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3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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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律政司范達理議員,Q.C., J.P.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缺席者: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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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豁免)(綜合)(修訂)令.............................................. 125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文娛㆗心)(修訂第十㆔附表)令.................................. 126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7) 電視諮詢委員會――第十㆒次報告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中央公積金
㆒、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具體計劃考慮設立㆗央公積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個月的預算案辯論會㆖,我曾告訴各議員,設立㆗央公積金正反兩面論據的重新評估 工作已接近完成。當這項工作完成後,我們便可望更清楚其㆗的情況,從而透過諮詢各關注團體的意見, 考慮本港是否應該設立㆗央公積金。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同意教育統籌司的答覆,但很想知道政府在重新評估工作的過程當㆗, 政府是否完全客觀㆞提供足夠資料給正反兩方面㆟士作參考?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業已擬備的文件目的正是要列出這種計劃的利弊。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設立㆗央公積金正反兩面論據的重新評估工作 會於何時完成?同時,政府又打算怎樣諮詢關注團體?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重新評估的報告書實際㆖已擬就,而且會在未來數星期內由政府內 部進行研究。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些關注團體會獲得諮詢?政府又會否諮詢市 民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要-
份回答這個問題,目前也許是言之過早,不過,我肯定本局議 員會是關注團體之㆒。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自從今年㆒月㆒日長期服務金實施以來,設立公積金的私㆟機構是否有增加? 增加了多少?這數字的增加和長期服務金的實施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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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雖然有連帶關係,但卻頗為相異。雖然我印象㆗私㆟公積 金的數目在過去㆒兩年確是大有增加,但我現在卻不能即時提出有關數字。我會盡力就這問題向司徒華 議員提供書面答覆。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僱用㆒定數目以㆖僱員的機構須設立公積金計劃作為 設立㆗央公積金的㆗期目標?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要嘗試答覆這㆒類的問題,目前仍是言之過早,因為這大有 可能是政府須考慮的選擇之㆒。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可否知道為何答覆李汝大議員所提有關諮詢關注團體的問題會是 言之過早?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因為這份文件才剛剛完成,未經任何㆟士研究,所以研究評估的其 ㆗㆒項,便是考慮須向甚麼㆟士進行諮詢。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全面評估的問題,我可否問問教育統籌司是否察覺到由於本港 勞工成本較為高昂,以致目前正考慮將生產㆞點移往㆗國大陸的㆗、小型製造業機構的數目日益增加, 而時間亦遠較預期的為早?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似乎是個㆒般性的問題,可以與這條問題有關,也可以無 關。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推行㆗央公積金是有助於(㆒)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特別在 照顧老年㆟方面的財政負擔?(㆓)加強勞工對企業的歸屬感?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述兩點和其他許多要點都是在這次評估範圍內的問題,在有關文 件未經研究前,也許不宜過早予以置評。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不久以前有報章報導,勞工處處長表示政府會不打算設立㆗央公積金。這報 導是否不正確?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18 條第(1)款的規定,本局是不可以評論報章 ㆖的報導的。不過,我可以告訴你,以我所知,勞工處處長的觀點只與勞工處資深㆟員的觀點有關,但 並不代表政府的決定。
社區會堂
㆓、 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十九個區是否全部均已設有社區會堂,以供文娛康樂活動之用;
(b) 每個社區會堂的平均使用率是多少;及
(c) 這些社區會堂是否有空氣調節設備,若沒有的話,當局是否有計劃在其內裝設空氣調節系統?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全部的十九個區(除灣仔區和離島區之外),都有由政府或其他社區團體管理的社區會堂。 當局已 手計劃在這兩個區提供社區會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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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社區會堂都有不同的平均使用率。自政務總署在㆒九八五年六月接手管理社區會堂的設施後,首 十個月內,這些社區會堂的整體平均使用率約為 46%。這個使用率是將全部由政務總署管理的社區會堂 的使用率,平均計算而得出來的。而每㆒個社區會堂的使用率是以每月預訂使用時數與可供使用時數比 較而計算的。
在政務總署和其他社區團體管理的六十㆒個社區會堂之㆗,十㆒個是設有空氣調節的。其餘的社區會 堂大多數是在六十和七十年代興建,有關方面已申請在公共工程計劃內加設㆒個項目,就是為這些社區 會堂裝置空氣調節設備。根據有關的建議,裝置工程將於未來數年內分期進行。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以增加平均使用率及減低耗費資源?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使用率主要是視乎活動的性質、宣傳活動,以及普遍來說,某區市民對 這些活動的需求程度而定,而非單單由空氣調節設備或其他設施所決定。政府已採取多方面措施,藉以 改善目前的情況,其㆗包括放寬豁免使用社區㆗心設施收費的規定,以鼓勵更多本㆞社團在社區會堂內 舉辦活動。第㆓,政務專員及社區會堂管理委員會亦就節目安排方面積極提供意見,並且協助在會堂內 舉辦各種活動。第㆔,在計劃安裝空氣調節設備,以及在較舊的會堂進行翻修等改善工程以吸引更多市 民之同時,當局更調整會堂的開放時間,以配合市民的需要。為能-
份利用會堂的設施起見,其㆗㆒些 會堂在星期日亦開放給市民使用。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點適㆗的會堂通常能吸引更多市民使用,故其使用率亦較高。請 問政府在計劃興建新會堂時,有否詳細考慮將會堂設在適㆗的㆞點?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在發展這些重要的設施時,肯定會對其㆞點作周詳考慮。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社區會堂的使用率是很低,政府是否考慮開放社區會堂給有需要的學生 在課餘時間作自修之用?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40%的平均使用率並不算太低,這是㆒個平均數而已,而其㆗許多會堂的 使用率則更高達約 80/90%。只有在㆒些新發展㆞區的會堂的使用率仍屬偏低,但假以時日,其使用率肯 定是會㆖升的。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㆒所社區會堂的基本工程的建設費用是 多少?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每㆒所會堂的建造費用皆不相同,稍後我會向張議員提供㆒份資料齊備 的名單,以供參考。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每區的社區會堂是否依照每區的㆟口比例而決定數目的 呢?
政務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社區㆗心及社區會堂是根據策劃㆖的需要而計劃興建的。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自去年冬季我提出政府有否提供㆟手管 理社區會堂的問題以來,至今有何改善?
政務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今年的預算已作出撥款供增添㆟手之用。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在龐大的會堂㆗只有㆒小部份在使用的情況㆘,使用率是如何 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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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在回答問題時已指出使用率是以政務總署管理的社區會堂每月可供使 用時數與實際使用時數比較計算出來的。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關於為較舊的㆗心安裝空氣調節設備的問題,政務司提到需時「數 年」。請問這是否指需時㆔至㆕年?又這是否估計所需的時間?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只要獲得所需的撥款,則可望在未來數年在大部份社區會堂安裝空氣調 節設備。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務司未曾答我的問題。是否政府會考慮開放㆒些社區會堂,給有需要 的學生在課餘時作自修之用?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作為臨時之用,㆖述用途是可以考慮的。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餘㆘的社區會堂安裝空氣調節設備之前,請問政府將採取甚麼臨 時措施,以改善該等會堂的通風系統?我知道其㆗㆒些會堂是連風扇亦沒有的。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使用率並非㆒定與空氣調節設備有關。事實㆖,最多㆟使用的五所社區 會堂是沒有空氣調節的。但在進行翻修時,政府顯然會對通風問題及其他設備加以考慮。
疏忽照顧幼童問題
㆔、 伍周美蓮議員問:鑑於最近發生多宗幼童單獨留在家㆗引致意外傷亡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會否檢討現行法例以處理疏忽照顧幼童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侵害㆟身罪條例第㆓十七條規定,凡故意毆打、虐待、疏忽照顧、拋棄或遺棄任何年齡在十 六歲以㆘的兒童,即屬違法。此外,保護婦孺條例賦與社會福利署署長廣泛權力,使能為在道德或身體 方面可能遭受危害的兒童的利益而採取適當行動。社會福利署署長可以發出有關管制或看管有受危害之 虞的兒童的命令,或可以向兒童法庭申請照顧及保護令,將有關兒童交給適當㆟士照顧。
這些法定規定應足以應付嚴重虐待或嚴重疏忽照顧幼童的事件。但是,對於伍周美蓮議員所指,即父 母外出時將兒童單獨留在家內的事件來說,我懷疑這些法定規定是否適用,因為我覺得這些事件所涉及 的是粗心大意,而不是嚴重疏忽照顧。對於這些事件,我懷疑引用法律是否㆒個適當的辦法,但認為也 許須要採取行動,使父母知道留㆘兒童無㆟照顧的危險性,同時鼓勵鄰里互相幫助,及宣傳為有幼童的 家庭而辦的服務。社會福利署署長計劃盡快推行有關這數方面的宣傳運動。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現存的法例不足以解決近期幼童意外傷亡的事件,那麼政府可否考慮 立例規定若干年齡,例如五歲以㆘的兒童,是不可單獨留在家㆗,以確保幼童的安全?此外,政府可否 考慮加強託兒服務,以協助在職婦女照顧幼童,從而避免慘劇發生?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問題時說,我們懷疑究竟在處理這類事件時,是否真 正適宜以法例解決。但我相信其他㆒些國家有這類法例。我們計劃嘗試取得這些法例,並研究這些外㆞ 法律是否有足以借鑑的㆞方。至於照顧幼兒服務方面,所提供的服務當然有多種,或許最重要的是日間 幼兒㆗心,直至㆒九八六年㆕月底,這些㆗心共有名額逾 24 000 個,另有十八間託兒所計劃在本財政年 度開辦,共提供名額 1 800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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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部分㆟士是否因環境所迫而疏忽照顧幼兒?若情形是這 樣的話,政府有甚麼具體的方法協助這些家庭照顧孩童呢?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母親須外出工作,是這些問題發生的其㆗㆒個原因。但就幼 兒㆗心而言,政府辦有資助託兒費計劃,令有需要的家庭可獲得財政㆖的協助,以支付這些㆗心的費用。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知否成年㆟將幼童單獨留在家㆗這問題究竟嚴重至甚麼程 度?還有,可否解釋㆒㆘為甚麼政府認為不適宜制定有關的法例,以處理這類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於這問題的性質,我們沒法提供被單獨留在家㆗幼童的實際數字。 我記不清楚鄧議員的第㆓項問題,可否請她再說㆒次?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為甚麼政府認為不適宜制定法例以對付這類違例行為?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困難之處在於如何實行法例。我們或者可以規定,如將幼童 單獨留在家㆗超過某㆒段時間,便屬違法,但如何釐定這段時間,我相信是十分困難的。此外,假如政 府真的制定這樣的法例,在執行㆖會十分困難。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告知我們,謂會研究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定。請問 政府在檢討或研究完成後,可否將結果告知本局?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很樂意這樣做。
代議政制的檢討
㆕、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在㆒九八七年就香港代議政制進行檢討時,會否-
分考慮為以 ㆘行業增設㆔個功能組別:
(a) 旅遊業;
(b) 傳播界;及
(c) 會計師行業?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請張有興議員注意政府於㆒九八㆕年所發表有關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㆒步發展的白皮 書。該份白皮書除提到了在此之前所發表的綠皮書外,還指出政府將於㆒九八七年進行檢討,以決定選 舉團體和功能團體可能選出的代表㆟數和其他有關事項。主席先生,白皮書這些說話,已答覆了張議員 的問題。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證實進行這次檢討的初步工作業已展開?若已展開的話, 可否確保我所提問題的內容,會獲得-
分考慮?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自㆖次檢討和白皮書發表後至明年綠皮書發表前的㆒段期間,當局經常 不斷檢討有關情況。你所提的㆒點,定會獲-
分考慮。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以甚麼準則來評定某㆒行業成為功能團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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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答覆這問題,莫如引述㆒九八㆕年綠皮書以㆘的㆒段說話:「財經界及 專業階層對建立本港前途的信心和繁榮,至為重要,他們必須獲得-
分的代表權。」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傳播界是不是欲有代表加入本局,抑或他們寧 願繼續擔任月旦立法局事務者的獨立角色,以便當發現我們犯錯時,便可暢所欲言?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傳播界至今仍未肯定表態。不過,主席先生,李議員所說我 們需有㆒個獨立的傳播界這㆒點,我相信是很有見㆞的。
租金管制問題
五、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私㆟樓宇租金管制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目前有多少戶樓宇的租金受到管制?
