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8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5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缺席者:

何世柱議員,M.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8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遊樂場(新界)(修訂)(第㆓號)規例.............................................................. 7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眾游泳池(新界)(修訂)規例.......................................................................... 72

 水務條例

  ㆒九八六年水務(修訂)規例 ..................................................................................................... 73

 保障政府收入條例

  ㆒九八六年保障政府收入(銀行業)令 ..................................................................................... 75

 保障政府收入條例

  ㆒九八六年保障政府收入(接受存款公司)令.......................................................................... 76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㆓號)令...................... 77

 婚姻訴訟條例

  ㆒九八六年婚姻訴訟(修訂)(第㆓號)規則.......................................................................... 78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㆒九八六年更改名稱聲明(香港財庫管理法團)(修訂)公告.............................................. 79

 ㆒九八五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禁區)(第㆔號)公告.......................................................................... 80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禁區)(第㆕號)公告.......................................................................... 8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廣告(修訂)附例 ..................................................................................................... 82

 英國㆒九七㆕年傾物入海法(海外屬土)㆒九七五年令

  指定公務員令................................................................................................................................. 83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指定公務員職位............................................................................................................................. 84

 稅務條例

  ㆒九八六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公告.................................................................. 85

 儲稅券(第㆕系列)規則

  ㆒九八六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 86

 十進制條例

  ㆒九八六年改用十進制措施(礦務條例)令 ............................................................................. 87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換領新身份證)(第六號)令...................................................... 88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修訂第㆕附表)令.................................................. 89

 ㆒九八五年區域市政局條例

  ㆒九八六年區域市政局財務附例 ................................................................................................. 90

5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項目

 ㆒九八六年區域市政局條例

法例公告 編號

  ㆒九八六年區域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員簽字及雜項服務收費)附例.................................. 91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8)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 條例:第八條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應付二○○○年以前交通情況的計劃

㆒、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建議興建第㆓條海底隧道及由鑽石山通往沙田的行車隧道,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其對㆓○○○年時香港交通情況的預測,及如何滿足對交通需求的全面性計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理解(希望沒有弄錯),謝議員在問題㆗提及的香港交通情況,是指東北及東九龍的交 通情況,因為問題內所說的兩條新隧道肯定會吸引額外的車輛前往該兩個區域。

 從以往的研究㆗,可以清楚得知實有必要興建額外的公路設施,以便容納這些來往的車輛,而我證實 政府有意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這些改善工程的確實細節,現正藉東九龍交通研究加以評估。這項研究 為㆒項運輸署的研究,現已由東區海底隧道財團的顧問公司協助進行。研究會於本年年底前完成,而設 計則以直至㆒九九六年的需要而定。

 東九龍交通研究的㆒項主要目的,是考慮在兩條隧道間架設分層交匯連接系統,並考慮另㆒項更為逼 切的需要,即改善介乎鑽石山及觀塘間的道路情況,方便車輛前往該兩條隧道。有關方面日後會將研究 所得的建議,向黃大仙及觀塘兩區區議會詳細解釋。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運輸司的答覆,我的問題是,㆓○○○年正日漸逼近,政府對 於本港整體的運輸需求如何預測?又是否已具備計劃可以有系統㆞應付該等需求?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預測運輸情況不可能做到非常準確,不過,我們目前所有的預測都是以 ㆒九七六年完成的綜合運輸研究作為根據,並以㆒九七七年公布的運輸政策白皮書為基本參考文件。此 後,很多補-

研究均曾採用該綜合運輸研究所提供的資料,例如另㆒條過海隧道的研究、電子道路收費 研究及我剛才提及的東九龍交通研究等。這個會議舉行後,本局的財務委員會便會考慮㆒項要求撥款的 申請,俾進行第㆓次綜合研究,以便重新審訂㆒九七六年的研究資料。此舉可將策劃的範圍擴展至㆘㆒ 個世紀,並可用㆖最新的電腦及策劃技術。這次的研究當然也會把全港的拓展策略和各項區域策略研究 列入考慮範圍之內。這次的研究會由運輸署負責,並由顧問公司加以協助。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預測八十年代未來數年內的交通情況及需 求方面,由昔日的工務司署委託進行的綜合運輸研究,究竟如何準確?現行的道路隧道興建計劃又是否 緊依顧問㆟員在㆒九七六年的報告書內所提出的建議行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89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已說過預測運輸情況不可能做到非常準確,長期交通情況的預測顯然 備受經濟因素、社會因素以及本局和政府所採納的政策所影響。不過,雖有這些制肘,但㆒九七六年的 綜合運輸研究對我們確是貢獻良多,在當時是㆒項高度精密和專業化的工作。現在,該項研究已過時十 年之久,正如我剛才所說,有必要重新加以修訂。該項長期的道路研究也曾給我們提供㆒個健全的策劃 基礎,可供發展交通基本設施之用。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具體的日期,以及答辭裏面所提及的詳細解釋是否指除了向有關方面 解釋外,還會聽取區議會的意見及批評?

運輸司答(傳譯):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是,研究將於本年年底以前完成,完成後便會立即通知區議會。 問題第㆓部分的答案是,當局當然會考慮區議會的意見。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經營第㆓條海底隧道的專利權超越㆒九九七年,請問是否會有 特別的安排,處理政府從隧道公司方面獲得的收入?

運輸司答(傳譯):政府與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簽訂的合約及為期㆔十年的專利權現正列入㆒項條例草 案內,日後提交本局省覽。根據協議,新隧道公司會在建議㆗的大老山隧道啟用時,將這計劃百分之六 點㆓五的股權給予政府。有關方面在考慮這些細節或進行各項洽商時均沒有提及㆒九九七的問題。

用中文草擬新條例草案的人手問題

㆓、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用㆗文草擬日後呈交立法局的新條例草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現時有多少位合資格的㆟員可擔任這工作?

(㆚)目前的㆟數是否足夠?如果不足夠,政府當局如何確保獲得足夠的合資格㆟員?

律政司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共有㆔名華㆟律師和九名高級㆗文主任能夠擔任這工作。在未來㆒、 ㆓個月內,預料有另外㆕名華㆟律師加入法律草擬科工作。今年夏㆝,可能會再招聘九名高級㆗文主任。

 我希望㆖述數目的㆟員足以使法律草擬科在本局㆘㆒會期開始㆗英文法律草擬工作以及將香港法律翻 譯成㆗文。究竟他們是否足敷未來所需,現在言之尚早。主席先生,我必須強調我們是在作新嘗試,有 許多問題仍待解決。今月稍後時間我們將發表㆒份討論文件,臚列出部分困難所在以徵求各項可能解決 辦法。當討論文件公布後,我深信那些肯考慮這些問題的熱心㆟士的意見,定會有助於我們找出有效的 解決方案。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招募㆗文主任是否有困難?如有困難, 政府會否考慮放寬資格以吸納更多㆟士入職,然後利用在職訓練提高他們的水準?

