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400
CAP. 4]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8 Ed.
[Subsidiary]
[根據
本通知書。〕
致T.P.,地址為
表格 20
有關要求分擔款項、給予賠償或作出
其他補救方法或補償的第三者通知書
(命令16)
香港最高法院
原訟法庭
A.B.
對
C.D.
及
ƒ FLR........
原告人
被告人
第三者
T.P
第三者通知書
...........在一九....................................................................................所作的命令而發出
請注意: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本訴訟案,要求被告人〔在這裡述明原告人索償的性質〕,詳情見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而該文件的副本一份〔連同索償聲請書一份】,現隨本通知書一併送達給你。
現被告人要求你[在這裡舉例述明對第三者所提出的索償性質〕就原告人的索償及本案的訴訟費作出賠償,或分擔原告人索償款額的[一半】,或作出下述補救方法或補償,即
索償理由)。
,原因是(述明
再請注意:在本通知書送達給你的〔14天內,由送達之日起計,你必須認收本通知書,並在認收書內述明是否擬就該訴訟提出抗辯。若你不這樣做,或你未有在認收書述明是否擬就該訴訟提出抗辯,則法庭將視作你承認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的索償、被告人向你提出的索償,以及你有責任[賠償給被告人或分擔原告人索償的款額.....
(述明要求補救方法或補償))。此外,你須受本案中的任何判決和決定所約束,而法庭可按照香港法例第4章最高法院規則內列命令第16號,向你執行有關的判決。
(簽署)
被告人代表律師
重要事項
有關填寫送達認收書的須知事項已載列在夾附表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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