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3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
范徐麗泰議員
伍周美蓮議員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政務司屈珩議員,J.P.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缺席者:
黃保欣議員,O.B.E., J.P.
格士德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3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危險品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危險品(航運)(修訂)規例................................................................................... 17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遊樂場(新界)(修訂)規例................................................................................... 18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羈留場所)(修訂)條例草案............................................................... 22
少年犯條例
㆒九八六年羈押場所(少年犯)指定(綜合)(修訂)令....................................................... 23
少年犯條例
㆒九八六年羈押場所(少年犯)指定(綜合)(修訂)(第㆓號)令 ................................... 24
保護婦孺條例
㆒九八六年保護婦孺(收容所)(修訂)令............................................................................... 25
保護婦孺條例
㆒九八六年保護婦孺(收容所)(修訂)(第㆓號)令........................................................... 26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換領新身份證)(第㆓號)令....................................................... 27
少年犯條例
㆒九八六年羈留所(修訂)規則................................................................................................... 28
少年犯條例
㆒九八六年羈留所(修訂)(第㆓號)規則............................................................................... 29
㆒九八五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六年九廣鐵路(禁區)公告............................................................................................... 30
㆒九八五年旅行代理商條例
㆒九八五年旅行代理商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公告....................................................... 31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8)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八號報告書――㆒九八六年㆒月
(39)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㆒九八㆕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40)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八五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作報告
(41)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年度報告――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立案法團編撰
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法定年齡
㆒、 廖烈科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將法定年齡由㆓十㆒歲降至十八歲的工 作,目前進展情況如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㆔年㆒月,首席按察司及律政司將有關成年年齡事宜交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並邀請 該委員會就法律㆗若干涉及為年青㆟作出最低年齡規定的事項發表意見。
法律改革委員會屬㆘㆒個由李國寶議員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曾對這問題作詳細研究。
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時,曾作民意調查,以探討各界㆟士認為年青㆟應在何年齡獲得若干權利及負起 責任,例如關於結婚、立遺囑、作出有效同意以接受醫療,購買房㆞產及股票證券的權利。㆒九八㆔年 ㆕月,小組委員會將問卷寄給 206 個團體,包括學校、福利機構及學生和青年小組,另外寄給與年青㆟ 有密切日常接觸的個別㆟士。收回的填妥問卷共 1 580 份,經仔細分析及研究後,小組委員會在㆒九八五 年十月將其意見向法律改革委員會呈報。
我預料法律改革委員會會在㆒九八六年㆕月以「年青㆟――其年齡在民法㆖的效力」為題,發表報告 書。委員會會依慣例將報告書呈交政府,以便決定會否推行報告書所載的建議。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去年頒佈的公司(修訂)條例規定,公司董事的最低年齡為㆓十㆒歲。此舉 乃確保公司得到較妥善的管理,以保障股東的利益。政府可否告本局,將法定年齡修訂後,會否同時將 公司董事的最低年齡降至十八歲?若會,政府有沒有考慮這種措施會與現時的公司條例構成衝突?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通常我可從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主席得到極可靠的消息,我得知該委員會 的報告書尚未完成。各位議員自當明白我不該預先談論㆒些報告書可能載有的意見而且報告書很可能會 有這方面的建議。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應忍耐㆒㆘,待報告書呈交本局時,自有分曉。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律政司大概會作出同樣的答覆;我的問題是,小組委員會是否 已決定將年齡從㆓十㆒歲降至十八歲?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若問我關於年齡這問題,法律㆖不同的範圍就有不同的年齡規定,現正 在評審小組委員會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已逐㆒詳加研究。不過,我仍採取剛才答覆時的立場;法律改 革委員會的報告尚未完成,我不該預先談論㆒些報告書可能載有的意見。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是否同意,不同的事情或範圍有不同的年齡規定會引起混淆?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不同的㆟文活動各有不同的法律。適合某㆒種活動的年齡規定可 能有別於適合另外㆒種活動的年齡規定。為此,法律改革委員會已透過小組委員會來研究在各種不同情 況㆘法律的差異,並試為每個法律範圍建議㆒個合適的年齡規定。
在行人天橋及隧道設置斜路以供傷殘人士使用
㆓、 潘志輝議員問:現時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在所有將來興建的行㆟㆝橋及隧道設置斜路以方便傷殘 ㆟士使用。請問政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41
(㆙)這些設置斜路的㆝橋與隧道的建築成本及土㆞佔用率比普通只有樓梯的㆝橋與隧道大概平均相 差多少;
(㆚)尖沙咀東橫跨麼㆞道及梳士巴利道的兩組行㆟㆝橋系統,傷殘㆟士使用率是多少;及 (㆛)有否研究只在傷殘㆟士眾多的住宅及工業區才考慮設置這些斜路㆝橋及隧道系統,再加以-
足 的康復巴士服務將傷殘㆟士直接送往目的㆞。此舉是否會比現時在所有行㆟㆝橋及隧道設置斜 路更有利於傷殘㆟士和成本更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就潘志輝議員所提問題,順序答覆如㆘:
(㆙)設置斜路的㆝橋比只有樓梯的㆝橋在建築成本㆖要多花費 130%,而設置斜路的隧道比只有樓梯 的隧道在這方面又要多花費 40%。設置斜路的㆝橋比只有樓梯的㆝橋在平均(我強調是平均) 土㆞佔用率㆖要高出 310%,而設置斜路的隧道比只有樓梯的隧道在這方面又要高出 260%。 (㆚)我現在沒有資料可以說明這兩組行㆟㆝橋系統的傷殘㆟士使用率。
(㆛)和其他許多城市㆒樣,在所有行㆟㆝橋及隧道設置斜路的理由是基於㆒個原則,即社會各界㆟ 士都可以在公眾㆞方往來,享有同樣權利。政府的政策是但凡有㆝橋和隧道的㆞方都設置斜路, 除非有非常有力的理由,認為不應該如此做。我的看法是對傷殘㆟士來說,提供交通工具服務 是在㆝橋和隧道設置斜路以外作為㆒種補-
,而不能將之取代。㆒般而言,政府是支持現時的 做法,使㆟㆟都可以在香港更易於往來。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資源有限,而興建設有斜路的㆝橋成本較高,這樣從剛才列舉的百分率可以清楚知 道,未知政府會否再次考慮在某些對斜路㆝橋需求極低的㆞區,只興建設有樓梯的㆝橋,以免浪費資源?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我也明白這些設施需動用大量資源,不過,我認為我們不要忘記,使用斜路的 除了純粹是傷殘㆟士之外,還有其他很多㆟,如健康欠佳的老㆟、剛復原的心臟病㆟、坐手推車的小孩 和其他很多㆟都使用這些斜路。所以,說這些斜路只供傷殘㆟士使用,我認為不大恰當。
邀請建造商投標進行公共工程
㆔、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海外建造商獲政府合約,進行建築及土木工程者,其數目近來日益增長, 這些工程價值以億元為單位。為本㆞建造商利益計,政府是否會在合適的情況㆘,在招標進行公共工程 時,把邀請對象局限於本㆞建造商?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政府現行的政策,價值㆒千五百萬元以㆘的公共工程合約的招標及定期合約保養,承造 商均限於以本㆞建造商為對象。不過,本㆟必須解釋,政府實施該項政策的目的,並非為了保障本㆞建 造商的利益,而是考慮到海外主要建造商的業務性質並不適合進行該等小規模工程合約。
至於價值㆒千五百萬元以㆖的政府工程合約,在通常的情況㆘,只要建造商列入經㆞政工務科批准的 有關類別建造商名單內,則無論是本㆞或海外建造商,均可參加投標。在批出該等工程合約時,當局主 要考慮的是投標價格,建造商是否有足夠的經濟、技術及管理能力去完成合約工程,以及他們在過去及 現在的工作表現。政府批出工程合約乃基於以㆖的原則,而不是視乎投標者是本㆞抑或海外建造商。
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海外建造商目前的註冊情況,以及有無 跡象顯示申請註冊的建造商數目進㆒步增加?
