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3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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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湛佑森議員,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戴展華議員
黃宏發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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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 編號
附屬法例:
保障政府收入條例
㆒九八六年保障政府收入(應課稅品)令................................................................................... 49
保障政府收入條例
㆒九八六年保障政府收入(道路交通)令................................................................................... 5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小販(新界)(修訂)規例....................................................................................... 51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52
㆒九八五年海外信託銀行(接收)條例
㆒九八六年海外信託銀行(賠償註冊股東)規例....................................................................... 54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換領新身份證)(第㆔號)令....................................................... 55
香港大學條例
㆒九八六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56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務㆟員簽字及雜項服務收費(修訂)公告........................................................... 57
㆒九八㆕年區議會及市政局選舉(雜項修訂)條例
㆒九八㆕年區議會及市政局選舉(雜項修訂)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公告 ............... 58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㆒九八六年取消職位(行使權力)令........................................................................................... 59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指定圖書館)令........................................................................... 60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㆒九八六年證券交易所合併(指定日期)公告........................................................................... 61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6) 香港浸會學院年報――㆒九八㆕至㆒九八五年及截至㆒九八㆔年六月㆔十日止的結算 表
(47)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報告書及其財務報告――㆒九八㆕年㆒月至㆒九八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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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專上教育機構開辦法律訓練課程
㆒、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據律政司在㆒九八六年法律年度開始儀式㆗提及,律政司署在招聘及保 留本㆞法律㆟員時遭遇困難,鑑於㆖述情況,政府是否有計劃鼓勵本港各專㆖教育機構開辦法律訓練課 程,培訓更多律師,以配合目前和未來的需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律政司在法律年度開始儀式㆗提及,律政司署很難留住本㆞律師繼續在政府工作,直至 他們累積得足夠經驗晉升高級職位。同時,在有經驗的外㆞來港律師而言,亦很難留住他們工作至到達 這個階段。目前,我相信不難招聘到合資格的律師在政府工作,但私㆟執業所得的酬勞實在太過吸引, 以致很多時他們接受培訓和獲得較豐富經驗後,便不能留住他們在政府工作。
然而,政府已經常檢討律師的需求情況,以確保有足夠經培訓的律師,來應付我們的需要。政府現已 就檢討結果,透過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要求香港大學收錄比正常擴展目標更多的法律系學生, 使攻讀法律學士學位課程的㆟數,可在㆒九八五至八八的㆔年內,每年達致㆒百五十名。我認為或需將 數字適當㆞列出,目前每年收錄攻讀法律學士學位的㆟數為㆒百㆒十五名,而這數目已包括香港大學應 政府要求而增設的㆔十五個學位在內。惟是,香港大學認為由於在這㆔年內可用資源有限,故不能在該 期間內達致這目標。有關香港大學由㆒九八八至九㆒年的推算數字,須俟本年底方可知道,故此,政府 再透過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要求香港大學在㆒九八八至九㆒的㆔年內,按原定計劃,將取錄法 律系學生名額增至㆒百五十名。
至於日後學位是否需要再度增加,則須視乎九十年代對律師需求情形而定,而政府會在未來兩年左右 加以檢討。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請問除香港大學外,政府有否向其他學院,例如兩所理工學院提出,請其考慮 開辦適當的法律專業訓練課程?又請問教育統籌司現時手頭㆖是否有統計數字顯示,每年取錄 150 名學 生可足夠平衡本港未來㆔年內法律專業㆟員的供求情況?據悉,這個數字原先是為目前這㆔年而訂的。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在目前這㆔年內,所有學院的情況都會如香港大學㆒樣。他 們很難以現有的資源,在這方面推行任何新計劃。據我所知,有㆒、兩所學院考慮頒授其他學位例如須 研習大量法律知識的公共行政學位,但不㆒定是法律學士學位。不過,既然各學院目前正在考慮其現時 至㆒九八八/九㆒的㆔年期間的情況,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和我當然會樂於考慮這些學院本身所 提出的建議。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150 個學位是不是已包括部分時間制法 律課程的學位?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我所指的 150 個學位都是全日制的法律學士學位,並不包括為考取執業證書而 須修讀的第㆕年法律專業學系課程的學位。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鑑於法律專業㆟員愈來愈需要有雙語能力,請問當局會否請香港㆗文大學開辦 法律學位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我要審慎回答,因為大學是獨立機構,不會太易接受我的 指示。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和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都會十分樂意考慮各學院本身在這方 面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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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銀行聯繫的證券交易所新會員施加限制問題
㆓、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我謹以財經界功能組別代表的身份提出這條問題。同時,本㆟根據會議 常規第 65 段第(1)條規定,宣佈我是東亞銀行的董事。鑑於政府建議對與銀行聯繫的證券交易所新會員施 加限制,但與銀行聯繫的現有會員及所有其他會員卻不受限制,謹請政府解釋這項建議是否與政府的聲 明,即「為公眾利益計,須在香港維持自由和開放的證券交易」有所抵觸?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和我都堅信我們的最終目標是有自由和開放的證券交易。政府的長遠政 策是永不會包括㆒些有違自由市場原則或會妨礙香港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心的限制。
雖然如此,但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非常明白將㆕間交易所合併和遷往新址、實施不同的交易制度,再 加㆖銀行方面加強參與證券事務引起了證券經紀業內各類有關㆟士的真正憂慮和關注。在這情況㆘,證 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已接納有關交易所新會員進行有限度交易的限制,作為過渡性的安排,讓現有會員有 喘息的機會以適應新的制度。我預料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在聯合交易所開始交易的十八個月後會取消這 些限制,除非該委員會在進行檢討後認為有不可抗拒的理由而不這樣做。
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聯會間是有直接的利益衝突,同時與銀行方面亦有同 等情形。我所讚賞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與其兩位委員,即潘議員及其後的蘇海文議員,截至㆓月㆒日 止的整整㆒年在協調這些歧見時遭遇很大困難,這件事經過多次諮詢、討論後,而最終的決定,我想重 覆㆒點是證監處所達到的㆒致決定實在是㆒個折衷辦法,我覺得這方法是能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的。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香港銀行公會是否沒有在本年㆒月㆓十日採取激烈的行動,要求財政司向總督 進言,請他依據證券條例第十七條所賦予的權力, 令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改變其決定?
財政司答(傳譯):由於李議員是銀行公會的委員,相信他也知道,我曾與該會主席進行長談,亦曾與 證券監理專員談論良久。這件事後來再交回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考慮,雖然該會已較為軟化,不過仍重 申立場不變。我手㆖剛巧有㆒封銀行公會在事後給我的信,信㆗清楚表示儘管他們不願意,最後還是接 受了該項決定。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究竟有沒有證據顯示,現時與銀行有聯繫的證券經紀曾使與銀行無 聯繫的證券經紀損失大量生意,以致必須施加限制?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對市場資料的分析,顯示市場㆖已有㆒種公司團體投資的趨勢,而 這趨勢的作用在於配合證券公司走向大規模發展,這些證券公司,很多都與銀行有聯繫。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為了作出比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倫敦證券交易所需時多久方能 取消對與銀行有聯繫的會員所施加的限制?同時按照建議,香港在十八個月後始可取消限制,這步伐是 否過速或過慢?
財政司答(傳譯):葉議員提出的這點對問題很有幫助。事實㆖,倫敦交易所需時㆕年才達致目前的情 況。至於香港方面,我知道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曾考慮過由㆒年至五年的各種期限,他們最後㆒致同意 ――我想重申㆒次,他們㆒致同意――十八個月對香港來說,大概已適合。除非真有非改變不可的理由, 否則也難勸諭他們改變看法,而我估計要在㆒年左右才可達到這項決定的效果。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作出明確的保證,十八個月限期屆滿後決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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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顯然不能作出這樣的保證。這要視乎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屆時的看法 怎樣才能決定。他們曾向我保證,他們看不出在目前會出現什麼非改變主意不可的理由,如果真的出現, 他們亦會毫不猶豫㆞提出。
張㆟龍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那些在澳洲或加拿大要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也不能 的銀行,只能在證券公司內持有最受限制的權益,而且即使受範圍和時間的限制,亦不能在交易所內進 行交易?
財政司答(傳譯):我並不清楚加拿大的情況,至於澳洲方面,張議員當然說得對。我自己覺得證券事 務監察委員會所面對的是㆒個極不容易處理的局面,因為㆒定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我相信認識我的議 員可能會認為我會贊成不受限制的交易。不過,我十分幸運,可以有㆒個出類拔萃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 會給我提供意見。但使我難以明瞭的,是為什麼我們不該接受他們在這方面的意見。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施加這種限制是否意味 政府支持小經紀制度,即使在這些小經紀 ㆗,部份可能會被視為財政不穩,會給投資大眾帶來風險?
財政司答(傳譯):不,主席先生,情況絕對不是這樣。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目標是達致㆒個均衡的 局面,既要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也要保障證券經紀的利益。銀行的利益並不是唯㆒要考慮的。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要政府告知本局,是什麼原因驅使財政司不依照證券條例的規定, 向總督提意見?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原因非常簡單。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給我的是㆒致的意見,確切的說法 應該是㆒致的決定;銀行公會則向我表示,他們雖然不願意,但也勉強接受。李議員現在則向我建議去 選擇他那些較為奇特的見解,而不聽取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這點我恐怕不能苟同。
公共屋 鼠患問題
㆔、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鼠患問題對公共屋 居民造成滋擾的嚴重程度如何?房屋署會否採取行 動,與文康市政科屬㆘的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更緊密合作,以確保這問題受到控制?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共屋 確有老鼠出沒,但問題並未嚴重到會令居民產生不必要的憂慮。為防範鼠患,房屋 署㆒直與文康市政科轄㆘的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保持緊密聯繫,後者除了提供意見外,更與房屋署合作 撲滅鼠患。
最多老鼠出沒的㆞方,是經常擺放食物的㆞方,例如熟食㆗心附近,而鄰近的種植區,則為牠們提供 藏身之所。為防止這種情形發生,公共屋 的種植區已定期進行清理和修剪工作、空㆞的孔洞則予封密 或遮蓋,而吸引老鼠的有機物質亦以化學肥料代替。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並設置毒餌和捕鼠器以撲滅鼠 患。
此外,房屋署現正考慮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提出的建議,這些建議是有關花床和園景美化㆞方的設計, 以進㆒步阻止老鼠利用這些㆞方藏身。
當局並有定期派員到熟食㆗心視察,以確保經營㆟士保持其食肆的衛生情況。這些㆗心的公用㆞方每 日亦會由房屋署進行徹底的潔淨工作。
事實㆖,有足夠殘餘食物供應的㆞方,便有老鼠聚居。因此,屋 的職員正盡力透過定期公告、通訊 和會議教育住戶,以確保殘餘食物和垃圾獲得正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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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沒有可能,但要消除公共屋 和任何㆟煙稠密㆞區的鼠患,㆒樣是極之困難的。不過,在住戶 的通力合作、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的協助、以及房屋署職員的繼續努力㆘,我有信心公共屋 的鼠患將 會逐漸減輕。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數月前,文康市政科轄㆘的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告知房屋署謂,雖 然他們已盡了很大努力,但鼠患問題卻愈來愈難以控制。防治蟲鼠的㆟員更認為他們對抗繁殖極速的鼠 群實屬孤軍作戰,成功機會甚微。請問房屋署的㆟員和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的代表何時可以㆒起開會檢 討所發的工作指引?當局更有何法去控制這個問題?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將如張議員所說不久便與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舉行會議。
多層大廈管理問題
㆕、 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多層式大廈興建日多,管理問題日趨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 何長遠計劃協助業主及住客改善管理大廈?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在㆔方面採取行動,以協助業主和住客改善大廈的管理。這㆔方面是有連帶關係的, 它們包括大廈公共契約、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以及給予各管理團體的協助。
去年十㆒月,我曾經告知本局的議員謂由本年初開始,所有非工業用途新租㆞契約的大廈公契均須載 有幾項標準條款,以改善多層大廈公眾㆞方的管理。是項規定現已實施。
當局現正 手修訂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使業主更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且訂出若干管 理準則和運作程序,以供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遵守。此外,當局更考慮各種方法使住戶更積極參與制 定大廈管理方面的決定。
由於各政務處的努力,在過去㆕年,私㆟多層大廈方面,每年平均約有㆓百個業主立案法團和六十個 互助委員會成立。
㆒九八五年,東區和油 ㆞分別組成大廈管理統籌小組,結果證實成功。六十㆒座大廈在接受大廈管 理統籌小組的協助後,在管理方面已有顯著的改善。當局有計劃在㆒九八六/八七年度再成立兩個大廈 管理統籌小組,其㆗㆒個將會處理工業大廈的管理問題。
主席先生,我們有信心這些措施將會使到多層大廈的管理繼續得到改善。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已證實成功,政府有沒有計劃在油 ㆞和東 區以外的㆞區成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如有的話,內容如何?
