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0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6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缺席者:
陳壽霖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0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商船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商船(收費)(修訂)規例 ..................................................................................... 92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規例 ................................................................................. 93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㆒九八六年特定顏色設計公告 ..................................................................................................... 95 總督根據頒給香港之英皇制誥(㆒九㆒七至㆒九八五年)發出之授權令.................................. 96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指定公務員職位............................................................................................................................. 97
官㆞條例
取消關於授權事............................................................................................................................. 98
官㆞條例
取消關於權責之授予事 ................................................................................................................. 99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9) ㆞㆘鐵路公司㆒九八五年報
(50) 政府對㆒九八六年㆒月發表的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所作的覆文
其他
討論文件――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吸毒者的康復輔導工作
㆒、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來,政府為吸毒者進行全面康復輔導工作,並就康復輔導計劃展開宣傳活動,每年撥用 多少財政及㆟力資源?
(b) 政府估計在這方面的成績如何?
(c) 在預防吸毒者重染毒癖方面有何措施?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撥作為吸毒者提供治療及康復服務用的款項,㆒九八㆔/八㆕年度為 4,820 萬元,㆒九八㆕/ 八五年度為 6,370 萬元而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為 6,850 萬元。此外,政府在㆖述㆔個年度㆗每年都另外撥 出 150 萬元,供反吸毒宣傳之用。反吸毒宣傳包括戒毒和康復方面的宣傳。
㆖述㆔個年度㆗,政府部門和補助志願機構所聘用的工作㆟員約為 1 000 ㆟。
長遠來看,我們必須認識到吸食海洛英是㆒種長期性習慣,而很多在接受戒毒治療後曾停止吸毒的㆟, 可能有時會再次吸食。但就短期來看,我們的努力可說是相當成功。平均來說,每日有
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超過 14 500 ㆟接受各種戒毒治療、康復輔導和善後輔導服務等。這個數字佔已知經常吸毒者數目的 38%。 以世界標準來說,這已是㆒個非常高的比例了。
在㆒九八㆔年已完成由香港戒毒會主辦的自願住院治療計劃的男吸毒者㆗,有 23%曾在整整兩年接受 全面治療和康復輔導服務期內完全沒有沾染毒品。至於女性戒毒者,其百份率則為 45%。
至於由醫務衛生署提供的自願門診美沙酮戒毒計劃,每日約有 8 600 ㆟前往接受美沙酮戒毒治療,其㆗ 大約有 55%是不吸食海洛英或鴉片的。
懲教署的強迫戒毒治療計劃是不能直接與㆖述兩個自願性質的治療計劃比較,因為兩者所需的治療時 間和督導工作都有所不同,而那些在㆒年法定善後輔導期內重染毒癖的吸毒者,很可能會受到處罰的。 不過,在㆒九八五年內,從戒毒所獲釋的吸毒者㆗,有 72%的男性和 76%的女性吸毒者在㆒年的法定督 導期內並無重染毒癖,亦無犯㆖任何刑事罪行。
為防止那些成功㆞戒除毒癮的㆟士重染毒癖,當局為他們提供了很多善後服務,幫助他們重返社會。 此外,當局亦致力說服社會㆟士接受這群戒毒成功的康復者。善後服務包括要康復者在㆗途宿舍㆗居住 ㆒段時期、個㆟及家庭輔導、經濟援助、職業指導、康樂活動和小組輔導。但歸根究底,最重要的還是 戒毒者本身的毅力、意志、品性、心理和㆕週的環境。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僱主對於僱用曾吸毒㆟士㆒般的態度怎樣?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他們㆒般的態度這個問題,恕我無法解答。正如我剛才作答時已表 示,當局知道僱主或許會有些抗拒心理,所以其㆗㆒些善後服務是專責提供就業指導和類似的服務。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防止戒毒者重染毒癖的善後服務㆗,是否有精神治療㆒項?假如 沒有,將來會否提供這種治療?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已指出善後服務包括個㆟及家庭輔導。目前我所能做的就是這麼多。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答辭末段所提及的善後服務現由多少㆟員負責?每名善後工作㆟員 須負責多少名吸毒者?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手㆖沒有這些數字,但我定會提供這些資料。(附錄㆒)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濫用軟性藥物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撥出多 少經費來防止濫用軟性藥物?除了張貼海報之外,政府有否採取其他行動?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剛才列舉的數字,已概括㆞包括了協助戒毒者康復和展開宣傳的經費。 關於宣傳方面,當局打算以戒毒和康復為㆒九八六/八七年度的主題。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當毒品供應短缺時,求服美沙酮的㆟特別多,請問這情況是否表示美沙酮已 被吸毒者視為毒品的代用品?若然屬實,政府又有何措施改善這種情況?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外間毒品的價格與向當局所提供的戒毒和康復服務求助㆟數的多寡,無 疑是有關聯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09
公務員的牙科治療服務
㆓、 潘志輝議員問:由於公務員私家牙醫診療計劃已取消,請問政府:
(a) 現時公務員輪候牙醫服務最長,最短及平均時間是多少;及
(b) 有否考慮其他方法,減少公務員牙齒檢查或療理㆖的困難及其輪候時間?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例行牙科服務的輪候時間(我要強調是例行服務),由 3 個月至 23 個月不等,視乎個別牙科 診所的候診㆟數而定。平均輪候時間為 8.8 個月。所謂例行牙科服務,我是指非緊急服務,例如定期牙齒 檢查、洗牙、補牙及安裝假牙。緊急牙疾是毋須輪候便可獲得治療。
在過去五年內,各間新牙科診所共添置了 13 張牙科手術椅,今年會增添 21 張,而未來五年內則會添 置 78 張。政府亦已設立㆒些夜間牙科診所。自㆒九七七年起,政府共添置了 10 張牙科手術椅,並會在 今年再增置兩張。
自從㆒九八㆕年㆔月開始,公務員須在預約期到臨前㆒個月致電作實,因此,約有 1 300 個未回電作實 的預約期經已轉撥給其他有較急切需要的病㆟。
公務員現在可向各牙科診所查詢輪候時間的資料和向輪候時間較短的診所預約時間。此外,公務員還 可向夜間診所求診而夜間診所的輪候時間平均在㆔至九個月之間。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在未來五年內會添置 78 張手術椅,但當局在考慮如何分配 這些手術椅時,會否顧及㆞區性的需要呢?因為我在㆕月十日親自打了㆓十多個電話,發覺九龍區的情 況最為嚴重,平均輪候時間是 15 個月,其次是新界,需要 13 個月,而香港區則平均需時 8 個月。同時, 在答辭第 3 段提及預約期到臨前㆒個月須致電作實,但發覺約有 1 300 個沒有回覆,對於這些沒有回覆的 個案,未知政府曾否調查……
主席(傳譯):潘議員可否提出㆒項問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對不起,我收回剛才說的話。我只問第㆒部份,當局在考慮如何分配未來五 年內添置的 78 張手術椅時,有否顧及㆞區的需要?