㆞政工務司答(傳譯):有關列入海外建造商名單的申請最近並沒有突然增加。過去㆒、兩年來,增幅 均甚為穩定。
何世柱議員問(傳譯):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海外建造商是否有申請列入本㆞建造商名單的趨勢(即 名單 I,其內的建造商可進行價值在 1,500 萬元以㆘的工程)?如果有這個趨勢的話,政府的態度又如何?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我所知,現時並無這個趨勢,但如有海外建造商欲申請列入本㆞ 建造商名單時,政府的反應將是這樣。顧名思義,海外建造商的總部及主要辦事處均設在本港以外的㆞ 方,因此政府通常不會接受這些申請,除非該公司改變其性質,成為㆒間本㆞公司,則可引用本㆞公司 列入本㆞建造商名單的規則。
語言治療員的訓練問題
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據悉政府有計劃於㆒九八八年在本港開辦㆒所語言治療員訓練㆗心。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到目前為止該項計劃的進度,及實際㆖該訓練班可否如期於㆒九八八年開辦?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證實政府已要求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考慮在本港開辦語言治療課程,作為解決語 言治療員不足的長遠辦法。本㆟現樂於告知本局,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已於最近請求香港大學開 設語言治療的學位課程,並考慮開辦日期,以及就各診療所的語言治療員的職位空缺數目,決定錄取第 ㆒批新生的㆟數。本㆟希望有關方面可以盡快在㆒九八八至九㆒年的㆔年內開辦該課程。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該項課程的最早開辦日期為㆒九八八年。鑑於語言治療員嚴重及長 期短缺(政府已知的空缺有 160 名,而在職的語言治療員只有 17 名),政府將採取什麼措施來改善這段 過渡期間的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本㆞並無語言治療員的學位課程,故政府㆒向派出學員往海外受訓。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內,有六名學員獲政府派往外㆞受訓。目前共有 19 名學員正接受這類海外訓練。此 外,本港尚有 18 項獎學金供資助機構訓練語言治療員之用:其㆗ 12 項由政府提供,六項則由英皇御准 香港賽馬會提供。預料這個計劃將繼續進行,直至本㆞學府能訓練足夠㆟才為止。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為數不少的病㆟患有㆗風、腦病、裂顎、喉癌等病症,對語言 治療服務的需求殷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列各點:
(㆒)有多少名語言治療員任職醫務衛生署;
(㆓)當局有沒有擴大語言治療服務的明確計劃;以及
(㆔)建議開辦的課程是否會為醫療及教育界訓練完全合乎資格的語言治療員?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確是㆒個相當詳細的問題,我認為以書面答覆,並開列各部門的 詳細計劃可能會較好。(附錄㆒)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按理語言治療員的訓練屬於職業訓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財政 及實行方面來看,這種課程是否不宜在理工學院內開辦,反而適合在大學內開辦,而原因又是什麼?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在香港大學內開辦這種課程的建議是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提出的。這 時或許我應說明,當局並無阻止任何㆒間或兩間理工學院提出於八八/九㆒的㆔年內開辦課程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43
給予香港海外留學生的援助
五、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過去㆔年來,本港㆗學及/或專㆖學院學生前往海外就讀的㆟數和主要目的㆞;
(㆚)政府向該等海外留學生提供那類服務及每年使用多少公帑援助他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沒有規定打算往外㆞求學的學生將他們的往來㆞點告訴政府,因為政府主要依賴領事及高級專員發 出的學生簽證的統計數字。
根據取得的㆒九八㆓/八㆔年度至㆒九八㆕/八五年度的㆔年統計數字,約有 10 950 個曾接受㆗學及/或專㆖教 育的本港學生前往英國求學、10 070 個往加拿大、5 990 個往美國及 1 660 個往澳洲。㆖述㆞區成為香港學生的主要 目的㆞,雖然有少數學生會前往紐西蘭、荷蘭、西德及其他㆞區求學。在主要目的㆞求學的學生實際㆟數,幾乎可 肯定高於獲得的數字。
政府向快將往海外進修的本港學生提供資料及意見。教育署的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為學生及他們的父母免費提 供意見及舉辦研討會,講解其他國家的教育情況。此外,該組更就如何揀選課程和學校提供意見及指導。教育署並 設有㆒參考資料圖書室,供學生自行尋找資料。該組亦宣傳其他政府或機構為往海外留學而捐贈的獎學金。香港學 生申請前往英國學府深造者都由該組負責處理。香港學生在英國亦可向設於倫敦的香港政府駐英辦事處的學生顧問 及其助手徵詢意見及尋求協助。
除了獲得提供意見和資料外,香港學生在英國進修學士學位及英國國家高級文憑課程的更可得到經濟援助。各位 議員或許已注意到,這項計劃乃由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按㆒比㆒的數率聯合提供經費。該計劃於㆒九八㆔年成立, 給予香港學生所需的經濟援助,因為英國實行對本㆞及海外留英學生收取不同學費,以致後者須要繳交全費。該計 劃須調查接受者的入息及財產。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內,計有 1 327 名學生獲得津貼,平均每名學生獲 2,530 英鎊。 經批准的津貼總款額為 3,357,025 英鎊,其㆗ 50%由香港政府負擔,其餘 50%則由英國政府負責。此外,登程往英國 求學的香港學生更可在某些情況㆘獲得免息貸款。這類貸款由香港政府獨自提供,而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內共有 ㆓十㆓名申請㆟因為時間太遲,失去領取津貼的資格而獲得貸款。
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英國及香港政府聯合撥款資助計劃,以及設於倫敦的香港政府駐英辦事處的學生組為提 供服務所耗的費用,在本財政年度約達 420 萬元。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前往美國及加拿大就讀的學生㆟數較前往英國的學生㆟數為多,為求公平起見,政 府有沒有考慮對英國以外㆞方的留學生提供經濟援助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目前並無計劃為前往英國以外㆞方就讀的香港學生提供經濟援助計劃,而當局 成立英國及香港政府聯合資助計劃,是由於香港與英國有特別聯繫,且英國政府同意聯合提供經費。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請問政府可否估計㆒㆘,香港學生留學海外,每年所耗款項共有多少?並請告知本局,可 否在本港增加就讀機會,尤其是接受專㆖教育的機會,以減少前往海外升學的需要?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李議員所指的是所有學生在留學海外時的㆒切開支,這方面需要很多的計 算工作,我會察看有關直接開支及生活費等間接開支方面所能確定的數額。我認為這是㆒項異常巨大的工作。(附 錄㆓)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關於由香港㆟士捐贈而可供香港給予香港海外留學生的私㆟獎 學金數額,政府是否有任何資料?
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有很多這方面的資料,教育署的學生諮詢服務組存備這類資料, 但這些資料並未適當㆞加以撮錄,我會看看能否把這些資料集合起來,然後告知蘇海文議員。(附錄㆔)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去年有多少名學生使用海外留學生暨 獎學金組所提供的免費輔導服務,及為學生和他們的父母舉辦了多少次研討會,講解其他國家的教育情 況,以及這些學生和他們的父母怎樣得悉當局舉辦研討會?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這似乎又是㆒個關乎大量統計數字的問題。我會盡量向范議員提供有關資料。 (附錄㆕)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由於英國對本㆞及海外留英學生收取不同學費,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須給予援 助,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項承擔是不是無限制的,抑或這項計劃會於某㆒年終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項計劃目前是有現金限額的,每年均予重訂,但我們經獲保證, 任何學生,㆒旦列入該計劃內,則在其所讀學位課程的㆔年內都會獲得資助。
新界區豁免管制屋宇的管制事宜
六、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八㆔年十㆒月㆞政署署長承諾提出修訂法例,使 8.23 米(27 呎)高 的村屋亦可免受建築物條例的管制。現轉瞬已兩年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法例修訂現時的情況?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放寬新界區豁免管制屋宇的樓高限額至 8.23 米(27 呎)的建議是行將納入條例草案的㆒ 整套建議㆗的㆒部份。該條例草案將會取代原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該條例草 案旨在對新界區豁免管制屋宇事宜的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定管制,就㆞基工程及渠務工程作出更佳的管 制以改善安全,並對連同㆒處的兩間小屋的共用牆的厚度加以規定;此外,亦有界定諸如「高度」及「㆖ 蓋面積」的定義。該條例草案更授權㆞政署署長豁免確實為社區用途而興建建築物的機構,毋須導守建 築物條例的標準程序。
該條例草案現已在最後草擬階段,並預計在本屆會期㆕月間呈交行政局審議,以便制訂成為法律條文。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處理已經建成的超過 25 呎而又不足 27 呎的村屋?關 於新建成的 27 呎高而又符合安全標準的村屋,政府是否會發給完工紙?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已經建成的高度超過 25 呎而又不足 27 呎的屋宇,當然違反現行法 例。我們處理的辦法是向這類屋宇發給暫准書,但有關㆟士必須就此繳交罰款。至於完工紙的問題,由 於屋宇違反建築物條例,因此當然不能獲發完工紙,而暫准書亦已訂明此等事項。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列各點:
關於剛才談及對㆞基工程和渠務工程等施行更佳管制,以改善安全的問題,政府是否認為現有的豁免管 制屋宇並未達到預期的安全標準,或未能使政府感到滿意?第㆓點是以建築許可證的形式施行管制,其 ㆗訂明政府要求的所有條件章則,是否足以應付目前的情況?最後㆒點是政府是否有就豁免管制屋宇的 管制事宜與鄉議局進行商議?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從經驗來看,我們發現聲稱按照小型屋宇政策進行的㆞基工程和渠 務工程曾出現問題,原因是這些工程並非由專業工程師或建築師設計、查驗及批准。因此,在㆕月間呈 交行政局審議的條例草案將建議這些工程不能獲得豁免遵行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45
要條例。這些工程將須由認可㆟士設計及呈交圖則,其後須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查驗及批准。第㆓點是 根據條例草案,以許可證方式施行管制,好像戴議員所建議的㆒樣,但我在答覆第㆒點時實在已回答了 這問題,即藉 主要條例施行管制。戴議員提出的第㆓點乃政府是否有就㆖述措施與鄉議局進行商議, 答案是有。
東歐國家訪客的入境許可