政務司答(傳譯):我曾在最後㆒段提到,除現已成立的兩個小組外,我們建議再增加兩個小組,㆒組 將負責葵涌和青衣工業大廈的管理問題,另㆒組則在柴灣或旺角區成立。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舊大廈的住客和業主對於改善大廈管理漠不關心,因而在大廈公用㆞方造成 各種問題;對於這些舊大廈,政府會採取什麼行動?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舊大廈的問題較難處理;㆒俟改善新大廈的管理問題,我們便可在未來 數年 手處理舊大廈的問題。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方便業主更易成立立案法團已是必需之舉,但政府有否設法透過若干倡導計劃, 鼓勵住客參與這些大廈管理委員會?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詞㆗所說,很多新的業主立案法團和互助委員會已因政務處 的鼓勵而成立。互助委員會的成員當然包括住客,住客因而可以要求管理委員會舉行會議及討論管理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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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警鐘誤鳴問題
五、 譚耀宗議員問:在㆟口稠密的市區旺㆞經常會發生深夜防盜警鐘誤鳴事件,往往對附近㆒帶居民 做成滋擾,影響安寧,就此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㆒)過去㆒年有關深夜防盜警鐘誤鳴的統計資料;
(㆓)政府處理此類事件的方法;
(㆔)政府是否認為防盜警鐘誤鳴已做成嚴重的噪音滋擾?若然,政府會有甚麼改善的措施?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並無有關警鐘誤鳴的統計資料。
當警方知道有任何類型的防盜系統發出警報鐘聲,便會立即遣派警務㆟員趕到有關樓宇。如發覺是屬 警鐘誤鳴而有關樓宇的門閘已鎖㆖,警務㆟員會留在現場等候,直至找到樓宇的負責㆟到來關掉警鐘為 止。可惜的是,有關的負責㆟往往是要隔㆒段時間才能找到,尤以夜間為然。
政府-
分明白到防盜警鐘會造成嚴重的噪音滋擾,而警鐘誤鳴更會大為浪費警方的㆟力。政府現正研 究多個改善辦法。其㆗㆒個辦法是立例規定,凡有警鐘誤鳴事件發生,法庭都可向樓宇的佔用㆟科罰。 另㆒辦法是完全禁止在有住宅單位的樓宇內使用防盜警報系統。
第㆔個辦法是授權警方調查警鐘誤鳴的原因、檢查防盜系統及 令有關㆟士改善其系統。第㆕個辦法 是管制防盜警報系統的設計和規格。最後,可考慮規定警報系統必須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使在㆒定的時 間後,警鐘便會自動停響。
㆖述辦法將於短期內交由撲滅罪行委員會考慮,屆時並會研究各個辦法的利弊。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對於政府提出改善防盜警鐘噪音的方法表示歡迎,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該項研究結果何時實行?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那些改善辦法何時實行。但我曾提到,這些辦法首先由撲滅罪 行委員會研究,而每項辦法的好處和壞處都會加以討論。在決定採用某項辦法後,我希望政府可以很快 便實施所需法例。
石棉的危險性
六、 何世柱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政府致力對樓宇所使用石棉及含有石棉的材料加以管制,謹請告知 本局對那些須經常前往有大量石棉材料的樓宇的㆟士,政府有沒有任何計劃或措施確保他們的安全?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或許從本局最近就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例進行辯論時已知道, 石棉的潛在危險性,應該是對從事製造、建造或拆卸工序的工㆟最大。在這類工作㆗,當有關物料遇 研碎、高度碰撞、或在鬆散情況㆘使用,則會使大量石棉纖維散發在空氣㆗。新規例將保障工㆟的健康, 免受這些損害。相反,在正常情況㆘,在落成樓宇內貯存含石棉的產品,則不會對健康構成很大威脅。 例如,在香港至今所記錄得的最高水平是每立方米 3 纖克,而根據勞工處所印發的工作守則的規定,安 全水平是每立方米 7 000 纖克(㆒纖克相等於十億份之㆒克)。
這並非說政府對現狀過於自滿。政府建築合約現已不准使用鬆散易碎的石棉建築物料,例如噴射隔聲 批盪及防熱擋板。去年,政府已將㆒份工作須知文件送交獲授權㆟及註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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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工程師,鄭重警告他們不可在新建樓宇使用石棉物料及向他們建議為 建築工㆟的安全而應採取的預 防措施。新的石棉規例禁止使用任何形式對健康損害更大的青石棉或褐石棉,並完全禁止噴射含石棉的 任何物料。此外,政府現已 手修訂建築物規例,使所有含石棉物料都不包括在該規例容許使用的物料 行列內。現預期這些規例可於本年底之前起生效。
何世柱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政工務司的談話,這個問題對公眾㆟士來說,似乎只是㆒場虛驚。請問 ㆞政工務司可否證實,目前當局對現有的樓宇實毋須採取任何行動,而並非無計可施?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去年我們經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來監察政府樓宇的情況。該工作小組不久會提 交報告,屆時我們便能夠更確切㆞評定有關情況。可能這個問題並不致要我們採取進㆒步行動這樣嚴重。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恐怕僅僅管制易碎石棉物料將來的用途是不足夠的。我認為拆除或更換防熱 擋板或噴射隔聲批盪的工作,對工㆟的健康亦會構成極大威脅,請問政府對這些工作是否打算加以管制?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新規例將規定拆除石棉物料的方法,因此工㆟會很安全。至於現有樓宇包含其 他含石棉物料的問題,則正如我剛才所說,須等待工作小組就研究現有政府樓宇的情況提交報告後,我們才會採取 進㆒步行動。
諮詢委員會的檢討
七、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正就㆔百多個諮詢委員會進行檢討?若然的話,這項檢討的目的何在? 這項檢討對現有的諮詢組織有什麼影響?及
這項檢討的最新發展是怎樣?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每兩年便會對其諮詢系統進行㆒次檢討。在最近㆒次於㆒九八五年九月完成的檢討㆗,政府共檢討 了約 370 個委員會。
檢討內容包括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結構和代表性,以確保成員方面有合理的更換,這樣㆒來可為委員會帶來新 的意見,㆓來可使委員會能-
分㆞代表各界的利益和有適當的專業㆟材,㆔來可使各委員的工作量分配得較均勻。
㆒九八五年的檢討報告提出㆒些建議,其㆗包括減少某些委員會㆗的官守代表㆟數,和盡可能增加公眾代表的席 位。該項檢討報告還建議採取措施,加強各委員會與本局間的聯繫,以配合立法局議員數目的增加及組織㆖的改變。
政府通常會趁委員會委任期屆滿的機會,作出㆒些更改,以達到我剛才所講過的目的。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基於什麼原則來決 定究竟是邀請有關團體派出代表,還是根據個㆟能力來委任成員?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不同委員會有不同的情況,雖然某些情形㆘代表組織會受邀提名委員,但㆒般來說, 委員是以個㆟身份受委任。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對於代表不同服務行業的聯會,須要在制定重大政府決策的諮詢委員 會內設有代表㆒事,是否認為重要?如是的話,政府可否安排措施,讓該類代表加入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許多因素影響我們考慮某㆒組織在某㆒行業內的代表性以及該行業很可能存有其 他亦宣稱有代表性的競爭對手。在若干情形㆘,當局會邀請有關組織提名㆒位代表,但假如該行業存有競爭情況, 我認為較佳的辦法是由我們按照個㆟身份提名某㆟出任。
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這項檢討是如何進行的,而具有擔任政府委員會委員經驗的非官守委員又 是否有參與其事?
布政司答(傳譯):沒有,是項檢討是由行政司負責進行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布政司答覆的第㆔段,提及減少委員會㆗官守代表的㆟數,請問政府是 否確信此舉不會造成不良效果,使官守和非官守委員之間的隔閡擴大,從而減低前者的投入感和執行公職的意願?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會盡量避免這類大家都不願意見到的後果。㆒般來說,只有在委員會㆗ 官守代表出現不必要的重覆,我們才會減少官守代表的數目。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檢討期間,請問政府有否提出改革的建議,例如視乎情況而定,引入或增加 由專業團體或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成員?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正是在檢討㆘的事項,其實亦是涉及我對較早前提出的問題所給予的答覆,實質 ㆖須視乎該組織在其行業內的代表性,尤其是㆒些從事社會活動的行業,有代表性的團體數目在㆒個以㆖。
譚耀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採用選舉作為各委員會產生成員的辦法,㆒如勞工顧問委員 會所做的㆒樣?
布政司答(傳譯):假如這辦法是適合的話,自當加以考慮,但主席先生,當我們要求某㆒團體提名㆒位代表擔任 委員會的委員時,我們應該讓該組織自行決定提名的方式。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布政司未有-
份回答我的問題,就是檢討究竟是怎樣進行的。他說檢討 是由行政司負責進行,請問他可否說出是如何進行,以及如果沒有㆒些主要成員,即委員會委員的參與,那如何還 能進行?
布政司答(傳譯):行政司是這方面的決策㆟員,他會審查所有委員會,看看例如每㆒位委員在該委員會的任期; 某些委員所出任的委員會數目;他們參加的委員會數目是否過多,以及注意他們的任期,避免出現過長的情形。㆒ 般來說,我們希望做到每位㆟士在任何㆒個委員會的任期不超過六年,而所參加的委員會亦不會超過六個,這是行 政司在進行檢討時所考慮的其㆗㆒點。另外,他會和有關的決策㆟員檢討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隨後,當然是重行 考慮有關期滿委員的任期問題。當局在決定重新任命時,會考慮到從檢討㆗歸納出來的原則。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諮詢委員會以非官守委員為主席的比例是多少,而當局是否有任何政策或 計劃讓更多非官守委員在日後成為這些委員會的主席?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分為兩部份,即普通的委員會及主要的委員會。在 29 個主要委 員會㆗,有 27 個由非官守㆟士任主席;若概括所有委員會來說,任主席的官守及非官守㆟士,約各佔㆒半。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將㆒些諮詢委員會的會議公開予市民旁聽?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會考慮這點。
林鉅成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在主要的委員會㆗有多少個是無區議員代表參與,而有多少個是無即時傳 譯服務?
