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27

(ii)一項聲明,說明該核數師是否認為上述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真實而公正地反映監察委員會在該財政年度完結時的財政狀況。

(2) 財政司須安排將核數師的報告及帳目表各一份提交立法局省覽。

(3) 核數署署長或獲他授權以執行本款的任何公職人員,可於任何合理時間,審查監察委員會備存的任何帳目、紀錄或其他文件;如核數署署長或該公職人員認為適當,可將這些帳目、紀錄或其他文件的整份或其中任何項目複製副本。

(4) 根據第(1)款委任的核數師,有權於任何合理時間省閱監察委員會的簿冊、帳目、付款憑單及其他紀錄,並有權要求監察委員會的負責人員提供核數師認為執行其核數師職責所需的資料及解釋。

17. 資金的投資

監察委員會的資金,如非即時需用,可由監察委員會以財政司批准的方式投資。

18. 上訴委員會的組織

第II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1) 為聆訊根據本部提出的上訴,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的委員會。

(2) 上訴委員會由總督委任的以下人士組成:

(a) 正副主席各一名,他們本身必須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有資格執業大律師或律師,但不是監察委員會的理事或僱員;

(b) 不少於4名委員,他們本身都是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理事;及

(c) 5名委員,他們本身都不是監察委員會的理事或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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