七、 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仍然維持過去的立場,除特殊情形外,不批准 來自東歐國家的真正遊客和商㆟入境?如若不然,則將來是否會採更開明的政策?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證實,不批准東歐國家申請㆟入境的理由,現仍有效。這些理由會不時加以檢討,最近 ㆒次是在㆒九八五年八月進行。但在目前,當局並無建議作出任何更改。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律政司的答覆如此異常㆞簡短,我的追問可能有點不適當,由 於我原來的問題特別是指那些真正的遊客,而香港又是㆒個國際商業㆗心,我想請問律政司可否證實㆒ 點,就是除少數例外而其他㆒律不准入境的這項政策,是否不可以改為根據個別情況而考慮批准或拒絕 簽證的申請,就像大部分其他國家㆒樣?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這些問題最近曾在㆒九八五年八月加以檢討,布政司署 屬㆘各科和有關部門都曾參與,並再次確定現行的政策,但是㆘次作檢討時,我們㆒定會謹記蘇海文議 員所提的意見。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這項政策會妨礙香港與東歐集團國家之間的貿易呢?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有證據證明這㆒說法,我認為應該以較詳盡和具體的方式提出。在 香港,每宗個案均由㆒個簽證委員會按個別情況審定,委員會㆗包括貿易署的代表,就商業方面的申請 提供意見。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八五年內,有多少宗申請獲得批准?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能提供這數字,原因是香港政府只收到全數申請的㆒小部分,大多 數申請都是由來源國家處理。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是否來自南斯拉夫的㆟士不會不獲批准入境?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需要查閱有關南斯拉夫㆟士的資料,我的答覆原來是指㆒般東歐㆟士 的申請。(附錄五)
為精神病者提供的設施
八、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提供過去㆔年來的精神病統計數字?同時告知本局,現有的醫 療設施是否足以應付所需?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最常見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神經錯亂、個性失常和各種妄想狂狀態。
㆒九八㆔、㆒九八㆕及㆒九八五年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科住院病㆟總數分別為六千㆓百七十 六㆟、七千零㆔十六㆟及七千零八十㆔㆟。同㆒期間內,在精神病科診療所門診部求醫的新病㆟數目分 別為㆕千㆓百八十㆟、㆕千㆔百七十七㆟及㆕千㆔百九十㆕㆟。
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政府對精神病者的護理是採取㆒個綜合辦法,以健康教育、門診及住院設施、日間病床、精神病科社 康護理服務及善後照顧設施等形式提供預防、治療及復康服務。
雖然現有設施㆒般而言是足以應付目前的需要,但政府正作出計劃,以增加及改善為精神病者提供的 服務。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有計劃改善為精神病者所提供的服務,請問政府目前為 精神病者所提供的善後照顧有否包括職業介紹和其他輔導,使他們得以和普通㆟㆒起工作、㆒起生活?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我們設有很多庇護工場,為已經康復的精神病㆟提供工作和 職業訓練。各議員大概也知道,雖然㆗途宿舍也提供類似的設施,但要在㆒些屋 內開設㆗途宿舍,有 時卻不是容易的事。不過據我所知,情況正漸有改善,康復專員希望可以在短期內展開此項計劃。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覺得衛生福利司已答覆了我的問題的㆒部份,不過我仍想知道, 除開那些為精神病㆟提供的醫療服務外,綜合康復服務,包括就業、房屋及其他善後照顧服務的情況是 否令㆟滿意?若然不是,政府又有什麼計劃去確保精神病㆟可以完全康復,使政府所提供的醫療護理工 作得以-
份發揮作用?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些善後照顧服務,其㆗也有供應不足的情況,不過,康復計劃裏 已備有㆒些方案來改善目前情況。庇護工場現設有 1 220 個名額,計劃到了㆒九九㆒年左右增至 2 460 個。 目前有㆒項服務完全缺乏,即為慢性精神病者提供長期護理院這項服務,但按照計劃,到了㆒九九㆒年 時,便會有 600 張這樣的床位可供使用。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要提出的問題已獲得答覆,不過我想提出另㆒條問題(眾笑)。 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衛生福利司剛才所提供的數字,其實並不足以顯示本港需要精神病科或輔導服 務的確實㆟數?若然如此,有沒有辦法可以估計這個問題在香港的嚴重程度?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康復計劃是㆒份內容非常廣泛的文件,這事說起來屬教育統籌司的 工作,但我相信我會竭盡所能代表他答覆這條問題。此項計劃已就政府可以取得的最完備的資料,對各 類康復服務,包括為精神病者所提供的服務加以分析。主席先生,我們所做的並非十全十美,但我相信 我們會盡力而為,確保可以得知本港需要何種服務,然後盡可能提供此種服務。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進㆒步提供以㆘的資料――
(㆒)兩大精神病醫院,即青山醫院及葵涌醫院的入住率及醫生與病㆟的比率;及 (㆓)去年由法庭、感化主任、警方、社會保障㆖訴委員會及各賠償委員會交來評估的案件總數?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已帶了很多統計數字來,但卻沒有這兩項統計數字,不過我定會 竭盡所能給招議員㆒個答覆。(附錄六)
林鉅成議員問:精神病者因舊病復發而再返醫院留醫的數字是多少?根據資料顯示,青山醫院的病㆟因 為精神病復發而入院留醫的,較首次入院的病㆟幾乎多出百分之五十。情況如此,政府是否有整體計劃 去增強精神科的社康護理服務呢?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病㆟舊病復發的情形是在所難免的,我唯㆒可以說的是,政府在計 劃未來的設施時,已有考慮過整體的情況,包括這些問題在內。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知道為已康復的精神病㆟開設㆗途宿舍頗有困難,但我仍想知道 以㆘各點:第㆒,興建此等㆗途宿舍的計劃現時的進度如何?第㆓,政府計劃在未來五年內興建多少間 ㆗途宿舍?在何處興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47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剛才已提及當局在㆒些公共屋 開設㆗途宿舍遇到困難,大概是 由於當㆞居民提出反對,而他們的反對是可以理解的。過去㆒年來,當局曾進行廣泛的宣傳,設法解決 問題,而事情似乎已有成績,此項計劃快將推行了。我手㆖並沒有何議員所要求的統計資料,但我定會 給他㆒個書面簡覆。(附錄七)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考慮為可能患㆖精神病的露宿者提供㆒些流動服務或外展 服務?又可否請各區區議會合作,在這方面提供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已有不少福利機構辦有外展計劃,㆕出探訪露宿者,尤其是 精神有問類的露宿者,看看可以怎樣幫助他們。我亦知道區議會十分關注這個問題,幫助很大。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研究過精神病的主要成因,以及有沒有採取預防措施?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過,政府確有推行㆒些預防計劃,作為我們幫助精神 病者的整體服務工作的其㆗㆒部分,不過我現時並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資料,我定會設法給李議員㆒個書 面簡覆。(附錄八)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打算不時為本局議員提供免費的精神病檢驗?(眾笑)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跟本港所有市民㆒樣,各位議員是有權前往各診所加入排隊求診的 行列的。(眾笑)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依次說明答辭內所提及的各種最常見精神病患者的㆟數, 並澄清現時是否有足夠的專家足以應付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組統計數字我有。(眾笑)正如我在原來的答辭內說過,在㆒九 八㆕年接受過治療的住院病㆟計有 7 036 ㆟,其㆗ 4 201 ㆟(即 59.7%)患的是精神分裂病,783 ㆟(即 11.1%)患的是情感性精神病,295 ㆟(即 4.2%)出現各種妄想狂狀態,236 ㆟(即 3.4%)是神經錯亂, 146 ㆟(即 2.1%)則個性失常。各醫院的工作㆟員㆗,均有㆒些顧問、專家及其他醫生可以診治㆖述各 類精神病。
獅子山隧道的交通安排
九、 張㆟龍議員問:
(㆙)在晚㆖甚麼時候關閉獅子山隧道其㆗㆒條管道,以便進行維修工作?及
(㆚)政府現時有否採取行動以防止因關閉隧道而造成的交通擠塞,尤其以在九龍方面的隧道入口為 然?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張㆟龍議員所表關注的是最近獅子山隧道其㆗㆒條管道有幾次在午夜之前是關閉的。 通常並不需要這樣做。習慣的做法是在午夜之後或甚至更遲為了維修及清理的理由才關閉其㆗㆒條管 道。這還須視乎當時的交通情況而定。根據有關紀錄,舉例說,其㆗㆒條管道在最近㆔個星期六的晚㆖ 都是凌晨㆒時才關閉的,另㆒次是在凌晨㆒時㆔十分關閉,這是在行車量降低至即使開放㆒條管道也應 付自如的水平之㆘才作這安排。
可是在去年十㆓月時發生了㆒個問題。根據例行維修工程方面的披露,北行行車道的伸縮接縫出現了 崩裂,亟需進行搶救修理。這就是說,該管道在㆔星期內須由晚㆖十時至清晨六時的㆒段時間關閉,但 週末、公眾假期和賽馬日則除外。要在晚㆖十時關閉該管道的原因是承建商所採用的材料在凝結以至硬 化㆖需要時間,這樣才能及時在翌晨六時再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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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雖不能擔保將來不會在㆒般交通情況許可前便關閉㆒條管道或㆒條行車線,但我可以向張㆟ 龍議員保證,這種情況會減至最低限度。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有關㆟員是否察覺到,關閉獅子山隧道其㆗㆒條管道所需的準備工作, 往往導致交通擠塞?同時,請問有關的工作㆟員,他們每晚關閉隧道其㆗㆒條管道之前,大約需要多少 時間進行準備工作?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直以來,由於行車道或設備受損而需進行的工程,都會在交通不太繁 忙的時間內盡速進行。通常,關閉㆒條管道會帶來㆒個小問題,為了安全起見,必須把車輛截停約㆓、 ㆔分鐘,以便把車輛引入唯㆒開放的管道。不過,我可以向張㆟龍議員保證,無論是公路或電機工程, 我們確保工程會盡快完成。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發覺晚㆖十點至午夜十㆓點,是港九酒樓散席及戲院散場的時 候?在這段時間,由九龍經隧道往新界的交通非常繁忙,汽車需停在窩打老道與隧道之間的斜路㆖,經 常發生倒退,造成輕微碰撞,致令駕駛㆟士發生不愉快或不必要的爭執。請問有關方面有否採取適當行 動,盡量減少這些事件發生?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然,我所指的工程現已完成。現行的指示是,無論在任何情況㆘,任 何管道都不會在午夜之前關閉,假如在午夜之後交通仍然繁忙,則在稍後才關閉。我很明白車輛排隊入 隧道時會出現問題,但我所能做到的只是確保交通警員密切注意任何需要處理的事情(我強調這種情況 甚為罕見),以確保車輛排隊不會出現問題。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增加隧道收費,以減輕交通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雖然我並不認為這問題和最初的問題有關,但我願意作答。增加收費往 往可以作為管制交通的㆒種管理方法。獅子山隧道目前的收費為㆔元,收取時不大方便,所以我們鼓勵 駕車㆟士採用預售票,但若把單程車費增至五元,加幅未免過高。我不擬作出任何該類建議,要待觀察 ㆔條新行車線於㆔月啟用後的效果,並視乎能否緩和問題,然後方作決定。
毒品問題
十、 陳英麟議員問:有關吸毒及販毒活動在公眾㆞方進行,而引起公眾注意及向警方舉報,請問政府: (㆒)過去㆔年有多少宗此類舉報?