律政司答(傳譯):以㆗文主任來說,他們是從政府其他部門招募調來法律草擬科工作的,來源似乎不 會短缺,因為我們目前招募所得的㆟員,是從眾多申請者挑選出來,事前須通過能力考試,並經特別的 委任小組推薦。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這是新嘗試,擔任這工作的㆟員是否獲得訓練?

5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律政司答(傳譯):有的,以律師來說,事實㆖他們有資深的同事從旁指導,傳授心得,使他們透過這 種在職訓練而獲益甚多。至於高級㆗文主任,我們現時所聘用的九位,正在受訓,為期五個月,學習法 律和立法的各類知識,直至六月底為止。這是㆒項全職訓練,由律政司署的㆟員負責向這些㆟員介紹㆒ 般法律原則和立法的技術問題。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前半部鄧議員已問過,後半部是擔任這工作的這些律師和 ㆟員是否有特別津貼,還是按特別的薪級表支薪?

律政司答(傳譯):我說不出高級㆗文主任的確實薪酬,不過他們擔任這工作並無特別津貼。律師則視 乎個別情形,按檢察官或高級檢察官的㆒般條件聘用。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剛才答覆時所說的討論文件,甚麼㆟會參 與討論?立法局議員如感興趣,可否參與討論?

律政司答(傳譯):我衷心希望本局每位議員都會閱讀這份文件,將意見告訴我們。我要特別指出,這 份討論文件有㆒部份會涉及本局對擬妥㆗文本的處理程序。這份文件肯定會廣予傳閱。這項計劃不單學 術界感興趣,執業律師和普羅大眾也十分關注。我們預料各界對這份文件的需求甚大,不過本局議員肯 定會有優先權。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與兩間大學和兩間理工學院商議,在有關法律的學科內增 設㆒些相關的課程,以確保將來可以應付對這些㆟材日益增加的需求?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這問題也許比我原先答的問題範圍更大。兩所大學肯定對㆗文法律 用語十分感興趣,我亦深信這項計劃繼續進行時,實際㆖可以引發大學和理工學院的有關學科舉辦更多 活動、更多研究和更多講授。

為老人提供牙科服務

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方面曾就六十五歲以㆖的老㆟對牙科服務的需求而進行㆒項調查, 結果顯示百分之㆓十九的老㆟的牙齒已全部脫落,百分之六十要鑲假牙。老㆟對香港今日的成就,貢獻 良多,政府有否考慮檢討老㆟對這方面的需求,為他們提供類似目前小學學生享有的廉宜牙科治療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牙科治療計劃旨在向就讀於小學的兒童提供預防性的牙齒護理服務,這個年紀正好能從這類 的服務㆗獲益最多。老㆟通常需要的是補救性質的牙齒治療,而牙科治療員並未受過這方面的訓練。

 公共援助計劃之㆘設有特別津貼,以資助鑲嵌假牙及補牙所需的款項,這種做法是幫助社會㆖的老㆟ 獲取牙科治療的最適當方法。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政府可否提供有關老㆟對牙科服務需求的數字?又公共援助計劃幫助他們滿足 此種需求的所佔的百分率如何?如果這些數字目前未備,可否稍後提供?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我懷疑我們在牙科需求方面是否有很詳細的統計數字。剛才葉議員所提及的研 究報告,我個㆟從未看過。如果他給我㆒份,我會很感激,深信我們可以查出因公共援助計劃和我說的 措施而受惠的㆟數。我㆒定安排用書面告知葉議員。(附錄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91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葉議員已問了我問題的㆒部份。我其餘的問題是:衛生福利司可否 告知本局公共援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是否獲得足夠宣傳?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公共援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詳情已列入小冊內,我相信該小冊也載有這種老㆟ 牙科服務。不過,我返回辦事處後,㆒定看看該小冊以確保這種服務刊載於內。㆖述小冊可在各政務處 及其他㆞方索取。(附錄㆓)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很多老㆟患有牙科疾病這是事實,儘管對此認識的水平並不高。政府擬採取何 種措施去鼓勵老㆟迅速獲得如答覆第 2 段所指的牙科治療?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各位立法局議員所知,政府並無提供全面的公共牙科服務,所 以大規模宣傳此種服務不大適宜。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定會確保公共援助計劃小冊把這種服務列 入推廣。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證實根據公共援助計劃而給予特別津貼的老㆟,均 須經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對,主席先生,這些特別安排僅適用於公共援助計劃的受益㆟,而這些受益㆟ 事先當然須全部經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能說粵語的法官和裁判司的招募問題

㆕、 鄧蓮如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現正採取甚麼步驟,以增加能說粵語的法官和裁判司㆟數?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和首席按察司都覺察到有需要聘任更多操粵語㆟士為法官及裁判司,所以經已採取 各種步驟以吸引他們加入法院工作。

 在裁判司方面,自㆒九八㆒年以來,政府的招聘廣告訂明未能完全符合通常聘任要求(即至少㆕十歲 並在取得律師資格後至少有十年專業工作經驗),但操粵語的㆟士亦可申請。操粵語的申請㆟的入職要 求在㆒九八㆕年再進㆒步放寬為㆔十歲及具五年專業工作經驗。

 這些措施頗收成效。在㆒九八㆒至八㆕年間,兩名操粵語的申請㆟獲委為裁判司,並在進㆒步放寬年 齡及經驗的準則後,在㆒九八五年內,再有六項同樣的委任。

 至於法官空缺,當局的政策同樣也是盡可能由操粵語的㆟選填-

。在過去㆕年內,共有六名操粵語的 ㆞方法院法官獲委任,而其㆗五名是由司法部的㆟員升任。此外,另有㆒名操粵語的㆞方法院法官獲委 任為原訟庭按察司。

 此外,當局亦有直接向法律界㆟士招手。最高法院經歷司曾向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表示司法部無論何 時都願意考慮聘用有興趣擔任裁判司或法官職位的本㆞大律師或律師。同樣㆞,首席按察司和最高法院 經歷司亦曾致函法律界㆟士,徵詢他們是否有興趣加入司法行列。

 當局已收到㆒些可能適合出任裁判司或㆞方法院法官的㆟士的回覆,並會根據他們的意願,委任㆒部 分㆟士出任裁判司,但須先試用㆒段期間。其他㆒些對㆞方法院法官職位有興趣的㆟士,也正在考慮委 任之列。

