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CAP. 4

A 519

[Subsidiary]

表格 2B

有關對物訴訟或時效訴訟的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命令75內列規則3(5))

填寫送達認收書須知

1. 隨傳訊令狀附上的送達認收書,應由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填寫,或如無律師代表時,則由被告本人把附件拆出填妥,然後送交或用郵遞方式寄交最高法院登記處,該登記處地址是:

2. 在對物訴訟中,若令狀背面載有索償聲請書(即在背頁上端註有「索償聲請書」等字眼)時,被告人須要在認收傳訊令狀期限屆滿14天內,把答辯書送達與原告人。

如傳訊令狀背面並未載有索償聲請書時,則被告人僅須要在收到索償聲請書後14天內,把答辯書送達與原告人。

如被告人不在指定期限內,把答辯書送達與原告人,則原告人可向法院申請裁定被告人敗訴。若令狀所載的財產正遭法院扣押,則原告人並可向法院申請下令把該財產出售。

(1)

〔第(1)頁背面〕

填寫指南

1. 每名被告人(如超過一名時)必須填妥送達認收書一份,並把認收書交回最高法院登記處。

2. 就如何計算傳訊令狀送達14天期限來說,如果傳訊令狀送達被告本人,則以傳訊令狀交到被告人手上當天作為送達日期;如以郵遞方式或把傳訊令狀放入被告人的信箱方式時,則以傳訊令狀寄出或放入被告人信箱之日起計的第七天作為送達日期。

3. 如被告是一商號,而並沒有委託律師作為代表時,則該表格必須由一名合夥人填寫,並須在其姓名之後加寫「某某商號合夥人」字樣。

4. 如被告人是以個人身份用其他姓名經營商號而被聲訴時,則該表格必須由他填寫,並須在其本身姓名之後加寫「經營某某商號」字樣。

5. 如被告是一有限公司,該表格必須由律師代為填寫,或由該公司所授權人士填寫,但如無律師代表,該公司不得採取進一步訴訟程序。

6. 如被告未成年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則該表格必須由訴訟監護人的代表律師填寫。

7. 如被告没有律師代表他,可到最高法院登記處請求協助填寫該表格。

8. 此「填寫指南」只適用於一般案件,没有律師作代表的被告人遇到困難時,可參閱上述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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