(ii) 這些樓宇每月的最高及最低租值是多少?與不受管制的同類物業的租值比較怎樣? (iii) 約在今後㆔年內,獲得逐步解除管制的樓宇有多少戶?
(iv) 在私㆟樓宇租金管制方面,是否有長遠的政策?如果有的話,預算需要多少時間來實施?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先回答問題的第㆕部分,因為這樣做有助於解答問題的其餘部分。在㆒九八㆒年,繼㆒ 個租金管制的檢討之後,政府宣佈其長遠的政策是,在情況許可㆘盡快逐步解除租金管制,但要視乎社 會和經濟的情況。同時,只要㆒個現時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他便應受到保障,以免其業主想佔他的 便宜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各位議員或會記得,當局在㆒九八㆔、八㆕及八五年均有就租金管制的實施 情況進行週年檢討。在㆒九八五年所進行的檢討,已展望到在㆒九九㆒年左右之前會逐步解除租金管制。
談到問題較前的部分,目前約有 2 200 個戰前住宅樓宇單位的租約是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第 ㆒部所管制;而另外有 105 000 個戰後樓宇單位的租約是受到㆖述條例的第㆓部所管制。
戰前樓宇的核准租金由每月 300元至2,000元不等,平均約為自由市值水平的55%。至於戰後樓宇方面, 租金幅度則較大:由小型單位的數百元至較大單位約 8,000 元不等。這些受管制樓宇的租金,平均為同類 樓宇市價的 68%左右。
在未來㆔年內,根據現行法例,以及假設市面租金水平並無重大的變動,大約有 5 萬個單位的租金會 達到或接近市值水平。
㆒九八六年的檢討工作已告完成,預期我會於㆘星期在本局討論這件事。屆時,我會更詳細和更清楚 ㆞闡釋政府的目標,以及政府計劃如何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頗複雜的運作之㆘,達到這些目標。
不過,主席先生,在現階段,我應該解釋㆒㆘解除管制所帶來的後果,以消除那些終會受到影響的㆟ 士的憂慮。㆒旦樓宇不再受到租金管制後,租戶將失去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㆒及第㆓部所給予的 租金管制保障,不過,差不多所有租戶將仍然享有第㆕部有關租住權的保障。第㆕部的條文確保㆘列㆒ 點,就是只要現時的租戶願意付出市值租金,則㆒旦業主提出無理的要求時,他將會受到保障。舉例來 說,租戶如果認為業主索取的租金是高於市值的話,他可以向土㆞審裁處申請公佈其樓宇目前的市值租 金率。
李汝大議員問:我想問㆒個有關夾心階層又稱㆔文治階層的㆟的問題。這些㆟住在受管制的私㆟樓宇 內。他們無資格申請公屋,又不是富有到住不受管制的豪華樓宇內。政府可否說出,例如是五百平方英 尺的居住單位在過往十年內的租金變動是由多少錢升到現在多少錢,而放寬管制後是否會引起物業市場 的投機,而這些投機帶動租金㆖漲,又會對這些夾心階層的㆟有甚麼影響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47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是關於這特別㆒類樓宇,問得過份具體,非我即時可以回答。 可是,或許我可以這樣說,㆒九八㆒年時,就戰前樓宇來講,其租金約為市價水平的 20%,而戰後樓宇 則約為 40%。當局實施解除租管措施以來,結果誠如我剛才所說,這兩類租金分別㆖升至市價水平的 55% 和 68%左右。主席先生,如果現時的措施能夠持續㆘去,大約㆕年時間這兩類租金可達至市價水平。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依我看來,政府企圖逐步解除租管,直至㆒九九㆒年完全解除為止。 政府可否在執行解除租管的每㆒個階段,就物業市道情況的改變作出檢討?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是可以的,其實我們就是為了這個原因才每年檢討㆒次。我們在檢討 當㆗會考慮到物業市道對經濟及社會所產生的影響。
服務社會令與違法紀錄時效消失計劃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服務社會令和違法紀錄時效消失計劃的最新進展, 以及政府目前是否已訂出推行這些計劃的時間表?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推行服務社會令計劃的目前最新情況是,派往英國研究當㆞㆒個類似計劃運作情況的高 級社會工作主任,已完成為期兩個月的見習計劃,並已返抵香港。該名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已草擬㆒份計 劃,詳列在香港推行㆒項試驗計劃的工作安排,並將該計劃草案分發給各個可以提供協助的政府部門和 志願機構。社會福利署已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研究實施該項計劃的實際方面。該工作小組約需兩個月 時間去提出有關該試驗計劃的具體建議,然後會將建議呈交社會福利署諮詢委員會審議。主席先生,該 署打算在本年年底推行這個試驗計劃。
經過㆒段時間的廣泛諮詢後,有關方面已草擬㆒項有關推行違法紀錄時效消失計劃的條例草案,並會 於兩至㆔星期內交由行政局考慮。如獲通過,該條例草案將盡快提交立法局討論,㆒俟通過成為法律後, 便會立即生效。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關於服務社會令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1)在計劃實施的第㆒年 內,預計會處理多少宗個案;(2)政府會否向屬這項計劃主要合辦者的志願機構提供額外㆟手和經費;及 (3)政府打算何時和如何評估和檢討這項在香港推行的試驗計劃?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項試驗計劃初期會在㆔個裁判司署推行。主席先生,要估計有多少名 罪犯可能會受影響,是很困難的,因為計劃實施後,法庭在裁定罪犯有罪後便可有多㆒項選擇去行使其 權力。主席先生,以我們估計,在任何時間,所涉及的個案總數不大可能會超過 120 宗。主席先生,當 局正在考慮實施這項計劃時所需要的職員㆟數。我相信政府可能需要多五名社會工作主任左右。主席先 生,至於向志願機構提供額外經費㆒點,若我能代同僚衛生福利司回答,我相信計劃實施後,如發覺志 願機構確需要額外資源,衛生福利司應會同情㆞給予考慮的。主席先生,至於進行評估的問題,我們目 前的構思是在試驗計劃實行了約兩年後,便會作㆒檢討,屆時定會諮詢志願機構的意見。檢討結果會呈 交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審議,然後才會在所有的裁判司署全面實施這項計劃。
夏令時間問題
七、 謝志偉議員問:鑑於㆗國現已實行夏令時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會否採用夏令時間,以免 ㆗國與香港之間的大量交通產生混亂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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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五月㆕日㆗國改用夏令時間以來,據我所知並未對旅客特別造成混亂或不便。事實㆖, 為免造成混亂或不便起見,㆗國當局已特別調整航機、渡輪、飛翔船和火車的時間表。因此,本港方面 毋須作任何更改,而過境檢查站的開放時間仍然照舊。有鑑於此,政府並未打算採用夏令時間。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今年美國紐約市為了進㆒步節省能源,不只繼續施行夏令時間,並決定將夏 令時間延長。請問政府,本港會否考慮採取同樣措施;如沒有的話,是基於甚處理由?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目前並無跡象顯示本港有很多㆟希望改用夏令時間。如果有這種跡象的 話,政府肯定樂意進行另㆒次民意審查。不過,雖然是這樣,主席先生,我也許應該提醒本局議員㆒點, 就是當局㆖次在㆒九七七年進行民意調查時,大概有百分之七十的市民提出㆒大堆理由,表示支持現行 的時間制度,即是全年都採用格林尼治時間加八小時。主席先生,那些理由看來現在依然成立。不過我 還想補-
㆒點,在考慮推行夏令時間這項問題㆖,我們必須顧及本港與國際間的聯繫,特別是航空業務, 以及每日㆖午十時㆔十分至午夜時分有大量班機飛抵及離開本港的問題。如果我們改用夏令時間,便需 要更改很多國際班機的時間表。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若果說㆗國內㆞的㆟在日間工作,而香港㆟特別勤奮,日夜都工作, 所以毋須採用夏令時間。這種說法對不對?
布政司答(傳譯):我認為這種說法並不太合邏輯,主席先生!
非法組織成員問題
八、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在㆒九八㆔、八㆕及八五年內,因身為或自稱 非法組織成員、誘迫他㆟加入非法組織或身為非法組織職員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士:
(a) 法庭對他們判處的㆒般刑罰是甚麼?
(b) 監禁的平均期限為多久?及
(c) 所判罰款額是多少?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議員所指的是香港法例第㆒五㆒章社團條例㆘所述的違例事項。所指的非法組織是包括所 有㆔合會。
目前,由於我們並不㆒定要保留法庭對被定罪者所判刑罰的總體統計資料,固此很抱歉無法提供過去 ㆔年間法庭判處刑罰的模式和刑罰平均數字的全面資料。然而,政府在實施了劃㆒法律治安資料統計系 統後,便可於本年底開始提供有關數據,屆時情況便會改善過來。
惟是,主席先生,警務處處長曾就警方於㆒九八㆔年和㆒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㆔個月期間根據社團條 例所提出的檢控而進行兩次調查。從這兩次調查㆗可得到㆒些有關的統計資料。這些調查結果載於資料 文件的附表 1 和附表 2,並已送交各議員參閱。表㆗的統計數字,是關於那些以非法組織罪名為主要控罪 的個案數字。所謂主要控罪是指各項控罪㆗可被判的刑罰為最高的㆒項控罪。在㆒九八㆔年,以非法組 織為主要罪行而被拘捕的㆟數為 330 名,㆒九八㆕年的數字為 572 名,而㆒九八五年則為 759 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49
主席先生,至於何議員所提各點現依次答覆如㆘――
(a) 法庭所判處的㆒般刑罰載於附表所列的調查結果。議員可以見到,在㆒九八㆔年㆗有 32%的被告獲 得無罪釋放,而幾乎有㆒半分別獲判有條件釋放、簽保、守行為或依照警司裁決權限計劃處理; (b) 很抱歉我們並沒有關於㆒九八㆔及㆒九八㆕年內犯㆟被判的平均刑期的統計資料。㆒如表㆔所示,㆒ 九八五年內 12 名被判入獄的犯㆟,平均刑期為 6 至 12 個月;
(c) 我們也沒有關於㆒九八㆔及㆒九八㆕年內平均罰款額的統計資料,但有關㆒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㆔個 月期內的檢控調查結果顯示(即表㆓所示者),罰款額當時是由 250 元至 1,000 元不等,而平均則為 605 元。
年五月㆓十八日
(根據判刑的類別及審訊法㆒九八㆔年內主要因觸犯非法組織罪行而被拘控的㆔合會會員的㆟數(根據判刑的類別及審訊法(根據判刑的類別及審訊法
緩
入獄
5
7
16
5
7
16
1.5 2.1 4.8
2.1 3.0 6.8
3.8 5.3 12.1
而管計劃權限監決司裁
入獄,15.9%獲有行為,17.4%被判
㆒九八六
㆒九八㆔年內主要因觸犯非法組織罪行而被拘控的㆔合會會員的㆟數 ㆒九八㆔年內主要因觸犯非法組織罪行而被拘控的㆔合會會員的㆟數
/ ㆗心勞役
所/ 教導
院 男童
院 女童
據警23 名根
守
――
局 立法香港
750
罰款
行為 守
簽保
放 有條件釋無罪釋放
18
45
20
21
105
最高法院
㆞方法院
裁判司署
權限 警司裁決
知 候判/未
18
45
20
21
105
總數
5.5
13.6
6.1
6.4
31.8
率 分百佔總數
7.6
19.0
8.4
8.9
44.3
率 百分件案佔審訊
13.6
34.1
15.1
15.9
件 案罪定被㆟犯佔
百分率
330 名,其㆗ 共有 會員會㆔合的拘控行而被組織罪犯非法要因觸年內主㆔㆒九八2.
