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33
[Subsidiary]
表格 10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42條)
未痊癒病人出院申請書
醫院院長
致:
我,〔*病人親屬/朋友的姓名及地址]
現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2(1)條的規定,申請批准[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份證號碼]
我與該病人的關係為
我請求醫院將該病人交給我照顧。
離開上述精神病院。
我承諾妥為照顧該病人,並會防止*他/她傷害自己或其他人。
*我是當日申請送該病人入精神病院的人。
*我已將是項申請通知
或
;即當日申請送該病人入精神病院的人。
簽署
日期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除非醫院院長填具表格11,否則病人須於48小時內獲准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