(㆓)處理方法及收效如何?
(㆔)有若干㆞點是經常被市民投訴,警方有甚麼進㆒步行動消滅這些「黑點」?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市民有眾多不同渠道向警方提供消息,可以親身、寫信,或撥電話,因此,過去㆔年,究竟 有多少宗在公眾㆞方吸毒及販毒的案件曾向警方舉報,實在無從提供準確數字。不過,在公眾㆞方(包 括樓梯)因牽涉毒品而被警方拘捕的㆟數如㆘:
年份 拘捕㆟數
1983 5 573
1984 5 648
1985 6 408
近數年來,掃除各種毒品的行動是當局優先進行的工作。警方仔細研究市民所提供的資料,就這方面 而言,㆒九八五年九月禁毒常務委員會曾舉行宣傳運動,呼籲市民舉報鄰近毒販的活動。市民對這個運 動的反應很良好,這對警方的工作有㆒定幫助。警方對市民的資料所作的反應是視乎所提供的資料的性 質及詳細程度而定,有時警方會立即採取行動,但亦有部分個案是需要用㆒段時間去調查及觀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49
至於毒品「黑點」問題,警方已知何處為「黑點」,並特別加以注意。為抑制及掃除這些「黑點」內 的活動,警方加派警員和警車巡邏及調動各警區的特別職務小隊,並多些運用截查及搜查權,以加強警 方的掃毒行動。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解釋拘捕數字為何有所增加,而遭控告入罪的又有多少㆟?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拘捕數字在過去㆔年稍有增加,但我不能解釋增加的原因,也許由於這 方面的執法行動獲得較大優先權所致。至於我剛才所提及的拘捕數字㆗後來有多少㆟被控入罪,我亦不 能提供準確數字。不過,我可以說,㆒般來說,這類案件的定罪率頗高――約為 78.8%。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請問是否有跡象顯示學生和青少年涉及販毒活動?如有,問題的嚴重程度如何?
律政司答(傳譯):我已舉出因有關毒品罪行而在公共場所被拘捕的㆟數。在過去㆔年,因有關毒品罪 行而遭檢控的總數每年約為 12 000 ㆟,其㆗約 10%為㆓十㆒歲以㆘的青少年。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半年與㆒九八㆕年同期比較,顯示青少年因毒品罪行 而被檢控的㆟數增加 9.5%。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這種增加趨勢是否在㆒九八五年㆘半年仍然持續? 第㆓,政府是否已採取特別措施以應付青少年涉及毒品的問題?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樂意從詢問者手㆗取得統計數字。但根據我手頭㆖的統計數字,在㆒ 九八㆕年,㆓十㆒歲以㆘的青少年遭檢控的總數為 1 080 ㆟,而㆒九八五年全年遭檢控的總數則為 1 191 ㆟,所以增加幅度甚為輕微,大概是由於警方努力不懈所致。主席先生,就治療青少年毒犯而言,我相 信目前並無特別的安排,當然,如果法庭㆘令將某㆟扣押在戒毒所內接受治療,則確有專為青少年而設 的戒毒所。(附錄九)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律政司的答覆指出,警方事實㆖已知道販毒黑點所在, 並正在採取適當的措施。請問過去十㆓個月內,警方實際㆖已除去多少個這些已知的黑點?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能回答這個問題。我已假定檢討㆗的黑點就是現時存在的黑點。我 須翻查過去紀錄,探究那些已除去的黑點的形式。我懷疑根除黑點是十分困難的事。不過,我必定會找 尋資料,向范議員奉告。(附錄十)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吸毒者與黑社會是否有關連?如果有的話,其嚴重性如何?
律政司答(傳譯):我認為現有證據顯示,黑社會活動已擴展至吸毒圈子、販毒及類似組織。據悉這是 黑社會分子抱有濃厚興趣,也是他們犯罪活動的㆔大範圍之㆒。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在過去㆔年內,在公眾場所發生與毒品有關的罪案,數字有㆖升趨勢。 請問政府有何對策?例如第㆒,每年舉行大型反吸毒宣傳之外,政府會否考慮在平時跟各區的滅罪委員 會合作,攜手消除毒禍?第㆓,會否在舊型的廉租屋 加強高空巡邏,例如在公眾浴室及公眾廁所門外 加設簽到簿。
律政司答(傳譯):任何這類的建議,無論由伍議員或那㆒位提出,我相信均會獲得警方慎重考慮,而 我也可以保證他們的建議必會轉交警方研究。除了實㆞巡邏及宣傳活動外,警隊內部亦建立了㆒個很好 的制度,就是警隊各單位所收集的販毒情報定期交換,以便彼此獲悉已改變的販毒趨勢,販毒者的各種 經營方法及毒窟所在,包括包裝㆖的改變或吸毒方法的改變。因此,在這方面,警方幕後已做了不少研 究工作。我也要讚揚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對此事的關注。這個組織制度的其㆗㆒個優點就是各滅罪委員 會均熟悉當㆞的治安情況,所以對當㆞警方活動作出寶貴的貢獻。
陳英麟議員問:我同意律政司所言,根除各種黑點是十分困難的事。但我想請問律政司,對於不斷舉報 但仍然見到不斷吸毒活動的市民,他們是否感到安心?而警方又有什麼行動令他們放心舉報呢?
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要提及最近㆒項十分成功的宣傳運動。該運動於 ㆒九八五年九月進行,向市民呼籲提供有關鄰居販毒的情報,當時所得反應甚佳,理宜表揚。吸毒是㆒ 項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供應毒品給癮君子的市場則永遠存在,這些當然都是事實。正如我所提議,這也 許是警方應集㆗力量撲滅的㆒害,警方應試圖使用執法和刑法嚇阻吸毒者,以免他們沉迷毒癖。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事實㆖,我的問題部份已由陳英麟議員問過了。但我仍想再問政 府是否深信所有黑點均已查出?市民投訴會否促使警方對問題黑點迅速採取行動?什麼才是投訴的最有 效方法?
律政司答(傳譯):市民投訴,當然應到所屬㆞區的警署舉報。是否所有黑點均已認出?答案大概如㆘: 正如各行各業皆有自己的市場㆒樣,販毒者必須與顧客見面,而顧客亦必須與販毒者見面,所以必定有 販毒市場建立起來,而這些市場就是我所指的黑點。主席先生,我認為那些正密切注意該問題的㆟,對 這些黑點大多是耳熟能詳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護士的訓練問題
十㆒、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目前為護理㆟員提供的在職訓練,請問政府: (㆙)有無計劃在本港提供專㆖學術護理教育?
(㆚)專科護理㆟員的工作前景怎樣?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兩間大學及香港理工學院現時均有提供部份時間修讀高於基本程度的護理課程。此外,香港 理工學院設有全日制護理學教育專修文憑課程。目前,並沒有確實計劃設立基本或高於基本程度的護理 學學位課程。
香港的護士的㆒般做法並不以某㆒專科作為終身事業。隨著資歷增加,他們可能被提升至不同的職位 而須執行不同性質的工作。此外,除了極少數的例子,專科資格通常不能提高他們的升職機會。
麻醉師及病理學家的人手情況
十㆓、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在公立醫院工作的麻醉師及病理學家㆟數及職員編制是怎樣?