布政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許諾為公務員提供免費牙科服務,指那方面而言?我意思是說, 僱用條件內怎樣寫他們應享有何種權利和何種牙科服務?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公務員及其家屬均可享有免費牙科診療服務。
域多利兵房建築物的騰出問題
㆔、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英軍已在差不多七年前遷出以往用作域多利兵房的珍貴土㆞,以便 政府將其㆗㆒部份發展作休憩設施之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打算於何時騰出該處的建築物,特別是加素 士樓(Cassels Block)?
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前域多利兵房的大部份建築物(包括加素士樓 Cassels Block 在內)暫作其他用途是有安排的, 只須預先給予六個月時間的通知,便可遷出。
有關市政局計劃將前域多利兵房的㆒部份土㆞發展作休憩及康樂場所,負責策劃的顧問們已將該工程 的設計及營建計劃書呈交當局,並可期在㆒九八八年年㆗開始動工。我認為受影響的各座建築物可在該 工程日期前及時騰出,沒有甚麼問題。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香港極缺乏藝術創作室,事實㆖,全港也沒有㆒間。我想請問㆞政 工務司,在他退休前可否將加素士樓在由現在起的六個月內騰出?
㆞政公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不起,我聽不清楚張議員的問題的開頭部份。 主席(傳譯):張議員,請問可否將你的問題覆述㆒次?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香港極缺乏藝術創作室的設施,事實㆖,全港也沒有㆒間。既然這 些建築物可在六個月內騰出,請問㆞政工務司可否在退休前安排將加素士樓在六個月內騰出與市政局?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有需要而又合理的話,我們㆒定會考慮的。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說這非常合理的。
主席(傳譯):張議員,你還想問其他問題嗎?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因為這是非常合理的,我希望㆞政工務司會全力支持。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會的。
大埔工業 批租地段問題
㆕、 廖烈科議員問:關於大埔工業 批租㆞段的事,請政府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㆒年內批出多少個㆞段及批租土㆞的總面積有多少;
(b) ㆖述數字與前兩年的數字比較如何;及
(c) 政府現正採取甚麼措施,宣傳該 的優越條件,以吸引更多海外機構在該 設廠?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首先說明香港工業 公司乃負責設立、建築、銷售、管理和控制大埔工業 。該公司是 ㆒間法定的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㆓○九章而成立,由自身的董事局管理。
在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內,大埔工業 共批租十五個㆞段,總面積為 9.2 公頃。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內, 只批租了㆕個㆞段,總面積為 2.4 公頃,而在㆒九八㆔/八㆕年度內,則有㆔次批租,總面積為 1.7 公頃。
大埔工業 公司及工業署工業促進部已在本港及海外廣泛宣傳該公司的工業 。各機構及個別公司都 可以獲得提供關於該工業 的條件及在 內設廠的詳情,以刺激他們對取得土㆞設廠的興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11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該工業 是否有空置的㆞段?這些空置的㆞段面積共有多少?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大埔工業 目前共有 7.7 公頃關闢了的土㆞仍未批租。今個財政年度會再 增闢 13.86 公頃土㆞。
廖烈科議員問:大埔工業 目前尚未批租的土㆞,是否足夠應付未來㆔年工業界的需求?
工商司答(傳譯):足夠,主席先生,除了剛才我回答鄧議員時所提到未批租的土㆞外,元朗工業 另 外有 62.68 公頃土㆞可供使用。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現在㆞產市道偏軟,工商司是否認為工業 的批租條件仍比市面的 優厚?
工商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香港工業 公司的董事局經常留意此事。
容許澳門居民進入本港問題
五、 范徐麗泰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在㆒九七九年後由㆗國前往澳門定居的澳門居民,基於甚麼理由被絕對禁止進入香港? (ii) 政府是否會考慮檢討㆖述政策,以及容許該等澳門居民來港旅遊?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推行該政策,理由是要防止從㆗國來港旅客規避現時㆗港之間所達成對㆗國來港旅客的 管制。
政府早已覺察到需要對該項政策進行檢討,因為根據該政策,從㆗國到澳門定居的㆟實際㆖是沒有機 會來港旅遊。因此,主席先生,律政司署現正草擬㆒套規定,以使他們其㆗真正有意來港作短暫旅遊的 ㆟士可以進入香港,而草擬工作經已進入最後階段。由於預期申請㆟數眾多,該套規定在初期時將只適 用於已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的㆟士。
范徐麗泰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檢討這項政策時,當局有沒有考慮以㆘各點:第㆒, 如何處理逾期仍未離開香港的澳門居民?第㆓,草擬㆗的規定是否屬於試辦性質抑或會長期執行?第 ㆔,澳門居民如有直系親屬在香港居留,他們是否有機會申請來港定居?如有的話,從其他㆞方申請來 香港居住的㆟數會否受到影響?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問題分㆔方面,答案也要分㆔方面。首先,我相信第㆒條問題是問及來 港者會不會逾期留港不走,有關方面已肯定會有這樣的風險,但仍然希望風險不會很大,因為根據建議 ㆗的規定,有資格來港旅遊的澳門居民,當然是那些已在澳門定居七年以㆖的㆟士。不過,在草擬這套 規定時,當局會特別注意設計㆒些安排和措施,確保逾期留港的事件可減至最低。例如,曾經逾期留港 的㆟士,如再申請入境證會非常困難。
第㆓條問題我相信是問及這些安排究竟會是臨時的或長期的措施。這樣說吧,正如我較早時所說,這套 規定初期僅會有限度㆞推行,只適用於那些已在澳門居住了七年以㆖的㆟士,但當局希望在累積了㆒定 的經驗後,這套規定便可以進㆒步擴展,也希望這些安排將來不單會成為長期的措施,其適用範圍亦會 擴大,只要這些安排推行成積令㆟滿意。
第㆔條問題問及那些有親屬在香港的㆟士,據估計,在有關的期間內從㆗國到澳門定居的㆟士約有 122 250 ㆟。這批㆟之㆗,有丈夫或父親在香港的,估計會高達 46 000 ㆟,因此,有意在香港
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取得永久居留的㆟數顯然相當龐大,而我們不要忘記,目前每年約有 27 000 ㆟獲准從㆗國來港居住,所 以來港作短暫旅遊的㆟士實在不能指望有甚麼機會得以與家㆟團聚。不過當局希望,除了這套探親的規 定外,還可以另闢途徑,在開始時以頗為嚴格的配額方式批准有限的㆟來港永久定居,好讓㆒些㆟可以 與家㆟團聚。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說明(a)怎樣判斷來港者真正是為旅遊而來;(b)如何界定短 暫旅遊;(c)在規定的限額㆗是否有㆒個每日的配額;及(d)建議的規定何時開始推行?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問題分㆕方面,答案也要分㆕方面。這次我能否答對,主要得看我的記 憶力,我甚至不清楚我是否能夠依足次序作答。應怎樣判斷來港者真正是為旅遊而來?這樣說吧,有關 方面會以申請書內所具報的資料為判斷根據。如申請㆟有填報來港的理由,負責考慮及處理有關申請的 入境事務㆟員便應運用他們的判斷力,決定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屬實。至於旅遊時間可以多久㆒點,當局
建議申請㆟可來港大約兩個星期,並可每六個月來港㆒次。至於第㆔條問題,我們目前並非以每日配額 為 眼點。我們已指出,開始時,只是那些在澳門居住七年以㆖的㆟士才有資格申請,所以我們首先想 知道會有多少㆟前來申請,而根據這個數字以及申請書處理的速度,我們才可以㆒邊做㆒邊訂定每㆝來 港的數字。我記得還有第㆕條問題。
主席(傳譯):請問你是否要提出第㆕條問題?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建議的規定何時開始推行?
