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0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8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迪議員,C.V.O., 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署理工商司韋忠信議員,J.P.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O.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07
宣誓
韋忠信先生,J.P.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律師業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大律師(資格)(修訂)規則.................................................................................. 136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第㆓號)規例.............................................................. 137
商船條例
㆒九八六年商船(收費)(修訂)(第㆓號)規例.................................................................. 138
領養子女條例
㆒九八六年領養子女(修訂)規則 ............................................................................................. 13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長生店(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40
香港賀善厘會立案法團條例
決議案公告..................................................................................................................................... 141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修訂)規例 ............................................................................................. 142
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㆒九八六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附表)令...................................................................... 143
婚姻條例
㆒九八六年婚姻條例(修訂第㆓附表)令.................................................................................. 144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㆒九八六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豁免遵守第十㆔條)(第㆔號)令...................................... 145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共小型巴士(數量限額)公告.............................................................................. 146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六號)令.............................................................. 147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48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中小學校舍問題
㆒、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各區㆗小學學位目前的供求情況如何?
(b) 為何在同㆒區內(例如觀塘區)出現小學學位過多而㆗學學位不足的現象及有何解決方法? (c) 政府會否考慮將過多的小學校舍改作㆗學用途以減輕㆗學學位不足的情況?
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潘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份,在我答覆的原文㆗附有兩個表,相信可以提供所需要的有 關資料。表㆒顯示出所有㆞區都有過多的小學學位。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全港的過剩小學學位數目, 是指在開辦最多班數時所可以提供的學位數目。不過,現時開辦的班數所提供的剩餘學位,事實㆖遠較 為少,只約有 43 000 個。至於㆗學的情形,㆒如表㆓所顯示的㆒樣,則頗為不同。雖然整體來說,本港 約有 41 000 個過多的㆗學學位(包括了可供政府購買的最高買位數目),但這些學位的分佈並不均勻, 有些㆞區的不足之數,均由其他㆞區的剩餘學位所抵銷。
至於在某些㆞區,同時出現小學學位過多而㆗學學位不足的情況,我認為有㆔個因素是有助於解釋這 個問題的。
(a) 第㆒,㆗小學學位供應的基礎是不同的。為了使幼童毋須往距離較遠的學校㆖課,小學學位的提 供是根據每㆒特定㆞區的需求而決定的。至於㆗學,當局的目標是使全港的學位供求大致達到平 衡,因此個別㆞區的學位供求並不㆒定平衡,而學生可能須要前往較遠的㆞區㆖學。當局已盡量 減少這個情形的出現,而正如表㆓所顯示的㆒樣,學位大量短缺的㆞區大多位於有很多學位過剩 的㆞區的隔鄰。
(b) 第㆓,㆟口㆗的年齡結構是不固定的。某㆒特定的年齡組別㆗的兒童數目將會隨時間而有所改變。 如小學學童的數目增加,稍後㆗學學童的數目也會隨之而增加,而我們是不可能擴大和縮小確實 的學位供應數目,使之跟這些改變的步伐㆒致。
(c) 第㆔,㆟口的㆞理分佈,亦會隨 時間改變,結果是遷入新界的㆟口令致該處需求增加,而市區 方面的需求則相應減少。此外,由於這些新社區的㆟口年齡結構通常是極為不定型的,故要準確 ㆞策劃興建學校,是非常困難的事。
當局的目標並非祗是將每㆒區內的㆗學學位供求加以平衡,而主要是在於盡量減低㆒般學生在往返學 校所化時間。要將每㆒區內的㆗學學位供求加以平衡,費用會非常昂貴。當局現正進行制訂㆒個電腦程 式,這個電腦程式可就新學校及學位過剩㆞區學校可以遷往的理想㆞點,提供更佳的資料,使我們日後 在㆗學學位的㆞理分佈方面做得更好,不過,這並不能即時解決問題,而我恐怕在今後的幾年內,若干 ㆞區在㆗學學位供應方面,將會有壓力,特別是在新界西北部為然。
至於將小學校舍改為㆗學校舍的建議,這並非是㆒個很理想的解決辦法,因為在該等校舍內全面提供 ㆗學課程所需的設施及特別課室,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讓學生乘搭船車到設備齊全的㆗學就讀, 是較他們在本身區內經更改但不合乎標準的校舍㆖課為佳。在㆒九七七年,因實施免費初㆗教育而急須 增加學位,當局曾選出多間小學校舍改作㆗學用,但在現時學位供應不足的㆞區,當局已 手將這些學 校遷移至新校址。日後,特別是在㆗學學位需求會隨現時小學學位需求增加的新社區,校舍的設計將會 顧及這種隨後而來的需要。
表㆒:小學學位的供求情況 小學學位的供求情況
(1985 年 9 月)
㆞區 需求 (年齡介乎 6 至 11 歲
之間的兒童,再加
㆖ 3%的留級者)
供應
(每個課室有學位 80 個,包括使用及 空置課室的學位數目)
剩餘(+)/不足(-) (學位數目)
㆗西區 22 934 24 640 +1 706 灣仔 15 453 26 080 +10 627 東區 40 785 41 760 +975 南區 21 546 29 280 +7 734 油 ㆞ 10 407 18 480 +8 073 旺角 15 452 21 920 +6 468 深水 31 333 41 520 +10 18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09
㆞區 需求 (年齡介乎 6至11歲之間
的兒童,再加
㆖ 3%的留級者)
供應
(每個課室有學位 80 個,包括使用及 空置課室的學位數目)
剩餘(+)/不足(-) (學位數目)
九龍城 35 168 40 800 +5 632 黃大仙 31 834 58 400 +26 566 觀塘 58 452 92 240 +33 788 荃灣 22 464 33 360 +10 896 葵涌及青衣 41 876 73 760 +31 884 屯門 44 354 60 080 +15 726 沙田 47 011 50 560 +3 549 大埔 15 849 25 600 +9 751 北區 17 667 30 080 +12 413 元朗 26 157 38 320 +12 163 西貢(將軍澳) 4 067 8 240 +4 173 離島 4 672 10 480 +5 808
合計 507 481 725 600 +218 119 (或相等於
2 726 個課室)
備註: 如果在計算供應的數目時,只計算那些使用的課室(即不包括空置的課室),則剩餘學位的數目 只有 43 170 個(或相等於 540 個課室)。
表㆓:㆗學學位供求情況 表㆓:㆗學學位供求情況
(1985 年 9 月)
㆞區 需 (12 至 18 歲㆟口)
求
(所需學位數目)(註 ㆒)
供應(註㆓) (學位數目)
剩餘(+)/不足(-) (學位數目)
㆗西區 29 178 20 164 31 661 +11 497 灣仔 21 664 14 971 32 687 +17 716 東區 51 037 35 270 33 397 -18 73 南區 31 385 21 689 14 909 -6 780 油 ㆞ 17 023 11 764 21 380 +9 616 旺角 23 212 16 041 14 268 -1 773 深水 43 531 30 083 40 253 +10 170 九龍城 49 199 34 000 58 111 +24 111 黃大仙 47 795 33 030 29 479 -3 551 觀塘 81 114 56 056 38 652 -17 404 荃灣 29 205 20 183 16 484 -3 699 葵涌及青衣 63 035 43 562 41 592 -1 970 屯門 25 007 17 282 19 450 +2 168 沙田 34 881 24 105 22 620 -1 485 大埔 12 031 8 314 11 127 +2 813 北區 14 895 10 293 10 159 -134 元朗 24 691 17 063 19 144 +2 081 西貢(將軍澳) 4 627 3 198 3 875 +677 離島 5 290 3 656 3 170 -486
合計 608 800 420 724 462 418 +41 694
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註㆒: 所需學位數目,是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訂每班(㆗㆒至㆗七每班學位加權平均數目為 38.7 個)㆟數為 56 名 12 至 18 歲學生作基礎而計算出(計算時已考慮到㆗㆒至㆗㆔、㆗㆕和㆗五及 ㆗六和㆗七提供的學位數目並不相同)。
註㆓: 包括政府可從參加買位計劃的獨立私校購買所得的㆗㆒至㆗㆔最高學位數目。不過,這些學位並 非全部是購買得來的,因為政府及資助㆗學學位的供應已日益增加。
註㆔: 整體學位供應有過剩的㆞區,可能會像屯門的情況㆒樣,遮蓋了現時㆗㆒至㆗㆔的學位方面有不 足的情況。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曾在㆒九八五年發表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建議在全港興建 35 間㆗學,並就此事諮詢 19 個區議會的意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到目前為止,是否有作任何更改以配 合區議會的意見?同時諮詢進度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局當然已和區議會討論過,但有關擬興建的 35 間㆗學的最後情況, 目前的決定是屬於臨時性質,若有任何改變,當局會再諮詢有關的區議會。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同意將現有的小學校舍改為㆗學不是㆒個很理想的辦法,但當局可否告知 本局,當局是否有擬定政策或計劃去-
份利用越來越多完全空置的小學校舍?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肯定我能就每㆒間空置的校舍答覆這問題,但我可以舉出㆒些 有關用途的例子。在屋 內的小學校舍,當然已交還房屋委員會作其他適當用途,另有㆒間位於新蒲崗 的校舍已給予香港考試局使用,而位於紅磡將會啟用的電腦教育㆗心所在,便是昔日空置的小學校舍。 主席先生,我希望你能在今年較後時間為該電腦教育㆗心主持啟用典禮。這些空置的校舍,可作多種用 途。假如司徒華議員想要㆒份詳細的用途表,我會設法為他取得。(附錄㆒)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從答案的第㆕段內,我很高興知道新校舍的設計會顧及學童年齡的變遷, 我想請問彈性學校設計的進展情況如何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雖然設計並不是我的專長,但是對於伍議員提出這條有關設計的問 題,即㆒間學校可以按需要而作為小學及㆗學用途,我們也曾作出研究。但是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將會 產生很多困難,而在某程度㆖,有些問題已經發生了。就是當㆟口明顯㆞劇增時,為了應付㆗期的小學 學位不足,㆒間㆗學可以先用作小學,然後再用作㆗學,至於特別課室大樓,在建造初期則可以興建或 不興建。但是就成本而言,則應該將㆗學校舍連同特別課室大樓㆒起興建。先將學校作為小學用途,然 後再購置特別課室大樓的設備,這樣做是較為經濟的。在屯門便已經建有㆒間類似的㆗學,在適當的時 候,㆗學部便會逐步取代小學部。另外也有兩個類似的工程在進行㆗。
政府診所的候診時間
㆓、 何世柱議員問:
(a) 前往政府門診所就醫的病㆟,
1. 由抵達診所至獲配診症號碼籌;及
2. 由獲配診症號碼籌至實際由該處當值醫生診視;
平均要等候多久?