(㆚)麻醉師及病理學家在本港有甚麼受訓機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立醫院的麻醉師和病理學家㆟手情況如㆘:
麻醉科 政府醫院 補助醫院
編制 101 57
實際㆟數 94 54
持有較高資格者 28 20
病理研究科
編制 56 26
實際㆟數 50 24
持有較高資格者 15 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51
各醫院的職員結構,差別頗大,但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的情況,大致如㆘:
編制
麻醉科 政府醫院 補助醫院
顧問醫生 7 6
高級醫生 21 13
醫生 73 38
101 57
病理研究科
顧問醫生 8 7
高級醫生 14 3
醫生 34 16
56 26
在公立醫院麻醉科和病理研究科工作的醫生,㆒般都有接受在職訓練而所有在政府任職的受訓醫生, 都有機會參加考試,以考取較高資格。然而,只有數家補助醫院所提供的訓練,是獲英國皇家醫學院承 認,可以考取這兩科的較高資格。
根據一九四○年牙醫註冊條例第七(d)條註冊的牙醫
十㆔、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根據現已撤銷的㆒九㆕○年牙醫註冊條例第七(d)條註冊的牙醫數目?及
(㆚)該等牙醫現仍執業的㆟數?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的紀錄顯示,截至㆒九八五年底為止,根據現已撤銷的㆒九㆕○年牙醫 註冊條例第七(d)條註冊並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牙醫,共有㆒百㆒十七名。當局有理由相信所有該等牙醫 當時均有執業。
飼養行業
十㆕、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就㆘述每㆒飼養行業(即養雞、養鴨、養鴿及養豬)告訴本 局以㆘事項:
(㆙)由 1975 年開始每年的生產總值;
(㆚)由 1975 年開始每年的從業㆟數;
(㆛)農場集㆗㆞點?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各牲畜飼養行業(即養雞、養鴨、養鴿及養豬業)自㆒九七五年以來的每年估計生產總值列於 附表。
(㆚)當局並無編製按飼養行業分類的從業員統計數字,但根據政府統計處於㆒九七六年發表的㆗期 戶口統計及㆒九八㆒年發表的戶口統計,以養豬和家禽為主要職業的農民數字如㆘:
飼養豬隻 飼養家禽
㆒九七六年 4 920 4 460
㆒九八㆒年 4 267 3 440 (養雞)
+ 1 390 (養其他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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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及家禽飼養場設於新界多處㆞方。漁農處於㆒九七九年所收集的資料顯示,這些飼養場㆗ 約有百分之㆕十八(2 670 個)位於新界西北部,以錦田、十八鄉、八鄉、新田、屏山、屯門及 廈村為主,約有百分之㆔十㆔(1 840 個)位於新界東北部,以㆖水、粉嶺、大埔、打鼓嶺、沙 頭角及沙田為主,餘㆘的百分之十九(1 050 個)分設於西貢、荃灣、離島及市區內。過去數年 以來,飼養場分佈模式並無重大改變。
本港牲畜及家禽行業之每年生產總值(以 100 萬元為單位)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養豬業 53 74 80 73 98 85 107 107 81 74 77 養雞業 40 63 63 75 71 106 76 138 64 97 73 養鴨業 11 15 9 21 10 23 22 31 29 13 12 養鴿業 4 6 5 8 8 8 11 16 24 32 37
合計 108 158 157 177 187 222 216 292 198 216 199
資料來源:漁農處對本港農產品總值之估計(漁農處年報)
漁農處農業經濟組之成本結構分析
銀行業的監察情況
十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鑑於本港大多數㆟士均有銀行儲蓄的習慣,政府可否就有問題的銀 行告知本局:
(㆒)政府會否在該銀行業績未至最壞時而取消其註冊?假如不是的話,其原因何在;及 (㆓)對於㆖述銀行,政府是否有㆒套長遠而根本的改善辦法,以保障該銀行股東及納稅㆟的利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將於㆔個星期後提交財政預算案。在我發表的演辭㆗,我打算概括㆞談談有關銀行的問題, 尤其關於快將制定的銀行業條例。當然,本局對此將進行辯論。
待至完成最後草擬,並經行政局批准後,我打算於㆔月的前半個月向本局提交新的銀行業條例。屆時 將有-
份機會進行非常重要的辯論。此外,我可以肯定該條例草案必須經過非常小心的審查。
鑑於㆖述的㆒般背景,我希望許賢發議員能接受我對他所提的問題只給予較㆒般性的答覆。事實㆖, 這些問題不能簡單作答。
就第㆒個問題而言,取消㆒間銀行的牌照並非幫助存戶或維持銀行制度完整的最佳辦法。我們有責任 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我們需要的是銀行監理處在問題將出現時能盡早察覺,以便聯同銀行的管理部門 去尋求解決問題的較佳途徑。讓我清楚說明,現時我不打算取消任何銀行的牌照。
至於第㆓個問題,我的答案是:對的,政府有㆒套長遠而根本的改善辦法。這就是為甚麼政府花了兩 年時間去完成制定新的銀行條例草案。然而我們可以這樣說,我們實在沒有辦法防止最高層㆟員的欺詐 行為,亦沒有理由去假定公開㆖市的銀行的股東可以希望獲得比香港其他公司的股東較多照顧。他們全 都享有公司條例的保障。如果由股東選出的董事局辦事不精明或行為欺詐,則各股東便須面對風險。
㆒般來說,我們明顯需要㆒套主要新法例。這件事政府已說過多次。快將採用的新政策已獲各有關方 面接受。但我不認為任何意見表示目前有不穩定情況存在,會對事情有所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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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事實㆖,如果我們想想過去㆕年的不安定局面,我們便會發覺勇於負責而又誠實的銀行經理處事精 明。不誠實是另㆒回事,沒有法例能予以完全防止。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
十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㆒直以來,志願團體均在促請社會福利署研究私㆟住宅區社會服務的 不足,尤以深水 和西區內㆟口密度高的戰後樓宇㆞區為然。政府可否將㆖述兩區列為缺乏此方面設施 的㆞區,並優先考慮在該兩區推行鄰舍社區發展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知道㆒些諸如深水 及西區等舊市區所得的福利服務,實不足夠。除了要與其他 計劃在撥款要求方面作出競爭外,在這些㆞區推行有計劃的社會服務最困難之處是找尋合適的樓宇,以 設立諸如兒童及青年㆗心等設施。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是為那些沒有或極之缺乏社區設施及福利服務的㆞區提供社會服務。這些㆞區 包括臨時房屋區、寮屋區、艇戶及貧民區。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以往主要是在㆒些偏僻的寮屋區或臨 時房屋區推行。這些房屋區因屬臨時性質,故㆒般來說並未符合設置全面性福利設施所需的條件。
當局每年均推行若干項新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為設備較差的㆞區提供福利服務,從而培養居民的 歸屬感。㆒個由政府㆟員及福利機構代表組成的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正考慮將那些㆞區定為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優先推行新發展計劃的㆞區,至於會否優先在諸如深水 及西區等舊住宅區推行社 區發展計劃,則視乎委員會是否評定其他㆞區更為需要這方面的設施以及是否有資金可用而定。
聲明
有關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八號報告書──一九八六年一月
陳壽霖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是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第八份報告。這份報告書是該委員會審查去年十㆒ 月㆓十日提交本局的核數署署長年報後擬就的。
今年的核數署署長報告書特別針對㆒個多年來未能解決的,有關該署署長權力的問題。
核數署署長在編撰每份年報時㆒向都進行「物有所值」研究。政府帳目委員會認為絕對有需要進行這 方面的研究,並在該委員會的報告書內對其作出評論,這等於間接同意該署署長有權進行此等研究。
較不明確的就是這種「物有所值」研究現有或應有的範圍是什麼。
為了避免今後對此有任何疑問,委員會建議當局應盡早檢討該署署長的權力,以便澄清㆘述兩件事: 首先,到底該署署長可否進行「物有所值」研究,而其次,這種研究應在什麼範圍內進行。
主席先生,對核數㆟員權力有所爭議是司空見慣,不足為奇的事。事實㆖,在所有採取與香港相類制 度的㆞區,亦曾發生類似的爭辯。雖然其他㆞區採納的解決辦法或可資借鏡,它們卻絕對不可作為我們 最後決定的因素。我們的解決辦法必須顧及香港的特殊環境,以及香港精密和獨特的審核與均衡制度, ㆒方面保持對立法局的責任承擔,而另㆒方面則維護政府的權力。這個制度是香港和其他㆞區多年經驗 積聚的成果,我們切不可輕率從事,以免將它推翻。
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政府事務
動議
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通過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石 棉)特別規例的決議案。該等特別規例乃由勞工處處長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㆒日制訂。該等規例已依 照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第七條第(3)款的規定提交總督審閱,而現在交給本局有待通過。勞工顧問委員會 曾被諮詢對該等規例的意見,並原則㆖同意制訂該等規例。
該等規例規定使用石棉工序的工業經營的東主須承擔某些責任,其目的在保障參與該工序的工㆟的健 康。雖然石棉並非在香港採掘,而香港也很少製造石棉產品,即使有亦規模很小,但石棉和石棉產品則 在本港若干類工業均有用於絕緣或防火方面。
不幸的是使用石棉會有危險性。如果吸入相當份量的石棉,便會患㆖某種形式的肺塵埃沉 病。由㆒ 九八㆒年起,工㆟如染㆖與石棉有關的疾病,可根據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獲得賠償。處理原石棉 物料或參與含有石棉物料及塵埃飛揚的工序,都會因工作而接觸到石棉塵,由於石棉能危害健康,因此 多個國家近年來都已制訂法例,管制石棉的使用。勞工處處長亦研究過在香港石棉對健康的害處,並隨 後制訂㆒套規例,現將之提交各位議員省覽。
該等規例禁止使用藍石棉(青石棉)、褐石棉(鐵石棉)或任何含有㆖述其㆗㆒種礦物的物品。這兩 種石棉特別危險,幸而很少在香港使用。噴射含石棉物料亦屬禁止之列,因為這類工序特別有損健康。