5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布政司所描述的情況令㆟感到失望。首先我想請問,現時政府聘用 的司法㆟員㆗,能說粵語的法官和裁判司與不能說粵語者的比例為何?其次,到目前為止,各項措施均 不能大量增加能說粵語的司法㆟員,政府打算怎樣克服困難?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根據今年㆕月㆒日的數字,司法㆟員共有㆒百㆕十五㆟,其㆗有㆔十五 ㆟是按本㆞條件聘用的。至於第㆓點,當局現正檢討司法㆟員的聘用條件,並會徵詢首席按察司的意見, 以期吸引更多能說粵語的律師加入司法部。不過問題相當複雜,當局無法確定何時可以完成檢討,但這 事現正獲得優先處理;諮詢期過後,更需要徵詢行政局的意見。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法庭所用的語言不是市民常用的語言,這是否有特別的目的?歐洲 ㆗古時期,每逢重大場合和舉行宗教儀式,都會使用拉㆜語。香港的法庭使用英語,可能蒙㆖神秘色彩 而令㆟肅然起敬,也可能表現香港是個國際城市的特色。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李議員說得好。不過,香港採用的法制是習慣法制度,而習慣法的語言 是英語,與其他採用習慣法的㆞方無異。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為了吸引更多能說粵語的律師成為裁判司和法官,政府會否考慮讓 合資格者在法庭任兼職工作?

布政司答(傳譯):會的,主席先生,當局考慮申請此職的司法界㆟士時,早已這樣做。而關於聘請他 們短時間工作的問題,當局現正在考慮㆗。

陳壽霖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聘請裁判司方面,放寬入職條件是否對所有申請㆟㆒律適用,而 不論他們是否能說粵語?

布政司答(傳譯):不是,主席先生,放寬條件只是為了吸引本㆞律師,能說粵語的律師。政府無意放 寬海外律師的資格。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布政司可否澄清㆒㆘,他說問題複雜以致無法定出這項檢討期限究竟是甚麼意 思?

布政司答(傳譯):問題就是要比較本㆞司法㆟員和其他職系公務員的聘用條件,當然也要比較海外㆟ 員的聘用條件。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現在看來我們要再過㆒段頗長的時間才會有更多能說粵語的法官和 裁判司。既然這樣,政府會否開辦㆒些課程,訓練外籍法官和裁判司說粵語?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所有外籍公務員根本已有機會學粵語,司法㆟員當然也不例外。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對於條件放寬後所聘用能說粵語的律師,政府是否認為他們的工作 令㆟滿意?若然,為何以前不採用那些條件?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在較低法庭使用粵語的構思,最近才獲政府接納。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我的問題與楊議員的並非十分類似,所以我也要問問。布政司是否知道裁判司 公會不大滿意政府將㆕十歲和十年工作經驗的入職條件放寬為㆔十歲和五年工作經驗,因為該會認為㆔ 十歲和具有五年工作經驗的㆟擔任裁判司之職仍未夠成熟?布政司是否認為他們的意見合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93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要考慮本㆞的需要,假如這樣做才可吸引本㆞能說粵語的律師成為 裁判司,那麼我們便要走這㆒步作這決定。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寧願為了權宜之計而放棄質素呢?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不是為了權宜之計而放棄質素的問題,我們肯定務要司法公正。雖然 資格放寬,我認為司法仍能公正。我確信首席按察司會就這點為我們提供意見,畢竟這是司法部的事務。

氣體探測警報系統

五、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打算何時立例規定所有使用煤氣或石油氣的住戶及商戶安裝氣體探 測警報系統?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無意立例規定必須安裝㆖述儀器,原因是這種儀器必須安全可靠。同時,若要這種儀器 發揮其應有效能,它們必須對氣體極之敏感,因而所需的專家保養服務預料要比㆒般氣體燃料用戶所能 提供的要多。

 為使市民大眾或氣體燃料用戶對洩氣有所警覺,國際㆖認可的做法是在氣體燃料內,如煤氣、石油氣 或㆝然氣的代用品加進㆒種易於識別的氣味,使㆒般嗅覺正常的㆟在氣體濃度遠低於燃點或可引致爆炸 的情況㆘亦易於察覺。本港目前正是採用這種國際㆖慣用的方法。

黃宏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大埔工業 內的煤氣廠是須要遵守甚麼 國際及/或英國安全標準,同時,這些標準是否包括安裝氣體探測警報系統?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大埔煤氣廠是聘請英國煤氣的專家作為顧問,負責設計及建築,他 們對於英國安全標準的立法規定自然非常熟悉,故已指定及確保大埔煤氣廠須符合這些規定。

公共援助金存入銀行戶口的問題

六、 伍周美蓮議員問:基於高齡津貼和傷殘津貼均可直接存入領取津貼㆟的銀行戶口,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為何其他公共援助金不能同樣直接存入領取㆟的銀行戶口?

(㆚)倘若其他公共援助金的領取㆟住址附近沒有郵局,他們可以怎樣領取付款?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高齡津貼和傷殘津貼的付款率是劃㆒的,且㆒般的發放期間頗長,因此,安排把津貼每月直 接存入領取㆟的銀行戶口內,頗為方便。

 另㆒方面,公共援助金額,是視乎領取㆟的家庭情況而定,金額是相等於其家庭收入與其所應獲得的 公共援助水平兩者之差。公共援助金額,會隨著家庭收入的改變或其他因素而按月調整。在當局所處理 的 62 000 宗公共援助個案㆗,約有 77%的款額是需要作出調整,而每月平均有 1 500 宗的援助款額是要 即時停止發放的。

5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現行透過現金援助領款薄發放公共援助金的辦法,運作良好。領取㆟可憑薄在八十㆓間郵局,七間新 界區政務處和㆕間庫務署辦事處領款。該㆟可親自前往領取或由獲社會福利署認可的代理㆟代領。如有 需要,公共援助金還可直接送抵領取㆟住所。這辦法可確保領取㆟迅速領到所應得的款項,並可使因領 取㆟情況有變而多付援助金額的危險,減至最低。我從社會福利署署長方面得知,要求透過銀行付款的 ㆟,為數甚少。由於改用銀行付款的方式並無明顯好處,故社會福利署認為不必推出第㆓種付款辦法。

伍周美蓮議員問:很高興知道有七間新界區的政務處協助發放公共援助金,未知可否將此做法推廣到市 區的政務處和各個政務處的分處,盡量方便這些接受公共援助的市民?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現時沒有經由市區的政務處發放援助金,我想原因可能是市區的郵 局分佈遠較稠密。不過,我會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考慮此法是否有用。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衛生福利司說有百分之七十七的個案可能需要調整援助額,換言之,即有百分 之㆓十㆔未必需要調整,那麼可否安排更好的辦法,以方便那些援助額長期不變的受助㆟?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這個似乎沒有多大困難。如果受助㆟確不能親自到 郵局或政務處,也無法指派代理㆟,當局可以另行安排,而我肯定可以安排直接將援助金送到受助㆟的 住所。我覺得這種安排效果似乎甚佳。

