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Noise Control (General) Regulations

[CAP. 400

A 9

[Subsidiary]

5. 補充資料

Sa. 請詳細說明任何特別寧靜的機動設備或任何在地盤內採用的特別噪音控制措施,或被認

為相關的任何其他特殊因素或特別情況。

56.請提供被認為可能與此項申請有關的任何補充資料。

B: 19.FAB

簽署:

申請人

附註:

1. 遞交本申請書前,申請人須細閱噪音管制條例、噪音管制(一般)規例及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

擊式打樁工程除外)技術備忘錄。監督在考慮一宗申請時,須以該技術備忘錄作為指引。

2. 噪音管制條例第8(4)條規定:監督接獲申請後,須在不遲逾28日的期間內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或向申請人送達關於拒發許可證的通知書;但若在該28日期限屆滿時,監督仍未發出許可證或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則須當作已發出許可證。

3. 建築噪音許可證如因為申請人提供屬於誤導、虛假、錯誤或不完全的申請資料而發出,則可

被撤銷。

4. 提交本申請書而繳付的費用,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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