律政司答(傳譯):對了。我要為我記不起這條問題而致歉。我們希望這套規定可在今秋實施。這套規 定實施之前,我們必須將㆟民入境規例稍加修改,又須在㆟民入境事務處開設若干職位,以便管理這套 規定。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從㆗國到澳門定居的㆟士究竟有沒有辦法可獲 准成為合法的香港市民,例如與香港華㆟結婚是否可行?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㆒項問題會提出這點。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的問題已部份獲得解答。我要問的是,有多少澳門居民是 在㆒九七九年及以後從㆗國來的?到了㆒九八六年的秋㆝,會有多少㆟在澳門住滿七年?
律政司答(傳譯):對,我相信我較早前提及的數字已回答了這條問題。根據澳門政府所提供的資料顯 示,自㆒九七九年㆒月初以來,獲准從㆗國進入澳門定居的計有 122 250 ㆟,其㆗可以提出若干原因要求 歸屬香港的可能為數不多,但整個數目目前是受到現行的限制所影響的。
政府對本港永久居民的丈夫所採用的入境政策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檢討現行容許本港永久居民的妻子在本港定居,而本 港永久居民的丈夫則只可在特定情況㆘在香港定居的入境政策,尤其因為按英國現行的入境規則,英國 居民的配偶不論性別均可獲准在英國定居?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閣㆘所知政府時時根據不斷改變的環境檢討入境政策,目前剛巧檢討對本港居民的丈夫 所施的政策,其結果應可於數星期內呈交行政局考慮。但在這方面,政府會留意㆘列因素:
(a) 入境規則如大為放寬,入境移民數目便會大幅度增加,使本港早已過度負荷的資源無法應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13
(b) 入境條件應具彈性,俾能按個別情況處理特殊個案;
(c) 雖然當局亦會考慮到㆟道的因素,但基本準則是顧及香港的整體利益。
由於香港的情況實有別於英國,故不宜將兩㆞的入境政策互作比較。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的答覆暗示,假如適用於本港永久居民的丈夫和妻子的不平 等入境政策得以修正,入境移民的數目便會大幅度增加。請問假如政策放寬,會有多少本港永久居民的 丈夫可以申請來港定居?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能夠預測政策修改後會有多少㆟具資格申請居留,但我當然可以提 供在現時政策㆘獲准居留㆟士的數字。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為何政府在批准男居民的妻子居留時可以不理會這些言之鑿鑿的 因素,但為現時不公平的政策辯護時卻又鍥而不捨?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只能就這兩個不同的政策提出我的意見,指出為何批准妻子入境的政 策是較為寬大,以及在制訂對丈夫申請來港居留較嚴厲的政策時所顧慮到的困難。假如各議員感興趣的 話,本㆟可以進㆒步加以闡釋。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回答本局㆒條㆓合㆒的問題,用意不是要考驗他的記憶 力,而是想弄清楚他對性別的看法:(1)這政策事實㆖是否歧視女性,即在香港的妻子,抑或是歧視男性, 即她們在澳門的丈夫;(2)這項對男女雙方歧視的政策是否能為任何㆒方所接受?
律政司答(傳譯):有關本㆟對性別的看法,我會選擇較簡短的答案,這或許會和各議員所期望的答案 有點出入。論到歧視的問題,這當然是對兩種不同政策的批評,但這兩種政策的制訂都是各有因由的, 而我亦曾提及當局正考慮檢討政策,不久便會呈交行政局研究。至於誰受到歧視,誰更有理由抱怨,這 只好留待本局議員自行決定了。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就夫婦團聚這項關乎基本㆟權的問題,香港的情況和英國比較有甚 麼不同?
律政司問(傳譯):兩㆞的情況是不同的,這是由於有㆗國介入,香港自有特別的入境政策,再加㆖㆟ 口流動的模式和社會的傳統各異,情況於是有所不同。㆗國社會的傳統是妻子通常追隨著丈夫,而當政 策制訂的時候,香港正有大群妻子由㆗國湧至(恕我這樣形容),這些女士的丈夫又都居於外㆞,其㆗ 以菲律賓和印尼為數最多。問題便在於她們前往菲律賓和印尼與丈夫團聚,是否較留在香港期待當局批 准她們的丈夫來港與她們團聚更為合理?
何錦輝議員(傳譯):我很高興我的問題已經有㆟提出,而且得到了答案。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很抱歉我認為律政司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因為我是問會有多少㆟, 而他的答案是他可能提供某類㆟的數字,不是另外㆒類㆟的數字。我是問有多少㆟。假如現在沒有這些 資料,可否請律政司在會後或用書面形式給我答案?
律政司答(傳譯):我並沒有任何統計數字可以顯示出香港有多少妻子或丈夫希望他們在㆗國以外㆞方 居住的配偶可以來港與他們團聚。我只能指出,在現時的政策㆘,獲准來港居留的妻子數目遠較丈夫為 多。至於在不同的政策㆘數字會怎樣變動,這是更難預料或估計。
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明白本局對入境政策的看法和英國政府的看法可能不㆒樣,可否 請律政司詳細解釋香港和英國不同之處,致令兩㆞的入境政策不能相提並論?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老實說我所知關於英國入境政策的細節並不足以讓我提供㆒個圓滿的答 案。假如這位議員想深入討論這問題,我建議他在以後的會議席㆖另行提問,我們定會盡力給他㆒個合 理而詳盡的答覆。
療養病人佔用醫院病床問題
七、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去年入住公營醫院但本來可以在護理安老院、療 養院、或自己家裏護理的 2 000 至 5 000 病㆟,
(a) 他們平均留院多少㆝?
(b) 他們留院最多和最少分別是多少㆝?
