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Noise Control (General) Regulations

[CAP.400

表格 1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第8(2)條

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

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

A 7

[Subsidiary]

【規例第3條

(撞擊式打樁工程除外)

填寫本表格前,請細閱下面附註

致:噪音管制監督

1. 本人......

特此依據噪音管制條例第8(2)條

的規定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以使用機動設備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

本人呈交下列資料及詳情,以支持上述申請:

2. 申請人的詳細資料

2a. 姓名(個人或公司):

2b.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申請人為個別人士):

或商業登記號碼(如申請人為一間公司):

2c. 通訊地址:

2d. 電話號碼:

3. 需使用機動設備的建築地盤

3a. 詳細街道地址:

地段編號:

3b. 請在適當比例(最好是1:1000)的圖則上畫出地盤範圍,即是需使用機動設備的地方範圍

以顯示

(i) 繞地盤的地區內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包括住宅樓宇、酒店、旅舍、臨時房屋所、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宗教崇拜場所、圖書館、法院或演藝中心,但不包括商業及工業樓宇;及

(ii) 機動設備的實際位置,如該等設備在工程進行期間主要是停放在同一位置。

3c. 如果申請人希望監督考慮採用任何屏障隔聲作用的修正數值,則應額外提交有關的堅實隔聲屏障的橫切面圖。

4. 有關申請的詳細資料

4a. 任何曾於以前申請在同一地盤使用機動設備,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築工程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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