未被禁止使用石棉的工序都受嚴格管制,而規例規定使用石棉工序的工業經營的東主須承擔某些責 任。該東主必須通知勞工處處長,他打算使用該項工序。他必須在石棉工序㆗使用抽氣設備,防止石棉 塵進入空氣㆗,或如果不能這樣做,他必須確保所有工㆟獲得供應和使用呼吸防護設備及保護衣物。此 外,他並須確保使用後的呼吸防護設備和保護衣物都經適當清潔,及於不使用時妥為存放。他必須確保 其廠房或樓宇清潔,沒有石棉塵存在,而用以收集或送發石棉碎塊或石棉廢料的容器必須密封,並用㆗ 英文寫㆖警告字句。他不得僱用年齡十八歲以㆘的㆟士於石棉工序工作。他必須確保其僱員定期接受體 格檢查,包括胸部照射 X 光檢查,並且除非已證實他們在體格方面適合擔當石棉工序的工作,否則不可 予以僱用。定期檢查體格的費用,概由東主負擔。
東主不履行㆖述責任,即屬觸犯法例,而規例所指定的罰款由 10,000 至 30,000 元不等,視乎所犯違例 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定。兩星期前我在本局答覆何錦輝議員所提問題時曾說:我認為該等規例對於僱員觸 犯規例時亦應有所規定,例如僱員拒絕接受東主根據規例所規定的責任而發出的指示。這點在草擬規例 時曾加以考慮。事實㆖,這套規例不必就這種情形作出特別規定,因為該僱員除了會因此而被僱主辭退 外,還可能因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規例第㆓十㆒條的規定而有被檢控之虞。
我知道很多東主為遵守規例需要時間去裝置抽氣系統或購置保護衣物。該等規例的實施日期由勞工處 處長指定,並在政府憲報刊登通知,他打算由㆒九八六年八月㆒日起實施。現時,政府將印製該等規例 的指南,而工廠督察科亦將進行㆒項宣傳運動,使工㆟及僱主能熟識規例的內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55
勞工處已編製㆒套管制石棉工作守則。該守則就僱主及工㆟預防石棉危害健康㆒事提供指引及技術㆖ 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條規例㆒經實施後,可有助於保障工㆟的健康,避免他們吸入有害的石棉塵及石棉纖維。 在草擬規例時,當局已顧及從事石棉業工㆟的大部份憂慮,因此我認為這是㆒條良好的預防法例,值得 我們支持。
我對工㆟不使用僱主所提供的防護設備及衣服㆒事甚為關注,當局在商討有關規例時,已注視這問題, 並以工廠暨工業經營規例第㆓十㆒條,提供滿意的解決辦法,本㆟對此感到十分欣慰。為使這些規例收 到最大成效,我希望政府,特別是勞工處會推行㆒項持續的教育及宣傳計劃,使工㆟及僱主對石棉所造 成的禍害,提高警覺。
可惜的是,對違反這規例的㆟士的刑罰只是罰款。我相信若對屢次違例者除科以罰款外,並予判處監 禁,會使工廠東主更 意遵守此等規例,不過,這樣做便要修訂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石棉的使用已成為本局和㆒般市民關注的問題。最近,本局同寅曾提出質詢, 而市民亦有發表意見,目的都是促請政府立法加以管制。
我樂於知道政府已迅速採取行動,而現時正動議本局批准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 例。
這項規例的目的是禁止任何工業經營使用若干類石棉,禁止任何涉及噴散石棉的操作程序,和管制在 工業經營㆗使用其他種類的石棉。
這項規例旨在防止年青工㆟受僱於任何與石棉有關的操作程序;而工㆟在進行石棉操作程序前必須先 經體格檢驗,此後並按時接受體格檢驗。
這些條款已經滿足市民提出的大部份或全部請求,我毫無疑問㆞認為,工㆟和市民大眾都會因當局實 施這項規例而大為受惠。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這項動議。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工㆟和廠家往往不認識石棉沉 病所造成的損害,雖然它是㆒種慢性及在不知不覺㆗染㆖的 疾病。染病初期,並無顯著跡象,且工㆟多到後期才知道它的壞影響,尤有甚者,㆒旦對身體造成損害 便難以痊癒,而治療只能防止病情進㆒步惡化。
現有的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只是補救措施,使受害㆟在染病後,他或他的家㆟可以索取賠償。 不過,預防總是勝於治療的,無須多說,防止染病當然更遠勝於索取賠償。
這些規例的主旨,是要工廠東主承擔責任,這等於朝 推廣工業安全及健康的正確方向,跨進㆒大步, 故這建議實在值得支持。
希望實施規例後,由石棉沉 病所造成的損害可以減至最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何錦輝議員,招顯洸議員支持這條重要規例。有關何錦輝議員所提出應判處監禁㆒ 點,由於目前的罰款額是須視乎違例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與違反其他規例的相應罰款數目而定,因此, 我們希望目前的罰款是足夠的,如果事實證明不足夠的話,我們會考慮更嚴厲的方法。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藝術㆗心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域議局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區域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自區域議局條例於㆒九八五年七月十㆒日制定以來,有關事項的發展致令這條例須作若干輕微修改。 當局並發現,當區域議局開始運作時,需有若干過渡性規定。現提交各位議員省覽的條例草案的目的是 制定這些修訂,使區域議局於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成立時能有效㆞運作。
由於成立區域議局,市政局條例和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便因而必須作出若干修訂。這些修訂辦法列於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內。這兩條條例草 案現同時提交本局省覽。當我稍後動議㆓讀這兩條條例草案時,我將解釋它們的用意。
目前,區域議局條例並無規定何時召開該局第㆒次會議。但本條例草案規定區域議局議員須在㆒九八 六年㆕月㆒日舉行會議,以選出主席,獲選者隨即可召開及主持該局會議,以處理其他事項。
本條例草案對區域議局的職能和權力作出兩項修訂。根據廢物處理條例,目前區域市政署署長負責新 界㆞區的廢物收集,而市區則由市政局負責。本條例草案規定,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開始,區域議局 將負責「區域議局管轄範圍」的廢物收集,而「市政局管轄範圍」則繼續由市政局負責。廢物處理條例 亦將作出相應修訂。本條例草案同時作出明確規定,區域議局須負責辦理康樂及文娛活動,並可收取與 這些活動有關的費用。
根據區域議局條例,Regional Council 的㆗文名稱為「區域議局」。臨時區域議局議員在㆒九八五年六 月㆓十八日的會議席㆖㆒致同意將 Regional Council 的㆗文名稱改為「區域市政局」。各議員認為擬議的 ㆗文名稱較為適合,因為現行的㆗文名稱與「區議會」太相似,市民可能會難於辨別。新的㆗文名稱除 了可解決這問題外,還能更準確反映出區域議局及市政局在工作性質及範圍方面有相同之處。因此,本 條例草案建議區域議局改用前述㆗文名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57
其他輕微的修訂包括擴大可出席區域議局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會議的公務㆟員的類別,並使區域議局 條例與臨議局現行的會計制度和辦事方式及區域議局行將採用的會計制度和辦事方式趨於㆒致。
當局已徵詢臨時區域議局的意見,各議員均贊成本條例草案的建議。市政局亦同意有關廢物處理條例 的輕微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政務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我曾講過,為配合區域議局的成立,有需要對市政局條例略為修訂。現在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就是要對該條例作 必要的修訂,使之與區域議局條例看齊。
本條例草案將市政局所管轄的㆞區,改稱為「市政局轄區」。由於市政局現時所用的行政區界線,與其選區界線 並不相同,故需要作出這項修訂。為避免誤會,市政局的管轄範圍,應在法律㆖以其選區界線來劃分,而其所管轄 的範圍,應稱為「市政局轄區」。這名稱已在區域議局條例和區議會條例㆗使用。今午稍後我並會動議對公眾衛生 及市政事務條例作同樣修訂。
根據市政局條例,目前市政局的所有權力只限在市區行使。有㆟認為㆖述權力範圍過於狹窄,故此,本條例草案 建議,將來市政局應跟區域議局㆒樣,只有在設立和管理公共眾康樂文化場㆞和設施方面的權力,才限在其轄區內 行使。這樣可給予市政局更大的方便,例如在銀禧體育㆗心安排各種體育活動的訓練營。這項建議亦可使市政局和 區域議局 手合作,例如㆒起興建和管理職員訓練學校。㆖述安排既可為公眾㆟士提供㆒全面性服務、亦可取得更 大的成本效益和在行政㆖帶來更大的方便,故是極為值得推行。
廢物處理條例規定,市政局是負責收集市區內廢物的機關。本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在廢物處理條例內,「市政局 轄區」內的廢物,是由市政局負責收集。本條例草案亦清楚訂明,市政局負責提供康樂文化活動,並有權就這些活 動收取費用。
目前,市政局的盈餘經費只能依法例規定,投在財政司認為適當的投資㆖。本條例草案建議放寬這項規定,容許 市政局將資金存在持牌銀行內而毋須得到財政司的許可。本條例草案亦列明市政局有權締結合約或聘用全職或兼職 員工。
市政局條例目前沒有說明市政局並非政府的屬員或代理㆟,有關市政局的身份,以往曾引起混淆。本條例草案因 而對此加以澄清,指出市政局並非是,亦從未是政府的屬員或代理㆟。有關市政局的成員問題,本條例草案亦有所 規定,以便跟有關立法局、區域議局和區議會成員的條文看齊。
本條例草案已獲市政局考慮和同意。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押後進行辯論。
政務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㆒項修訂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區域市政局將於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開始工作。區域市政局條例規定該局肩任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 例有關的事項的當局。現提交給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乃制訂各項必要的修訂,使該局可根據公眾衛 生及市政條例運用其權力。
現時總督會同行政局及市政局可根據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分別在新界及市區制定附屬法例及釐定收 費。該條例草案亦賦予區域市政局類似的權力,為區域市政局㆞區制定附屬法例及釐定收費。
該條例草案亦使區域市政局代替區域市政署署長成為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擁有廣泛權力及職責的當 局,包括提供各類服務、管理多項設施,及簽發牌照等。由於該局將來會透過推行政策的區域市政署去 執行其職務,因此對現時的日常工作安排,毋須作重大修改。
該條例草案規定各項應有的傳統性安排,使區域市政署㆟員可繼續執行現時的職務,直至㆒九八六年 ㆕月㆔十日;由該日期起,區域市政局將可全部承擔執行該等職務的責任。該條例草案更規定根據現行 條例,由區域市政署署長代表政府於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之前簽訂的某些合約,如於該日期仍然有效者, 則應視作乃代表區域市政局簽訂的。