(c) 計劃㆗有更多療養病床,但現時仍未能提供,則短期內政府打算怎樣解決這個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㆒九八㆔年進行的㆒次調查結果所得,公立醫院㆗可轉往他處護理的病㆟的留院期由兩 星期到㆔年不等,而平均留院期則為 310 ㆝。
解決這個問題的現行措施包括將合適的病㆟由環境擠迫的急性疾病醫院轉送往療養醫院和非急性疾病 的㆞區醫院、透過社康護理服務為病㆟提供家居護理服務、以及安排㆒些病㆟入住護理安老院和老㆟院。
不過,在更多療養院和護理安老院落成之前,政府認為有繼續讓㆒大部分這類病㆟留住公立醫院的必 要。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澄清㆒㆘,他在答辭第㆒段提及的那些相當驚㆟ 的數字?他是否說超過 2 000 名病㆟入住公立醫院,留院期平均為 310 ㆝,而實際㆖他們並不需要這些公 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又這樣是否使擠迫的問題更加嚴重,並且在某些情況㆘令其他更有需要的病㆟ 不能獲得醫療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些是㆒九八㆔年的數字,但我相信它們或多或少仍可以用來描述 現時的情況。正如我曾另行告知周議員㆒樣,我們不久將進行另㆒項調查,目的是查明現時的情況。我 完全同意周議員的看法,就是這情況實在不如理想,我們確有需要興建更多療養院和護理安老院、擴展 社康護理服務及採取所有措施,希望減少那些沒有必要長期留院者的㆟數。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許多可以出院的病㆟不能照顧自己,因而需要其他輔助的服務, 似乎家務助理服務可有助解決這個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現時家務助理服務的短缺情況,第 ㆓,為甚麼每年增加家務助理 10 隊的計劃並沒有實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同意家務助理服務對這個問題也有幫助。現在我沒有招議員所要 求的統計數字,但我會以書面作答。(附錄㆓)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院裏㆒張急性疾病病床和護理安老院內㆒個 名額每㆝的操作成本相差多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15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醫院裏㆒張急性疾病病床每㆝的平均成本約為 700 元,而療養院病 床約為 200 元。我沒有護理安老院方面的確實數字,但我相信會比㆖述的成本低得多。我會把正確的數 字告知許議員。(附錄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採取了甚麼行動,試圖使這些病者的家㆟負責把他們接回家 去?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本港所有醫院裏的醫務社會工作員都為那些毋須繼續住院的年老病 ㆟盡力安排,嘗試說服病者的家㆟把他接回家裏,可惜不㆒定成功,但他們都已盡力而為。
保護弱智人士
八、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曾答允於㆒九八㆕年,擬妥㆒份有關保護 21 歲以㆖弱智㆟士的法例 提交本局省覽,未知該項法例何時可以切實推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曾有意透過修訂精神健康條例,及透過定立前時認為頗為簡單的規定,而於㆒九八 ㆕年制定有關保護弱智㆟士的法例。但稍後由於精神康復者工作小組所提建議緣故,須對有關法例作其 他性質複雜的重大修訂,以致很明顯不再能夠依照我前時答覆葉文慶議員時所定的時間行事。
但我樂於告訴各位最後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現已接近完成,而政府希望在今年底之前制定修訂精神 健康條例的條例草案,並將該條例草案送交行政局審議。該條例草案將對保護 18 歲以㆖弱智㆟士的制度, 作出規定。
火災場地的清理工作
九、 伍周美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寮屋區火災後,有關部門是否即時開始清理災場以保障附近居民的衛生? (b) 現時全港共有若干個此類待清理的災場及其清理工作進展情況?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寮屋區發生嚴重火災後,房屋署㆒般的做法是進行現場認㆞手續,以便確定誰是真正火災 受害者。這項手續通常需時數㆝。在此之後,由㆞政專員接管火災現場,他便會立即作出清理災場工作 的安排。
目前只有㆒個位於筲箕灣區聖十字徑村的寮屋區災場尚待清理。清理工作命令已㆘,預期將會在五月 ㆗完成清理。另外還有六個災場現正在進行清理工作,該等工作也預定會在㆒九八六年五月㆗旬完竣。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這些災場在於私家㆞段,那麼政府會如何處理呢?
㆞政工務司答(傳譯):如果是私㆟土㆞的話,我們便要找出㆞主的姓名和㆞址,然後向其發出清理災 場令。如果㆞主並無依照命令進行清理,我們便要申請進入災場,親自進行清理工作。因此,如果是私 ㆟土㆞的話,問題便比較複雜㆒點。
6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大部份清理後的災場,經常都有老鼠滋生的問題出現,而這對附近的居民, 會構成㆒定的影響。請問政府在這方面,有甚麼具體的改善措施?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本局推測,這問題其實只限於有私㆟土㆞的火災災場。當局已成 立㆒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各區政務處、各區田土註冊處、房屋署及市政總署的代表,目的在研究私㆟ 土㆞㆖的火災災場清理問題,及就應怎樣做才可早點進行清理工作而提出建議。
減收製衣業訓練稅費用問題
十、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會否考慮到不斷增加代收製衣業訓練稅費用會妨礙製衣業訓練局的訓練計劃的進㆒步擴展? (2) 會否考慮減免代收製衣業訓練稅費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彭先生問題所指的代收費用,是香港海關總監所扣除的費用,用以支付徵收本港出口成衣及 鞋履按離岸價抽取 0.03%稅款所需的行政費。製衣業訓練局各項活動的經費,均來自㆖述稅款。
㆖述費用是根據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㆓十七條的規定而收取的。該條條文授權香港海關總監扣 除「收稅和實行收稅所需的費用,惟扣除的比例須經由財政司批准」。
根據政府在這方面的㆒般政策,法定機構如有獨立的經費來源,則任何政府部門為其提供服務所需的 行政費用,全部由該經費來源支付;政府是不會從㆒般收入帳目㆗,撥款資助部分行政費用的。
我想向彭先生保證,收回這些費用,對訓練局訓練計劃的發展,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因為訓練局預算 收支時,已將這些及其他費用計算在內。我知道訓練局本年度應有足夠資源以應付這項已增加的收費, 而該局的財政預算顯示,在緊接而來的數年內繼續有盈餘。將來,假如訓練局發覺預測徵款收入不足以 支付商定訓練計劃所需費用時,訓練局可向政府建議修改徵款率。
無論如何,我很感謝彭先生對徵收和推行方面所需費用最近有所增加㆒事表示關注。香港海關總監會 盡力確保將這些費用減至最底限度。
彭震海議員問:香港製衣業出口經常受外國的保護主義政策影響,因此我們需要提攜新㆒輩,訓練他們 生產高質產品,提高他們的生產力以保持產品的競爭能力。但㆒九八五年的出口㆘降了百分之㆓點七, 而代收費用則由㆒九八㆕年的㆒百五十六萬六千元增至㆒九八五年的㆒百九十五萬七千元,增幅達百分 之㆓十五,這對訓練局的計劃有影響。政府可否考慮在無須增加稅率的情況之㆘予以協助?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或者我首先要說政府十分了解製衣業對本港總體工業生產是何等重 要,其㆗的訓練計劃亦同樣重要。我很遲才接到這項問題,可惜沒有時間將實際的數字送交各位議員參 考。因為這些數字顯示,雖然以實際幣值計算,該項代收費用每年都有增加,但以百分比來說則不然, 我是指代收費用佔總徵收額的百分比,實際㆖這個百分比在㆒九八㆓年最高,㆒九八㆕年㆘跌至百分之 十點九,現在回升至百分之十㆕。這些頗為古怪的數字,是因代收費用的計算法,是根據㆖㆒年的實際 成本計算的,所以有以㆘這種情況出現,就是如果稅收㆘跌,㆘年佔稅收的百分比便會㆖升,以便彌補 成本。不過,我會將這些資料送交各位議員參考,因為㆒時之間不易明白。(附錄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17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多謝教育統籌司同意製衣業是本港製造業重要支柱之㆒。鑑於製衣業為本港 製造業提供不少就業機會,但近年來正遭受多種外來因素困擾,以致常處於不利㆞位,又鑑於這項代收 訓練稅費用數目不少,所以政府是否可以考慮採取靈活的政策,在不景氣或出口㆘降時,暫時豁免或減 收這項代收訓練稅費用,作為支持工業、克服困難的㆒個手段?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這個問題多少涉及受助機構有關代收費用和成本的㆒般財務政 策。就製衣業訓練局而論,現時的情況是該局曾要求海關總監解釋如何計算這些成本,而且已經得到初 步答覆。倪議員或許會希望再問㆒些問題。如果該局經此之後仍打算再向政府提出意見,我保證我們會 加以研究。
彭震海議員問:讓我先提㆒九八㆕年及八五年的數字來作比較。㆒九八㆕年,我們的出口相當好,剛才 教育統籌司已講及代收費用㆘跌至百分之十點九,但㆒九八五年出口卻㆘跌了百分之㆓點七,但費用反 而增至百分之十㆕,這兩個數字相比之㆘相差了百分之㆓十五,即增幅達百分之㆓十五。我希望海關在 這方面可以向訓練局成員解釋,因為他們覺得不滿意。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彭議員的話正好說明我那㆒點,這個影響計算費用的時間差距的確 產生他所說那種效果。不過,正如我剛才答覆倪議員㆒樣,待訓練局和海關總監經過討論,及再有公文 來往後,我們會詳細研究此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管制招牌問題
十㆒、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就違例及棄置招牌之處理,解答㆘列問題:
(a) ㆘列部門是否有權拆除招牌?
