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Noise Control (General) Regulations

[CAP. 400

表格5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A 21

[Subsidiary]

【規例第6條】


第13(1)條

消滅噪音通知書

!

編號:

致:

(根據第13(1)條的規定可向其送達消減噪音通知書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1.

請注意:根據第13(1)條的規定,監督現認為

2.

(註明該地方的地址,而該地方應為第13(1)條所指的一類地方)發出噪音,而該噪音

(註明第13(1)(a)、(b)或(c)條有關的部分),因此你須於內(註明期限)將噪音消滅/及*為消減噪音而

(註明為了在指定期限消減噪音而須做的事情)/並*

(註明須符合的規定,即第13(2)(a)、(b)或(c)條所載的規定)。

如不遵守本通知書的任何一項規定,則根據第13(6)條的規定,你可能會被檢控。第一次定罪法庭可判處的最高罰款額為$50,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罰款額為$100,000。繼續觸犯則每日罰款$10,000。

3. 如本通知書規定你須按第13(2)(c)條所述以書面通知監督已遵照有關規定處理,而你在發出此等通知時,在重要事項上作出或提供據你所知屬於誤導或虛假的陳述,則根據第13(8)條的規定,你可能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法庭可判處的最高罰款額為$50,000。

本通知書生效日期:

BM: 19.................... A.

......

*刪去不適用者。


簽署: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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