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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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6章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本條例就遠東銀行有限公司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原是1989年第72號——

弁言

[1989年12月15日]

鑑於

(1)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太平銀行”)是根據香港法例成立、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公司;該公司為按照《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規定領有牌照的銀行,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經營銀行業務;

(2) 遠東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是根據香港法例成立,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公司,該公司為按照《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規定領有牌照的銀行,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3) 第一太平銀行是遠東銀行全資附屬公司;

(4) 為改進第一太平銀行及遠東銀行的業務起見,宜將兩者各自之業務合併,而是項合併應以將遠東銀行業務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之辦法進行;

(5) 考慮到合約關係及其他法律關係對於遠東銀行業務經營的影響程度,宜以本條例將上述業務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所述事項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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