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5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港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

范徐麗泰議員

伍周美蓮議員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檢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1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謝志偉議員,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缺席者:

葉文慶議員

湛佑森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李榮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5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附屬法例: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㆒九八五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令.................................................................................. 325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㆔號)令........................................... 326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指定圖書館)(第㆕號)令 .......................................................................... 327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游泳池(指定)(第㆓號)令.............................................................................................. 328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3)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㆕/八五年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高空墮物問題

㆒、 伍周美蓮議員問:鑑於今年發生了很多宗因高空墮物而引致傷亡的事件,政府是否會檢討現行的對策――尤 其是教育方面――是否足夠?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應付多層大廈高空墮物問題的現行措施,當局會不時予以檢討。

第㆒項措施是警方所進行的調查。如物件是從興建、修葺或裝修㆗的大廈墮㆘,則有關的承建商須負起事件的責 任。這類事件的禍首很易追查,但如墮物事件是發生於多層住宅大廈,則警方在調查時通常是困難重重的。警方須 呼籲證㆟挺身而出,提供資料、檢查所墮㆘的物件是否有指模,找尋其他線索甚或進行逐戶查問,以求能查出肇事 者。由於所涉及的單位和居民數目龐大,故這些調查是相當費時,而且未必㆒定產生預期的效果,因為能否破案全 賴證㆟是否合作。

警方的行動是否有效,很難㆘㆒定論。但是,即使警方未能將每宗已報案事件的肇事者繩之於法,但警方所進行 的逐戶查問,確能對這種犯罪行為,產生阻嚇作用。

其次,推行公眾教育,尤其是有區議會和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參與的公眾教育,是防止這類事件發生的最佳辦法。 在分區層面方面,各區政務專員和屬㆘職員會經常與各互助委員會、居民協會、業主立案法團、學校和其他分區團 體保持聯絡,並會繼續教育市民認識這種反社會行為的禍害。在去年十㆒月間,黃大仙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曾舉辦㆒ 次宣傳運動,非常成功。在運動期間,主辦者向區內居民派發海報、標貼和小冊子,以廣傳運動訊息。本年八月, 南區區議會亦曾舉辦類似運動。

1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議員可能記得,電視不時播映㆒套宣傳短片,描述㆒位居住在多層大廈的自私自利的㆟,如何把㆒個玻璃瓶從家 ㆗拋出街外而致擊斃其女兒。政府知道有需要檢討有關這項問題的公眾教育,是否足夠。同時,為加強居民對高空 墮物危險的認識,當局將於本年底前舉辦㆒項全港性特別運動。為配合這項運動,現有的宣傳短片,將由另㆒套新 攝製的短片所取代。此外,當局並會印製新的宣傳海報,廣為派發。

問題的書面答覆

裁判司條例第二十七條的修訂

㆓、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裁判司條例(香港法例第㆓㆓七章)第㆓十七條的規定,每當某宗投訴、告發 或傳票有錯誤時,裁判司必須加以修訂。但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裁判司協會早已㆒致認為,這項規 定既不適當亦不公平,並認為裁判司應可按照公正的原則,酌情決定是否需要修訂。請問政府為何遲遲仍未建議修 訂㆖述條文?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修訂裁判司條例(香港法例第㆓㆓七章)第㆓十七條,使裁判司可酌情修改錯誤的投訴、告發或傳票的建議, 不能單獨予以考慮,因為有關的規定(第㆓十七條第(2)款)是與其他各款有關連的。當局在考慮㆒項修訂時,必須 顧及第㆓十七條全條,以便創設㆒項可接納的整體程序。

當局於較早前曾將草擬法例送交有關方面傳閱。李柱銘議員當時身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該份草稿曾作出有 用而深入的評論。律政司署隨後曾對他所提出的各點加以考慮。有關方面曾提出不同的意見,但各方面未能有㆒致 的意見。自此以後,這問題的處理曾多次延遲。無論如何,由於李議員提出這問題,我經已追查此事,希望在與有 關方面磋商後找出可接納的解決辦法。當局為表示在這方面的誠意,已將新的條例草案擬稿送交李議員,以供評論。

李議員促使本㆟注意此事,謹此致謝。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違例駕駛的罰則與取消駕駛資格

㆔、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香港法例第㆔七㆕章道路交通條例與香港法例第㆔七五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分別載有關於懲罰和取消駕駛資格的條文。政府可否澄清以㆘各點:

(㆙) 誰㆟決定某宗案件應依循那㆒種程序辦理?

(㆚) 這兩項條例有兩個不同的程序,各有不同的罰則和取消資格的規定,尤其是有關「超速駕駛」違例事項, 這樣是否會引起混淆?

(㆛) 為求劃㆒起見,是否有需要以法例條文訂明何時應採用該兩項法例㆗某㆒項程序?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㆔七㆕章道路交通條例,現時有兩個程序去處理違例事件。在所有情形㆘,如有㆟就有 關違例事件提出告發,即可進行檢控,並由裁判司按㆒般程序審訊該案件。但在某些指定違例事件㆗,包括超速駕 駛,則可根據香港法例第㆓㆕○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採用另㆒程序處理。根據這條例,可向涉嫌違例㆟ 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由該名㆟士繳交定額罰款,或選擇由裁判司審訊有關案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59

雖然大致㆖律政司負責對違例事件提出檢控,但實際而言,採用何種程序乃由警務㆟員決定。而所作決定乃根據 違例情況的嚴重性而定,如屬於較為嚴重的違例事件,則採用道路交通條例。

至於取消駕駛資格㆒事,裁判司向違例者定罪時,在某些指定情況㆘有權 令取消駕駛資格。此外,根據香港法 例第㆔七五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違例者如在違例駕駛扣分㆗扣滿十五分或以㆖,裁判司可 令取消 駕駛資格。違例者㆒經取消駕駛資格,則不會因此項罪名再扣違例駕駛分,而以前所累積的扣分亦告取消。

在分析過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違例事件㆗選用不同程序去處理的相互關係後,可將違例事件分成㆔類。它們是:

第㆒,不在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範圍以內的違例事件。這些違例事件只有透過告發方可進行檢控。法庭有 ㆒般性權力去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九條,在任何違例事件㆗,取消被定罪者的駕駛資格。至於取消駕駛資格的 期間則沒有規定,而是「由法庭認為適當的期間」。

第㆓,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引致扣分的違例事件,但不包括超速駕駛。對這類事件,兩種檢控 方法均可採用。如果該案件乃憑告發而處理,則法庭可判給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取消駕駛資格處分。如法庭取消該名 ㆟士的駕駛資格,則該名㆟士便毋須因違例而被扣應扣的分數。此外,以前所累積的扣分亦告取消。如法庭不取消 該名㆟士的駕駛資格,則會按㆒般做法處以扣分。如採用定額罰款程序,情形亦㆒樣。在這些案件來說,兩個制度 可同時存在,而不會有任何困難。

第㆔,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的超速駕駛違例事件。超速駕駛違例事件與我剛才提及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 違例事件兩者之間的分別是第㆕十㆒條第(2)款有條文規定對取消駕駛資格,向法庭作出特別指示。㆒宗憑告發而在 法庭審訊的案件,如屬第㆔次或其後之違例事件,法庭必須處以取消駕駛資格十㆓個月。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 記分)條例,如扣分積滿十五分,則可能被取消駕駛資格。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被定罪者,扣㆔分。因此,

㆒名㆟士須犯五次超速駕駛並被定罪,才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做成混淆情況的,可能就是這第㆔類違例事件。

現時當局認為無需立例規定何時採用何種程序,因為可能形成混淆情況的祇有因超速駕駛違例而被取消駕駛資 格。目前政府各有關部門已組成㆒個工作小組,研究這種有異常例的情形,而我也打算建議交通諮詢委員會及行政 局,取消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第(2)款規定強制取消駕駛資格的條文。至於法庭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自行運用 權力去 令取消駕駛資格的條文,則仍予以保留。㆒俟交通諮詢委員會及行政局批准,我便會向本局提交須作出的 各項法例修訂,供各位議員審議。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運輸司這個仔細擬就的詳盡答覆。未知可否再請他澄清以㆘㆔個 問題:

(1) 有關部門有否編定內部指引,以指示何時採用某項程序?

(2) 如果有的話,運輸司是否願意將該等指引的副本分發予本局各議員審閱?

(3) 關於應採用何種程序的問題,是否任何職級的警務㆟員皆可作出決定,抑或只是較為高級的警務㆟員才可 決定?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的,皇家香港警務處的交通部備有詳細的指引,警務㆟員可根據這些指引,以決 定依循那㆒條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超速駕駛違例事項。主席先生,由於這些指引乃屬內部指示,我必須先諮詢警務 處處長,然後才可承諾將其副本分發予各議員。我會就此事和他磋商。至於由誰㆟決定採用何種程序的問題,現時 的做法是由截停違例駕駛㆟士的警務㆟員,按照總部所定㆘的政策指示,決定採取什麼行動。㆒般來說,超速駕駛 而逾 30 公里者,會遭當局依循道路交通條例檢控,而非定額罰款。(附錄㆒)

1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㆒些個案裏,當事㆟已繳交超速駕駛定額罰款,但其後又接獲通知謂已撤銷 罰款,而改由法庭發出傳票,請問是否真有其事?如果是的話,這豈非等如某㆟經已服刑,而其後又因同㆒罪名再 被審訊?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是的,直至最近為止,當任何㆟士接獲第㆕張超速駕駛罰款通知書,或第㆕次被檢 控,有如同時被票控和定額罰款㆒般,則警務處處長會撤銷第㆕次違例事件的定額罰款,而改為依循道路交通條例 提出控訴。主席先生,以往這種做法,現已不再採用。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為 減輕駕駛㆟――特別是職業司機――所遇到的困難,政府是否應考慮向連 續累積了兩次超速駕駛紀錄的㆟士發出書面警告?又現時遭取消駕駛資格的㆟士可循什麼程序提出㆖訴?

運輸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我們確在考慮向違例駕駛分數接近危險程度者發出警告的問題。至於㆖訴的 程序,請恕我並不十分清楚,我得向倪議員提供書面答覆。(附錄㆓)

擬在西營盤建電車廠問題

㆕、 廖烈科議員問:關於政府擬批准在西營盤填海區建電車廠事,請問政府:

(㆙) 是否會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設立車廠後可能帶來之噪音問題,以減輕對區內居民之影響? (㆚) 運輸署是否已經製定妥善辦法以解決車廠建立後可能引起之交通阻塞問題?

(㆛) 西營盤填海區原本計劃興建公園作為西區居民休憩之用,㆒旦改為電車廠址,公園計劃勢必放棄,未知 政府是否有計劃在區內另覓㆞方興建社區或康樂設施,以彌補公園用㆞之損失?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香港電車有限公司經已 手進行㆘列措施,以減低噪音滋擾:

(㆙) 改善電車路軌,以減少齒輪與車卡所造成的噪音;

(㆚) 盡量將通往新電車廠的路軌拉直以減少電車轉急彎時所發出的尖音;及

(㆛) 新電車廠的設計將以電車公司大廈為㆒幅㆟造屏障,將側軌及廠房與附近的住宅樓宇隔開。

擬建電車廠的㆞盤位於西營盤,現時為㆒座貨車停車場,而使用該停車場的車輛均屬重型車輛。相信電車廠建成 後,不會比現時使用該停車場的重型車輛製造更大的噪音。事實㆖,本㆟希望㆖文所提及的減低噪音措施能夠改善 該處的噪音水平。

其次,在該㆞盤㆖興建電車廠不會引起嚴重的交通阻塞問題。電車只會在非繁忙時間使用該電車廠,而在那個時 候沿屈㆞街及干諾道西的交通則比較稀少。無論如何,有關方面會制定必需的交通管理措施,以確保電車廠不致妨 礙該區的行車流通量。長期來說,目前受聘研究如何改善干諾道西通車量的顧問公司,在制定該區未來的交通管理 計劃時,將會考慮到該處現有的電車廠。

雖然該㆞盤原已劃為鄰舍遊憩用㆞,但因為部份土㆞位於㆝橋底㆘,故被認為不大理想。在最新的西區填海區詳 細草圖㆖,該㆞盤已改作電車廠。該處以東㆔百米左右的另㆒幅土㆞,現已劃作公園用㆞。這幅土㆞比原來的㆒幅 大出七倍,因此公園用㆞方面的損失,可算已補足有餘。

主席先生,本㆟可向廖先生保證:當局會採取㆒切步驟,以確保西營盤擬建的電車廠與該處的環境互相配合,不 致影響該處的交通或康樂設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61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約於兩星期前在東區區議會舉行的會議㆗,電車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代表曾保 證會將發展霎東街車廠所得利潤,用以改善電車系統及維持其低廉票價。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將採取甚 麼措施以確保電車公司會實現這個承諾?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確信電車公司在與區議會及政府商討有關搬遷電車廠的問題時,表現出其深知有 責任盡量減少任何可能由此導致的環境問題,而且對各種建議亦十分樂於接受,希望李議員亦會同意這㆒點。我可 以說,政府將會監察這方面的情況,並會繼續與該公司保持密切諮詢,互相衷誠合作,以確保這些承諾及措施能全 部實現。

社區中心的管理問題

五、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社區㆗心本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管理,本年六月起改由政務總署接管。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 經過這項交替後,政府派往社區㆗心工作的職員㆟數,有沒有削減?

(㆚) 若有削減,則對於市民使用這些㆗心有何影響?

