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96

CAP.4]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8 Ed.

[Subsidiary]

1

表格 15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命令10內列規則5)

填寫送達認收書須知

隨這傳票附上的傳票送達認收書,應由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填寫,或如沒有律師代表他,則由被告本人把附件拆出填妥,然後送交或用郵遞方式寄交最高法院登記處,該登記處地址是:

請參看後頁的填寫指南

[第一頁背面]

填寫指南

〔一如表格14,以「原訴傳票」代替「傳票令狀」〕

(標題與表格8或10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須即把這表格交給他處理。

重要事項:填寫這表格前,必須小心閱讀附件內載的填寫須知事項和指南,如所提供的資料有錯漏時,則這份表格可能被退回。

請參閱填寫指南1、3、4段

1. 請填寫認收原訴傳票被告人的全名;或由他人代表被告人認收已送達的原訴傳票時,亦請填寫該名被告人的全名。

2. 請註明被告人是否擬就這宗訴訟提出抗辯(請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符號)

是 □ 否

本人現承認已收到原訴傳票。

(簽署) 〔律師〕(〔無律師作代表的被告人〕)

認收原訴傳票地址

填寫有關認收傳票地址須知:

律師:如被告人由律師代表他,則須填寫律師在香港的辦事處。

沒有律師作代表的被告人——如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則他須填寫他本人的住址;或如果他並非居於香港,則須填寫他在本港的通訊地址。如果被告是一間有限公司時,則須填寫公司的註冊地址或總辦事處地址。

(第一頁背面)

填寫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姓名、地址及檔號;或如果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則填寫原告人的姓名、地址和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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