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8
CAP. 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Subsidiary]
表格 5
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支持公司申請牌照的陳述書
(填寫一式三份)
請填答下列各問題——
(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另紙作答,註明問題號數,並加簽署)
1. (a) 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任何附屬或聯屬公司以前曾否根據放債人條例申請牌照?
(b) 若曾申請,請列明-----
(i) 申請日期
(ii) 申請是否獲准(請答「是」或「否」)
(c) 如上述申請不獲批准而你又知道原因何在,請說明
2. (a) 公司董事或其他有控制權的人中曾否有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犯罪(交通違例罪除外)?(請答「曾」或「否」)
(b) 若曾犯罪,請詳述下列各項----
董事或其他人士的姓名 罪名 所處刑罰(如有) 判罪日期 審判該案的法院 1 2 4 Lay 5[1988 Ed.
〔條例第8(1)及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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