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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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額外權力——有關交易所及結算所的暫停職能令

(1) 凡監察委員會信納這是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信納為着保障投資者,或為着適當地規管某一交易所或結算所,這樣做是恰當的,則在諮詢財政司後可就該交易所或結算所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職能,發出命令(“暫停職能令”(suspension order))-----

(a) 該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董事局或管理組織的職能;

(b) (2)段所指董事局的董事,或所指組織的成員的職能;

(c) (a)段所指董事局或組織所成立的委員會(包括小組委員會)的職能;

(d) 該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行政總裁(不論他的職稱是否這樣)的職能。

(2) 以下條文在暫停職能令有效期内適用—

(a) 該命令所關乎的交易所或結算所、該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董事局、管理組織、委員會或高級人員,一律不得執行該命令所指的職能;

(b) (a)段所指職能可由該命令就該職能而指明的人執行;

(c) (a)段所指的人不得(不論是藉着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影響該段所指職能的執行方式。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暫停職能令的有效期在該命令内予以指明,但以不超過6個月為限

(4) (a) 暫停職能令或根據第(5)款對該令所作的延長,須在該命令或延長通知書根據第(6)(a)款送達與該命令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時生效。

(b) (i) 當暫停職能令發出時或根據第(5)款予以延長時,監察委員會在可行情況下,須盡快將該命令的副本或延長通知書的副本送交與該命令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行政總裁,如該交易所或結算所設有委員會,則亦須盡快將該等副本送交監察委員會在當時的情況下認為適當的該委員會的董事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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