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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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監察委員會的職能

(1) 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a) 就所有關於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的事宜,向財政司提供意見;

(b) 負責確保有關條例的條文以及其他條例中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的部分為人遵守,但以不影響其他人在執行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的法律方面獲委以或賦予的責任或權力為原則;

(c) 如監察委員會合理地相信或懷疑有任何證券交易是《證券條例》(第333章)第141B條所指的內幕交易,向財政司報告;

(d) 負責監管及監察結算所及兩間交易所的業務活動;

(e)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障進行證券交易或期貨合約買賣,或參與財產投資安排的人的利益;

(f) 促進及鼓勵結算所及兩間交易所會員及其他註冊人持正當操守經營業務;

(g) 遏止在證券交易、期貨合約買賣或財產投資安排的參與方面,及就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提供投資意見或其他服務方面,採取非法、不名譽或不正當的手法;

(h) 促使註冊人行事持正,並使他們保持這種良好操守;鼓勵註冊人向客戶及一般公眾人士提供不偏不倚的、有根據的意見;

(i) 考慮及建議怎樣改革證券、期貨合約及財產投資安排方面的法律;

(j) 鼓勵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及鼓勵更多香港和外地投資者參與這些市場;

(k) 促進及推動證券及期貨行業中的市場團體自律;

(l) 執行其他條例所授予或根據其他條例授予的其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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