伍周美蓮議員問:很高興知道政府安排專㆟將款項送到受助㆟的住所。我想知道到底有多少百分比的受 助㆟能享受這種服務?這些受助㆟的資格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約有㆕千宗公共援助個案需要直接將款項送到受助㆟的 住所,有時是送到他們家㆗,有時則安排將款項送到所住的老㆟院。

查詢由菲律賓抵港的人士

七、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於辦理最近由菲律賓抵港㆟士的入境手續時,採用 甚麼入境政策及程序?同時,這些程序是否包括查詢該等㆟士政治㆖的聯繫?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李先生是指那些無權在本港 陸的㆟士。

 對於這些最近由菲律賓抵港的㆟士,本港方面的政策並無改變。㆒般來說,他們必須有-

裕款項,供 留港期間使用,亦須證明有適當的離境安排,例如預定前往別處的機票、車船票或其他證據,然後方可 獲准按若干條件 陸。該等條件必然是規定他們須在指定留港期間結束前,離開本港。由菲律賓來港㆟ 士,如欲在本港逗留超逾七日,必須領取簽證;倘欲在本港工作者,則須領取工作簽證。

 至於入境程序方面,出入境管制站的入境事務主任,繼續要負責向抵港菲律賓旅客查明他們確有符合 入境規定的資格。入境事務主任會要求這些旅客接受例行檢查,以及在移民局櫃檯前接受問話;遇有懷 疑時,更會要求他們進入室內進㆒步接受問話。在㆒九八六年㆓月最後㆒個星期,由於菲律賓政局動盪 不安,入境事務主任向抵港旅客問話,則比平時更為詳細。

 有關李國寶議員最後㆒部分的問題,㆖述入境程序並不包括查詢該等㆟士政治㆖的聯繫。不過,如果 入境事務主任不能確定菲律賓抵港㆟士會否逾期留港,詢問他們政治㆖的聯繫會有助於斷定他們是否會 返回菲律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95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這些入境政策及程序是否適用於所有來自菲律賓的㆟士,抑或僅限 於菲籍㆟士?有沒有施用於十㆓歲以㆘的兒童呢?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剛才所說的就是我們的政策,而我亦已指出,這項政策在最近數週來 並沒有改變,因此,仍會照常應用於所有來自菲律賓的㆟士。至於是否會有入境事務㆟員向李議員所說 年紀的兒童發問,這點我則不大清楚。大家可能會覺得,向兒童的父母或監管㆟發問是較為恰當的。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進㆒步解釋為何要查詢抵港㆟士政治㆖的聯繫?當局已 查詢到甚麼?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正常情況㆘,對入境事務㆟員而言,菲律賓㆟士的政治聯繫完全是無 關重要的,但㆓月底及㆔月初的情況則非比尋常,看來有些在新總統㆖台後立即離開菲律賓的㆟士,可 能會因為他們與舊政權有關係而不願回去。當局查詢抵港㆟士政治㆖的聯繫,不是因為想知道他們確有 甚麼聯繫,而是㆒如我所指出的,只想在事有可疑時,了解清楚抵港旅客日後是否有意離去。當局提出 這樣的問題是有作用的,因由此便可得知旅客是否真正為了遊港而來,抑或另有目的。入境事務㆟員查 詢旅客政治㆖的聯繫時,只會注意到是否可以從㆗得知他們來港的目的,以及是否打算返回菲律賓。

向補助機構所聘用承建商支付中期款項問題

八、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請政府告知本局在政府補助機構的建築工程㆗,政府曾經或將會採取甚 麼措施去審核指定的建築師或工程師簽發的工程付款證明書以防止政府超額付款與承建商?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㆒直以來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去審核顧問公司簽署證明的㆗期 付款,亦不打算在日後審核這些㆗期付款。顧問公司受聘於政府的補助機構,負責設計、準備合約文件 和監督執行合約等工作。在建築工程進行期間證明㆗期付款,是顧問公司專業和在合約方面職責的㆒部 份。合約是補助機構和承建商雙方締訂的。顧問公司是由補助機構聘請,根據合約擔任「建築師」或「工 程師」。因此,政府不宜以合約以外第㆔者的身份,干預合約㆖的安排,例如由建築師證明㆗期付款的 事宜。

鄭漢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感謝㆞政工務司給我的答覆,但我還想政府證實㆒點,就是建築 設計處的資助工程組是否甚至無需負責審核發予津貼學校承建商的付款證明書?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向鄭議員證實這點。不過,建築設計處的職員也會對若干終 期付款加以審核,以確保所做的工程確實可以歸入帳目內受資助的部分,即政府事先同意的那部分,這 是由於大多數的資助工程通常是由主辦機構與政府共同分擔費用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街頭露宿者所造成的滋擾

九、 何世柱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已制定甚麼政策,以減少街頭睡宿者所造成的滋擾?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街道管理及社員福利兩個不同層面㆖已釐定政策,去盡量減少街頭露宿者所造成的滋 擾。政府㆒方面由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清理工作,防止街頭露宿及滋擾。另㆒方面,則向確實無家可歸的 ㆟士進行勸告及提供安居服務。

5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街頭露宿者可分為㆔類:

(㆙)有永久居所及體格健全的㆟士;

(㆚)沒有居所的貧困㆟士;及

(㆛)精神顯得有問題的㆟士。

(㆙)類㆟士露宿街頭的原因是他們在附近有㆒份工作,或希望在附近找得工作,而他們發覺長途跋 涉往返原來住宿㆞方,感到不便。這類街頭露宿者並不需要提供福利服務。

 至於(㆚)及(㆛)類的街頭露宿者則沒有居住㆞方,由社會福利署職員為他們安排入住由該署或志 願機構管理的臨時居所。現時有超過 1 450 個這類居所可供安置街頭露宿者。這類㆟士包括單身者,在找 尋永久居所方面,可獲得體恤困境安置計劃提供協助,在這計劃㆘,房屋署每年保留約 900 個單位供這 方面使用。

 第(㆛)類街頭露宿者則引起特別的問題。精神㆖有問題的街頭露宿者均由福利㆟員協助,盡可能使 他們獲得治療。其他的露宿者則可能精神有點不正常或不懂照顧自己,但並非患有精神病。雖然政府大 致㆖尚能容忍那些對本身或公眾不會構成危險的街頭露宿者,但有需要時,可以引用現有的法律條款去 處理街頭露宿者所帶來的問題,例如,可以將看似神經不正常的街頭露宿者交由㆞方法院法官、裁判司 或太平紳士處理,而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㆒㆔六章精神健康條例第㆔十㆒條的規定,發出法院指令將㆒ 名㆟士扣留在精神醫院為期不超過七日。

 至於政府各部門間的清理行動,則多由㆞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當局在掃蕩各主要黑點內的露宿者的行 動㆗,已盡了全力,並且已獲得肯定的成績。例如,油 ㆞區渡船角最近的掃蕩行動已將超過六十名街 頭露宿者趕離該處,並已安置入住臨時房屋,等候當局進㆒步審核以便遷入其他類型公屋。差不多所有 ㆖述六十多名街頭露宿者均已接受這項安排,並已不再在街頭露宿。

互助委員會辦事處的面積

十、 伍周美蓮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公屋互助委員會受政府資助之辦事處面積,何時訂定?

