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我,〔第二位醫生姓名〕

19............

..........

...........

日。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A 21

[Subsidiary]

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的日期是

我認為該名病人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當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接受監護。這項意見基於下列事實:

〔請描述該病人的精神狀況]

我認為(見註2),

(a) 為該病人的福利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該病人必須接受監護,理由如下:

〔請列述理由,解釋為何沒有監護權便無法對病人提供適當照顧]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簽發本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至少其中一位須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

2. 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將其中一項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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