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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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6章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本條例就遠東銀行有限公司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原是1989年第72號——
弁言
[1989年12月15日]
鑑於
(1)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太平銀行”)是根據香港法例成立、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公司;該公司為按照《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規定領有牌照的銀行,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經營銀行業務;
(2) 遠東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是根據香港法例成立,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公司,該公司為按照《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規定領有牌照的銀行,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3) 第一太平銀行是遠東銀行全資附屬公司;
(4) 為改進第一太平銀行及遠東銀行的業務起見,宜將兩者各自之業務合併,而是項合併應以將遠東銀行業務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之辦法進行;
(5) 考慮到合約關係及其他法律關係對於遠東銀行業務經營的影響程度,宜以本條例將上述業務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所述事項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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