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CAP. 163

A 39

[Subsidiary]

3. 請填寫公司經營放債業務而在各銀行開設或擬開設戶口的詳情如下:

銀行名稱 銀行地址 戶口號碼 開戶日期

1

2

本人在本陳述書內填報的各項資料,均屬確實無訛,特此聲明。

B: ........... A ............. B

簽署 獲公司授權簽署的人士 〔注意:必須出示授權證據)。

注意

1. 遞交本陳述書前,應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

2. 遞交申請書(表格3)時,請將本陳述書的正本及副本乙份一併送交註冊處處長。

3. 同時將本陳述書的副本乙份連同申請書副本一併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4.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陳述書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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