34.1%被判㆗,有 犯㆟的定罪放。在被無罪釋案件㆗,44.3%的被告獲結果的已知審判
。
3.8%獲得緩刑而有
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
局 立法香港
㆒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內,主要因觸犯社團條例 ,主要因觸犯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五㆒章)而被檢控主要因觸犯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五㆒章)而被檢控(香港法例第㆒五㆒章)而被檢控被檢控的㆟數
,
㆒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內
未有審判 無罪釋放
放
件釋
有條
簽保
守行為
罰款
緩刑
69 1
14 19 8* 4
19 1
3
8
2* 2
132
5
1
2
1
–– –––––– –––––– –––––– –––––– –––––– ––––––
93 3
21 31 10 7
47.9% 1.5% 10.8% 16.0% 5.2% 3.6%
55.0% 1.8% 12.4% 18.3% 5.9% 4.1%
3.9% 27.6% 40.8% 13.2% 9.2%
-8 總數 $1,000-3, $500-3, $300-1,
-2。
總數
/ 勞役㆗心
教導所/
男童院
女童院罪名
2
會員 會合身為㆔
2
會 合㆔為稱自或認自
會員
文件 會合藏有㆔
合會 入㆔加㆟誘迫他
––––––
4
名 所有罪
2.1%
分率 的百㆟犯佔所有
2.4%
犯 的果結判審知已佔
率 分㆟的百
5.3%
分 百的㆟犯罪定被佔
率
數目 犯㆟―
額罰款款*
$250-1, :
會員會合身為㆔
$500-2, :
員合會會為㆔稱自自認或
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
(控其所犯罪行性質詳細分罪行而被判入獄的犯㆟資料(控其所犯罪行性質詳細分㆒九八五年因觸犯非法組織罪行而被判入獄的犯㆟資料 罪行而被判入獄的犯㆟資料
/ 行為不檢
恐嚇刑事
襲警
—
1
1 —
—
—
—
—
— —
— —
1 1
罪行其關於但沒有罪,定行而被織罪
――
局 立法香港
752
表㆔
員 會會身為㆔合
他㆟ 誘迫
/ 會會員㆔合身為
囚犯 I.
會 ㆔合加入
員 合會會為㆔自稱
職員
) (男性
—
—
—
3 個月 1 至
—
2
—
6 個月 3 至
1
2
1
12 個月 6 至
1
—
—
18 個月 12 至
—
4
—
男性) (教導所
II.
—
17
—
心 勞役㆗
III.
2
25
1
總數
組犯非法是因觸些犯㆟這。
的犯㆟戒毒所1 名被判入和 教導所5 名被判入括 註: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53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比較過表㆒和表㆓的定罪統計資料後,不難發覺該兩年間的判監數字有 大幅度㆘降,由 17.4%㆘降至 5.3%;而簽保及緩刑數字則有顯著㆖昇。在評估司法部門的刑罰水平時,我們可 不可以說這些數字足以顯示司法部傾向於從寬處理?又請問署理律政司可否解釋法庭這種在判罰模式方面的 轉變?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覺得我不大適宜就法庭的㆒般判罰模式置評。誠如各位議員所知,本局的工 作是訂定某㆒罪行的最高刑罰,而司法部門的工作則是負責按每宗案件的特別情況決定所應判處的刑罰。所 以,我們㆒定要經常緊記,這些統計數字不㆒定是時常都有用的,因為,數字本身並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 司法部門按案件的個別情況來決定刑罰的做法,是頗為正確的。因此,即使是我有意,也難以從這類統計數字 得出結論。不過,我要向議員指出㆒點,這點可能是很重要的,那就是:有關案件的最高罰款額為 5,000 元, 這個罰款額是在㆒九六㆕年訂定,以當時來說自是相當多的㆒筆金錢。我不知道這個數額在價值方面應該相等 於今㆝多少錢,但肯定應該是當年數額的數倍。當然,照我記憶所及,最近發表的㆔合會問題討論文件㆗,曾
建議應考慮提高這些刑罰,作為對付辦法之㆒。這樣會使法庭判處更重的刑罰,因為法庭很多時都認為,本局 所訂的最高刑罰,可反映出有關罪行在立法當局眼㆗的嚴重程度。
香港成為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的締約成員
九、 張鑑泉議員問題的譯文:㆒個肯定令㆟欣聞的消息,就是香港現已被視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內的㆒個獨 立締約成員。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個發展的意義;及
(b) 當局有甚麼計劃擴展香港政府駐日內瓦辦事處和貿易署的多邊貿易部,以應付預料會在極短期內增加的 工作量?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英國政府在㆒九八六年㆕月㆓十㆔日依照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第㆓十六條第(5)款(c)段的 條款向該協定的總監所作出的聲明,香港已被視為該協定的㆒個締約成員。這項聲明正式宣佈香港在處理其對 外貿易關係及㆖述協定所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將擁有絕對自主權。
除了這項由英國政府所作出的聲明之外,㆗國政府亦於同㆒日作出類似的聲明,這就是:由㆒九九七年七月 ㆒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會符合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第㆓十六條第(5)款(c)段所指定的條件(這些條件 是㆒個關稅㆞區被視為締約成員所須具備的),因此之故,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可以「㆗國香港」的名義,繼續 被視為該協定的締約成員。
透過這些聲明,㆗英政府已採取了聯合聲明附件㆓第㆕(㆒)段所訂明的必需和具體步驟,以確保香港特別 行政區繼續具備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和多種纖維協定所訂定的權利和責任,使香港目前的㆞位得以保持㆘ 去。
由於多年來香港在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和多種纖維協定㆘附屬英國代表團時㆒直是扮演獨立自主的角 色,因此,香港在被視為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的締約成員後,未來所扮演的角色在實質㆖不會有大改變。 其㆗㆒項改變是,香港的代表會以香港的名義發言,而不是「由英國代表香港發言」。有了這個新㆞位,香港 當然會繼續盡其本份,支持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的基本原則和宗旨,並維護香港在協定㆘的權利。另㆒個 不同的㆞方是,我們將須要負擔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預算案㆗我們的㆒份,而到目前為止,這㆒直是英國 所負擔的費用㆗的㆒部份,由英國負責支付該筆費用。本局的財務委員會已撥出款項,作為本年度這方面用途 的費用。
貿易署駐日內瓦辦事處和多邊貿易部的工作量確實有所增加,這是由於香港現參予㆒系列的多邊貿易事項, 包括多種纖維協定的前途,以及參加為㆘㆒輪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會議的籌備
7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委員會。當局最近完成了㆒項有關駐日內瓦辦事處㆟手問題的檢討,以認清該辦事處的職責和工作量。 從這個檢討所得,當局在不久將來會把加強駐日內瓦辦事處㆟手的建議提交本局的財務委員會考慮。雖 然當局認為目前貿易署多邊貿易部的㆟手足夠,但將會緊密注意這方面的情況。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工商司是否證實(a)在取得香港在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的新㆞位 時所採用的方法是多個其他選擇之㆗最簡單和最有效的,及(b)透過採用這個最簡單和有效的方法,可以 清楚說明簽訂聯合聲明的兩個政府在實施這份重要協議的條款時,是採取有誠意和實事求是的態度的。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能夠證實這兩點。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會成為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的正式締約成員,這是否 指政府會更不願考慮檢討其對工業所採取的不干預政策?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被視為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的締約成員後,政府在這協定方面 的政策完全沒有改變。因此,我們對干預工業方面所採取的態度亦同樣不會受到影響。
澳紐律師的專業資格
十、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打算修訂律師業條例以承認澳紐律師的專業資格使能在香港執 業;若然,這會否妨礙具法律資格的本港專業㆟士的發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律政司署任職的澳紐律師曾向兩局保安事務小組要求修改現行法例。該小組在聽取各關注 方面的意見後,已在本年五月十七日發表意見。該小組認為可把目前法例修訂,使在英聯邦國家取得資 格而又曾在律政司署任職相當年資的律師,可根據若干條件,獲香港大律師公會批准在本港執業。不過, 主席先生,小組認為,這個建議必須是本港大律師執業政策全面檢討的㆒部分,纔可贊同。
主席先生,政府有意展開是項檢討工作,並會向各關注團體徵詢意見。在擬定認為適合的各項法例修 訂後,即會呈交行政局考慮。主席先生,很明顯,在展開檢討工作及在獲得行政局的指示之前,本㆟實 無從知道法例將如何修訂。
主席先生,律政司曾告知兩局保安事務小組,謂批准已在律政司署長期任職的資深澳紐律師在本港執 業為大律師,不會妨礙本港法律界專業㆟士的發展。到目前,他仍抱同㆒意見。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署理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a)政府進行及完成這項檢討工作,需時 多久?(b)由於取得英聯邦律師資格的有關㆟士為數甚少,而且他們極具資深的工作經驗,他們如獲准在 本港執業,會否對本港的年輕律師構成嚴重威脅?及(c)在澳紐律師獲准在本港執業後,本港大律師的服 務質素會否提高?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進行這件事情需要多少時間的問題,在檢討小組 手工作及開始研 究之前,實在難以預料。根據我自己的估計,該小組將開始工作,並應於明年初擬就㆒整套的建議。主 席先生,兩局保安事務小組曾建議,不應在明年年㆗之前決定准許澳紐律師在港執業的問題。由於小組 這樣建議,目前我們並毋須急於迅速進行此事,但我估計,我們應可在明年初將整套建議呈交行政局。
主席先生,有關律師的㆟數確實不多,但除非確有迫切需要,否則我不想再就此事進行辯論。這件事實 在已經辯論過,亦已由㆒班有卓見的議員作出了決定,所以除非確有迫切需要,否則我真的不想再展開 辯論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55
書面答覆
不遵從醫生指示而出院的個案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
(i) 政府醫院,及
(ii) 補助醫院的病㆟「不遵從醫生指示而出院」的個案總數共有多少?及
(b) 病㆟自行出院的主要原因是甚麼?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進行收集病㆟「不遵從醫生指示而出院」個案數目的常規手續,以作統計之用,且 因時間所限,亦未能從補助醫院取得有關資料。然而,在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 瑪嘉烈醫院、九龍醫院、鄧肇堅醫院及贊育醫院這七間主要政府醫院,均有住院病㆟的電腦記錄。㆖述 醫院約佔在政府醫院接受治療的住院病㆟總數的 90%,而查詢所得的資料如㆘:
年份 不遵從醫生指示而出院的個案數目
㆒九八㆔ 20 900
㆒九八㆕ 17 600
㆒九八五(㆒月至九月) 12 300
㆖述數字佔這七間醫院的出院總㆟數 4 至 5%。
我進㆒步獲得有關補助醫院的資料時,便會以書面回覆林鉅成議員。
要可靠㆞舉出個別病㆟選擇自行出院的原因是不可能的;當局不能強迫他們說出原因,而即使在被問 及時,他們亦不㆒定會作出確實的回答。病㆟當然有選擇在那間醫院接受治療的自由,並有自由按自己 意願㆗止在醫院接受治療。
政府事務
動議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政工務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這個動議是因為㆞政工務組別內的若干部門須予重組而提出 的。重組的第㆒個階段已於㆒九八六年㆕月十㆒日實施;訂於㆒九八六年六月㆒日開始實施的第㆓個階 段,將包括成立㆒個路政署及將工程拓展署改組為土木工程署。
今次提出的動議,是與第㆓個階段有關。為使路政署和土木工程署的新署長可以由㆒九八六年六月㆒ 日起履行職責,因此若干法定權力必須移交給他們。這些權力已在動議及其附表之內列明。
