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35

[Subsidiary]

我,

是..

表格11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42條)

不允病人出院證明書

醫院院長,現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2(1)條證明:我不允*自願留醫病人/非自願病人/受觀察

病人〔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

出院,理由如下:

*我認為該病人具危險性,或不宜在外面自由走動。

*我認為該病人不會獲得妥當照顧。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簽署

日期

醫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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