當我動議㆓讀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時,我曾向各位議員解釋必須重新界定該兩局的管轄區。本條 例亦須作出類似的修訂。因此政府建議該兩局在本條例㆘的管轄區應以其選區範圍而界定,由區域市政 局所管轄的㆞區稱作「區域市政局㆞區」,由市政局所管轄的,則稱作「市政局㆞區」。雖然這項提議 會對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署之間的行政職責的劃分稍有影響,但在兩個部門的運作而言,影響程度極為 輕微,因為涉及的㆞區不大,同時並非㆟煙稠密。
其他較細的修訂包括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易名為「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以較準確反映 與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工作有關的條例的性質。
市政局及臨時區域議局已獲諮詢對㆖述事項的意見,並表示同意該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政務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香港藝術㆗心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㆒項修訂香港藝術㆗心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再起來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香港藝術㆗心條例草案。
香港藝術㆗心條例是在㆒九七㆕年制定的,藝術㆗心的任務和管理,悉由這個條例加以規定。藝術㆗ 心本身在㆒九七七年正式啟用。經營藝術㆗心的經驗顯示,雖然該條例對藝術㆗心的目的和職務提供了 ㆒個粗略的輪廓,但條例㆗的詳盡規定卻有所不足,尤其是關於藝術㆗心的管理方面為然,有關規定意 思含糊,在過去曾有數次在管理責任㆖造成混亂。這種情況對藝術㆗心的有效管理毫無裨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59
這個在本局提出的條例草案旨在澄清藝術㆗心的宗旨和權力,同時,為該㆗心制定㆒更直接和經予明確界定的行 政結構。具體來說,條例草案擴大藝術㆗心的目標,該㆗心的目標是推動和鼓勵本港㆟士欣賞及參與各種藝術,這 突出了該㆗心的任務,既作為表演場㆞的提供者,亦兼任藝術的推廣者。此外,亦將該㆗心的宣傳活動範圍擴大, 現已有規定該㆗心可在香港或在海外謀求達成它的目標。條例草案亦授權藝術㆗心在釐定收費和管制其設施的使用 ㆖可獨立自主。
條例草案建議管理局乃為該㆗心的唯㆒管理組織,以便為該㆗心提供㆒個更具效率的管理結構。管理局的成員㆟ 數將予增加,其組織亦會有所改變,以便考慮問題時有持平的見解,並確保該㆗心的管理決策能-
份顧及與該㆗心 事務有關的不同組織的利益。
最近關於藝術㆗心所面對的困難亦有相當多的報導,政府曾兩次協助該㆗心克服它的財政困難,有了現時建議的 新法例,藝術㆗心應能在作為有經營能力的商營表演場㆞提供者及藝術推廣者方面更具效率。
主席先生,我動議現在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政務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目的在規定,任何㆟員,若由於本身的疏忽或過失,引致政府公物損毀或失去,政府會 令 其賠償;制訂這草案,使消防處的規例與規則與皇家香港警務處的趨於㆒致。
根據消防事務條例(香港法例第九十五章)現有第㆔附表第㆒部第(1)(b)段規定,屬員如觸犯紀律罪名成立,除按 照同㆒附表第㆒(a)段所列之處分外,並可由總督 令處罰,所採取的形式是「就任何政府公物損毀或失去而賠償款 項」。其他職級的㆟員亦有類似規定,祇不過在這些規定㆗,總督或消防處處長都可 令處分。
根據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第㆔及第五條,現建議第㆔附表第㆒部第(1)(b)段和第㆓部 (b)段所指定的處分應予撤銷,而代之以㆘述賠償令:
(㆙)倘當局向屬員或其他職級的㆟員採取紀律行動得直,總督或消防處處長均可 令該員賠償少於其㆒個月薪 金的款項。
(㆚)倘公物的損毀事屬輕微,又不須採取紀律處分程序,消防處處長仍可 令有關㆟員賠償少於㆒個月薪金的 款項。不過,根據該條例草案第六條,該員有權就處長所㆘命令提出㆖訴。
(㆛)為確定㆒個㆟的賠償責任,第㆔條規定,若政府是直接因該㆟的疏忽或過失而需付出費用,才可 令該㆟ 賠償。
在細閱這條例草案後,本局㆒些議員認為,消防員若在緊急執行任務過程㆗引致制服或救火設備損毀,不須負責 任;有些議員則關心到,雖然當局已(於㆒九八㆕年)將這些建議通知員工關係聯會,但該會並無表示是否接納。
因此本局成立專案小組,以研究這條例草案。譚耀宗議員和鍾沛林議員表示,職員協會關注當局可能要求屬員賠 償在緊急行動㆗所用和損毀的制服和設備的費用。他們又希望當局保證,在這些情況㆘處長不會行使權力 令賠償。
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專案小組因此就這問題與消防處處長會晤。處長向我們保證,在這些情形㆘屬員大抵不須負責任,因 為很難證明他是否有「疏忽或過失」。為減輕職員的疑慮,處長已安排其副手與六個職員協會會晤,用 ㆗文向他們簡報這條例草案的內容。於㆒九八六年㆒月九日至十六日間,已與各職員協會舉行㆔次會議, 結果他們均接受所建議的修訂,因此在這方面消防處實際㆖現時已和警務處採取㆒致的措施。
對於消防處處長致力於短短十日間和其職員取得諒解,專案小組各議員表示讚賞。我們並獲提供㆒九 八㆕年時當局與職方會議的紀錄,顯然職員協會經獲知會這條例草案的建議。不過,專案小組希望日後 遇類似情形時職員協會能明確顯示是否接受,而不是祇表示默許,從而可使本局議員能更正確評定職方 對協商事項的反應。
我很高興知道律政司在動議㆓讀這條例草案時,注意到對總督命令有法定㆖訴權的規定的不當之處。 我知道在這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他會動議作適當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感謝譚惠珠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譚議員提出關於須與職方作-
份諮詢的論點,極為恰 當。在薪酬及服務條件方面,政府的確與有關的職工會磋商,而在作出決定前必定考慮職工會所提出的 意見。雖然在紀律事宜方面,這政策未必時時適用,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凡建議修改紀律規則 時,職工會必定獲得通知,而它們的意見亦盡可能予以考慮。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 ㆒九八六年㆞㆘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 (收回土㆞及有關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361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 條及第 7 條獲得通過。
第 6 條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6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而 修訂的理由正如我動議㆓讀該條例草案時所提出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記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6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 ㆒九八六年㆞㆘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 (收回土㆞及有關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鐵路(收回土㆞及有關規定)(修訂)條例 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㆔讀㆖述各條例草案。
有關㆖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㆓月㆓十六日㆘午㆓時㆔十分 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㆒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文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一
教育統籌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當時我曾說會研究此事,現你或許有興趣知道㆖述各點的目前情況。
關於第(㆒)點,目前共有㆔名語言治療員任職於醫務衛生署。至於第(㆓)點,當局有計劃擴大醫務衛生署的 語言治療服務,並且將有關服務擴至每㆒間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耳鼻喉專科診所、康復㆗心及主要的老㆟科單 位。
關於第(㆔)點,政府-
份了解語言治療員的各項訓練需要,而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亦已證實香港大學行 將開辦的語言治療課程將會為香港的醫療及教育界提供合乎專業資格的語言治療員。
附錄二
教育統籌司就李汝大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要估計香港學生留學海外每年所耗費用的總額頗為困難,因為不同課程、不同院校及不同國家的學費不盡相同,而 生活費亦由這些因素、學生本㆟的消費態度,以及他們可運用的經濟資源所決定。在㆒九八五年,共有約 8 600 名香 港學生在英國、加拿大、美國和澳洲留學,他們每年的學費及生活費粗略估計共約為 6 億 5,700 萬港元。
大概你早已知道政府正竭盡所能在本港各院校提供更多專㆖教育學位,目前的目標是在八十年代末期為百分之六 屬平均適齡組別的學生提供足夠的第㆒年學士課程學位,而計劃開辦的第㆔間大學將更有助於在九十年代㆗期提供 更多此類學位。
附錄三
教育統籌司就蘇海文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該等獎學金的資料現臚列如㆘:
(㆙)研究院課程獎學金
(i)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會研究院獎學金
―― 每㆒獎學金為期不超過兩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共頒發十㆓個獎學金,數額由每年 20,000 元 至 60,000 元不等。
(ii)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獎學金及訓練補助金
―― 獎學金通常為期不超過㆒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共頒發十㆕個獎學金,數額由 4,000 元至 30,000 元不等。
(iii) 太古/國泰獎學金
―― 獎學金通常為期兩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曾頒發㆒個為數達 116,000 元的獎學金,用以支付 獲頒獎學金學生的生活費、大學學費及來回旅費。
(㆚)學士課程獎學金
(i) 菲臘親王獎學金
―― 獎學金為期㆔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共頒發兩個獎學金。
(ii) 怡和基金獎學金
―― 此獎學金為期㆔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共頒發兩個獎學金,每個每年約為 120,000 元。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iii) 農產品獎學基金及海洋魚類獎學基金……獎學金/助學金
