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15

(a) 有人就某物品犯了本條例下的罪行;或

(b) 某物品是上述犯罪的證據或載有這些證據,

可扣押該物品,但飛機、船隻及車輛則不得扣押。

(3) 如許可證已根據本條例就某物品發出,特准人員可進入及搜查任何與該物品的生產、加工、貯存、分銷或售賣有關的房產(住宅除外)或地方。

(4) 特准人員如根據本條扣押物品後,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出收據,並可准許該物品如非遭扣押,便有權管有或檢驗它的人,在合理時間對該物品進行檢驗及拍攝,或複製或抄錄副本。

12. 調查涉嫌犯罪的附帶權力

特准人員可——

(a) 採用合理需要的武力,以進入他根據第10或11條有權進入及搜查的地方或房產;

(b) 採用合理需要的武力,以驅逐或移去妨礙他行使第10或11條賦予他的權力,或執行第10或11條委予他的職責的人或物品;

(c) 在搜查他根據第10或11條有權搜查的房產或地方時,扣留在其內的人,直至搜查完畢為止;及

(d) 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犯了本條例下的罪行時,對該人進行搜身及搜查屬於該人的財產或物品,但搜身須由與被搜身的人性別相同的特准人員進行,而被搜身的人如表示反對,則搜身不得在公眾地方進行。

13. 與妨礙執法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

(a) 在特准人員行使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時,故意予以抗拒、妨礙或延滯;

(b) 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從特准人員根據第10、11或12條作出的要求;

(c) 在遵從或充作遵從上述要求時,知道或相信記錄或文件不正確或欠準確,仍出示該項在要項上不正確或欠準確的紀錄或文件;或

Page 15

Page 16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