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4 CAP. 400]

Noise Control (General) Regulations

[1989 Ed.

[Subsidiary]

表格 7

〔規例第7(b)條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第13(4)條

消減噪音(更改)通知書

編號:

致:

(根據第13(1)條的規定獲送達消滅噪音通知書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1. 請注意: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13(4)條的規定,監督現將

(日期)發出的編號

消滅噪音通知書所載的規定更改如下:

(說明更改的規定,更改方式及增加的規定(如有者))

如不遵守本通知書的任何一項規定,則根據第13(6)條的規定,你可能會被檢控。第一次定罪,法庭可判處的最高罰款額為$50,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罰款額為$100,000。繼續觸犯則每日罰款$10,000。

如本通知書規定你須按第13(2)(c)條所述以書面通知監督已遵照有關規定處理,而你在發出此等通知時,在重要事項上作出或提供據你所知屬於誤導或虛假的陳述,則根據第13(8)條的規定,你可能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法庭可判處的最高罰款額為$50,000。

本通知書生效日期

AM: 19.............. 月

簽署: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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