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

CAP. 136]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1989 Ed.

[Subsidiary]

表格 6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3(3)條)

支持申請監護病人的醫生證明書

我們,〔兩位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們*其中一人/兩人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見註1)。我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3(1)條所提出的申請,安排[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接受監護。

我,〔第一位醫生姓名〕

+

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的日期是19

我認為該名病人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當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接受監護。這項意見基於下列事實:

〔請描述該病人的精神狀況]

我認為(見註2),

(a) 為該病人的福利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該病人必須接受監護,理由如下:

(請列述理由,解釋為何沒有監護權便無法對病人提供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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