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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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條例”(the relevant Ordinances)指本條例、《證券條例》(第333章)、《商品交易所(禁止)條例》(第82章)、《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396章);
“成立日”(establishment day)指第3條開始實施之日;
“紀錄或其他文件”(record or other document)包括
(a) 簿冊、付款憑單、收據或數據資料,或以不能閱讀的形式記錄但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的資料;及
(b) 文件、紀錄碟、紀錄帶、聲軌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聲音或其他非視覺影像的數據以便不論是否藉着其他設備的幫助能夠重播的,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縮影片)、錄影帶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視覺影像以便不論是否藉着其他設備的幫助能夠重播的;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指第14(1)條所指明的期間;
“財政資源規則”(financial resources rules)指根據第28條訂立的規則;
“高級人員”(officer),就公司來說,其含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財產投資安排”(property investment arrangements)指《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第2條就證券以外財產所界定的投資安排;
“執行理事”(executive director)及“非執行理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分別指根據第5條委任的監察委員會執行理事及非執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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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的含義與《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商號”(firm)的含義與《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註冊人”(registered person)指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或同時根據這兩條條例註冊為以下身分的人,即交易商、交易合夥商行、交易商代表、投資顧問、商品交易顧問、投資顧問合夥商行、投資代表或商品交易顧問代表;
“期貨合約”(futures contract)的含義與《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期貨合約買賣”(trading in futures contracts)的含義與《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期貨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 Company)指《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2(1)條所指的交易所;
“結算所”(clearing house)指《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2(1)條所指的結算所,或根據其他條例獲許進行證券結算業務的結算所;
“監察委員會”(the Commission)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審裁小組”(tribunal)指根據第20條委出的審裁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