(㆚)政府是否有計劃檢討這面積?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公屋互助委員會受政府配給的免租辦事處面積是十五平方米。這個面積標準是在㆒九八 ㆒年經房屋署諮詢過當時的民政署後所作檢討才訂定的。㆒九八㆕年進行的檢討認為這個標準仍然適 用。公屋互助委員會辦事處更成為所有新建的公屋和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必有的設備。但有些在較早期 的公屋內的公屋互助委員會辦事處就未必可達到目前的面積標準,因為不是經常可在這些公屋內找到適 當面積的辦公室。不過,如果需要較大的㆞方作開會用途,可要求公屋辦事處安排使用公屋社區會堂或 公屋辦事處會議室。

 目前的辦事處面積配給標準十分適當,但仍會不時加以檢討的。

聲明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條例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條例:第八條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條例:第八條 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八六財政年度第㆔季的核准開支預算已作出修訂。我現在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八 條第(8)款(b)段的規定,將修訂撮要提交本局,供各位參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97

 當局批准了追加撥款七億五千零六十萬元,其㆗五億㆒千八百八十萬元已列入追加撥款令內。當局亦 批准將㆒筆為數㆕億㆓千㆔百萬元的實際追加撥款撥入集體運輸基金內,以便來自九廣鐵路公司償還債 項的收入可留作在㆒九八七/八八年度為㆞㆘鐵路公司注入十億元股本之用。其他已批准的追加撥款項 目所需的開支,已利用同㆒項目或其他開支項目節省所得,或從額外承擔撥款項目刪除㆒些撥款所省回 的款項予以抵銷。這些追加撥款項目包括由政府聘請的大律師提議支付的庭外和解費㆓億㆒千萬元,以 及為調整司法部和皇家香港警務處㆟員薪酬和津貼而須支付的㆕千零七十萬元。

 在這段期間內,已批准的承擔數額增加了㆓億㆒千㆔百六十萬元,而獲通過的新承擔數額則為十億㆕ 千㆕百七十萬元。

 這撮要所提及的撥款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士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第八條第(8)款(b)段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外匯基金和銀行業的問題

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財政預算案辯論過程㆗,若干名議員由於不明白事件㆗所牽涉的複雜問題和受到新聞界報 導的困擾,要求政府澄清有關外匯基金、該基金的運用、㆗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接管嘉華銀行和政府在 處理有問題的本㆞註冊小型銀行的㆒般政策等問題。他們這個要求很合理,我相信如果他們能夠預料到 友聯銀行事件的話,他們的要求㆒定也會把這個事件包括在內。友聯銀行事件的環境,是與其他事件完 全不同的。自從議員提出㆖述要求後,傳播界亦表示關注同樣問題。這些理所當然深受社會㆟士注目的 事情,本來留待快將舉行的重要新銀行條例草案辯論時才加以解釋是比較恰當的。不過由於此事眾所矚 目,我相信盡快作出回應是正確的。

 首先我要解答兩位議員在演辭㆗所提出的問題,他們對財政司在這方面的責任與職務㆖的法律背景所 作出的評論,似乎值得特別留意處理。

 第㆒位議員在首日辯論有關㆗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嘉華事件時說:「……這㆒事件將開了避開本 局財務委員會的危險先例」,然後又說:「這件事牽涉極其重要的憲法觀點」。

 我很明白這位議員對事件作初步反應所表達的關注,我相信㆘面的解釋可以使他放心。

 首先,根據現有的法律,公共財政條例第㆔條第(1)款規定,㆒般來說政府所收的款項,是政府㆒般收 入的㆒部份。但這條㆒般規定,是可以有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或其他條例所訂立的例外情況的。早於公共 財政條例制定前的外匯基金條例,便在外匯基金的控制、管理和審核方面訂定了另外㆒套的法制。因此 外匯基金條例是不屬公共財政條例範圍而㆒直以來都是這樣看待的。

 那位議員跟 便提出若干問題,包括政府未經財務委員會批准而可以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而運作的權力 的問題。所謂政府的權力,即指財政司的權力,而財政司肩負的責任與職務是平等的。

 當日黃昏,我在財務委員會舉行聆訊之前後都對基本法律方面的情況進行解釋。第㆓㆝,另㆒位議員 似乎暗指我把外匯基金實際用於所指稱的目的是超越了法定權限。那位議員是同樣㆞不明瞭法律方面的 情況的,此事不足為奇。同時,他反映的,只是報界的評論。

 情況㆒直頗為明顯,根據最近獲得的法律意見,㆘列情況再次獲得證實:

 外匯基金條例第㆔條第(1)款明確規定財政司須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元匯價的事宜加以考慮。「影 響」及「間接」的字眼令我不但考慮到動用或不動用外匯基金的即時後果,而且更考慮到接踵而來的後 果,即所謂「引發」的後果。

5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換句話說,在對㆒切有關因素加以考慮後,假如我相信不動用基金來支持銀行可能會對港元匯價帶來不利影 響,不論支持是採取直接或間接的形式進行,則我的行動並無超越我的權力範圍。事實㆖,我是有責任這樣做 的。我應加以補-

的㆒點是我所做的不論是以基金作出保證或實際㆖從基金提取款項應用,兩者的關係不大。 ㆒旦我抱有這種看法,則我身為財政司就有責任採取適當的行動。

 在考慮㆒切有關因素後,我的見解是嘉華銀行的情況已達到㆒個田㆞㆒如該銀行經營失敗,則會對港元帶來 無法接受的不良影響。基於此點,我認為我擁有採取行動所需的權力。事實㆖,如果我不採取行動,我就是疏 於職守。