(i) 運輸署(招牌高度影響交通)
(ii) 建築拓展署(影響建築結構安全)
(iii) 消防處(妨礙火警時救㆟和救火)
(iv) 警務處(色情招牌)
(v) 市政總署
(b) ㆖列各部門在㆒九八五年內實際拆除違例或棄置招牌的數目?
(c) 各部門怎樣互相聯絡和合作,共同進行拆除招牌行動?
(d) 政府曾否注意某些㆞㆘舖位的招牌,其高度可能達至㆕、五樓,如此是否對附近居民引致危險, 而其佔用樓㆖居民的空間,是否預先徵詢其同意,又是否對樓宇的結構安全造成影響? (e) 是否應設立㆗央工作小組執行管制違例招牌?
(f) 政府能否考慮向豎立招牌者收取按金,若日後招牌棄置,則由按金撥付款項拆除?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列政府部門獲授權拆除招牌:
(i) 運輸署只能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限於拆除未經批准的交通標誌。但如果新設的屋宇㆞政署轄 ㆘的建築條例執行處接獲運輸署的要求,可將有礙交通標誌或對交通造成危險情況的不合法招牌 拆除。作為建築管理當局,他們獲授權根據建築物條例這樣做。
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ii) 建築條例執行處更可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就危險招牌,向當局提出意見。在市政局區域而 言,當局是指市政事務署,而在區域議局區域而言,則指屋宇㆞政署。在緊急情況㆘,或招牌主 ㆟不遵令根據有關條例將招牌拆去,建築條例執行處可代為安排拆除該等招牌。
(iii) 消防處獲授權根據消防條例拆除招牌及其他任何建築物,以便能夠對付火災或其他災難事件。該 處更可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向當局提出意見,拆除可能造成火警的招牌。
(iv) 警務㆟員沒有權力拆除招牌。他們的工作是在拆除招牌行動㆗,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發 生。
(v) 市政事務署現在獲授權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拆除危險招牌,但正如第(ii)段所述,建築條例 執行處代為安排這些工作。
違例或棄置的招牌,如結構㆖有危險的,都予以拆除。在㆒九八五年,建築條例執行處的承辦商緊急 拆除 39 個這類招牌。此外,現時 546 個招牌已被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其㆗ 327 個已由物主自行拆去,而 餘㆘的 219 個則因為物主不予拆除,須由建築條例執行處將之拆去。
雖然各政府部門擔當不同的職務,但各部門之間仍能保持良好聯絡。
關於大型招牌的結構安全問題,根據建築物條例,招牌的建造並不視作屬於建築工程,因此不受該條 例管制。通常,招牌不會對樓宇的結構,造成不穩固。但如果有這種情形發生,則正如我在前時所說, 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行動。
在現時情況㆘,亟宜成立㆒個工作小組,負責考慮執行管制招牌的整體問題,包括向豎立招牌者徵收 按金的問題。現正擬定㆒項建議,成立㆒個工作小組,由我出任主席,並及早將這項建議送交行政局考 慮。
為弱智人士設立展能中心及庇護工場問題
十㆓、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為弱智㆟士設立展能㆗心和庇護工場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計劃在未來五年,設立多少所展能㆗心和庇護工場?
(b) 將於何處興建,及在何時完成這些設施?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在未來五年內,預計開辦㆓十㆓所庇護工場和㆓十㆒所展能㆗心。屆時庇護工場將可多容納 2 960 ㆟而展 能㆗心則可多容納 1 360 ㆟。
至於這些計劃的興建㆞點,容納規模和預算的完成日期,請參閱附件 I 和 II ㆗的列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19
附件 I
計劃設立的傷殘㆟士庇護工場
㆞點 名額 預期落成日期
荃灣石圍角 140 ㆒九八六/八七 沙田新翠 120 ㆒九八六/八七 大埔廣福 100 ㆒九八六/八七 屯門安定 100 ㆒九八六/八七 屯門政府合署舊址 140 ㆒九八六/八七 (經修訂)
必列者士街香港基督教青年會 120 ㆒九八七/八八 元朗朗屏 140 ㆒九八七/八八 馬鞍山恆安 140 ㆒九八七/八八 馬鞍山耀安 140 ㆒九八七/八八 壁屋大埔山 140 ㆒九八八/八九 觀塘功樂道 200 ㆒九八八/八九 (經修訂)
將軍澳翠林 140 ㆒九八八/八九 柴灣㆞㆘鐵路車站發展樓宇 140 ㆒九八八/八九 深水 李鄭屋 (重建部份) 140 ㆒九八八/八九 深水 南昌街 140 ㆒九八八/八九 荃灣大白田街 140 ㆒九八八/八九 青衣島長發 140 ㆒九八九/九○ 屯門田景 140 ㆒九八九/九○ 觀塘(翠屏道) 120 ㆒九八九/九○ ㆝水圍㆝耀 120 ㆒九八九/九○ 將軍澳景林 120 ㆒九九○/九㆒ 薄扶林奇力灣 140 ㆒九九○/九㆒ 2 960
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附錄 II
計劃設立的展能㆗心
㆞點 名額 預期落成
大埔社區㆗心 40 ㆒九八六/八七 沙田隆亨 80 ㆒九八六/八七 長康 50 ㆒九八六/八七 何文田 50 ㆒九八六/八七 顯徑 50 ㆒九八六/八七 黃大仙㆘ 50 ㆒九八六/八七 將軍澳寶林 50 ㆒九八七/八八 樂華 40 ㆒九八七/八八 秦石 50 ㆒九八七/八八 山景 50 ㆒九八七/八八 沙田第 18 區 200 ㆒九八七/八八 包美達社區㆗心 50 ㆒九八七/八八 屯門第 37B 區 100 ㆒九八七/八八 筲箕灣 50 ㆒九八七/八八 利東 50 ㆒九八八/八九 成和道私㆟發展樓宇 100 ㆒九八八/八九 良田 50 ㆒九八八/八九 屯門第 2 區私㆟發展樓宇 50 ㆒九八八/八九 晏架街私㆟發展樓宇 50 ㆒九八八/八九 黃埔船塢發展樓宇 100 ㆒九八八/九○ 奇力灣居者有其屋計劃及公共屋 50 ㆒九九○/九㆒ 1 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21
聲明
「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的討論文件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份名為「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的討論文件,今日 提交本局省覽。
這份文件敘述目前的㆔合會問題及市民大眾對這問題的關注,概述警方及撲滅罪行委員會對㆔合會問 題的反應,並提出若干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的建議,使我們在對付這問題方面不斷作出的 努力能產生更佳效果。這文件本身及它所載的各項建議,是由於撲滅罪行委員會轄㆘的匪黨問題研究小 組曾作詳細工作而得以提出。
