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
CAP. 136]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1989 Ed.
[Subsidiary]
表格 6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3(3)條)
支持申請監護病人的醫生證明書
我們,〔兩位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們*其中一人/兩人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見註1)。我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3(1)條所提出的申請,安排[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接受監護。
我,〔第一位醫生姓名〕
+
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的日期是19
鼗
我認為該名病人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當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接受監護。這項意見基於下列事實:
〔請描述該病人的精神狀況]
我認為(見註2),
(a) 為該病人的福利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該病人必須接受監護,理由如下:
(請列述理由,解釋為何沒有監護權便無法對病人提供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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