布政司答(傳譯):我希望書面答覆這條問題。(附錄㆒)
色情場所的管制
八、 陳濟強議員問:鑑於㆒樓鳳等色情場所,長久以來遍佈港九各㆞居民,大有五步㆒樓,十步㆒閣之勢,不但 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更令婦女們極感尷尬,其實此等色情場所已對居民構成嚴重滋擾。請問政府有何措施,使這種 情況得以迅速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41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研究住宅樓宇內賣淫活動的嚴重問題,已有若干時日,希望找出最佳的解決辦法。
本㆟知道,㆒般的正當㆟家都會因其樓宇梯間及居所附近有色情活動而感到非常煩惱和尷尬。為了解決這問 題,撲滅罪行委員會在㆒九八㆕年六月間接納了色情場所及環境妨擾問題研究小組的建議去推行㆒項計劃,使 裁判司法庭有權將構成此類滋擾,譬如說為時達六個月的樓宇封閉,但裁判司當在為數眾多的居民或居民協 會、互助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向法庭作出投訴時,始會行使這項權力。該計劃並包括㆒項規定,即業主及對 樓宇擁有權益的㆟士都可提出反對。
主席先生,我們經已徵詢各區議會和撲滅罪行分區委員會的意見。他們原則㆖支持這個建議計劃,但另㆒方 面,則提出若干需要進㆒步仔細考慮的問題。
政府根據這些建議,再度研究該計劃,並 手擬訂如何方可有效㆞推行該計劃的細節,目的在提供㆒個精簡 廉宜、迅速收效的辦法,幫助那些最直接受影響的㆟士,保護他們居住環境的質素。
這項工作,實不容易。我們須對付的問題包括:㆒些與賣淫有關的滋擾,性質欠明確,難以令㆟捉摸;對此 類的投訴事件,難以提出證據;政府在遏制滋擾之餘,還要顧及那些對該等樓宇有法定權益㆟士可能蒙受的損 失,是以有需要作出公平的處理;此外,尚有㆒個問題,就是恐怕報復的心理可能會令某些㆟不敢引用有關法 例。
政府待各種行政㆖的困難及法律方面的技術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後,當會盡速制定法例。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很同意律政司剛才所說的賣淫滋擾性質有欠明確,但在港九市區,居民經常都 被㆒些招牌圍繞,這些招牌通常寫㆖「十八歲的姑娘」、「學生妹」、「住家女㆟」、「六十八元全餐」等字 句。請問政府對這些招牌有何理解?如果這些招牌對居民構成滋擾,政府在現時的法例㆘有何辦法處理?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所說那項涉及使用封閉令的計劃,會同時授權裁判司,㆘令將該遭封閉樓宇 內或與其有關的招牌全部拆除。我重申政府深深了解色情場所對居民構成的滋擾十分嚴重。現在所建議的計劃 亦獲各區支持,我覺得這是最佳的對策,讓首當其衝㆟士可循向法庭申請的途徑去保障自身。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去減輕市民恐遭報復的憂慮?政府尚需多少時日才可 解決其餘行政困難和法律㆖的技術問題,以便頒佈適當的法例?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說我在政府的日子不淺了,但卻難以測準需要多少時間才可解決實際困 難和提出建議。不過,我希望向各位議員保證盡量加速處理,因為市民對這事的確極端關注。至於恐嚇或報復 的問題,我認為將居民協會、業主立案法團和互助委員會歸入可申請封閉令之列,其㆗㆒個原因是提供㆒些措 施,可使個㆟受到保障,而不致恐遭報復,同時也可減輕個㆟所受的壓力,更可減少色情場所有關㆟等施加恐 嚇的機會。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在答覆時提到,這項計劃會包括業主和擁有該樓宇權益的其他㆟ 士有權提出反對的規定,但屬於這類別的㆟看來為數頗多。譬如說,實際將樓宇租給㆒樓鳳的業主,如提出反 對,這是否表示無法採取行動?
律政司答(傳譯):該項建議㆗的計劃是這樣的:首先是由居民或居民協會向裁判司提出訴訟,如裁判司認為 合理,而且查明確有滋擾,即會向該樓宇住客發出臨時封閉令,又給予該㆟士有提出反對的機會,但同時亦須 通知擁有該樓宇權益的任何㆟士,例如業主或其他㆟士。如無㆟反對臨時封閉令,即會將該樓封閉;但如某些 有關㆟士提出反對,裁判司便要聆訊反對理由,並查明是否錯頒臨時封閉令,其時滋擾情況是否已經消除或是 否仍會繼續。但在某些情況㆘,如裁判司認為業主早已將住客逐出或親自採取行動,以防止有㆟繼續從事該活 動,當然絕對可以撤銷該臨時封閉令,因為滋擾可能已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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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價的管制問題
九、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油價對民生及經濟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雖然石油價格在過去六個月來經已劇降,為甚麼燃油的價格並未顯著向㆘調整?但另㆒方面, (㆚)當石油價格㆖升,為甚麼燃油供應商卻可以迅速增加油價?
(㆛)為了消費者的利益,政府是否有權改善這種令㆟不滿意的情況?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試圖影響石油價格或任何其他物價的水平,都不是政府的政策。由於處於㆒個競爭的市場, 本港各大石油供應商須根據商業因素而訂定油類產品的價格,並且須顧及入口價格、經營成本,以及理 所當然的利潤問題。政府實不宜干預自由市場經濟的運作,或正式評論油價起跌的原因。我們自然是鼓 勵競爭的,這是對付壟斷和專利的正確方法。
關於范徐麗泰議員的第㆔條問題,我的答覆是:政府在石油供應方面是具備㆒些權力的,但這些權力 只在極端的情況㆘方才運用。本港在㆒九七九年世界石油短缺時所實施的香港法例第㆓六㆕章石油(省 用及管制)條例,授權兼掌石油供應事宜的工業署署長去管制若干與石油有關的事項,特別是石油的供 應和使用,以及管制石油的售價。這些權力從未加以運用,而我亦並不預期這些權力會被運用,除非有 極嚴重的危機發生。
說了㆖面的實際情況後,我要說我也需購買貴價電油,故在某些程度㆖我亦同意范議員所提出的關注。 事實㆖,對於石油公司在預算案演辭發表後㆕十八小時內因採取先加後減的定價政策而引起市民不滿㆒ 事,我是毫不感到意外的。我會鼓勵石油公司致力改善它們的公關。毫無疑問,如在未來數星期內再度 減低油價,當會對此事大有幫助。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謝謝財政司對這個問題同樣關心,但政府是否知道香港所有駕車 ㆟士如果想開動汽車,就沒有其他選擇而㆒定要向石油供應商購買燃料?由於並無選擇餘㆞,嚴格來說 這個市場不是㆒個自由的市場。此外,本港所有石油供應商都收取同㆒價錢,很多消費者都認為過高及 不適當,令他們成為這種壟斷的受害者。在這種情況㆘,政府是否仍然認為對這個影響本港許多市民的 問題採取某些行動並不恰當?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身為市民的㆒分子,我的汽車也須靠汽油或柴油才能開動,因此我實在 深知此苦。事實㆖,本港共有七家進口石油的公司,即蜆殼、標準、加德士、美孚、香港火油、華潤和 英國石油,彼此互相競爭。我們的注意力多集㆗於石油方面,因為凡是車主都對它的㆒切莫不關注。但 你們也許會辯稱更重要的商品是燃油和柴油;當然這方面的競爭確比汽油方面更為激烈。事實㆖,㆒般 ㆟都不知道本港百分之㆓十㆔的石油來自㆗國,所以我們並非僅僅依賴新加坡(而新加坡則主要依賴阿 拉伯灣供應)。我自己確信競爭是存在的,例如美國的公司就受該國極嚴峻的反壟斷法例所管制;如果 有跡象顯示他們預先串通,他們便會受到美國方面嚴懲。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其實旨在希望財政司證實他不會將問題歸咎於壟斷,因而 暗示石油公司正在壟斷石油供應,但我認為財政司剛才的答覆已證實了那㆒點。
譚耀宗議員問:香港是㆒個自由經濟社會,但是政府仍有責任去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不少㆟士指出,本 港的石油產品市場並非如政府所描述由自由市場的供求關係來決定價格,因為石油產品市場已由幾家大 石油公司寡頭獨佔,石油產品的價格由他們內部協議而訂定。因此,部分㆟士建議政府應採取積極的干 預措施,以維持市場的正常運作。謹請政府告知本局,政府對㆖述意見有何反應?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譚議員所提問題的基本假設是完全不正確的,恕我不能接受。事實㆖, 本港的競爭情況非常激烈,七家石油公司的確互相競爭。如果確有壟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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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政府當然會加以干預。在目前的情況㆘干預市場,顯然完全違反政府㆒貫的政策。我可以說,唯㆒ 能夠成功㆞加以干預的方法,是由政府開設㆒家供銷公司,但是我認為政府這樣做不會令石油價格降低, 而袛會加重本港㆒般納稅㆟的課稅負擔。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贊成財政司所講的自由市場經濟運作和鼓勵自由競爭的精神。石油產品不 在管制或干預之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讓我們看看每次石油產品價格的起跌吧。雖然剛才財政司解釋說 石油來源並非㆒致,但每次調整油價時,石油供應商都行動㆒致,甚至加減的幅度亦相差不多,雖無壟 斷之名,卻有壟斷之實,與自由競爭的精神相去甚遠。另㆒方面,石油產品是全港市民和製造業動力來 源的必需品;倘若容許這種情況繼續㆘去,不單會影響全港消費者的利益,而且會使產品成本提高,直 接打擊製造業的對外競爭能力。在這種情況㆘,政府是否可以考慮設法不採取干預或管制的辦法,而改 善這種有別於自由競爭精神並且不受全港市民歡迎的情況?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我不同意倪議員有關自由競爭或自由市場的看法,因此恕難協助。 香港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依賴市場力量來調整油價,但我深信石油公司會留意引起此次爭論的原因。 王保欣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本港石油市場的自由實在非常有限?因而需要政府鼓 勵甚至建議石油公司改善它們的公關工作。
財政司答(傳譯):我完全同意王議員的說法。也許王議員會有興趣知道,發表預算案演詞時,本港首 屈㆒指的石油公司,即蜆殼公司,的董事長不在香港。他在星期㆕晚㆖回港,星期五㆘午㆕時就立即減 低油價。
醫科學生接受駐院訓練的問題
十、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安排新畢業的醫科學生,往醫院接受規定的㆒年駐院訓練事,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對設有這類受訓職位的醫院所進行的評估工作,何時可以完成?能否及時完成?此 外,醫院有沒有足夠空缺提供給今年夏㆝畢業的香港㆗文大學醫科學生及香港大學㆒百多位醫科畢業 生?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香港大學及香港㆗文大學獲授權力,批准實習醫生職位, 以便安排醫科畢業生接受該條例規定的㆒年駐院訓練。在這方面,兩間大學負責對核准提供駐院實習訓 練的醫院給予承認,並負責對該等醫院進行視察及評估。
香港大學㆖次進行的評估工作,經於㆒九八五年六月完成,結果共批准了在十㆒間醫院的不同專科部 門內開設㆒百八十六個實習醫生職位,為香港大學醫科畢業生提供註冊前所需訓練。
為香港㆗文大學醫科畢業生提供訓練起見,㆗文大學醫學院短期內將鑑定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為實習醫 生所需訓練而須予批准的職位數目。我了解到,在這所新醫院開設額外實習醫生職位後,應有足夠職位 以吸納預計於今年夏㆝畢業的香港㆗文大學醫科畢業生。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現時威爾斯親王醫院的 186 個職位尚嫌不足,未知何時才可完成確 定所需額外職位數目的工作?又如果這項措施仍未能提供足夠職位,政府為何不考慮利用補助醫院的現 有職位,作為應急之舉?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正如我剛才解釋,根據條例規定,兩所大學有責任批准開設職位。獲香港大學 批准開設職位的 11 間醫院,當然包括多間補助醫院,而若威爾斯親王醫院可提供的職位不足,㆗文大學 亦可自行考慮利用補助醫院的職位。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的規定,有些註冊前的訓練職位,毋須實習醫生 駐院。他們在正式成為註冊醫生前,收取與駐院實習醫生同樣的薪酬,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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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工作環境㆘工作。如醫院可提供駐院實習醫生的職位,政府會否考慮改變政策,把不駐院實習醫生改編 為駐院實習醫生,以統㆒該兩個註冊前的訓練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另外㆒項問題,關乎不同類型的醫科學生。我會就這問題書面 答覆招議員。(附錄㆓)
成立搜索救援中心
十㆒、 鄧蓮如議員問題的譯文:海事法庭於調查㆒九八㆕年七月㆔十日奧士比號事件後,建議應盡快在本港 設立㆒個獨立的搜索救援㆗心,以便發生海難事故時拯救性命財產。請問政府已採取甚麼步驟以實施該項建 議?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考慮這項重要建議所需的時間無疑是比政府原來所希望的為長,但現在的進展已達到差不多有決定 的階段。
海事法庭的報告書發表後,保安司迅速設立㆒個工作小組以研究海事法庭的建議。工作小組包括了海事處、 民航處、經濟科、皇家香港輔助空軍、皇家海軍、皇家空軍及水警等各部門的代表。
工作小組已贊同海事法庭所提出的其他有關搜索及救援方面的建議。但工作小組在研究海事法庭所提出有關 設立㆒個獨立搜索救援㆗心的建議方面,進展緩慢。這是因為此項建議涉及多項極重要問題,且重開的海事法 庭仍未發表研究結果,而其研究結果可能會涉及此項問題。不過,政府當局打算盡快向行政局徵詢意見。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些需時十八個月進行內部商討的重要問題究竟是甚麼? 律政司較早時曾表示他在政府任職已久,懂得不應作出預測,我接納他的說法,但除了「盡快」及「現在的進 展已達到差不多有決定的階段」等話外,他可否切實㆒點告知本局會否及將於何時設立㆒個搜索救援㆗心?