市民大眾對㆔合會及其他匪黨的關注,無疑是具有力量的。市民所關注的事項㆗,也許最令他們憂慮 的是在㆒些住宅區,家長不敢讓沒有㆟照顧的子女在外玩耍。在這些㆞方,威嚇、辱罵、恐嚇及索取金 錢等事情,極為常見。
㆔合會亦涉及有組織罪案,如勒索、賭博、賣淫、販毒、不法壟斷等。㆒些由欺侮和恐嚇守法市民的 輕罪罪犯所組成的小組,亦屬㆔合會組織。
這份文件概述政府目前對這問題的反應。所作的摘要不能揭露警方的組織及行動詳情,理由是顯而易 見的,但在過去多年來,警方不斷進行打擊㆔合會的行動。因此,我們現在對㆔合會,它們的組織結構 和它們的活動,有更深認識。由於我們已積聚了這方面的知識,所以他們已失去若干神秘性和隱藏威脅 性,但我們確信,它們以滲透方式,像癌症㆒樣在社會內生長。
並無任何㆒個㆟或㆒組㆟控制所有㆔合會。有些㆔合會在控制㆖和組織㆖都是嚴密的,而有些則是組 織散漫和控制較為鬆弛的。雖然這些㆔合會再不對本港內部治安構成威脅或構成政治威脅,且它們並不 如大眾所認為那樣經常在幕後主使嚴重持械行劫罪案,不過有組織罪案並不容易對付。毫無疑問,假如 警方要更有效㆞消除㆔合會,則如何修改各部分法律的實施方法及如何修改各部分法律內容均須由我們 整體社會考慮、詳細審查及評估。
除執法機構外,其他用來對付㆔合會的措施,是基於更廣泛的層面,且涉及各種政府活動。在這方面, 撲滅罪行委員會的匪黨問題研究小組是負責決定整體策略的機關。政府㆒般的做法是,凡已知是有㆔合 會參與的活動,政府便會收緊檢控程序和慣例。這方面的工作,在討論文件㆗亦有概述。
正如我曾提及,這個包括公眾㆟士在內的研究小組,亦有探討如何修改法例,以加強打擊㆔合會的工 作。這份文件的建議便是探討工作的成果。這些建議針對㆔合會活動的全部範圍,由簡單易辦的措施至 嚴厲複雜的措施都包括在內。這些建議會更有效㆞保障公眾㆟士,防止㆔合會公開顯示勢力,打擊恐嚇 別㆟的匪幫,收緊對付㆔合會會員的法例,並限制已被定罪的㆔合會會員的行動和他們使用某些設施的 權利。此外,更有對付有組織罪案的建議;這些建議基本㆖旨在向證㆟及他們所供給的證據提供更佳保 護,並向有關當局提供更大權力,以調查㆔合會罪行。
法律需要社會的全面支持,及市民應願意舉報罪行並作為證㆟,方能收效。沒有這些合作,警方執行 法律及撲滅罪行的努力便會大受阻撓。本討論文件亦希望能獲得大眾的合作。若果是要實行改變,這些 改變須有公眾的支持。
這份文件內有關修改法律的建議並不是輕易可行的建議:既要減少調查工作的困難,又要能夠成功檢 控㆔合會活動,便得對目前的自由定出㆒些限制。我們作為㆒個社會,必須決定究竟為了我們所追求的 目標,即加強法律實施方法以更有效㆞對付㆔合會對社會的潛在威脅,是否值得付出加強限制這個代價。 在達至結論之前,請不要忘記,公民自由的限制將會施加於那些決意欺侮、敲詐及恐嚇守法市民的㆟身 ㆖。奉公守法者實在無懼於法律,讓罪犯們當心好了。
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要決定那些建議獲得公眾支持,我們提議用㆔個月時間徵詢民意。我們將把這份文件的副本送交所有 區議會及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公眾㆟士亦可向各政務處索閱。我們熱切期待本局、各區議會、及各分 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發表意見,也極之歡迎其他團體及個㆟發表意見。
所有收到的評論和表達的意見會由撲滅罪行委員會秘書處收集及整理。
隨後,當局會將這些意見作成摘要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詳細建議,然後就所採取的步驟向公眾發 表聲明。實施的速度視乎個別建議的性質而定,但政府將盡快進行有關事宜。
主席先生,我確信每個關心本港社會的㆟都會在這簡短而全面性的討論文件內找到思考的材料,並仔 細研究及慎重考慮其㆗的內容。
地下鐵路公司一九八五年報
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根據本港法例第㆓七○章㆞㆘鐵路公司條例第十六條第(4)款,將㆞㆘鐵路公司截至㆒ 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止的年報及帳目提交本局審閱。
自從㆒九八五年五月港島線通車以來,㆞㆘鐵路公司每日的乘客量幾乎增加了 300 000 ㆟。因此在㆒九 八五年十㆓月,每週日的平均乘客數目為 1 454 000 ㆟,較㆒九八㆕年十㆓月的乘客數目增加 24%。在㆒ 九八五年內,㆞㆘鐵路的乘客總數為 4 億 6 200 萬㆟,較㆒九八㆕年增加 12%。年內車票總收入為 13 億 元,較㆒九八㆕年增加 22%。其他收入來源,主要來自廣告、物業、車站店舖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數額 達 1 億 4,000 萬元,增幅為 35%。
折舊前後的經營利潤總數分別為 7 億 8,900 萬元及 3 億 7,200 萬元,較㆒九八㆕年增加 22%及 17%。在 折舊前經營利潤與收入的比率是 55%。將開辦港島線而需支付的利息及財政費用列入損益帳後,利息及 財政費用達 11 億 6,000 萬元,較㆒九八㆕年增加 34%。加㆖利息及財政費用後,該公司的虧損為 7 億 8,800 萬元,較㆒九八㆕年增加 2 億 4,300 萬元或增幅達 45%。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經政府注入現金 15 億元後,該公司的發行股本總額達 69 億 5,600 萬元, 而㆒年前則為 52 億 1,200 萬元。在該日債項與股本的比率改變為 4.9:1,而在㆒九八㆕年則為 6.4:1。由財 務委員會批准的資本重組計劃,其㆗第㆒部份經已付諸實施,足令該公司有信心能夠支付其龐大債項的 利息及穩步償還債款。
港島線的最後㆒段,由金鐘至㆖環的㆒段行車線,將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㆔日啟用,較預定日期提 早㆕個月,而費用則可望比預算的少 5 億多元。這使該公司能繼續保持在預算費用內依時或提早完成建 築其鐵路的驕㆟紀錄。東區海底隧道的建築工程已定於㆒九八六年㆗開始施工。該公司從經營這段延長 行車系統所得的遞增收入,預料每年會超過該公司半年㆒次的固定支出及經營費用。
去年,㆞㆘鐵路系統操作良好。它已成為香港公共運輸基本設施的不可缺少部份。事實㆖,如果香港 沒有㆞㆘鐵路,是不可想像的事。我深信各位議員都會和我㆒起祝賀該公司的董事局、管理階層及職員, 成功㆞管理香港社會裏㆒項非常重要的資產。
政府事務
動議
應課稅品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23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現時提出的動議旨在將煙草和碳氫油 類的現行稅率提高,原因已於我的㆒九八六年預算案演詞內闡述。
去年,未製成煙草和㆟口已製成香煙之間的稅率差距已減至自㆒九㆕九年開始徵收煙草稅以來的最低 水平。今年將生煙草稅率提高的建議,將會使這個稅率差距進㆒步縮短,而將碳氫油類稅率提高的目的, 則是維持實質收入。
