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

CAP. 136]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1989 Ed.

【Subsidiary】

表格4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2(1)條)

致:

延長羈留觀察期醫生證明書

醫院院長

我們,〔兩位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們*其中一人/兩人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見註1)。

我們謹此證明:

(a) 我們曾經*各自/一同檢查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該病人於19.........日根據一項按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的規定而頒發的命令而被

醫院:

MHE...

(b) 我們認為有需要再將這位病人羈留

療(見註2)。

我持如此意見,理由是:

簽署

日期...

註冊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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