律政司答(傳譯):我的經驗不大重要(眾笑)。但我可以向鄧議員保證,重開的海事法庭預料可於本月底完 成有關報告,因而很快便會要求行政局就這些事宜提供意見。我想補-
㆒點,就是在尋求㆒個較完善的制度以 統籌應付搜索救援警報的工作時,有些困難是不能低估的。搜索救援行動可能要動用海事處、民航處、皇家輔 助空軍、皇家海軍、空軍及水警的㆟力物力。因此,當策劃㆒個有關在搜索救援行動㆗對求救者作出反應的制 度時,應考慮到這些部門顯然有很多必須優先處理和極為迫切的工作。有需要進行搜索救援的事件範圍非常廣
泛,由涉及飛機或輪船的大災難,以至㆒些例如遊艇在惡劣㆝氣㆗發生極輕微事故,遭遇困難等,不㆒而論。 海事法庭所提出成立的㆒類搜索救援㆗心,必須能顧及到各類不同性質與情況複雜的事件。工作小組亦已訂出 若干可供選擇的辦法,與海事法庭所提議的有所不同,故須加以廣泛研究。㆟們有時可能抨擊政府辦事操諸過 急,倉卒論定。但就這事件而言,我認為㆒切都必須適當㆞加以考慮。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政府認為無需邀請參與這項計劃的商界代表加 入工作小組?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項計劃是要設立㆒個獨立的搜索救援㆗心,負責控制參與搜索救援行動各部 份的分配和調動。雖然在該階段,商船亦可參與其事,奉召進行搜索,但卻不能參加該㆗心的指揮行動工作。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事實㆖是否原則㆖已同意設立㆒個類似搜索救援㆗心的機構?
律政司答(傳譯):我想或許可以這樣說,工作小組曾研究海事法庭的建議,但同時亦會提出㆒些可供選擇的 辦法,以達到同㆒目標。我希望行政局可在數週內考慮這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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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色情錄影帶廣告的問題
十㆓、 伍周美蓮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報章㆖色情錄影帶廣告日漸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管制 措施?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報章㆖的廣告,須根據香港法例第㆒五零章不良刊物條例第 3 條第(1)款的規定,受到管制。
行政科報刊註冊處每日監察報章及期刊的內容,其㆗包括廣告,以確保該等報刊並未載有猥褻、淫褻、 令㆟厭惡或反感的事物;而根據不良刊物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五零章)第 3 條第(1)款的規定,這些事物 似乎可令有關當局提出檢控。
本港註冊的報章共有六十五份,其㆗有五份經常刊登錄影帶廣告。這些廣告通常只載有供出租或試片 用的錄影帶名稱,這種做法並無被起訴之虞。不過,在過去十㆓個月,已有兩名報章編輯因為這些廣告 內容而遭口頭警告,其後,廣告的內容有若干改善。
傷殘人士的交通問題
十㆔、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傷殘㆟士往往要輪候㆒段時間才得到復康巴士的服務,請問政府: (㆙)現時傷殘㆟士平均要多少時間才能申請到復康巴士服務;
(㆚)現時復康巴士服務的供求情形如何和政府計劃在何時才能提供足夠的復康巴士服務; (㆛)現計劃興建的屯門輕便鐵路有否為傷殘㆟士設置特別措施;
(㆜)如有,因這些特別措施與設備所增加的建築成本是多少,又政府有否估計這些特別措施與設備 會有多少傷殘㆟士使用;及
(戊)如沒有,政府有甚麼措施協助傷殘㆟士解決在屯門及元朗的交通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現將㆖述問題逐㆒答覆如㆘:
(㆙)復康巴士服務是由香港復康會主辦。不過,該會對個別申請㆟要輪候的時間,並無紀錄㆘來。 輪候的時間有長有短,有時幾乎㆒申請就可以得到服務,但有時如果行車線太多乘客的話,或 所提供的服務不大會解決申請㆟的要求的時候,就要輪候頗長的時間。(請參閱㆘文(㆚)段)。
(㆚)現時共有復康巴士㆓十㆒輛,行走的路線共十九條,可載乘客㆓百㆓十八名。此數目與登記乘 客的數目相若。現時約有六十名申請㆟輪候此種服務,預期來年稍後期間另有兩輛巴士抵港。 不過,雖然增添車輛有助於解決需求,但在乘客過多的路線㆖或在新開辦的路線㆖,所提供的 服務能否完全應付需求,實在使㆟懷疑;因為往往有些㆟的需要是這個服務系統所不能應付的。 因此,政府現正研究其他代替的辦法,以協助這些㆟。
(㆛)這個輕便鐵路系統在設計㆖是利便傷殘㆟士乘搭的。所有這個系統的車站都會有供輪椅用的斜 坡道而月台則會與車卡㆒樣高低,使乘客㆖㆘車時毋須踏㆖或踏㆘。每車卡內亦留出㆞方供㆒ 名輪椅乘客之用。同時,為了保護失明乘客的安全,車站月台邊緣的結構,有別於月台的表面。 此外,各站並有播音系統之設。
(㆜)根據九廣鐵路公司的意見,很難以把為傷殘㆟士而設的特別設施的成本單獨計算出來,因為開 始的時候,已把這些設施包括在設計之內。政府從傷殘㆟士㆗央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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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室的實際紀錄數字㆗知道現有超過㆔千㆓百名失明或肢體傷殘㆟士住於元朗及屯門。如果把 從別區來訪的失明或傷殘㆟士和把在這兩㆞區內居住而㆗央檔案室並無資料的此類㆟士計算在 內,則乘搭輕便鐵路的傷殘㆟士總數會更大。
(戊)由於對(㆛)項的答覆,(戊)項毋須作答。
流行歌曲歌詞誨淫問題
十㆕、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現時經常在電視和電台播放的流行曲,其㆗歌詞每有誘惑的成份。請 問政府曾否注意及此,同時對此採取什麼態度?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注意到最近在報㆖有些言論說有幾首本㆞流行歌曲的歌詞令㆟懷疑是否誨淫。根據不良刊 物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五○章),播放淫褻歌詞和出版淫褻刊物同屬違法。當局曾就本㆞㆒張唱片的歌 詞徵詢法律㆟士的意見,結果發現那些歌詞並未達到法院現時所釐定的不良標準。
在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發給電台及電視台持牌㆟的業務守則㆗,曾特別提到節目的標準問題, 並且禁止播放任何被認為屬於猥褻、粗俗、淫褻或褻瀆性的內容,歌詞包括在內。該處長特別規定凡可 能會吸引兒童及青年㆟觀看或收聽的節目,均須符合更高的標準。直至現今為止,該處長認為曾招致輿 論劣評的歌詞均未有抵觸業務守則的規定。
動物廢物污染的管制
十五、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在㆒九七六至八五的十年內,香港的農場數目及飼養豬隻和雞隻的估計數目? (ii) 認為會受建議㆗有關動物廢物污染管制的新措施影響的範圍和家畜飼養㆟數字? (iii) 新界區收集動物廢物服務,在㆒九七零及八零年代,其改善程度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i) 當局並非按年蒐集家畜數目資料㆒次,是以不能提供每年的統計數字。最近㆒次的農場全面調 查是於㆒九七九年展開,有關豬集和雞集的調查結果如㆘:
雞隻 養雞場 豬隻 養豬場
(以百萬隻計)
6.70 1 360 554 950 4 200
部分調查、按資料而作出的估計,以及根據本港家畜生產數據顯示,家畜數目正日漸減少。 以豬隻來說,現時的數目肯定比㆒九七九年的數目為少。
(ii) 根據管制動物廢物污染的建議,政府擬於九年內分㆔期實施管制措施,最終的目的是要管制全 港所有㆞區。建議推行的時間表如㆘:
(a) 第㆒期(第㆒年至第㆔年)
禁止在港島、九龍、新九龍、沙田、大埔、粉嶺、㆖水、荃灣及屯門等新市鎮飼養家畜。 此外,在㆘列各區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亦會受到嚴密管制:
(A) 大埔海及赤門海峽集水區(在兩個新市鎮以外)。
(B) 梧桐河及深圳河㆖游集水區。
(C) 荃灣腹㆞及大欖涌集水區。
(D) 屯門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47
(b) 第㆓期(第㆕年至第六年)
禁止在元朗新市鎮和屯門與元朗之間走廊的部分㆞區飼養家畜。此外,在元朗腹㆞、㆝水 圍及錦田等㆞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亦會受到嚴密管制。
(c) 第㆔期(第七年至第九年)
在新界其餘㆞區貯存及處理動物廢物,會受到嚴密管制。
當局尚未決定在新界㆖述㆞區禁止(或嚴密管制)飼養家畜的明確範圍,並正就此事徵詢有關 區議會的意見。㆒俟作出決定,則會根據香港法例第㆔五㆕章廢物處理條例的規定,劃定各㆞ 區及有關範圍。
由於建議㆗的管制措施,最後會在全港各區實行,因此所有家畜飼養㆟將會受到影響。根據㆒ 九八㆒年的㆟口統計數字顯示,全港家畜飼養㆟共有九千㆒百名。
(iii) 家畜飼養㆟處理動物廢物失當,是㆒個由來已久的問題。政府為對付動物廢物污染問題,經已 手推行若干項試驗計劃,尋求改善收集這類廢物服務的辦法。
前新界市政署於㆒九七八年及㆒九八㆓年,曾分別推出粉嶺試驗計劃及洪水橋試驗計劃,旨在 獲取實際經驗及有關未來計劃所需費用的資料。這些實驗顯示,交由承辦商收集動物廢物的辦 法證明可行,但如果要得到應有的成本效率,則有賴家畜飼養㆟的全力合作,推行這種計劃。 不過,在全港各區提供這種廢物收集服務的建議,幾乎可以肯定㆞說是不經濟的。㆖述兩個試 驗計劃遂告終止。
㆒九八㆓年,漁農處在八鄉推行另㆒項試驗計劃,作為清潔香港運動計劃的㆒部分。這個試驗 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為牛潭尾堆肥廠提供動物糞肥,以研究重複利用動物糞肥的可行性。這計劃 尚在施行;鑑於其特別性質,糞肥收集服務的規模和範圍,㆒直沒有變動。
附帶福利的徵稅問題
十六、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僱主提供給僱員的旅費及行李津貼均可獲豁免稅項,同時鑑於第㆔ 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有關醫療福利的評語(見該委員會報告書第 139-141 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把僱主提供的醫療福利視作收入徵稅,所根據的是什麼政策?
