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6

CAP.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第23 條規定:在訂立借約或接受貸款抵押時,如放債人未領有牌照,有關借約及抵押不能予以執行。但是,假若法庭認為如由於本條規定而不能執行有關借約或抵押的規定會造成不公平,法庭可宣告整份或部份借約或抵押規定可予執行。

放債人條例第IV部摘要 - 邊高的利率

第24條規定: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6分(「實際利率」須按放債人條例第二附表的規定計算)。凡借約所訂實際利率超過此限制,皆不能執行,且放債人更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局予以修訂,但已簽訂的借約則不受影響。對於向實收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所作出的任何貸款或作出該等貸款的任何人士,本條規定並不適用。

第25條規定:在有關執行借約或抵押規定的法律訴訟中,或在借款人或保證人向法庭求助時,法庭可考慮借約的條件是否不公平或利率是否過高(如實際利率超過年息4分8厘或立法局所訂定的其他利率即可視爲過高的利率)。法庭在考慮一切情形後,可將借約的條件修改,使其對立約各方均屬公平。對於向實收股本不少於$1,000,000 的公司所作出的任何貸款或作出該等貸款的任何人士,本條規定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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