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Ed.]
Legal Aid Regulations
[CAP. 91
A41
[Subsidiary]
表格九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提供法律援助及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證書之表格
提供法律援助證書
1. 法律援助署署長現向你提供法律援助證書,該證書係與下開訴訟有關:
2. 在法律援助證書有效期間,如果你的收入或資產有所增加,你應該立即將增加情形通知署長。
3. 你已付600元作為申請的部份登記費,而登記費的差額400元,應於接受這份提供法律援助證書時繳付。如果你獲勝訴並得回財產,該1,000元的總數將從以下第4段所述的扣除款項內抵銷。
4.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從替你在訴訟中追回或保留的財產內扣取一筆費用。法律援助署署長所扣取的費用相等於下開款項之總計:
(a) 就有關訴訟替你付出或該付出之訟費,但是未能從訴訟中任何一方討回的數目,及
(b) 根據規例內附表計算的百分比扣除額。
5. 百分比扣除額計算辦法如下:
(a) 如果訴訟進展至裁決階段,法律援助署署長從所得賠款中所扣除之數按以下辦法計算:
(i) 最初的50,000元(或其中部份)按10%計算;
(ii) 其後的200,000元(或其中部份)按12%計算;
(iii) 超出250,000元以外的數目按10%計算。
(b) 如果在未裁決之前雙方達成協議而獲賠償,計算扣除額之百分比將減少如下:
(i) 如果在未將訴訟摘要交大律師之前達成協議,減50%;
(ii) 如果已將訴訟摘要呈交大律師但在審訊前達成協議,減25%;
(iii) 如果在審訊期間達成協議,減10%。
6. 你如果接受謹此提供的法律援助證書,即受法律援助條例及按該條例擬定的規例所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