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CAP.163

A 63

[Subsidiary]

請在下列表格第一欄內詳細說明每項獲豁免遵守的放債人條例條款,並在第二欄內每一條款的右面,詳細說明你擬獲得該項豁免的理由——

表格

第一欄 第二欄

擬獲豁免遵守的放債人條例條款 擬獲豁免的理由

本人在此申請書所填報的各項資料,均屬確實無訛,特此聲明。

............

注意

簽署

1. 在遞交申請書前,必須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

申請人(如該人是個人或商號)。如申請人為一公司,則獲公司授權簽署的人〔注意:必須出示授權證據。

2. 遞交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為$500。

3. 請將本申請書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4. 將本申請書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的同時,請將本申請書的副本一份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5.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所稱「公司」是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請豁免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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