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信託承認條例

[第76章

7

第7條

如未有選擇適用的法律,信託須受與之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所管限

確定與信託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時,須特別考慮以下事項一

(a) 財產授予人指定的信託管理地;

(b) 信託資產所在地:

(c) 受託人的居住地或營業地;

(d) 該信託的目的及實現該等目的的地方。

第8條

本公約第6及7條指明的法律管限信託的有效性、解釋、效力及管理。

該法律尤其管限~

(a) 受託人的委任、辭職及罷免,擔任受託人的資格及受託人職位的轉移;

(b) 各受託人相互間的權利和職責;

(c) 受託人將其職責的履行或權力的行使全部或部分委託他人的權利;

(d) 受託人管理信託資產或將它脫手,在信託資產上設立擔保權益或取得新資產的權力;

(e) 受託人進行投資的權力;

(f) 對信託持續時間的限制,及對累積信託收益的權力的限制;

(g) 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包括受託人對受益人的個人責任;

(h)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i) 信託資產的分配;

(j) 受託人交代管理情況的職責。

第9條

在應用本章時,信託的某一可分割事項,尤其是管理事項,可受不同法律管限。

第10條

適用於決定信託有效性的法律須決定該法律或管限信託某一可分割事項的法律,可否由另一法律代替。

第三章——承認

第11條

按照前章規定的法律設立的信託,均承認為信託。

此項承認至少須意味着該信託財產為一獨立資金,受託人可以其受託人的身份起訴或被起訴,及可在公證人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前以受託人身分出席或行事。

在適用於該信託的法律所要求或規定的範圍內,此項承認更特別須意味着

(a) 受託人本身的債權人對該信託資產無追索權;

(b) 受託人無力償債或破產時,該信託資產不得成為他財產的一部分;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