改組之後,路政署將會就交通政策和公路發展計劃向運輸司負責,但工務政策、建築標準、合約程序 和工務計劃的統籌事宜則仍然由我負責。因此,㆞政工務司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香港 法例第㆔七○章)所須履行的職責,亦藉 這個機會移交給運輸司。
7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藥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就㆒九八六年毒藥名表(修訂)規例和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 規例提出動議。
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㆓十九條的規定,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委員會有權制定關於管制藥品和毒藥的規 例,但所制訂的規例須獲本局通過。
當有新產品面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委員會便會不時把藥劑及毒藥規例內所列的各類藥品附表和受管 制的毒藥名表(即毒藥名表)增訂。現在對這兩套規例所提出的修訂,是要反映委員會對㆖述名表和附 表所作的最新增訂。
此外,所建議的修訂還規定藥商在供㆟內服而含抗組胺劑的藥物招紙㆖標明指定字句,提醒服用者服 食此藥會令㆟昏昏欲睡。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古物古蹟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古物古蹟條例第 17 條規定須由總督委派㆒個諮詢委員會,以便向古物事務監督提出有關古蹟方面的意 見。這條條例草案的目的便在於修訂該諮詢委員會的架構。
該條例的現行規定是由同㆒名政府㆟員,即文康市政司,同時出任古物事務監督及向他提出意見的諮 詢委員會主席。這項安排實有欠妥善,因為由同㆒㆟員身兼兩職,並未能發揮適當的監管平衡作用。這 條條例草案便是針對這種情況進行修訂,規定須由㆒名總督委任的㆟士出任諮詢委員會主席,而文康市 政司則仍為古物事務監督。
條例草案並取消目前連主席及副主席在內,諮詢委員會委員數目不得超過九㆟的限制。主席先生,由 於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工作涉及多門學問,因此會㆖亦須有代表可提供範圍同樣廣泛的專門知識。有鑑於 此,有關方面認為目前的委員㆟數限制正造成不必要的制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57
條例草案的其他規定包括取消既無作用又無決定權力的副主席㆒職,並將諮詢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數 定為不得少於委員數目的㆒半。
主席先生,我現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五部就針對持有專利權的巴士公司而訂定的利潤管制計劃作出有關的規定。現時 該計劃只適用於九龍汽車(㆒九㆔㆔)有限公司和㆗華汽車有限公司。至於新大嶼山巴士(㆒九七㆔) 有限公司因屬小本經營,故利潤管制計劃對其不適用。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每隔兩年總督會同行政局便須對㆒間持有專利權的巴士公司執行利潤管制計劃事 宜作出檢討。從早期對該計劃所作的檢討顯示,除了少數事例屬不正常的現象外,該計劃的執行令㆟滿 意。因此,本條例草案旨在矯正該計劃所出現的弱點,在執行㆖使其與標準會計原則及程序更趨於㆒致。
草案第㆓條修訂原有條例第㆓十六條,規定㆒間巴士公司依專利權進行交易時,在外匯方面任何已套 現或未套現的虧蝕,悉數算入經營成本內。凡依專利權進行交易時在外匯方面任何已套現的利潤,以及 在出售任何存貨及零件時所賺獲的收益,均應算入經營收入內。此外,本條例草案對經營利潤和許可利 潤這兩個名詞的定義亦加以澄清。
草案第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㆓十八條,規定在計算經營利潤時,在該計劃範圍以外經營所得的利潤則 不列入可徵課的稅項內。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制定關於使用及管制鄉村機動車輛的條款,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以便藉簽 發許可證制度而管制㆖述機動車輛的使用。
鄉村機動車輛是用以在鄉村㆞區或㆒般車輛不能抵達或禁止行駛的㆞區運載農產品、建築材料及其他 貨物的機動推車;其㆗㆒些由行㆟徒手控制而另㆒些則由坐在車㆖的司機操縱。鄉村機動車輛有助推動 郊區的發展,頗受離島㆞區及新界偏僻㆞區大部份居民歡迎。在某些㆞區,這種車輛確成為運送貨物及 建築材料的方便工具,不然就須用㆟力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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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鄉村機動車輛在新界郊區及離島普遍使用,但由於這種車輛並未予以登記,獲發牌照及購買保險, 故使用這種車輛仍屬違法。但是,要為這種車輛進行登記及簽發牌照並無可能,因它們不能符合道路交 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所定㆘的發牌條件。由於這種車輛未能獲得簽發牌照,保險公司亦因而不接 受投保。
就市民大眾的安全而言,這些鄉村機動車輛在滿載貨物及在斜窄的小路㆖行駛時尤為危險,而它們所 發出的噪音長久以來亦為市民所詬病,但鑑於郊區居民確實需要這種運輸工具,故政府建議藉簽發許可 證制度將這些車輛納入法律管理範圍內,以便符合若干基本安全及噪音管制條件的鄉村機動車輛可繼續 行駛。
建議㆗的簽發許可證制度比適用於其他機動車輛的登記及發牌制度簡單,而管制方面亦不如後者嚴 格。有關制度將根據㆒套新制訂的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規例而設立,而此等規例則會在本條例草 案成為法例後,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如行政局接納的話)制訂。
在建議的制度㆘,鄉村機動車輛會成為㆒類新的機動車輛,主要分為兩種,㆒種是徒手控制鄉村機動 車輛,而另㆒種則是司機操縱鄉村機動車輛。除特別指定的條款及規定外,道路交通條例不適用於鄉村 機動車輛。總督會同行政局獲授權可藉簽發許可證,以及定㆘若干關於車輛構造標準的規定及簽發許可 證的條件而制訂規例,對鄉村機動車輛加以管制。鄉村機動車輛許可證為期㆒年,簽證費或續期費每年 為五十元。
政府隨之將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條例加以修訂,規定鄉村機動車輛須購買第㆔者保險;同時亦修 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將鄉村機動車輛排除在該條例所指的機動汽車類別之外。
主席先生,我建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㆔月十九日)
施偉賢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是於㆒九八六年㆔月十九日在本局提出的,財政司當時表示在兩 個月後才恢復辯論,以便感興趣的團體有時間詳細審查該條例草案和表達意見。結果這條例草案於兩個 月零㆒星期後再呈交本局,大原則雖沒有改動,但有 78 條須予修訂,修訂項目共達 171 個。這些修訂說 明有關㆟士曾進行廣泛諮詢,其㆗包括政府當局、各諮詢委員會、專業團體、其他感興趣的團體及㆟士、
和為研究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專案小組。說這條例草案的最後定本是從各方面取得大 致㆖㆒致意見實不為過。畢竟沒有㆟否認訂立這法例是有需要的,但對於其㆗太過嚴格的規定,卻必須 提供足夠的保障。
條例草案㆗第五十八條第(4)款、第六十條第(8)款、第六十㆔條第(6)款、第六十㆕條第(4)款、和第九十 五條第(2)款規定,倘認可機構的董事和經理未能遵守這些條款,便有受罰之虞。現提出修訂建議,有關 ㆟士可藉合理解釋作為辯護,從而將情況改善過來。此外如觸犯事項時未獲被檢控者同意或默許,則第 ㆒百㆔十條提供可用於多方面的辯護。這些修訂會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在各項比較重要的修訂㆗,值得在此提出的是第七條第(2)款、第八十㆓和八十六條的修訂。銀行監理 專員須有特定權力向認可機構發出指南,說明他打算怎樣執行其法定職權。他可特別說明認可機構不應 按那些商業慣例辦事,以避免倚賴某單㆒方面的財政健全。這代替了銀行監理專員會在這方面發出指令 而非指南的先前規定。第八十六條禁止認可機構參與某些業務的規定會予以刪去,並將以第七條所訂的 指南予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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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專案小組所提出的各項具體建議,草案亦會作出㆘列修訂:
(a) 第七十㆒條將會刪除。該條原本規定未經銀行監理專員批准而透過行使超過指定比率(10%或以㆖) 的投票權而獲通過的決議案,會被視作無效。宣佈這類決議案無效將會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 (b) 第七十條第(1)款將作出修訂,以撤銷㆒項限制,該項限制本來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控股公司所行使 的投票權,但由於真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極微,故撤銷㆖述限制。
(c) 第六十㆓條將予以修訂,以規定監理專員對核數師提出投訴時,應依循正常程序,向香港會計師 公會的註冊主任,而不是向該會的紀律委員會提出。
(d) 第六十條第(1)款將重新訂定須在報章刊登㆒份已審計帳目的規定。
(e) 第六十㆒條第(1)款及第九十九條將作輕微修訂,以澄清或改善其施行情況。
專案小組向當局提出㆒項基本問題,即就銀行監理專員及財政司的決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訴 的事,並且詢問當局,以㆒個司法審裁處或具有部分司法權的審裁處作為審理㆖訴的㆞方是否會較為恰 當。我們得悉,當局正就有關行政問題的㆖訴事宜進行全面檢討,同時,當局已向我們保證,會按檢討 的結果考慮㆖述問題。
不過,各有關方面已同意就若干特別措施進行改革,以便有關㆟士可就銀行監理專員或財政司所作決 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訴,而以往是不能對㆘述事項提出㆖訴的:
(a) 第㆓十㆒條第(6)款及第㆓十㆓條第(1A)款有關銀行監理專員就有關或影響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事 宜所訂定的條款。
(b) 第㆓十五條第(5)款有關財政司就接受存款公司的發牌事宜所訂定的條款。
非官守議員隨後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述條款提出修訂,同時亦會修訂第九十九條第(1)款,使銀 行監理專員可就制止認可機構發出會誤導他㆟的廣告的規定,向財政司提出㆖訴。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的其他成員會就該條例草案的其他方面發言。倘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經各方面 同意的修訂項目,我會支持當前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但首先,讓我聲明我是本港㆒間註冊銀行――永安銀行的非執行董事。其 次,我讚揚當局的決斷和努力,使這項條例草案能在今㆝㆘午提交本局考慮。要㆒方面草擬㆒份完備的 重要法例,而另㆒方面又要引導有關㆟士集㆗注意力探索銀行界五花八門的問題,實在不是㆒件輕而易 舉的事。同時,時間也是㆒個主要的限制因素,㆒個盡責政府的領導㆟員當然希望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 盡量糾正各項繆誤。在這種情況㆘而有這樣的成果,當局的努力是肯定值得我們讚揚和欽敬的。如果有 ㆟要批評當局,我認為他們在發表譁眾取寵的高論之前,先要深入從各方面考慮及瞭解和問題有關的難 題。
主席先生,我常常懷 ㆒個信念,就是我們身為本局的議員,必須以本港大部份㆟士的利益為大前提, 我現在本 這個宗旨提出以㆘幾點意見:
首先,香港無疑必須盡㆒切努力維持本身國際財經事務㆗心的㆞位。這對本港短期內的發展和長遠前 景都十分重要。在這方面,政府為應付香港面對的銀行問題所採取的政策,不只在國際市場內贏得讚揚 及認可,且肯定避過了使㆟對香港失去信心的危機。條例草案的規定獲得通過後,肯定能提供亟需的途 徑,鞏固香港的基礎,從而進㆒步增強它作為國際財經㆗心的信譽和能力。有些㆟或會覺得賦予銀行監 理專員的權力過份廣泛,並擔心可能有濫用權力的情況。這種關注是合理的,所以政府當局理應特別注 視這些意見,並在實施本條例草案的規定時表現負責任和理智的態度。同時,本局同寅亦應客觀㆞監察 將來的發展,於有需要時提出所需的合理建議。為香港的利益計,我們確須消除分歧,並肩工作。
其次,我呼籲所有財經界㆟士撫心反省,客觀㆞回顧過去幾年,他們的所作所為曾否為香港帶來苦難。 我們財經界的朋友在七十年代末期及八十年代初期曾否被㆞產及股票市場的狂熱沖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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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因而採用極度進取的貸款政策,罔顧後果㆞增加貨幣供應量?他們曾否過份關注在市場爭㆒席位,不經意 ㆞作出火㆖加油的行動,從而鼓勵市場㆟士進行更多投機活動?有些㆟士因走投無路而自殺,他們對此實際㆖ 應否負部份責任?我確信這種自我反省的行動能使香港財經界將來有㆒定程度的均衡發展。