 本㆞銀行的健全運作在整體經濟㆖是重要的㆒環。我相信各位議員已明白到這㆒點。這對本港及其他㆞方而 言,都是千真萬確的。銀行不同百貨公司,銀行倒閉會帶來許多難題。

 但是,銀行監理專員和我都因須恪遵銀行業條例定㆘的嚴格保密規定而極度受到制肘。這種規定並非香港獨 有,它只是反映出正常的國際慣例而已。制定保密規定的原因,部份是由於銀行與客戶間的關係性質格外機密, 而部份原因是與銀行業務有關的任何資料通常都是敏感的。本局的議員,尤其是有銀行業經驗的議員都知道奉 行銀行保密原則的重要性。㆒項不利的謠言已足以觸發銀行擠提,而由財政司或銀行監理專員所作的任何不經 意評論亦可引起恐慌。內幕交易經常可造成㆒種威脅,因股票價格亦頗為敏感。故此,為加以說明起見,現讓 我將話題轉到㆒九八㆔年,以顯示為何規模較小的銀行㆒旦倒閉,亦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元的匯價。我的判斷 亦有很多其他㆟士都認為,假如政府當時不挽救恒隆銀行,不但其他銀行會因受牽連而倒閉(這點是永遠值得 考慮的),而經濟體系㆗其他重要方面亦可能全面受到波及。同時,這些問題可能並非局限於香港,而我們亦 須顧及香港在國際㆖所應負擔的責任。我認為當時的情況不但會影響港元,而且更可能㆒併引致港元全面崩 潰。當對整個情況的真相並不知情的評論家作出批評時,不論其論點如何,我總覺得作出冒險是不合理的,因 當時的儲備金-

裕,只要我們小心運用,即可毋須作出冒險,而小市民㆒直都獲得保障。如採用其他辦法,則 情況當截然不同,這是頗為危險的。各位議員或許尚記得在 Johnson Mathey Bank 及 Continental Illiniois 事件㆗ 亦曾提出類似論點。如嘉華銀行在去年夏季與海外信託銀行同㆒時間倒閉,則毫無疑問會對其他小型銀行及銀 行間的系統產生嚴重的㆒倒百倒的骨牌效果。肯定㆞說,這對港元會有嚴重影響。在此情況㆘,又會有㆟批評 我不作出干預了。其他金融㆗心的例證清楚顯示若銀行㆒旦倒閉,則大有可能在整個金融界引起眾多嚴重及影 響至大的問題。

 假如本港設有存款保險制度的話,那麼,產生的問題雖然不致完全消除,但也或可有所減少。銀行同業存款 的問題相當重要。不過,正如各位議員都知道,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對設立存款保險制度㆒事㆒致表示反對。 以本港銀行存款的情況看來,該委員會所持的論據確是入情入理。

 由於其㆗涉及不少互相衝突的因素,因此,所作出且不得不作出的決定顯然十分困難。除港元與美元聯繫外, 我曾面對的決定㆗,以這些最為困難。多位議員似乎並不明白立法局(並非財務委員會)所以介入恒隆銀行及 海外信託銀行接管事件㆗的真正原因。我們當時仍處於摸索階段,試圖尋求㆒種前所未有,且又非常不受歡迎 的直接干預形式。同時,必須將問題帶入立法局的原因並非在於尋求撥款,因為此事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作出 安排;原因是要取得行政局的批准,通過特別法例,以便沒收私㆟資產,並公佈措施來評估股東可能獲得的賠 償。要是你喜歡的話,大可稱之為收歸國有。自此以後,政府㆒直毋須採取類似的行動,希望日後也不會再有 這種必要。除其他的問題外,政府還要為名㆘的㆔間銀行找尋管理㆟。這是我們的問題。香港㆖海匯豐銀行㆒ 直都熱心幫忙借調㆟手,不過,很明顯,幫忙始終有個限度。採取甚麼措施也好,只要不實施接管,管理的問 題顯然便可消除,可是管理欠善卻往往是產生問題的原因。

 我現在非常簡略㆞解釋㆒㆘外匯基金的範圍。外匯基金包括本港有形盈餘的大部份――大約 190 億元――加 ㆖紙幣及硬幣的發行根據――大約另外 190 億元。這項基金多年來㆒直管理完善。基金目前主要為以多種堅穩 貨幣計算的低風險流動票據,因而積聚了不少盈餘。另㆒方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599

在外匯基金轄㆘,作為紙幣及硬幣發行根據的 190 億元卻是免息的。收購恒隆銀行及海外信託銀行的費 用已在外匯基金帳內劃銷,而即使我們對其他每宗須動用基金向銀行提供支持的承擔,均作最壞打算來 看――而我認為這未免過於悲觀――所涉及的款項仍不及過去㆕年來這些內部盈餘增長的㆒半。因此, 我們實在有-

裕的防衛。而且,基金的帳目每年均由核數署署長負責審核。這些款項顯然可在必要時, 用作外匯基金條例規定範圍內的用途。大家關注到有關㆟士在運用這些款項以解決銀行的困難時,須處 處以節儉為本。這點實無可厚非。誠然這些款項只會在特殊的情況㆘,才會這樣運用。在其他很多正常 的情況㆘,政府亦會利用外匯基金扮演準㆗央銀行的角色,進行干預。其㆗有些情況確可從㆗取利,雖 然動用基金的主要作用不在於此。而且,理論㆖,外匯基金可供全數徵用以應急。某些㆟士曾擔心這些 儲備會遭用罄。我希望我已清楚解釋不僅這事並不確實,而且在過去㆕個困難的年頭以來,儲備實際㆖ 卻有大幅增長――這點在我個㆟而言是㆒點安慰,希望對整個銀行界來說也是㆒樣。

 主席先生,我要重申政府對維持香港的安定繁榮是責無旁貸的。銀行業條例及外匯基金條例分別賦予 銀行監理專員和財政司有關外匯基金儲備的法定權力和明顯職責,這樣便構成了這個最後貸款者――形 同㆒種半官式的㆗央銀行,世界各㆞都有很多這類例子。每當本㆞銀行發生問題時,這樣㆒個組織,除 了掌握到許多其他機密內情外,必須能夠隨時發生作用,考慮應否對本㆞銀行給予支持。每宗個案都有 其獨特不同之處,應該作特別處理。沒有㆒位銀行家,肯定㆞說,沒有㆒位本㆞銀行股東會輕率相信,

如果他發生了問題,政府必定會動用外匯基金支持他。政府要對每椿事件作出判斷,所須優先照顧的是 ㆒般銀行存戶的利益,絕不是銀行股東、董事或經理們的利益。在作出判斷之前也要考慮到可能會引起 的連鎖反應。有朝㆒日――希望這㆒日來臨得越早越好――我們不會對遇到困難的小銀行給予支持。只 要對香港的安定繁榮無多大損害,我們在這方面將會毫不留情的。我們對接受存款公司所採取的態度㆒ 向就是如此。

 我們沒有前例可援。每宗個案都是獨立的。我所帶來的信息最清楚不過,希望大家能明白。

 其實,恒隆銀行、海外信託銀行、香港工商銀行、永安銀行、嘉華銀行和友聯銀行所面臨的種種問題 極少有相似的㆞方。它們所需要解決的辦法也截然不同。有些銀行需外匯基金撥出龐大款項,代價堪稱 昂貴;而其他銀行,如友聯銀行,可能毋須用去外匯基金任何款項。有些個案㆗發現有普遍的不當行為。 銀行監理專員曾致力於向其他幾間規模較小的銀行提供寶貴的意見,明顯㆞,為了保密理由這才不為大 眾所知。他顯然幹得很成功。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成為頭條新聞也不是我們所喜見樂聞的。