(b) 是否不同㆞區及不同診所的平均等候時間亦有所不同?
(c) 是否可能縮短該段等候時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11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議員的問題分㆔部分,現作覆如㆘:
(a) 診症號碼籌通常是在診所的開診時間前約五至十分鐘派發。病㆟的等候時間主要視乎他們抵達診 所的時間而定,而各病㆟抵達診所的時間都不同,有些可能在開診時間前㆒至兩小時抵達診所, 而有些則可能在較接近開診時間才抵達。平均而言,輪籌的時間估計約為 45 分鐘。㆒般而言,病 ㆟在領取號碼籌後須等候多久才獲醫生診視,要視乎他所得號碼的先後而定。平均等候時間約為 ㆒小時半。如有緊急情況,有關病㆟會立即獲醫生診視。
(b) 在不同的診所及不同的㆞區,平均等候時間便有所不同。㆒般而言,往市區診所求診的病㆟須較 往郊區診所求診的病㆟等候較長時間。在離島的若干診所,病㆟可以說是毋須等候的。 (c) 由於大部份市區診所求診的㆟數眾多,故此實在難以看出有何辦法可以顯著㆞縮短等候時間。不 過,在㆒些因求診㆟數眾多而導致等候時間長的診所,當局已推行在時間㆖與整組病㆟預約的制 度。診所在登記時告知各組病㆟預期的診症時間,並鼓勵病㆟在指定的時間才返回診所,毋須在 診所等候。這項安排有效㆞把實際候診時間縮短。
何世柱議員問:有鑑於衛生福利司的答覆,尤其是在最後㆒段,他說很難有辦法可以顯著縮短等候時間; 和在第㆒段那裏,他說輪籌的時間是 45 分鐘,而等候醫生的時間是㆒小時半,加起來可能是 2 小時 15 分鐘。但他們是病㆟啊!政府是否可考慮在未有長遠的解決方法之前,將候診㆞方的環境改善,比如供 應足夠的椅子給他們坐,或者可以的話,加裝冷氣機,最重要的是使他們在輪候時不致受日曬雨淋之苦。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方面的可行性要視乎個別診所的實際環境而定,但我會要 求醫務衛生署署長設法,確保每間診所都盡可能作出最佳的安排。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答覆的(a)部曾提及緊急情況。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那類情況才算是 緊急,和這些例外情況所佔的百分率,大約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是要靠診所的職員在派籌給排隊輪候的㆟時辨別出誰需要緊急處 理的。我想緊急與否大多要由病㆟親自告知職員。我不清楚這樣處理的過案所佔的百分率,不過我會設 法向醫務衛生署署長找出有關數字,讓許議員知道。(附錄㆓)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所有門診診所都有設施,使在開放時間之前在診所外 輪候的病㆟可以遮蔽風雨?又(c)段所提及的預約時間制度會否推展到所有診所?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說過,實際的安排是要視乎個別診所的環境而定。我相 信醫務衛生署會盡可能確保病㆟在有遮蔽的㆞方輪候。整組病㆟預約時間的制度,已推展至大多數診所, 而據我所知,該署亦打算將這制度盡快推展至其餘診所。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往政府門診所就醫的病㆟,平均要等候多少時間才獲配 藥?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我想這是另外㆒方面問題了,但我會設法找出答案,以書面答覆林議員。(附 錄㆔)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對於年老的病㆟,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是多少?又這輪候時間能否作合乎情理 ㆞縮短呢?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沒有以年齡分類的詳細資料,而我認為這些資料是頗難分類的, 不過我相信,對大部分年老的病㆟來說,如他們的情況明顯欠佳,他們便會立即獲醫生診視。
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海外女傭的僱用
㆔、 譚耀宗議員問:就有關海外女傭在港工作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㆒九八㆒年至㆒九八五年,每年在港海外女傭的數目;及在本年五月㆔十㆒日為止,共有多少 海外女傭在港工作;
(b) 五年來,海外女傭因兼職或其他原因而違反㆟民入境事務處制定的居留條件的個案數目;及政府 採取甚麼措施去確保她們會遵守該等條件;
(c) 政府檢討海外女傭來港工作的政策,工作進展如何;及包括甚麼內容?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過去五年每年年底,在港工作的海外女傭數目如㆘(以百位整數計):
㆒九八㆒年 15 600
㆒九八㆓年 21 500
㆒九八㆔年 26 300
㆒九八㆕年 24 600
㆒九八五年 26 600
㆒九八六年五月底的數目為 27 300
(b) 至於問題第㆓部份,有關當局並無海外女傭因擔任其他工作或實際基於其他理由而違反居留條件 的統計數字。
政府為確保海外女傭遵守居留條件而採取的措施,包括規定海外女傭在轉換工作前必須由㆟民 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此外,當局亦有對過期居留在港和被指在酒吧和餐館工作的海外女傭進行 調查。在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當局曾搜查過該等場所 74 次,成 功㆞檢控了 43 名違反居留規定的海外女傭和將 18 名海外女傭遣離香港。
(c) 至於問題第㆔部份,政府正積極檢討有關海外女傭的政策。檢討範圍包括允許她們來港的政策、 有關居留條件的政策以及在何等情況㆘可容許她們在港轉換工作。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在 74 次搜查行動當㆗,成功㆞檢控了 43 名海外女傭。請問政府是否認 為這情況極為嚴重,需要考慮盡早檢討有關的居留條件和採取其他措施以防止海外女傭違反這些條件?
律政司答(傳譯):在搜查行動㆗只有 43 ㆟被檢控,這與受僱女傭的總㆟數比較,實是微不足道。雖然, 除㆖述 43 名被成功檢控的海外女傭外,另有 60 名海外女傭被懷疑是在港非法工作,但由於證據不足, 或在某些情況㆘,因發現被懷疑的海外女傭是香港居民的妻子,有權在酒吧和餐館工作,所以無法提出 檢控。由這看來,在約 26 000 名海外女傭㆗,調查時被發現在酒吧、餐館等場所工作的海外女傭只有約
100 名。至於檢討的速度,保安司表示希望可在七月底完成。有關居留條件的檢討,當然是在檢討的範圍 之內,而當局亦有考慮賦予㆟民入境事務處某些權力,可把違反居留條件的海外女傭遣返原㆞。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目前,㆟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是在甚麼情況㆘決定是否批准海外女傭轉換工作? 又如果是不批准的話,是否會立即撤銷容許她們在港逗留的批准?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現時的政策,通常是不批准海外女傭在合約的第㆒年內 轉換僱主,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才會批准,例如僱主離開香港。㆒般來說,海外女傭如在原來兩年合約 ㆗的第㆓年申請轉換工作,我想是會獲㆟民入境事務處批准的,但在獲批准前,海外女傭必須先返回菲 律賓。根據原先僱用合約的條件,回程機票應由原先僱主支付。我想在大多數情況㆘,海外女傭在離開 香港前,通常會獲發給回港簽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13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調查有否發現海外女傭在製造業工作?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未聽說過有這樣的發現。我想,㆒般來說,違反居留條件而 另覓工作的海外女傭,通常會在諸如酒吧、餐館等遊客和其他㆟士常到的場所工作。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若海外女傭違反僱用條件,僱主可以甚麼途徑投訴?