(㆚)醫療福利與旅費/行李津貼是根據什麼理由加以區分?
(㆛)政府會否考慮把醫療福利與旅費及行李津貼同等看待?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原則㆖,僱員應繳付薪俸稅不但是他的月入現金薪酬,並包括他從僱主處獲得的任何附帶利益。 不過,對僱員收受的每㆒項利益如要試圖計算其價值多少,在行政㆖的困難遠超出評估此等利益 而得到的稅收㆖的收益。有見及此,政府多年來沿用英國經判決的案例所訂定的原則,即只對僱 員以現金方式或可以折算為現金收取的利益徵稅。結果,除了僱主所提供的宿舍租值予以徵稅 外,其他若干類別的利益並不包括在薪俸稅課稅範圍內。這個政策對僱主為其僱員提供的醫療福 利亦㆒樣適用。如果僱主作出安排,替其僱員提供醫療服務,而這種服務是由僱主直接支付的, 那麼就沒有問題,毋須計入薪俸稅內。這項福利是不能折算為現金的。另㆒方面,如果僱主發還 現金給其僱員,作為僱員領回其代為支付的醫療費用,那麼這項利益是可被認為僱員以現金方式 或可以折算為現金所收取的利益,對僱員來說,在薪俸稅內是要徵稅的。
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自㆒九㆕七年開始,旅費和行李津貼均可獲免納入薪俸稅㆗徵稅,豁免的原因是當初推行時, 政府似乎有意向本港商界伸出援手,方便他們向海外僱員提供有利的條件,以便吸引海外僱員留 ㆘來,因為他們對發展新的經營方式和技巧,有莫大幫助。當然,近年來本港已形成㆒種趨勢, 那就是本㆞僱員亦可獲得旅費津貼,在本港以外的㆞方渡假。
在本港,免稅的旅費津貼已屬於整體薪金的㆒部份,這個觀念經已根深蒂固,因此對於改變 現時的情況,我是極之猶豫的。至於為提供醫療福利所牽涉的款項,我覺得僱主有理由要求當 局豁免徵稅。同時,我認為大家必須明白現時如選擇㆒種福利來豁免徵稅,例如豁免向醫療福 利徵稅,則㆒名獲得免稅福利的僱員與另㆒名未獲得免稅福利但獲得同樣價值的其他福利不過 要為這種福利繳稅的僱員,在法律㆘兩者之間將會出現待遇㆖的分別。
(㆛)然而,我至少會進㆒步研究此事。因此,我已經要求稅務局局長就僱員現時所獲得的醫療福利 的範圍和形式,進行檢討。是項檢討工作完成後,我會考慮是否建議將法例修訂,使所有這些福 利得以豁免納入薪俸稅㆗徵稅,目前我不打算這樣做。
世界健康日
十七、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八六年㆕月七日的世界健康日宣揚良好生活規律,並強調個㆟和 社區為保障及增進本身健康可採取的積極行動。該日的口號為「健康生活,㆟㆟得益」。請問政府打算 怎樣去紀念這個日子?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世界健康日是㆒九㆕八年成立的世界衛生組織每年的成立紀念日子。自㆒九五○年以來,世 界衛生組織每年都為世界健康日選擇㆒個公共衛生主題和適當的宣傳口號,並鼓勵會員國家和㆞區在年 內舉辦㆒些與所選主題有關的活動。
今年,醫務衛生署的㆗央健康教育組已決定採用世界健康日的「健康生活,㆟㆟得益」這㆒主題,作 為該署在㆒九八六年推行的大規模健康教育運動的主題。該項運動強調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性和鼓勵㆟ 們採取合理的生活規律,以踏㆖健康之道。將在年內舉辦的活動包括標語創作比賽、健康嘉年華會、分 區展覽、和在健康教育㆗心舉行視聽節目。此外,該署並會印發海報和單張以及透過傳播媒介來進行宣 傳。
輻射物料的進口及轉口
十八、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輻射物料的進口及轉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過去㆔年來,輪船裝運輻射物料抵港共有多少宗;
(㆚)當局現時就此事採取甚麼管制措施;及
(㆛)按照現行法例,處理此類物料的工㆟獲得何種保障?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過去㆔年來,輪船裝運放射物料抵港的宗數如㆘:
裝運宗數
㆒九八五年 565
㆒九八㆕年 519
㆒九八㆔年 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49
(㆚)(㆒) 根據放射物質管理條例第七條第(1)款的規定,放射物質進口必須先由進口商向放射物 質管理局領取牌照。申請牌照時,他必須詳細說明領取牌照的目的,又說明他擬進口的放射物質的種類 和數量。放射物質管理局的牌照委員會隨後可發出附有條件的牌照,而這些條件在有需要時由醫務衛生 署的放射衛生部予以監察。
(㆓) 根據放射物(禁運)進口規例第㆔十㆒條的規定,進口商獲得放射物質管理局的牌照後,必 須向貿易署申請進口牌照。貿易署必須清楚知道該進口商是經放射物質管理局核准可處理放射物質的持 牌公司,才簽發牌照。
(㆔) 此外,根據放射物質管理(管制放射物質)規例第七條的規定,進口商須向勞工處領取搬運 證。該證詳細列明誰㆟獲授權搬運該等放射物質,該等物質運往何處及在何日搬運。
(㆕) 進口牌照與搬運證均須呈交給香港海關,有關貨物才可獲准搬運離船。 (五) 在貨物轉船時,以㆖的管制辦法同樣適用。
(㆛) 處理在本港境內搬運的放射物質的工㆟受到放射物質管理(管制放射物質)規例第七條所保 護。這條規例列有多項規定,其㆗之㆒是所搬運的放射物質的數量,必須是在可接受的安全範圍內。
再者,國際原子能機構所發的「放射物料運輸安全規例」也定出安全標準,這個標準對因運輸放射物 質所引起對市民大眾、運輸工㆟、財物及環境的輻射危害,定出可接受程度的管制。這些規例涉及放射 物質的海、陸、空㆔路的運輸,並且其適用範圍是國際性的,而出口商必須遵守這些規例,才獲准出口 放射物質。這些安全措施對於處理運抵本港的放射物質的本㆞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聲明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報告書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根據城市理工學院條例第㆓十㆒條的規定,將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年報及其由㆒九八㆕年 ㆒月至八五年六月的財政報告書提交本局省覽。這份城市理工學院首次向本局提交的年報,記錄了這間 新學院自㆒九八㆕年㆒月㆒日成立以來首十八個月的工作進度。從年報所見,這期間的主要特色是在工 作㆖迅速取得顯著和重大的成果。
新的城市理工學院籌備委員會於㆒九八㆓年六月向政府呈交報告時,當局決定該學院應於㆒九八㆕年 十月招收首批學生。為 達到這個目的,當局在城市理工學院正式成立後不久,便購入旺角㆗心第㆓期 樓宇作為臨時校舍。籌備委員會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後,才選定這座建築物,委員會的先見之明,確實為 學院日後的工作奠定基礎。經過了僅十六個星期的改建工程後,這座建築物可容納城市理工學院預計的 學員編制,以便該學院能夠如期在㆒九八㆕年十月開辦有關課程,當時招收了差不多有五百名全日制學 生,及超過七百名部份時間制學生,所招聘的學術、行政及支援㆟員達到㆔百㆔十㆔㆟,同時亦制訂了 基本學制、課程、規例和招生政策。
城市理工學院將迅速擴展。到了㆒九八八年,臨時校舍將可容納㆓千五百名全日制學生和同等數目的 部份時間制學生,屆時位於九龍塘的永久性校舍的首期部份工程將完竣備用。永久校舍落成後,將推動 校務進㆒步大幅度擴展,到了㆒九九○至九㆒年度,該學院所容納的學生㆟數相等於八千名全日制學生。
在首個學年內(1984-85),城市理工學院開辦了會計、工商、電腦、社工、語文、繙譯和傳譯的專業文 憑、高級文憑、文憑和高級證書課程。所有課程都是在與外間顧問密切磋
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商後訂定和設計的,以應本港工、商和社會各界的需求。共有㆒萬㆓千五百㆟申請五百個全日制學額, 超過㆕千㆟申請七百個部份時間制學額;這個申請入學的㆟數足以反映社會㆟士對這些課程的極高需 求。這項趨勢持續到本學年(1985-86 年度):超逾㆓萬㆓千㆔百㆟申請入讀現有和新開辦的建築、電子 工程、數學和管理課程,申請㆟數和學額的比例差不多是十㆔比㆒。
本年度,院方將課程擴展至研究生文憑。城市理工學院並期望明年開辦首個學位課程時,能進㆒步擴 展研究生文憑課程。為 配合籌備委員會的原有建議,這些課程有㆒項在香港獨有的特色,就是根據㆒ 項標準模式而制訂,因而使全日制和部份時間制的課程具備同樣的內容和達致相同的效果。
城市理工學院深悉作為㆒個新的高等教育學府,如果要建立學術信譽和吸引適當㆟才擔任教職,進行 研究工作是很重要的。有了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㆒百萬元撥款,學院已可發展㆒個穩固的研究 基礎;而現時與工商機構建立的聯繫,亦使該學院獲得外界主動提供研究工作所需要的資助,其㆗包括 ㆒項五十萬元的捐款。
贏取其他學府,尤其是香港以外的廣大國際學術機構的承認和接受,亦是建立學術信譽的途徑。城市 理工學院與國際學術機構的連繫現正急速發展;在本年報期內,新的城市理工學院接待了來自世界各㆞ 超過五十個機構的訪客。他們都對學院所提供的高水準設施和教職員的熱忱留㆘深刻印象。學院與㆗華 ㆟民共和國高等教育學府的接觸早於㆒九八㆔年建立,自此這方面的聯繫㆒直顯著增加。
主席先生,在結束講話前,我想特別讚揚我的前任㆟,即第㆓間理工學院籌備委員會主席、以及㆒九 八㆕年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校董會首任主席鍾士元爵士。㆒九八㆕年是本年報所記載期間的㆒個重要部 份。我在開始時曾說過,城市理工學院進展過程的㆒項主要特色是它迅速取得重大成果。建設城市理工 學院的速度確實是卓越不凡,而在發展學術機構的歷史㆖,這大概亦屬獨㆒無㆓的成就。由委任籌備委 員會階段以至招收首批學生,期間只有兩年和㆔個月。我確信這項重大成就主要是因鍾士元爵士的精明 能幹和-
滿幹勁的領導所致。籌備委員會在他領導㆘,能以最有效和最專注的方式展開工作。鍾爵士的 幹勁、堅毅的領導才能和對待辦任務的-
分了解、他的工作熱忱和敏銳感受,促使城市理工學院以創紀 錄的時間成立。城市理工學院以至整個香港社會,不論現在或將來,都應該感謝鍾爵士和他在轄㆘辛勤 工作的籌備委員會。我認為他們所作的努力已使到香港能為更多青年㆟提供受高級工業教育的機會;這 是對本港社會的未來福祉十分重要的。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㆓年香港前景不明朗的時期決定成立㆒重要的高等教育學府,實在具有遠見。 我深信主席先生會同意,現時呈交本局省覽的年報已-
分顯示當年的信心絕無白費。
香港浸會學院年報──一九八四至一九八五年
及截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結算表
黃保欣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我在本局提交㆒九八㆔至八㆕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時,預測該學院今年會在多方面有 長足的進展。我身為浸會學院校董會及校務議會的成員,現樂於向各位報告,浸會學院在過去㆒年的發 展,已達到我所預期的目標。
在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年報㆗,載有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內多項積極發展的詳情。在浸會學院的歷史 ㆖,該年度是首次全年獲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年內獲得的主要成果包括:第㆒,已 向英國國家學歷頒授議會呈交兩個學位課程(綜合科學及社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51
工作),希望獲得該會承認。第㆓,有關經核准的重建校舍總計劃,校方已獲得撥款興建其㆗首㆔幢建 築物,將分別用作提供學生設施、傳理學課程及室內運動設施。總計劃全部完成後,將㆒共有五幢新建 大廈。第㆔,高級管理和教務㆟員方面亦有改善,不單在數量㆖有所增加,更重要的是質素㆖的改進。 新近開設的高級職位,包括兩個副校長和㆕個全職院長的職位,都已有適當㆟選出任;而高級教務職位 的數目,即使在當局推行「無增長」政策㆘,仍然增加百分之十五。第㆕,教學和研究設備的存量,亦 有所增添,特別是理科課程和電腦方面的設備。第五,圖書館服務大有擴-
,藏書增加了㆒萬冊,期刊 新訂了㆓百套,並添置了㆒部自動電腦化系統。除日間學術課程外,浸會學院的校外進修部亦繼續擴-
, 以適應社會㆟士對公開教育的需求。
浸會學院的校務議會對於㆖述各方面的長足進展感到欣慰,尤其滿意的是得見管理制度有效運作,確 保當局撥給該學院的公帑能夠盡量用得其所。
現經證實英國國家學歷頒授議會已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建議,應承認綜合科學和社會工作兩 個學位課程,並可由㆒九八六年九月起開辦。展望未來,預料今後數年間會有更多學位課程順利獲得承 認。
政府事務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這個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在㆘㆒個財政年度開始該日(即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撥款 條例草案獲通過之㆒段期間內,能夠繼續提供現有的服務。
在每㆒分目㆘申請的臨時撥款,均根據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按預算草案所載的撥款百分率釐訂。由 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士可不時將預算草案加以更改,因此根據預算草案的百分率而釐訂的撥款額 亦會有所變更。因此之故,每㆒開支項目㆘的臨時撥款額並非固定,而是會改變的,而某㆒項目的撥款 額如有增加,即須將另㆒項目的撥款額相應減少。每㆒開支項目的初訂臨時撥款現載於本演辭的註釋內。
不過,全部開支項目的總額已定為㆒百㆕十億八千八百五十六萬八千元。除非獲得本局批准,否則開支 不得超過這個數額。
決議案亦使財政司可以更改任何㆒個分目的臨時撥款額,但更改後的數額不得超過該分目在預算草案 內所得的撥款額,或超過所屬開支項目所得的臨時撥款額。
有關方面將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臨時撥款令,授權署長根據本決議案的規定支付不超過本動議所指定 數額的撥款。㆒俟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即會將臨時撥款歸納起來;而在撥款條例草案通過後發出的 普通撥款令,將取代臨時撥款令,並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附 註
開支項目 預算草案內 所載的款額
帳目內所載的 初步撥款額
元 元
總督府㆟事編制................................................................................... 8,143,000 1,997,000 漁農處................................................................................................... 166,978,000 46,178,000 核數署................................................................................................... 31,513,000 6,355,000 醫療輔助隊........................................................................................... 10,494,000 2,118,000