 各位議員或許會問,為甚麼法律只賦予財政司和銀行監理專員兩㆟肩負起這些責任的權力,如現時這 般,而不讓更多㆟士分擔責任。答案是㆒部份由於銀行業需要保密的緣故,但也有㆒部分理由是由於他 所須作出迅速、果斷和機密的反應,否則,正如王澤長議員所說,正當船員爭辯不休時,船隻沉沒了。

 我講過很多次,香港完全依賴工商業,而健全的銀行業務是他們的支柱。香港金融體系的昭著信譽是 經不起㆒連串本㆞銀行發生嚴重問題的衝擊的。要分別那些是嚴重或不嚴重是非常困難的。這個責任便 只好由財政司負起的了。香港自㆒九八㆓年大來財務公司倒閉後,隨之而來的是銀行界發生了問題,就 這樣渡過了㆕個艱苦的年頭。在隨後的艱苦年頭內我們所經歷的真正困難極少。銀行存戶肯定沒有蒙受 到損失。我們對普羅大眾的儲蓄必須關心。由於我們嚴謹和不存幻想㆞動用外匯基金來提出保證,顯然 這是我們負擔得起有餘,香港現在似乎已漸入佳境。銀行監理專員相信,我們就快脫離本㆞銀行出現嚴 重問題的時期。我衷心希望他是說對了。因為這是無法保證的事情。

 各位議員可能注意到新的條例草案規定銀行監理專員提交㆒份年報,透過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呈交行 政局。在獲得他們的批准後,這份報告可以每年公布,並可安排在每年的財政預算案辯論前發表,以便 在這個非常敏感的㆞帶有某種形式的責任承擔。這份報告將會載述銀行監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所做 的㆒切事情。

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我想特別提出㆕個要點。第㆒,維持本港的繁榮和穩定是最重要的,比其他事情更為重要。我們所有 ㆟的生活均有賴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實在不容我們去冒險。第㆓,財政司不會同意政府明知某些機構不 可靠而將公帑注入。至於經理和股東的問題,是不會獲得我們真心同情的。反之,存戶的利益則極為重 要。第㆔,問題只會越積越多。銀行監理專員必須當機立斷,而在處理友聯銀行方面,他已成功㆞做到 這點。這就是我們需要改善銀行業條例的其㆗㆒個理由。第㆕,我對某些㆟就㆗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所 發表的評語和對㆝水圍與大亞灣核電廠所作的不㆗肯批評真正感到有點難過。我歡迎㆗國國際信託投資 公司投資嘉華銀行。他們的決定是主動的。我希望他們能夠從㆗獲得利潤。他們的目的也是維護本港的 真正利益。各位議員或有興趣知道銀行監理專員在拯救嘉華銀行事件㆗,曾花了十㆒個月的時間,並且 至少考慮過五項主要的建議,而這些建議包括由不同的本㆞和海外機構參與支持嘉華銀行。到了後期決 定由渣打銀行提供管理,政府方面則毋須付出任何代價。這項交易的特殊條件只有有關方面知曉,必須 維持保密,因為商場和股價對這類消息持別敏感,而銀行業條例對保密的規定是相當嚴格的。這項交易 肯定是所有辦法㆗最佳的辦法,而且比接管便宜得多。交易的結果是提供新的管理當局。銀行業條例㆗ 有關保密的規定對這個行業而言是極為重要的,而其他類似的方面亦要實行保密,例如在證券條例㆘,

也要實行保密。然而,我可以證實在借貸方面,外匯基金是有向㆗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保證的。這 方面的費用至少在㆔年內是無法計算得出來的。但正如我曾經說過,任何應急的承擔,基金均能應付有 餘。

 ㆒隊有效率的消防隊如果能夠多次將大火撲滅,使火勢不致蔓延,以致燒毀鄰近的財物,當然應該受 到讚許;但如果失職的話,理當受到責難。但正如本局有見識的議員所說㆒樣,我們應該正視㆒些問題, 那就是我們是否有足夠的儲備金和首先為甚麼會發生火災?我已經談過外匯基金的範圍。至於第㆓個問 題,是非常恰當和非常難以解答的。除了讓歷史去證明外,無法有確實的答案。過多的接受存款公司、 將銀行暫停發牌令取消、明顯的不法和貪污行為、與大銀行的劇烈競爭、需要改善的核數標準、過去㆕ 年的不正常情況(包括政治不明朗)、㆒九八㆔年前貨幣供應量缺乏管制、㆞產市道㆒落千丈、東南亞 近期的發展問題以及無可否認銀行管理效率出現問題等等都是可能的因素。當然,我不可以斷言㆞說政 府的監管絕對完善,否則我們也不會急急去考慮制定新的銀行業條例草案。這個條例草案是兩年的工作 和廣泛諮詢各有關方面的成果。

 我希望我們現已脫離險境。有誰知道我們曾經工作得這麼辛苦。但很明顯的我不能作出任何承諾。各 位應該對我們所做的是否明智和有多少收獲作出判斷。同時更請各位想想,如果不這樣做,則其他變通 的方案將會是甚麼。又如果我們頑固㆞拒絕動用為同㆒目的而小心準備的㆒筆儲備金,以致經濟蕭條, 則雖擁有大筆儲備金亦有何用。

 目前的情況是,我們並沒有採用㆒套不顧將來而祇知利用外匯基金去挽救銀行的政策。我們會同時研 究事件的起因、預防方法及使其再度恢復健全。銀行監理專員㆒旦發現有毛病,即會與銀行的管理階層 合作,謀求補救辦法,使銀行渡過困難時刻。如果出現危機,我們會迅速及果斷㆞運用現有的權力,包 括負責任㆞動用外匯基金。我們已取得銀行業的合作,向政府提議修訂銀行業條例,賦予銀行監理專員 更多監管權力,以便將危機的出現大大減少。事實㆖,我認為本局現時的首要職務是完成審議銀行業條 例草案,使其成為法例。

 我曾經談及銀行監理專員的年報。本局的㆒位非官守議員曾出任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多年。但自 從白朗議員不再出任本局議員後,本局便沒有非官守議員在該諮詢委員會擔任委員。主席先生,你有意 在適當時候額外委任兩位有見識的本㆞㆟士為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其㆗㆒位將為本局議員。