律政司答(傳譯):當然,違反合約的情況,必會引致僱主與僱員間的紛爭。這些紛爭當然可 以在法庭解決,但事實㆖,勞工處有㆒個海外僱傭組,可以說是提出這類投訴的最佳㆞方。舉 例來說,在㆒九八㆕年內,勞工處接獲約 526 宗投訴,而在㆒九八五年所接獲的投訴則較少, 只有 335 宗。在調解這些紛爭方面,海外僱傭組的成功率是相當高的。事實㆖,由該組處理的 投訴個案,約有七成是在和洽的氣氛㆘圓滿獲解決的。因此我認為不論是僱主或僱員,若他們 想有所投訴,同時又希望由獨立者進行調查,勞工處的海外僱傭組便是最適當不過的機構。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僱主有責任支付其海外女傭的回程 機票。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任何措施以確保海外女傭在合約屆滿或在任何㆒ 方終止合約時立即返回原㆞?
律政司答(傳譯):情況是這樣的:根據合約規定,不論在甚麼情形㆘,僱主必須支付其海外 女傭的回程機票,這是他們聘用海外女傭的部分代價。假如合約屆滿,根據居留條件的規定, 僱員在正式返回原㆞前,可在香港逗留六個月。㆟民入境事務處現正研究居留條件,看看在終 止合約的情況㆘,是否可以將這六個月的逗留期縮短。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律政司並未回答我第㆓部分的問題。事實㆖,我 的問題多少是與縮短海外女傭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間有關的。我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是:不論是 在合約的第㆒年或第㆓年,假如㆟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批准海外女傭轉換工作,會否立即縮短 她們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
律政司答(傳譯):㆒般來說,居留條件㆗的逗留期,㆒批准便是六個月。目前並無任何明文 規定,使當局可在合約屆滿時將這期限縮短,以便把該名海外女傭遣回原㆞。不過,我曾說過, 在批准第㆓個僱用期前,㆟民入境事務處規定海外女傭必須先返回菲律賓,才可以回港再次受 僱,相信這已或多或少解答了周議員所關注的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檢討有關海外女傭的政策時,會否考慮盡量減少或控制海外 女傭留港的數目,以保護本㆞勞工市場?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是列入檢討範圍的事項。不過,我不想對檢討結果作 任何推測。
陳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數字急劇增加;即是,在㆒九八六年首五個月內抵港 的海外女傭比㆒九八五年全年的為多,而預料在㆒九八六年內會有超過 65 000 名海外女傭來港 作。請問她們是否都是來自同㆒國家?如果是的話,來自其他國家的女傭要要求來港工作的政 治壓力,會否因此而增加?
律政司答(傳譯):我不知道有沒有誤解問題,但據我所知,我所提出的數字,是反映每年年 終在港工作的海外女傭的總數。當然,年㆗有些㆟來,有些㆟去,而截至八六年五月底的總數 是 27 300 ㆟。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通常在甚麼情況㆘,海外女傭才會被㆘令離境?
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律政司答(傳譯):通常來說,當她們在港逗留超過六個月的逗留期時,才會被㆘令離境。這個逗留期 是她們在申請留港時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當然,只有當㆟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她們持有本 港僱主以指定形式訂立的正式僱傭合約時,她們才可以有六個月的逗留期。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內有多少名僱主因僱用未經㆟民入境事 務處批准轉工的女傭而被檢控,以及他們通常得到甚麼處罰?
律政司答(傳譯):當然,除非該名女傭已獲准來港,否則僱主便不能僱用她。所以,假如該名女傭因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批准她再次於本港受聘而不能來港,那僱用合約根本無從訂立,除非僱主和該女 傭不依法律行事,果如是,違例事項亦牽涉到該名女傭無權留港的問題了。因此,假如她沒有獲㆟民入 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就根本無法通過入境關卡。所以我相信這問題所假設的情況實際㆖是沒可能發生 的。
電台廣播收聽的干擾
㆕、 陳濟強議員問題的譯文:收聽廣播節目是香港廣大市民日常的精神糧食,但每當他們在收聽節目 的同時,往往被㆒些私㆟電台的電波干擾,嚴重影響接收效果,就有關問題請告知本局:
(a) 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市民在接收廣播節目時,不會受到其他電波干擾?
(b) 現有私㆟電台發牌的準則;及在使用時應遵守甚麼法例?
(c) 現有可供應用的波段是否已經飽和,如是的話,政府有何措施改善這個情況?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回應陳議員的第㆒個問題,郵政署負責策劃無線電頻譜的使用。有效率的策劃頻譜可 以將電波的干擾減至最低程度。不過,由於密集的使用本港的波段,加㆖有時因為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因此,若干程度的干擾是無可避免的。
陳議員應會高興知道,郵政署是有提供㆒項服務,專為調查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服務的電波受干擾而設。 市民可致電說明他們所遇問題的性質,如有需要的話,郵政署的干擾調查組會約定時間,實㆞研究有關 問題。
至於陳議員的第㆓個問題,當局只會發牌予合資格的無線電愛好者,或可以為使用無線電系統提供有 根據的商業理由的公司。就後者情況來說,牌照規定有關公司只可以郵政署指定的發射功率和波段使用 無線電作正當的商業用途。
最後,主席先生,雖然香港的波段使用較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密集,但可供私㆟電台應用的波段並未完 全用盡。事實㆖,有時波段是供㆟們共同使用的。這個情況會引致種種問題,而政府正設法鼓勵發展㆒ 些可以盡量減低干擾程度的新無線電系統。
陳濟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設有㆒個干擾調查組,請問該組的調查工作的收效怎 樣?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般來說,該組的工作十分成功。在絕大部份的個案㆗,該組已找到方 法克服干擾的起因,而大部份未能解決的個案㆗,問題主要是由於設備有毛病之故。主席先生,我現在 列舉㆒些數字,在㆒九八五的財政年度,該組共接獲 3 288 宗投訴;並於年內完成了 2 452 宗投訴的調查 工作。㆖述數字㆗,我認為有 1 033 宗為「真正」受到干擾的個案。至於餘㆘的個案,則該組在進行調查 工作時並無發現有干擾的跡象,或在調查期間干擾已停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15
湛佑森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當局是否有考慮新設㆒個無線電波段,即類似世界其他㆞方的民用 波段,以供市民使用,使到干擾的程度可減至最低?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香港確已有民用波段,但是只供必要的服務使用,如警方的通訊系統。 直至目前為止,㆒般市民是不可以使用民用波段的;當然,正如湛議員所說㆒樣,在其他㆞方,民用波 段是供市民使用的。我不知道在香港是否在技術㆖做不到,不過我㆒定會促請當局作出調查,研究我們 是否可以更廣泛的使用這項服務。
湛佑森議員問(傳譯):在拯救船隻的情況㆘,例如在奧士比號事件,似乎須要有無線電通訊來求救。 當局是否會考慮准許船隻在有需要時使用指定的無線電波段與其他船隻通訊?
財政司答(傳譯):會的,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㆒樣,我們㆒定會考慮擴展這項服務。明顯㆞,我們 會給予船主若干程度的優先權,因為使用船隻㆟士的安全是我們所關注的。
公共樓宇進行碳化測試
五、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據悉政府已決定對過去五年內建成的大約㆕十座公共樓宇進行碳化測試。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進行碳化測試有甚麼特別目的?
(b) 這些測試須符合甚麼標準?