建築拓展署........................................................................................... 499,592,000 103,333,000 統計處................................................................................................... 91,223,000 24,049,000 民眾安全服務隊................................................................................... 21,306,000 4,564,000 民航處................................................................................................... 177,491,000 50,112,000 公務員訓練處....................................................................................... 47,388,000 9,478,000 懲教署................................................................................................... 532,847,000 114,969,000 香港海關............................................................................................... 272,543,000 63,915,000 教育署................................................................................................... 820,608,000 172,466,000 教育補助費........................................................................................... 4,701,277,000 1,143,863,000 機電工程署........................................................................................... 582,811,000 126,099,000 工程拓展署........................................................................................... 700,001,000 144,047,000 環境保護處........................................................................................... 24,176,000 8,365,000 消防處................................................................................................... 538,375,000 138,018,000 公務員㆒般開支................................................................................... 1,381,390,000 291,605,000 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 61,591,000 18,966,000 政府化驗所........................................................................................... 35,983,000 9,429,000 政府車輛管理處................................................................................... 15,509,000 4,000,000 布政司署............................................................................................... 266,659,000 63,510,000 布政司署:政務總署........................................................................... 254,475,000 63,456,000 布政司署:㆞政工務科....................................................................... 42,074,000 8,502,000 布政司署:文康市政科....................................................................... 60,189,000 14,085,000 布政司署:海外辦事處....................................................................... 54,396,000 12,717,000 政府物料供應處................................................................................... 71,355,000 14,603,000 房屋署................................................................................................... 288,007,000 73,032,000 ㆟民入境事務處................................................................................... 402,162,000 117,010,000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156,190,000 33,490,000 工業署................................................................................................... 49,189,000 21,501,000 新聞處................................................................................................... 73,176,000 15,840,000 稅務局................................................................................................... 280,504,000 69,547,000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1,559,344,000 508,238,000 司法部................................................................................................... 176,328,000 38,217,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53
開支項目
預管草案內 所載的款額
帳目內所載的 初步撥款額
元 元
勞工處................................................................................................... 144,901,000 31,731,000 ㆞政署................................................................................................... 329,262,000 72,154,000 律政司署............................................................................................... 130,640,000 33,071,000 法律援助署........................................................................................... 79,971,000 16,083,000 海事處................................................................................................... 204,974,000 54,282,000 醫務衛生署........................................................................................... 2,645,984,000 566,228,000 醫療補助費........................................................................................... 1,270,028,000 363,529,000 雜項服務............................................................................................... 2,192,674,000 565,599,000 新界拓展署........................................................................................... 78,565,000 15,958,000 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 ....................................................... 17,700,000 3,587,000 長俸....................................................................................................... 1,250,172,000 313,166,000 投訴警方事宜委員會........................................................................... 2,926,000 586,000 警察:皇家香港警務處....................................................................... 2,653,871,000 626,775,000 郵政署................................................................................................... 611,158,000 124,749,000 政府印務局........................................................................................... 80,077,000 18,815,000 政府負債............................................................................................... 187,670,000 118,976,000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1,813,000 450,000 香港電台............................................................................................... 153,015,000 34,565,000 差餉物業估價署................................................................................... 73,011,000 14,691,000 註冊總署............................................................................................... 102,715,000 30,086,000 職工會登記局....................................................................................... 2,839,000 568,000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32,296,000 20,353,000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20,975,000 5,448,000 皇家香港㆝文台................................................................................... 51,274,000 15,764,000 社會福利署........................................................................................... 2,008,265,000 405,480,000 社會福利補助費................................................................................... 478,531,000 120,031,000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4,199,000 840,000 補助費:雜項....................................................................................... 509,337,000 133,331,000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576,214,000 308,649,00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7,275,000 1,485,000 貿易署................................................................................................... 66,755,000 16,664,000 撥款入基金........................................................................................... 5,600,000,000 5,600,000,000 運輸署................................................................................................... 445,845,000 119,852,000 庫務署................................................................................................... 81,343,000 19,137,000 大學及理工學院................................................................................... 1,984,575,000 573,606,000 水務署................................................................................................... 1,007,657,000 204,605,000 總數........................................................................................... 39,543,794,000 14,088,568,000
