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80
CAP. 41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8 Ed.
[Subsidiary]
致被告人(姓名)
(地址)....
表格 1
傳訊令狀
(命令6內列規則1)
(香港盾徽)
香港最高法院
原訟法庭
A.B.
對
C.D.
L**........... 宗
原告人
被告人
本傳令狀由上述原告人就背頁所列出的索償聲請而向你發出。
在本令狀送達給你(14)天內,由送達之日起計,你必須清償有關的索償要求, 或於夾附的令狀送達認收書內述明是否對本訴訟進行抗辯,然後把該認收書交回 最高法院登記處。
若你在上述指定期限內不清償有關的索償要求,或不交回送達認收書,或不在 交回的送達認收書內述明是否擬提出抗辯,則你不會接獲進一步通知,原告人即可 繼續進行訴訟,而屆時法庭亦可逕行判你敗訴。
本令狀由最高法院登記處在一九..........................................................................................日發出。
註:本令狀必須在發出日期起計12個曆月內送達被告人;但經法庭下令准予 延期則不在此限。
重要事項
有關填寫送達認收書的須知事項已載列在夾附表格內。
Page 381
(第一頁背面)
*[索償聲請書]
原告人就下述事項提出索償—
*方括弧內不適用的字請刪去。
*(令狀背面如果載有索償聲請書,請簽署)
若原告人的索償聲請只是為了追討一筆債務或算定索償款額時:在交回送達認 收書的規定期限內,如果被告人清付所索償款額和訟費$..
又倘原告人獲准以間接方式送達令狀時,另加數額$...
則本訴訟即予擱置。該筆款 項必須付給原告人或其代表律師。
*........
代表上述原告人申請發出,原告人的地址為:
律師行
*[或如果原告人没有律師代表他:
本令狀由原告人申請發出,其住址為
及(如原告人並非住在本庭司法轄區內)其接受送達地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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