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JCAP.163

A 49

[Subsidiary]

注意

1.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9)亦須填寫。

2. 遞交本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為$4,500。

3. 在牌照期滿前3個月內,請儘速將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連同申請時須付的費用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4.

請將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之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5. 如獲批准換領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6.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內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 ---- 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請換領牌照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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