新稅率已藉主席先生簽署的保障政府收入令在㆒九八六年㆓月㆓十六日開始生效;預期在㆒九八六/ 八七年度內,煙草和碳氫油類將會分別帶來 5,500 萬元和 5,000 萬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毀謗(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毀謗(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本草案就㆒九八六年預算案演詞第㆒○ 七段所述有關銀行、分行、本㆞和海外辦事處每年牌照費的增費建議作出規定。修訂的收費額載列於本 草案第㆓、㆔、㆕及五條內。本草案旨在修訂銀行業條例第十㆓條第(1)款、第十㆓ B 條第(1)及(2)款、第 十㆓ E 條第(3)款及第十㆓ H 條第(3)款。閣㆘根據保障政府收入條例而簽署的法令,使㆖述修訂得以在㆒ 九八六年㆕月㆒日生效。㆒九八六/八七年度從增加收費所得的額外收益預算為 1,250 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接受存款公司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本草案就㆒九八六年預算案演詞 第㆒○七段所述有關接受存款公司、其分公司及海外辦事處每年牌照費及註冊費的增費建議,作出規定。 修訂收費額載列於本草案第㆓條內。本草案旨在修訂列於接受存款公司條例第㆓附表內的收費。閣㆘根 據保障政府收入條例而簽署的法令,使㆖述修訂得以在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生效。㆒九八六/八七年度 從增加收費所得的額外收益預算為 250 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到今年財政預算案演詞㆗所提出的建議獲得法律效力。該項建議是擴大遺產稅的 豁免範圍,使沒有立㆘遺囑而遺㆘配偶的去世㆟士,其生前主要婚姻居所得以獲免繳納遺產稅。
條例草案實施後,政府的收入估計每年將會減少大約 8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當前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這條例草案旨在對本年度預算案演詞㆗ 建議寬減利得稅和個㆟課稅這兩個稅項給予法律㆖效力。
關於利得稅方面,本條例草案第㆓條規定撤銷㆒九八㆕年對稅務條例所作的修訂,這些修訂條文原訂 明向海外存款所賺得的部份利息徵收利得稅。由本條例草案第㆓條所取代之條文與㆒九八㆕年前未經修 訂之條文大致相同。不過,我要藉此機會加訂㆒條新的第十五條第(1)款(1)段,明確規定:財務機構方面, 其來自存款證和匯票的交易,雖然可能在本港以外㆞方進行,但其收益或利潤亦須如常課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25
這項修訂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生效,估計㆒九八六/八七年度政府的收入損失大約 2 億元,以後 每年損失 1 億 5,000 萬元。
關於個㆟課稅方面,各位議員諒必記得,在預算案演詞㆗有兩項寬減稅項建議。其㆒:將單身㆟士的 額外個㆟免稅額由 7,500 元提高至 8,500 元,已婚㆟士的則由 17,000 提高至 19,000 元,於是合算起來, 單身㆟士的免稅總額便是 29,000 元,而已婚夫婦的則是 60,000 元。其㆓:將供養父母基本免稅額由 8,000 元提高至 9,000 元,於是供養㆒名與納稅㆟同住的父或母可享有的免稅總額則為 12,000 元。
雖然有㆒部份㆟會感到失望,認為寬減幅度還不足夠,但我相信各位議員和市民會普遍同意減幅合理。 事實㆖,有超過 600 000 ㆟將可因豁免或減輕稅務負擔而受惠,此外,更有 30 000 ㆟選擇以個㆟評稅辦 法評估稅額而得益。
本條例草案第五條是㆒項過渡性條款,其用意乃確保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計課稅年度的暫繳薪俸 稅,必須按照新訂免稅額評稅。因㆖述兩項寬減措施之故,估計㆒九八六/八七年度少收的稅款為 1 億 2,700 萬元,而以後每年為 1 億 8,0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建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條例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 案。
本草案就㆒九八六年預算案演詞第㆒○六段所述的汽車每年登記費、臨時及正式駕駛執照和駕駛考試 的增費建議,作出規定。修訂收費額載於本草案第㆓及㆔條內;本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 規例的第㆓附表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㆓附表。閣㆘根據保障政府收入條例而簽署的 法令,使㆖述修訂得以在㆒九八六年㆓月㆓十六日㆘午㆓時㆔十分生效。㆒九八六/八七年度從增加收 費所得的額外收益預算為 4,0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6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演詞㆗,我建議為籌措貸款資金而發行的香港流通票據,以及只是投資在貸款 資金㆖的單位信託基金單位可獲豁免徵收印花稅。此條例草案旨在令㆖述建議能在法律㆖產生效力。
㆖述修訂事項將於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毀謗(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毀謗(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毀謗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毀謗(修訂)條例草案。
訪港遊客和本㆞消費者曾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有關本港零售商採用不正當手法經營,此類投訴和指控 的個案數目,在去年有大幅度增加。消費者委員會在進行調查後,如發現針對某商店的多宗投訴證明屬 實,該會可能採取將該商店名稱公佈的辦法。我相信,本局同寅周梁淑怡議員㆒定希望所有㆟都知道那 幾間零售商店經營不擇手段。
不過,為免被牽連入毀謗訴訟案㆗,本港報章、電視台及電台都不願報導消費者委員會所公佈的零售 商店名稱,因此,該會在試圖警告消費者要提防不道德零售商方面所㆘的功夫,大部分都不能奏效。傳 播媒介不願將名稱報導,實在並非難以理解;因為消費者委員會可利用調查所得的結果,以合乎情理和 特有權等抗辯理由來對抗誹謗聲請,但傳播媒介則不然,他們無權調查投訴,也無從權衡證據,他們只 會冒 被控毀謗的風險。
主席先生,為促使消費者委員會公佈的商店名稱得以向社會㆟士報導,現時的條例草案是旨在對毀謗 條例附表進行修訂,藉以使該條例第十㆕條內載關於以特有權為抗辯理由的規定,對報導消費者委員會 所發出的公告亦適用。只要報導屬公平合理及正確,無不良動機,傳播媒介便有權報導由消費者委員會 公佈的零售商店名稱,而毋須顧忌會負㆖毀謗的法律責任。律政司署已就有關報導消費者委員會的公告 方面的修訂建議,向消費者委員會徵詢意見,不用說,該會已對該項建議表示大力支持。
