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信託承認條例

[第76章

3

第76章

信託承認條例

本條例使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海牙公約在香港適用。

原是1989年第60號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信託承認條例》

(2) 本條例自總督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適用法律及信託的承認

[1990 3300]

90041933

法律公告

(1) 附表所列的公約條文,在香港具法律效力。

(2) 如所列公約的中、英文文本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文本為準。

(3) 公約的條文不僅對公約的第2及3條所述的信託有效,而且祇要是適用的,對在香港法律下產生的其他財產信託,或因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司法裁決而產生的其他財產信託,亦同樣有效。

(4) 如公約第15及16條不妨礙某項法律條文的適用,則無論公約的其他條文有任何跟該法律條文相反的規定,該法律條文仍按第15及16條所指明的限度而適用。

(5) 公約第17條所指的“國”亦指具有本身法律制度的任何地區或領域,不論該等地區或領域是否為該公約的締約當事國。

(6) 公約第22條不影響在本條例生效前適用於已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事情的法律。

3. 對官方的適用

本條例對官方具約束力。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