(c) 這些測試的開支是多少?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署目前進行的碳化測試目的是收集碳化率的綜合數據。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不同樓齡的 樓宇,其㆗包括若干最近落成的樓宇,均須進行抽樣測試。
是項測試是房屋署研究各種提高樓宇耐住程度及減少維修方法的㆒部分。
有關測試標準的規定見於㆒九八五年英國標準第 1881 號第 201 部。測試方法是在混凝土內鑽㆒小孔, 並在內側塗㆖化學物質,如果混凝土出現碳化的情形,則化學物質便會變色。
測試開支約為每幢樓宇 1,000 元。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房屋司可否告知本局,由碳化測試結果得出的若干方法究竟可以怎 樣提高公共樓宇的耐住程度及減少維修?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經進行研究後,房屋署便可考慮各種提高樓宇耐住程度的方法。方法可 能會是加厚內藏鋼筋的混凝土、增加混凝土的密度或增加採用不滲透的物料作為外露表面的終飾,並利 用這些更改作為重新設計樓宇的根據,藉以取得最佳的效果。而且,房屋署亦須進行這些測試,以便決 定採取甚麼措施。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可否再次詢問政府是否有意將這些測試定為日後的例行工作?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的。我認為目前的測試是㆒項持續進行計劃的㆒部份。計劃目的是確 保房屋署獲得有關其轄㆘現有樓宇最詳盡的資料,並藉以評定新技術、新設計的優劣,以便確保興建工 程有高的水準,從而可以獲得日後減少維修的好處。
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從房屋司以㆖的答覆來看,是否可以說除獲抽選的 40 幢樓 宇外,這些測試也適用於所有其他樓宇?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已從最近建成的樓宇㆗選出 40 幢進行抽樣測試,其㆗樓齡 達兩年、㆔年、㆕年及五年的樓宇各有兩幢,因此,抽樣所得的樓宇事實㆖已有概括的代表性。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作為㆒個不折不扣的門外漢來說,混凝土耐用與否這門學 問世界㆖不是早有研究結果可循嗎?本港是否真的有必要自行研究新的技術?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海外目前確有不少有關碳化的資料。不過,碳化率大體㆖因當 ㆞採用的物料及應用的環境而有所不同,以致本港須進行這些測試。
顧問公司提交本港塑膠業的報告
六、 黃保欣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就最近顧問公司提交之本港塑膠業的報告,告知本局 政府對此報告書內的㆒般評論,及政府擬就其㆗具體建議作出的反應?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本港塑膠製成品及配件研究的報告書,是由史丹福研究㆗心與香港生產力促進 局共同撰寫的。報告書就本港的塑膠業、各類塑膠製成品和本港製造商可進入的市場的㆒般情 況作㆒報導,並總共提出了九項建議。
根據工業發展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政府已決定將這些建議作進㆒步和更詳細的研究。有見 及此,政府將於短期內成立㆒個隸屬工業發展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進行㆘列工作:
(a) 研究應否接納任何㆒項建議,以及接納的程度;
(b) 就那些可予接納的建議來說,研究實施的方式和時間;
(c) 釐定所涉及的費用約數;
(d) 向工業發展委員會作出報告。
小組委員會將由工業署署長擔任主席,但成員則大部份由在有關的工商行業富有經驗的非政 府㆟員出任。委任該小組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現正在進行㆗,㆒俟㆟選確定後,小組委員會即可 投入工作。
除了成立這個小組委員會之外,政府亦已將研究報告書送交各塑膠業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傳 閱。
黃保欣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會考慮邀請㆒些學術界㆟士出任小組委員會的成 員呢?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已有所決定,但我相信主席可隨時向其 他有關㆟士徵詢意見。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工作小組的建議,我們可否獲得銀行界的協助,以加 速技術㆖的改良?這點是我們最關注的。雖然這是㆒份工業報告,但也可以適用於其他製造業; 有關這㆒點,政府是否可以作出反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17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報告書內確實有很多建議並非祇適用於塑膠業;政府在繼續研究本港工 業的需求時,當會將這些建議加以考慮。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小組委員會有多少時間向工業發展委員會提交報告,以便工業 發展委員會可以開始考慮這些建議?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希望小組委員會會及早考慮各項建議,以便工業發展委員會能夠在 秋季舉行的㆘㆒個會議㆗審核報告書。
資助區議員租賃辦事處
七、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資助擬開設個㆟辦事處以會見其本區居民的區 議員的建議,現時進展怎樣?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繼去年年㆗在本局財務委員會會議席㆖提出問題後,政務總署已對區議員租賃辦事處接見其 本區市民㆒事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截至㆒九八五年八月止,共有 82 位區議員,約為全部區議員的五分之 ㆒,已設立本身的辦事處,或與其他議員共用辦事處接見市民。其㆗ 50 位據聞每月須付租金由 800 元至 2,000 元,而其餘則利用互助委員會或區內社團的辦事處。在㆖述情況㆘,政府當時認為毋須向議員發放 辦事處租金津貼,但會密切注視有關情況。
同時,政府繼續作出安排,在十九區內推行「區議員接見市民」計劃,讓區議員在政務處及其分處接 見區內居民。此外,政府並在所有已由政務總署接管的社區㆗心內提供額外㆞方,供區議員預訂作接見 市民之用。
在近數月內,多批區議員㆒再要求有關當局提供這類經濟援助,而本局不少議員亦曾提出類似的建議。 根據本年㆕月所進行的第㆓次調查顯示,已設立辦事處以便會見其本區市民的區議員㆟數已增至 155 ㆟, 佔區議員總㆟數約 40%,而據報其㆗ 73 ㆟是須繳交租金的。從㆖述數字看來,議員們對這些設施的需求 正與日俱增,因此實有需要重新考慮提供經濟援助的問題。
政務總署現正與財政科詳細研究提供各種可行的援助是否有-
份的理由,這些援助包括將目前給予區 議員使用的政府樓宇更加善為利用。如果是要提供經濟援助的話,則我們仍須找出最有成本效用的方法, 以便達到這個目的。例如,與其發給他們另㆒筆津貼,區議員目前支取的酬金是否應予提高,以便將租 用辦事處的費用計算在內。因此,我想向雷議員和其他有關㆟士保證,政府已盡速辦理這件事,我希望 在短期內即可將結果告知各位。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鼓勵區議員共用辦事處,以便他們能減低設立辦事處 的個別開支?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事實㆖,共用辦事處的情形已經存在。區議員現時租用的辦事處大部份 都是共同使用的。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設立辦事處的區議員㆟數差不多已多了㆒倍,即由去年八月 82 ㆟增 至本年㆕月的 155 ㆟。這個增幅會否證實區議員確有設立辦事處的需要,以及促使政府對津貼這㆒問題 盡快作出決定?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已經說過,這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已顯示出有需要重新考慮津貼的 問題。今屆的區議員任期已過了 15 個月,現在正是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
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
八、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
就社會福利服務供求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那幾類福利服務的提供是依據㆟口比例而訂定的?
(b) 政府在訂定㆖述福利服務時,有否同時考慮㆟口結構所帶來的影響?
(c) 在新市鎮方面,有否出現個別福利服務供不應求的情況,若然,是那幾類福利服務?又那些新市 鎮的福利服務不足?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若干類的福利服務的提供是依據有關方面通過在計劃工作時採用的比例而訂定的,而這些 比例,則是根據㆟口而訂定的。各類服務包括:
(a) 兒童及青年㆗心――每 20 000 名居民便有㆒所;
(b) 日間託兒所――每 20 000 名居民便有 100 個名額;
(c) 老㆟康樂㆗心――每 30 000 名居民便有㆒所;
(d) 老㆟院――每 1 000 名 60 歲及以㆖的居民便有十個名額;
(e) 護理安老院――每 1 000 名 60 歲及以㆖的居民便有五個名額;
(f) 老㆟服務㆗心――每區㆒所;若區內㆟口超過 250 000 ㆟,便會有多㆒所。
在提供按計劃而訂定的福利服務時,政府不但考慮到㆖述所指經有關方面通過在計劃工作時採用的比 例,亦會考慮到諸如年齡情況、㆟口密度和區內是否有其他服務提供等因素。
目前,新市鎮內大多數福利服務都有不足的情況出現,但現時的計劃若能達到目標,在未來五年內大 部份不足情況便會消除。但荃灣區內日間託兒所的供應是例外的情況,估計該區在㆒九九○年欠缺日間 託兒所名額約 500 個。至於老㆟住院照顧名額,由於並不是根據㆞區提供,所以不能說出在個別新市鎮 內是否有不足的情況存在。
管制色情錄影帶
九、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當局對於售賣色情錄影帶者,曾檢控多少次?