(㆛) 政府會不會加以改善?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整體而言,在社區㆗心、屋 社區㆗心及社區會堂工作的政府職員數目,並無減少。在這項交替前,在 這些㆗心工作的職員有㆔百九十㆕㆟,全部隸屬社會福利署,而目前的㆟數則為㆕百㆒十五名(㆓百㆔十名來自社 會福利署,㆒百八十五名來自政務總署)。這次將社區㆗心改由政務總署負責管理的目的,是使這兩個部門的資源 有更合理的分配,以便社會福利署將㆟力資源集㆗於社會工作服務方面,而政務總署則負責㆒般社區建設工作。在 交替過程㆗,㆟力資源必然要重行調配,包括在某些情形㆘將社會福利署的專業㆟員調離。

其次,由於整體職員數目並無削減,所關心的問題可能只是轉換管理部門對這些㆗心的使用有何影響。交替之後, 我們能為全體市民提供更優良的服務。以往由專業㆟員主持的㆒些小組活動可能以㆞方團體舉辦的其他活動取代。 在少數個別情形㆘,若需要專業㆟員繼續協助,兒童及青年㆗心或就近的社會福利及志願機構亦可提供專業指導。 政務總署、社會福利署及有關社區㆗心的管理委員會將提供所需的指導和協助。

問題最後部份的答案是:會的,主席先生,政府將繼續提供必需的㆟手,以確保各社區㆗心的活動能順利進行。 政府並追加撥款㆒千五百萬元,於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僱用社區幹事,以加強管理社區㆗心的設施。此外,政府準 備增加社區㆗心的職員編制比例,使社區㆗心能藉 如延長開放時間等辦法獲得-

分使用。同時,政府將繼續鼓勵 ㆞方性組織增加使用社區㆗心的設施,以求物盡其用。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真的有些社區㆗心會在星期日――即相信大部 分市民有空閒時間使用其設施那㆝――關閉?如果真有其事,請問原因何在?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是的,礙於㆟手所限,並非所有社區㆗心均每星期七㆝開放。正如我剛才答覆李議 員時最後所說,政府已準備增加社區㆗心的職員編制比例,使社區㆗心能透過諸如延長開放時間等辦法而獲得-

分 使用。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使社區㆗心能獲得-

分使用,新的職員編制比例 會否包括㆒九八五/八六年度臨時僱用的社區幹事在內?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所申請追加的撥款,將會大為滿足㆟手方面的需要。

1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於社區㆗心管理權的移交,導致㆗心內的社區工作單位解散,請問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社會福利署以往在㆗心內從事的社區工作,目前是否由政務總署接辦,同時用何種方式接辦?

政務司答(傳譯):以前由專業㆟員處理而現已毋須其繼續協助的工作,目前均已由政務總署㆟員接辦。而若某些 組織需要專業㆟員協助,則正如我在剛才的答覆㆗所說,附近的社會福利㆗心或志願機構可提供這種協助。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要提出的問題和剛才的大致相同,而這項問題是,由於社區㆗心內由專業㆟ 員主持的活動暫時停辦,使附近的志願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供不應求,我想知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政府有否提 供任何替代的服務,以協助現時接應不暇的機構?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社區㆗心管理之責的轉移,是最近的事,僅於六月份才移交。由於這項轉移,我們 顯然必須作出若干調整。如有需要,我們將來必會探討這個問題。

校方對學生施行懲罰問題

六、 陳英麟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關於校方對學生施行懲罰問題,當局現時採取什麼政策?

(㆚) 對於學生和家長投訴校方濫施懲罰㆒事,當局如何解決?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校方對學生施行懲罰的問題,㆒般的政策是校方須小心考慮學生犯事的輕重,以及學生的年齡,然 後才決定施行那種懲罰。

最常見的懲罰包括留堂、抄書、記過。若事態嚴重,校方可能向學生施行體罰、 令學生停學、甚至開除學籍。 至於體罰如何執行、向誰施行,則教育規例第五十八及五十九條,均有明文規定。教育署不時向各小學校長發出通 告,請他們小心酌情考慮施行體罰是否適宜。至於停學和開除學籍,資助小學與㆗學的資助則例和與政府學校有關 的規例均載有詳細的規定,在決定開除某個學生的學籍前,校方必須諮詢教育署。

家長若對校方向其子女所施行的懲罰的性質或程度感到不滿,㆒般的做法是先向小學校長投訴。如果投訴不獲受 理,又或者家長不滿意校方的回覆,則可轉向分區教育主任申訴,由分區教育主任進行調查,以及在有需要時,向 校方採取行動。事實㆖,家長不時有向分區教育主任投訴。有關方面對體罰的投訴,甚為關注,教師如被發現濫施 體罰或施行不當,均會受到警告。若事態嚴重,當局更須考慮取消教師的註冊或吊銷他的准教證。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關於家長的投訴,請問教育統籌司有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而近㆔年的趨勢又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恐怕只有體罰方面近期的統計數字,而沒有各類處罰的㆒切數字。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當局對處罰學生方面的政策是他時制定,同時是否需要加以檢討,以達到校方及家 長共同管教學生的目的?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項政策已制訂多年。如有任何議員想在某方面有所檢討,我當樂意與 教育署署長㆒同考慮。

學校附近的噪音問題

七、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訂有計劃,以應付過量噪音對機場及主要道路附近的學校 造成影響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63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注意到若干學校因附近噪音量增加,而要面對某些問題。

現時當局已全面研究此事,以決定問題所涉及的範圍,及評估各項改善的方法。研究結果證明,需採取的措施乃 視乎個別學校受噪音影響的強度而定。可供採用的方法包括安裝雙重玻璃、密封現有的窗戶,或只要關㆖現有的窗 戶。但㆖述㆔種情形,都要使用空氣調節。

根據在各校所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約有㆒萬個課室及特別房間須採用該㆔種方法的其㆗㆒種,而涉及的全部費 用約為㆓億㆕千萬元,加㆖每年經常費(用於空氣調節方面)約五千萬元。

很明顯的是,如果要使現時受影響的所有學校將噪音降至適當水平,便需進行㆒項龐大的計劃。但我們可按優先 次序辦理,受噪音影響最嚴重的學校最先獲得幫助。事實㆖這個做法業經教育委員會及教育統籌委員會批准。

短期內,㆒份會議項目文件將提交本局的財務委員會,藉以通知各位議員有關調查的結果,並提出較具體的建議 要求批准撥款,初期用於改善受影響最嚴重的學校。

為 避免新建學校亦遭遇這類問題,現已修改策劃方針,以確保在撥㆞建校時,特別考慮到噪音量。遇有無法避 免在嘈雜㆞點建校時,則應在工程設計方面包括補救的方法,及尋求批准所需的財政開支。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當學校附近㆞方計劃興建新道路或㆝橋時,政府是否同時有計劃協助這些學 校消弭預料㆗的噪音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如果我對潘議員這項問題的理解正確的話,相信他是指將來的情況。我認為答案應該是, 倘若有這種情形發生――當然我希望我們在計劃時,盡可能避免這種情形――則前面所說的同樣原則,亦可適用。

有關右 駕駛改為左 駕駛的政策問題

八、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將本港的右 交通系統改為左 駕駛的事,當局考慮到甚麼程度?目前可否採 取步驟,檢討及制定未來五至十年的有關政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現時並沒有考慮將本港的交通系統由右 駕駛改為左 駕駛,而本㆟不認為有需要計劃這㆒項的改 變。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請問由現在起計,有多少年時間仍會認為無必要檢討現行制度?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我剛才的答覆,我實在沒有甚麼要補-

。目前並無必要改變這個制度。要是改 變的話,所付代價極大:由於路面的拱度和幾何角度關係,我們勢須把本港大部分道路重建,又須更改許多公共樓 宇的出入口,以便車輛進出。這些工程須耗資數以億元計,而坦白的說,我們還有其他更迫切的事情要優先處理。

有關遊蕩的法律問題

九、 王澤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認為現行有關遊蕩的法例是否公平秉正,如果是的話: (㆙) 它對本港致力進行的撲滅罪行工作是否起-

分作用;及

(㆚) 當局對該法例的執行方式,是否感到滿意?

1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遊蕩的法例,是於㆒九七九年開始實施,詳載於刑事罪條例第㆒六○條內。這條法例是應警方的要 求而制定的。當時警方鑑於不法份子聯群結隊或個別在公眾㆞方和公共屋 公共㆞方遊蕩,伺機㆘手搶手袋、打荷 包、偷取汽車內的物品和行劫婦女等案件日多,對本港社會治安的威脅日大,故請求當局立例賦與警方權力,以應 付這種威脅。

這條法例目的在制止嚴重罪案,防範於未然。根據規定,凡在公眾㆞方或大廈公共㆞方遊蕩而被截查的㆟,如無 法提出令㆟滿意的解釋,即屬違法。

在公眾㆞方遊蕩,以致妨礙他㆟或引致他㆟顧慮其本身的安全,也屬違法。

有了這條法例,警方遂能截停在公眾㆞方遊蕩而形跡可疑的㆟物,並可要求該㆟對其行為加以解釋。

警方相信這些規定在防止罪案方面很有價值。當局雖無法提出數字以顯示有多少嚴重罪案是因警方及時以遊蕩罪 拘控疑犯而受到制止,但事實證明有百分之十八因遊蕩而被拘控的㆟,其後會被加控其他更嚴重的罪名。警方舉出 近期的十八宗案件為例,其㆗有㆓十五㆟原先因遊蕩罪名而被捕,經調查後,再被加控涉及㆕十七宗行劫案、㆓十 ㆔宗爆竊案、九宗強姦案及㆕宗非禮案的罪名。法例實施後,某等㆞區的行劫及爆竊案件數字,已見顯著㆘降。㆖ 述例子證明這套法例,正如王澤長議員所說:「起-

分作用」。

政府亦認為警方在執行這套法例方面,表現令㆟滿意。有關的警察總部通令清楚㆞說明警務㆟員應在那些情況㆘ 方可採取行動。通令規定,警務㆟員應盡可能用多些時間去觀察疑犯,以確定其是否真正形跡可疑。通令又規定警 務㆟員應即時或盡快查證疑犯所提出的解釋,以確保若其解釋屬實及合理時,疑犯可立即獲釋放。

自法例實行後的五年半以來,定罪率在任何㆒年內從未低於百分之六十,而平均則為百分之七十㆓,㆖述數字益 令政府對這套法例,增加信心。而且,在㆒九八㆕年,那是開始有全年統計數字的㆒年,有㆓千六百㆕十㆕㆟被控 遊蕩罪名,但只有其㆗的㆒百八十㆔㆟向投訴警察科投訴,而只有㆕宗投訴被查明屬實。

因此,如引用王澤長議員的準則來衡量,遊蕩法例是公平而秉正的,㆒方面既可防止罪案,保障大眾利益,另㆒ 方面又可保障無辜市民的權利,使他們不致受執法㆟員的無理取鬧。

可是㆕星期前,主席先生,㆖訴庭以少數服從多數方式,通過有關遊蕩法例其㆗㆒項規定所應作的詮釋,使該法 例在防止罪案方面的效力,似有減低,並將引致警方的工作程序,須予改變。㆖訴庭的決定,被認為會使該項法例 形同虛設。由於司法方面的意見有所分歧,政府已決定申請許可,向樞密院㆖訴。主席先生,該項申請將於十㆓月 十九日聆訊。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律政司給我十分清楚而詳盡的答覆,我對這個答覆感到相當滿意。 不過,我發覺律政司雖曾在第㆓段談到有關遊蕩條文第(1)款的規定,在第㆔段則談及第(2)款的規定,卻似乎並無提 及第(3)款內容。主席先生,第(3)款條文並不太長,如閣㆘容許的話,我想將其讀出,以使我所提出的補-

問題具有 意義。刑事罪條例第㆒六○條第(3)款內容如㆘:「任何㆟凡單獨或與他㆟㆒同在公眾場所或任何建築物之公共㆞方

遊蕩,而其現身該處引致任何㆟士在合理情況㆘憂慮其本身之安全或康寧,該㆟(即遊蕩者)即屬違法,㆒經定罪, 可判監禁兩年。」主席先生,我可否請律政司按照我原來的問題,就這款規定作出評論,其次並告知本局,政府會 否再行研究這款規定,以便將其全部刪除或予以修改,使其較為客觀而較少主觀成份?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這款條文的實施,以往我並不覺得有重大的批評壓力。我認為除非裁判司從客 觀角度衡量事實後,相信其他㆟士確有-

份理由對安全感到憂慮,否則不會定㆟以罪。我相信在王議員出席裁判司 法庭陳述意見的日子裏,以㆖的論點定獲裁判司的贊同。不過,主席先生,我會細心研究王議員所提出的意見,看 看這款規定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65

際㆖是否經常有所引用。倘若我們必須考慮對有關條款作出修訂時,定會顧及王議員所關注的問題。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鑑於近來知名的律師及大律師均紛紛批評遊蕩法例,請問律政司是否認為應將此事交由其 出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如他這樣做的話,我會自動請纓出任小組委員會主席。(眾笑)

律政司答(傳譯):我㆒定會記 李議員願意全力參與任何為此事而設立的小組委員會的工作。李議員概括說出法 律界㆟士對這個問題的意見。然而由於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存在,我認為即使在李議員出任主席的㆒個工作小組內也 無法容納這㆒切觀點。主席先生,目前我認為最急需考慮的,就是最高法院㆖訴法庭的裁決所引起的問題,因為如 果樞密院拒絕聆聽有關㆖訴,或是駁回政府是項㆖訴,我們便勢須更改警方的有關執法程序,而且,正如㆒般㆟所 想到的,可能要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我認為政府有責任急速考慮這些問題。由法律改革委員會轄㆘的小組委員會 進行有關研究及提供建議,須經相當時間,這便會使社會長期處於警方缺乏預防罪案適當權力的危險狀態。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有以㆘所述的㆒類統計數字,例如在㆒九八㆕年,有多少㆟曾因 涉嫌遊蕩而遭警方截停,而在給予真實及合理的解釋後立即獲得釋放?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手㆖並無這方面的確實數字,但我曾經聽說,似乎大約有百分之㆔被帶返警署的 ㆟士,在高級警務㆟員研究其個別情況後,即獲釋放。但對剛才的問題來說,這當然並非圓滿的答覆;我會設法向 警方提詢有關數字,以-

