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CAP.4
A 393
(Subsidiary]
表格 14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命令12內列規則3)
填寫送達認收書須知
1. 隨傳訊令狀附上的送達認收書,應由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填寫,或如無律師代表他,則由被告本人把附件拆出填妥,然後送交或用郵遞方式寄交最高法院登記處,該登記處地址是:
2. 被告人如在令狀送達認收書內表示擬對訴訟提出抗辯時,必須同時以英文填寫一份辯護書交最高法院登記處,並把副本一份送達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如原告人並無律師代表他,則送達原告人)。
令狀背面如果載有索償聲請書(即在背頁上端註有「索償聲請書」等字眼)時,被告人須要在認收傳訊令狀期限屆滿後14天內,把辯護書呈交最高法院登記處和送達原告人,但如在該段期限內,被告人已接獲原告人請法庭判決傳票一份,則不在此限。
傳訊令狀背面如果並未載有索償聲請書時,則被告人僅須要在收到索償聲請書滿14天後,把辯護書呈交法院和送達原告人。
如被告人於指定期限內不把辯護書呈交法院和送達原告人,則原告人毋須再行通知,即可呈請法庭宣判被告人敗訴。
3. 如法庭宣判被告人敗訴,而被告人未能清付所判數額時,被告人可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查封被告人財物令。如果被告人是由於一筆債務或一筆算定索償款額(即一固定款額)而被聲訴,而又不擬對該項索償聲請加以抗辯,但卻在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第三條問題內述明擬申請延緩執行查封財物令時,則該查封令將予以延緩,在其認收傳訊令狀14天後才予執行;但在這段期間內,他必須發出要求延緩執行查封令的傳票,並且須夾附一份列明其資產收支狀況的誓章,以作佐證。被告人並須在誓章內述明分期付款數額及期限或其他清償辦法。
(請參閱附頁內的填寫指南)
填寫指南
1. 每一被告人(如超過一名時)必須填妥送達認收書一份,並把認收書交回最高法院登記處。
2. 就如何計算傳訊令狀送達14天期限來說,如果傳票令送達被告人本身,則以傳訊令狀交到被告人手上當天作為送達日期;如以郵遞方式或把傳令狀放入被告人的信箱方式時,則以傳訊令狀寄出之日或放入被告人信箱之日起計的第七天作為送達日期。
3. 如被告人以另一名稱被聲訴時,則該表格必須由他本人填寫,並須在第一段內加上「以某某名稱被訴」字樣(即載於傳訊令狀上的名稱)。
4. 如被告是一商號,而並沒有委託律師作為代表時,則該表格必須由一名合夥人填寫,並須在第一段內緊隨其姓名之後加寫「某某商號合夥人」字樣。
5. 如被告人是以個人身份用其他姓名經營商號而被聲訴時,則該表格必須由他填寫,並須在第一段內緊隨他本身姓名之後加寫「經營某某商號」字樣。
如被告人是一間公司,而傳票是送達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則此條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