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400

CAP. 4]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8 Ed.

[Subsidiary]

[根據

本通知書。〕

致T.P.,地址為

表格 20

有關要求分擔款項、給予賠償或作出

其他補救方法或補償的第三者通知書

(命令16)

香港最高法院

原訟法庭

A.B.

C.D.

ƒ FLR........

原告人

被告人

第三者

T.P

第三者通知書

...........在一九....................................................................................所作的命令而發出

請注意: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本訴訟案,要求被告人〔在這裡述明原告人索償的性質〕,詳情見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而該文件的副本一份〔連同索償聲請書一份】,現隨本通知書一併送達給你。

現被告人要求你[在這裡舉例述明對第三者所提出的索償性質〕就原告人的索償及本案的訴訟費作出賠償,或分擔原告人索償款額的[一半】,或作出下述補救方法或補償,即

索償理由)。

,原因是(述明

再請注意:在本通知書送達給你的〔14天內,由送達之日起計,你必須認收本通知書,並在認收書內述明是否擬就該訴訟提出抗辯。若你不這樣做,或你未有在認收書述明是否擬就該訴訟提出抗辯,則法庭將視作你承認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的索償、被告人向你提出的索償,以及你有責任[賠償給被告人或分擔原告人索償的款額.....

(述明要求補救方法或補償))。此外,你須受本案中的任何判決和決定所約束,而法庭可按照香港法例第4章最高法院規則內列命令第16號,向你執行有關的判決。

(簽署)

被告人代表律師

重要事項

有關填寫送達認收書的須知事項已載列在夾附表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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