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
CAP. 136]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1989 Ed.
【Subsidiary】
表格4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2(1)條)
致:
延長羈留觀察期醫生證明書
醫院院長
我們,〔兩位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們*其中一人/兩人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見註1)。
我們謹此證明:
(a) 我們曾經*各自/一同檢查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該病人於19...年...月...日根據一項按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的規定而頒發的命令而被
醫院:
MHE...
(b) 我們認為有需要再將這位病人羈留
療(見註2)。
我持如此意見,理由是:
簽署
日期...
註冊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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