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5

[Subsidiary]

致:

*懲教署署長(見註1)

我們,〔兩位醫生姓名及地址)

表格7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6條)

有關精神病的醫生證明書

醫院院長(見註1)

是註冊醫生。我們*其中一人/兩人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

醫生(見註2)。我們曾經*各自/一同檢查〔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

該人是

*(a) 一名須羈留在精神病院/或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的病人;或

*(b) 一名自願入精神病院就診的病人,並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C(2)(a)條的規定發出通知]

AA) 19............................. A... ATLIJKSTENAAR ·

我們現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1)條的規定證明如下:

,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的日期

我,〔第一位醫生姓名〕

£19.............

..... A

日。

我認為該病人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當入院接受治療。

這項意見基於下列事實:

〔請描述該病人的精神狀況〕

*我認為(見註3)—

(a) 該病人異常暴戾;及

(b) 該病人行為極不負責任(見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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