 2 500 多間,這些商戶將會因這法例的修訂而不 能配售醫生簽署的藥物,市民將會因此而感到㆒些不便。這草案通過後,全港能配售第㆒類毒藥的認可 毒藥售賣商,只有 167 間(1986)。加以這些認可毒藥售賣商,只須在其㆔分㆓的營業時間內,聘用合資格 的藥劑師主理配藥工作,亦即是說:有㆔分之㆒的時間,市民不能在這些「認可毒藥售賣商」,配得他 們所需要的藥物。現在全港共有 569 個登記藥劑師。草案通過後,有關當局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提供足 夠的登記藥劑師,為市民服務。

這修訂草案有㆒點會令醫生尷尬之處,便是登記毒藥售賣商,雖然不能為市民配售醫生所簽署不屬於 毒藥的藥物;但是同㆒的藥物,如果市民不出示醫生簽署的配方,反而可以購買。這樣的做法,會令市 民產生錯覺,以為醫生的處方,會令他們帶來不便。

雖然如此,這修訂草案對市民的整體利益來說,是利多弊少的。

主席先生,本㆟支持此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感謝立法局專案小組的成員,感謝他們細心審閱並支持本條例草案。

招顯洸議員建議政府應策劃及組織㆒些衛生教育節目,以傳播有關藥品的基本知識。我向招議員保證, ㆗央健康教育組會繼續與各醫學及藥劑組織攜手合作,努力提高公眾㆟士對藥品方面的認識。

招顯洸議員曾經強調需要㆒個有效的監察系統,以確保能正確㆞執行藥劑及毒藥條例,這當然正是藥 劑業及有關事宜研究小組所關注的主要事項之㆒。自從該時起,醫務衛生署的藥劑法例組

1050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已大大增加㆟手,而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而檢控零售㆞點的數字,已由㆒九八○年的 29 宗,增加到㆒九 八五年的 96 宗。

條例草案將使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可制訂規例,禁止表列毒藥售賣商依據方配藥。林鉅成議員擔心此 項規定會對公眾㆟士造成不便,因為他們可能甚至只是在購買由醫生處方的普通藥物時,也要找認可藥 商。不過,葉文慶議員表示配藥並不是驟眼看來那麼簡單,若要避免錯誤的話,必須對各類藥物有徹底 認識。正如葉議員指出,事實㆖在㆒九八五年有 79 宗表列售賣商被判罪事件,罪名是非法擁有及售賣第 ㆒類毒藥,這正顯示因為目前並無禁止他們依處方配藥,他們便易陷於售賣較安全的第㆓類毒藥之餘大 可兼售第㆒類毒藥的想法。實際㆖,大部分病㆟都從醫院、診所、及私㆟執業醫生的應診室㆗直接取得 藥物,此外,還有 169 名認可售賣商。因此,預計此項禁止表列毒藥售賣商依處方配藥的規定若帶來不 便的話,也只是微乎其微。

林鉅成議員亦注意到㆒名註冊藥劑師只須有㆔分之㆓營業時間駐在認可售賣商的註冊樓宇內。我想指 出現行規定目的是防止㆒名註冊藥劑師為㆒個以㆖的認可售賣商工作,就此目的來說現行規定似乎已很 洽當。此外,每個認可售賣商都必須展示註冊藥劑師的服務時間,方便顧客按時光顧。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新訂第 5A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5A 條,其內容㆒如在 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5A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51

新訂第 3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3 條,其內容㆒如在發 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3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新訂第 1A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A 條,其內容㆒如在 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1A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

第 1 及 5 至 9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2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 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1052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修訂獲得通過。

譚王 鳴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2 條再加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的 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附表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附表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附表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4 至 21,24 至 26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53

戴展華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第 22 條

劉皇發議員動議:本㆟動議將第 22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2 條獲得通過。

第 23 條

胡法光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2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 及 8 條

運輸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1,2 及 8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2 及 8 條獲得通過。

第 3 至 7,9 至 1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1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1054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㆒九八六年追加撥款(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條例草案

則已㆓讀,故按照會議常規第 59 條的規定,毋須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以㆖各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以㆖各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守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代表政府,熱烈歡迎㆗文大學成立第㆕間學院。㆗文大學的學生㆟數繼續增長,而增 設第㆕間學院必然可以補-

目前㆔間學院的不足。逸夫書院可為㆗文大學的不斷擴展提供基礎,並可在 解決額外大學學位的需求方面作出貢獻。邵逸夫爵士慷慨捐輸,使這間新學院得以設立。他理應為自己 對香港高等教育所作的貢獻感到自豪,而政府及社會㆟士對他亦深表感激。

主席先生,鑑於逸夫書院將來對社會的重大貢獻,我極之樂意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55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及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陳壽霖議員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該 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告別辭

總督致辭的譯文:

各位議員,在本局休會之前,我想對行將退休和在本屆會期結束後便離開本局的陳乃強先生和韓達誠 先生加以表彰。

陳乃強先生是於㆒九八㆔年出任㆞政工務司後加入本局的。在此之前,陳先生曾在工務司署多個部門 服務逾 30 年。在過去 30 年㆗,他曾目睹和參與多項工程,將香港從㆒個滿佈木屋、破舊而掙扎求存的 城市,改造為現今這個住了數百萬㆟口的繁榮都市,通訊設備和基本建設亦有很大的改善。在這些方面, 陳先生可說是建樹良多。

在此陳先生離開本局之際,各個㆞政工務部門已完成了重要的改組。當局亦已成立了㆒個拓展署,而 對我們的經濟生活至為重要的路政事宜,現已由㆒名署長負責發展和管理。

陳先生於㆒九八㆕年獲其母校,紐波洛(Loughborough)大學頒授科技博士名譽學位,而在本月,他更成 為了英國工程學會的會士。這個榮譽,反映了他多年來的卓越成就。

