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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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已根據本條例註冊的人或獲發許可證的人所佔用的房產(住宅除外),並在其內進行搜查:
(b) 要求有關的人出示-
(i) 許可證或註冊證明書;
(ii) 關於可根據本條例發出許可證的物品的來源地、目的地或性質的文件,或他懷疑屬本條例下罪行證據的文件;或
(iii) 本條例規定須備存的紀錄或其他文件,
供特准人員查閱;
(c) 檢查根據(b)段出示的許可證、註冊證明書、紀錄或文件,及予以複製或抄錄;
(d) 按照署長為確定是否有人觸犯本條例而進行檢驗或調查所需,無須付款而取去任何可根據本條例發出許可證的物品的樣本,但須發出正式收據;或
(e) 在他認為必要時,檢驗任何物品,以確定是否有人曾經或正在就該物品,違反本條例的規定。
(2) 特准人員可要求-
(a) 獲發許可證的人;
(b)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人;及
(c) (a)或(b)段所指的人的僱員或代理人,
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採取必要的行動,以令該特准人員能夠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及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責
(3) 凡特准人員根據第(1)(d)款取去物品樣本,署長在檢驗及調查後,可指示將樣本送還它被取去時所在之處,亦可指示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將樣本毀滅或處置。
11. 特准人員的特殊權力
(1) 如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就某物品犯了本條例下的罪行,而該物品、屬上述犯罪的證據的物品或載有這些證據的物品,正存放於任何房產(住宅除外)或地方內,該人員可進入及搜查該地方或房產。
(2)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