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Ed.]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Regulations

[CAP. 238

A 15

[Subsidiary]

表格六

〔規例第八條第(2)款〕

槍械彈藥牌照

(警衛員用)

姓名:

公司 ....

香港身份證號碼

持牌人 相片

茲准許上述警衛員於執行職務時持有下述種類之槍

械彈藥:

惟須遵守背頁所列發牌條件。

警務處處長簽發

(

代行)

屆滿日期

三四五

牌照號碼

警衛員許可證

號碼

發牌條件

持牌人於帶槍械或彈藥時必須備本牌照。

本牌照只在持牌人為正頁所載公司之顧員,並携帶由該公 司或任何人士或公司領有牌照之槍械時,方屬有效。

如警務人員要求查閱本牌照,持牌人必須將之出示。

持牌人如遺失本牌照,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任何警署報告。

五、

持牌人之地址或僱主如有更改,須於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警 務處處長。

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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