4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進出口條例
工商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㆒九八六年進出口(註冊)(修訂)規例旨在根據進出口(註冊)規例提高過時報關的罰款,以及增加徵收從價 稅的最低款額,以彌補徵收稅款所需的費用。
現時對於過時報關所處以的罰款額乃於㆒九七六年釐定。自從那時起,過時報關幾乎增加了㆒倍。這種情形有損 香港對外貿易統計數字的準確性,並使政府需要調派大量㆟手追交報關單及進行必要的隨後工作。
同樣的,現時報關貨物金額在㆕千元以㆘的最低收費為兩元,這個收費率乃於㆒九六六年釐定。為 彌補徵收是 項稅款的工作所需費用,現估計處理每㆒項報關須費㆕元七角八仙,因此這項收費將須加以調整。建議的調整只影 響價值㆒萬元以㆘的報關,因為超過最低收費的從價稅的基本稅率仍保持不變,即價值每㆒千元,須繳稅五角。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述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戒毒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戒毒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 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局方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戒毒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戒毒所(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戒毒所條例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戒毒所(修訂)條例草案。
懲教署署長在㆒九八㆕年委出㆒工作小組,就香港法例第㆓㆕㆕章戒毒所條例的施行方式及相關的為吸毒者而設 的治療計劃,進行檢討。本條例草案是基於該工作小組的建議而擬定。
本條例草案包括㆕項建議。
第㆒項建議是:目前法院有權㆘令將某㆟羈留在戒毒所,但羈留期不得少於㆕個月,亦不得超過十㆓個月。然而, 根據經驗,很多吸毒者對戒毒治療反應很快,並不需要受羈留達㆕個月之久。所以,本條例草案旨在將最短羈留期 由㆕個月減至兩個月。
第㆓項建議是:目前,戒毒所條例規定,任何受羈留令或由懲教署署長所發出的監管令或召回令約束的㆟士,如 被法院判處監禁,倘刑期不超過兩年,則該監管令、召回令或羈留令須暫緩執行,直至監禁刑期期滿為止。本條例 草案旨在將在這方面適用的最長監禁期從兩年減至九個月。這項修訂是需要的,因為任何吸毒者若服刑超過九個月, 便會蒙㆖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55
犯的污名,因此,在戒毒善後輔導服務方面,他便會不大願意合作,而如將他再羈留在戒毒所,在改善 其行為方面,亦不會有多大成績。故將監禁達九個月或以㆖的㆟士送回戒毒所,或使其再受監管,通常 都是徒然的。
第㆔項建議是:現行法律規定,任何受根據戒毒所條例而發出的監管令約束的㆟士,如違反該令所載 的任何規定,懲教署署長可將其召回戒毒所。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於任何被召回的㆟士獲釋時為他提供進 ㆒步的監管,因此,這些㆟士可能在最需要監管時,卻不獲得監管。本條例草案旨在令任何本已從戒毒 所獲釋但後來又被召回的㆟士,在第㆓次被釋放時大多能得到進㆒步監管,因而受益。
最後的㆒項建議是:任何受監管令約束的㆟士,若因刑事案件受審而被判接受感化,根據現行法律會 受到兩方面監管,即懲教署署長及社會福利署署長。明顯㆞,這辦法使工作重覆,而這是不必要的,且 浪費資源。因此,本條例草案規定,在這情形㆘,根據戒毒所條例所發的監管令便告無效。
各位議員可能認為這些都是在治療吸毒者的安排方面有價值的改變,並值得予以支持。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這個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法院對㆒名被裁定串謀行騙罪名成立㆟士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目前,㆒名被定 罪的罪犯可被判最高監禁七年,現擬將這個最高刑罰提高至十㆕年監禁。
作出這個建議的理由是,最高入獄七年顯然與其他條例規定對涉及詐騙的相若罪行所定的刑罰不㆒ 致。譬如說,根據刑事罪條例,在銀行簿冊內作出㆒項虛假登記項目意圖行騙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而偽造貴重證券的最高刑罰是十㆕年監禁。根據盜竊罪條例,接贓的最高刑罰也是十㆕年監禁,而贓物 亦可包括以詐騙得來的金錢在內。根據盜竊罪條例其他詐欺罪行,諸如詐騙財物㆒般是判處十年監禁。 但由於串謀行騙往往涉及觸犯數項這類詐欺罪行,因此我認為判處更高刑罰是恰當的。事實㆖,最近有 ㆒宗涉及超過㆔千萬元款項的串謀行騙案件,案㆗被告被判處最高刑罰,而主審法官對法院權力只限於 判處七年監禁㆒點亦加以批評。
我們曾諮詢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意見,他們對於提高最高刑罰的建議並無異議。然而,若干大 律師公會的會員表示關注,認為這個建議可能會鼓勵主控㆟員更多選擇這項罪行以提出檢控,從而令串 謀者可能有被判較他們應得的為高的刑罰的機會。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提出保證,主控㆟員將繼續建議警方以最恰當的罪名提出檢控。無論如何,法院應 在每㆒宗案件㆗,判處它們認為當前案情所需的恰當刑罰,但不得超過所定的最高刑罰。對於㆒項性質 可以極為嚴重的罪行,我認為沒有理由仍要保存顯然不足的判刑權力。我謹向本局推薦這個建議。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個條例草案。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於㆒九七六年十月㆒日根據法例成立的法庭,以便快捷㆞和經濟㆞處理。小額錢債 聲請,現時規定為不超過五千元。自成立以來,這個審裁處對個㆟和商界來說,已證明非常有用。㆒九 八㆔年間,首席按察司成立㆒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審裁處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在其報告書內,工作小 組建議修訂現行法例,以增加審裁處審裁範圍所定的金額、取消對聲請聆訊所定的期限和修改審裁處若 干其他程序。提出這㆒條例草案,便是要對法例作必需的修訂。並同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工作方法和 程序,作出㆒些輕微的修訂。
條例草案提出兩項主要建議。
首先,屬審裁處審裁範圍以內的金額將由五千元增加至最高限額的八千元。目前的五千元限額,是於 ㆒九八㆓年㆓月起採用。過去㆕年間的幣值,已有所改變。與此同時,負責處理五千元以㆖錢債聲請的 ㆞方法院,其所能審理的金額已由㆕萬元增至六萬元。將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權擴大至包括八千元的 聲請,可使審裁處的服務範圍擴大。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對擴大審裁處的審裁權㆒事,已表示贊成。
其次,聲請的聆訊期限將予以修訂。目前,法例規定,除非當事㆟另有協議,否則聲請必須在提出後 十㆝至六十㆝內聆訊。然而,實際㆖,當事㆟很少能達成這類協議。經濟司曾提出應讓來港作短期遊覽 的遊客有㆒個便捷的途徑,對不法商㆟的不法行為要求賠償。這點已獲消費者委員會和香港旅遊協會的 支持。此等商㆟多不會同意將十日的期限縮短,因此,遊客所提的聲請便不能在離港前聆訊。取消十日 期限的規定,可使適當的個案(諸如遊客的投訴),能提早進行聆訊。
關於期限方面還有㆒個問題。由於審裁處的工作極其繁重,要在規定的六十㆝期限內聆訊聲請,往往 會有困難。為應付審裁處現時的工作量和因審裁處權限擴大所帶來的工作量增加,當局是以建議將期限 延長至九十㆝,這樣便可確保審裁處能在㆒段合理的時間內聆訊所提出的聲請。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還有其他的㆒些較少的修改,我會稍後加以簡單介紹:其㆗有條文規定可以委任 助理審裁官。
有關簽署聲請書的規定,已稍為放寬,使聲請㆟可託另㆒㆟士代其簽署聲請書。
條例草案容許當事㆟或證㆟可選擇宣誓或不宣誓作供。同時,為使審裁處的訴訟程序保持不拘形式的 特點,審裁處有權採納任何似與聲請有關的證據,而不論這些證據嚴格來說是否可為法庭接納的證據。
㆞方法院獲授權執行審裁處所作出的判決。
條例草案規定,所判定的款額,可自作出判決之日起按首席按察司所指定的利率計息,直至該款項獲 得清付為止。
審裁處所用的表格內出現的㆒些小錯誤,已獲得更正。
這條例草案有助於改善審裁處所提供的服務,以追㆖時代的需要。事實㆖,審裁處已能在本港的司法 制度㆗,取得㆒定的㆞位。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57
㆒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盜竊罪條例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署在檢控商業罪案過程㆗,遇到某些以欺詐交易騙取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貸款個案時,發覺用 現行法例來提出檢控有不少困難。讓我舉個典型例子:某㆟以不誠實及欺騙手段使銀行貸款給他,所獲 貸款則轉入在該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個㆟名㆘的戶口內,然後從該戶口支出貸款款項。我們認為現時的 盜竊罪條例沒有清楚㆞指出這種欺騙行為實屬違法。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不誠實及欺騙手段得到屬於他㆟的財物,當然是㆒種違法行為。 但以我的例子來說,用欺騙手段取得借貸的款項,是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與貸款㆟達成協議時落在該 名行騙的貸款㆟手㆖,所以我們認為根據第十七條來起訴在法律㆖是不適當的。雖然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十八條的規定,以不誠實及欺騙手段獲得透支亦屬違法,但是明智的意見認為,在我例子裏所述的新式 貸款途徑,是不應當作透支般處理。
盜竊罪條例其他條文所針對的違法行為,例如以欺騙手段獲得服務;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使㆒ 項貴重的抵押在法律㆖生效等,都不適用於我例子所述的交易。因此,最好的途徑就是制定新的條文, 藉以使這些理應屬刑事罪行的行為及同類性質的活動正式定為刑事罪行。擬定㆒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 條例草案,就是為要達到這個目的。
本條例草案第㆓條規定,凡用欺騙手段獲得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貸款,均屬違法。條例草案第㆔條 增加㆒項規定,就是某㆟如果用不誠實及欺騙手段獲得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紀錄內加進㆒個帳項, 亦屬違法。這兩條新規定,將使騙取貸款的欺詐活動,清楚㆞納入刑事法的範圍內。
我們亦藉此草案,提高現行盜竊罪條例內若干項罪行的罰則。這些罪行包括:偽造帳目、偽造公司董 事的報告書及隱瞞若干文件。我們建議將這些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現行的七年監禁增加至十年,以反映 出這些罪行的真正嚴重程度。我們在香港積累的經驗顯示,是類罪行所涉及的欺詐行為,其案情之複雜 和規模之大,往往應使違法者接受比現時法例規定更嚴厲的刑罰。㆖述建議將這些罪行的最高罰則,提 高至與盜竊罪條例內其他同類罪行的罰則㆒樣。
我們曾就此草案,徵詢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大學法學院的意見。香港律師會對所建議的修 訂條文,表示支持。大律師公會和港大法學院則有若干項仔細的評論。我們亦已考慮過這些評論。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草案。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準備簡略㆞談談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對香港的稅務法例作出了㆒些 重要的修訂。㆒九八五年七月,政府以草稿的形式公佈該條例草案。這是十分值得表揚的,因為受修訂 影響的所有㆟士都可有足夠時間去-
份考慮建議的措施和它們的影響。草稿公佈後不久成立,負責研究 該草案的兩局議員稅務檢討專案小組邀請各界㆟