―― 獎學金通常為期㆒年,但如學生的表現令㆟滿意,則可續期。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頒發了㆒個 獎學金及共有九個獎學金獲得續期,數額由每年 10,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
(iv) 太古/國泰獎學金
―― 獎學金每兩年頒發㆒次,通常為期㆔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曾頒發㆒個獎學金,金額為每年 34,500 元,另外還包括大學學費(約 57,500 元)及來回機票(約 13,000 元)。
(v) 朱敬文教育基金
―― 獎學金通常為期㆕年,每年共頒發十五至㆓十個獎學金,數額由 78,000 元至 83,800 元不等。 此外,並有兩種學士課程進修學額,分別為:
(a) 李兆基學額
―― 每年可提供㆓至㆕個學額,可直接進入牛津大學華頓學院進修。申請㆟可按照其家庭經濟狀況而 獲得經濟援助。
(b) 何、梁、何利學額(只供女生申請)
―― 每年共提供㆕個直接進入牛津大學聖侯斯學院進修的學額,但並無提供經濟援助。 (㆛)㆗學課程獎學金
(i) 聯合世界學院獎學金
―― 獎學金通常為期兩年,在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共頒發九個獎學金,金額由每年 56,000 元至 73,000 元。
除㆖述獎學金外,香港學生還可申請㆘開研究院課程獎學金:
(i) 裘槎英語學習獎學金(教育署譯為高察英語學習獎學金)
―― 此獎學金由 Royal Society of St. George 為紀念已故的裘槎先生而設立。獎學金為期㆒或兩年,視 乎課程的長短而定。每年只頒發㆒個獎學金(新頒發或續期),而㆒九八㆕/八五年度的獎學金 是為已頒發的獎學金續期,金額為每年 86,250 元。
(ii) 裘槎基金會獎學金
―― 裘槎基金會由已故的裘槎先生在㆒九七九年設立,獎學金通常為期兩或㆔年,在㆒九八㆕/八五 年度頒發的獎學金金額由 55,550 元至 82,000 元不等。
(iii) 譚信爵士獎學金
―― 此獎學金計劃在㆒九八㆕年由英國金獅航空公司設立。獎學金每年頒發兩個,每個為期㆒年,讓 獲頒發獎學金的學生在索塞克斯大學(Sussex University)供讀。獎學金用以支付來回英國的旅費、 學費及部份生活費。
附錄四
教育統籌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至於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提供的服務,當局並無詳細的統計,但根據可得到的紀錄顯示,㆒九八五年內約有㆓萬 ㆕千宗輔導個案及約㆓萬㆓千個電話詢問。
該組曾與恒生銀行合辦㆒英國升學研討會。報章、電台及電視均有宣傳該次研討會。此外,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 組曾派發邀請信給已向該處申請及獲接受往英國升學的個別學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III
附錄五
律政司就李汝大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茲證實來自南斯拉夫的遊客除如普通遊客㆒樣,須申請簽證外,並無其他特別限制。
附錄六
衛生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表㆒ 精神健康服務
青山醫院 葵涌醫院
㆒九八五年度醫院住用率 111% 104% ㆒九八五年度醫生與病床的比率* 1:74 1:47
* 青山醫院有數目眾多的長期住院病㆟,他們所需的醫療與護理照顧比葵涌醫院病㆟所需的較少,這是這兩間醫院 的醫生與病床的比率有所差異的原因。
表㆓
㆒九八五年度評估個案的轉介來源 數目 法院及感化官 725 警方 428 各傷亡賠償委員會 21 社會保障㆖訴委員會* 12
* 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數字
附錄七
衛生福利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途宿舍
表㆒:㆗途宿舍宿位的需求、名額及短缺情況
年 需求 名額 短缺
㆒九八五/八六 1 090 267 823
㆒九八九/九○ 1 160 1 165 +5
表㆓:計劃進行的工程
工程 預定完成日期 宿位名額 沙田新翠 ㆒九八六年㆓月 40 沙田秦石 ㆒九八六年㆔月㆗ 40 沙田博康 ㆒九八六年六月 40 大埔廣福 ㆒九八六年六月 40 屯門山景 ㆒九八六年六月 40 葵涌石籬 ㆒九八六年七月 40 黃大仙㆘ ㆒九八六年九月 40 柴灣環翠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 40 香港仔利東 ㆒九八七/八八 40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工程 預定完成日期 宿位名額 黃大仙竹園 ㆒九八七/八八 40 沙田顯徑 ㆒九八七/八八 40 馬鞍山耀安 ㆒九八七/八八 40 將軍澳翠林 ㆒九八七/八八 40 觀塘功樂道 ㆒九八七/八八 120 荃灣青衣 ㆒九八八/八九 40 深水 李鄭屋 (重建) ㆒九八八/八九 40 深水 南昌街 ㆒九八八/八九 120 荃灣大白田街 ㆒九八八/八九 120 觀塘(翠屏道) (重建) ㆒九八九/九○ 40 1 000*
* 其㆗ 72 個宿位是將現有宿位重新裝備;到㆒九八九/九○年度時,會另有 30 個現有宿位逐步停辦。
附錄八
衛生福利司就李汝大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精神病
精神病的主要成因在各醫學書籍均有詳細記載,而香港的病例與其他國家的並沒有多大分別。醫務衛生署有㆒套完 善系統,以記錄住院精神病病㆟的資料,並根據所改集的資料,進行統計及分析,從而編寫年報。根據這些報告所 提供的資料,精神病的主要成因如㆘:
(㆙)性格脆弱――在住院精神病病㆟當㆗,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幾乎佔㆔分之㆓。
(㆚)器官的狀況――
(i) 腦病或腦退化,因而引致痴呆;
(ii) ㆗毒――身體器官受到感染,因而引致精神混亂;
(iii) 吸毒及飲酒過量,因而引致藥物性精神病或酒毒性精神病。
(㆛)社會經濟環境惡劣――約半數住院精神病病㆟是失業的,其㆗有很多患者是因失業而患精神病,其他則是 因患㆖精神病而失業。
(㆜)壓力,這是引發精神病的原因――壓力可能與家庭問題或由工作或學習所引起的問題有關,也有可能是由 身體健康差或傷殘所引致。
(戊)童年的不愉快經驗――若干病㆟來自破碎家庭,或在童年時父母仳離㆒段長時期。 ㆓、 在精神病方面,當局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如㆘:
(㆙)各政府部門及各志願機構主辦精神健康教育活動,以鼓勵市民培養良好的心理衛生,增進應付壓力的對力, 並提醒公眾注意濫用藥物及酗酒所引起的問題;
(㆚)在普通科醫院提供精神病治療服務,使精神病科醫生與其他專科醫生易於聯繫。這樣,可減少或及早發現 由身體患病所引致的精神問題;
(㆛)在經濟及其他方面提供援助,包括由社會工作㆟員提供就業諮詢;
(㆜)各家庭服務㆗心及醫務衛生署的精神病專科均提供輔導服務;
(戊)精神病科㆟員提供㆓十㆕小時熱線電話服務,社區精神病科護士及社會工作者亦提供外展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V
附錄九
律政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十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近年來,政府參照禁毒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展開全面的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主要的目標有㆔個: (㆙)提醒公眾㆟士吸毒的禍害;
(㆚)防止青少年染㆖毒癖;及
(㆛)鼓勵吸毒者主動接受治療。
為求達致㆖述目標,政府主要從兩方面 手。
㆒方面是為社會㆟士而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舉辦這些活動的目的,是提醒市民大眾,尤其是為㆟父母的, 有關毒品的禍害,並呼籲他們積極參與,協力撲滅毒禍。為此,政府多年來對反吸毒運動的推行,均極其重視。去 年九月,政府曾舉辦㆒項宣傳活動,籲請為㆟父母的,如發現住所鄰近的㆞方有販毒活動,應向當局舉報,以免他 們的子女受毒販所利用,從事販毒活動。
另㆒方面是特別為青少年而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㆒九八㆕年㆓月,政府設立㆒學校禁毒教育小組,向㆗㆒ 至㆗㆔年齡在十㆓至十五歲間的初㆗學生演講,灌輸有關禁毒教育的知識。向初㆗學生灌輸這些知識,目的是使他 們對毒品問題及吸毒的禍害,有透徹的認識。由於注意到有些青少年可能受金錢引誘而被利用進行運毒活動,因此 小組特別 意解釋有關觸犯毒品案件的刑罰,並提醒他們切勿吸毒。直至目前為止,小組曾到㆓百八十八間㆗學演 講五百零㆕次,參加的學生約有十五萬名。小組除了向學校演講外,還探訪各男童院及女童院,向他們講解有關毒 品的問題。
設立學校禁毒教育小組的目的,是向全港十五歲以㆘尚未完成九年強迫教育的㆗學生灌輸有關禁毒教育的知識。 十五歲已離校的青少年,較在校的更容易受不良事物影響。為了協助這些早離校的青少年,政府自㆒九八㆕年起即 透過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外展社會工作者安排㆒連串研討會,藉以籲請他們積極支持禁毒工作,勸導易受吸毒風 氣影響的青少年切勿嘗試吸毒以及遠離毒品。
其他特別以青少年為對象的計劃包括:禁毒常務委員會青年禁毒義工團,青年禁毒作先鋒計劃以及學生禁毒大賽。 設立禁毒常務委員會青年禁毒義工團的目的,是協助政府推行反吸毒運動,舉辦青少年營及家庭嘉年華會。青年禁 毒作先鋒計劃的主旨是當局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學生及青少年團體設計和推行本身的反吸毒計劃,以宣揚反吸毒訊 息。學生禁毒大賽則於㆒九八㆕年十月展開,藉以鼓勵在校學生參與反吸毒活動,從而使他們更深切瞭解吸毒的禍 害。
總括而言,禁毒常務委員會十分明白防止青少年染㆖毒癖的重要性,因此經常尋求方法以推展和加強禁毒教育及 宣傳計劃。故此,禁毒常務委員會㆒向對反吸毒工作的任何創新構想均無任歡迎,樂於考慮。
附錄十
保安司代律政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十項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要徹底剷除這些黑點是極其困難的,因為就定義來說,凡是㆒再發現與毒品有關的活動的㆞方,幾乎可以算是毒品 黑點,不論當局多次採取執法行動。
毒品黑點是在㆟口密度最高的㆞區,特別是市區內較舊的部分,例如黃大仙、觀塘、深水 、葵涌、筲箕灣及柴 灣等,因為這些㆞方就是毒販最大的市場所在。本港很多在㆖述
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㆓月五日
區內及區外的較小㆞點,例如公園、遊樂場、街市,後巷這㆒類㆞方,可說是具有黑點的㆞位。這些黑點警方是知 道的,並成為特別注意的目標。限制或剷徐這些㆞方毒品活動的措施,包括加強警方行動,例如加派警員或警車巡 邏,及出動區內的特別職務小隊,以加強使用截查及搜索的權力。
除了增加執法行動外,為改善環境而進行的市區重建計劃,亦在掃除某些黑點方面,扮演㆒重要角色。㆒般來說, 近年在很多㆖述黑點的毒品活動,已大為減少。但是,當㆒個頗大的市場存在,毒販就會繼續將活動轉移去新㆞點 進行,但大致㆖仍在同㆒區內,以迎合市場需求。所以,警方的工作也就永不言止。
總而言之,我會直截了當㆞重申,可以歸入黑點類的㆞區及個別㆞點,警方是瞭如指掌的,並將繼續成為警方持 續採取執法行動的目標;但要將它們徹底剷除,除了重新發展該區外,幾乎可說是絕無可能。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