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Noise Control (General) Regulations

[CAP. 400

A 13

[Subsidiary]

4b. 需要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期間:

期間:

日期:由 至 (註明日/週/月數) (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4c. 須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打樁方法及柱類別組合。在適當情況下,應參考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內的表2-撞擊式打樁工程的源聲功率級。

5. 補充資料

附註:

打樁方法及柱類別 樁機數目

5a. 請詳細說明任何特別寧靜的撞擊式打樁方法或任何在地盤內採用的特別噪音控制措施,或被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特殊因素或特別情況。

5b. 請提供被認為可能與此項申請有關的任何補充資料。

H: 19.............................. B

簽署: 申請人

1. 遞交本申請書前,申請人須細閱噪音管制條例、噪音管制(一般)規例及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監督在考慮一宗申請時,須以該技術備忘錄作為指引。

2. 噪音管制條例第8(4)條規定:監督接獲申請後,須在不逾28日的期間內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或向申請人送達關於拒發許可證的通知書;但若在該28日期限屆滿時,監督仍未發出許可證或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則須當作已發出許可證。

3. 建築噪音許可證如因為申請人提供關於誤導、虛假、錯誤或不完全的申請資料而發出,則可被撤銷。

4. 提交本申請書而繳付的費用,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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