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表格 5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5A(1)條)
根據第33(1)條的規定 要求監護病人申請書
第I部
我,〔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有理由相信:
(a) ( 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1989 Ed.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3(1)條的規定接受監護; 及
(b) 基於下述原因,該病人必須接受監護(見註1):
(i)為該病人的福利着想;及
(ii)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如此相信,理由是:
*該病人現年 歲。
或
〔如病人年齡不詳]*我相信該病人已滿18歲。
我是*該病人的[說明與病人關係〕
/註冊醫生/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我已就這項申請與該病人一位親屬磋商;*他/她是該病人的(說明與病人關係及該親屬姓名 和地址]
或
我一直未能找到該病人在香港的任何一位親屬(見註2)。
(見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