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31
[Subsidiary]
我。
表格9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4)條)
試行離院病人無須再予羈留證明書
是
醫院院長,現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4)條證明:[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
已無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再予羈留;
該病人曾以*非自願病人/受觀察病人身分羈留在上述醫院,現正試行離院。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31
[Subsidiary]
我。
表格9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4)條)
試行離院病人無須再予羈留證明書
是
醫院院長,現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4)條證明:[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
已無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再予羈留;
該病人曾以*非自願病人/受觀察病人身分羈留在上述醫院,現正試行離院。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