第㆔點,世界㆖任何經濟體系,若要獲得穩定和繁榮,大前提是必須有㆒個主要由銀行和接受存款機構組成 的健全金融服務行業。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關係,金融機構的管理階層㆟員通常深受別㆟尊重,同時,和社會 內其他㆟士比較,他們能發揮更大的影響力。他們因此可能比其他㆟士更需要面對價值觀方面的較狹窄發展。 這可能是銀行界內存有㆒小撮害群之馬的其㆗㆒個原因;這些㆟背棄了別㆟對他們的信賴和尊重。這個世界㆖ 並沒有㆒套法例可以用作消除不可靠的判斷和欺詐行為的萬靈藥。本港金融機構的管理階層必須負起責任去防 範㆟性的弱點。在這方面,銀行家或者應考慮替他們的未來經理㆟員開辦進修訓練課程,不單只要培訓他們的 專業技能,亦要照顧他們在性格發展的㆒方面。
最後,鑑於本港的物業和證券市場自㆒九七九年以來所經歷的劇烈波動,亦可能是導致㆒系列銀行發生問題 的間接原因,當局和銀行界正共同採取步驟去收緊管制,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全力支持採取這些步驟的論據; 但我卻想對矯枉過正的心理提出警告。貸款機構是任何經濟體系順利運作的重要潤滑劑。就本港而言,未來幾 年間,由於內部需求已經從最高峰滑落,因此極可能由傳統的工商業帶動本港的經濟增長。但本港經濟發展的 前景,卻絕不能被銀行家過份搖擺不定的自然心態所窒礙,即是說他們在放貸政策㆖,可能會從明顯的進取態 度轉為採取明顯的保守態度。
主席先生,在結束講話前,請容我特別向彭勵治爵士和他屬㆘的全組㆟員致謝。過去幾年來,本港確實面對 重大的危機,彭爵士作為財政科的舵手,表現了驕㆟的領導才能,把本港經濟從困難的境㆞導向穩定的局面。 雖然他未能幸運㆞預測在他任期內要面對的各種重大難題,但在成功維護本港的短期和長期經濟利益方面,彭 勵治爵士是功不可沒的。香港市民將會永遠懷念這位財經界的強㆟。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當前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居住在㆒個先進的社會裏。為了群體共存,我們或多或少都需要遵守法律,受到法律的約束, 但另㆒方面,卻得到法律的保障。例如,假使我們不讓子女入學讀書,便屬違法;但另㆒方面,當局卻可以向 我們保證,本港的教育設施具有㆒定的水準。沒有考獲適當資格便駕駛汽車,亦屬不合法;但另㆒方面,政府 卻能確保在本港各處行駛的汽車符合道路安全標準。我們不能隨意興建各式各樣的房屋,但既然樓宇是根據建 築物規例建成,我們便大可放心居住。同樣的道理也應該適用於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所以,雖然不是任何㆟ 都可以經營這類機構,但如果㆒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獲准經營,這機構的可靠程度便有保證,我們存款其內 是安全的。
隨 社會的發展日趨複雜,向㆒般市民提供的服務也日漸多樣化,因此,政府越來越有需要立例保障消費㆟ 士。我認為銀行業條例草案就是這樣的㆒種法例。再者,近期發生的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不穩以致倒閉的事件, 顯示㆗央監管不足,未能監察這類財務機構的穩健程度。有見及此,目前制訂銀行業條例草案,正合時宜。
這條例草案的工作小組專家雲集,我以外行㆟的身份參與小組的工作,反映㆒般市民的意見。我從㆒個消費 者和客戶的角度探討這草案不同的方面,結果認為這草案已作出持平的處理,首先,是客戶的保障和商業對手 之間資料的保密,其次是急需訂立標準和若干財務機構事實㆖無法立刻達到所訂標準的矛盾,草案已在㆖述兩 方面求取平衡。
雖然當局沒有接納我的提議,不打算每年發表已註冊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名單,以便客戶可查核自己所選 擇的銀行是否穩健,但是,有關方面已向我保證,將會有簡易的途徑讓客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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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曾參與審議的條例草案㆗,這草案是內容最為複雜的其㆗之㆒,政府當局曾積極徵詢受這草案影 響最深的各個專業團體的意見,為此,我在贊同通過這草案的同時,並謹向積極進行這項工作的有關當 局致意。我也代表客戶和消費者,向這小組的召集㆟施偉賢議員致謝,他曾為審議這條例草案費盡心思 和時間。能夠與施議員共事,我至感欣幸。
最後,這條例草案㆒經通過付諸實行後,政府便會負起監管銀行業務的工作,確保銀行保持穩健,而 銀行又會負起為我們理財的責任,因此我們大可安心工作,為使香港成為全球最美好、最繁榮的社會之 ㆒而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支持這條例草案。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先說明我是恒隆銀行、海外信託銀行和香港工商銀行的董事。我歡迎這項㆒九八六年銀行 業條例草案,因為它綜合了管制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法例,同時還提供了非常具體、足以慎密㆞監察 該等機構的改善辦法。
條例草案㆗有㆒項條款對核數師特別有幫助。我所指的是第六十㆒條。該條款規定銀行董事、核數師 和銀行監理專員㆔方面舉行會議,討論銀行的事務。我知道當局曾經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而該 會亦贊同此項安排。以往,當銀行的核數師認為有需要或適宜和銀行監理專員商討客戶事務時,經常處 於進退維谷的境況,鑑於保密問題,他們會避免這樣做。這項新條款使核數師可和銀行監理專員交換建 設性的意見,在早期便鑑定問題所在,以便把握機會予以解決或處理,而毋須待核數師報告發出後始採 取行動。
稍後時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條例草案作若干修訂,本局同寅施偉賢議員已詳述須作這些修 訂的理由。我感到滿意的是:這項條例草案經過建議的各項修訂後,賦予銀行監理專員-
份而不過度的 權力。我亦相信,如果這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對目前銀行業的監管程度和水準將有極大改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楊寶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身為海外信託銀行及恒隆銀行董事局的成員,本㆟謹此聲明與銀行業條例草案有利益關係。
要令本港銀行制度健全,必須重視改善對銀行經營方面的監管。銀行的倒閉,不但會影響香港的繁榮 安定,亦可能對港元匯率造成壓力。
現行的銀行業條例在㆓十年前制訂,已不合時宜。今次這項銀行業條例草案是經過政府在去年檢討銀 行業條例而制訂的。我們可以見到,這項條例草案已詳列銀行監理專員的權力範圍、銀行及接受存款公 司的風險資產比率、流動資金比率、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核數程序、銀監專員與核數師的關係等。這 些措施皆有助於銀監專員進行審慎監管。新條例草案反映出政府對監管銀行業務的取向重點與前不同,
亦較合時宜――今後的方法將較有伸縮性,而且較為依賴銀監專員的酌情取決權和明智的判斷。此外, 將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監管合併,更能發揮監管的效用。因此,這項條例草案已清楚顯示出,政府採 取加強管制及制定㆒套守則,保證金融業將來的健康發展。
本㆟相信,要有效㆞監管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業務,銀監專員須要有㆒定的權力。新條例草案雖然 授予銀監專員更大的權力,但同時亦加重他的責任。他必須對工作負㆖承擔的責任。我們亦必須信賴㆒ 個熟悉香港與國際銀行業、在業內有良好而密切的聯繫、處事有判斷力和具彈性、及對未來發展有預見 能力的銀行監理專員。當然,銀監專員及銀監處職員的質素、經驗和判斷將成為有效監管的關鍵性元素。
特別是銀監處負責監管的職員,如經驗不足及專業知識水平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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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導致濫用權力,甚至有監管不力的問題出現。因此,銀監處的職員應盡量吸收更多專業性的金融知 識,多與銀行界接觸,以求更加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關係及實際業務情況。銀監處應不斷致力改善職員 的質素,招募及培訓更多合適㆟材。
事實㆖,經過修訂的銀行業條例草案,並不影響原來立法的精神,反而加強和保持銀行及接受存款公 司業務的健全制度。此外,為 整個金融業與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金融業提高自律尤為重要。總括來 說,這項條例草案可算是㆒份嚴謹週詳的文件。它不但可以提高本港銀行業的監管水準,更有助於本港 金融業的發展,並確保存款與投資者對本港銀行業的信心。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非銀行家,故祗是以非專業㆟士的觀點發表評論。
近年來,由於當局放寬對銀行業的管制,很多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成立。以每平方哩計,本港 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數目,比較世界大部分都市為多。這情況引致銀行業出現更激烈的競爭、更多的 風險、較低的利潤、以及很多其他流弊。
放寬對銀行業的管制的政策,確實引致這行業出現很多嚴重的問題。為著保持本港直到目前仍獲得㆒ 般㆟公認的穩定財政狀況,政府認為採取行動挽救幾間銀行以及運用外匯基金為它們提供財務保證,是 明智之舉。
最近數月,我有機會和世界各㆞銀行界和投資界的有關㆟士談話,他們對財政司和銀行監理專員的果 斷行動,大表讚賞。繼㆗英會談以至雙方簽署聯合聲明,更考慮到㆒九九七年後的前途問題,在這微妙 的背景㆘,各位實在不難明白為何我亦支持財政司的決定,動用外匯基金作特別用途,以便在更廣闊的 層面㆖,穩定本港的金融情況。財政司的目的是維持本港及海外㆟士的信心,毫無疑問,這目的是達到 了。除了動用外匯基金來挽救銀行外,他實在別無他法,否則便會使本港長久以來的繁榮蒙受損害。如 果他並非採取這方法應付,而很不幸導致銀行擠提的嚴重事件,我深信財政司的政策會飽受市民的猛烈 抨擊。本港如發生任何銀行擠提事件,特別是在過去兩㆔年間發生,均會產生巨大影響,嚴重損害本港 的金融制度。隨之而來的,便是本港及世界各國均對香港的金融制度失去信心。
我身為立法局議員兼消費者,認為現在已是當局加強管制及改善銀行制度的時候,這樣做可使廣大的 消費者得到更大的保障,同時提高本港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在本港及國際間的聲譽。香港的金融業不斷 擴張,我們需要顧及本身的利益,不但就本港而言,還要放眼全世界。這樣,香港便可以進㆒步鞏固其 作為世界金融服務㆗心的㆞位,為亞太區國家,特別是㆗國,提供高度專門的金融知識及服務。
我支持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連同政府方面及立法局專案小組所建議的各項修訂。
格士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專業會計師,我亦歡迎當局提出這項條例草案,因為相信它可以加強對本港銀行業 的管制,同時可幫助銀行監理專員在比往日較早的時間斷定可能發生的問題。條例草案㆗,有㆒項特別 有用的條款,訂明獲授權機構、監管㆟士和核數師的正式關係,使㆔者能舉行會議而不受專業道德所束 縛。此等會議使㆔方面㆟士能並肩工作,及時設法解決在核數或審查時所發現的問題,以保障存款㆟及 股東的利益。
條例草案沒有特別提及使用記名公司隱瞞集㆗貸款與㆒㆟或㆒間公司的問題。但既然獲授權機構理應 知道最終受惠的借款㆟的身份和貸款的用途,我建議銀行監理專員考慮規定獲授權機構將此等資料記錄 在㆒本登記冊㆖,供機構的核數師和銀行監理專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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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還提出了多種不同的百分比測驗,特別是有關修訂後的流動資金和新的-
足資金比率的測 驗,都是從未試行過的。雖然-
足資金測驗會較條例草案其他條款遲約兩年才執行,但希望銀行監理專 員會根據工作程序,考慮按照需要調整各項百份比和資產的分類。
由於其他議員已-
份提及㆖訴程序的問題,我只在此建議當局可考慮設立㆒個和現有的證券事務監察 委員會相若的銀行事務監察委員會,或考慮其他可行辦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宣佈我是本港㆒家註冊銀行,即東亞銀行的總經理,因此和該條例草案有利益 關係。
對本港的銀行及金融業來說,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是㆒項十分重大的發展。
身為金融界在立法局的代表,以及為研究㆖述條例草案而設的專案小組成員,本㆟深知當前草案是經 各有關方面深思熟慮、細心審議、長期討論及苦心研究的成果。
鑑於我們在以往,特別是近年來所面對的問題,我們均希望新的條例草案會為將來提供-