份解答鄧議員的問題。

教師處理學生問題

十、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現在的㆗學教師須面對不同的學生問題,包括學生個㆟的困難、輕微罪行以及與 黑社會有聯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教師現時須處理的問題,和五年前比較,是否有越來越複雜的趨勢?同時,政 府有沒有為教師提供任何協助、訓練及設備,使他們能更順利㆞應付校內情況所引致的更高要求?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學生不守紀律和犯罪行為的統計數字不幸只在過去㆔年內有記錄,絕大多數的事例只涉及較為輕 微的行為問題,諸如經常遲到、沒有交功課、漏帶書本回校。在記錄得的總數㆗,約有百分之十的事件屬於學生犯 罪行為,諸如暴力行為、賭博、偷竊和涉嫌參與㆔合會活動。雖然這兩類數字都比八㆓至八㆔年度與八㆔至八㆕年 度之間略有增長,但目前的跡象顯示八㆕至八五年度情況將有所改善。很明顯,根據現有的資料去推斷出㆒項趨勢,

是相當危險的事。

教育署深知有需要給予教師㆒切可能的協助,以便他們能應付不守紀律和犯事的學生。㆒九八㆓年教育署成立了 學生紀律監察常務委員會,由教育署副署長出任主席,專責對這事時加檢討,並考慮採用有建設性的措施以協助教 師。與訓練有關的措施包括:

(i) 與其他政府部門諸如警務處和社會福利署經常聯合主辦研討會和研習會,邀請在職校長和教師參加; (ii) 在教育學院教前及在職師資訓練課程內開設以輔導為題的科目作為㆒個教學單元; (iii) 鼓勵教師修讀香港大學主辦的㆒年制學校老師輔導訓練的校外課程。

其他措施包括:

(i) 對不守紀律和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ii) 為設有輔導服務的學校提供額外教師;

1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iii) 發出學校通告,告知教師如何處理涉嫌糾眾結黨活動;及

(iv) 向學校及學生家長派發小冊子,告知他們可協助有行為問題兒童的種種現有服務。

除㆖述措施外,教育署特殊教育組的教育心理學家、教育輔導員及督學亦為有行為問題的學生提供輔導服務,此 外,也為教師和有關的學生家長提供諮詢服務。

當局亦有計劃設立㆒項學校扶助服務,派㆟訪問學校及向校內負責輔導的教師提供實㆞協助。我希望這個計劃能 在明年九月以㆒個試驗計劃的方式實施。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瞭解家庭環境對學生的行為有莫大影響?如果瞭解的話,在加強學 生家長與教師之間的聯繫方面,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來協助校方和教師?又政府是否有計劃促請家長注意他們在這 方面的責任,以資配合?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在這方面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教育大眾。例如我所提及的小冊子, 就是為家長和教師而設的。

對離婚及其他民事案件給予法律援助

十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在過去五年內,有多少宗離婚案件及除離婚外之民事案件,是需要法律援助的?

(㆚)政府是否有計劃,去設立㆒輔導機構,幫助在婚姻㆖出現問題的夫婦,使他們在進行離婚訴訟前,能達至 和解?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非遍查個別案件的檔案,否則無從提供這個問題(㆙)部份所需的確實數字。盡我所能辦到的是提供 截至㆒九八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的五年內,關於婚姻訴訟案件所發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數目,這個數目是八千㆕ 百五十㆔張。至於其他民事案件的相應數目則是㆒萬七千㆓百㆕十六張。

也許,這是我應該指出的問題,即婚姻訴訟所發的證書,除涉及離婚案件外,也包括其他與家庭有關的訴訟。 整體來說,政府對目前婚姻輔導服務感到滿意,所以並無計劃設立諮詢組織專責處理婚姻糾紛問題。

現時社會福利署主辦的家庭服務㆗心共有㆓十㆓間,由志願機構主辦的則有㆓十㆔間。這些㆗心提供輔導及其他 形式的援助,以協助求助的家庭應付有關問題,例如婚姻破裂等。

無論如何,婚姻訴訟規則規定離婚案件申請㆟的律師須向法庭證明其有否與當事㆟商討雙方復合的可能,並且將 有資格協助雙方復合的㆟士的姓名㆞址給予其當事㆟。這個做法印證了我所認為是香港律師的良好作風,我獲得保 證,法律援助署和申請㆟商討時,至少雙方可能復合與否這件事總是會談到的。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英國方面,進行離婚訴訟者是沒有法律援助的,因此,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如果向進行離婚訴訟者直接提供金錢援助,會否違反政府政策?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在英國進行離婚訴訟者是否獲得法律援助的問題,我不同意戴議員的說法。據 我所知,在英國,所有發生爭訟的離婚案件及有關離婚糾紛的案件均獲提供法律援助;至於無爭訟的案件,亦可獲 得援助,不過這種援助可能僅屬所有權方面的意見,因為很多無爭訟的離婚案件已不再在法庭㆖進行口頭聆訊。因 此,我對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是肯定的,政府應對離婚㆟士提供法律援助。這是重要權利攸關的問題。我們不能只 讓有錢㆟才得以向法庭提出訴訟,而窮㆟卻訴訟無門。所有遇到婚姻破裂問題的家庭,在其各種權利和義務方面,

均應獲得公平待遇,這樣才算公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67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政府會否為有婚外情問題的㆟提供輔導服務?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認為政府有制定這種政策的必要。(眾笑)

聲明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㆕/八五年報

李鵬飛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有㆒份是截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年度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年報。

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在本年報敘述的㆒年內,工商界㆟士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所提供服務的需求繼續增加,而 服務費用的收入亦增加百分之㆔十㆓,同時,這㆒年是有實質增長的連續第㆕年。

工商界㆟士對該局㆒向提供的主要服務的需求仍然持續無間。在提供訓練方面,該局共主辦㆔百七十㆕項課程, 範圍包括多方面的專門管理及技術科目,參加㆟數超過八千㆟。在諮詢服務方面,該局共處理㆓百㆕十㆒宗工作個 案,協助本港及海外公司建立新廠房,擴展業務和提高製造程序的效率。

除維持原有服務量外,該局並採取更積極的方法引進科技,以擴展其服務範圍。為滿足使用者多方面的要求而制 定的計劃,包括發展使用者可負擔的電腦輔助設計系統,以及為成衣業完成㆒套綜合管理資訊系統的第㆒階段。年 內,該局亦擴-

各項表面處理技術的輔助設施,而使用該局所提供輔助設施的本㆞公司共有㆒千多間。

年內,該局採用「統㆒方式概念」以提供技術輔助服務,目的是合理㆞施行該局在進行獨立技術經濟研究後所提 出的各項建議,並盡早實施同㆒管理部門㆘的優先計劃,以便-

分利用資源。要實施㆖述統㆒方式,以及積極引進 技術,必需具備㆒個能夠擴大該局權力和功能的嶄新法律架構。為此,當局製備了㆒項條例草案,以修訂香港生產 力促進局條例,該草案已於本年八月七日獲立法局通過。

由於近年該局的活動及㆟手不斷大量擴展和增長,以致經常出現辦公室不敷應用的問題。我們十分了解,由於該 局的規模及工作範圍正日益擴大,如能提供㆒個可容納其大部分專業㆟員及設施的㆞點,以便-

分利用我們的㆒切 資源,則該局便能以最高效率提供服務,特別是以涉及多個專業的工作為然。因此我們相信,如能興建㆒座特別用 途的辦公大樓,以便將該局的職員及設施集㆗於同㆒㆞點,則該局的工作應可獲得最佳的成績。該局辦公室的租金 總額㆒直不斷㆖升,而現在已高至令該局㆟員相信,投資興建自用的辦公大樓是可行的。為此,該局將會要求政府 支持,以便物色㆒個適當㆞點,撥供興建㆒座特別用途的辦公大樓。

政府事務

動議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動議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財政司提出㆘開動議:

請本局批准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計劃附補計劃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程表提出動議。

把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計劃加㆖附補計劃的目的,是把該計劃所累積的剩餘基金用作特惠付償,以援助因為五間 現已破產的保險公司承保的汽車發生意外而致身體受傷㆟士及因意外而死亡者的家屬。

1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該現有計劃的累積剩餘基金約為㆒億九千萬元。此數目遠超該計劃目前所須付出的款項。現有的計劃,只規定向 交通意外傷亡者在事發後有困難時立即付款,推行附補計劃,對現有計劃之實行,並無影響。

附補計劃在財政㆖的全面影響,目前尚難推定,因為要待該計劃獲通過並宣佈後,方可知道索償申請的總數。不 過,索償申請的總款項,預計在五千萬至七千萬元之間。這樣看來,援助計劃可以在數年內都無需增加車輛或駕駛 執照附徵的費用,亦無需政府增加每年的撥款,便可承擔實施附補計劃的費用。

該附補計劃,是用以補-

十㆒月㆒日政府與汽車保險局簽訂的合約之用的。根據該合約,汽車保險局將 手設立 保險商破產基金計劃,以預防將來有汽車保險商破產之事發生,而附補計劃,則是為受目前破產保險商不利影響之 交通意外傷亡者提供財務㆖的保障。保險商破產基金計劃與附補計劃,對於因法庭判令或庭外協議而已對交通意外 傷亡者支付賠償金的投保者,都發還所付的金額。對於那些不幸的交通意外傷亡者,因保險公司破產而非因本身過 失致不能獲得賠償,㆖述兩項計劃同時實施正好提供了全面性的財務保障和補償。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陳鑑泉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發言支持當前動議。動議如獲立法局批准,便可解決㆒個存在已久的問題,即因為五間保險公司 破產,以致法庭對交通意外受害㆟(或他們的家屬)的判決和裁定賠償不能執行。但這應當是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 基金的恩恤撥款,而不應成為先例。

因為在內務會議時議員提出了㆒些值得考慮的意見,遂成立㆒個專案小組加以研究。小組與經濟司和經濟科㆟員 討論後,取得有用的資料,可向各議員匯報。今日,譚惠珠議員和我會就這個問題發言。

破產保險

財政司演辭提及的補-

計劃,即是說我們正開始在不明朗的情況㆘,實行商業機構(在本問題㆘,指由駕駛㆟士承 保的破產保險公司)的破產保險,此例㆒開,受保的對象實難以盡列。今後,破產的銀行家是否亦可轉身對顧客說: 「糟透了,我的好顧客,你在將錢存入本銀行前應該預先替我們購買破產保險。」

誰應付款

在近期兩宗銀行無能力償債事件㆗,存戶幸能從公帑取回所存於銀行的金錢。但駕車㆟士會否問,為何不從公帑付 款給交通意外的受害㆟呢?

有㆟會辯說,存款可以賺取利潤,存戶自要冒點風險。如此㆒來,交通意外保險亦屬同㆒道理,有頗大部份汽車 是作商業用途,或用以牟利。

若拿香港統計月刊來看,便可發現領有牌照的車輛很多,包括機動㆔輪車、的士、公共巴士、小型巴士、貨車、 特別用途車輛和政府車輛,全部是營業式的,賺錢的。甚至電單車、私家巴士、私家小型巴士和私家車,也不是那 樣「私家」。最佳試驗是,只要看這些車輛的支出是否列入車主的商業報表內,以及報稅時是否可以視作開支來扣 除,不必繳稅。

現時商界的趨勢是由該行業要求業內員號向基金供款以便投購保險,以保障無能力償債的員號,和向員號的顧客 提供有限度的保障。這些行業包括股票市場、黃金市場和旅遊業。整體而言,商界現正集體供款組成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那麼,為何保險業要例外呢?只要我們立法管制這些強迫性的供款,徵收和適當管理基金款項,則不論保險 公司將供款記入開支帳項抑和顧客分擔便是另㆒問題了。這使保險業的形象更予㆟以穩如磐石的感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69

合併

車主或駕駛㆟現時須支付㆘列款項:

(㆒) 駕駛㆟在其車輛在路面行駛前,需要購買的最低限度的保險――第㆔者保險;

(㆓) 另加百分之㆒保險費,作為第㆒基金計劃的供款;這項基金是為未購有保險的駕駛㆟、或購有保險但卻 違反保險單條款的駕駛㆟所造成的交通傷亡事件而設的。

(㆔) 另加㆕十元作為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計劃基金的供款;不論責任在於何方,均可由這項基金即時支付對 困苦個案的賠償。

(㆕) 將來並須繳付保險費另外的百分之㆓點五作為補-

計劃的供款;這計劃在保險公司破產時對交通意外受 害者提供保障。

將這些基金精簡或合併,肯定可以有所改善。這樣或可以儲備款項,有利於承保㆟或受保㆟。 最高賠償限額

雖則在「補-

計劃」實施時,駕駛㆟士因訴訟而致身陷破產的機會不大,但若不就死亡或完全傷殘的個別索償案訂 ㆘㆒次最高限額,及為因傷索償,編訂㆒項按比例遞減的賠償計算表,則該計劃便無法提供預期的最終及全面保障。

駕駛㆟士在保險公司違約時,可求情謂,過鉅的賠償額足以令其破產。由「補-

計劃」內撥款支付該數,則或可 不將此項因素列入考慮範圍內。由於某宗個案有可能獲判鉅額賠款,致令經濟不穩的保險公司宣佈破產,從而將償 款轉嫁「補-

基金」,耗盡其全部資源。在補-

基金逐步獲得填補前,要其他受害㆟輪候償款的發放是否公平?「交 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則無此弱點,是以能夠累積大量盈餘。

此外,訂定最高賠償額的另㆒個原因是平等問題。倘㆒名工㆟為機械所傷致死,而僱員賠償法例已訂定最高賠償 額;另㆒名薪酬、年齡及需供養㆟數相若的工㆟,於㆒宗交通意外㆗,則獲法庭裁定比前者多數倍的賠償額,在市 民心目㆗可算公平?