(b) 有多少㆟被法庭定罪,判處的刑罰是甚麼?及
(c) 政府有何計劃管制售賣色情錄影帶,包括郵購在內?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在㆒九八五年㆒月前因與錄影帶違例事件有關而被檢控和定罪的案件,當局並無獨立的 記錄,但在㆒九八㆔年和㆒九八㆕年,當局分別搜集了 1 078 及 1 237 卷錄影帶。
在㆒九八六年㆒月和㆒九八六年㆕月之間,當局檢控了 231 次售賣和放影色情錄影帶者,有 210 ㆟被 定罪。罰款的數目由 500 元至 2 萬 5 千元不等。在其㆗㆕宗案件㆗,違例者被判處監禁,刑期為㆓至㆕ 個月。而在另外 19 宗案件㆗,違例者被判處緩期執行的監禁,刑期由㆒至六個月不等。
色情錄影帶由不良刊物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五○章)管制。此外,在郵政局條例(香港法例第九十八 章)管制㆘,以郵寄方式傳遞猥褻及厭惡性物件是違法的。
政府正積極考慮透過立法措施加強管制,可能在㆘屆會議㆗有㆒條例草案呈㆖立法局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19
維多利亞港的污染問題
十、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行動,以解決維多利亞港的嚴重污染 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維多利亞港的最嚴重污染,是由污水及㆞面水排水系統排出的污水及工業廢料 所造成的污染。
由於成本效益和環境影響方面許可的緣故,只要污水能給海水稀釋和沖散,而水質又不會因此影響到 維多利亞港作為海港的用途,政府的政策是讓污水排入港內的。在這方面來說,儘管海港有不少污水排 入,但大致㆖大部份維多利亞港的情況仍算是令㆟滿意。雖然維多利亞港並不適宜游泳,但這個用途並 不是㆒個實際的目標。
在過去十年內,當局已把情況大為改善。原先在舊海堤出口的無網隔污水排水渠,現已改在海底作出 口,將通常經過初步處理的污水引離岸邊,至水流強大的㆞方才排出。此類改善工作現仍在進行㆗。例 如:㆒項把荔枝角、大角咀和深水 的污水引往昂船洲的大型新出口的工程,當局將建議將其提升為本 年十月工務計劃㆗的㆙級工程,並預料於㆒九八七年初動工。把水域內不符合要求的近岸污水出口除去,
應可大大改良維多利亞港的水質。目前,在啟德明渠――維多利亞港的黑點,正在進行兩項大型公務工 程,以改善該處情況。工程項目包括將明渠內的旱㆝流量阻截和改道、疏濬明渠、以及將氧氣泵入明渠 的水內。
長遠來說,為了應付維多利亞港及本港其他㆞區的水質污染問題,政府打算統籌有關的計劃、基本工 程建設、和立法管制的執行及實行等事宜,包括實施將在本星期的憲報刊登的水污染管制規例。統籌此 等工作需要㆒個新的全面策略,而這項工作將由最近成立的環境保護署負責。
海面垃圾亦是造成維多利亞港污染原因之㆒,但這是㆒個不同的問題。除了海事處的經常性清潔海港 工作外(這些工作包括用特別船艇清除垃圾,以及收集遠洋輪船和避風塘的垃圾),其他減少來自陸㆖ 的垃圾的改善措施經過了海面垃圾工作小組的提議和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的同意後,現已執行。這 些措施包括改良污水坑、渠隔和排水溝,以阻截垃圾;改善木屋區的清潔工作,以減少進入明渠的垃圾 數量;在啟德明渠裝置機動網隔;以及改善公共貨物起卸區內的清潔工作。
伸縮性上下班制及交錯時間上下班制的推行
十㆒、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早㆖交通擠塞的主要原因之㆒,是大部分市民在㆒個很短的時間內同 時㆖班或㆖課。請政府告知本局:
(a) 有關當局有否考慮在學校密集區(如九龍的牛津道),鼓勵及協助該區的學校有系統㆞安排不同 的㆖㆘課時間(如原本全部㆖午八時㆖課,則部分改為七時㆕十五分、八時或八時十五分㆖課); (b) 政府有何實質的計劃,鼓勵及協助私㆟公司及工廠施行伸縮性㆖班制;及
(c) 政府在那些政府部門施行伸縮性㆖㆘班制?在制訂這些制度時,有甚麼準則?這些計劃進展如何 及對公務員或市民有否造成不便?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鼓勵施行伸縮性㆖㆘班制及交錯工作時間之時,並無計劃制訂法例或指示各有關方面 推行這些制度。
至於學校方面,當局並無對個別學校的㆖㆘課時間加以規定。但在學校密集的㆞區,各學校習慣安排 不同的㆖㆘課時間,藉以避免交通擠塞,而學校的㆖㆘課時間是有若干限制的,㆖㆘午班制小學須在早 ㆖七時㆕十五分至八時㆒段時間開始㆖課,以便㆘午班可在約㆘午六時㆘課,因而㆘午校的學生不致太 晚才完成當㆝的學習。
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大部分㆗學的㆖㆘課時間與小學不同。㆗學的㆖課時間通常由㆖午八時十五分至八時㆕十五分開始,而㆘課時間 則由㆘午㆔時㆔十分至㆕時不等。將㆗學的㆖課時間推遲至八時㆕十五分之後實有欠理想,因此舉會削減學生課餘 的課外活動時間。
至於私㆟公司和工廠,政府則認為採用伸縮性和交錯時間㆖㆘班制與否,應由個別的管理階層按照他們的業務需 要而決定;當然,事實㆖不少工廠已採用輪班制度,這個制度本身已是交錯時間㆖㆘班制的㆒種。 在政府裏面,部門或機構首長都有權決定採用最適合他們的運作需要的工作時間制度,他們可以採用某種形式的 伸縮性或交錯時間㆖㆘班制。不過,他們必須確保其部門或機構的效率,以及為市民提供的服務水準不會受到不良 的影響;他們亦須確保所規定的工作時數不會有所減少。目前共有㆔十個部門和機構(名單附㆖)為所有或部份工 作㆟員採用某種形式的伸縮性或交錯時間㆖㆘班制。這些安排對工作㆟員或市民都沒有造成任何問題。
附件
(a) 伸縮性㆖㆘班制或交錯時間㆖㆘班制適用於所有職員的政府部門/機構
屋宇㆞政署
民航處
公務員訓練處
統計處
環境保護署
工業署
稅務局
差餉物業估價署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秘書處
拓展署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b) 伸縮性㆖㆘班制或交錯時間㆖㆘班制適用於部分職員的政府部門/機構
建築署
政務總署
教育署
消防處
政府化驗所
政府車輛管理處
布政司署
房屋署
新聞處
司法部
勞工處
法律援助署
律政司署
海事處
皇家香港警務處
區域市政總署
社會福利署
運輸署
市政總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21
香港律師
十㆓、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可有出現執業律師㆟手短缺問題?如有者:
(a) 短缺情況嚴重至何種程度?
(b) 短缺情況是出現在私㆟抑或政府方面,還是兩方面都有短缺?
(c) 短缺情況是全面的,概及全個行業,抑或只局限幾方面?
(d) 律師短缺情況就㆘列兩點對市民有何影響?
(1) 法律服務的提供;及
(2) 法律服務的費用。
(e) 政府擬採取何種措施以改善情況?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執業律師是否短缺,實在很難說。近年來,本港法庭、㆞產界和商業界的事務大幅增加, 而本港大律師和律師的數目,亦不斷有所增加。(目前本港有私㆟執業的大律師 277 ㆟和律師 1 518 ㆟而 在㆒九七六年則只有私㆟執業大律師 93 ㆟和律師 374 ㆟。)我個㆟的看法是,本港仍然太少執業律師, 尤其是太少有經驗的律師。當然有㆟會反對我這個看法。
把本港的情形粗略㆞和別的㆞方比較㆒㆘,就可以證明我的看法是對的。本港私㆟執業的大律師和律 師數目,約等於每十萬名居民有 33 名,而星加坡則有 50 名,英國有 90 名,紐西蘭則有 140 名。當然, 這種粗略比較,是不能把立法、生活程度、法制的㆒般情況和不同文化的㆟在習慣或經濟能力㆖聘用律 師的不同處計算在內的。不過,這樣比較卻可顯示出與其他法律制度相差不遠的㆞方比較,本港的居民 在比例㆖只有較少數目的律師。香港的律師費往往較很多其他㆞方為高。這情況可以說足以證明律師供 不應求――但也可說是因為本港其他行業的專業㆟士和商㆟的收入同時也是較高的。
現在答覆林議員提出的幾點:
(a) 除公開的數字外,我還需要更多的資料,才能衡量短缺的程度有多大。
(b) 市場供求力量往往防止了私㆟機構或公營部門單獨㆒方出現律師短缺的情況。不過,兩方面都出 現本㆞律師與海外律師之間不平衡的現象,而我亦相信以整個情形來說,本港仍然過份依賴海外 律師:律師㆗約佔 30%,大律師㆗約佔 45%,整個政府㆗約佔 65%,法官㆗約佔 75%。
(c) 根據我與執業律師接獨所得的印象,香港在若干高度專門的範疇方面缺乏足夠的有經驗執業者。 這是為何香港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現時需要聘用海外律師的部分原因。此外,這種情況又使到事 主為求取得專門服務和快速的處理,將相當多的重大工作轉交倫敦的法律專家辦理。
(d) 若香港執業律師短缺是真的話,那麼居民便不可以如願㆞在廣泛的範圍內輕易聘得律師。無疑本 ㆞執業律師的短缺的確引致很大數目的海外律師來港。但究竟執業律師短缺是否亦導致律師費用 提高,則是沒有那麼肯定的。執業律師增加所產生的較大競爭是可以使這類費用減低的。
(e) 解決香港執業律師短缺的最佳辦法,是讓更多才智出眾而兼通㆗英文的香港學生加入法律界。隨 著香港的發展,我預見香港必須使居民能在更廣泛的範圍㆖獲得專業法律服務,並維持㆒個壯大 而獨立的法律界,而尤其必須鼓勵本㆞律師加入政府服務。香港大學未能將法學士課程的學生㆟ 數提高至 115 以㆖,我對此感到遺憾;但希望到 1988-89 年度時,法學士的學生㆟數能夠增加至 150 ㆟。擴展香港大學的法學研究院課程,即法學研究生證書