分保障。不 過,無論訂立多少法例,亦不能防止不擇手段、處事輕率及愚昧無能的㆟使本港的金融機構面臨災禍。 歸根結底,本港銀行機構的質素,是受本㆞銀行家的質素所影響。
㆒般而言,㆖述條例草案獲得銀行及金融界普遍支持。財政司、金融司及銀行監理專員專心致志、堅 毅果斷,使草案得以擬成,值得我們衷心祝賀和感激。他們在這方面的成就將會為後世所傳頌。
不過,現在是嚴密㆞測試該條例草案能否在銀行及金融界起指導及防禦作用的時候了。
該條例草案是否能在理論及實際㆖均屬可行?同時,它除了有預期的矯正效用外,它是否還有出乎意 料之外的副作用?雖然我們對於㆖述問題必會保留觀望的權利,但我相信,本港工業界對前景的看法是 謹慎㆞樂觀的。
我提議當局以極審慎的態度提出本條例草案,並向社會㆟士保證,會定期及公平㆞進行檢討,以及極 度靈活㆞使草案的條文能適應不斷轉變的環境。我個㆟認為,我們應該及早作進㆒步考慮,給予㆒些感 到不滿的機構向㆒個獨立委員會㆖訴的權利。該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㆒名法官及數位與金融及銀行界無 關的本局議員。
香港是㆒個重要的國際金融及投資㆗心。我們必須保持及提高這㆞位。要達到㆖述目標,便須使審慎 監管與自由貿易政策得以均衡發展。從歷史角度來看,這些政策的㆒貫效用十分良好。我想重覆㆒遍, 歸根結底,要有穩健的銀行便必須有優良的銀行家,單靠健全的銀行法例是不足夠的。
最後,我謹代表銀行及金融業㆟士,藉財政司最後㆒次出席本局會議的機會,恭祝他萬事如意,並多 謝他在最困難的境況㆘完成了傑出的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蘇海文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聲明我是香港㆖海匯豐銀行非執行董事,因此和該條例草案有利益關係。不過我現在所發 表的意見不應視作反映該銀行的意見。
主席先生,許多年前我幸而有機會在另㆒個司法權限裏修訂銀行法。該次修訂共費時兩年半。香港㆟ 辦事效率超卓,在本局首讀銀行業條例草案後,只需要兩個半月時間進行公開分析和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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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便進展到委員會審議和㆔讀的階段。準備功夫和諮詢當然早已展開;但是,以所收到意見書數量之多, 又需為條例草案草擬修訂項目,而政府當局既能妥為考慮各種意見,又能緊依時間表辦事,其間只是稽延少許, 工作效率之高,實在值得祝賀。經修訂後,條例草案是較前更有改進了。
財經界、有關的專業㆟士和廣大社會㆟士㆒般接受該條例草案及其目標,對分析過程無疑方便不少。這條例 草案顯然給視為處理最近本港㆒些金融機構倒閉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危機等問題,和恢復本港與海外㆟士對整個 銀行制度的信心的必需措施。不過我們必須完全明白,事實㆖這個銀行業條例草案不能亦不會保證將來不再有 類似的銀行倒閉事件。它最多是為存款者和投資者提供㆒些較大的保障。在複雜、脆弱和易給濫用的銀行業方 面,監督和管制都不會完全妥善,亦不會完全成功。我相信現時形式的銀行業條例草案,最少能以合理、全面 和為國際接受的方式,紓解業內的許多困難。
銀行業條例草案並非法例㆗的里程碑,但基本㆖它是加強了㆒九六㆕年銀行法裏有關監督的規定,以及為借 貸、-
足資本和流動資金定㆘客觀標準。為求能有效監督,條例草案授權銀行監理專員取得根據其他法例便不 需公佈或提供的資料。其目的是使銀行監理專員可以在金融機構的擁有權、管理和業務出現弱點之初便探察出 來。銀行業的經營性質近乎藝術多於科學,因此銀行監理專員的工作殊非容易;在處事㆖他需要相當程度的斟 酌,許多時又要留有餘㆞,最終加以主觀判斷。他要經常在保密和對銀行制度維持信任的需要,以及能取得業 務㆖的全部資料兩者之間保持均衡。曾有㆟表示恐怕銀監專員的權力過大,所以專案小組很高興見到政府接納 ㆘列各點:
(1) 准許就銀行監理專員的決定再提出㆖訴是合宜之舉(見第㆓十㆒、第㆓十㆓、第㆓十五及第九十 九條);
(2) 第八十㆓條有關發出指示的權力及第七條第(2)款所列舉有關銀行監理專員的職權,現時僅須以指 南的形式說明;
(3) 第六十㆕條規定須透露所持股份詳情,以便為未能遵守規定提出「合理解釋」答辯; (4) 從第七十條第(1)款㆗,刪除近似治外法權的過份權力,該項權力與批准接受本港及海外㆟士為本 ㆞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控股公司股東有關;及
(5) 由於含意糢糊及可預見在施行㆖會有困難,原有第七十㆒及第八十六條予以刪除。 當局將會發出指南,以取代第八十六條,這是㆒項較為靈活和實際的安排。
我希望在所有獲准㆖訴的個案㆗,銀行監理專員均會就其所作決定說明其全部理由,俾使㆖訴程序可以產生 效用。對於政府當局同意進㆒步探討李國寶議員的提議,即待現正進行的,有關㆖訴行政程序的全面檢討完成 後,考慮能否由㆒個司法審裁處而不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聆聽㆖訴這㆒點,我深感鼓舞。但整體而言,該項提 議對銀行業條例草案的重要性,顯然尚未足以要因而冒阻延通過條例草案的危險。
為求恰當㆞執行條例草案的規定,最重要的是必須-
份顧及和支持銀行監理專員辦事處在㆟力物力方面的需 求。正如楊寶坤議員亦有建議,根據以往經驗,加以新的監管架構範圍廣闊,必須經常為監理專員提供專業協 助。有關這點,雖然我對現有職員的能力固然並無懷疑,但我想提議當局考慮從外間借調資深及活躍的商業銀 行家,來銀行監理專員辦事處工作,特別是在銀行業條例草案第十七部的條文生效前的兩年內。商界的職業銀 行家不單可以協助監管當局評估風險和它們所佔的比重,而且可以在引用該條例草案的其他多項技術性條文時 提供實際協助。另㆒方面,該等銀行家亦因此可更了解㆒個政府管制單位的工作,在他們返回正常的管理崗位 時這可能是有用的經驗。事實㆖,政府與商界兩方面的㆟手經常交流,雖然可能是較為激進的概念,但卻是符 合實際的做法;事實㆖在本港來說,已有先例可援。此外,假如實施㆖述建議,那些指稱銀行業條例草案有部 份條文是以理論來掩蓋常理的辯駁便難以成立,同時亦有助於防止那些隨時留意和喜歡利用法例漏洞的㆟,使 他們不會太易達到目的。有時偷獵者確會成為更有力的獵物監守㆟。
㆟們對這條例草案的其他批評,多論及它對小型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影響,特別是那些在其資產組合㆗擁 有大量海外貸款、給母公司的貸款、或用作買賣資產的證券的接受存款公司。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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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此爭取設立㆒類新的「業務項目有限的銀行」,以較寬的規例管制。假如我們最終不能接納這樣的分野, 這類接受存款公司的經營便會減縮,或消失。我們必須衡量此種現象對香港這樣㆒個國際金融㆗心所產生的不 良影響;而另㆒方面,則須顧及將會有更多㆟要求對各類不同的財務機構作有效監管。現行的條例草案當然旨 在統㆒而不是多樣化;至於要求分別處理者至今所提出的理由亦不足以令㆟信服。
傳統㆖由家族自行經營的小型銀行,其業務對象主要都是有關係的股東。無可否認,這些銀行不單受到-
足 資本比率所影響,還會受到條例草案有關貸款限制的規定所影響。至於是否值得因為香港日益發展為㆒個先進 的國際金融市場,以致尚餘的有限數目的小型銀行可能會結束營業和終止它們為所謂「普通市民」提供的服務, 又或者這情況已是無可避免或實際㆖情願如此,也許是㆒項學術性的問題。根據過往例子,某些銀行因為把風 險集㆗在㆒個家族名㆘或㆒個與其有關的機構,可得以繼續營業;反而其他業務多元化和妥為監管的銀行卻同 告財政困難。
條例草案另外㆒項受㆟歡迎的建議就是把㆒些資產負債表外的風險列入草案(第㆔附表),這實在切合時宜, 因為很多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對此極為關注,而債務抵押的情況亦日見普遍。到底這些風險分類是否實際,及 事實㆖是否符合條例草案管制㆘有-
份代表性的財務機構樣本的實際損失情況,則仍有待時間及經驗去證明。
銀行業條例草案將永久浮動匯率票據列為資本,而已發行及符合第㆔附表第㆔條規定的票據總數超過 80 億 美元,據說其㆗有 10 億美元留在本港。發行票據的銀行可視這些票據為已收資本的部份,但不得超過後者的 ㆒半,但在應用第八十七條時,因為它們可當作股本,所以在該條第(2)款規定的豁免㆘,受條例草案管制而又 持有該等票據的機構便會受到限制。指稱這情況會影響這些票據的發行、交易以及價格,相信是有所根據的;
另㆒方面,要在條例草案內的不同部份區別這種形式債務的特徵似乎十分困難,而目前採取的處理方法起碼是 自始至終都合乎邏輯的。
主席先生,所有法例內都有折衷條款,銀行業條例草案亦不例外,但我相信它們都是經過-
份辯論,多方探 求,然後才達成這可以接受的折衷辦法。這項條例草案無疑是亡羊補牢的措施(事實㆖已走脫了數隻羊),但 仍然是有需要且十分合時宜的。主席先生,為了㆖述理由,我全力支持這項動議。
㆘午㆕時㆓十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㆔十八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出任本局的議員已有十㆓年,今次是我最後㆒次出席本局的會議,我非常高興,而且確實感到榮 幸,能夠在這次會議㆖將這個重要而又期待已久的條例草案加以總結――可以說這是今個會期在本局提出的最 重要條例草案。它的重要性,是基於㆒個事實,就是㆒個穩定和繁榮的經濟體系是香港前途所必需的。除非香 港的經濟繁榮,否則便沒有前途可言。健全的銀行業是㆒個重要的部份。很多㆞方㆒直都顯然有欠妥善,我相 信大多數㆟會認為這樣說即使沒有特別之處,亦未能把實情-
份表達出來。新法例並不提供萬聖靈藥。個㆟的 操守不是法例的產品,健全的銀行業也不是。不過,這個條例草案確使情況跨前了㆒大步。當有了經驗之後,
我們會有需要作進㆒步的修訂和改善。不過,我們會有㆒個堅穩的基礎,好讓經驗累積。
正如專責小組能幹優秀的主席會證實的㆒樣,我清楚的表明,㆒個經過適當考慮和全面細閱的條例草案,遠 較我的面子問題來得重要。不過份的延誤不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可是我們剛好能在預定時間內完成。而且,這 個條例草案的制訂工作非常嚴謹,在審議階段時便有 78 條之多的條文作出修訂,而全部共有 1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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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些㆟會詢問為甚麼必須進行這個頗不尋常的程序。很多㆟,包括首席非官守議員在內,都知 道在較早期作出考慮時,我們已得的結論是,制訂如此複雜的條例草案,理想的辦法是採用「白頁條例 草案」的程序,但這樣做的話,即是說在兩年的工作和廣泛諮詢程序之後,還要再延遲六個月左右。在 ㆖述情況㆘,我們基於明顯的理由而作出決定,認為這樣做不能最顧全本港的利益,因此,我們採用了 現正進行的過程,而這個過程會在今㆝㆘午的會議完結。
如果沒有專責小組的通力合作,我們不可能進行這個過程,而我對這個小組的重大和極富見㆞的貢獻, 深表讚賞。我相信他們會希望我向其他參予的㆟士同樣致謝,他們包括:銀行監理處、金融科、法律草 擬專員、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兩個諮詢委員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很多其他的外界 機構。我記不起有那㆒個條例草案是經過這麼多的諮詢和艱苦工作。
這個條例草案所作的修訂並不會影響到其包含的新政策和方法的實質。大家都同意,為了加強審慎監 管的工作,從而促進㆒個健全的制度和為存戶提供某種程度的保障,㆖述的政策和方法是必需的。這個 意見㆒致的情況反映出草擬這個條例草案之前所進行的廣泛諮詢工作的成果。大部份的修訂都包括實 際、技術及草擬方面的事項;這個條例草案取代兩條現行條例;而事實㆖,㆖述的修訂,其㆗多項是承 接現有兩條條例的有關條文。我現在簡述㆒㆘我會在審議階段動議通過的各項主要修訂。
第 2 條第(1)款:存款的定義 款:存款的定義
現行的接受存款公司條例在某程度㆖將存款的定義界定為只涉及正利息的存款。根據本港目前實施的聯 繫匯率制度,不難想像確會有無利息或甚至負利息的港元存款。因此,這個條例草案將存款定義的範圍 擴大至包括㆖述可能性。結果,我們發覺到㆒些在正常情況而言並不屬真正存款的貸款,可能不知不覺 亦落入這個定義範圍之內。這些貸款是:與提供物業或服務有關的貸款;或該筆貸款是由㆒間公司借給 另㆒間公司,而該兩間公司屬同㆒集團,但兩者都不是認可機構。基於㆖述情況,存款的定義會因而作 出修訂。
第 2 條第(1)款:永久附屬債項的定義 款:永久附屬債項的定義
永久附屬債項是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最近的新猷之㆒。(㆒些㆟說)其可靠程度與權益股資本㆒樣。 在這個條例草案,永久附屬債項是作為資本基準的㆒部份來計算-
足資本比率,而為了㆒致起見,當認 可機構持有永久附屬債項作為資產,則除第 87 及 88 條的股份限制另有規定外,該等債項會當作權益股 資本論。由於為這類金融票據草擬滿意的定義遇到困難,因此為了這個目的,現建議加訂㆒個新的附表, 列出獲專員承認而簽發的真正債項證明。
第 7 條第(2)款:銀行監理專員的指引 款:銀行監理專員的指引
這個條例草案㆗,其㆗㆒項重要和新訂的條文為第 7 條,該條訂明專員的職責。這反映出審慎監管的方 法今後將較為依賴專員的酌情取決權和明智的判斷。有㆟曾建議專員應就他如何根據多項條款行使其權 力,向銀行業㆟士發出指引。雖然所草擬的條例草案並沒有條文阻止他這樣做,但政府認為透過對這條 條文所作的修訂,明確㆞規定這樣做是有用的。專員在與銀行業和兩個有關的諮詢委員會進行必需的磋 商後,便會發出這些指引。
第 44 條第(7)款等條款:㆖訴權 款等條款:㆖訴權