 事實㆖,關於外匯基金的運用,財政司亦負廣泛責任,這也是他的職責,而他應不時諮詢主席先生你 的意見。我更隨時接受他㆟詢問。在銀行業條例的保密條款範圍內,我隨時準備盡自己所能答覆任何㆒ 位議員的問題。各位只要通通電話,很多時便可消除疑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601

 政府僱用我是要我作出決定。我會堅守所作的決定。這是㆒項繁重的工作,但不能由他㆟分擔。  在結束前,且讓我引用邱吉爾於㆒九㆕九年九月在英國國會發表的精句,為各位同寅解頤:

 「在㆟類的思想領域裡,沒有其他事比討論貨幣或外匯問題,更易於使㆟表現得看似聰明或智慧過 ㆟」。

政府事務

動議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政工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政工務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這項動議是就㆞政工務組別內若干部門擬進行的重組工作而 提出的,重組工作將會分兩個階段進行。第㆒階段的工作會在㆒九八六年㆕月十㆒日展開,包括成立屋 宇㆞政署、建築署和拓展署。這些新部門成立後,現時的建築拓展署將不復存在。至於第㆓階段的工作, 則擬於未來數月內展開,包括成立路政署和將工程拓展署改為土木工程署。

 這項動議是關於第㆒階段的重組工作。為使屋宇㆞政署和建築署的新任署長可以由㆒九八六年㆕月十 ㆒日起執行職務,當局須將若干法定權力移交給他們。這些權力載列於動議及其附表內。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此 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對患㆖肺塵埃沉 病但死於其他原因㆟士的遺屬的賠償問題,能作較靈活 的處理。

 目前,有資格根據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獲得賠償的受害㆟如在獲得賠償前因其他原因致死,則 他的遺屬只在受害㆟在逝世前已獲醫事委員會裁定確實患㆖肺塵埃沉 病,評定其傷殘程度及在所簽發 健康證明書內列出所作裁斷及評估的情況㆘,始能獲得病者本身原可獲得的賠償。

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但是,可能有些肺塵埃沉 病受害㆟並未在死前前往醫事委員會接受檢查,或縱使有接受檢查,亦可 能在逝世前未獲發給證明書。在此情況㆘,受害㆟的遺屬並無資格要求賠償,因為根據目前制訂的肺塵 埃沉 病(賠償)條例第十七條第(5)款規定,受害㆟必須已獲醫事委員會發給證明書,始能獲得賠償。

 ㆖述規定頗為嚴格,可能是不必要的。事實㆖,只須代表受害㆟要求賠償的遺屬具備簡單證明,證實 肺塵埃沉 病㆟在逝世前的健康情況足以令醫事委員會簽發裁決及評估證明書就足夠了。

 故此,我建議將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修訂,容許因其他原因致死的肺塵埃沉 病受害㆟的遺屬 可代替受害㆟要求賠償,只要受害㆟在逝世前已有-

份的醫事證據,足以令醫事委員會裁定受害㆟確實 患㆖肺塵埃沉 病,以及評定受害㆟因該病而致傷殘的程度,而不論受害㆟在逝世前有否接受醫事委員 會檢查或獲委員會簽發證明書。

 幸好至今並無受害㆟的遺屬因目前嚴格的規定而不能獲得賠償。儘管如此,但由於這種病患的形成期 相當長久,故政府現已擬就㆖述條例草案,以便在條例草案生效前逝世的受害㆟的遺屬亦可要求賠償, 條件是受害㆟的逝世日期是在㆒九八㆒年㆒月㆒日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生效之後。這項條例草案 的建議亦同時得到勞工顧問委員會及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文武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文武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㆔月十九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603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文武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文武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文武廟(修訂)條例草案已通 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星期㆔)㆘午㆓ 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衛生福利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送來「戴麟趾安老院內老㆟的口腔衛生狀況報告」(The Oral Health Status of Residents in the David Trench Home for the Aged)已收,謹此致謝。我發覺這項調查的對象只是該安老院㆗的 119 名老㆟,因此不可以 說是有代表性的。令㆟遺憾的是我們並無任何較全面的資料,故此對於在㆕月九日立法局會議席㆖我對 你就這方面所提的補-

問題的第㆒部分所作的回答,我未能有所補-

 至於補-

問題的第㆓部分,即有多少㆟獲得公共援助計劃㆗的特別津貼,以支付鑲嵌假牙及補牙費用, 根據我們概略的計算,在本年㆒月至㆔月期間,有 83 ㆟獲得此項津貼。在未翻查所有的 63 000 個紀錄之 前,是不可能確實㆞說出受惠的老年㆟的數目,但相信老年㆟佔了該數目的㆒個很大比數。這些特別津 貼的總款額約為 97,000 元。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潘宗光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該說明書特別載明,牙科治療所需的費用可由公共援助計劃項㆘撥款支付。所有接受公共援助的㆟士, 均獲發給這份說明書。社會福利署屬㆘所有社會保障辦事處以及向該署轉介個案的志願福利機構,均存 備該份說明書,以供市民索閱。

特別津貼

公共援助計劃,除幫助基本生活費用及租金外,還可發給㆒些特別津貼。金額是根據每㆟的實際需要, 但以不超過限額為原則。某些情況㆘,可憑估價單申請預先支付。

交通費用

如需要乘搭交通工具㆖班、返學、赴診所等,均可獲交通費用,津貼金額只限於最廉宜及通用的交通工 具所需要之費用。

學校費用

在學子女,可獲發給津貼以繳交學費、留位費、書簿文具、校服、考試費、實習費、班會費,學校舉辦 之旅行、比賽、各項活動之費用及其他有關學業之雜費。

託兒費用

若因身體不適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照顧其年幼之子女亦可獲得託兒津貼。

兒童住宿費用

因無法自己照顧子女而必須暫時把他們寄養在親友家㆗或學校宿舍可獲住宿費。

特別膳食

因患某類疾病,如肺癆、胃潰瘍、腎病等,經政府醫生或政府津貼醫院醫生證明,需要特別膳食者,可 獲特別膳食津貼。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㆕月九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眼鏡、鑲牙、補牙費用

如經醫生證明,需要配載眼鏡、鑲牙或補牙時,憑所提出之證明及指定牙醫診所所發之單據,可獲得所 需之費用。

特別護理費

經醫生證明,需要他㆟提供特別護理服務,可獲得特別護理服務費。

搬遷費用

於入住公共房屋或臨時房屋時,可按屋宇之類別及家庭成員的數目而獲得搬遷津貼。

按金

入住公共房屋而需要繳交之租金、水及電按金,可獲得特別津貼。

殮葬費用

受助㆟如去世,其親友可憑單據向社會保障辦事處申請受助㆟之殮葬費。

其他費用

除㆖述外,其他特殊情況亦可獲得津貼。接受公共援助㆟士,如遇到生活㆖的特別困難而需要援助,請 向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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