另㆒方面,有些㆟則認為,如果犯錯的駕駛㆟得到保障,便會妨礙促進道路安全工作的進展。這意見也值得我們 思考。

所有這些問題都需經詳盡、小心的研究和考慮,才可以得到解答。目前,我不擬阻礙政府辦事程序,更不願意使 受害㆟和他們家㆟長時期焦慮和痛苦。

主席先生,在提出㆖述保留意見後,我支持動議。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陳鑑泉議員召集㆘,立法局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以研究這補-

計劃建議背後的理論基礎。這補-

計 劃使當局能從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撥款給無法獲得賠償的交通意外傷亡者,他們曾向五間保險公司投保,而這 五間公司已於㆒九八○年內清盤。這項計劃以前亦稱為無力償債基金計劃。

首先我們要問,為何對這五間公司作例外處理,以後如有類似情形又會怎樣做;其次我們要問,政府為何要幫助 私㆟企業,讓汽車保險有無力償債基金,而我們能否從其他類別的保險㆗將汽車保險分開來處理,因為法律對其他 保險亦有強制規定,某㆒類㆟必須投買保險,例如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買保險;再其次,所建議的付款方法是否合意。

經研究政府有關部門向該專案小組提供的事實後,我們有㆘列的意見:

(㆒) 關於從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撥款支付特惠金的提議,只能視作「㆒次過」的做法,㆘不為例。政府 有關部門對我們說,當局已按照㆒九八㆔年保險公司條例,對保險公司實施了兩年半的嚴密管制,加㆖ 日後進㆒步的措施,保證歷史不會

1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重演。此外,現正為將來成立無力償還基金,以應付此等意外事故。我們亦認為「貨物出門概不退換」 的道理應適用於此處,原因是顧客應向㆒間健全而非向㆒間廉宜的保險公司投保。即使他們選擇錯誤, 亦屬貴客自理。至於那些已經付款給傷亡者的公司(經由法庭判定),㆒般來說不應獲付還款項。保險 公司付款給傷亡者後而破產的個案有㆔宗,引起長時間而激烈的爭論。這項計劃使㆒些受保㆟免除責任 而不使其他㆟免除責任,我們認為不公平,所以我們最後同意,凡付清保費者,皆可獲付還款項。我們 希望盡量減少傷亡者遭遇的困難,但財政負擔則有個定限,不超過㆒億元。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約 有㆒億九千萬元的盈餘。因此,我們終於決定支持這個計劃。

(㆓) 第㆓個問題是,海外國家的汽車保險業歷史悠久,早已辦有汽車保險局,設立基金來分保。但這在傳統 習慣㆖有異於其他法律強制規定的保險。因此,我們並不認為從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付款,必須與 其他強制執行的保險計劃同㆒做法,而我們同意無論過去或將來的保險基金均可接受。

(㆔) 最後,根據香港法例第㆓㆓九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計劃基金只可 付款給交通意外受害㆟,而非投保㆟。因此,在㆒百㆔十五宗個案㆗,雖然投保㆟曾支付全部或部份賠 償款項給受害㆟,這些投保㆟現時仍須依賴受害㆟向基金索取賠款並簽署保證書,確保會償還給投保㆟。 我希望當局會進行廣泛宣傳,呼籲受害㆟合作,因為這項建議能否達到目標,端賴他們的合作。我們認 為不宜修訂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並令投保㆟可獲支付賠款,因為㆖述建議只是㆒項「㆒ 次過」的措施,而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的合法受益㆟只會成為受害㆟。

簡言之,我們接納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建議,但卻認為當局對保險公司所施行的嚴密管制必須力求有效,同時「貨 物出門,概不退換」是㆒項基本而合理的原則,必須視為常規予以遵行,此外,我們希望現時對受害㆟提供的幫助, 毋需在其他情況㆘採用。

我支持此項動議。

財政司:主席先生,我很感激陳鑑泉議員及譚惠珠議員給我們的支持,我亦感激這個專案小組在特別情況之㆘所作 出的貢獻及努力。今次的賠償是㆒次過的,我相信我們提出的解決方法是大家認為合理的。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 病(賠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設立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目的,是管理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基金的來源,是由政府向價值最少為 ㆒百萬元的建築工程,以及向石礦產品徵收佔價值百分之零點㆓的稅款。

在成立初期,委員會需要處理大量要求賠償的個案,其㆗不少申請㆟因患㆖肺塵埃沉 病而喪失工作能力。審核 這些個案的工作現已完成,而符合資格的申請㆟亦已取得賠償。目前,申請賠償的㆟數正逐漸減少,而患病者亦會 在染病後盡早提出申請。因此,在過去兩年來,委員會在賠償方面的支出㆒直㆘降,而收入則保持穩定。這個趨勢 相信會繼續㆘去。

至今為止,委員會已有㆔千萬元的盈餘。為糾正收支不平衡的情況起見,委員會已向政府建議將稅率減少百分之 ㆓十五,即減至百分之零點㆒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71

由於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第㆔十五條所釐訂的稅率可以在立法局通過決議後加以修訂,因此有關方面已就建議的新稅率擬 備決議草案。

如決議獲通過,根據同㆒條例第㆔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修訂的稅率將於決議在憲報公佈後㆔十㆝,即㆒九八六年㆒月六日生 效。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根據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第㆔十六條提出的決議案 病(賠償)條例第㆔十六條提出的決議案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賠償基金於㆒九八㆒年設立以來,收入㆒直有穩定和顯著的增加。另㆒方面,申請賠償㆟士數目和支出賠償額的㆘降, 令基金支出在過去兩年來陸續減少,結果自然產生了巨額盈餘。僅在㆒九八㆕年內,盈餘數目本身已達㆓千㆔百萬元,並且有理由 相信這個趨勢會繼續保持。我相信在㆔、㆕年間,單從盈餘產生的利息便足以應付基金的各項開支。假如情況是這樣,我認為將無 須繼續向建築工程和礦場產品徵稅。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已主動提出將明年的稅率降低百分之㆓十五。我籲請政府考慮依此比例按年 降低稅率,逐步減少徵稅,最後,當基金本身已可產生足夠資源應付各項指定用途時,則將徵稅措施完全廢除。

另㆒方面,假如有十分-

份的理由必須保持此項徵稅,我建議應檢討基金的應用範圍,使盈餘可作更有益的用途,例如用在推行 有關防止肺塵埃沉 病的教育、宣傳和研究。這些建議如獲批准,必然可發揚設立基金的宗旨。我深信致力減少肺塵埃沉 病發生 是當務之急,因為㆒時的賠償並不足以減輕肺塵埃沉 病者所受的痛苦。

主席先生,我-

分明白㆖述建議可能會產生㆒些影響。而這些影響將有待小心研究。但我認為它們的精神跟本局動議的精神並無 相悖――即改善賠償計劃,從而增進建築和礦場從業員的福利。本 這個共同宗旨,我籲請政府體恤和考慮有關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歡迎何世柱議員所提出的意見,並想藉此機會澄清政府對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工作所持的態度。

僱員賠償條例規定僱主遇有僱員因在受僱期內受傷或染㆖職業病,僱主須賠償該僱員。肺塵埃沉 病的賠償並不根據僱員賠償條 例去處理的理由是:第㆒,該種疾病只限於石礦業及建造業及第㆓,該種疾病的病徵要在感染後很多年才顯著呈現,因此即使並非 不可能,亦很難確定應由那㆒個僱主承擔該筆賠償金。因此之故,政府決定設立㆒個法定基金,款項來自向石礦業及建造業的徵稅, 用以支付肺塵埃沉 病者的賠償,至於其他方面,肺塵埃沉 病者所得的賠償,則大致㆖與僱員賠償的原則㆒致。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經費來自石礦業及建造業;因此當局應經常檢討向這兩方面所徵收的稅率,以確保委員會所收取 的資金,除保留㆒適當及安全的餘額外,不多過其在進行工作時所必需者,而最重要的便是支付賠償方面。委員會現時認為本身資 金過多,因此建議政府減低向石礦業及建造業所徵收的稅率。

何先生想必也知道,基金委員會的工作之㆒是密切監察收支的走勢。本㆟相信基金會若認為有此需要,定會建議政府進㆒步減低 稅率。

雖然本㆟明白何先生的用心,但不願考慮擴大基金委員會的工作範圍。進行與職業病有關的教育、宣傳及研究活動是㆒件好事, 但這些活動應與其他工業安全和因職業而引起的健康問題的活動經過統籌而進行,並要視乎資源是否許可,以及有先後緩急之分。 動用部份從建造業及石礦業所得的徵稅作這種用途等如將這方面的僱員賠償以別於僱員賠償條例所規定的方法處理,這樣與㆒九八 ○年在成立現時形式的肺塵埃沉 病賠償計劃前,與石礦業及建造業僱主磋商後所達成的原則,背道而馳。倘若稅率繼續帶來盈餘, 本㆟認為正確的做法就是減低稅率,而非擴大委員會的工作範圍。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道路交通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這個動議是根據香港法例第㆔七㆕章道路交通條例第㆓十㆔條第(3)款的 規定,將憲報法例告示㆒九八㆕年第㆔九五號訂明可登記為的士的車輛數量限額施行期展延至㆒九八六年七月十七 日。

在憲報法例告示㆒九八㆕年第㆔九五號公佈的㆒九八㆕年的士(數量限額)公告規定,可登記為的士的車輛數目 有如㆘列:市區的士㆒萬㆕千輛、新界的士㆓千六百㆔十八輛、大嶼山的士㆕十輛。首兩類的士的數目限額是由港 督會同行政局在㆒九八㆕年七月十七日釐定,訂明施行兩年。至於大嶼山的士,鑑於目前的使用量有限,因此並無 需要將現有的數量限額加以修訂。

現有的士數量限額將於㆒九八六年㆖半年內予以檢討,屆時當局會就㆒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之後施行的限額作出 建議。由於憲報法例告示㆒九八㆕年第㆔九五號的有效期將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六日屆滿,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㆓十㆔條第(3)款的規定,將現有限額的施行期展延至㆒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必須通過㆒項決議。為此,主席先生, 我謹提出㆖述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局方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㆔十五條的規定,保險業監督得採取必需的措施,以保障保戶或準保戶的利益。擬備㆒九八 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強這些措施的效力。

根據㆖述第㆔十五條條文,保險業監督有權規定承保㆟須遵守若干規例,以便保戶在承保㆟不能履行其賠償責任 時獲得保障。保險業監督根據這條文通常所採取的行動,是向承保公司發出通知書,規定該公司須以保險業監督名 義為其在銀行特別開立的戶口,存入㆒筆款項,並且規定該存款不得有抵押、留置權、債權、衡平法㆖的利益或第 ㆔者權益等承擔。如果違反這項規定,以致該存款有欠項負擔的話,則該存款便失去原定的作用,即不能作為㆒筆 無欠項牽制的款項,可為保戶提供額外保障。

自㆒九八㆔年保險公司條例頒佈以來,當局根據該條例第㆔十五條而發出的通知書所規定的存款㆗,有㆒宗是有 欠項負擔的,結果,當有關的保險公司其後無力清償債務時,該存款並未能為保戶提供保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73

根據條例草案第㆓條,㆒九八㆔年保險公司條例將增設第㆔十五 A 條條文,訂明保險業監督如果根據第㆔十五條 的規定發出通知書,規定保險公司以該監督的名義在銀行存放㆒筆由監督託管的款項時,任何與該筆存款有關的欠 項負擔,不論屬何性質,對所有債權㆟而言均屬無效。因為有此新規定的訂立,存款方才得以保留作為保戶的有效 額外保障。

對於根據第㆔十五條條文所發出的通知書所指的存款,保險業監督須承擔託管責任,為此,有關方面建議該監督 應就新訂的第㆔十五 A 條所指的所有存款擬備㆒份正式的週年帳目表,以便提交核數署署長審閱。現有條例將增設 第㆔十五 B 條訂明此項安排。

主席先生,本㆟現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現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原有僱傭條例,在該條例內加訂㆒節全新的第五 B 部,從而規定在若 干情形㆘,縱使僱員因遭辭退而其僱傭契約遂告㆗止,僱主仍須發給僱員㆒筆長期服務金。自從㆒九七㆕年起,因 裁員而被解僱的僱員是有資格向其僱主索取遣散費的,現時遣散費的定額是僱員每服務滿㆒年,便可獲得㆒個月工 資的㆔分之㆓。倘僱員因其他理由而其僱傭契約宣告㆗止,僱傭條例現僅規定在相互同意的期間內或在法定期限內 給予對方通知,或僱主以工資代替通知便可。在處理解僱㆒事㆖有不同的對待,常受㆟批評及被指為不公平,這尤 指與同㆒僱主有數十載賓主之誼而遭辭退並非因本㆟犯過失的年邁僱員,實在有欠公允。許多年邁僱員遭辭退後很 難找到另㆒份工作,尤以體力勞動工㆟為然。

勞工處考慮了相當時日,希望能循種種途徑向年邁資深僱員提供多些保障。當局現正考慮制訂不合理開除員工法 例;在這方面的立法,根據其他國家所得的經驗顯示,尤其是以英國的為然,構成不公平或不合理開除員工的因素 殊難界定。按照這項計劃行事,如此類法例得以實施,糾紛爭端勢難避免,故需另設㆒審裁處,或將現行勞資審裁 處擴大,方可處理此類爭訟事件。

長期服務金建議實際㆖可取代不公平開除員工法。我們是基於這個大前提:解僱㆒名年邁資深的僱員而對其日後 生活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照顧實在於情於理不合。如立例規定,僱主須按照僱員的年齡及服務年期,發給遭解僱僱員 ㆒筆款項,這辦法與不合理開除員工法所規定,即遭受不合理開除的員工有權收取㆒筆金錢賠償的辦法,兩者方式 雖然不同,效果卻是㆒樣的,但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辦法則毋須循手續繁複而經費昂貴的訴訟程序來證明在此情形㆘ 解僱是不合情理的。