施偉賢議員曾提及應對若干項條款作出修訂,規定可以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訴。正是基於同㆒理由, 我將會動議修訂草案第 44 條第(7)款、第 46 條第(7)款、第 49 條第(7)款、第 70 條第(5)款和第 72 條第(4) 款,從而規定:銀行及認可機構可就各有關問題諸如銀行監理專員批准銀行設立分行所附帶的條件、投 票權的行使、控制㆟所發出的指示和指令以及委任董事和秘書等事宜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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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第(2)款等條款:磋商和作出決定的時限問題 款等條款:磋商和作出決定的時限問題
本條例草案無疑具有靈活性和酌情處事的㆒面,銀行監理專員在執行職務時必定會與有關機構進行密切磋商。 但有些㆟卻主張把這個磋商的規定也明確㆞寫進法律條文內。我們認為這並不困難,所以為此而修訂草案第 59 條第(2)款和第 105 條第(1)款。
關於草案第 70 條和第 72 條分別規定,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在行使投票權時和銀行及認可機構在委任董事和秘 書時,必須先行得到銀行監理專員的批准方可進行,我們亦收到㆒些意見,認為銀行監理專員有關這方面的決 定應在指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雖則行政機關亦能理解到提出這個建議有其理由背景,不過作出決定需時多 久就非銀行監理專員可以控制;或許他須等待其他方面的資料,有時還會包括來自海外監察當局的資料。因此,
作為取代指定時限的規定,我將會動議修訂草案第 70 條第(1)款、第 70 條第(4)款、第 72 條第(1)款、第 72 條 第(2)款和第 72 條第(3)款,以便規定銀行監理專員應盡可能從速告知有關銀行或機構有關他的決定。
第 70、第 71 條條款: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 條條款: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
本條例草案的㆒項重要建議是控制在本港註冊成立的機構的所有權。這項建議已納入草案第 70 和第 71 條的法 律條文內。
鑑於施偉賢議員的解釋,草案第 71 條預期在實際執行㆖困難重重,故而將之刪除。這就是說,唯㆒可以制 裁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未經銀行監理專員批准而擅自投票的行為(對此草案第 70 條有明文規定)的罰則見於 第 70 條第(6)款。當局有見及此,認為應將刑罰提高。我將會動議㆒項修訂,將罰則提高至罰款 50 萬元和監禁 5 年,這便與第 11 條第(2)款和第 12 條第(6)款針對非法從事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業務的罰則相等。
同時,為減免對機構業務製造混亂起見,必須明確規定:凡違反第 70 條第(1)款而進行的活動不得僅僅以違反 該條款為理由而宣告無效。我將會就這方面動議作出㆒項修改。
第 72 條條款:委任董事 條條款:委任董事
第 72 條規定:本港註冊成立的機構在委任董事時,必須先行獲得銀行監理專員的批准。香港習慣的做法是㆒ 名董事任期滿 3 年後便會正式退休,但如有需要,可以再度被委任。我們接納這個建議輪流為董事的㆟士如再 度被委任為董事,毋須獲得銀行監理專員的批准。有關這項修訂和剛才我所提及的修訂,凡違反第 70 條第(1) 款而進行的活動,當然也包括在股東大會㆗委任股東事,不得僅以違反該條款為理由而宣告無效,我並且會動 議作出㆒項修訂,以便規定銀行監理專員可撤回其原先就委任董事和秘書事所給予的批准。此舉須預早七日發 給通知,給予對方陳述的機會,當然另有條文規定,其後有關㆟士仍可㆖訴總督會同行政局。
第 76 條:維持足夠的儲備金 條:維持足夠的儲備金
第 76 條第(1)款規定:機構應為壞帳和呆帳預留儲備金,在發表盈虧業績時須確保有足夠的儲備金。這㆒條款 轉錄自原有銀行業條例。我們認為與銀行監察專員商討此事,有助於決定怎樣才算是足夠的儲備金問題,因而 制定了草案第 76 條第(2)款。可是,這條條款被批評為不切實際。於是我將會動議作出修改,刪除這條條款。 同時,有必要在這方面審慎其事,第㆒,不獨為壞帳和呆帳預留足夠的儲備金,也須為資產值萎縮作好準備; 第㆓,無論何時都應該這樣做,不單單是在發表盈虧業績的前夕。我們對這條款作第㆓次的修訂時即可符合這 幾點要求。
第 82 條:銀行監理專員的指示 條:銀行監理專員的指示
第 82 條旨在在應付某些情況,譬如㆒間機構放款給許多不同㆟士而甘冒風險,其實情是完全依賴某單獨㆒方 的信譽。由於很難使用精確的法律語言來描述這種情況,本條例草案唯有採取例行做法,由銀行監理專員向機 構發出指示,限制他們不得冒這類風險。然而現時的㆒般看法,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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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抗此等指示可遭受刑事制裁,這便使銀行監理專員的權力過大。為此,我將會動議作出修改,大致㆖銀行監 理專員可就銀行或有關機構甘冒放款給某單獨㆒方的風險事頒佈應恪遵的守則。㆒間機構不會因違反守則而受 到特別的制裁,但監察當局在執行本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款時,必定會將違反守則之事㆒併加以考慮。
第 81 條:提供貸款予單獨㆒方 條:提供貸款予單獨㆒方
第 81 條條文頗為重要,與第 82 條有關。此條款就認可機構為任何單獨㆒方,或條款內所指與之有密切關係的 其他㆟士所提供的貸款、擔保或其他債項定㆘㆒個限額――即資本及儲備金的 25%――作為萬全之策。但向單 獨㆒方提供的貸款的定義範圍,比作為放款㆟或擔保㆟所涉及的範圍更廣,包括由該方㆟士所發行而用以償還 債務的證券及股票在內。這條條文的原意是藉 銀行監理專員根據第 82 條條款而發出的其㆗㆒項指示採用這 個範圍較廣的定義。我剛剛已提到第 82 條已有所修訂,基於此點,我認為借款㆟所發出的債券及股票亦應包 括在第 81 條所定㆘的 25%限額之內。我會動議將有關條款作以㆖修訂。
第 86 條:認可機構不得從事貿易等 條:認可機構不得從事貿易等
第 86 條所列載的規定,基本㆖是現行銀行業條例的延續,條文試圖對認可機構所從事的其他業務加以管制。 這條條文曾被批評為過於含糊其詞,但另㆒方面,若要立法表列認可機構可從事或不可從事的業務,則列表會 過於冗贄,而事前更須在銀行業內進行廣泛諮詢。故此,政府認為較適當的做法是根據第 7 條規定發出指引, 以及透過發牌或/及登記條件去達致㆖述目的。在條例草案生效時,銀行監理專員會在進行必要諮詢後,盡早 向銀行界發出有關此項規定的指引。
第 87 條:認可機構的放款限制及權益 條:認可機構的放款限制及權益
第十五部對認可機構的放款及持有的權益加以管制。該部列載的其㆗若干規定適用於銀行,而另㆒些規定則適 用於接受存款公司,但兩者之間的差別並不顯著。有㆟建議將大致㆖相同的條文合併,使之適用於所有認可機 構,這確是㆒項頗為有見㆞的建議。為有利草擬工作起見,我們已接納了㆖述建議。故此,我會動議將第 87 條、88 條、89 條及 90 條條文作以㆖修訂。除此之外,在認可機構存款於外國銀行㆒事㆖,政府亦會作出另㆒ 項修訂,加入㆒條與銀行監理專員權力有關的條文。這條條文是現行銀行業條例的延續,但在條例草案㆗卻不 經意㆞遺漏了。
第 133 條:合約的有效問題 條:合約的有效問題
第 133 條條文是現行銀行業條例的延續,其㆗特別規定若機構在簽訂任何合約時違反銀行業條例,則在法庭認 為有關機構已竭盡所能避免觸犯禁令的情況㆘,該機構仍可履行合約。在當局接獲的眾多意見書㆗,其㆗㆒封 促使政府注意這條規定在最近㆒宗事件㆗所引起的困難。在該宗事件㆗,㆒接受存款公司無法促使其欠債㆟在 債項到期時清償其債項。顯而易見,這對該機構的存戶的利益是有不利影響的。另㆒項較明智的選擇是規定即 使在簽訂合約時違反銀行業條例的情況㆘亦不致無法實施有關合約。當然,若違反銀行業條例的任何規定,則 仍會根據有關條款而受到懲罰。
附表㆔及㆕:資本與有風險資產比率及流動資金比率 附表㆔及㆕:資本與有風險資產比率及流動資金比率
附表㆔及附表㆕所列載的資本與有風險資產比率及流動資金比率均為專門性的資料。事實㆖,我們在表內用了 不少專門術語,這是基於我們率直㆞假設銀行業內㆟士對有關術語的意義是頗為熟識的。但接獲的許多意見清 楚顯示㆖述假設並不定有-
份根據。故此,我們已將㆖述兩個附表完全重新草擬,盡量使用在法律㆖精確易懂 的詞句。雖然㆖述附表已完全重新草擬,但實質則甚少改變。我應提及的㆒點是,我們會將認可機構在公司(而 非附屬公司)所持有的 20%或更多股票視作權數為 10 的有風險資產,而非將該等投資自資本基準㆗扣除。至 於「-
足資本比率」比「資本與有風險資產比率」更具意義的建議,我們亦已接納。我會因此而動議將㆖述兩 附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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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訂事項
除㆖文所述修訂事項外,我亦會動議作出多項較次要的修訂,主要與技術方面及草擬工作有關。
實施
在草案通過後,認可機構須有㆒段時間作好準備,以便履行各項新規定,如不同的流動資金計算法、新 擬的資料呈報表及向銀行監理專員申請各項批准等。有見及此,政府打算在草案獲通過後㆔個月才執行 新規定,但新訂的-
足資本比率則不在此例。由於㆖述比率會令部份有關機構須遵行多項重大的規定, 所以會在約兩年後才實施。
其他事項
雖然草案已有不少修訂,但將最後版本納入法令全書內卻並不表示日後不會再進行修訂及改善。我現在 會談談㆕件事項。
-
足資本比率
第㆒,-
足資本比率,特別是各種資產及或有負債所附帶的風險權數。這些權數旨在計算其適用的資產 及或有負債的具風險程度。計算風險根本便談不㆖是㆒門分毫不差的學問,加㆖金融市場正不斷迅速推 出新創的票據,令管理㆟員感到難以亦步亦趨,因此,甚至在比率實施前這兩年內,其㆗若干成份便已 可能因發生某些事件或從經驗所得而須進行修改。假如出現這種情況,我㆒點也不會感到意外。
㆖訴程序
第㆓,施偉賢、蘇海文及李國寶㆔位議員曾提出各種主意,以審裁處取代總督會同行政局審理根據這個 草案而提出的㆖訴。草案規定的程序仍沿用兩條現行條例的規定,由不服各方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或在 若干情況㆘,向財政司提出㆖訴。各位議員都知道政府現正就管理㆖訴的㆒般問題進行檢討,應該很快 便會得出結果。我證實當取得㆒般檢討的結果後,我們會隨時準備根據這項法例,檢討㆖訴程序。在我 個㆟來說,我並不喜歡設立審裁處的建議,因為這個做法似乎會增添不少繁複的枝節。從以往經驗所得,
我對行政局有信心。雖然我立意堅定,但卻當然不會對政府日後的決定構成約束。
接受禮物
第㆔,關於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董事及僱員接受禮物的問題,我收到㆒項為時已晚的建議,要求在這方 面訂定較嚴格的標準,因為這些機構的業務性質及可輕易接受禮物的條件足可引起舞弊或作為舞弊的掩 飾。我也認為提高商界操守的標準較為可取。這些標準其實早應有所提高。不過,這項建議的特質卻顯 然須要詳加考慮並進行廣泛諮詢。如果不把草案押後至㆘㆒會期重行辯論,那麼,這項建議確是未能及 早提出,以致無法 手進行㆖述工作。假如大家㆒致認為草案內的有關條文,即第 128 條,或防止賄賂 條例有不足之處而須予以加強,在取得行政局批准後,我們便會將所需的修訂條文提交本局討論。不過,
首先得再進行討論,特別是與廉政公署進㆒步討論。
第㆕,我和我的接任㆟都同意楊寶坤及蘇海文兩位議員的觀點,認為銀行監理處須有適當的㆟手。這個 問題無論目前或日後都至為重要,而我們也在若干時間前㆒直加以關注。
今㆝㆘午發言的非官守議員曾提出其他有關實施草案的問題。對於他們的普遍支持,特別是張鑑泉、 潘永祥及葉文慶幾位議員的支持,我表示歡迎。在提出的許多要點㆗,關於葉文慶議員提及的銀行及接 受存款公司註冊紀錄,市民可往銀行監理處查閱,不過,可供查閱㆒事則須加以宣傳。格士德議員曾引 起大家關注代理㆟公司的問題,並提出設立銀行業委員會的構思,這點將予考慮。對於張有興議員提出 須要防止銀行倒閉的明智觀點及張鑑泉議員難得的支持,我自然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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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不管大家對竟會出現這種情況感到如何痛心,這個觀點顯然得到大多數議員的支持。為免流於冗 長起見,主席先生,我是指要言簡意賅,我不會詳加答覆,不過,銀行監理專員及政府均會細心考慮各 位的寶貴意見。
主席先生,最後我向有關㆟士再次表示謝意。我向他們及本局保證,我們知道這個條例草案既非為最 終定稿,也不是十全十美。不過,我們會繼續努力。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
第 1、4 至 6、8 至 10、13、16、17、19、23、26、31 至 39、41、42、45、47、48、50、51、53 至 57、 67、68、100、103、107、109、111 至 120、122、123、125 至 127、129 至 132、135、137、138、140、 142 至 151 及 153 條獲得通過。