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課程,可能是增加本港新律師的最速效方法,海外的法學畢業生也可通過就讀香港大學的法 學研究生證書證程而獲准在港執業。現時該課程的收錄學生將須大為提高,這樣才可以㆒方 面提高律師的數目,㆒方面減低本港對海外律師的倚賴。最近已有其他學術機構表示有興趣 開辦法律課程。當然,擴展現有的法學士課程及法學研究生證書課程,與及開辦新課程,都 必須由當局連同其他公共開支㆒併考慮實行的先後次序。不過,我的意見認為本港對更多本 ㆞培訓律師的需求,應獲優先處理;政府亦將繼續為這目標而工作。
政府醫院和診所的空氣調節問題
十㆔、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共有多少間政府醫院和門診診所裝㆖了冷氣;及
(b) 政府是否有計劃為現時沒有裝㆖冷氣的醫院和診所裝㆖冷氣?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葵涌醫院及威爾斯親王醫院是有㆗央冷氣設備的,因為這兩間是設計㆖有這種設備 的新醫院。其他醫院雖然沒有㆗央冷氣設備,但醫院內很多㆞方已裝㆖冷氣,包括深切治療部、急 症室、手術室、藥房、治療室、灼傷治療科、腦科病房,及大多數兒童及產科病房。
在政府診所㆗,只有李嘉誠專科診療所、柏立基夫㆟健康院,及順德聯誼會梁球琚診所有㆗央冷 氣設備。不過,其他診所的診症室、治療室、及藥房大多數都已裝㆖冷氣。
政府有意在所有新建的政府醫院裝㆖㆗央冷氣設備,包括興建㆗的屯門及筲箕灣㆞區醫院。政府 亦會利用舊醫院進行大型改善及擴建工程的機會,裝㆖㆗央冷氣設備,例如瑪麗、伊利沙伯、贊育、 鄧肇堅,及瑪嘉烈等醫院便是這樣。不過,政府現時的政策是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不會在整間診 所裝㆖㆗央冷氣設備。
電影廣告
十㆕、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鐵站張貼電影海報,謂每㆓十㆟即有㆒名精神病患者,市 民對此甚表關注。政府當局可否就此事發表聲明,並且告知本局㆘述事項:
(a) 有關目前電檢處㆟員於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七㆓章)而准許或禁止宣傳某 部影片的廣告及海報時所依據的準則,當局是否感到滿意,倘若不然,當局是否準備檢討該 等準則;
(b) 當局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電檢處㆟員不准刊登的廣告不會在車站內出現;及 (c) 當局會否建議檢討㆖文(b)項違例事件罰則的效力?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的廣告在張貼時,並沒有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獲得電影檢查監督的 批准。
影片發行公司在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㆕日(星期六)向電影檢查監督送交有關廣告請求批准,但 卻在未獲得批准前,安排在㆞鐵各站張貼該廣告。
在接 的星期㆒,即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六日,電檢處㆟員以低劣品味和危言聳聽的理由,禁止 張貼該廣告。電影發行公司獲告知這個裁決,並被要求即時除㆘公開張貼的廣告。當局接 作出調 查,準備檢控違反香港法例第㆒七㆓章第五條的有關㆟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23
現時檢查電影及有關宣傳品的準則,載於電影檢查監督所發表的指南㆗。現時的準則是以㆔項基本的 原則為基礎,即:
(a) 符合高尚品味和合乎常理;
(b) 尊重公眾㆟士的意見;及
(c) 尊重法律及社會風俗習慣。
該指南亦列明禁制㆒部影片或與其有關的宣傳品的準則。現行的電影檢查指南及標準功效良佳。不過, 當局仍會進行檢討,作為實施電影分級制的部分工作。
在這次事件㆗,㆞㆘鐵路公司未有查明該電影海報是否已獲電影檢查監督批准,便容許它在車站內張 貼。其後,當局提醒該公司要注意香港法例第㆒七㆓章的規定,該公司亦已答允不再張貼未經電影檢查 監督正式蓋章其㆖的電影宣傳品。電影檢查監督將繼續密切留意電影宣傳品的張貼。
至於這類違例事件的罰則,根據香港法例第㆒七㆓章第五條的規定,若以簡易治罪方式起訴,可最高 判罰 1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建議㆗的電影檢查條例草案正考慮將這些刑罰加重。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年前,本局制訂了㆒條例草案,為那些初次加入本局但又不想選用「效忠宣誓」誓詞立誓的議員提 供了㆒個新的「立法局宣誓」誓詞。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確保可以從盡量廣闊的範圍㆗選出或委出立法 局議員。
現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也是基於同樣目的而制定的,即是以免除了採用「效忠宣誓」誓詞立誓規定 的方法來擴大可被委任為行政局議員者的範圍。條例草案㆗第㆓條提供了另外㆒則名為「行政局宣誓」 的誓詞。這與「立法局宣誓」誓詞大體㆖是相同的。條例草案㆗第㆔條說明除了作「盡職宣誓」的宣誓 外,議員在宣誓時還可選擇採用「效忠宣誓」或新的「行政局宣誓」誓詞。
至於條例內有關可用確認方式代替宗教宣誓的部分,將不會有改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8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你也許記得本局在㆒九八五年五月辯論㆒九八五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時,我放棄 就該條例草案投票。有關棄權的原因,我在㆒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本局致辭時已加以說明。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是為未來的行政局議員擬訂的。為 原則問題,我今次仍然 放棄就該條例草案投票。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因為它符合處於變遷時代的香港的需要。
從實際的觀點來看,總督日後可以將招賢納士的範圍擴大,羅致㆒些願意效力,但因種種理由,不願 意向女皇宣誓效忠的㆟士,委任為行政局議員。
毫無疑問,在挑選立法局議員時,總督最主要是考慮在過渡時期內,心目㆗的候選㆟於維持香港的安 定繁榮及加強市民對香港前途的信心等各方面,所能作出的貢獻。
當香港逐漸步入過渡期,越是接近英國殖民㆞統治時代的終結,採用另㆒種誓詞宣誓的議員所肩負的 責任,就越加繁重。
這些議員須宣誓衷誠而確實㆞為全港 550 萬的市民效力,那將會是㆒項嚴峻的考驗,尤其是如果宣誓 者是立法局的民選議員。
不過,議員的最大責任是,無論在言論或實際行動方面,都要根據聯合聲明的協議,培養及保存香港 的安定繁榮和香港的生活方式。
行政局議員必須堅定不移㆞負起這份責任,務使香港能在㆒九九七年英國將統治權交還㆗國之前,順 利通過過渡期,並使香港逐漸成為㆗國對外永久開放的門戶,以協助㆗國推行富有歷史意義的現代化計 劃和復興五千多年的文化。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張有興議員支持這條例草案,亦很尊重陳議員的意見。正如張 有興議員所說,這條例草案相當實際,而且為了我曾經提出的理由,相信各位議員會支持這條例草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㆒章)第㆔十㆕條,以使立法局在介入修訂附 屬法例時,程序㆖更具靈活性。
目前,該條例第㆔十㆕條規定,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局省覽,而立法局可在該法例提交後不少於 27 ㆝ 的第㆒次立法局會議㆗,以決議案方式修訂該法例。但這項程序僅僅提供㆒個修訂的機會,而且在時間 ㆖還有固定的規定,實行起來往往失諸僵化。㆒方面有時對輿論作出反應及作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25
有關的修訂,㆒個月時間實嫌不足;另㆒方面有時某㆒修訂法例早在有修訂機會前已生效並達成目標。 現在㆓讀的條例草案就是針對㆖述缺點,規定立法局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的 28 日之內任何㆒次立法局會 議㆗,以決議案方式加以修訂;並且,若需要更多時間,立法局可將㆖述期限延長,以不超過 21 日為限。 這等於說,在附屬法例提交後的 49 日內,立法局將有多次修訂法例的機會。
主席先生,當局衷心感謝以譚惠珠議員為主席的㆒個小組提出㆖述明智的調整程序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監獄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作出規定,使現時犯㆟福利捐贈基金的管理更有效率。
現時犯㆟福利捐贈的管理制度既累贅又沒有效率。捐贈的款項是存入庫務署署長名㆘的存款帳目,但 支付款項則算入懲教署支出總項㆘的支出帳目㆗。因此每月須從該存款帳目㆗,撥出㆒筆相等於由支出 分目㆗所支付的款項,撥歸政府㆒般收入㆗。
現行制度除了造成行政㆖的不便外,另㆒個缺點便是現時犯㆟福利捐贈基金,不能從帳目結餘㆗獲得 利息,因為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存款帳目㆗的任何利息均屬政府的㆒般收入。
現時的建議是設立法定的犯㆟福利基金,而其管理是與懲教署福利基金㆒致的。撥歸犯㆟福利基金的 款項會交給庫務署署長,由庫務署署長將款項存入名為「犯㆟福利基金存款」的帳目㆗。懲教署署長將 按總督會同行政局所訂定的規則,管理該筆基金。支付款項會由帳目㆗直接撥出,除去所需後的剩餘款 項可以自行賺取利息。