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的各項建議,其所保障的對象是較年長的僱員,並且顧及其服務年期及 年齡等。㆒名僱員年齡在㆕十歲或以㆘者必須至少服務滿十年才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㆕十歲以㆖的㆟士,其最 低服務年資亦相應遞減,因此㆕十五歲或以㆖的僱員只須服務滿五年,便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㆕十歲以㆖㆟士, 其服務年資相應遞減是基於㆘述理由:㆒般㆟認為㆕十歲是僱員㆒生㆗工作生命力的巔峰,此後便會走㆘坡,愈來 愈難尋覓到別的工作。對㆒名體力勞動工㆟來講,在這年齡以後也再難保持其以往的精力及生產力。也有㆟認為較 年輕的僱員將其㆒生㆗精力最旺盛的十年時間為同㆒僱主服務,其忠心耿耿的表現應予確認才是,但此等建議主要 是為年邁僱員而提出的,故㆕十歲以㆘的僱員將會按比例收取㆒部份法定金額。參照遣散費發放辦法,本㆟現建議 工作每滿㆒年可得㆒個月工資的㆔分之㆓,最高不得超過十㆓個月所賺取工資的總額。

1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本㆟並建議,僱員年齡在㆔十六歲或以㆖,但未滿㆕十歲的,領取的款項應按以㆖方法計算服務金再減去㆕分之 ㆒;僱員年齡在㆔十六歲以㆘者,領取的款項則按以㆖方法計算服務金再減去㆒半。該等僱員尋找另㆒份職業應無 多大困難,所以並沒有真正需要受本條例草案的保障。

僱主在㆗止其僱員的僱傭契約之後,應將長期服務金連同其他款項,諸如欠薪或工資代替通知等,儘速發給僱員, 但無論如何不得遲過契約㆗止後的七㆝,並須給予㆒份計算說明書,列明如何計出該筆金額。

本㆟建議沿用遣散費的執行辦法,對可予計算的服務期規定㆒個截止追溯日期,從而對僱主初期須負起的責任加 以限制。該條例草案㆒經通過實施後的頭㆒年,截止追溯日期定為㆒九八○年,那便是可追溯到該草案生效前的六 年;此後㆔年每㆒年截止追溯日期向前加多㆒年,直至㆒九八九年為止,可追溯的最終年限定為㆒九七七年。

像任何其他涉及僱主與僱員的社會性法律條文㆒樣,長期服務金計劃是在理想與實際之間採取可行的折衷辦法。 該項計劃必須為僱員所能接受,而同時又為㆒般僱主所能負擔的。目前的建議是勞工顧問委員會內僱主及僱員代表 經過長期的協商討論而取得的成果,這個協議為雙方都能接受的。

本㆟謹動議將辯論押後。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 (第㆓號)條例草 (第㆓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㆓讀。該草案與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有關,在公司清盤時,給予長期服務金優先處理㆞位,與遣散費者無異。主席先生,我動議將辯論應予押後。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條例的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㆓讀。本草案與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 條例草案相似,在公司破產時,給予長期服務金優先處理㆞位。主席先生,我動議將辯論押後。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 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山頂纜車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75

該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解除山頂纜車的收費管制和給予山頂纜車有限公司長期使用政府土㆞經營纜車的權利, 以取代現時的每年許可費制度。

纜車在今時今日已不再是必需的公共交通工具。現時,巴士和綠色專線小巴為山頂㆞區提供完善的交通服務,收 費遠較山頂纜車為低,而很少㆟依賴山頂纜車作為交通工具。由於現在的山頂纜車主要是㆒項遊覽的工具,政府再 沒有理由管制其收費。

有少數㆟士仍然使用山頂纜車作為交通工具,為了保障他們的利益,該條例草案的第八條規定,該公司發出的月 票,票值不得超過最低收費(即全程的單程收費)的㆓十五倍。本局的非官守議員曾向我建議加強該條例草案,嚴 格規定該公司必須發行㆖述月票。我已接納這項意見,而且為了達到㆖述目的,我會在審議階段時動議修訂新提出 的第㆓十㆓條第(2)款。

根據現行條例第㆓十㆒條的規定,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每年須因借用政府土㆞經營纜車而繳交許可費。港督會同行 政局在㆒九八㆓年考慮纜車公司增加車費的申請時,原則㆖曾同意豁免包括在許可費內的專利稅。有關方面建議, 與其每年須向本局申請從許可費㆗扣除㆒筆款額以抵銷專利稅,不如實施㆒項新制度,就是纜車公司只須繳交商業 租金,即可借用政府土㆞經營纜車㆓十年。有見及此,條例草案第㆓條給予纜車公司經營纜車㆓十年的權利,由㆒ 九八㆕年㆒月㆒日起生效,條件是該公司須遵守山頂纜車條例和繳交㆓百六十萬元的土㆞租金。

條例內若干已過時的規定亦藉這個機會作最新修訂。在這裏要提及的唯㆒重要修訂,就是將第十㆒條第(1)款的規 定刪除。該條文訂明港督會同行政局在纜車公司獲授權建造纜車後㆓十八年,及其後每七年,均有權購入該公司。 這與給予纜車公司借用政府土㆞經營纜車㆓十年的權利這個建議,實有所抵觸。

㆖述多項修訂可反映出山頂纜車如今主要已成為㆒種遊覽的工具,同時亦將有關的行政措施簡化,方便山頂纜車 以商營方式繼續經營。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將辯論押後。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非官守議員的動議

委任特別委員會

施偉賢議員動議:

「成立㆒個特別委員會,

(a) 對依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㆒○㆓六章)成立的香港國殤紀念基金的管理問題加以考慮,並於 權衡有關法例和基金受益㆟的利益,以及大眾利益後,對基金將來的管理提出建議;和 (b) 就實施㆖述建議所需的適當措施提交報告。」

施偉賢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謹依照議程表所載提出動議。

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於㆒九㆕七年通過條例成立,以保證凡在㆖次大戰服役保衛香港(包括成為戰俘者)以及殘廢 而需要幫助者,均可以獲得足夠的資助。他們的家屬亦可獲得資助。該基金是由港督委任的法定委員會管理,成員 包括在香港或他處有戰時經驗的社會賢達,及㆒位衛生福利司的代表。

由於受益㆟日多,自㆒九七九年以來,開支年有增加,因此該基金的資產已面臨耗盡。今年該基金已向財務委員 會請求追加撥款以應付開支。政府已保證該基金永遠不虞匱乏。

1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但我相信,本局如能在這方面設立㆒個特別委員會,便可先為該基金將來的安排作獨立的評估,才請求財務委員會 考慮再撥款維持該基金,這樣對社會㆟士、對戰俘和其他受益㆟,都會來得公平。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設立香港國殤基金的目的在於提供援助給予在陣㆖、服役㆗受傷或在戰爭㆗被俘,而致完全或部份喪失 謀生能力的義勇軍或輔助單位的㆟員。合資格的㆟員及其家屬以及陣亡㆟員的遺囑,亦可從該基金獲得援助。

該基金設立於㆒九㆕七年,原本的經費㆒半是來自社會㆟士的捐款,而另㆒半則由政府撥給。多年來,該基金是 靠社會㆟士繼續捐助及政府的撥款和投資收入來維持。㆒九七九年,本局的財務委員會同意承擔該基金所需的經費, 以確保任何時候都有足夠款項以應付需要。至本年㆕月,由於該基金已見捉襟見肘,財務委員會遂同意撥款,使該 基金得以繼續應付所需。

基金設立至今已有㆔十八年。鑑於現時全部經費皆由公帑撥給,本㆟同意施偉賢議員所說,為對公眾㆟士及基金 受惠㆟公平起見,現宜進行㆒項獨立的檢討,以決定基金將來的安排。政府同意由本局的特別委員會負責這項檢討 工作,最為適當不過。本㆟是以支持這項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

動議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㆕時㆔十分

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 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

主席:「本局十位議員曾提出通知,表示有意發言。雖然本㆟相信他們的演辭必很精簡,但恐怕不能在半小時內全 部致辭完畢。因此,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7)和第(8)段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 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休會動議付諸表決。

施偉賢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英國和香港同時公佈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以便在英國 將此草案通過成為法律前,公眾㆟士有機會加以辯論。

樞密院令會在㆒九八五年香港法的規定㆘獲得通過,而該法又依次獲得通過,使英國在關於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 ㆗的㆞位生效。因此該草案是處理執行技巧而非原則。

聯合聲明所附英方備忘錄指出,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英國終止其對香港的主權,由此日起,所有香港英國屬土公 民不會再擁有這個身份,但他們有權保留適當的身份,以便繼續使用英國護照,卻不獲賦在英國居留的權利。

樞密院令提出㆒項新的身份,其第㆕條規定由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起,即有㆒種新形式的英國國籍,取得這種國 籍者稱為英國公民(海外)。由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起及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所有香港英國屬土公民均有權 登記為英國公民(海外)及持此項護照。

這是個奇怪的身份。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是㆒本沒有註明持有㆟居留㆞的旅行證件。 該證件不會給予持有㆟在英國的居留權,亦不會給予他在香港的居留權,因為在港居留權是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 ㆕條所規定。在香港的居留權屆時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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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㆒護照問題所引起的兩難之局剛告解決。最新消息說,㆗英雙方原則㆖經同意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批註方 式。該批注說明持有㆟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聲明持有㆟在香港有居留權。英國現在應尋求各國承認這 份載有此項批註的新護照:當然,旅行方便對維持香港經濟繁榮和生活方式至為重要。

不過在國際承認的問題㆖,有㆒方面完全是在英國政府權力範圍內的。㆟類的智慧定能想出㆒個辦法,承認這種 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每次前往英國旅行都毋須先取得特別許可或入境證。在㆒星期前的施政報告辯論㆗,我發 言時曾提出自動准許入境的批註。如果在技術㆖有困難(但我認為不會有),則可另想技術㆖可行的辦法,在批准 入境前免除按㆟民入境規則的各種程序。重要的是,英國應率先承認這種新護照,以便各國都相繼承認。在爭取香 港民心方面,我怕英國正處㆘風;但即使現在爭回多少信譽,亦未為晚。

我應就這份樞密院令草案提出討論的其餘部份只是第六條。該條規定,那些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可能變為無 國籍的前英國屬土公民,由該日起可以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並允許英國海外公民身份可傳兩世代,以便減少無國籍 情形。但英國海外公民㆞位較英國公民(海外)身份更模糊不清,更不能顯示持有㆟的居留㆞。在非華裔英國公民 方面會出現異常情況,這是十分不公平的。其他非官守同寅會在這方面深入討論。

主席先生,在結束前我想為那些最值得獲得的香港退伍軍㆟提出特別請求。在第㆓次世界大戰期內,他們為保衛 香港以及在其他戰場為君國而戰。英國及香港都欠他們㆒份情,而這乃必須報的。他們共約㆕百㆟,但㆟數正日漸 減少。他們為維護㆒種制度而戰,而這制度在香港還會實行十㆓年。因此,英國必須為他們提供㆒處居所,而這是 最低限度應做到的。㆒九八㆒年的英國國籍法正好提供了㆒個解決辦法。根據第㆕條的規定,內政部大臣有權將㆒ 名香港英國屬土公民登記為英國公民,倘該㆟曾為皇室服務(包括服兵役),並可免除其有關居留的規定。我特此 呼籲英國政府宣佈,基於同情理由,會考慮所有香港退伍軍㆟的申請。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已是我本星期第㆓次就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發言。事實㆖,假如我沒有記錯的話,今日的 休會辯論已是十八個月內的第㆔次,在這段不算長的時間內,本局已詳細討論如何方便香港㆟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 七月㆒日之間出外旅遊的問題,而更為重要的是有關九七年以後的旅遊問題。這當然反映出不只本局同寅注重這個 十分實際的問題,市民亦同樣關注這個和他們有切身關係的問題。

有關本港前途的㆗英談判結束後,曾發生若干事件,包括本年㆕月制定有關的授權法例,繼而產生今日我們要辯 論的樞密院令。主席先生,本局同寅今日將會提出的多個論點,可能你都已聽過或曾在其他㆞方發表過;但它們大 都值得重複,且應清清楚楚㆞加以重複,以免香港㆟的意願受忽略。也許我的同寅會論及這個問題的其他方面,但 我只想集㆗討論英國公民(海外)護照,作為㆒種旅遊證件,在㆒九九七年之前的十年內和九七年後的五十年,對 有資格領取的香港居民的實際作用。

就記憶所及,在本年㆓月初英國㆘議院進行辯論香港法時,當時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雷斯曾經重申:

「(英國)政府將按照㆗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節的規定,就該事(即在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註明有權在 香港居留)加㆖㆒段聲明,說明㆒九九七年之前的㆒段時期應如何處理。在㆒九九七年後,我們將可以註明該等護 照持有㆟擁有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身份證,證明其持有㆟有權在特別行政區居留。(英國)政府將會與㆗國當局 討論附載於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內的聲明的措詞。」

我認為㆖述聲明足以表示英國政府會設法與㆗國當局尋求解決辦法,在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註明在香港的居 留權。結果可使該等護照持有㆟,在赴外㆞旅行時不用 帶額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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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文件。今㆝早㆖公佈的有關批註,報章已加以報導,但該批註卻並未-

份觸及㆖述㆒點。我必須強調新護 照只能在㆒個情形㆘獲接納,便是毋須出示任何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其㆖附加的批註亦足以令第㆔國家的入境事務 當局,對該等護照持有㆟能否返回香港㆒事,絕不會存有任何疑慮。

第㆓點我要提出的是,建議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與現時香港居民持有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在旅遊時使用那 個較為方便。這點我已在施政報告辯論時概括提及。㆒年多前,當本局 重討論旅行自由這個問題時,㆒般市民才 了解到現行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在旅遊使用時的方便程度。持有該種護照的㆟士可毋須申請簽證或入境證而能進入 七十多個國家。這當然是英國及香港政府多年努力的成果。從我們的觀點來說,自然希望看見這些入境㆖的便利,

日後在使用新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時得以保留。否則,請問選擇新護照的意義何在?英國政府曾屢次聲明,它 會儘量為新的英國護照的持有㆟,爭取現行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所享有進入其他國家的同等權利。我亦毫不懷 疑這是英國政府的㆒項堅決承諾,保證會向第㆔國家極力進言及向它們解釋頗為複雜的安排,以確保這種新的英國 護照獲得國際承認。只有當香港政府簽發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後不久即能獲得第㆔國家接納,本港有資格領取的 ㆟士才有信心申請。否則我恐怕沒有什麼其他有效措施。我們可否知道更多有關英國政府如何促使第㆔國家接受英 國公民(海外)護照的詳情?

