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CAP. 163

A 57

[Subsidiary]

(b) 若有,請將公司為經營放債業務而在各銀行開設戶口的詳情列明

銀行名稱

銀行地址

戶口號碼

開戶日期

1

2

3

4

本人在此陳述書所填報的各項資料,均屬確實無訛,特此聲明。

:-... 4. A ......... H

注意

簽署

獲公司授權簽署的人士

〔注意:必須出示授權的證據〕。

1. 遞交換領牌照申請書(表格7)時,須將本陳述書的正本及副本乙份一併送交註冊處處長。

2. 同時應將本陳述書的副本乙份連同換領牌照申請書副本一併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3.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陳述書內所稱

「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請換領牌照時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

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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