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6

CAP.91]

Legal Aid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現申請發給緊急法律援助證書。

表格五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

申請緊急證書

住址爲

2. 我已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我申請緊急證書的理由如下:

3. 我同意:

(甲)如果於獲發緊急證書後,我獲發法律援助證書,我可能須按照署長評估的數目,付給署長一筆為數不超過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最高分擔費的款項,付款方法由署長決定。

(乙)如果緊急證書被取消或視作取消,我即須:

(i) 向署長繳付已由他清繳或尚須付給就緊急證書代表我進行訴訟的律師及/或大律師所收取的費用。

(ii) 向署長繳付與該證書有關而尚須支付的其他費用(如有的話)。

我明白,除非於緊急證書有效期間獲發法律援助證書,否則該緊急證書將被取消,而我須繳付代我花費的全部訴訟費用。

5. 我亦明白,署長可能要求我就申請法律援助事提供更多資料。

............... A ......... B

申請人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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