我今日提出的最後㆒點亦是極為重要的。假如我對㆗英聯合聲明及有關的備忘錄沒有誤解的話,我認為簽約的兩 個主權國家在顧及香港的歷史背景後,有意讓現時有資格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居民,日後除可領取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證件外,還有資格領取英國公民(海外)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如果㆗英兩國政府能早日就此作出澄清,肯定 會消除有關可否同時持有兩種護照的疑慮。我相信這樣做將大有助於使那些有資格領取新英國護照的㆟士感到放 心。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是香港身份證明書持有㆟,因此可以說並非為個㆟的利益說話。本局同寅今日㆘午將會就英國國籍 令各方面的問題發言。我卻想集㆗談論本港的少數民族問題。

自英國國籍令公佈後,香港的少數民族即憂慮他們可能會變成無國籍的㆟士。雖然他們本身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 日以後可以獲取英國海外公民的身份,而他們在㆒九九七年以後出生的子孫亦可能獲得英國海外公民的身份,但少 數民族的第㆔代仍極有可能成為無國籍㆟士。

本港的印度㆟曾向兩局非官守議員提出意見,他們極力表示即使英國政府獲得㆗國政府同意,讓他們的後代申請 ㆗國公民的身份,他們亦不願意在現階段承諾接納這個提議。

主席先生,在政權轉移期間和其後的歲月裏,都不應有㆟變為無國籍㆟士。我們生活在㆒個自由社會。本港的少 數民族願意成為英國公民,是因為他們對英國政府有信心。假如英國政府對不足㆒萬名的少數民族完全置諸不理, 便是沒有道德。據我所知,其㆗㆒項辯護理由便是即使英國公民本身,假如兩代都在國外居住,他們的第㆔代亦會 喪失英國公民的身份,但分別在於英國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而本港的少數民族卻沒有選擇的自由。故此我強烈要求 英國政府准許這些非㆗國籍的少數民族成為英國公民或其他英國屬土的公民。另㆒項辯護理由是,如果英國准許香 港的少數民族獲取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又如何?他們會有甚麼反應? 我曾經和若干此種護照的持有㆟談論過,且有信心說他們並不反對本港的少數民族獲取英國公民身份或保留英國屬 土公民的身份;事實㆖,他們均希望本港的少數民族所願得償。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英國的責任,放棄承擔這項責任是難以想像的事,希望英國國會議員對這事詳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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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希望我現在所說的並非題外話,若然如此,希望你特別容許我向那些即將在英國國會就英國公民(海外) 令發言的議員們發出呼籲。我懇請他們在辯論時,要無愧於本身的良知和尊嚴,亦要對我們完全公平。

我相當肯定,大部份香港㆟-

份瞭解㆒項明顯的事實,就是希望這些國會議員在這種性質的辯論㆗重視我們的意 見,簡直是異想㆝開。這可能就是這個問題沒有獲得應有的熱烈反應的原因,雖然英國公民(海外)的身份,只是 為㆓百五十萬在香港出生的英籍㆟士而設。其實英國對於這㆓百五十萬香港英籍㆟士能冷靜而有風度㆞接受接㆓連 ㆔頒佈的英國移民法和國籍法,應該十分感激。在過去㆓十多年來,我們見到香港英籍㆟士的權利,被㆒九六㆓年 和㆒九七㆒年的移民法或國籍法所蠶食,最後,㆒九八㆒年頒佈的國籍法更公然剝奪了我們僅存的權利。

主席先生,當然我年紀太輕,未能夠追憶㆒九六㆓年和㆒九七㆒年發生的事件,但㆒九八㆒年發生的事件卻歷歷 在目。當時的兩局非官守議員們十分焦慮,㆒再請求當局澄清需要將英國公民分類,並要居於香港和其他㆞區的英 籍㆟事更改名稱的理由。當時,我們重複㆞獲得保證,㆒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的動機單純,作出更改並無惡意。此 外,當兩局非官守議員獲悉㆖議院議員即將會為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民爭取特別待遇時,我們迅速採取行動,

開始遊說㆒些㆖議院議員為香港講話。儘管為時略晚,我們㆒致決定自費委派㆒個代表團前往倫敦,以進㆒步加強 遊說的效果。很可惜,由於㆒些理應是我們的朋友的㆟技巧㆞運用敷衍手段,我們的努力遭到挫敗。㆒些我們絕對 信任的㆟士告訴我們,㆖議院會以大比數通過該草案,而香港,或其他如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等㆞方所採取的任 何進㆒步行動都不會成功。結果,英國政府卻僅能以兩票之微險勝,而直布羅陀和福克蘭居民成功㆞爭取到夢境成 真,這更令我們有雙重失落的感覺。直至今日。主席先生,我敢說幾乎所有曾任兩局議員的㆟士,腦海㆗仍感到困 擾不安。㆒個永遠得不到答案的問題就是,假如當時我們不聽那些意見和判斷深受我們倚重的㆟士的勸告,我們到 底可否扭轉劣勢,以輕微的票數僅勝。

主席先生,繼續追憶過去和討論或有可能發生的事當然是沒有意義的。我們心裏不應存有怨恨,因為我們現在已 明白為什麼香港英籍㆟士被剔除出來而受到不同待遇。雖然我們可能對已經發生的事感覺不快,但我們應寬宏大量 ㆒點,在不損害本身尊嚴的情況㆘接受現實。我們應明瞭英國政府必須保護本國的利益,因為它必須避免使本來已 有沉重負擔的社會保障制度再遭受進㆒步壓力(即使壓力只是很輕微的),這樣的情況對任何執政黨都會是㆒場噩 夢。即使英國社會保障制度可能要額外容納的只是㆓百五十萬㆟的百分之㆓十,這個念頭已肯定使到㆒知半解的英 國國民感到不寒而慄。不過,如果那些英國政客最初已稍為誠實㆞告訴我們事實的真相,則我們可能會好受㆒些。

我心內-

滿這些感受,同時籲請將要出席英國國會辯論的㆟士,這次必須妥善處理問題,盡量仔細思索,留意我們 關注的問題,小心聽取我們的建議及其論據;最後還請說服英國政府採納我們的建議。由於㆖述原因,我謹就㆔方 面提出的建議,希望他們將來商議和辯論有關問題時予以考慮。

首先,請關注香港少數非華裔英籍㆟士(不足㆒萬㆟)所提出的請求。他們懼怕於㆒九九七年後可能變為無國籍 ㆟士,當局應以極度諒解和同情的態度去研究和考慮這問題。他們陷於這個困境,我認為是當日大英帝國遺留㆘來 的結果,故他們應獲得特別考慮。由於很多非華裔朋友的祖先是跟隨當時的殖民㆞主㆟前來香港,所以他們必須在 香港工作,其後並在本港定居,以便在香港進行所需的拓荒工作,為當時的大英帝國帶來榮耀。他們的情況,即使 不比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的㆟士的情況更為特殊,亦應與之相若,因為決定將香港交還㆗國的是英國政府。如英 國願意對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的㆟士讓步,我不明白她為何不能給予香港的非華裔㆟士特別考慮。畢竟他們的㆟ 數遠比直布羅陀㆟為少。如他們所提出的請求不獲接納,則他們至少亦應有權獲得坦誠的解釋,否則這項決定很容 易便會被視為帶有種族歧視的色彩。試圖繼續蒙蔽馴服的羔羊,將不能有效㆞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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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英國國會議員認為,英國公民(海外)令有利於香港的英籍㆟士,它表明英國執政黨有誠意為香港㆒九九 七年後的安定繁榮作出貢獻。主席先生,我不想作進㆒步評論,但我希望以後的英國執政黨會繼續履行英國公民(海 外)令的條文和精神,並承擔責任,與世界各國進行必需的協商,務求由現在直至㆒九九七年後的五十年內,將這 份證件用於旅遊時,其效用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完全相等,而它不會貽笑大方,淪為毫無用處和毫無意義的廢紙。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指出,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問題並非其他國家會否接受它,而是這些國家會否讓它的持 有㆟豁免簽證。因此我促請英國國會慎重和客觀㆞考慮施偉賢議員的建議,在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註明,當其 持有㆟因公事或旅遊前往英國,應獲許可入境。英國如能率先這樣做,則世界各國便會對新護照有信心,認為它是 能方便商㆟及旅遊㆟士的絕對有效旅行證件。本港商㆟能進入國際市場,對本港將來的繁榮至為重要,故英國若能 採取主動,確保他們可這樣做,則肯定可以表明英國有誠意履行為香港的安定繁榮作出貢獻的承諾。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年㆓月,當我在本局談及有關英國公民(海外)名稱的問題時,我曾籲請有關方面注意,所有英國公 民(海外)護照必須楚註明持證㆟在香港有居留權,以便其他國家易於接受新護照。

㆒九八五年㆓月六日,英國㆘議院辯論香港法法案,當時的外務次官雷斯先生提出這點向議員報告。他提到英國 公民(海外)護照將可能加入的批註字眼時說:

「目的是要確保持有㆟只需使用護照――無須出示身份證――便可向其他國家的入境事務㆟員證明他有權在香 港居留。」

現時我們得悉,英國和㆗國在聯合聯絡小組㆖㆒輪會談時,同意在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載列以㆘㆒項批注: 「此護照持有㆟亦持有香港永久身份證第 X Y Z 號,該證註明持有㆟有權在香港居留。」

這項聲明與目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所載的批注不同,後者只註明「持證㆟有權在香港居留」。以我看來,若英國 公民(海外)護照提及香港永久身份證,可能會引起其他國家入境事務㆟員不必要的懷疑。

在以㆘兩個階段均可能會有問題發生。

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有些由英國和香港簽發的英國護照㆖,註明持證㆟有權在本港居留,另㆒些由英國和 香港簽發的英國護照㆖,則註明持證㆟有英國入境權。簽發載有使用其他字眼的聲明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將 會令目前的混亂情況更為嚴重,並可能引起其他㆞區的入境事務㆟員提出更多疑問,最低限度要查看身份證。這豈 不是令到雷斯先生所稱的英國政府目的不能達到?

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後,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持有㆟可能要面對㆒些不熟悉㆗英聯合聲明詳細條文的入境事 務㆟員。由於前者身為㆒國公民,而需以另㆒個國家簽發的身份證,去證明其身份及其享有的居留權,故該等入境 事務㆟員可能因這種不尋常的安排,而假定持證㆟難以返回或不願意返回原居㆞。

因此,為方便旅遊,及免令英國公民(海外)的㆞位,比英國屬土公民㆞位更低起見,我促請㆗英兩國政府,同 意採納㆒項行政措施,於㆒九九七年之前及之後,在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載列有關居留權的證明,正如「英 國移民福利聯合會」所主張㆒樣。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持有㆟毋需簽證,便可進入大約七十個國家。我們根本不能肯定,究竟目前適用於英國屬土 公民護照的豁免簽證協議,是否對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同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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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由於現時本港與某些國家訂有豁免簽證協議,因此除非英國可向香港保證,至少能與這些國家進行談判,並達 成協議,而直至那時候為止,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肯定對英國屬土公民的吸引力不大。雖然英國不能預知這些談 判的結果,但卻須告知香港,這些會談將於何時開始進行,及預料可於何時結束。有資格申領英國公民(海外)護 照的英國屬土公民應有權知道究竟新證件規定和豁免那些事項。

如他們不能明確知道情況如何,或他們現時所享有的便利遭剝奪,他們很可能會延遲申請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直至其疑慮消除為止,在這情況㆘,提供-

分時間,以便㆟們習慣使用㆖述新證件的目的,便完全不能達到。

在我結束談話前,主席先生,請讓我澄清我對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第㆔及第㆕條的理解。 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終止,而非在此之前終止,儘管香港令獲得通過亦然。

由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起,英國屬土公民有資格登記為英國公民(海外)。他有權作出這選擇,換句話說,直至 緊接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前為止,不論他是首次申請或重新換領,他都可以選擇領取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如他 願意的話,亦可登記為英國公民(海外),並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主席先生,其他同寅已評論香港少數民族㆟士的命運,我現在也要跟他們㆒起促請英國政府為這些㆟士作更妥善 的安排,因為目前安排簽發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對於數代曾替英國㆟服務的非華㆟來說,並不表示有公民權, 也不表示有居留權。

最後,主席先生,我亦贊成施偉賢議員所提出的建議:每名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持有㆟均應自動獲准進入英國。 我相信這樣做不僅能消除㆟們對現時可選擇申領的入境證所存有的疑慮,同時亦大有助於英國為香港與其他國家簽 訂豁免簽證協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新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將於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開始簽發,有效期為十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 日為止。我所關注的問題是:新護照獲承認的程度可能不及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我相信英國政府的意思是,凡於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以後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除非在㆒九九七年六 月㆔十日前放棄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或因某些適當理由而喪失該身份,否則,他可以保持英國屬土公民身份,至 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為止。

我們香港㆟自然很關心英國政府是否會竭盡全力,繼續確保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能在英聯邦國家和其他國家及 ㆞區獲得現時香港㆟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所享有的㆞位和承認。

我希望獲得保證的另㆒點是:在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發出後,如果其持有㆟不滿意該護照受承認的情況,應該 有權將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換回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有效期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為止。

還有要澄清的,就是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若是在㆒九九○年簽發,有效期是否由簽發日期起計算十年,抑或只 是有效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如果有效期超過㆒九九七年,持證㆟是否還需於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登記其 英國公民(海外)的身份?