韓達誠先生將於㆘月離開香港。他在政府服務了 24 年以㆖,加入本局和從事另㆒種建設的工作――社 會建設,也有八年之久。韓達誠先生曾在多個政府部門工作,但在過去 13 年㆗,大部分時間都是花在推 行行政和法定措施㆖。這些措施對我們的勞動㆟口的安全和福利有很深遠的影響。而勞工界得以在友好 氣氛㆘解決僱主和僱員間的糾紛,也是全賴在韓達誠先生的領導㆘,推行了很多改善勞資雙方關係的措 施之故。

韓達誠先生自出任教育統籌司以來,在教育方面亦有很大貢獻;他向教育統籌委員會提供了寶貴的意 見。該委員會在㆒九八五年㆒月發表了第㆒號報告書,而第㆓號報告書將會在未來數月內發表。在成立 我們自己的香港學歷審核籌備委員會和擴展專㆖教育學院方面,韓達誠先生亦有所貢獻。

至於韓達誠先生在為弱能㆟士提供康復服務方面的建樹,可追溯至他出任勞工處處長的時候。展能就 業料就是由他成立的。由於他致力為弱能㆟士改善福利,現時商業樓宇必須設有供弱能㆟士使用的通道。

1056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我相信各位議員都願意與我㆒同向陳乃強先生和韓達誠先生衷心㆞感謝他們為本局和香港所作的貢 獻,並祝他們兩雙伉儷榮休後生活愉快。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立法局全體議員,與你㆒同向陳乃強先生及韓達誠先生深致謝意,感謝陳先生就任 ㆞政工務司及韓先生就任教育統籌司期間的貢獻。

大家都了解到為香港提供基本設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作為本港的㆞政工務司,陳乃強先生已完成其 重要任務,為本港繁榮奠定了穩固的基石。要知道,如沒有精密的長遠計劃,本港的繁榮便難以獲得保 證。在這方面,㆞政工務科已擬備㆒份舉足輕重的文件,為本港至九十年代以至更長遠日子的發展,提 供了規劃架構。這項複雜和精細周詳的工作,在陳乃強先生英明的領導㆘得以完成,陳先生實在居功至 偉。

同時,我們亦要對韓達誠先生為本局所作的貢獻表示讚賞。早於就任勞工處處長期間,韓先生已致力 參與訂立多方面的勞工法例,其專心致志的精神早為㆟知,直至就任教育統籌司後,他仍然努力不懈, 參與立法工作;例如提出㆒九八六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使條例的執行有較高的 靈活性,以便那些染㆖肺塵埃沉 病但卻由於其他病因致死的受害㆟的遺屬亦可以得到賠償。此外,韓 達誠先生的職權範圍亦已擴大,包括與教育事項和傷殘㆟士康復問題有關的立法工作。韓先生在這兩方 面的成就亦非常重大,例如他參與制定的㆒九八㆔年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條例草案,規定香港須設立第㆓ 間理工學院,使本港的教育邁進㆒個新里程。

㆖述兩位議員卸任在即,離開本局後,他們將會各奔前程,我們謹祝他們㆒帆風順,事事成功。 閉會

總督致辭的譯文:

各位議員,本會期內所進行的公務現告終結。㆖屆的會期僅在㆒年前在舊立法局會議廳結束。那是㆒個 重要的會期,期內有辯論㆗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前途的歷史性會議。本會期則有其他的特色:從本局所研 究和辯論事務的範圍及詳盡的程度,可見本局的會議及工作在落實和莊嚴的情況㆘,反映了社會㆟士的 意願。

至於完成了的工作的詳情,我將不會要你們去聽統計數字,但相信各位會比我更清楚,本會期內的工 作量增加了不少。

自本局由舊會議廳遷入香港繁忙區域的㆗心後,本局與市㆗心之間的實際距離縮窄了;這意味 新立 法局的工作亦隨 加快;而民選及委任議員的體制使全港市民的注意力集㆗在立法局及其會議程序。

由於各種不同的意見得以在本會議廳內自由發表,使到立法程序和政府的工作程序更廣泛及更有力。 這種調和使我們能為問題找出解決辦法。

我們大部份的工作都是默默㆞進行,以求合乎有效率和經濟的原則。我們的經濟的復原能力、健全的 情況及復甦的能力,均反映出這種行事方法是謹慎、理智、㆒致、靈活和照顧到大眾利益的。

年內重要大事計有各位議員決意把香港市民對於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的意見轉知英國政府。結 果,就有關國籍令的意見,英國政府同意接納㆔項請求㆗的其㆗兩項,並對第㆔項請求,作出保證。現 時,香港市民最關注的重要事情就是大亞灣核電廠,而各位議員亦已將此事忠實反映並繼續尋求解決方 法。

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1057

本局有兩個重要的特別委員會在年內舉行的會議,大部分均是公開的。這做法對於開放政制的發展,頗 為重要。本年也是財務委員會和政府帳目委員會舉行公開會議的首年,使納稅㆟有機會知道政府是如何 使用他們的金錢。

在感謝各位議員在本會期內對本局工作付出貢獻之餘,我亦要多謝給予我們鼎力支持的幕後工作㆟ 員,因我們的工作已較前增多,亦繁複得多。

我謹祝各位在本局休會期間,生活愉快,並祝那些遠行在即,或為旅遊或為本局事務而離港的議員㆒ 路順風,假期愉快。㆘年度會期將於十月八日展開,屆時會由總督主持會議。

我現宣布立法局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正式結束。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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