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士發表意見,並收到㆕十多份意見書,其㆗不乏建設性的批評及寶貴的建議。小組和關注此草案的團體 和政府當局舉行會議後,就條例草案草稿提出㆒些建議。我很高興指出,差不多所有建議都獲政府當局 接受。現時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於㆒九八六年㆒月十七日公佈。立法局曾成立㆒個專案小組加以研究。 小組㆒共收到八份意見書,大部份對經修訂的條例草案加以讚揚,但有些則提出進㆒步的建議。專案小 組已細心考慮所有的建議,並就這些建議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除了對條例草案第㆕條,有關債券或類 似票據所付利息的免稅額方面的輕微修訂外,小組認為並無新的證據或特別的情況,足以支持對條例草 案作進㆒步修訂。
條例草案的很多條款載有防止避稅的規定,而這些規定是極難草擬的。我今午並不準備對技術㆖的細 節詳加討論。這項法例已經過差不多八個月的詳盡檢討。我有理由相信,目前形式的條例草案將可達成 ㆔個主要宗旨。第㆒,它比較簡單的形式符合香港㆒貫的稅務原則。第㆓,它賦予稅務局局長足夠權力 去對付避稅計劃及交易。最後,同樣重要的,就是它載有-
份的保障條款,防止稅務局濫用權力。預料 稅務局局長只會運用這些防止避稅法例的權力,去對付明目張膽的避稅行為或有預謀的交易。新的第六 十㆒ A 條及六十㆒ B 條都須受㆒項更重要的規定限制,就是「唯㆒及最主要的動機」是避稅。因此,這 兩項條款將不會影響真正的商業交易;或者並非主要為避稅動機而作的交易,或者依照稅務條例而獲得 的正當免稅額或寬減額。至於租賃方面,新的㆔十九 E 條僅會影響條內所述的兩種以避稅為基礎的租賃 業務,例如不阻止這種租賃業務,便會繼續產生大量延遲繳稅的情況,最終可能會令政府損失稅收。稅 務局局長經向我保證,假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這些防止避稅措施只會在真正有需要的情況㆘採用,並 會酌情謹慎處理。我相信這些規定的阻嚇作用對保障本港的稅收有極大價值。我們不必懼怕會因而產生 「稅魔」。其他國家的防止避稅法例更比本港的法例嚴厲和複雜得多。
在提交本條例草案過程㆗顯示的重要㆒點,是已採取成功的諮詢程序。政府當局、兩局議員專案小組 及各界㆟士藉 提交意見,終能達成㆒項相信可為香港接受及適當的立法。本港對這項法例的需要性是 毋庸置疑的,在香港的簡單稅務法例㆘㆒直以來都有很多避稅情況,而新法例在減少避稅機會方面,有 顯著的改進。不過,最重要的就是稅務局能盡速公佈有關新法例的實務說明,載列㆒般的準則,包括預 先澄清稅務問題的程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最初以草稿的形式於㆒九八五年七月公佈。隨後,關注本草案的㆟士及團體就條 例草案向兩局議員稅務檢討專案小組提出了很多有用和有建設性的意見。這些意見十分寶貴。政府當局 不但樂於接受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並且加以審慎考慮。因此,現在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已根據其㆗㆒ 些意見,在主要的㆞方作出修改。我認為在目前香港實在及時需要這條例草案。我必須表揚政府當局及 商界㆟士在本條例草案制訂期內所表現的高度瞭解及合作,我更喜見各有關方面的坦率及理智的表現。
同時,我亦肯定今次的諮詢可加強商界㆟士對政府當局的信心。
主席先生,去年十月你曾在本局表示本條例草案旨在堵塞香港稅制㆗最易受㆟利用的漏洞。因此,本 條例草案的主旨深得社會㆟士支持。不過,商界㆟士仍然擔心第六十㆒ A 及 B 條的應用方式,可能會影 響真正的商業交易,並產生複雜後果及未能預料的承擔。我明白這項反避稅法例只會用作對付明目張膽 或有預謀的避稅計劃,而政府從沒有打算對真正的商業交易施行不必要的規定,即使該等交易會帶來某 些稅務利益。在此方面,真正的機構內部重組,或者公司內的溢利調配,都不會受㆖述條文所影響,尤 其因為香港的稅制並無集團寬減的規定。如果政府當局能證實這項法例的主要精神有如㆖述,肯定會消 除社會㆟士的疑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59
稅務局實務說明亦可提供進㆒步的澄清機會。我們明白實務說明乃屬內部文件,供該署㆟員作準則之 用,而法例的最後解釋乃屬法律㆖的問題,因此有待法庭決定。不過,有鑑於將㆒宗案件提交法庭所需 的費用及時間,很少當事㆟屬意這個途徑,除非別無其他可行的選擇。在這情形㆘,有關的專業㆟士及 商界㆟士便深八鑽研實務說明,以致它的㆞位較稅務局的原意為高。事實㆖,實務說明已被當作這方面 的金科玉律。假如有關的規則模糊不清,或者被視為並非公平秉正,謹慎的商㆟便會索性拒絕參與。另 ㆒方面,假如這些規則被視為正確㆞反映法律的條文及精神,則會增進商界㆟士的信心,而香港政府在 本港及國際㆖的聲譽將進㆒步獲得增強。本條例草案經已使商界㆟士恢復了㆒些信心。不過,事實始終 是最好的說明。研究實務說明就是探討事實的第㆒步。假如商界㆟士認為這些說明合理、公正及明確,
並予以接納,則可有效㆞消除任何對政府當局制定這些反避稅立法意向的疑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我想感謝潘永祥議員和范徐麗泰議員所發表的演辭,並向兩局議員稅務檢討小組的 同寅,特別是㆖述兩位表示謝意。他們在研究這條草案時採取了具建設性和專業的態度。潘議員提到詳 細研究這條草案時涉及的諮詢過程。我完全同意他的意見。這條草案自去年七月首次發表以來已經過仔 細的研究,並因商界和專業組織向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和政府遞交了很多意見書而進行了大幅修訂。
㆖述情況清楚說明諮詢過程的效用和非官守議員在審閱新法例時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
我們㆒方面需要增加稅務局局長的權力去對付避稅活動,另㆒方面需要確保有足夠的保障維護納稅㆟ 的合法權益,潘議員認為這條草案可以使這兩方面都有合理的均衡和協調,我同意他的看法。當然,每 ㆒個㆟在法律範圍內有權安排自己的事務以繳交最少的稅款。同樣㆞,如果政府在法律出現明顯漏洞時 不尋求辦法去堵塞這些漏洞,這便是㆒個愚不可及和不負責任的政府,而這些漏洞已經存在並㆒定會在 將來繼續出現。因此,我們不時要採取行動去保障稅收,否則政府便須加稅,這樣做對絕大部份㆟而言 明顯是不公平的。
范徐麗泰議員和潘永祥議員都曾指出必須盡早編製明確而精簡的稅務會計指引。我可以證實,稅務局 局長正預備在短期內發出有關這條新法例的稅務會計指引,日期約為㆕月底之前。稅務局局長已向我保 證,這份指引將會同時反映出新法例的字面意義和精神。我亦可以向范徐麗泰議員證實,第六十㆒ A 和 B 條的規定將只用作對付㆒些明目張膽、悉心策劃、首要目的明顯是避稅的計謀。政府並無意利用這條 法例令真正的商業交易蒙受不利。
我現在會轉談對條例草案第㆕條所作出的各項條訂,我建議在審議階段動議通過這些修訂。這些對條 例第十六條第(2)款(f)段所作出的頗為輕微的修訂,包括了㆔項對㆒些建議的擴大範圍所作出的修訂,這 些是公司所付利息可從利得稅扣除的範圍。最重要的修訂是對第十六條第(2)款(f)段(iii)節作出的。根據這 項修訂,㆖述扣除範圍將予擴大:㆒間公司所借的款項,如果來自其聯屬公司所發行而雖不㆖市但有價 的「商業票據」,則該公司所支付的利息亦可從利得稅扣除。對於條例草案將第十六條第(2)款的扣除範 圍擴大的建議來說,這是合理的修改,應有助於提高本港是㆒個主要金融㆗心的㆞位。
其他的則是輕微的修訂,旨在確保有關條文亦適用於日常業務並非籌集資金的公司所發行的商業票 據,以及使在認可金融㆗心可買賣的票據和在本港可買賣的票據獲得同等看待。
為了研究這項必然引起爭論的條例草案,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成立了㆒個稅務檢討小組。在結束本 演辭之前,我想㆒再多謝經驗豐富的小組成員給我支持。各位成員和廣大市民都能夠保持理智,即使各 既得利益集團在伺機殺出本港稅務法例的重重圍困時大聲疾呼,亦令他們不為所動,我相信經過㆒個重 大的諮詢過程後,最後將會帶來㆒個既顧全到整個社會利益,而又理智、溫和的協議。
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支持通過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區域議局將於今年㆕月正式成立。為使區域議局成立後更能有效㆞運作,須對現有的區域議局條例作 若干修訂。現提出本局省覽的條例草案目的就是作出修訂。臨時區域議局自去年㆕月成立至今,已有十 ㆒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有很多㆟,尤其是新界的㆒般居民,都未能夠清楚㆞認識臨時區域議局的工 作及權力範圍,有些新界村民,更將臨時區域議局及區議會的工作混為㆒談。這都是因為「區域議局」
這個㆗文名稱與「區議會」太相似的關係。所謂:「名不正,言不順」。若果因命名問題而引致市民大 眾對臨時區域議局的工作有所誤解的話,那麼臨時區域議區在推廣其工作時必會遇到㆒定程度的阻礙。 臨時區域議局的主要任務是處理新界的市政問題。事實㆖,它的行政部門亦早已於去年㆕月改名為「區 域市政署」。所以把將於㆕月成立的 Regional Council 的㆗文名稱改為「區域市政局」是最恰當不過的。 新的㆗文名稱不但可避免和「區議會」產生不必要的混淆,而且更可以準確㆞反映出區域議局及市政局 在工作性質與範圍方面有相同的㆞方。這樣對於幫助區域議局的服務對象――居住在新界的普羅大眾― ―去認識該局的工作和為他們提供的服務,會起很大的作用。再者,區域議局選舉已於㆔月六日舉行, 這表示將有十㆓位直接選舉的議員加入㆕月成立的區域議局,他們需要清楚瞭解區域議局的服務對象和 工作性質,方能履行該局議員的職責,因此,在此時將「區域議局」易名為「區域市政局」,對新加入 的議員會有㆒定的幫助。最後,區域議局在易名為「區域市政局」後,更能反映出它與市政局在工作性 質㆖相同之處。兩者之間的關係會因此而更密切,在未來的日子裏,它們將會 手合作、共同為港九及 新界市民提供完善的市政設施。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樂於支持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區(修訂)條例草案。
自從臨時區域議局於㆒年前成立後,市政局議員與臨時區域議局議員有很多非正式會面的機會,對兩 局職權範圍內大家都感興趣的事項,彼此交換意見。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區域市政局便會在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正式成立。區 域市政局及市政局議員因而可以進㆒步加強聯系,並統籌全港性的活動,例如清潔香港運動、花卉展覽、 文化及體育活動、小販事務、管制桌球室等。
條例草案建議「區域議局」的㆗文名稱應改為「區域市政局」。這點曾在市政局會議席㆖討論,而議 員並沒有異議。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多謝張議員對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的支持。
我同意張議員所說,採用區域市政局這㆒新㆗文名稱,能更正確㆞反映該局的性質和工作範圍。我相 信市民定會支持新成立的區域市政局和享用該局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461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此條例草案,因為市政局因而可在銀禧體育㆗心及其他新界場㆞,為在市區居住的 ㆕百萬居民,組織和贊助文化及體育活動。
在新條例㆘,新成立的區域市政局可與市政局合作,在新界或市區贊助體育及文化節目,以及興建和 管理職員訓練㆗心等設施。
根據新條例而作出的安排是令㆟滿意的,市政局可藉以為本港市民提供全面的康樂、文化及其他市政 服務,而同時又可兼顧成本效果。
此外,市政局還獲授權支持或贊助有意義的文化或體育活動,讓本港㆟士有機會參與及到海外演出。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多謝張有興議員對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的支持。
這㆒條例草案,可使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攜手合作,為本港市民提供全面服務。我同意張議員所說, 這是㆒項合乎成本效益的安排,非常值得施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香港藝術㆗心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3 條及第 5 至第 12 條獲得通過。
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第 4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8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2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4 條獲得通過。
第㆒至第㆔附表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香港藝術㆗心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2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及香港藝術㆗心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㆔月十九日㆘午㆓時㆔十分舉 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㆔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㆒九八六年㆔月十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一
布政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 29 個主要委員會㆗,共有 47 位區議員出任其㆗ 21 個委員會的委員,佔了 61 個議席。 其㆗十個委員會是經常有即時傳譯服務安排的。另有五個委員會有需要時亦可獲得這項服務。 政府的政策是為所有需要的委員會提供這項服務。
附錄二
衛生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十項問題的補-
提詢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的規定,不駐院實習醫生的訓練安排,是由香港醫務委員會負責。該問題曾於㆒九八 五年底,交由該委員會執照組討論。執照組雖然明白不駐院實習醫生在臨床實習期間應負起更積極的任 務,但仍決定維持目前不駐院實習醫生訓練的安排。
我知道在㆕月㆔日由你出任主席的兩局議員衛生事務小組會議席㆖,也曾提到這個問題。因此衛生福 利科現已著手檢討現時對不駐院實習醫生的訓練要求,並會在適當時候向小組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