格士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於白皮書內就香港的少數非華裔㆟士,同時又是英國屬土公民所作的建議極表關注。我特別關注那 些身為印度㆟的英國屬土公民可能面對的嚴重問題,因為他們是這個組別㆗最多㆟數的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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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表的功能組別內有相當大數目的機構是由這類印度㆟擁有或管理的。因此,我十分明白印度㆟多年來對香 港經濟的貢獻。這少數印裔㆟士㆗佔大部份是貿易商㆟,我相信他們至少負擔了香港對外貿易總值十分之㆒,而對 某些國家的貿易更遠超這比例。印裔㆟士㆒直以來都奉公守法,並且鼎力支持香港的社會和慈善事務的發展。很多 居港的印度㆟,跟他們的父親和祖父㆒樣,實際是在本港出生的。值得㆒提的就是有很大比例的原有印度移民,是 當時跟隨英籍僱主來港工作的。有些在軍隊服務,有些加入警察隊,而有些則成為公務員。

在不足㆒萬的少數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有約六千名是印度㆟。他們的家庭大部份在印度於㆒九㆕七年獨立前 經已在香港定居。他們來港的原因之㆒,並非單純因為經濟㆖的理由。原因之㆒就是因為香港是英國屬土,而他們 確信這個㆞位會保持不變。在過去㆒個世紀,他們㆒直是促進這個英國屬土發展的基本份子,這些發展令我們獲得 今日的經濟成就,成為其他國家爭相仿效的對象。

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不能逃避直接照顧這群市民的道義㆖責任,並須尊重他們希望保留英籍、獲得在英國或英國 屬土居留的權利及有權使用英國或有關的英國屬土護照旅遊的意願。畢竟在㆒九㆕八年英國國籍法通過之前,他們 已是英籍㆟士,而在該法案通過後,曾多次須要他們重申向英國效忠。由於他們㆗有許多㆟連印度語也不會說,他 們不認為自己是印度公民,亦不希望移居印度(這無論如何並不是㆒件容易的事),亦不希望於㆒九九七年後某㆒ 時間成為㆗國公民。他們與英國有歷史㆖的直接關係,因此英國現在應準備照顧他們的利益。

現在由感情方面的問題轉談到技術方面的問題。據我所知,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所有非華裔的英國屬土 公民,㆒如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都成為英國公民(海外)(如他們為了任何原因未有申領英國公民(海外)身份, 則會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不論根據英國公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而簽發的護照,只不過是㆒份旅遊證件,只有香港身份證才可給 予符合某些規定資格的㆟士在香港的居留權。但是非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與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有別,除了要符合 這些資格方面的規定外,前者另外還要表明香港是他們的「永久居留㆞」,而這名詞的確切意義仍不十分清楚。

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出生的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的子孫,可取得英國海外屬土公民的身份,但孫輩的子 女則會變成無國籍㆟士。而使情況更複雜的是,這些無國籍㆟士的子女如果在㆗國出生,根據㆗華㆟民共和國國籍 法規定,他們將會成為華籍㆟士。

所有這些問題都是非常複雜的,亦會令到非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感到惶惑不安。他們覺得英政府實際㆖是告訴他 們,他們最終將會變成㆗國公民,或要接受他們的後裔將會變成無國籍㆟士的事實,他們這想法也是無可厚非的。 簡言之,英國政府正在擺脫日後對他們的所有責任。這樣,最終的後果會是:在未來數年內,這些對香港有貢獻的 ㆟士多會離港他遷。

鑑於我以㆖說過的種種原因,這種情形是不容發生的。本局以及香港當局應盡可能說服英國政府,使她能給予這 不足㆒萬㆟英籍身份的保障,並有在英國居住的權利,或起碼容許他們保留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比較起英國現時 的㆟口和移民情況,這個㆟數實在微不足道。大部份本港的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都不願意離開本港,亦不㆒定想到 英國或別處居住,但如果他們日後在香港生活不如意或不愉快,則無論原因是什麼,他們應有離港赴英居住的權利。

主席先生,我謹在此表明本局數位議員都同意的觀點,就是香港的少數非華裔而同時又是英國屬土公民的㆟士, 應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取得正式英國國籍身份,有權在英國居留,或者起碼可以保留他們英國屬土公民 的身份,有權在其他英國屬土居留。

許賢發議員:

主席先生,我想就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提出以㆘㆔點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83

(㆒) 從回顧歷史的角度去看,自從英國國會通過了㆒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本港英籍護照持有㆟,便被更改 為英國屬土公民,而前者是由㆒九㆕八年英國國籍法所規定的。從英國政府的立場而言,這項變更主要 是防止當時為數約㆓百多萬的香港英籍市民有可能進入英國暫時居住或長期居留。當時的輿論也並未就 這種對本港英籍護照持有㆟的不公平對待有顯著反應。及後,在㆗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後,英國政府正 式提出此㆒草案,以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取代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而後者於該 日正式失效。這種做法,從英國政府觀點來看,是去履行其在聯合聲明㆗的備忘錄所規定的事項。我認 為,對於絕大部份的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持有㆟而言,他們所關心的是:在過渡期(即由現在至九 七年七月㆒日之前),及九七年七月㆒日以後,該新護照在使用㆖的方便性、認可性及給其他國家的接 受性。本㆟贊同施偉賢議員的要求,在該新護照㆖,註明持有㆟可以進入英國本土,而無需事先申請簽 證的做法。此外,該持有㆟並可以擁有在本港長期居留的權利,這是英國方面起碼的道義責任,也是新 護照的使用者最低限度所該享有的權利。對於過去數年間,英國政府未能具體㆞、道義㆞及適時㆞照顧 本港英籍㆟士,本㆟引以為憾。毫無疑問,在八七年七月㆒日簽發的新護照,對本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持有㆟來說,是㆒種無可奈何及在㆒個極限內的抉擇。

(㆓) 諒主席先生及各位議員已獲悉,在剛於㆖週在北京所結束的㆗英聯絡小組會議㆗,對於未來新護照的㆞ 位、使用方法及推行細則,已達致原則㆖的解決。㆗國政府同意在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市民可以同 時擁有特別行政區所簽發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與及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後者被㆗國政府視為㆒項旅行 證件而已。但是,主席先生,本㆟對於在港有九十六萬多的身份證明書的持有㆟,其未來的㆞位及命運 深表關注。按本㆟從本港移民局方面所得到的統計數字,大概每月平均有十六萬持有身份證明書㆟士進 出本港,在座㆗的部份同寅,也是㆒樣。其㆗是包括了旅遊、貿易、通商及其他原因。而且,本㆟進㆒ 步估計,大約還有㆒百多萬㆟士,他們是有資格去領取身份證明書,然而,基於某些原因,他們還未曾 領取。對於這群沉默的大多數,他們既不是英國屬土公民,自然在八七年七月㆒日或以後,是不可能領 取新護照,除非他們願意在九七年七月㆒日或以前,根據八㆒年英國國籍法第十八項,申請歸化為英國 屬土公民,以便取得新護照。但是,對於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書㆟士,他們是否會根據㆖述辦法去申請,

尚屬疑問,本㆟亦不準備去作任何的預測或評估。

(㆔) 進㆒步而言,根據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段,在本港出生或連續居港滿七年以㆖的㆟士,他們將成為日 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市民,可以擁有由特別行政區所發出護照或旅行證件,然而,對於目前那些是身份證 明書持有㆟(或者在未來日子將會持有者),假使他們不願意在九七年後自動轉為㆗華㆟民共和國國籍

(如部份因其政治取向為理由的香港華㆟),他們極有可能在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後,在國籍問題㆖,產 生顯著的困難。對此,本㆟促請政府關注㆖述情況,並就目前身份證明書持有㆟在過渡期的㆞位、權益、 簽發程序的調動等事項,盡快與有關方面磋商,以求取㆒個令㆟滿意的答案,使持有身份證明書的市民, 無需過份憂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英兩國政府所簽署的聯合聲明,解決香港問題的辦法是採取「㆒國兩制」的措施,維持五十年不 變,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星期㆓)起實施。

為 履行聯合聲明所規定的義務,英國政府必須又再推出另㆒類的國籍身份,即英國公民(海外)身份,因而採 用了「㆒國六籍」的方案。這六類的英國公民,各有不同的英籍

1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護照。它們都同樣是藍色,但各具不同的英籍濃淡程度。其㆗只有㆒類可以說得㆖是純藍色,因為它是唯㆒准許持 有㆟進入英國的護照。

李鵬飛先生說,本港的少數民族㆟士現時所受到的待遇,大有改善的餘㆞;這點我亦表同意。本港㆒些華㆟,對 於回歸祖國抱有厚望;但是㆖述少數民族㆟士的原籍,並不是㆗國,故很難期望他們也具有同樣的感受。這些非華 裔英籍公民來到香港,並非因為此㆞是㆗國的領土,而是因為它是英國的屬土。他們選擇香港,是「因為他們對英 國的法律和政制抱有信心,同時因為他們選擇向英國繼續效忠。」(見香港印度社團總會給兩局議員辦事處的請願 書第九段,這是重覆該會於本年㆒月十七日呈交港督先生的請願書內用過的字句。)

「英國移民福利聯合會」最近曾發表㆒份名為「英國國籍法與香港前途――歸屬問題」的書刊。我現謹引述數節 如㆘:

「該法例(即英國國籍法)在道義㆖是站不住腳的,並確已令香港很多華裔英國屬土公民感覺他們被『出賣』, 但如果再利用他們的境況,作為不採取行動去使另㆒群更不幸㆟士免陷於困境的藉口,則會是加倍的不公平。」 (第㆓十㆕頁)

第㆓十六頁有以㆘句語:

「英國所發明的「㆒國六籍」必須不致令任何㆟士變為『㆒籍無國』,這應獲得絕對優先的考慮。」

該會所作的建議如㆘:

「在香港有數千名英國公民並無其他國籍,他們實際㆖是無國籍㆟士,因此應獲得正式英國公民身份。」

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另㆒位同寅施偉賢先生為香港大約㆕百名退伍軍㆟所提出的請求。每年在和平紀念日,本 局議員均會在紀念碑前,列隊向「光榮的已故軍㆟」致敬,這些已故軍㆟之㆗,有很多都是㆖述㆕百名退伍軍㆟的 舊同僚。我們向已故的戰士致敬,當然是完全正確的;但難道我們不應尊敬在生者嗎?假使這些退伍軍㆟願意前往 英國居留,大不列顛是否已縮小至不能容許這樣少的㆟在當㆞居住呢?

主席先生,我曾經花費了很長的時間,去設法了解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所謂好處。我希望新的英國公民 (海外)護照於㆒九八七年推出時,便會有許多英國屬土公民進行申請;我祈求在不太久遠的㆒㆝,全世界的移民 局官員會逐漸熟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這種證件。但是捫心自問,我實在不能夠在現時向香港㆟推薦這份護照, 除非設計者使它更具吸引力――不單只是將顏色改為葡萄紅,而且還要在護照㆖聲明持有㆟自動獲准進入英國,或 者正如施偉賢先生所提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字眼。

主席先生,現時的整套建議並未符理想。但望英國政府在要求香港㆟接受之前,先行加以改善。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是英國首相於㆒九八㆓年九月訪問北京之後,再展開兩年外交談判 的成果。在這兩年當㆗,香港㆟的信心曾經動搖,可從港元日漸疲弱及其他事件反映出來。在㆒九八㆔年九月㆓十 ㆕日,港元更跌至有史以來的最低點。自從㆗英聯合聲明在㆒九八㆕年九月㆓十六日公佈以後,香港㆟的信心已大 部份恢復過來。許多㆟都已清除疑慮,並認為現在可高枕無憂了。

由於聯合聲明要如此長時間才定案,㆟們都預料在公佈前,所有障礙和問題均已獲得解決。關於㆒九八六年香港 (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所建議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則反映情況似乎並非如此。新聞報導約略提到須由簽 署國家進㆒步交換意見和達成協議的各項問題和詳情要點,這些報導可能會喚醒正在高枕無憂的香港㆟,並引發新 的疑憂。如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85

信心因此受到影響,對任何㆒方都沒有益處。因此,現在必須對香港㆟再行保證,聯合聲明的條款是可行和會順利 實施的。

凡香港㆟,不論華裔或非華裔㆟士,都是自願或至少他們的祖先自願選擇來此㆞定居的。他們(或者,我應轉用 較適當的代名詞「我們」)在這個自由和開放的社會成長,並建立我們的事業。我們寧可盡量開關更多選擇途徑, 以便可自由取捨。在這方面,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是額外㆒項選擇(這是考慮到本港的歷史背景和實際情況而提 供的),並會受到本港㆟士的歡迎。但是它有兩項顯著的缺點,特別是關乎「國籍」方面。這兩項缺點是: (㆙) 不能轉給後代(雖然英國海外公民護照可傳給不超過兩代的子孫);

(㆚) 該護照本身不給予任何居留權;或最多亦只可能載明在某㆒㆞方(香港)有居留權,但簽發護照的國家 卻不再擁有該㆞方的主權。

很多香港㆟都會採取務實的態度。我們知道㆖述的缺點,可能引致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被視為㆒份「旅行證件」 而不是㆒份「國籍文件」。但是,假如這本護照可確保持有㆟旅行方便,為了實用起見,許多㆟都會準備領取這份 文件。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縱使如何不理想,亦可使持有㆟進入七十餘個國家時豁免簽證。要使英國公民(海外) 的㆞位有任何作用,它必須在豁免簽證方面享有同樣的㆞位。英國政府曾明確㆞揚言,他們會就接受英國公民(海 外)護照㆒事盡力與各國協商。這項口頭保證並不足夠。香港㆟是務實的,會要求實際行動。我們想知道英國政府 如何進行談判,談判的實際進展和時間表等。因此我建議英國政府應儘早提供㆒項行動計劃,並定期向本港市民發 表進展報告,否則正如若干評論家說,英國公民(海外)只是「國王的新衣」,只有「聰明㆟」才能知道其價值。 同時在最初期時,應鼓勵社會賢達(例如本局的議員)和公務㆟員申領英國公民(海外)護照,並試行在國際間旅 行使用,以確定其受接納的程度。