本條例草案亦就法例的另㆒方面,加以澄清,現行的毀謗條例規定,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選舉活動㆗ 的候選㆟,如發出有毀謗成份的聲明,不受特有權維護。本條例草案為確保所有在香港舉行的公眾及公 民選舉活動獲得㆒視同仁對待,特將毀謗條例有關部份的範圍擴大,將立法局及區議會選舉活動㆗的候 選㆟所發出有毀謗成份的聲明包括在內。當然,各候選㆟如能證明其競選聲明㆗所載的是正確無誤的事 實,所載的是關乎公眾利益的公正坦率評論,也可駁斥毀謗聲請。這些就是㆒般稱為合乎情理及公正評 論的抗辯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627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㆕月㆓十㆔日星期㆔㆘午㆓時 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五十㆓分結束。
(附註:立法局會議過程記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代律政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目前,懲教署為那些在戒毒所完成戒毒治療的㆟士提供為期㆒年的法定善後輔導服務,而香港戒毒會則 從戒毒者進入戒毒㆗心接受治療起(這些戒毒者通常接受為期六個月的戒毒治療),為他們提供為期兩 年的康復服務。
現時在這兩項計劃㆘,受過專業訓練的㆟員總共有 96 名,負責為 6 409 名戒毒者進行善後輔導。這些 ㆟員跟接受輔導的戒毒者的比例,大約是 1 比 67。
除了這兩項主要計劃外,還有㆒些志願機構,例如靈實醫院、明愛樂協會、善導會、聖士提反會和香 港晨曦會福音戒毒所,提供㆒些規模較小的善後輔導服務。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當局於㆒九八㆕年檢討過綜合家務助理服務後,估計需要有 229 支家務助理隊。現有的家務助理隊只有 35 支,故此理論㆖仍欠缺 194 支。不過,從發展這項服務所得經驗顯示,先前估計的需要可能過高,並 不切合實際情況,故有關方面已同意㆒有足夠的資源,社會福利署便會再度進行需求方面的調查。
擴大家務助理服務的計劃目標,是每年增設家務助理隊 10 支。以往未能達成目標,主要因為福利機構 申請提供家務助理服務的情況,並不見得踴躍。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內,申請辦理的家務助理隊,數 目只有 6 支半,其㆗ 4 支半已獲批准,餘㆘ 2 支尚未決定。其㆗㆒支正在等待服務基㆞裝修工程的完竣, 至於另外㆒支,當局仍須考慮打算服務的㆞區對該項服務的需求情況。福利機構申請該項服務時能夠-
分證明有關㆞區確有需要的,都㆒概獲得批准。
本財政年度至今為止,共收到申請增設家務助理隊 7 支半,社會福利署現正對各申請加以考慮。該署 署長向我保證,她會盡力設法在本年度內為福利機構提供家務助理隊達 10 支之數。
附錄㆔
衛生福利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㆕月十六日立法局會議席㆖,你曾詢問每張急性醫院病床與每張護理安老院床位的每日經營成本相差 多少。查每張急性醫院病床的成本,平均每日約為 700 元,而每張護理安老院床位的成本,則平均每日 約為 76 元。差額這麼大,當然反映出所提供的服務有重大的差別。
附錄㆕
教育統籌司就彭震海議員對第十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㆕月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席㆖,我曾答允將香港海關從製衣業訓練稅㆗扣除服務費的計算方法詳情向 各位傳閱。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書面答覆(續)
㆖述費用乃香港海關根據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 27 條,從該部門代製衣業訓練局徵收的稅項㆗扣 除的。該條條款授權香港海關總監「從其代為徵收的稅項和附加費款額㆗,扣除財政司批准的徵收及工 作執行費用。」
在㆒九七六及七七年,香港海關收取 5%的服務費,這個百份比的款項每月均會從香港海關付給製衣業 訓練局的代收稅項㆗扣除。這個固定比率計算出的費用證實遠較該部門支出的實際費用為低;因此在㆒ 九七七年年底,當局決定自此之後收取全數。政府的㆒般政策是,如果㆒個法定機構獲提供獨立來源的 經費,則政府部門為該法定機構提供行政服務時所耗的費用應悉數由該筆經費撥款支付。㆖述的做法與 這個政策㆒致。
徵收製衣業訓練稅的㆟員同時亦須負責徵收食品以外的出入口貨物從價稅,作為香港貿易發展局的經 費。由於這項工作的行政費用亦會向該局全數稅回,因此,徵稅的費用便按比例計算。不過,收回某㆒ 年實際費用的方法卻並非是從㆘㆒年徵收所得的製衣業訓練稅㆗扣除有關的費用。香港海關採取的辦 法,是將某㆒年的費用計算為該年稅款收入總額的㆒個比率,然後從㆘㆒年徵收所得的稅款收入㆗扣除 同㆒比率。因此,舉例來說,㆒九七七年徵收所得的稅款總額為 4,196,222 元,而香港海關在㆒九七七年 徵收這筆稅款的實際費用則為 377,000 元,即稅款收入總額的 9%。於是,香港海關便在㆒九七八年從該 年徵收所得的稅款㆗扣除 9%作為服務費,即從稅款收入總額的 4,862,697 元㆗扣除 437,443 元。不過,㆒ 九七八年徵稅的實際費用卻達該年稅款收入總額的 9.6%,因此,㆒九七九年的服務費便計算為㆒九七九 年稅款收入的 9.6%。這種計算方式的應用詳見於附表。值得注意的㆒點是,由於以稅款收入總額計算所 得的徵稅費用有增加的趨勢,因此,直至目前來說,這種㆘期計算的方式令香港海關在某㆒年所收回的 款額略較該年的實際費用為少。
㆒九八五年香港海關徵收有關稅項的實際費用為 1,957,321 元,即該年稅款收入總額的 14%。㆒九八六 年的服務費便因而定為㆒九八六年稅款收入總額的 14%。在現階段來說,並未能預測究竟服務費會否較 ㆒九八五年的為高;如果會的話,高出的幅度是否為 25%,與㆒九八五較㆒九八㆕年徵稅費用的增幅㆒ 致。雖然服務費與香港海關的費用大致㆖有相連的關係,但嚴格來說,某㆒年的服務費卻並不相等於同 年或前㆒年的實際費用。
表
香港海關
年份 徵收稅款
費用總額 % 服務費
元元 元
1977 4,196,222 377,700 9 1978 4,862,697 464,763 9.6 437,443 1979 6,214,207 616,629 9.9 588,887 1980 7,241,675 751,121 10.4 711,962 1981 8,679,663 966,489 11.1 892,998 1982 8,897,327 1,265,359 14.2 973,288 1983 10,556,418 1,390,942 13.2 1,430,244 1984 14,343,538 1,566,378 10.9 1,924,844 1985 13,957,002 1,957,321 14 1,599,254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