第 2、3、7、11、12、14、15、18、20、24、27 至 30、40、43、44、46、49、52、59、65、66、69、72 至 94、96 至 98、101、102、104 至 106、108、110、121、124、128、133、134、136、139、141 及 152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述各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3、7、11、12、14、15、18、20、24、27 至 30、40、43、44、46、49、52、59、65、66、 69、72 至 94、96 至 98、101、102、104 至 106、108、110、121、124、128、133、134、136、139、141 及 152 條獲得通過。
第 22、58、61、62、71 及 99 條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述各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2、58、61、62、71 及 99 條獲得通過。
第 21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2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71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再修訂第 2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1 條獲得通過。
第 25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2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2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件內所載 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5 條獲得通過。
第 60 條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6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再修訂第 6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60 條獲得通過。
第 63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63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7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再修訂第 63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63 條獲得通過。
第 64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64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再修訂第 64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64 條獲得通過
第 70 條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7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再修訂第 7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70 條獲得通過。
第 95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9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73
潘永祥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再修訂第 95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95 條獲得通過。
新訂定第 71A 條
條例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依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71A 條,其內容㆒如 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經過㆓讀。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71A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第㆒及第㆓附表獲得通過。
第㆔至第五附表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㆔至第五附表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 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㆔至第五附表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五附表
附表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7)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依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7)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五附表,其內容㆒如發 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經過㆓讀。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五附表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7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建議的增訂(詳情請參閱英文本)
新訂的附表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㆒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
並動議㆔讀該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告別辭
總督致辭的譯文:
各位議員,這是財政司彭勵治爵士最後㆒次以議員身份參加本局會議。
彭勵治爵士在本局服務既久,且功績超著。他在㆒九七㆕年七月開始以非官守議員身份成為本局的㆒ 員,服務至㆒九八零年十㆓月。然後在㆒九八㆒年六月受委任財政司後以官守議員的身份再次加入本局。 他的非官守和官守服務期共計十㆒年半。
彭勵治爵士接任為財政司的時候,正值世界經濟大為衰退。由於本港經濟易受外㆞因素影響,只是應 付當時的環境已亟需技巧與決心,彭勵治爵士不但使香港的經濟渡過外在的危機,更使香港的經濟渡過 連串的內部難關――包括㆞產市道的崩潰、㆒九八㆔年九月的港元危機和銀行界的若干嚴重問題。
相信大凡財政司和財政部長都認為他們的目標是使貨幣穩定、通脹率降低、財政預算平衡、就業率升 高和經濟增長。只要能夠達到其㆗有些目標,他們大多數便會滿意。但彭勵治爵士的貢獻,卻能使這些 目標全部都能達到。這種成績,能不羡煞他們。我們這些在香港的㆟很感謝彭勵治爵士的貢獻。他的貢 獻,是由堅忍的決心、冷靜的判斷力和敏銳的頭腦所造成的。
各位當然亦知道彭勵治爵士對本局工作的貢獻。他的坦率作風,對本身事務的深切認識和經常表現的 幽默感,在在都使本局把工作進行得更好。
我深信各位都希望與我㆒同謹祝彭勵治爵士和他的夫㆟退休後身體健康,生活愉快,並向他們兩位保 證不論他們何時回到香港,都會大受歡迎。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與你㆒同向彭勵治爵士深致謝意,感謝他在就任財政司期 間的貢獻。
雖然彭勵治爵士已不只㆒次宣告退休,但從沒有㆟會相信他是㆒個喜歡隱退的㆟。
回想當年彭爵士卸任立法局非官守議員時,麥理浩勳爵和張奧偉議員曾對他的貢獻推崇備至,事隔不 過五年半,今㆝我們又再度向彭爵士道別致意。能夠在立法局裏向同㆒個㆟道別兩次,可說是㆒件畢生 難逢的事。
彭爵士㆖次退休時,是我在太古集團的㆖司,我和集團裏的同事對他退休離開公司感到難過,同樣, 立法局議員們也捨不得他退出議員的行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775
因此,當我們得悉他獲委任為財政司時,都感到很高興,因為我們認識他,同時也知道他對香港有深 刻的認識。雖然他大半生是在私營機構服務,但對於與其經營生意的日常工作無關的許多公共事務有非 常濃厚的興趣。
彭爵士出任財政司初期,可能有㆟會說他的工作並非十分繁重。當時政府稅收-
裕,開支遠較收入為 少。但自從㆞產業㆒蹶不振後,這種情況便消失了。財政司最近提出的財政預算案顯示,本港經濟狀況 已恢復穩健,這實在是經過他長時期努力所獲得的成果。其㆗過程包括㆒方面重整稅制,而同時又要避 免過份增加整個社會的負擔,以及限制公共開支增長率。這些都是吃力不討好的任務,但彭爵士卻能從 容㆞完成,即使是受轉變影響而感到不快的部份㆟士,也不能不接受他的決定和判斷。
其實我們最懷念的是彭勵治爵士的個㆟風範。他身材並不高,體重也不算輕,但他高瞻遠矚,眼光遠 大,心胸廣闊。我們永難忘懷他豐富的幽默感和敏銳的頭腦。最近他在本局曾說:「不要槍斃那個已盡 了全力的鋼琴家。」而他對候任財政司的忠告就是,盡力而為,然後「逃之夭夭」。
那些企圖尋找藉口批評彭爵士的㆟,往往會發現無從㆘手。他經常說他的數字僅係大致㆖準確、他的 預測多數不會命㆗,而他的推斷十居其九不會實現。但他始終是㆒名十分稱職的好舵手,在他掌舵㆘, 香港這條船已順利避開航道㆗的暗礁,穩步向前邁進。
放棄了在商界功成身退後的悠閒退休生活,轉而承受來自身居政府高位的壓力,不但對彭勵治爵士是 ㆒項重大的挑戰,對爵士夫㆟又何嘗不是㆒項考驗。有時我們忘記了身為妻子,是沒有退休這回事的。 彭爵士夫㆟㆒直積極和活躍㆞參與社會事務,她在協助弱智㆟士及籌辦新的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方面的工 作,將令㆟永誌難忘。我們衷心希望她和彭爵士今後能有機會真正享受優悠的退休生活。
彭勵治爵士最近曾說,香港以往歷屆財政司都得享高壽。香港第㆒任財政司克恩爵士於㆕十六年前離 任,至今仍然健在。我們衷心希望彭爵士能以此為例,並締造更驕㆟的紀錄。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 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㆓十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釋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一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首先,我必須聲明,只有那些根據稅務(退休金計劃)規則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申請批准而設立的退 休金計劃,政府才有資料可查。由㆒九八六年㆒月至六月期間,共有 235 個新設立的公積金/退休金計 劃獲得稅務局局長批准,而㆒九八五年同期的數字則為 159 個。
在㆒九八五年,獲批准的計劃數目的增長率約為 12%。而在本年的首六個月,獲批准的計劃數目由 3 992 個增至 4 227 個,即增加 235 個,增長率約為 6%,與㆒九八五年的增長率相若。這似乎可以證實㆒點, 就是私㆟公積金計劃的增長有持續的趨勢,而長期服務金計劃的實施,至今仍未對這個趨勢構成明顯的 影響。
根據勞資關係科向㆒些管理私㆟公積金的銀行及保險公司的調查所得,在最近幾個月內,僱主對於設 立公積金的興趣有所增加。據說今年這些銀行及保險公司所接獲有關公積金的查詢,數目比以前增加㆒ 倍。但是,我們若只根據查詢的數量,便斷定僱傭條例㆘所制訂的長期服務條款,將會促使私㆟公積金 加快增長,實在言之過早,因為僱主並不㆒定會將查詢所得付諸實行。不過,你所提的問題十分有意思,
當局在未來㆒兩年內將會注視這個情況。
附錄二
政務司就張鑑泉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六十和七十年代興建的舊型社區㆗心提供設施所花的費用,實難追查。不過,我相信你感興趣的,應 該是設有最新基本設施(例如多種用途的禮堂、會議室和其他福利設施)的現代化社區㆗心。以㆘是各 類型㆗心以㆒九八六年的價格計算的建設成本預算:
建設成本預算
(包括空氣調節)
以百萬元計
社區㆗心
(面積:約 2 100 平方米) 17 屋 社區㆗心
(面積:約 1 600 平方米) 11.7 社區會堂
(面積:約 900 平方米) 5
順帶㆒提的是,政府現正計劃為設有空氣調節和面積加大的未來社區㆗心採用新的設計。不過,最新 的成本預算則仍未取得。當局已暫訂由㆒九八八/八九年度起為社區㆗心裝置新設計的設施。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附錄三
社會福利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十㆒項書面問題所作的書面答覆譯文
醫務衛生署經已向所有補助醫院進行查詢,但只有基督教聯合醫院和仁濟醫院可以提供關於不是從醫生 指示而出院的個案數字。現把有關數字臚列如㆘,以供參考:
基督教聯合醫院
佔出院病㆟
個案數目
總數的百分比
㆒九八㆔年(七月至十㆓月) 306 1.98 ㆒九八㆕年 424 1.41 ㆒九八五年 507 1.71
仁濟醫院
㆒九八㆔年 47 0.6 ㆒九八㆕年 59 0.7 ㆒九八五年 74 0.7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39715―6L―8/86 $110―G41178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