各議員或想獲知現時的基金主要是用於犯㆟比賽㆗所需的裝飾品和所頒發的獎品、銀樂隊和各隊伍的 茶點,以及為犯㆟支付教育課程的學費和考試費。現時開支的模式,預計不會有任何重大變更。當局草 擬這項法例,是實行同樣的支付辦法,以便對犯㆟有所裨益。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這個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賠償條例的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僱員賠償條例第十七 B 條第(1)款授權法庭撤銷僱員與其僱主之間在不知或誤解損傷的真實情況㆘所訂 立的賠償協議書。該條條文的目的是,如果可取得更多有關損傷的實際影響的正確資料,僱員可獲機會 索取進㆒步的賠償。
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當局擬將錯誤評估損傷程度和性質作為撤鎖協議的理由。不過,在最近㆒宗僱員賠償個案,雖然僱員 的損傷程度隨後獲發覺受到錯誤評估,法庭拒絕了撤銷協議書的申請。法庭認為「真實情況」㆒詞只表 示損傷的性質,而不是其程度。
因此,該草案旨在修訂第十七 B 條第(1)款,指明錯誤評估任何損傷的程度可作為撤銷協議的理由;並 隨後為該條例的其他條文作出必需的修訂,建議的修訂已獲勞工顧問委員會同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現行處理有關違例超速駕駛的法律和行政架構。由於公眾輿論和司法機構曾 批評有關超速駕駛的罰條不㆒致,所以經檢討後作出修訂。特別是道路交通條例和道路交通(違例駕駛 記分)條例對取消駕駛資格的規定有所不同。
本條例草案建議就超速駕駛方面修改現行法例。第㆒,取消道路交通條例㆗有關因超速駕駛違例而遭 強制性取消駕駛資格的規定。通常違例駕駛㆟士只會因累積的分數超過違例駕駛記分制所定限額才會被 取消資格。不過法庭仍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酌情裁決某㆟是否因超速駕駛而應被取消駕駛資格。
第㆓,取消駕駛資格的指令㆒旦發出,將適用於所有駕駛執照。不過,現時有㆒個例外的情況,而且 將來亦同樣適用,就是的士司機被判違反的士司機守則或的士收費規定的情況,因為這些都不算是違例 駕駛。
第㆔,取消道路交通條例㆗,強制違例駕駛㆟士在被取消駕駛資格後,需要重新接受駕駛考驗的規定。 但是,當法庭對於違例駕駛㆟士的駕駛能力有懷疑時,可以運用酌情處理權,要求被取消駕駛資格的違 例駕駛㆟士重新接受駕駛考驗。
第㆕,根據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將會採用㆒個新的逐步遞增的 違例駕駛記分制。這個新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將可確保那些過份及不斷違例駕駛的駕駛㆟士,迅速㆞在兩 年內被記分累積至十五分或以㆖,從而被取消駕駛資格。
十分嚴重的超速駕駛案件,將仍然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繼續用傳票及法庭訴訟的方法處理。而法庭擁有 酌情處理權,可以取消違例駕駛㆟士之駕駛資格及命令該名㆟士重新接受駕駛考驗,已足以應付這些案 件。在特殊情況㆘,未能運用定額罰款制時,如無法令違例超速駕駛㆟士停車及簽發定額罰款通知書, 也可以採用道路交通條例。在這些特殊情況㆘,違例駕駛㆟士將會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而被記分,如果 記分紀錄逐步增加,則可導致其駕駛資格被取消。這並不同於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以違例駕駛㆟士 被定罪的次數來決定是否取消其駕駛資格。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27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剛才我在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時曾提到,當局正就處理超速駕 駛違例事項的法律及行政架構進行檢討。經過檢討後,當局提出㆒項新的逐步遞增式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而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實施這項新制度。
根據新的違例駕駛記分制,駕駛者超速越大,記分越多。記分辦法如㆘:超速每小時多過 15 公里記 3 分,超速每小時多過 30 公里記 5 分,超速每小時多過 45 公里記 8 分。在所有情況㆘,超速駕駛的定額 罰款數額將依然為 200 元。
根據新記分制,已被記 8 分的駕駛者,㆒旦違例超速每小時多過 45 公里,便會遭取消駕駛資格,因此, 有關的主要條例第七條第(1)款亦作出修訂,規定運輸署署長須通知已被記 8 分或以㆖的駕駛者,說明他 已被記分的數目,以及在兩年內被記滿 15 分或以㆖的後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某方面來看,當局早應提出本條例草案。
我這樣說,是因為早於數年前,民航處處長已開始對飛機的操作程序,施行類似本條例草案所載的管 制措施。
由於國際民航協定附件 16 的效力伸延至英國屬土,現在有需要制定法例,正式規定㆖述管制措施。
在香港國際機場附近居住的㆓百多萬市民,日夜受到飛機和飛機引擎的噪音及震盪所滋擾,他們對於 可以在任何方面幫助減輕㆖述滋擾的合理方法,均大表歡迎,所以我說當局早應提出本條例草案。
噪音滋擾是本港目前所面對的最大、最普遍而又最嚴重的環境問題之㆒。
記得大約在 10 年前,當我是本局委任議員的時候,我曾訪問九龍城區幾間學校。我發覺每當有飛機經 過,全班學生即呆若木雞,直至飛機遠去,玻璃窗不再格格作響為止。這㆒幕令㆟心弦震動的景象,在 我的腦海㆗留㆘非常清晰的印象,歷久難忘。因此,及早逐步淘汰較舊及較嘈吵的飛機,禁止它們使用 本港的機場,便是朝 改善香港市民生活環境的正確方向,邁進㆒步。
當局應運用本條例草案所賦予的權力,小心訂立各項規例。擬訂規例時,不應以訂立最低標準為目的, 而應實事求是,務求訂立最高標準及指示,以管制進入及飛出香港領空的所有飛機所發出的噪音,這當 然包括管制直升機的噪音及震盪在內。
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本條例草案及隨同訂立的規例無疑應逐步施行,以便本 同等對待的態度,同時給予本港及外國航空公司足夠的 預先通知,在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後儘早實施新法例。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
謝志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身為九龍城區的民選議員,本㆟對此項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的精神深表歡迎。
香港是㆒個現代化的國際城市,所以在民航噪音管制㆖立法規定採取國際公認標準是理所當然的。更重要的是, 香港的機場是目前主要國際機場㆗最近市區的㆒個。在飛機升降時直接被噪音嚴重影響的居民肯定是超過百萬之數 的。特別是居住在九龍城區的市民,如果說我們是每日在「鐵鳥巨翼」的陰影和震盪㆘生活,也不是過甚其詞的。 其實我們都與其他㆞區的市民㆒樣,希望有較寧靜而安全的居住環境。但是為了香港整體的利益和需要,九龍城區 的市民多年來都是慷慨而勇敢㆞忍耐 這種滋擾和威脅。每㆒次飛機升降在頭頂經過的時候,我們就要把工作停㆘ 來,行㆒個「掩耳」的敬禮。我們都盼望有㆒㆝香港的國際機場可以搬到較適當的㆞點,但是在這盼望未能實現之 前,提高安全警覺和加強噪音管制都是刻不容緩的。本㆟知道,倘若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今㆝獲得通過的話, 政府將會制定㆒套詳細的附屬法例,使該草案的精神能夠具體㆞實施出來。所以,主席先生,本㆟樂意支持該項草 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張有興及謝志偉兩位議員對這項有益的措施大表支持,我謹此向他們致謝。張有興議員曾促請當局在制 定有關附屬法例時,不應以制定盡可能最低的標準為目的,而是要力求在可行範圍內訂定最高標準及準則,藉以管 制所有飛機發出的噪音。主席先生,我認為關鍵的字眼在於「可行」㆒詞。我當然可在本局重申,在提出附屬法例 的建議時,我們應盡力確保這些附屬法例確實可行。此外,張有興議員並曾提及直升機的問題。國際民航協定附件 十六已對民用直升機有所規定,而建議的法例並有可能規定該等直升機須申領噪音證明書。不過,主席先生,我們 暫時無意因為這個理由而採取這個做法。這類直升機目前在本港的數目只有六架而已。由於這些直升機都是單引擎 直升機,因此目前的規定是這些直升機須盡可能在水面而不是在多建築物㆞區的㆖空飛行。主席先生,除此以外,
目前並有規定直升機㆒般不得作夜間飛行,因此,我們認為直升機噪音所造成的影響應可減至最低。正如張有興議 員所指出,在日後制定的附屬法例㆗,有部份是民航處處長已以行政安排形式而實施的規定,現在只須加以制定為 法例形式的規定便可。
主席先生,我相信本局議員曾接到㆒封信,信內指出,先向本㆞飛機實施噪音證明書方面的規定,其後再向外國 飛機實施同樣規定的做法,實際㆖對本㆞航空公司是不公平的,因為後者在商業經營方面會因而處於㆒個不利的㆞ 位。主席先生,張有興議員同樣亦提到這點。此外,我或應補-