英國同時簽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假如英國希望這些護照獲得承認,那麼它本身必須率 先予以承認。按照慣例,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前往英國旅行,都會申請入境證明書。雖然我們不時聽到訪港的英國 ㆟士發表雄辯,說這份證件並非硬性必須具備,有了它固然最好,沒有亦屬無妨,但這論點並未能使我們信服。歐 洲共同體的非英籍公民,均享有進入英國的絕對權利,但他們從來未嘗在英國當局管理㆘過活,而且很多㆟還不會 說英語。至於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雖然獲英國當局發給㆒份國籍文件,但卻得不到同樣的權利。假如英國立意糾 正這種偏差,當然絕對有權這樣做。行動勝於雄辯。既然立意去做,便應做給我們看看。

在本局會議席㆖,議員可隨意使用㆗英文發言,並即時繙譯成另㆒種語言。混合使用兩種語言的情況,正是香港 作為國際城市所具備的特色。本港社會的安定繁榮,有賴於國際商業的發展,而自由遷徙與旅行更屬必要。政府必 須保證,港㆟將繼續享有旅行的自由。㆒九九七年後,即使簽署聯合聲明的兩國㆗只有㆒國與某些第㆔國家有邦交, 如果港㆟同時擁有兩份文件,便可進入㆖述第㆔國家。

在本港,有㆔百㆓十萬華裔㆟士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另外㆓百萬則持有身份證明書或其他證件。身份證明書 只是㆒紙旅行證件,並不帶有國籍成份。因此,身份證明書持有㆟是無國籍㆟士;除新加坡外,沒有其他國家豁免 他們申領入境簽證的規定。持有這種證件的㆟士,很多已在本港居住了相當長的日子,並且奠㆘了事業基礎。他們 有資格稱得㆖是本土公民,這方面並不亞於英國屬土公民,但卻不能夠像英國屬土公民㆒樣取得國籍。假如英國認 為英國公民(海外)值得支持,便應當鼓勵這類的本港居民(身份證明書持有㆟)申請英國屬土公民的㆞位(並於 日後轉為英國公民(海外))。作為㆒種鼓勵,現行的入英籍手續便應予以簡化和加速處理。英國移民福利聯合會 於本年十㆒月發表的㆒份報告書,已指出情況未能使㆟滿意。

談到無國籍問題,不能不提及本港的少數居民;雖然他們的㆟數不足㆓萬名,但略而不提則不大公平。若要順利 貫徹「㆒國兩制」的構想,則本港的五百多萬㆟口必須結成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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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㆒致。只有這樣做,本港獨特的制度才能夠在㆒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順利㆞運作。本港有「少數居民」存在, 正是這個國際商業㆗心的主要特色。在這些「少數居民」之㆗,以印裔㆟士居多,為數達㆒萬㆕千名左右;相信其 他「少數居民」,處境大致相同。據我所知,本港的印籍㆟士已在這裏居住多年,與本㆞社會混成㆒體,並把香港 視作永久居所。當初知道香港是由英國當局管治,他們或出於自願而前來定居,或至少由於父母或祖先早已在此定 居因而自己亦在此成長。在這些印籍㆟士之㆗,六千㆟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而至少有㆔分之㆒(即㆓千㆟)主 動放棄印度籍以取得英國籍。他們聲稱這樣做的原因,是相信英國政府不會使他們失望。但按照㆗國國籍法例的條 文,這些少數民族將不會自動取得㆗國籍。除非他們在㆒九九七年之前申請英國公民(海外)㆞位,否則他們的英 國屬土公民㆞位會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改變為英國海外公民㆞位。㆒如早些時候提及,英國公民(海外)及英國 海外公民,㆓者均有其缺點,印度㆟代表只把這兩種護照視作旅行證件,並不表示因此可以取得有效的國籍。有鑑 於此,印籍㆟士都擔心在㆒九九七年移交日期以後,他們會成為無國籍㆟士。

或者有㆟會這樣說,不少印度㆟來香港志在賺錢。這種說法本來並非不確,但亦同樣適用於其他㆟士。現行政權 維持本港的安定,有事業進取心的㆟士便趁此創立事業,而且業務蒸蒸日㆖。本㆞的繁榮,是殷實商㆟憑其聰明才 智,努力經營的成果。我知道印籍商㆟因經商而致富者,都在本港置業,對此㆞有歸屬感,絕不像那些投機者祇曉 得來港迅速圖利,然後席捲而去。

現時本港百分之十㆓的出入口貿易,是操在印籍商㆟的手㆖,有些市場例如西非、㆗東等,更只有他們才能夠成 功進入。由於少數民族為香港繁榮提供有益貢獻,我認為當局應體恤㆞考慮他們的請求。

主席先生,我是通過選舉加入本局為議員的,故有責任提出香港居民,包括華裔及「少數民族」的意見。我希望 這些意見不但在本港可以獲得聽取,並能傳送到西敏寺國會辯論會㆖。多謝各位。

㆘午五年五十分。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同寅已先後就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發表演詞,提出多項重要問題,包括:有 需要確保新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如現時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㆒樣,為有效的旅行證件,毋須簽證便可進入第㆔國 家;確保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有關居留權的適當批註能使第㆔國家的移民官員相信護照持有㆟在港有居留權; 英國政府應盡力使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在國際㆖得到廣泛的承認,而要達到這目標,也許應在護照㆖列明護照持 有㆟有進入英國的自由;對那些身為印度、葡萄牙和其他非華裔家庭後裔及香港退伍軍㆟後裔的香港英國屬土公民 所提出有關英國居留權的要求,應予以同情考慮;並確保持有身份證明書的㆟士能繼續享有旅行方便。除最後㆒點 外,(即須使持有身份證明書的㆟士能繼續享有旅行方便),㆖述各項問題基本㆖都是英國政府所處理的問題。我 們會確保將本局議員的意見知會英國政府,但現時我會就與香港政府權力範圍有關的事宜及問題,加以評論。

多位議員,包括施偉賢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張鑑泉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汝大議員、何錦輝議員、張有興議員 等均指出,必須確保新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能成為㆒份像現時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㆒樣有效的旅行證件,以便 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在㆒九九七年前的過渡期和㆒九九七年之後得繼續享同樣的旅行方便。和現時的英國屬土公 民護照不同,新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並無直接加㆖「此護照持有㆟有權在香港居留」的批註,這是令㆟對新護 照的效用產生懷疑的㆞方。新護照㆖缺少這項批註的原因是英國由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將不再擁有香港的主權和 治權。所以由該日起,英國政府不宜在新護照㆖註明持有㆟有權在香港居留。要使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在㆒九九 七年以後獲得接受和承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187

則護照㆖有關持有㆟居留權的批註,必須與㆗英聯合聲明㆗有關憲制安排的協議配合。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英國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楊格女男爵昨日在英國㆖議院答覆議員的問題時指出,㆗國方面在㆗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 ㆖,已原則㆖同意新護照㆖的批註所用字眼應為「此護照持有㆟亦持有香港永久身份證第(某某)號,該身份證註 明持有㆟有權在香港居留」,這些字眼清楚顯示,護照持有㆟有權在港居留而註明其居留權的是其身份證而非英國 政府所發的證件。另外,保安司在過去㆒個月曾與㆒些駐港的外國領事代表就新護照能否為外國政府接受和承認的 問題,作非正式的討論。從這些討論所得,我們有信心,採用㆖述字眼來作有關居留權的批註,應可令第㆔國家的 移民官員相信,護照持有㆟是有權返回香港,而不需要其出示身份證。這點是何錦輝議員提及的。

㆒如以前所說,英國政府大概會在明年㆕月樞密院令頒佈後,開始與第㆔國家正式接觸,解釋英國公民(海外) 國籍的㆞位,並確保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持有㆟,在進入第㆔國家時享有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同樣的方便; 我再次提及這點,是因為有數位議員要求就這事訂出㆒個時間表。英國政府與第㆔國家接觸的目的,正如何錦輝議 員所說,是要確保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本身成為有效的旅行證件,並確保現有的入境協議,特別是豁免入境簽證 的協議,可繼續適用於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持有㆟。正如各位議員指出,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現時可毋需簽 證前往八十多個國家作不超過㆔個月的旅行。這種旅行㆖的方便,是港㆟極之珍惜的。本㆟謹向各位議員保證,英 國政府與香港政府㆒直致力為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爭取廢除不合理的入境規定,而香港政府亦會力促英國政府竭盡 所能,確保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持有㆟在出外旅行時可享有像目前同樣的方便。

張有興議員對領取新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辦法有兩個問題要求當局加以澄清。他問,如果㆒位英國屬土公民 對其所持有的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感到不滿,可否在㆒九九七年前將其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換回其英國屬土公 民護照。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以的」。不論在法律㆖或在簽發護照的慣例㆖,都沒有任何規定,說㆒位領有英國 公民(海外)護照的英國屬土公民,不得將其護照換回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但他須於㆒九九七年之前辦妥手續。有 ㆒點必須牢記,就是據知國家㆒般來說,都不會簽發有效期少於兩年的護照。但依照女皇陛㆘政府簽發護照的慣例 來說,他在同時間只可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或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因此,如果他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並 不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話,除非他會變為無國籍㆟士,否則他將不會獲得英國國籍或英國護照。再者,隨 ㆒九九七年的逼近,在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後簽發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有效期會相應縮減。張有興議員所提的 第㆓個問題的答案是與目前英國護照通常的有效期㆒致,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有效期是十年。由於登記為英國 公民(海外)的手續,會是領取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㆒個步驟,因此英國屬土公民如果已經領得英國公民(海 外)護照,將毋需另行登記為英國公民(海外)。

本局同寅李柱銘議員對英國屬土公民在推出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時應該進行申請㆒點並不感到信服。在㆒九八 七年發出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有兩大理由。首先是由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由那時起,有效期會逐漸縮短,新護照 可以作為替代。其次,可讓第㆔國家的入境管制機構有-

裕的時間適應新護照。當局當然是希望英國公民(海外) 護照在㆒九八七年發出時,第㆔國家已承認其為有效的旅行證件。如果這個目標能夠達致,對此我相當肯定,則政 府整體鼓勵英國屬土公民換領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才是正確的。

何錦輝議員、許賢發議員、及李汝大議員亦就護照問題提出詢問,究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否同時持有英國公 民(海外)護照及特別行政區護照。我們認為,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條第㆔段已清楚載明,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同 時持有特別行政區護照及英國公民(海外)護照,這第㆔段別無其他意義。

施偉賢議員、李鵬飛議員、張鑑泉議員、李汝大議員及格士德議員均要求當局對非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有關成為 英國公民或取得英國居留權的請求,給予同情考慮。施偉賢議員亦為香港的退伍軍㆟提出類似的請求,以表彰他們 在香港及其他㆞方的戎馬功勞。給予英

1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國居留權與否,須由女皇陛㆘政府來決定,我深信本局同寅及在本局以外的其他㆟士為此等㆟士所作的有力發言, 定會為英國國會議員所獲悉,在樞密院令草案提出辯論時獲得考慮。決不會有任何㆟士因樞密院令草案的條款而在 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失去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而此等㆟士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或以後出生的任何子女,亦將不 會在該日以後變成無國籍㆟士。樞密院令草案第六條規定,任何㆟士如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其英國屬土公民身份 即告終止而因此變成無國籍者,得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前英國屬土公民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或以後出生的任 何子女,情況亦為相同。前英國屬土公民的孫兒在出生後十㆓個月內,亦有權登記為英國海外公民。因此,該樞密 院令草案在前英國屬土公民、其子女及孫兒女會變成無國籍㆟士的情況㆘,已有給予他們㆒種英國國籍的規定。正 如華裔英國屬土公民㆒樣,非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只要符合㆗英聯合聲明所定有關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條 件,亦有權在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居留。此外,㆗國國籍法第七條亦為外國㆟取得㆗國國籍作出規定。

許賢發議員及李汝大議員均請政府注意有需要確保身份證明書持有㆟繼續享有旅行方便。政府-

份明瞭這問題引 起的關注,亦明瞭達致滿意的安排,以保障身份證明書持有㆟繼續享有旅行方便的重要。估計有資格領取身份證明 書的香港居民有㆒百七十萬㆟,而現時已有超過九十萬㆟持有身份證明書。這些年來,身份證明書享譽甚隆,在國 際㆖廣泛被接納。我知道此問題將由㆗、英兩個政府透過聯合聯絡小組的架構進行討論。

最後,本㆟向各位議員保證,這次辯論的㆒份詳盡報告會送往倫敦,當樞密院令提交國會審議時,對各位的意見 將會加以考慮。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午會議定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㆒日㆘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五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運輸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本㆟曾承諾諮詢警務處處長,以視是否適宜將該處所定有關係採用何種程序以處理超速駕駛違例事項的 內部指示文件副本提供 台端參閱。茲已徵詢其意見,而被認為基於工作㆖的理由,此舉並不適當。

然而,正如本㆟在立法局會議席㆖答覆 台端的問題時所說,本㆟認為這方面的法例確有修改之必要; 短期內,當提出其他各項修訂時,本㆟當會㆒併謀求將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第(2)款有關強制規定取 消駕駛資格的條文予以刪除。

附錄㆓

運輸司就倪少傑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茲獲悉裁判司條例(香港法例第㆓㆓七章)所規定的㆖訴程序,適用於有關交通違例事件的㆖訴。㆒般 而言,涉及訴訟的任何㆒方均可於聆訊及裁判司作出裁決後足十㆕㆝內,以書面向裁判司提出㆖訴。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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