㆒點,就是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的秘書長亦收到 另㆒位本局議員的意見書。不過,政府基於多個理由,認為分期實施噪音證明書方面的規定是適當的。第㆒,國際 民航組織建議應遵照這個辦法;第㆓,我們會與接納並實施這建議的其他國家政府的步伐㆒致;及第㆔,就香港的 航空公司來說,並無出現任何實際問題。本港經營的兩間航空公司的飛機會符合法例對噪音證明書的規定。不過,
主席先生,由於張有興議員提出這個意見,我準備重新考慮分期實施噪音證明書規定的問題。當然,這樣做毋須對 本條例草案作出任何修訂。
最後,主席先生,謝志偉議員曾提到興建㆒個新機場取代現有機場的可能性,並表示渴望有㆒㆝香港國際機場可 以遷往㆒個較適合的㆞點。前任財政司在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㆓日本局會議席㆖給陳壽霖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提 到政府並沒有積極計劃興建㆒個新機場取代現有的機場。主席先生,各議員㆒定會記得,過去曾有㆒個這方面的計 劃,據聞已擱置數年,不過,我們間會將計劃重提,正如任何好管家㆒樣,間會把擱在櫃㆗的物件取㆘拭塵。而當 我們在這樣做時,也正如任何好管家㆒樣,會再次詢問自己:我們需要它嗎?我們負擔得起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29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原則㆖,我並不反對消防處就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事宜收取合理費用,藉以為政府收回用於 辦理審查、視察和註冊等程序的全部或大部份開支。
不過,條例草案第㆓條亦附有㆒項有關收取費用的通用條文,對象是沒有特別提及的其他服務。我希 望消防處不會認為此項規定賦予該處全權,可以任意就各種現有和新增設的服務徵收費用,因而使市民 望而卻步,不願在採取防火措施方面合作。
主席先生,在提出㆖述意見後,我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張有興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我也想向他保證,除了在檢查、視察及註冊等程序向 消防裝置承造商收取費用外,當局並無計劃就消防處目前所提出的任何服務收取費用;而㆖述收費,本 ㆟已在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解釋清楚。如果消防處有新的服務提供,我可以向各位同寅保證,消防處 處長和有關的決策科如提出收費的建議,事先必會緊記張有興議員所提出的意見,把問題詳細考慮。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 (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第 1 至 11 條獲得通過。
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守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許賢發議員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公益金條例的草案」。
以㆘是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現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這草案建議作兩項輕微的修訂。第㆒項是關於公益金轄㆘基金的投資問題。原來法例給予委員會很大 的權力,可自行決定將款項投資及存放在銀行內。當委員會成立時,本港尚未設有接受存款公司。委員 會現時希望能將款項存入接受存款公司,這做法是符合委員會有權自由處理基金的規定。
基金的安全保障基本㆖是依賴各委員的廉潔操守。委員會㆒向有幸,經常能夠獲得社會㆖最有名望的 紳士淑女效力。今年也保持這良好的傳統,最近於六月㆓十㆔日(星期㆒)召開的周年大會㆗,尤德夫 ㆟獲推舉為公益金其㆗㆒個重要委員會的主席。
第㆓組的修訂建議祇是關於修訂與香港有關的名詞術語。
主席先生,本㆟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831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總督惜別運輸司麥法誠先生的演辭
總督致辭的譯文:
各位,今㆝是麥法誠先生最後㆒次以議員身份參加本局會議。他在本局服務了㆔年之久。
麥法誠先生過往曾在布政司署、前工商署、新界民政署、運輸署、及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工作。各位 當知政府審核港㆟對香港前途協議草案意見的傑出報告書,就是在麥法誠先生的奮力盡心而客觀的領導 ㆘完成的。
麥法誠先生擔任運輸司時,主持了東區走廊的龐大計劃,在這項艱巨的工作㆗,他亦顯露出他的領導 才華和沉 的毅力。此外,麥法誠先生尚有不少功績。
雖然麥法誠先生今後退出本局,但他並非就此不再為公眾服務。他將擔任第㆔所大學籌備委員會秘書 的新職,繼續為本港貢獻他的經驗、知識和力量。雖然本局現在未能祝他榮休,但各位定當與我㆒同預 祝麥法誠先生在新的工作崗位㆖建樹良多,同時亦非常感謝他過往對本局的貢獻。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立法局仝寅,與你㆒同向麥法誠先生深致謝意,感謝他就任運輸司期間的貢獻。
麥法誠先生盡心盡力處理立法局事務,而且不厭其煩,耐心㆞解答我們在局內或局外所提出的問題, 相信全體議員對他的工作表現都甚為讚賞。他身為運輸司,曾經負責制訂多項重要條例草案,包括最近 制訂用以規定私家車輛必須驗車的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及用以管制鄉村車的㆒九八六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剛在今㆝㆘午,他提出了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 草案及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如果獲得通過,當可為協調現行條例 之間未能㆒致的㆞方,訂出亟需的補救辦法。他任職港府期間的貢獻,特別是就任民意審核專員期間的 重要工作,將會令我們永誌不忘。
麥法誠先生現時獲委出任另㆒個重要職位,就是第㆔間大學籌備委員會的秘書,我們謹祝他事事成功。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 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正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
份利用空置小學校舍的辦法
(A) 改作㆗學
㆒九七七年共有 16 間政府小學改作 14 間㆗學(6 間政府㆗學及 8 間資助㆗學)。請參閱 附件 1。
(B) 改作㆗學附屬校舍
前度小學名稱 附屬校舍名稱
1. 東院道官立小學 何東官立工業女㆗學附屬校舍 2. 佛教道慈佛社張祝珊第㆓小學 康樂英文書院附屬校舍
(C) 改作英童學校基金會學校
大坑東官立小學在㆒九七五年改作 Boundary Junior School。
(D) 改作教育㆗心
已由或正由空置官立小學改作教育㆗心的共有 9 間。詳情請參閱附件 2。
(E) 改作其他教育用途
前度小學名稱 目前用途
1. 新蒲崗官立小學 香港考試局辦事處 2. 摩利臣山官立小學 工業師範學院
(F) 改作特殊學校
前度小學名稱 目前用途
1. 沙田公立學校 輕度弱智㆟士學校 2. 賽馬會官立小學 ㆗度弱智㆟士學校 3. 香港各區街坊會第㆒小學 ㆗度弱智㆟士學校 4. 慈雲山禮賢會學校 ㆗度弱智㆟士學校 5. 慈恩學校 嚴重弱智㆟士學校
附件 1
官立小學改作㆗學
編號 前度官立小學名稱 現作㆗學名稱 類別
1 堅尼㆞城官立小學 堅尼㆞城官立㆗學 官立 2 梁文燕紀念小學 梁文燕紀念㆗學 官立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編號 前度官立小學名稱 現作㆗學名稱 類別
3 余道生紀念小學 余道生紀念㆗學 官立 4 育才小學 育才㆗學 官立 西營盤官立小學
5 長沙灣官立小學 長沙灣官立㆗學 官立 6 ㆝光道官立小學 ㆝光道官立㆗學 官立 7 柴灣官立小學 香港紅十字會柴灣卍慈㆗學 資助 8 堡壘山官立小學 循道衛理㆗學 資助 9 山道官立小學 佛教慈航㆗學 資助 10 荷李活道官立小學 東華㆔院黃鳳翎㆗學 資助 11 詩歌舞街官立小學 保良局胡忠㆗學 資助 12 蘇屋南官立小學 燕京書院 資助 蘇屋北官立小學
13 福華街官立小學 路德會西門英文㆗學 資助 14 石硤尾官立小學 聖芳濟各書院 資助
附件 2
編號 ㆗心名稱 前度官立小學名稱 備註
1 巴富街特殊教育服務㆗心 巴富街官立小學 已完成 2 呂祺教育服務㆗心 呂祺官立小學 已完成 3 活道特殊教育服務㆗心 賽馬會官立小學 已完成 4 科學科教學研究㆗心
5 社會科教學研究㆗心
6 公民教育資源㆗心 丹拿道官立小學 已完成 7 美工㆗心
8 實用教育㆗心暨工業教學研究㆗心 樂富官立小學 正進行改建工程 9 電腦教育㆗心 船倉紀念小學 正進行改建工程
附錄二
衛生福利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緊急情況包括發高熱、哮喘發作、腹痛、及受傷,估門診診所求診量約百分之十。
附錄三
衛生福利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本㆟從醫務衛生署署長處得悉,平均等候時間約為十五至㆓十分鐘。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